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企业破产重整之纾困

2022-04-19 02:56贺桂华胡霄桐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9期
关键词:常态化疫情防控

贺桂华 胡霄桐

摘 要: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多地集中暴发,局部零星散发,疫情防控逐渐步入常态化阶段,经济发展也受到严重冲击,部分企业不可避免地出现经营不善、融资艰难、现金流断裂等情况,迫不得已进入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在拯救危困企业、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危困企业破产重整难上加难。基于此,分析危困企业破产重组所遇的难题,提出通过简化受理程序,促进重整模式多元化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方式,以期助力危困企业走出逆境,转危为安,尽可能使资源配置得到最优化,稳定经济发展。

关键词:常态化;疫情防控;企业破产重整;纾困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09-0004-04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暴发,对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此次疫情造成的经济衰退是自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与安全面临挑战,贸易和投资发展极不稳定,即便各国经济救助手段层出不穷,但世界经济复苏的趋势仍不稳定,前景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新冠肺炎疫情在我国也逐步呈现出多地集中暴发,局部零星散发的特点,疫情防控逐步进入常态化阶段。在此情况下下,我国经济发展也相应地遭受巨大冲击,我国企业面对的是一场严峻的考验,亟须解决企业发展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经济状况不稳定中的停工停产、受力不足、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现金流断裂等一系列问题。《破产法》作为我国商事法律中的重要支柱,在市场配置资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而重整制度作为《破产法》的灵魂,因具有保护和拯救双重功能,对危困企业纾困重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风高浪急的外部环境下,针对危困企业应秉持破产保护和挽救的双重理念,坚守《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服务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构建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时代背景下的破产重整制度。

一、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破产重整彰显制度性纾困意义

破产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与再造的作用,与破产法中的清算、和解制度相比较,通过对受疫情影响下仍具有营运可能和价值的危困企业进行挽救,其不仅照顾债务人、债权人、职工及关联企业等多方利益,并且对于追求高效率以及追寻低成本的市场化的危困企业提供纾困路径,配合政府及司法机关的相关政策理念的实施,确保疫情防控下企业的持续、长久及稳定发展。

(一)疫情防控下企业破产重整案概况

江苏磐宇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拥有高级资质及许多专利。由于经营不善问题而发生危机,进入破产程序。但是该企业性质特殊,其市场准入资质属于稀缺资源,如果仅通过破产清算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不能充分利用该企业的剩余价值,债权人经过沟通,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后,磐宇公司正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而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该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也受到重大影响,但是该紧急情况下医用口罩等相关防疫物资稀缺,政府紧急许可其生产医用防护口罩,也是南通市区唯一一家生产N95口罩的企业。为了满足疫情期防疫物资的需求,同时为了防止该公司由于疫情原因不能如期执行重整计划而被宣告破产,法院依法延长该公司重整计划期限。之后该公司于2020年2月复工复产,法院积极配合并着力修复该公司的信用问题,保障了该公司顺利取得生产原材料,助力该企业成功重整[1]。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公司在案件受理时已缺乏自主经营能力,公司名下11家门店已关门停业,剩余15家也已接近停业,公司职工面临失业风险。法院受理案件后,为充分利用企业的营运价值,依照法治化手段让该企业得以继续营业。管理人选择托管经营模式,将该公司现有门店交与有经营能力的公司代为经营,2020年1月恢复经营的同时保有原有职工岗位。托管业主在疫情防控期间响应号召,保持所有门店营业并承诺平价销售,积极承担医药企业的社会责任,保障居民生活需求[2]。

除以上案件外,还有许多危困公司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响应国家政策号召并在司法保障下利用市场化及法治化的破产重整使企业化险为夷、转危为安,避免金融风险。破产重整制度也成为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供给[3]。

(二)疫情防控下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在司法机关的帮助下及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债权人债务人谈判的程序[4],该谈判程序要求债权人或债务人制订一系列可以让企业再生、重生、重整、能够焕发企业活力的计划,该计划可以是债务重组,也可以是股权重整,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重组。该重整计划若进过司法程序批准后,将成为该企业重生、再生的法治安排。除此之外,重整常被认为是一个“以多元价值的兼容并蓄为要诀”的制度设计,包括协同相关主体的行为、评估债务人的社会价值、能否具有实现再生的能力、能否具有重整能力、重整内容能否具有可行性等[5]。因此,这种制度兼顾了债务人再建和债权人受偿、兼顾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结合了私权自治和公权强治,承载了各方对该制度的追求与期待。當前,重整制度作为预防企业破产、促进企业再生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人民法院利用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司法作用,依法应对疫情防控带来的负面影响,尽可能利用重整制度的功能价值,鼓励危困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继续经营,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尽可能地为危困企业再生创造良好的条件。面对疫情挑战,不少涉及医药经营、医疗设备等危困企业在人民法院以及政府协助下,积极促进企业的信用恢复,联合各方协调解决危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积极帮助企业筹备防疫物资原材料,促进破产重整程序依法推进,充分彰显重整制度挽救因受疫情影响而进入破产程序却又具有社会价值的危困企业的重要性。破产重整制度也为我国在疫情影响下进一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

