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2022-05-13 05:29韩子晴刘磊
西部学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制度构建继承

韩子晴 刘磊

摘要:尽管民法典確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地位,也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譬如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且具有合法性、排他性,继承符合世界潮流,但仍然存在着继承范围认定困难、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保护冲突、网络服务协议对继承权的排除等问题。因此,我国应加快建立虚拟财产继承保护机制,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是:(一)认定虚拟财产的继承范围;(二)明确虚拟财产继承的方式;(三)明确虚拟财产继承的分割方式;(四)解决好无人继承虚拟财产的问题;(五)明确网络运营商的法定义务。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8-0058-04

从2003年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丢失案——李宏晨案①,使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进入到人们视野,到民法典以明文立法的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进行正式确认,我国虚拟财产在立法层面实现了从无到有,但是民法典中的规定也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条款,十分笼统、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只能说明国家对有关虚拟财产的问题已经开始重视,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由于法律的滞后,我国公民缺乏对虚拟财产及其继承的知识的相关了解,大多数人都不知道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即使认识到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也不知道如何处理虚拟财产继承纠纷或者干脆放弃继承虚拟财产。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网络虚拟财产,顾名思义,指的是与真实世界的事实不符的、不现实的资产。其具有的网络虚拟属性与一般物理属性不同,它主要是以数字或非物质的形式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是人们能够控制和使用的特殊属性信息资源[1]。

一般来说,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2]。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通过一定的电磁记录而表现的,本质是一种数字财产。比如广泛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财物,如用户充值的金币、点券、养成的宠物以及购买的皮肤和装备等,这些虚拟财产的取得是用户经过充值金钱或花费时间和精力而来的,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或者转换成实际的财产。广义说认为虚拟财产还包括财产权利以及它们蕴含的精神价值,不仅仅是只关注虚拟财产的物质性,如聊天记录、视频、照片以及电子邮件等。它们虽然不是直接的财产,但是它们往往对于特定的亲属来说具有收藏价值和纪念意义,有的甚至还会包含一些知识产权在内。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行性分析

(一)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具有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是由用户花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甚至投入一定的金钱形成的,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进行交换,具有可交换性和价值、使用价值,用户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转让给他人,获得现实中的货币。可见它和现实中的财产在属性上有着很多的相同点。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虚拟财产应当受到保护的法律地位,它的出台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具有跨时代的重大意义,是我国法律的巨大进步。民法典增加了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一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直接规定虚拟财产就是物,根据对其法律属性进行界定中的论述,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用户所拥有的虚拟财产只要来源是合法的,就有被继承的可行性。

(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

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仍然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归属于网络运营商,另一部分认为归用户个人所有。持前者观点的学者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依托于载体而存在的,而这个载体是由运营商开发而成,用户之所以能够创建账号并进行后续的一系列操作是因为用户与网络运营商签订了电子协议:同意该虚拟账号归运营商,最终解释权归运营商。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是运营商开发的,但是用户具体使用账号时,已经支付了一定费用,网络运营商已经从中获得了其相应的物质报酬。无论网络虚拟财产归属于谁,这些争议也正从侧面表明了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可能性。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符合世界潮流

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在国外已经有了很多的立法规定。比如,美国的法律就将虚拟财产纳入到了公民可以继承的财产的范围中,而且美国还建立了一些如财产锁定等虚拟财产管理的专门网站;对于英国人,他们一般都会把自己的虚拟财产写到遗嘱中,当然也会有很多的虚拟财产管理公司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德国规定死者死亡后10年内对虚拟财产仍然拥有财产权;韩国的《游戏产业振兴法》将网络虚拟财产规定为用户所有,拥有所有权的用户按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和处置收益③。由此来看,对虚拟财产继承进行保护是符合世界潮流的。

三、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继承范围的认定困难

就像继承现实中的财产一样,虚拟财产的继承也需要划定一个范围。但是对于虚拟财产来说,由于它具有范围广、形式多、新兴性等特点,这就使得认定虚拟财产的继承范围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比如游戏账号、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皮肤和装备、微信等这些都可以被称作虚拟财产,但具体哪些可以被继承,还需要考虑很多方面。举一方面来说,对于游戏账号中玩家用金钱买的装备毫无疑问可以继承,可是对于QQ账号来说,账号中的聊天记录可能存在用户大量的隐私,这部分隐私用户很可能永远都不希望被别人所知道,即使是自己的亲属。另外一般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付出金钱和精力的用户,但由于部分网络服务协议的限制,虚拟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还存在争议,但是无论何种争议,首先要保证这些虚拟财产可以被继承才行。

