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控有力”到“治理长效”: 社区矫正效能标准的转向

2022-05-30 17:03梁盼张昱
关键词:转向社区矫正

梁盼 张昱

[摘要] 社区矫正效能标准的实质是以何为标准合理评价其执行效能的问题。“提质增效”成为新发展阶段对社区矫正“软发展”的高线要求,而“维控有力”因限于科层制窠臼仅部分满足社区矫正“硬管控”的底线效能要求。实践探索与反思发现应转向以“治理长效”为综合标准评价社区矫正效能,并从内外部双重维度展开构建:内部效能包括行政与资源/技术效能,主要关注执行机关自身的组织及运转情况,表现为科层制“维控有力”;外部效能更多关注社区矫正对象与基层社区的配合和协力程度,强调执行机关在聚焦对象“软发展”需求前提下激发其主体性并与基层社区展开协同治理,来确保“治理长效”。外部效能是内部效能的综合延伸与拓展。

[关键词] 行政维控  治理长效  社区矫正  综合效能标准  转向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2)02-0092-13

一、 问题的提出

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社会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设为“十四五”重点关注目标之一。足可预见,“提质增效”将成为一定时期内社会各领域的关注重点,此时讨论社区矫正效能议题兼有理论前瞻性与实践开拓性双重意义。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亦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作为新发展阶段的重要目标。可见,以高效能确保达成高质量目标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高线要求。那么,以何为标准合理评价社区矫正效能成为新发展阶段面临的紧迫课题。

作为满足社区矫正“硬管控”底线要求的“维控有力”标准具有其时代特质与内在合理性。为了应对社区矫正试点和推行前期阶段一些地方矫正监管流于形式的弊端,“维控有力”就构成科层制下确保社区矫正质量的核心举措与效能评价的基本标准。在实践操作层面以强化社区矫正对象行动上的“硬管控”到位为基本目标,全面落实“维控有力”成为基层矫正执行机关的“中心工作”。首先,近年来的社区矫正研究和实践均着重从电子监控、大数据訛等技术引进和经费投入上加速信息化平台、数据库建设訛等,建构科学的风险管控机制?譽?訛应对执行全流程中的风险。然而,随着技术控制的强化,社区矫正执行中的教育矫正、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等“软发展”属性相对弱化,矫正工作越发成为只注重社区矫正对象行为管控是否到位的执行工具。其次,效能考核中过于关注精确、稳定?譾?訛、可控、可测及档案留痕等便捷指标展开维控工作是否有力的考核,致使矫正教育等相关活动日渐形式化,未能聚焦社区矫正对象需求。这削弱了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矫正教育的主体性,更偏离了矫正教育回应社区矫正对象发展的基本角色期待。最后,社区矫正对象虽身处社区却又与社区存在“技术性隔离”,基层社区治理与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几乎割裂,并不符合治理理念,更不利于社区矫正效能的释放。

通常所理解的效能应该是内部能力和外部效果的整合。就社区矫正而言,“维控有力”只是代表自身组织及运转等内部能力的提升,而在社区矫正对象与基层社区的配合和协力程度等外部效能上着力不足,可见让其作为新阶段社区矫正效能标准有其特定的局限性。研究认为“治理长效”作为综合效能评价标准更能契合社区矫正新阶段的高线要求。那么,为何“治理长效”比“维控有力”更适于作为新发展阶段矫正效能的评价标準,以及如何确保治理长效?本文即在华东A市M区三年项目实践探索和反思的基础上对此问题做出回应。

二、 “维控有力”的局限:科层制窠臼下的“硬管控”底线标准

科层制“维控有力”效能逻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必要性。它是在社区矫正试点和推行初期应对某些地区矫正监管流于形式的背景下渐趋形成的。也正是通过不断完善制度、运用高科技手段、强调科学决策、高效的执行动员等有力的维控举措,守住了低再犯率并回应了矫正合法性质疑的基本底线。然而随着《社区矫正法》高质量矫正这一高线要求的开启,“维控有力”虽未失去其现实必要性,但作为效能标准却有其必须超越的局限性。

