不同生育政策背景下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影响因素研究
——基于CGSS2017年数据的实证分析

2022-03-15 00:41晏月平张舒贤
人口与社会 2022年1期
关键词:育龄妇女意愿生育

晏月平,张舒贤

(1.云南大学人口研究所,云南昆明650091;2.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云南昆明650091)

2013年我国“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2014年人口出生率比2013年增加了0.29个千分点,2015年出生率又开始下降。2016 年“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后,同年新出生人口比2015年增加了131万人,是2000年以后出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出生率比2015年增加了0.88个千分点,(1)参见国家统计局官网的《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但此后每年的出生人口数又不断下降。根据世界银行官网统计数据,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总和生育率一直在更替水平以下,这主要源自育龄妇女实际生育子女数量与育龄妇女数量均减少。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包含了生育数量、孩子性别、生育时间和目的等方面,有了相关想法才会具体落实到生育行为上[1]。而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关系从理论上可以分成四类:“等同论”,即生育行为=生育意愿;“无关论”,即生育行为≠生育意愿;“大于论”,即生育行为>生育意愿;“小于论”,即生育行为<生育意愿。(2)本研究的生育行为主要是指育龄妇女实际生育的子女数,生育意愿主要是指理想子女数。生育意愿如何作用于生育行为,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看法是“等同论”和“无关论”[2]。

根据2001年全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调查数据,陈卫、靳永爱计算出40~49岁基本已完成生育的妇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84个,而他们平均实际生育子女数为2.20个,实际生育数量大于意愿生育数量[3]。而根据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7年相关数据,40~49岁妇女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88个,而平均实际生育子女数为1.48个,实际生育子女数小于意愿生育子女数。上述两个妇女群体所处时代的生育政策背景不同,其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也存在差异。当前我国相关年龄段妇女的生育行为和生育意愿均显著低于更替水平,且生育行为显著弱于生育意愿。在低生育率和“三孩政策”出台的背景下,探索生育政策、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之间的关系,对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厘清它们的关系,也有利于更好地把握我国未来人口发展趋势。

一、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历程,李建伟认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人口政策经历了从鼓励生育到节制生育、再到限制生育、最后向鼓励生育转变的四次重大调整[4]。对于生育政策调整产生的后果,有学者测算了生育政策调整中堆积夫妇的生育释放量[5];有研究就生育政策调整后的人口学后果[6]进行分析;有研究关注生育政策调整对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和行为的影响[7-8];还有研究对生育政策调整的效果进行评估,发现生育政策调整的初期效果是明显的,但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低生育率状况[9]。

生育意愿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生育数量及其影响因素上。生育意愿是指人们在生育方面的愿望和追求,以及期望的子女数和子女性别比例[10],有学者认为生育意愿包括理想子女数、性别偏好、理想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11];宋亚旭、于凌云将生育意愿影响因素归纳为五个方面:政策因素、经济因素、观念因素、教育因素、年龄因素[12];龚德华等认为影响生育意愿的有社会、家庭和个人因素[13];还有学者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生育意愿进行了研究[14-16],发现地区和群体因素均对育龄妇女生育意愿产生重要影响。

生育行为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生育行为转变研究,有研究指出我国城市地区极低的生育率有着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性质与影响机制[17];二是有关生育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有研究认为社会、家庭和文化因素影响新婚夫妇的生育行为,居住模式、性别偏好和女性劳动参与情况对生育行为也产生了重要影响[18-21];三是生育行为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对其它因变量的影响,如生育行为对人们的幸福感、女性健康、女性工资等产生了影响[22-24]。

目前将生育政策、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相结合进行的研究不断增多。Bongaarts分析了造成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相背离现象的6个原因[25]。顾宝昌认为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生育意愿、生育计划和实际生育行为逐层递减,即本人意愿生育子女数低于一般理想子女数,具体生育计划低于本人生育意愿,而实际生育行为又低于生育计划[26]。还有研究认为我国出现的妇女终身生育水平低于意愿生育水平的现实不仅源自生育政策影响,还受育龄人群自身健康、经济条件等非政策性因素影响[27]。通过文献梳理,本文对不同生育政策背景下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进行研究,并把生育意愿作为中介变量,进一步考察生育政策对生育行为的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1:严格和宽松的生育政策对育龄妇女生育行为产生不同的影响。

