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的客观基础

2022-03-24 22:00陈建兵
理论探索 2022年5期
关键词:民主特色制度

■ 陈建兵 乔 悦

(西安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集合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的核心要义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它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在这一制度保障下,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伟大成就,我们对这一政治制度应当具有无比的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是制度自信中首要和最根本的内容,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重要环节。因此,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决心。”[1]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党从国内外政治发展成败得失中深刻认识到,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2]总体而言,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引领我们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和战略定力,积极稳妥推进新时代政治体制改革。而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的客观基础,对于我们在谋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征程中厘清“泛制度化”等错误倾向、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具有根本性意义。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的历史基础

政治制度是规范政治行为的规则之总和,经由统治阶级围绕国家政权展开,为实现政治统治的稳定而制定并运行,是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3](第1页)政治制度表面上看是人为创设的结果,实际上却是在社会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并发展的。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4](第10页)政治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构成了政治制度的“成长史”和“演进史”,政治制度“成长史”“演进史”的社会认知必然产生制度认同和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政治产物,从萌芽到初步形成,再到如今迈向成熟,其产生与发展都自然离不开与我国国情的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模式,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发展道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走什么样的政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相适应。[5](第166页)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鲜活历史实践中,充分结合国内外形势,不断探索出坚持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国家政权,这种“历史选择”是时代与人民的共同选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与我国国体(即国家性质)相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学说、国家学说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产物。其成长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过了一段较长的历史过程。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和组织工人罢工、农民革命运动时,创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创立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制度。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中采用“三三制”原则,以此组织民主政权。三年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开始尝试在解放区实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义革命时期领导、发动、组织工人和农民开展革命斗争时在组织形式上所进行的积极探索,以及在根据地局部执政实践中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宝贵探索,是人民大会制度探索的历史起点,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终确立奠定了重要基础。建国伊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此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6](第86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国家大法形式正式宣告确立。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制度在不断充实、丰富和完善,人大代表地位也在不断提升,人大制度的制度化与规范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这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奠定了理论基础[7]。可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说言,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我国人民翻身作主的必然选择。[1]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在我国长期革命斗争历史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荣辱与共,其合作关系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正是这段辉煌历史铸就了这一适应中国特殊国情环境的政党制度。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1届全体会议在京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这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8]改革开放以来,这一政党制度逐步走上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道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修订,这次宪法文本中首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与地位。同年召开的第5届全国政协第5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第3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89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来源于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在政治制度建设方面的又一历史性伟大创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制度保障,[5](第168页)为我国处理与应对民族问题提供了良好基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反对内外敌人,在反抗阶级压迫、实现阶级解放的同时,也反抗民族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实现民族解放。而且,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我国五十六个民族的根本利益。1949年,第1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进一步发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被审议通过。这部法律对民族区域自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从此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根本性的重大转变,即从宪法原则性规定向具体专门性立法转变。这也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合理的法律保障。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被正式列入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成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共十七大首次被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被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也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重要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就在一些大城市中产生了。建国之初,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城市居民委员会应运而生。1954年12月,我国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制定并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1980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后,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经过长期艰辛的历史探索,这一富有历史意义、具备现代价值且不断发展创新的制度走上了健康、正确的轨道,在探索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践中,我国随之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时至今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已成为我国政治领域内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性政治制度。当然,这种政治制度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不断向前推进,其运行机制也会不断趋于完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9](第27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的现实基础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还远未达到将国家与青铜斧、纺车等一起陈列于博物馆而自行消亡的时代,国家权力即政治权力的运行以及作为规范政治权力运行的政治制度始终是国家治乱兴衰的关键性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近七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了世界现代化发展史上的“人间奇迹”。中国的快速发展和崛起有很多原因,也必然会有不同的解说“脚本”,而最根本的原因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5](第25-26页)。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起到了根本支撑和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曾说:“我国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同世界上一些地区、国家不断出现乱局形成鲜明对照。这说明,我们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发展要求的。”[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撑,在当代中国政治前进过程中展现出明显的“制度优势”和“制度绩效”,为实现“中国梦”奠定了制度基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稳定的基本前提

