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高管激励与实质性创新
——基于新能源企业的经验证据

2022-03-21 02:25陈玲凤徐国庆
怀化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调节作用实质性高管

周 明, 陈玲凤, 徐国庆

(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一、引言

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我国在2030年实现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25%,推动能源消费结构转变成为当务之急。作为世界上碳排放量很大的经济体,中国正在积极承担起大国责任,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减少传统化石燃料使用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

作为技术密集型产业,新能源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研发创新,创新为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与经济持续增长提供支撑,是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然而,当前我国新能源企业发展尚未成熟,仅仅依靠自身的资金无法满足创新需求。因此,国家通过补助等多种形式引导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活动,激发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潜力。但政府补助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如为了获得高额补贴,企业向政府官员进行寻租并进行策略性创新[1],这种求“量”不求“质”的做法违反了政府补助的初衷。

另外,作为企业创新的主要推动力量,高管团队通常比股东具有更大的风险规避特征[2]。要鼓励创新,就必须增强高管承担风险的意愿,这要求企业设计合理的高管激励制度,使高管以创新为导向,在创新过程中合理配置补助资源。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新能源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构建高管薪酬激励、高管股权激励作为高管激励的调节变量,研究政府补助、高管激励与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关系。同时,区分产权性质,进一步检验上述关系有何不同。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实质性创新有效吗?二是高管激励能否对政府补助和实质性创新的关系产生进一步调节作用?

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本文使用发明专利衡量企业实质性创新,相比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更能够体现新能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可以代表高质量创新;第二,通过比较的方式,探究了在不同高管激励方式下,政府补助与企业实质性创新间关系的不同变化;第三,与他人研究结论不同,主要表现为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对政府补助与企业创新并不总是有效的,希望能帮助新能源企业根据自身战略要求调整高管激励政策。

二、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一) 政府补助与新能源企业创新

目前,学术界关于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激励作用,政府补助能够促进企业创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政府补助缓解了企业在创新时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降低了企业研发成本[3],同时企业增强了抵抗技术研发风险的能力,增强了技术创新动力[4]。这一观点不仅得到不同国家学者的研究支持[5-7],在不同产业也得到了验证,如工业[8]、医药制造业[9]、电子信息产业[10]、文化产业[11]。另外,邢会[12]等基于中国A 股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政府补助能够发挥信号传递作用,间接给企业带来投资者的“认证效应”,有利于企业得到社会投资,进一步促进企业创新。

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有抑制性作用。政府补贴一方面对企业自身R&D 投入产生挤出作用,削弱了企业创新能力,无法增加创新产出[13],另一方面容易诱导企业寻租行为[14],或是对专利申请进行操纵[1],导致补助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激励作用减弱。余芬[15]等指出,政府补助干预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效率,造成资源浪费并降低了政策效果。

新能源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为了避免从“今日的大好风光”成为“明日黄花”[16],必须加快企业研发增加市场竞争力。然而在现行市场环境下,企业研发成果往往因知识溢出效应引起“搭便车”现象,使得企业研发回报低、研发动力不足,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市场机制失灵。此时,需要“有形的手”对市场进行干预,政府补助便是有效手段之一。Arrow[17]早在1962年就指出,政府补贴正是为了矫正市场机制失灵而存在的。其次,投入高与市场转化难的创新活动往往使部分企业创新意愿不强,政府通过补助资金能够刺激其进行技术创新,最终提高创新绩效。

目前,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的补助主要以直接支付的方式,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研发成本,使企业加快关键技术革新,产生更多发明专利。同时,近年来国家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加深了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专利地位提升,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发明专利申请量。

因此,本文提出假设:

H1:政府补助能够促进新能源企业实质性创新。

(二) 高管激励的调节作用

高管激励与政府补助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作用,现有实证研究结论在不同样本行业和产权性质之间尚存在差异,未能形成一致的观点:彭中文[18]等指出,高管薪酬激励作为重要的内部治理变量,能够有效消除政府补贴对企业绩效的负面影响;而王亚[19]等基于制造业企业数据进一步指出,高管激励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政府补助与研发投入存在不同的激励效应。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两权分离的治理结构下,股东不参与日常管理活动,创新决策和资源分配权主要由高管掌握,二者难以避免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利益冲突[20]。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考量,高管可能面临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19],不合理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将其用于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短期经营活动,严重抑制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的激励效应。

高管激励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高管热衷于短期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包括短期薪酬激励和长期股权激励。借助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高管对创新的重视程度,遏制其短视行为,核心是将公司的长期价值与高管个人利益捆绑,优化政府补助资源的配置,真正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

H2a:高管薪酬激励在政府补助与企业实质性创新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

H2b:高管股权激励在政府补助与企业实质性创新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

三、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光电股份、隆基股份等主营业务为新能源的公司,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收集并整理这些公司的实质性创新数据、政府对其补助情况、高管激励方案,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公布的公司年报、国泰安数据库以及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数据处理主要通过Stata15.0 进行。

为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数据进行如下整理:1.筛选连续5年都在经营的公司,剔除ST 以及ST*的公司。2.剔除政府补助以及企业研发数据缺失严重的公司。3.为了消除极端异常值的公司,对各变量进行1%的Winsorize 处理。最终获得226 家企业数据,研究时间跨度为5年。

(二) 变量与模型

解释变量:参考唐清泉[21]等学者的研究,以企业当年获得的政府补助金额衡量(Gov),取自上市公司年报中“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数并取自然对数。

被解释变量:本文的被解释变量为企业实质性创新(Patent),借鉴黎文婧[1]等学者的做法,采用企业当期发明专利申请数衡量,原因有以下几点:1.相比企业研发投入,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数能直接体现企业创新能力。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属于“小发明”和“小创造”,技术含量低,难度小,而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含量高,能反映企业创新质量,体现企业实质性创新。

由于样本公司有个别年份的发明专利申请数为0,因此本文参照黎文婧、郑曼妮的处理办法,对专利数据进行缩尾处理后加1 取自然对数。

调节变量:本文的调节变量为高管激励,分别为高管薪酬激励(Salary) 与高管股权激励(Stock)。其中,对于高管薪酬激励,本文沿用王燕妮[22]的度量方法,通过高管前三名薪酬总额的自然对数衡量;对于高管股权激励,参考苗淑娟[23]等的方法,采用高管持股数与公司总股数之比来衡量。

控制变量:参考唐清泉[21]、吕晓军[24]等相关学者的做法,主要控制了公司层面的特征变量:包括盈利能力(Roa)、偿债能力(Lev)、现金流水平(CF)、知识存量(Intang)、股权制衡度(Top3)、企业年龄(Age)、企业规模(Size)、产权性质(State)。

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

表1 变量的定义及测算

借鉴彭中文[18]等的研究设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本文构建多元回归模型探究政府补助与新能源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关系,模型设定如下:

为了验证假设H2a、H2b,探究高管激励对政府补助与新能源企业实质性创新关系的调节作用,在模型(1) 的基础上加入高管薪酬激励(Salary)和高管股权激励(Stock) 与政府补助的交互项(Gov×Salary、Gov×Stock中心化后乘积),构建模型(2) 和模型(3):

其中,C为常数项,Patentit为i企业在第t年的实质性创新产出,εit为误差项。

四、实证结果

(一) 描述性统计

为了解数据的离散和集中程度,对各变量进行描述性分析统计,结果见表2。

表2 结果显示了226 家新能源企业2015—2019年全样本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分析指标包括平均值、中位数、最大最小值以及标准差,观测值总计1130 个。企业实质性创新产出最大值和最小值分别为6.91 和0,说明企业创新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政府补助均值达到了16.67,反映政府对于新能源企业的大力扶持,这也与目前支持创新的政策导向相符。高管薪酬激励的标准差和均值分别为0.18 和0.09,各企业高管薪酬水平相对较低且差异较小,高管股权激励标准差为7.26,即样本企业间股权激励差异较大。