假设2: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受生育政策的影响,生育意愿进一步影响其生育行为。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描述

(一)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7年进行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简称为CGSS),该调查是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综合性、连续性的大型社会调查项目,全面地收集了我国社会、社区、家庭、个人等多个方面的数据,总结了社会变迁的趋势,探讨了具有重大科学和现实意义的议题。2017年CGSS共取得有效样本12 582份,本文考察的是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国际上界定育龄妇女的生育年龄为15~49岁,但本文主要研究不同生育政策背景下已基本完成生育的妇女实际生育子女的数量受理想子女数量的影响,所以将研究对象的年龄设定为40~49岁,在对样本进行处理后得到有效样本1 032个。

(二)样本处理和统计分析

本文在变量处理上选择生育行为作为被解释变量,问卷中用“请问您有几个亲生子女?(包括已去世子女)”这一问题的回答作为体现样本生育行为的变量;核心解释变量是地区生育政策,将我国28个省(区、市)(3)除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2017年CGSS数据库也未包含新疆、西藏与海南相关数据,故本文分析不包括上述地区。按照被调查妇女生育时所在地区实施的不同生育政策划分为四种类型,分别是独生子女政策为主、一孩政策和“一孩半”政策、“一孩半”和二孩政策、二孩及以上政策为主,体现了生育政策从较严格到较宽松的梯度变化[28]。生育意愿作为本研究的中介变量,主要涉及生育数量,即理想子女数,用问卷中“如果没有政策限制的话,您希望有几个孩子?”这一问题的回答进行衡量;同时选取了受访者的户口状况、年龄、婚姻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状况、家庭规模六个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并对变量进行了处理(见表1)。户口状况选取了三个维度,除了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同时将居民户口作为一个维度,因为居民户口体现了我国的转移人口,即农转城、城转城人群;受访者的年龄作为一个连续变量;婚姻状况方面,由于未婚的群体已经被剔除,又考虑到当前我国离婚率较高的情况,本文将有配偶和无配偶育龄妇女进行了对比;受教育程度处理为一个四分类变量,分别是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及专科(包含了大专)、大学及以上;工作状况也处理为四分类变量,分别是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区,无单位或自雇,其它;家庭规模也处理为四分类变量,分别是1人、2人、3人和4人及以上家庭。

表1 变量的定义

我国近一半育龄妇女仅生育了一个孩子,不生育孩子和生育3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妇女比例相对较低,仅占8.92%(见表2),表明我国大多数育龄妇女倾向少生。值得注意的是,我国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不仅同年出生人数增长不明显,2017年后出生人数甚至下降了,表明了我国妇女的生育行为受生育政策的影响程度在减弱。本文的研究对象平均年龄为44.83岁,平均生育1.48个孩子,一方面,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受生育政策影响;另一方面,生育政策也直接影响了她们的生育意愿。另外,从初步统计结果看,所选取的几个控制变量对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均有一定程度影响。

表2 变量描述及初步统计结果

从核心解释变量看,生育政策影响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四类生育政策地区的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存在差异,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的育龄妇女生1个孩子的比例均超过50%,生2个孩子的比例分别为26.07%、34.46%;三类地区和四类地区的育龄妇女生2个孩子的比例分别是54.69%、61.54%,但三类和四类地区生1个孩子的比例比一类、二类地区低很多,详见表3。一至四类地区的育龄妇女生育1个孩子的比例递减,生育2个孩子的比例递增。可见,在我国生育政策较严格的地区,育龄妇女基本生育1个孩子;生育政策较宽松的地区,更多的育龄妇女倾向于生育2个孩子。生育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