(二)虚拟财产继承时的遗产分割问题和继承方式问题

在用户死亡后,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只有一个继承人的话,我们不需要讨论虚拟财产继承分割的问题,但在有多人可以继承的情况时,就会涉及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对此,是直接对其进行分割还是通过交易转换为现实中的金钱?同时,考虑到虚拟财产的虚拟性、无形性的特性,是否要区分不同的种类对其进行分割?另外在虚拟财产的继承方式方面,是简单地直接继承账号还是将虚拟财产转移到另一账户中?是直接按照传统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还是在继承人中优先选择与虚拟财产联系最密切的继承人进行继承?而对于像支付宝这种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继承人在合法继承了其中的虚拟财产的同时是否需要以财产价值为限先还清被继承人余额宝所欠的债务?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无人繼承虚拟财产的处理问题

由于我国网络管理一直不太规范,实名制注册也是在近几年才开始规范起来。一般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往往使用虚构的身份信息,这就导致了在实务中存在着很多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无人继承的遗产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无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2.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又无其他继承人。对于虚拟财产来说,主要是在我国目前没有对注册账户规定必须实名制的情况下,用户的继承人对于已故用户生前是否注册申请了相关账号与密码,无法获悉,即使获悉在申请程序的时候,要证明虚拟财产的存在、程序等方面也存在很多困难[3]。我国现行法律将无人继承的遗产规定为归国家所有,那么,如果是无人继承的虚拟财产呢,是该看作无主物,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直接归属于国家?还是将其归属于运营商?还是将其区分为包含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虚拟财产和单纯性财产利益虚拟财产进行分别处理?

(四)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与隐私权保护的内在冲突

首先,部分虚拟财产与人格利益紧密相关,蕴含着深厚的情感价值,例如,很多人会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构造一个角色,然后将这个虚拟的角色当作是另一个自己,甚至对此塑造的自我更加认同,那么这种虚拟财产便转变成了“为了人格的财产”③。其次,虚拟财产中的一些照片、音频、聊天记录等关系到用户个人的隐私,反映了财产权和人格权的融合。这些涉及隐私的财产,用户未必希望将其全部展现在继承人面前,用户有权决定这些财产是否公开。但与此同时这也就为网络运营商利用保护隐私权拒绝继承人继承虚拟财产提供了理由,网络用户协议中约定网络运营商具有保密义务,一方面这有利于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但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隐私权与虚拟财产继承的冲突。另外,对于究竟是否侵犯了死者隐私以及具体判断涉及隐私的程度标准也没有统一的判断标准。

(五)网络服务协议对继承权的排除

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依附性,需要依靠网络才能被用户取得。可用户要想获得账号以及后续的一系列财产,无论是用户自己充值直接购得还是花费时间慢慢升级,前提是用户必须入网,注册一个自己的网络账号,在注册的过程中,需要填写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同时,还需要与网络运营商签订网络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是网络运营商与用户订立的格式合同。网络用户在进行下一阶段之前,应按“同意”键来进行服务。用户如果不同意的话,将无法使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平台。显然,网络运营商的地位在这其中显得非常强势,网络运营商们约定由他们享有账号的所有权,这就使得审判中用户主张其权利具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大部分网站的用户协议基本都排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权。即使未明确说明不能继承,但也不允许转让、租用或赠与等,本质上也已经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了限制[3]。

四、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构建的具体路径

(一)认定虚拟财产的继承范围

要想把虚拟财产的继承范围一一罗列出来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虚拟财产的范围广泛,种类繁多,而且由于是近些年刚发展起来的,未来所包含的不确定性也会更大,种类也只会更多,这样就可以采用分类的方式,将网络虚拟财产按照不同属性进行分类,并采用兜底条款作为保障。网络虚拟财产强调的是虚拟性,它虽然是无形物,但也具有物理特性,因此可以将虚拟财产分类如下:1.淘宝账号、游戏账号等以数字形式表现的具有商品性质虚拟财产;2.在数字背后包含的财富实体,比如聊天记录、照片等;3.微信零钱、支付宝余额等与实际的金钱有关的虚拟财产;4.微博、微信、贴吧等涉及用户个人隐私的非商业性的私人账号。

(二)明确虚拟财产继承的方式

我国现有的继承方式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首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来说应当以遗嘱优先,享有虚拟财产的用户可以选择与网络营运商或虚拟财产继承中介管理公司签订虚拟财产继承服务的合同,然后用户在指定的邮箱中写下自己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数量以及它们作为遗产后的分配方式,通过遗嘱的方式保存,在管理公司确认用户死亡后,根据其意愿直接处置这些虚拟财产。其次,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将遗产直接转移给法定继承人,网络虚拟财产同样也适用于法定继承,但是由于虚拟财产的多样性,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应当优先适用一种特殊的继承方式,如对于有经济价值的如淘宝卖家的账号等此类的账号,可以选择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具有经营能力和经营经验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如果都不具有经营资格,可以将账号折价予以分割;对于包含精神价值的虚拟财产等,则主要考虑首先由与该虚拟财产具有直接隐私关系的继承人继承,然后再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继承,也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复制拷贝,充分发挥其蕴含的价值。