二、我国破产重整法律现状及困境

(一)破产重整之立法现状

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市场进入、监管、交易和市场退出一套完整的规则体系构建起来的。破产法的出现代表着我国市场经济迈入新阶段,重整制度也是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中逐渐完善破产法的产物[6]。

完善的市场经济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漏洞,由此导致一些企业陷入困境,除利用破产清理一些“僵尸企业”外,帮助仍具有自身经营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危困企业涅槃重生也是各国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亦非常重视挽救危困企业的工作,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2006年之前未有系统的关于破产重整的法律法规,直到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才对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随着时间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往的破产法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已无法再满足现代经济发展需求,重整制度的立法理念与如今实践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即使《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未能体现出重整制度所追求的“促进”导向作用。现行立法更多地倾向于追求破产法律程序上的公正性,但是尚未全面兼顾提高危困企业的重整效率。这一缺憾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以弥补破产法立法方面的不足,但是关于重整制度尚未完全健全。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为应对疫情下各种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7],其中有7个条文关注于审理企业的破产案件,其中包括由于疫情原因顺延相关期限、采取一定措施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等内容。关于破产重整程序规定了因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无法招募投资人或不能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管理人的申请,合理确定不应当计入破产法第79条规定期限的期间,但不是无限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8]。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对于已经进入执行重整计划阶段,而因疫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也要发挥积极引导作用。但是这些措施具有灵活性却缺乏稳定性,程序要求明确,现实可操作性稍差。

(二)破产重整之现实困境

在疫情的干扰下,一些危困企业,尤其是民营的危困企业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民营企业不仅市场准入难,市场退出方面更难,在融资方面更是难上加难。不少民营企业因为融资不顺畅甚至缺乏融资渠道而迫不得已通过民间借贷途径来实现融资目的,这种方式不仅使债权结构变得更加复杂,也增加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在疫情反复下,民间借贷亦危机重重,企业风险化不断增加。这些情况的出现致使该类企业对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重整制度的要求极具有特殊性,如在全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内停工停产停业情况下,思考简化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如何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和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等。但是根据现行的《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特殊要求很难在实践中实现,其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该类企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艰难。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对破产严重性的认知,对于国企相关破产案件,会因政府部门托底,法院相对会快速受理;而对于民营企业,法院会综合考虑,审慎认定,相比国企重整程序启动较难。《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要充分利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线上预约功能,提高此类案件的受理效率,但《纪要》并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处理案件的裁判依据。所以在处理破产重整类案件实现质的突破的同时,应加强相关立法。疫情期间,上文中一些医疗器械公司、医药公司重整能够实现企业价值和服务社会意义,归功于人民法院灵活运用法治化手段。

2.我国目前缺乏关于审理破产重整案件的简易程序。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中尚未设立破产简易程序,这就决定了破产重整程序较为复杂,不仅案件审理消耗时间较长,且消耗成本较高。有许多的重整案件耗费多年时间才能审理完结,这就導致了债权人的债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清偿,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致使重整制度无法尽可能地发挥其价值,并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报告中将“时间和成本”作为指标考量的关键内容,意味着其对企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市场瞬息万变,复杂的重整程序会致使重整企业难以把握发展机遇,并且会极大地浪费社会资源和降低企业的自身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中指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适用对象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9]。这就代表着正进一步推进破产案件的高效审理,在此基础上也应进一步建立重整案件的快审机制,节省时间成本,使危困企业更大范围地获益。疫情防控下,医疗器械类、医药类企业重整案能快速审结,得益于政府扶持以及相关法院的依法高效的审理。

3.关于职工安置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相关制度不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虽有职工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但内容并不完善。一般情况下,一旦危困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职工的债权保障、职工安置以及社会保障,因为这与职工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需要予以重视。在实践中,除国有企业外,一些危困的民营企业出现重整问题时,政府部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主动介入其中,这种情况下会加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形成。在疫情防控下,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重整制度中亟须完善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在疫情防控中医疗器械类、医药类企业重整成功,职工权益得到保护、社会秩序得到稳定也离不开各方联动统一协调机制的运转。

