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2022-04-16 23:03
关键词:恐怖主义网络时代制裁

肖 春

根据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经超过10 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达71.6%。如此大范围的网络体系为违法犯罪创造了新的空间与途径。尤其对于恐怖主义犯罪而言,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环境的低成本性、开放性、隐蔽性以及传播瞬时性特征,将犯罪延伸至互联网空间,使犯罪形式更加复杂多样,犯罪活动更加隐蔽,导致网络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辅助性载体。根据有关数据统计发现,截至2018年,中国审判机关以“宣扬恐怖主义犯罪”作为定罪依据的案件累计21件,经过查阅及筛选可以发现,所有案件均与互联网环境相关,这证实互联网环境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手段及载体。[1]

一、网络时代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与特点

随着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传统恐怖主义将网络空间与犯罪活动相结合,进而形成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为实现对网络时代恐怖主义犯罪法律规制的研究,首先应对其内涵与特点加以了解。

(一)网络时代恐怖主义犯罪的内涵

网络时代的恐怖主义本质仍然属于恐怖主义犯罪,不仅威胁着国家政权以及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也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危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与传统的恐怖主义犯罪既有共性,又具有差异。网络恐怖主义是网络技术、网络环境与恐怖主义犯罪相结合的新型犯罪,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研究员柏林·科林(Berlin Colin)提出。网络恐怖主义具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将网络作为辅助性工具或手段的恐怖主义,即工具型网络恐怖主义,具体是指利用诸如微信、公众号或微博等社交平台或者开发相应的手机软件筹集犯罪资金、发布并传播恐怖信息、组织恐怖活动等系列恐怖主义犯罪;第二种是将网络作为犯罪目标的恐怖主义,即目标型网络恐怖主义,具体是指恐怖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以网络作为攻击对象,达到破坏国家机关系统正常运行目的的犯罪。[2]

(二)网络时代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

网络时代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首先表现为犯罪成本的低廉性。互联网空间作为当代主要的社会空间,其不仅具有开放性特征,而且具有时效性高、便捷性强的特点,网络空间信息传播呈指数式扩散状态。该种零成本、指数式的扩散模式也为恐怖分子信息传播提供了传播途径,其仅需注册网络平台账号,便可以发布相关违法信息,犯罪成本低廉。犯罪分子利用技术优势对网络进行系统攻击或窃取信息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此外,犯罪成本的低廉性还体现在网络时代的恐怖活动摆脱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恐怖分子进行恐怖活动时,仅需在电脑或者手机端进行操作即可,节约了行动成本。其次表现为犯罪手段的隐蔽性。犯罪分子仅需通过移动终端设备便可以实施恐怖行为,作案痕迹能够被轻易销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升级,恐怖分子的犯罪活动愈加隐蔽,给反恐人员发现并侦破该类型犯罪造成极大阻碍。最后表现为犯罪主体的高智商性。[3]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必须依赖具备专业技能,且具有高超网络技术手段人员的参与。该类人员不仅具备极高的网络技术实操能力,能发现特定网络系统的漏洞,入侵、破坏系统,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在高技术水平的支持下,网络恐怖行为瞬时便可完成,且不留痕迹,给恐怖案件的侦破与审理造成阻碍。

二、网络时代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原因与危害

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信息资源的海量、网络活动的隐秘性、网络安全的脆弱性等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创造了条件。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就其法益侵害性而言,不仅可能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也会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侦破造成不利影响。

(一)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原因

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为网络恐怖犯罪提供了新的犯罪空间。网络的共享性与开放性使得网络空间信息资源鱼龙混杂,其中除了包含对人们有益的信息,促进不同地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之外,也存在大量极端主义思想等有害信息,该类信息为恐怖分子传播恐怖信息、实施网络攻击、组织恐怖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网络活动的隐秘性、网络安全的脆弱性以及网络行动的低成本等为其提供了犯罪条件。[4]现代社会各类网络技术的快速更新以及网络环境下交流的隐蔽性、高效性及便捷性的特征,使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相比传统恐怖主义犯罪更能有效组织、协调、指挥恐怖活动。此外,国外某些国家利用自身军事、政治或经济优势,肆意向外扩张,干涉他国内政,对他国进行军事打击或经济制裁,导致受迫害国及地区的人对霸权国家产生仇恨及敌对心理,进而利用网络对其进行恐怖攻击,刺激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生成与发展。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