(三)明确虚拟财产继承的分割方式

根据虚拟财产的特点,首先应当将虚拟财产分为财产利益型虚拟财产和人格利益型虚拟财产,然后确定继承人的数量,确认是否有共同继承。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和其他人格利益虚拟财产可以单独复制,并且继承人可以单独保管。如果他们不能复制,继承人可以在协商后轮流保管。对于财产利益型的虚拟财产的划分,可以考虑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所有的继承人都同意直接继承。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虚拟财产,建立一个共有关系,并根据继承的份额分配虚拟财产交易所得收入。第二,没有一个继承人同意直接继承的:可以在特定的网络平台上出售,然后分割和继承销售后所得货币,也可以委托网络运营商和特定的虚拟财产服务公司进行拍卖。拍卖后取得的价款,由共同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分配。第三,个别继承人同意直接继承,可以由同意直接继承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同时其他继承人也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四)解决好无人继承虚拟财产的问题

在目前大多数的虚拟财产没有实名制规定下,用户的继承人难以获悉已故用户生前是否注册申请了相关账号与密码,这就导致了很多无人继承的虚拟财产的存在,对于此情况,首先,国家可以出台强制性的网络实名制政策,网络注册实名制可以使网络用户的信息更易于管理,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无人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情况。其次,对于无人继承的虚拟财产,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如果用户死亡的消息被社会报道和知晓,并且已故用户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处置网络虚拟财产。第二种是用户死亡后,其继承人不知道已故用户是否拥有虚拟财产,对此,首先法律应当鼓励用户在写遗嘱时将自己的虚拟财产包含在内,其次可以建立第三方登记网站,用户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登记在网站内,由网站在其继承人提出申请并核准通过之后将用户所拥有的虚拟财产信息提供给其继承人。最后可以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有效期。比如,规定保护期为10年,在这10年之内,由网络运营商或者专门的第三方托管机构实行妥善的保管服务,继承人可以在保护期内主张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权,若无人主张,在到期之后,网络运营商有权依照法律将其删除,以便节约资源。第三种是在法定期限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明确向网络运营商通知放弃继承或遗赠。此时,不应该将无人继承的虚拟财产一概的收为国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允许网络运营商继承,网络运营商在继承的同时对于其中涉及用户个人隐私的应当在经过法定的保留期间后按照特定的程序将其删除。

(五)明确网络运营商的法定义务

目前来看,我国的网络运营商仍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如微信和QQ长期占据我国通信领域的大部分市场,用户很难实现一定的选择自由,运营商便借此在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设置一些限制用户对虚拟财产所有权的条款,这就失去了格式条款的公平原则。法律应当禁止运营商提出霸王条款,运营商只是提供了一个供后续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的平台,在网络服务协议中不能设置限制用户行使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条款,并且同时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阐明,对于含糊和难以了解的条款,应当向用户做出解释,不应使用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另外,网络运营商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还应在继承人申请继承后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并将继承的虚拟财产在网站上公布,以此来履行协助用户进行继承的义务。除此之外,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规定在运营商与用户签订的网络用户服务协议中,即使这种保障义务在协议中未明确规定,也应当将其认定为一种附随义务来避免网络运营商推卸责任。在当用户向网络运营商申请继承网络虚拟财产时,運营商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最后,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网络运营者的监督,可以让运营商在服务协议中增加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这一方面的规定。

注释:

①李宏晨案:李宏晨是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之一,2003年 2月17日,他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事后联系当事方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极冰”仅能查询装备的流向,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不提供盗号者的具体情况。李宏晨遂将“北极冰”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将原告在红月游戏服务器内丢失的多种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

双方按比例承担了诉讼费。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赔偿未予支持。

②参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参见彭诚信主编:《继承法》,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198页。

④参见梅夏英:《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法学家2013年第6期。参考文献:

[1]杨立新.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N].经济参考报,2017-08-15(08).

[2]蒋梦诗.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D].郑州:郑州大学,2018.

[3]余澜,贾浩杰.民法典时代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研究[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6).

作者简介:韩子晴(1998—),女,汉族,山东淄博人,单位为大连海事大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刘磊(1989—),男,汉族,重庆人,大连海事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科技与社会。

(责任编辑:董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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