国家政治稳定主要包括政局稳定、政策稳定两个方面。政局稳定和政策稳定都需要政治制度提供坚实保证和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制度绩效和制度优势不仅体现在推动了经济快速发展、保持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体现在有效维护了国家的政治稳定。

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前提和重要保证。毛泽东同志曾在1957年提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11](第456-457页)但因受内外部、主客观因素影响,特别是政治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未能很好地建立起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道路探索遭受严重挫折。邓小平同志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曾说:“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不能安下心来搞建设。”[12](第251页)因为,“不安定,甚至出现政治动乱,就不可能从事社会主义建设,一切都谈不上。”[13](第124页)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最主要的是依靠制度,因为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等特征,对于国家未来发展举足轻重,不可丝毫马虎。1982年新宪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得以最终建立,加之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体制、干部人事制度等政治体制的不断健全,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已然形成。

政策稳定是政治稳定的重要内容,是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先决条件。政策稳定是指党和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所具体表现出来的一贯性、连续性和持续性。邓小平同志谈及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条件,“一个是政局稳定,一个是政策稳定。”[13](第217页)“改革开放政策不变,几十年不变,一直要讲到底。”[13](第296页)为实现政策稳定,必须将改革开放以来所制定的正确的政策及时上升为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乃至制定法律法规使之固定下来,以此增强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当前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已步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发展“黄金期”,稳定、持续的大政方针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这也是保障我国政治稳定性的基石。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

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一事实雄辩地回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不能发展经济的“担心”和“疑问”。对当代中国经济发展成功的原因分析有很多,而关键原因则是探索到了一条适合于自己的发展道路并逐步确立起了适合于自己的制度模式。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政治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1]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代表学者也同样强调,政府作用(服务与管理等职能)对经济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国家的存在虽然是经济增长的关键性因素,但是国家又会人为地干扰经济,这是造成经济倒退的主要原因;当然,正因为这一悖论,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命题,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占据显要一席。”[14](第20页)他在其另一本书中又指出,“政治不仅界定并实施着型塑一个经济体系基本激励结构的产权,而且在当今世界,政府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以及政府时刻在变的、无处不在的管制,都是影响经济绩效的最关键因素。”[15](第154页)德隆·阿西莫格鲁、詹姆斯·A·罗宾逊也认为:“尽管经济制度对决定一个国家的贫富非常重要,但是政治制度决定了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经济制度。”[16](第30页)因此,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职能和政府作用的有效发挥,而国家职能和政府作用的发挥又是在一定的政治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这个意义上,政治制度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推动经济发展,这是中国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国家积极发挥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的具体形式,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助力经济发展的具体形式。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的经济,纵观世界近现代经济史,市场经济无疑是最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不是抽象的、孤立的,而是在一定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条件支撑下进行,并由此确立特定的“政府—市场”关系,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鲜明特点就在于宏观调控的手段多、力度大,把“看不见的手”(市场)与“看得见的手”(政府)很好地结合起来,从而展现出强大的制度优势。具体表现在:第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过程中实际上就是在进行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且这种调控更为直接、更为有效和更加有力;第二,国家适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长期规划、以及每隔五年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从而使国家经济发展具有了极强的预测性、前瞻性和主动性,能够做到提前规划、未雨绸缪;第三,国家能够从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着眼,相对自主和强有力地进行经济宏观调控,而不受制于特定利益集团、更不会被特定利益集团所“俘获”,表现出宏观调控的自主性、整体性、长远性。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不会一帆风顺,其过程之中充满着激烈的利益斗争、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塞缪尔·P·亨廷顿指出:“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7](第31页)这曾经一度被当作是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无法突破的“铁律”和“魔咒”。但是,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转型速度、力度和深度在世界现代化发展的历史上可谓史无前例。当代中国现代化发展不仅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的“奇迹”,而且创造了社会长期和谐稳定的“奇迹”,提供了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社会和谐稳定的“中国样本”。