表2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二) 回归分析

1.政府补助与新能源企业实质性创新

从表3 模型(1) 可以看出,政府补助(Gov)与企业实质性创新(Patent) 显著为正,验证了前文假设H1,证明了政府对企业提供的补助有效提升了企业的实质性创新,总体上符合国家扶持新能源企业发展的初衷。

表3 全样本回归

2.高管激励的调节作用

从表3 模型(2) 可以看出,高管薪酬激励与实质性创新的相关系数显著正相关,高管薪酬激励的交互项(Gov×Salary) 与企业实质性创新(Patent)的回归系数为-0.54,在10%的水平上显著,即起负向调节作用。原本政府补助对企业实质性创新有积极作用,增加高管薪酬激励则弱化了这种积极影响,这与上文的设想H2a 不一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政府补助会带来企业创新的增加,然后在受限于高管薪酬激励的调节作用下,其可能会造成资源分配的不公与效率低下,进而不利于企业创新绩效。另外,高管薪酬取决于新能源企业当前的收入情况,薪酬较高的高层管理人员为了维持当前的年薪水平,不愿意进行高投入与高风险的研发创新活动。

从表3 模型(3) 可以看出,高管股权激励与实质性创新的相关系数为负,政府补助与高管股权激励的交互项(Gov×Stock) 显著且系数为正(0.42),进一步证明了假设H2b 即高管股权激励可以强化政府补助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积极影响,说明高管股权激励能为创新绩效“锦上添花”,强化高管与企业利益共同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增强创新动力,引起高管对创新活动的重视。因此,通过提高股权激励水平,有利于高管充分发挥补贴的创新激励效应,直接促进企业实质性创新。

五、稳健性检验

(一) 内生性检验———工具变量法

在上文的模型中,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影响结果的准确性,需要寻找合适的工具变量进行估计。政府补助影响企业创新,而企业创新也会影响政府补助,政府在选择补助对象时倾向创新绩效较好的企业。因此,政府补助与企业创新之间可能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本文借鉴杜勇[25]等的研究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 进行检验,并参考郭玥[26]的研究选择行业政府补助增长率(Gov2) 作为工具变量,表4 为两阶段回归结果。

表4 内生性检验

第一阶段模型估计表明①,工具变量(Gov2) 的估计系数为3.26,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即政府补助增长率越高,企业实质性创新水平越好,与假设预期一致;第二阶段的模型回归结果显示(表4),政府补助与实质性创新依然呈现正向显著的相关性;与高管薪酬的交乘项(Gov*Salary) 系数为负且弱显著(coef.=-0.93,p=0.1);与股权激励的交乘项(Gov*Stock) 系数仍然为正(coef.=0.34)。这表明剔除因果倒置内生性影响后,上文结论基本得到验证。

此外,为了检验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对方程进行不可识别检验(Underidentification test),LM 统计量显示结果在1%显著性水平上拒绝原假设“工具变量不可识别”;同时进行弱工具变量检验(Weak identification test),得到Wald-F 与KPWald-F 的统计量皆大于临界值,拒绝弱工具变量的原假设,即选用政府补助增长率作为工具变量是有效的。

(二) 稳健性检验——替换被解释变量

本文参考已有文献中杨国超[27]等、朱录[28]等的方法,以企业当年最终获得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检验,结果见表5。由表5 可知,模型(1) 中政府补助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影响与上文结论一致,模型(2)、(3) 中高管激励对政府补助与企业实质性创新关系的调节作用也基本一致,因此认为上述结果具有稳健性。

表5 替换被解释变量

六、进一步探索——区分产权性质回归

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活动需要大量的持续性资金投入,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在获得政府补助与融资方面更为容易,并且政府补助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下面对不同产权性质的新能源企业进行区分,分为国有样本和非国有样本。