(一) 科层考核话语的目标替代

韦伯认为,科层体系下的机构为了处理现代社会复杂管理任务而演变成非人格化机器,行动建构在功能和效率上,这是现代社会的宿命。它不可或缺,但又问题百出,使得人淡化价值理想、专注功能效率的同时卷入以手段支配目的过程之中。科层制体系向上负责的惯习,导致矫正执行机关较少关注如何有效地服务社区矫正对象,且造成与对象间不应有的距离感。之所以产生如此现象,其实源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中心工作”的确立和定位。围绕中心工作进行系统化分工,进而决定了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工作人员向何处发力。因为效能检查验收权在上级,同时也决定了现行的检查验收模式也是科层化、向上负责的,因而需要对可重复的复杂系统工作进行数值化精简,并以痕迹化形式呈现。比如举办多少次教育活动、谈话、思想汇报存档、签到打卡的记录、“一人一档”等都是为应对科层化目标考核所准备的材料。科层话语下的这类操作本身是对应于考核的便利性、可量化和可查验性的,但在社区矫正执行工作中过于强调这些却易造成对效能目标的替代。一位司法社会工作者如是说:

其实,我们现在点名工作倒是方便,他们(社区矫正对象)在家用手机拍照上传,这边看定位也对就OK,不用言语确认,即便日常谈话也比较简短,问一问近况,重要的是有记录存档,考核要看那些。(访谈编码,20181207SK)

显然,这种考核机制下社区矫正对象演化成监控大厅、工作人员手机等设备屏幕上的一个个“点”和报表中的一串串“数字”,而不被看作具有差异化的整体的“人”,工作人员也较少需要走到社区矫正对象面前,只需盯着屏幕,接收传输文件,然后保留、存档备查即可完成相当部分常规工作。矫正效能也被技术化手段指标化和数字性简化,造成对教育矫正的核心主体——“人”——的关注欠缺,使科层话语下的考核形成了一定的目标替代。

(二) 社区矫正对象需求聚焦不足

在科层维控有力逻辑下,社区矫正工作重点围绕落实维控、便于管理和利于考核等标准展开分类教育或主题学习活动,同时兼顾社区矫正对象中较普遍的需求,这导致对社区矫正对象需求聚焦不足,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方面,矫正执行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缺乏精准的评估、判断,一般也较少针对其具体需求展开分类教育活动,考核的主要指标是工作完成度,用讲座、活动场数表示,分类教育较为偏离对象实际需求,重“量”轻“质”、以“量”代“质”等现象较突出。M区司法局一位领导坦言:

比如全区2018年以前,每年平均下来各(司法)所都组织不下8场分类教育活动、讲座等,主题大多跟随当时的重大时事、关键节点来安排,内容上以学政策法规、邀请搞心理的老师讲讲缓解压力、焦虑等的方法为主,至于效果到底如何,有没有符合对象需求,也确实不太好看出来,考核的时候也只能看到搞了这些,量上还可以。(访谈编码:20180618GJP)

在社区矫正对象方,提供的教育项目和讲座自己并不一定需要,但又不能不参加,就演变成了配合矫正机关,以完成任务的态度来参与。一名社区矫正对象表示:

你们说是按照规定我需要做这个、需要做那个,那就做咯,你问我自己什么想法我也说不上来,就是想早点儿过完矫正期,以后的事以后再说吧。(访谈编码:20191121DC)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终究是要在真实的、完全开放的社区环境中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一定要先进行关系修复、功能恢复。一位社区矫正对象表达了心中委屈:

人不可能一天总憋在家吧,但出去接触人就可能有大小矛盾。像我们这样的身份(社区服刑人员),别人欺负到头上也不能争,更别说动手,只能忍,然后谈话提出来,给的解决办法还是忍,那我还说啥,以后再问就说没事、都好。(访谈编码:20191120ZL)

某司法社会工作者也提到:

内心和情感上也知道,他们(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出去多和人接触,多处理复杂关系,封闭起来的话,他们的一些固有观念、恶习等不容易改变,但是另一面,从便于管控来说待在家里还是好点,大家都会感觉安全点,少风险少麻烦。(访谈编码:20190608SXG)

事实上,关系修复、功能恢复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要素。但整体看来,在维控有力逻辑下对社区矫正对象相关需求不够聚焦。如果分类教育工作仍以完成“量”为主的考核目标展开,社区矫正对象一些更急迫和真实的需要被忽视或供给不够,那么社区矫正效能将大打折扣。

(三) 对象能力发展的碎片乏力

关系修复、功能恢复为主体的能力发展是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核心工作,也是分类教育的重中之重。然而,在维控有力的效能逻辑指引下,尽管从上层到地方、从立法到制度,还有大小会议都在强调社区矫正执行,尤其是分类教育要注重社区矫正对象能力发展。各地也在制度上不断完善着社区矫正对象能力建设的相关体系,A市M区近三年来委托本团队所进行的智库项目就是基于需求的实践探索,但依然面临三大现实问题。