三、危困企业重整解纾之对策

重整制度作为拯救危困企业、防范企业破产的重要法律制度,虽使不少危困企业化解难题、转危为安,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对该制度进行相应的完善。

(一)审慎认定企业“营运价值”,合理高效适用破产重整程序

企业“营运价值”是指企业持续经营下创造的价值,也就是说企业创造的财产价值[5]。对于大部分面临破产的危困企业来说,企业的营运价值远高于该企业的清算价值,破产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重整期间危困企业仍要进行经营活动,即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保值和增值,实现危困企业的营运价值。因此,为了高效适用破产重整程序以及提高重整的质量,要审慎认定企业的“营运价值”。并且重整程序不仅在于拯救危困企业,更要让这些企业回归市场,遵守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完全释放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从而鼓励危困企业通过法治化和市场化的再生手段使企业涅槃重生。在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考虑到这些医疗器械、医药公司的营运价值,才通过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利用重整程序使这些企业转危为安。但是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尚未明确该规定,在今后应对此加以利用及完善。

(二)鼓励重整模式多元化发展,考虑多元市场主体退出的不同需求

市场领域各有不同,市场主体各有千秋,根据不同的市场领域以及市场主体,应设计与其特点相适应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从各国的破产立法及实践中不难看出,重整模式主要分为存续型重整和出让型重整[10]。两种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原企业法人资格是否继续存在。前者更为保守,后者倾向于市场化发展。但是企业存续的表现形式并不是重点,挽救企业、化解企业存续难题才是重整程序的本质。但是现行立法关于重整模式的选择略显稚嫩,难以具体划分重整类型,难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退出需求。因此,将来修法应明确多元化重整模式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差异化需求。

(三)强化运用“第三方托管模式”,助力实现债务人经营目标

关于在重整期间管理债务人企业继续营业的问题,我国现行破产法明确了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模式[11]。实践证明,这两种模式无法充分实现债务人经营目标,由于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自身就存在管理方面的缺陷,因此自行管理并不能充分发挥管理目的。在第三方托管下,托管方将最大限度地承担继续经营的风险,并且因为托管方携带部分资金进入,也将会缓解危困企业经营的资金压力,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并且能够被市场所接受。疫情期间,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就利用第三方托管模式使企业得以继续经营,不仅保护了原有职工的利益,还对社会的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因此,在今后的重整实践中应不仅仅局限于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模式,也应充分考虑第三方托管模式。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利用重整制度的功能价值

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市场变化更加复杂,对各种制度的需求不断增加,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制度供给,充分发挥拯救和再造的功能就必须要以完备高效的配套制度为保障。比如,构建预重整制度,以此提高正式重整的效率;规范管理人产生制度,保证重整程序高效高质高速进行等。因此,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价值要得到充分释放,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必不可少。综上,在实践中不仅促进《企业破产法》的高效与合理利用,更要注重相应制度的设计与构建。

参考文献:

[1]  陈诚.疫情防控不放松 复工复产促发展——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在行动[J].旗帜,2020,(3):15-18.

[2]  李曙光.破产审判助推抗击疫情[N].人民法院报,2020-04-02.

[3]  梁小惠,姚思妤.法治化营商环境下中国民营企业之重整纾困——以浙江金盾系破产重整案为例[J].河北学刊,2020,(40):139-146.

[4]  李海珍.试谈我国企业债务重组[J].现代商业,2012,(10):11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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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世军.我國破产重整立法的理念调适与核心制度改进[J].法学杂志,2020,(7):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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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林文学,关丽,郁琳,詹应国.《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20,(13):30-33+38.

[10]  陆晓燕.破产重整制度之“填白”路径思考———以多元价值的兼容并蓄为要诀[C]//王欣新,郑志斌.破产法论坛:第10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11]  曹萌.破产重整企业财务控制的基本目标及实现机制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1.

Bailout of Corporat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Under Normal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HE Gui-hua,HU Xiao-tong

(Changan University,Xian 710054,China)

Abstract:With the concentrated outbreak of COVID-19 in many places and sporadic distribution in some parts,the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 gradually entered the normal stage,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was also affected by serious crisis.Some enterprises inevitably suffered from poor operation,difficult financing,cash flow rupture and other situations,and had to enter into bankruptcy liquidation or restructuring procedures.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bankruptcy system,th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procedur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saving the enterprises in distress and optimizing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And under the normalized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a hand enterpris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is harder,based on this,a hand enterprise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analysis meet difficult problem,put forward by simplifying accepts the application,promote restructuring mode diversification and improve relevant supporting measures,including a hand enterprises out of adversity,in order to help turn the corner,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o get as far as possible,st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normalization;epidemic prevention and control;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of enterprises;provide financial rel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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