表3 不同生育政策地区妇女实际生育子女情况

从中介变量看,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呈正相关关系。当妇女的生育意愿为不想生育孩子时,实际生育行为方面也倾向于不生孩子,当然也有一部分本不想生孩子的育龄妇女受传统文化、舆论的影响或者因为意外怀孕而生育孩子;当生育意愿为1个孩子时,实际生育1个孩子的比例为90.28%;当生育意愿为2个孩子时,育龄妇女生育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超过50%;当生育意愿为3个及以上孩子,实际生育3个孩子的比例比生育意愿为1个孩子和2个孩子的妇女分别提升了25.92、24.78个百分点(见图1)。可见我国育龄妇女生育行为受生育意愿的影响十分显著,二者呈现典型的正相关关系。

图1 生育行为与生育意愿的关系

三、实证结果

本文将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处理为四分类变量,根据变量的赋值情况,采用了Ordered Logit回归方法考察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受其它变量影响的情况。模型的回归系数反映的是对数发生比,负的系数表示与对照组相比,育龄妇女的实际生育数量降低;正的系数表示与对照组相比,育龄妇女的实际生育数量有所提升。为防止变量间存在多重共线性影响模型的准确性,在进行Ordered Logit回归分析之前,对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显示方差膨胀因子(VIF)小于3,说明变量之间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一)结果分析

从表4中模型的解释度看,模型1到模型4的拟合优度不断优化,模型1纳入了控制变量,此时模型的解释度为0.226,表明控制变量对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有很好的解释度;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生育政策地区核心解释变量,模型的解释度有所提高;模型3在模型1的基础上,加入了生育意愿中介变量,模型的解释度对比前两个模型分别增加了5.9个和3.8个百分点;模型4把所有解释变量放入模型中,模型的解释度得到显著提升。

表4 育龄妇女生育行为的Ordered Logit回归结果

从模型1可知,首先,从户籍状况看,非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67和-1.02, 与农业户口对比,非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的育龄妇女更倾向于少生孩子,意味着我国育龄妇女的户籍状况会影响其生育行为。其次,从年龄和婚姻状况看,年龄的回归系数为0.03,且影响显著,表明年龄较大的育龄妇女实际生育子女数量多于年龄较小者;婚姻状况与生育行为关系的显著性不高,无配偶的育龄妇女生育子女数略少于有配偶者。再次,从受教育程度看,相比小学及以下学历的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是初中、高中及专科、大学及以上的育龄妇女生育子女数显著下降,其系数分别为-0.88、-1.45、-1.38, 表明随着育龄妇女受教育程度的提高,生育行为会显著弱化。最后,从工作状况和家庭规模看,对比在企业工作的育龄妇女,其他工作类型的育龄妇女生育子女数量更多,因为在企业工作的育龄妇女面临的职场竞争更加激烈,身心压力较大;家庭规模方面,家庭规模为2人与3人的统计结果不显著,但家庭规模在4人及以上时,显著影响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系数为2.22,表明规模较大的家庭中,育龄妇女实际生育孩子的数量明显更多。

由模型2的相关结果可见,控制变量中,除了工作状况的显著性降低外,其它结论与模型1一致。纳入核心解释变量生育政策地区可得知,与一类地区相比,二类、三类、四类地区的育龄妇女实际生育孩子数量显著提升,其系数分别为0.53、1.17、1.55。可见,生育政策对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影响程度较大,与前面结论一致,验证了假设1。

由模型3可知,控制变量中婚姻状况对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没有显著影响,其它结论与模型1一致。生育意愿显著影响了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当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为1个时,生育意愿对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影响不显著;但当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为2个和3个及以上时,相关系数分别为1.42、2.57,表明了随着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提升,实际生育孩子数量也显著提升。因此可知生育意愿作用于生育行为,且产生正向效应。

模型4纳入了所有变量,与前几个模型对比,户口状况的显著性影响减弱,各个变量的作用程度也有所减弱,因此可知,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