一是专业人才比例低。M区原初按照A市的制度设计,基本可以满足司法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对象1∶20配比,但随着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增多,这一比例已不断被突破。在专业人才有限、需求多元的状况下,司法社会工作者却主要从事着基础性工作而难以分身,或从事专业活动却难以聚焦社区矫正对象需求等问题突出。一名司法社会工作者提到:

目前每人手上早不止20个(社区矫正对象)了,一天分批次、分时段签到打卡,一轮下来也费不少时间,之后再整档案、做记录,一天也就过去了。如果哪天要家访、集中学习的话,签到打卡这些还要加班或跟同事错开相互协助,专门面对面交流真不多,能解决多少专业问题真不好说。(访谈编码:20191107SR)

二是结构化、程序化能力發展无法满足社区矫正对象核心功能恢复的需求,也与个别化需要不对等。M区下属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此表示赞同:

其实我们和社会工作者做的很多教育的、学习的内容都是依照上面安排或经验来的,也通过平时跟对象聊,感觉哪方面问题比较普遍一点就做一做,请人来讲讲,希望能给他们提供些帮助,那种严格去做科学调查再确定教育矫正方案的还是很少。这两年跟你们合作的项目应该算是这一类吧。(访谈编码:20190617ZJN)

这些反映出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未能持续性、系统化围绕社区矫正对象真实需求进行能力发展和分类教育。

三是社区矫正对象在自身能力发展中的主体性缺失。维控有力逻辑体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带有明显的群体管制特征,体现出一定“人治”和技术控制倾向。矫正执行机关和工作人员大多依据主观判断、个体经验和科学技术处理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事项,更多表现为“以事为中心”的行动逻辑,与社区矫正所倡导的“以人为中心”的成效目标导向尚有差距。有社区矫正对象就说:

他们(矫正工作人员)完成了他们的任务,考核就能过了,至于对我们有什么作用、帮助是不好说的。(访谈编码:20191107SR)

社区矫正对象对“维控有力”逻辑下的教育矫正工作表现出较低的参与热情,被置于教育矫正的对立面,是被管控的对象,严重降低了参与感、主动性和能动性,某种程度上使得社区矫正对象的自我矫正意识被弱化,自我教育能力被无视,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就自身问题进行反省、调适、规划以及发展自助能力。

在M区,以2018年为节点,笔者所在团队承接分类教育智库项目之前和项目调研期间,该区组织的绝大部分分类教育相关活动依然延续之前模式,在社区矫正对象能力发展上的效果有限,甚至呈现出碎片乏力,可能使社区矫正对象陷入“依赖陷阱”,为其未来能力的长效发展带来挑战。

(四) 基层社区主体参与度低

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身份易造成社区居民对“安全感”产生部分动摇,难以按既往逻辑安排自身生活,某种程度上可能造成居民意见分化乃至社区关系对立。为此,社区矫正对象通常选择与常规社区居民圈子分离,形成特殊群体,这就改变了社区原有的关系格局。当社区矫正对象想要重新融入社区、处理复杂社会关系、重组社会资源时,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社区成员产生分歧、纠纷等。在新的关系格局中,如果矫正工作人员专业敏感度不够,或仍主要使用刚性的行政维控手段,依托科学技术为社区矫正对象建构的虚拟行动管控网络执行矫正,未能运用相对专业化、精细化和人性化的内部治理手段调整社区的关系格局,那么社区居民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可能持续存在,使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社区融入面临困难。此时基层社区主体的“专业性”、重要性得以彰显,且基层社区主体本身既有参与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能力,也有避免本辖区对社区矫正对象管控不力而影响社区稳定和基层治理成效的内在需求。该区司法局的领导也已注意到与基层社区干部协力的重要性:

我们的社会工作者一来大多不住本社区,二来嘛大都刚毕业,对一些实际情况了解不深入,做事难免急躁,但热心程度是蛮高的。倒是社区干部长期工作在社区,与社区矫正对象抬头不见低头见,很容易拉近距离,做起工作来更顺手、经验也丰富。我们之前都没怎么让人家参与进来,现在看要多跟人家合作,这个事双赢。(访谈编码:20190615SXB)