一方面,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恐怖主义犯罪与传统犯罪具有本质差异,其具有较强的政治属性。恐怖主义与网络技术相结合,通过网络制作并发布视频、音频来达到宣传恐怖主义思想、传授恐怖袭击方法的目的,以诱导、煽动群众实施恐怖活动,不仅扰乱了社会正常运转,引发社会恐慌,还对国家的政治、经济等造成威胁。另一方面,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会对民众的人身、财产以及信息安全造成威胁。恐怖分子除了宣扬恐怖主义思想、传授恐怖袭击方法之外,还通过袭击用户电脑来实施恐怖活动。基于网络环境的无边界性,用户电脑可能受到袭击,危险程度不亚于人肉炸弹,给民众的人身、财产以及信息安全造成影响。

三、预防与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时存在的问题

目前,预防与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存在刑法规制体系落后、信息管理存在矛盾以及对此罪制裁的国际合作不足等问题,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较为猖獗,对国家及公民安全造成威胁。

(一)法律规制层面: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滞后

近些年,中国立法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关注力度较大,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均有相应规定,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规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应注意到,当前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首先表现为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仍未进行细化规定。现有法律未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各类行为手段及表现加以明确规定,执法机构难以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进行有效打击,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治理效果产生影响。[5]其次表现为现有的立法未对诸如下载、传播等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及处罚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不同地区的司法部门对同类型犯罪的处罚程度存在差异。例如,新疆一般将下载、传播恐怖主义活动认定为刑事案件,适用刑事程序予以处理;其他多数省份都将上述违法活动认定为行政案件,适用行政程序,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为主。现有法律对网络恐怖主义规定的过于宽泛化导致司法实践层面存在认定标准不清晰、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产生影响。最后表现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中国现有法律虽然已经有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制,但相应的刑事法律规定过于分散,且法律依据过于薄弱,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仍处于初步了解阶段,难以有效应对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不断变化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二)信息管理层面: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引发情报信息管理不畅

对网络恐怖主义进行预防远比事后制裁更有效果。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以及网络信息传播速度的快速性,恐怖分子在发动网络恐怖活动时不会有明显征兆,且要在海量网络信息中实现对网络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筛选和锁定具有较大难度。综观中国当前网络信息管理现状,一方面,呈现多头管理的现象。例如,中国铁路系统、电网系统以及广播电视系统都有自身专属的网络通信系统,且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问题导致对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监管缺位。另一方面,涉及网络恐怖主义信息的筛选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矛盾与冲突。在中国网络运行实践中,虽然相关规定已经对网络实名制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强制执行,网络平台往往仅通过验证手机号及验证码完成认证,网络非实名制现象依然普遍,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较为严重。个人信息贩卖仅需较少的经济投入,便可以获取海量的个人信息资源。这也给恐怖分子提供了犯罪契机,其不仅可以通过获取个人信息来隐藏自身身份,以此实施恐怖活动、募集恐怖活动资金等犯罪行为,还可以通过大量购买个人真实信息来传播恐怖信息,使得主管部门在对网络恐怖信息及活动进行甄别与筛选时存在难度。此外,网络环境下的恐怖主义活动虽然较为隐蔽,但基于互联网的特性,依然会留下相应的痕迹,主管部门唯有具备高于恐怖分子的技术手段才能有效防御及侦破犯罪活动。当前中国大数据技术虽然已经有所突破,但由于不同地区及不同部门之间应用的差异性,并没有进行统一的信息资源管理,先进的技术手段难以充分运用于打击、防范网络恐怖主义犯罪。

(三)国际合作层面: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制裁的国际合作存在不足

网络环境的无边界性、开放性以及共享性的特征决定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突破了国家行政区划的限制,呈现出国际化特征。所以,在对其进行防控与制裁时,需要制定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但从当前国际层面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来看,虽然已经有国家开始联合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如欧洲委员会26个欧盟成员国及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其他国家通过并签订了《网络犯罪公约》,[6]但国际合作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协同防控并制裁网络恐怖主义存在一定难度,不同国家及地区之间的分歧较大,各国对于跨境网络恐怖主义的协同防控并制裁缺乏重视,难以形成全球化制裁机制。具体来看,一方面,不同国家对于网络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以及法律的认定存在不同,未达成共识,尤其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以及相关证据的提取、移交以及鉴定等规定,不同国家及地区之间的分歧较大,影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协作。另一方面,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协作机制尚未建立。受国际政治形态以及各类保护主义的影响,不同国家及地区除了部分区域互相协作外,多数国家网络恐怖主义活动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并不畅通,针对该类犯罪的网络安全技术研发的交流较少,国际网络反恐联合演习与行动也未形成常态化合作机制,导致国际社会面临网络恐怖主义的威胁与挑战。