表6 主效应的回归结果显示,在国有企业样本中,政府补助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影响并不显著;在非国有企业样本中,政府补助与企业实质性创新的系数显著大于0。在不同产权性质下,政府补助对实质性创新的影响存在不同的效果。

表6 区分产权回归

政府补助有效地促进了非国有企业创新绩效,而对国有企业创新的推动作用并不明显。这与实际情况相符,在当前制度下,国有企业依托政治关联或垄断势力,更易得到政府担保与信贷政策倾斜;当国有企业在创新活动中出现危机导致研发失败时,政府会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支持,导致企业对政府补助的依赖越发突出,缺乏研发积极性,也常常陷入为了“寻补助”走向“低端锁定”的困局,不利于技术进步[29];而非国有企业面对“金融歧视”,研发意愿强烈,对高质量创新产出的需求也更迫切。

薪酬激励的调节作用结果显示,在国有企业样本中,政府补助与薪酬激励的交乘项(Gov*Salary)与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回归系数为-1.22,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薪酬激励削弱了政府补助与企业创新的正向影响;在非国有企业中,不存在显著性。这可能是因为国有企业的高管更在意政治回报,高管的升迁更多在意的是政治关系而非纯粹的企业创新业绩。在这种情况下,薪酬水平越高可能导致企业高管进一步追求稳妥,由此导致薪酬激励负向作用了政府补助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

从股权激励的调节作用结果来看,在非国有企业样本中,政府补助与股权激励的交乘项(Gov*Stock) 与企业实质性创新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即高管股权激励对二者间的关系起正向调节作用;在国有样本中,则不存在明显的调节作用。股权激励越高,政府补助对非国有新能源企业实质性创新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七、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大样本新能源企业2015—2019年面板数据,研究政府补助对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高管激励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第一,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实质性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增加政府补助会提升企业创新绩效;第二,从高管激励效果来看,薪酬激励使得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变得低效,高薪酬激励并不能阻止管理者对补助的负面操纵行为,对创新产生抑制效果;而股权激励发挥了正向调节作用,提高股权激励水平有助于增加政府补助对创新产出的影响,实现创新高质量发展;第三,政府补助、高管激励与新能源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关系与产权性质密切相关,补助的创新激励效应在非国有新能源企业中比较明显,引入高管股权激励强化了这种积极作用;而国有企业难以发挥补助的积极作用,提升薪酬激励水平也会减弱补助与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关系。

在中国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能源消费结构深度调整的大背景下,结合上文实证分析与结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继续加大对新能源产业的补贴力度。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创新绩效起积极作用,政府应提供长期、稳定的补助来维持这种良好势头,助力新能源企业发展,实现我国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根据产权性质完善政府补助策略,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的补助政策,改变传统大水漫灌的补助方式。相对于非国有新能源企业,国有企业对补助的使用效率较低。这说明需要进一步优化新能源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增强竞争力和创新力。同时,政府在发放补助时,可以优先考虑研发绩效高的非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内部管理更加灵活,发放补贴可以在短时间内提高创新绩效。

第三,完善高管激励制度。高管激励是公司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高管激励方案能够有效地发挥高管薪酬和股权激励效果。一方面,薪酬激励是对高管最直接的激励制度,能有效提升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但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薪酬激励并不是对所有企业都起正向调节作用。因此,盲目提高薪酬激励并非有效手段,有必要通过优化薪酬体系,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评价体系,激发高管对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持股比例越高,对政府补助与企业实质创新的正向调节作用越显著。这表明,可以通过提高股权激励水平增加高管对创新活动的关注度,从而发挥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但过高的持股数也会稀释股东财富,企业可以考虑将股票期权等纳入股权激励制度中,并设置股权激励条件与限制期限。

注释:

①篇幅原因,第一阶段回归结果未汇报,如有需要可向作者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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