(二)中介效应检验

表5展示了生育意愿对不同生育政策地区育龄妇女生育行为的中介效应。从表中相关结果可见,生育政策显著影响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相关系数为0.146,而生育政策对生育行为的影响系数为0.09,弱于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的影响(0.292),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随着我国现阶段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宽,生育水平却依然低于更替水平。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低生育率时代,育龄妇女的生育水平长期低于更替水平,而前文提到,我国现阶段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1.88个)大于实际生育子女数(1.48个)。因此,想要提高生育率,就需充分考虑育龄妇女群体各方面的诉求,助其将生育意愿有效转化为生育行为。

表5 生育意愿对育龄妇女生育行为产生影响的中介效应

进一步用KHB方法检验中介效应,生育意愿对生育行为的中介效应约为26.83个百分点,且经过统计显著检验,与结构方程模型检验结果一致。综上,生育意愿对于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有着显著性影响,验证了假设2。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生育行为的描述性统计和实证结果分析可知,生育政策和生育意愿对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另外,育龄妇女生育还受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状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受不同地区实施的不同生育政策的影响,育龄妇女生育行为有地区和城乡差异。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推行时各个省份实施的生育政策会有细微差别,而这些差别导致了育龄妇女的实际生育行为不同。城乡生育政策也有差别,导致城乡妇女的生育行为差异较大。

(二)生育意愿受生育政策影响较大,同时也显著影响育龄妇女生育行为。本文将生育意愿作为中介变量,通过结构方程模型和KHB方法检验中介效应,检验结果显著。同时生育政策在和其它变量一起被纳入模型后,对育龄妇女生育行为的作用程度减弱。结合我国“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实际出生人数短暂上升后又回落,然后不断下降的情况,可见我国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不仅受到政策影响,也有很多其它因素影响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

(三)年龄与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呈正相关关系。随着年龄的增大,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显著提升。本文所选取的育龄妇女出生于我国计划生育“晚稀少”政策实施的阶段,其出生背景和生育文化间接导致了我国各个年龄段的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存在差异。

(四)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状况显著影响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育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实际生育孩子数量降低的幅度越明显。可能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的初婚年龄越大,也越关注自身职业发展,就越倾向于少生。

(五)家庭规模显著影响育龄妇女生育行为。我国目前家庭户平均人数为2.62人,家庭规模的变化会影响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生育不是育龄妇女一个人的决定,会受到家庭成员的影响,因此家庭结构变化对我国生育率产生的影响值得进一步探究。

当前,随着我国“三孩”生育政策的积极实施,应多举措、多形式地完善生育配套政策与相关措施,积极提高生育率,推动我国总和生育率提升至更替水平左右,保持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议如下:

首先,家庭方面,应为育龄妇女营造良好生育环境,倡导夫妻共担生育责任的家庭文化。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受家庭的影响程度非常大,而我国的女性即便是职业女性往往也需要投入很多时间精力在孩子身上,是生育、养育孩子的“主力军”,所以,家庭成员应予以女性支持帮助,减轻女性负担,缓解女性的生育压力。

其次,社会方面,应大力发展托育机构,降低托育成本,落实生育配套措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目前我国存在托育成本偏高和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使得人们在选择托育服务时心有顾忌。因此应在各个地区建立高质量的托育机构,重点发展普惠型托育服务体系,协调政府和市场等多方力量,建成一大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此外,应为育龄妇女提供职业保障,减轻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的影响;各个就业单位应消除对女性的歧视,使女性不会因生育而失业;更应营造一个“生育友好”的社会氛围,缓解育龄妇女的焦虑,使其生育意愿能够有效转化为生育行为。

最后,政策方面,应完善生育福利政策,重视生育保险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从根本上降低养育成本。我国目前的生育福利政策主要包括生育假期、生育津贴、生育保险、陪产假等,涉及面并不宽泛,想通过生育福利政策刺激生育意愿,从目前看效果甚微。我国目前实施的生育保险制度由企业出资,职工个人不缴纳,但保险范围仅仅覆盖城镇职工,失业人员和农村妇女被排除在外。建议评估家庭抚养负担,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税收制度,建立梯度生育津贴并通过税收优惠、资质评定和品牌宣传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创造家庭友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女性积极参与就业,优先减免职场母亲的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应通过各种途径分担家庭生育成本,减轻家庭养育负担,提高妇女的生育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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