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2022-03-16 21:32
基础教育论坛 2022年17期
关键词:日托托育育儿

赵 楠

目前我国全面实施“二孩计划”人口政策,随之而来引发诸多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0-3 岁幼儿的家庭托育护理服务已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

一、当前0-3 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托育服务缺乏统筹规划

目前,由于国家尚未就0-3 岁幼儿托育服务发布专门的顶层设计规划,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能也存在相互交叉的现象,多头管理的相关部门的实际运作的协调性也就不足。

托育服务的制度化建设还不够完善。儿童托育服务机构化动力不足,表现在:一是缺乏办学动力,幼儿保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得社会力量难以深度参与幼儿保育,政府的许可申请要求严格、程序复杂,跨部门协调不畅,导致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过程和后续衔接困难。二是发展动力不足,市场发育不完善以及不完全竞争格局不利于托育服务机构在竞争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此外,托育服务机构运营成本高、经营压力大,大部分机构不盈利,使得整体上的托育机构管理水平并不高。

(二)缺乏公共托育设施,私立机构收费高

目前,我国负责0-3 岁儿童保育的政府管理部门的职权并没有明确界定,教育、卫生、民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各个部门“各负一责”,并不统一。由于没有明确的部门归口负责,因此缺乏对日托中心等机构的安全保障、规范运营的有效监督。

(三)保育师资不足,标准欠缺

由于目前教育法律法规中缺乏专门对儿童托育服务的师资资格的认证、认可的规定与规范,也缺乏专门针对0-3 岁幼儿托育服务教育机构的督导、评价系统,造成不少低水平儿童托育服务机构的出现。一是师资力量不稳定,由于育儿行业整体薪酬水平偏低,缺乏职业晋升通道,职业发展前景黯淡,育儿人员流失率高,托育服务队伍不稳定,可持续运行保障不足。二是专业教师培养难度大,幼儿园师资培训主要包括岗前师资培训和就业后深度培训,鉴于各培训机构所进行的教师培训的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培训理念落后,忽略了培训机构专业教师本身的职业发展,托育服务师资的离职后培训变得十分困难。

二、0-3 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构建对策

由于0-3 岁幼儿托育服务的现实问题,如托育机构登记困难、托育费用高昂、托育机构的托育设施质量参差不齐等,都与托育基础薄弱有关。针对托育服务起步晚、政策保障体系不够健全的现实,需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重视构建地方托育服务体系,着力扶持托幼机构资源整合,进一步增加0-3岁的婴幼儿公共服务供给,逐步提高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完善托育机构师资队伍建设体系,加强对托育服务过程的监督与评估,规范托育服务市场运营。

(一)增加面向家庭的服务供给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幼儿托育服务要坚持以家庭为主体、以社会为辅的基本原则,强调家庭对婴幼儿照料的首要责任。家庭教育对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影响是其他教育所无法取代的,因此要完善新的育儿政策体系,赋能家庭育儿支撑,重塑家庭内部的育儿分工。为支持家庭担负育儿职责,应积极建立涉及产假、育儿假、家庭育儿指导、家庭照顾者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体系。

同时政府也要扩大财政投入,多方发展公办、集体举办的托儿机构,以稳定市场供给,提升公共托育服务质量。一是推动公共托育设施的建设,提升托育服务水平,通过建立公共示范性托育设施,带动托育服务业的稳定发展。二是扶持社会日托机构的规范发展,保证其享受同等待遇的托儿所教育专项资金,并依托当地的日托中心,有效吸纳社会教育服务资源。三是促进托育机构和幼儿园教育的顺畅衔接与融合,鼓励幼儿园成立日托服务中心。同时,政府要注重培育托育市场活力,放宽对民办托育机构的举办要求,采取贷款、物业租金优惠等多种政策扶持措施,完善风险保障和危机救护干预体系,扶持托育机构自主发展,全面推动幼儿保育事业发展。

(二)政府主导和规范育儿市场

政府不仅是“服务提供者”,发挥着引领和示范作用,也是服务“组织者”,要帮助、引导和扶持社会托育组织的业务发展,政府要在统筹布局、制定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投入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市场准入标准、服务标准和监督评价体系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形成包括社会力量在内的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发展合力。

托育服务的质量关系到幼儿的终身发展和托育服务的长远发展。2019 年,国家发改委等18 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文件,鼓励各行各业完善行业准入标准、管理规范和监管标准,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从准入机制、师资培养、软硬件配置等方面建立专业标准和制度规范,建立托育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规则。

首先,安全保障是日托机构不能触碰的红线,各地政府部门可根据幼儿教育行业的有关安全规范,制订场所环境、家具设施、教材、玩具、膳食营养等区域管理规定,以保证幼儿托育服务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规范,严格督查法律法规规定的托育机构应当获得食品生产许可、安全防火证明,并设置覆盖婴幼儿生活区和儿童活动区的二十四小时堡垒式监测报警体系等,以保障婴幼儿的生命安全。其次,托育师资水平是托育教育发展与教学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地方教育部门可组织早教专家、大学教授、妇幼保健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建立幼教行业建设规范、教师入职资质标准,并建立幼儿园入学标准。同时,应积极响应国家要求,建立健全0-3 岁幼儿托育教师专门培训系统,统筹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训中心、妇幼保健院,系统培训幼教托育专业人才,严格执行全国保育教师黑名单制度,为托育发展保驾护航。

(三)完善市场主体,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在整体性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市场化托育服务规模越大,就越能为贫困家庭提供低价优质的婴幼儿日常托育服务,完善的托育服务市场体系应包括私立综合幼儿园、私立非综合幼儿园、私立日托中心、早教机构、其他提供托育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家庭托育服务培训机构、托育师资培养培训机构等主体。为促进市场化育儿服务发展,建议政府可将育儿服务视为特殊公共产品,严格管理、调控价格与规模,简化机构设置,降低育儿准入门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托育服务,让资源贫乏地区的市场化或盈利性托育机构也可享受公共财政补贴。

新时期,我国家庭对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完善幼儿托育服务不仅有利于婴幼儿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家庭幸福感和幼儿教育的预期效果,有利于高质量教育体系的构建与长远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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