现代化是一个社会阶层分化、经济市场化、文化世俗化及政治民主化的社会整体性变迁过程。在现代化过程中,能不能实现比较平稳的社会转型和变迁,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在社会急剧转型和快速变迁的过程中,一个强有力的政党或政府对于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塞缪尔·P·亨廷顿认为,“在传统政治制度软弱,或者是在根本不存在的地方,稳定的先决条件至少是得有一个高度制度化的政党。有了这样一个政党的国家,比没有这样一个政党的国家,显然要稳定得多。”[17](第70页)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在快速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社会保持了长时间和谐稳定,其关键就在于有着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以及政治制度的根本保障。我国党和政府有组织、有规划、有调控的推动现代化发展,不断改善民生,凸显了民生政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彰显了政治正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发挥了政治优势。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国还将改革的力度、强度、速度与社会可承受度有机结合起来,持续有效地推进社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这也正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持续稳定的内在逻辑。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的理论基础

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是人类政治生活的价值理想、追求目标,是指引人类政治文明发展道路的一盏明灯,民主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戴维·赫尔德认为:“相比来说,民主似乎使现代政治生活变得合法化了,一旦宣称它是‘民主’的,那么法规制定、法律实施似乎看来就具有合理性了。”[18](第1页)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有超阶级、超时空的“抽象民主”,只能是政治上、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特定阶级所享有的“具体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实现了政治民主发展史上的历史性飞跃,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第一次真正享有了政治权力并当家作主,“民主是社会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12](第168页)当然,任何民主既需要民主内容,又离不开民主形式,都需要借助政治制度、政治运行机制予以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具体运行的制度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有独特的民主价值、有鲜明的民主特色,它与西方民主制相比真实而具体地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其基础理论是党、人民和国家关系理论。党、人民和国家有机统一理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哲学基础和基本法理。[19]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脱胎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出:当工人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后,应批判继承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内容,在全国建设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人民代议机关,国家的所有政治权力均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其组成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主渠道、主形式,选举民主的制度支撑。”[20]选举固然不是民主的全部内容、也不是衡量是否民主的唯一标准,但是选举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可低估,通过选举这一合法的授权行为来选择“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这一政治过程、政治程序所体现的政治原则是“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举产生。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选举要求、选举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或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并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1]人大是同级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拥有“最高任免权、最高立法权、最高监督权、最高决定权”。各级人大实行议行合一的组织原则,人大既是议事决策机关、又是实际工作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坚持的“最高权力原则、普选原则、议行合一原则”,这些均体现了“主权在民”,为人民当家作主做了具体的制度性规定。

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是无产阶级解放的战略和策略理论。其基本思想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同盟军问题。即无产阶级必须根据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和阶级状况尽可能建立和扩大自己的同盟军;二是领导权问题。即无产阶级在与其他阶级、阶层联合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坚持自己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权。三是战略和策略问题。即统一战线是无产阶级解放长期的战略和策略。[22]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是人民民主的真谛。”[23](第37-38页)协商民主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协商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发展、改革、稳定等重大问题,以及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方面,在决策之前、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实现共识的一种民主形式”[24](第291页)。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人类为社会发展探索的民主形式,它生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土壤中,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和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富有生命力的制度形式,是中国对世界民主政治发展以及政治文明进步贡献的“中国智慧”。协商民主可以被称之为协商政治与政治协商体系,它包括诸多领域,内含诸多界别,包含各类人才。协商形式有“政协协商、政党协商、人民团体协商、政府协商、人大协商和基层协商等”[23](第38页)。这种协商民主制度具有多样性、鲜活性、广泛性等多重属性。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政党协商无疑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内容,同时也是发展起步最早、制度化水平最高的一种协商民主形式,这一协商制度为我国协商民主提供制度支撑。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基层民主的制度支撑。基层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人民根据法律、法规行使民主权利,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实行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管理基层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是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最有效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25](第30页)这一制度表明,人民群众是国家主人,可以依法参与社会基层公益事业、公共事务,享有“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权利,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当家作主。基层民主是“最生动、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基层民主及其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制度力量、制度支撑。党的十七大报告将这一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同作为我国必须予以长期坚持且不断发展完善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一科学、正确、富有生机与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保障基层群众当家作主、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重大作用。

四、结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中逐渐形成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表现出了明显的“制度优势”和“制度绩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支撑。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信最为坚实的客观基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走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道路,用务实而高效的行动增强“制度自信”,始终坚持走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的政治发展道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在政治制度模式上,我们就要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5](第284页)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紧紧围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总目标来推进,绝不可犯“颠覆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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