四、网络时代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完善预防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

针对当前立法层面存在的预防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及宽泛化,导致在司法实践层面对相关犯罪认定标准不清晰、执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首先,应完善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反恐怖主义法》,通过增设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专章的形式来明确此罪的定义、细化其犯罪构成及犯罪类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既是网络犯罪,又属于恐怖主义犯罪。但该类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是实施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恐怖主义犯罪,网络仅作为实施犯罪的工具与手段。[7]所以,在《反恐怖主义法》中用专章形式予以规定具有正当性。其次,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设立为《刑法》中的专门罪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作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犯罪模式,其对国家、社会及个体的危害性通常难以预测与评估。如果刑事立法未顺应时代发展对新出现的犯罪模式予以规制,不仅使得刑罚的教化作用难以得到发挥,甚至会对此罪产生放任作用。[8]为打击此类罪犯,应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主体、行为构成以及某些恐怖活动的预备行为进行明确,如此不仅可以打击近些年高发的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音视频来宣扬并煽动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从源头遏制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产生,[9]而且可以发挥刑罚目的,给予司法实践对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确定性指引,为预防与打击此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信息监控机制

网络时代,恐怖分子可以通过网络空间传播涉恐信息,还可以利用网络技术攻击关键网站,不仅会造成社会恐慌,使恐怖主义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还会对国家政治、经济安全以及网络安全造成威胁。鉴于当前网络恐怖主义信息管理存在筛选和锁定难度大、多头管理问题突出以及恐怖信息筛选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的矛盾与冲突等问题,建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信息监控机制很有必要。首先,建立反恐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不仅应准确记录涉恐人员的身份信息,还应包括其出入境情况、资金往来情况、具备技术情况、社会组织关系等。为防止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应对上述数据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仅公安机关以及情报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查看。此外,为保证情报信息的准确性,还需要大量收集并分析、整合现有情报数据,以及时预测并发现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趋势。其次,强化对涉恐情报信息的甄别能力。网络时代的恐怖主义活动具有高技术性的特征,为了隐藏其犯罪行为,在制作、传播恐怖信息时通过不同语言、暗号、代码、符号的形式进行传播,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监管造成难度。因此,主管部门除了发挥传统电子监听以及间谍卫星的技术外,还需要继续研发、强化甄别、反制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高科技应用,并加大对专业化反恐人才的培养。在必要情况下,甚至可以对涉嫌实施网络恐怖主义活动的人采取监听手段,以强化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预警工作。

(三)加强制裁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

网络恐怖主义作为无地域限制的犯罪活动,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挑战。为防止此类犯罪危害的进一步扩大,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协作,以共同应对此类挑战。首先,可以通过专项公约形式来实现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制裁。虽然现在已经存在预防与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区域性公约,但无法涵盖所有国家,使得网络恐怖主义犯罪难以得到有效预防与制裁。所以,针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制定一部全球范围内的专项公约便很有必要。[10]由联合国牵头,推动各国家及地区就网络恐怖主义概念、内涵与外延形成统一意见,为加强制裁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奠定基础。[11]其次,还需要明确制裁此罪的国际合作范围。国际协作作为防控与制裁该类犯罪的重要选择,国家及地区合作范围的确定直接影响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制裁程度。所以,专项公约应明确情报信息的共享、融资阻断的条件、网络发现与协助调查以及司法协助等协作范围,为推动制裁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助力。最后,还需要加强不同区域间网络反恐合作。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治理力度,需要构建网络反恐的区域性合作平台,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协作,以达到防范区域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发生的目的。

结语

网络时代的恐怖主义犯罪与传统恐怖主义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打破了传统主权疆域的界限,对国家政治、经济以及世界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预防并制裁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信息监控层面以及国际合作层面对其予以规制。但需注意的是,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模式,随着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并发展,在未来仍会产生多种形式。目前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法律规制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仍待继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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