日常生活中可以不用严格区分行政逻辑与熟人逻辑之间的界限,而把社区公共事务转化成居民日常面向的简化程序。有经验的基层社区干部正是利用熟人关系分配刚性政治任务,消解行政工作、政治任务对社区居民带来的压力。刻板的政治话语和制度机制的约束,表面上支配着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选择和日常生活,可在他们自身的实际行动中,这些都将还原为极朴素的“付出—回报”机制。一位社区矫正对象直言:

以前矫正工作人员都爱拿那些规定压你,违反会怎样,听多了我们就烦了,总想打打擦边球看会怎样。现在嘛,看人家社会工作者小姑娘跟社区干部一起过来,一天也不容易的,都对咱不错的,该配合好点咱就配合,人都是相互的。(访谈编码:20181120MBY)

可见,在实际工作中,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角色并不会被过分关注,反倒是人际关系网络维持得好,多為社区矫正对象考虑是工作者行动合理的依据,更有利于建构自身的“专业”身份。而在开展基层治理、关系修复和人际关系网络维持方面,基层社区工作者更具有“专业性”,他们之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参与度低本身也不符合现代治理理念。

基于以上实践发现可知,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意在通过强化维控来降低矫正风险、提升效能,并因此积极提升维控技术手段的科技化水平,此举却可能排斥或淡化了对社区矫正对象能力发展上的关注。而强化了的维控手段和对象需求的不聚焦逐渐消解着社区矫正对象的主体性,导致各项活动场次很多、场面很热闹,但总体效果不尽如人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也远低于预期,此外基层社区参与不足也并不符合现代治理理念。故此,“维控有力”标准在面对社区矫正新发展阶段高线要求时具有一定局限性。

三、 迈向“治理长效”的实践探索:综合效能评价标准的发现

2018—2020年,笔者担任智库项目执行者,见证了从立项座谈、项目实施到结项报告的全流程,从而见证了华东A市M区司法局作为社区矫正管理与执行机关从意识到“维控有力”标准遭遇效能瓶颈到理念转变、目标设定、项目实践、实践反思和理论提炼的全过程。自2018年起,该区司法局领导即提议持续展开分类教育智库项目以提升社区矫正效能。尽管该区自身并未意识到其行动是在推动社区矫正效能标准的转向,然而笔者对三年间该区项目设定的内在脉络分析时发现,其中渗透着社区矫正管理与执行机关对社区矫正角色期待和高质量要求的理解并自觉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日渐清晰浮现出“治理长效”的综合效能评价标准。本文正是以此过程为分析对象,研究发现“治理长效”的综合效能标准是从社区矫正对象主体性激发和基层社区协同的治理思维切入,以社区矫正对象“软发展”为视点确保矫正长效,从内外部双重维度展开建构的。这里,内部维度是外部效能提升的根基,外部维度是内部效能的拓展和延伸。

(一) 内部维度构建:以“维控有力”为外部效能提升的根基

没有“维控有力”作为基本安全保障,社区矫正效能提升根本无从谈起。《社区矫正法》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工作应坚持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相结合,其中“监督管理”旨在通过法律、制度和高科技手段建构科学合理的风险预警、防控以及应对体系降低执行全流程中的风险,以“维控有力”推进“硬管控”落实,为推进教育帮扶等对象“软发展”效能提升保驾护航。近年来,M区正是紧盯自身行政与资源/技术效能,关注内部组织和运转情况,在科学研判环境、明确目标、提升能力等方面综合用力,确保科层制条件下的“维控有力”。

首先,科学研判矫正环境。M区位于A市的核心区,内部有一个大型工业园区和一座机场等重点区域和关键设施,人口数量多且构成多元。此外,每年还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多场次国际国内重大展会和赛事活动,综合构成该区矫正执行的环境。这样的复杂环境隐藏着诸多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风险隐患,需要以更敏锐的洞察力和清晰判断力加强对复杂环境的科学研判,从而制定相应预案,明确目标,提升在复杂环境中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升矫正执行效能。

其次,明确任务目标。想要在高线要求下提高矫正执行效能必须拥有清晰明确的目标并按方案进行体系化任务分解。长期以来,M区司法局立足当下复杂环境并放眼长远设定目标方案,按照目标要求进行细化和分工,形成应对复杂环境和人员风险的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按照可操作、可考核的要求打造风险综合化解体系,同时关注社区矫正对象能力发展和顺利回归社会等发展性目标。该区司法局一位领导表示:

长期以来我们主要将精力放在紧盯对象行为与相关风险“硬管控”目标上,近几年越发觉得对象“软发展”方面的重要性并已开始重点部署、多重举措着力。(访谈编码:20180616GJP)

最后,全面提升维控能力。对社区矫正执行来说,维控是一切工作的前提。维控能力是以《社区矫正法》为基本依据,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社区矫正对象展开监督管理的基本能力,涵盖风险评估预判能力、规划能力、执行能力、技术手段运用能力、抗压及适应能力等方面。近年来,M区司法局正是针对上述方面对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和实施了一批详尽的维控能力提升计划和方案,为确保组织内部维控有力提供支持,同时为关注社区矫正对象“软发展”的外部效能提升打好根基、积蓄能量。

(二) 外部维度构建:对象主体性与基层社区治理协同性拓展

以内部维度为根基,外部效能维度重点指向社区矫正对象和基层社区等矫正执行机关自身以外力量的配合与协力程度,强调执行机关在聚焦社区矫正对象资源重组、能力提升及顺利融入社会等“软发展”需求前提下,激发其主体性并与基层社区展开协同治理来确保“治理长效”。为此,M区在实践中主要开展了以下三方面工作。

1. 迈向“软发展”理念

其一,“软发展”理念更聚焦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真实生活情境的需求。社区矫正是让社区矫正对象由封闭的监狱空间改换到开放的社区空间接受监管、教育,拉近了社区与刑罚执行空间的距离,社区环境成为刑罚执行空间的延伸,同时基层社区也正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生活的核心场域,里面具有复杂的关系结构和互动形式,“软发展”理念更聚焦社区矫正对象在真实社区生活情境中的需求。通过与基层社区治理高效对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环境中更易获得功能恢复的关系支持和经验累积。有社区矫正对象提到:

你们工作中关注了我们的真正需要,我也就愿意参加进去,也会对未来有信心一点。(访谈编码:20201216MJ)

其二,“软发展”理念能更好地聚合各治理主体的参与优势。一方面,社区矫正对象主体性缺失难以形成自我发展积极性,只有充分激发社区矫正对象主体性才能充分推动矫正效能迈向长效。另一方面,基层社区治理主体参与认同度的提升本身也是基层社会治理成效的体现,多方合力是共享效能提升优势的必由之路。一名司法社会工作者讲述:

以前认为,社区矫正对象都不愿见人,更不参加社区集体活动,需要各方面都安排好,社区搞活动也不一定欢迎他们,真去调动了才发现,原来一切都是我们自己认为的。矫正对象感觉对自己有用就很愿意参加,社区工作人员认为帮助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完善和提升治理能力的好事,他们也很乐意参与。(访谈编码:20201219WHQ)

其三,“软发展”理念更好回应了“长效”的矫正质量追求。发展取向的矫正理念,考查效能时不仅考查矫正对象矫正期内遵规守纪、再犯风险降低,且必须考查其内在的、主动的和长期的改变及发展。因而“治理长效”的关键在于以社区矫正对象主体性为切入点,在“维控有力”的前提下,立足当下、放眼长远,倡导对象“软发展”理念来确保社区矫正“长效”的高质量发展追求。

2. 激发对象主体性

从内部激发出社区矫正对象主动接受矫正的欲望是效能持续提升的关键。矫正工作人员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实际需求并关注其日常生活,是对其发展需求的最大满足。没有充分反映社区矫正对象需求的分类教育项目很难推进、效果难以确保,项目设计必须聚焦、回应特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迫切的需求。笔者在项目调研中发现,M区2018、2019两年设定的分类教育项目分别针对“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类社区矫正对象,都不同程度存在“冤”的情绪,“冤”则容易产生“怨”,导致社区矫正对象对立情绪滋生,其配合度、主动性降低。在后期矫正方案设计中,必须有效疏解社区矫正对象“冤”和“怨”的情绪,只有让其充分体会到矫正执行机关是懂自己的,他们的心才能“热”起来。通过M区的实践探索发现,让社区矫正对象心“热”起来,对抗“冷漠参与”教育矫正过程,是提升矫正效能的关键步骤。

第一步,在教育矫正项目设定中突出“重民意”面向。该区三年来一直尝试在分类教育项目主题和形式选择上,向不同性别、年龄层、学历层、资源状况、犯罪类型等社区矫正对象展开摸底,梳理出不同对象关心的重点、热点与难点问题,做到有的放矢,逐步从“配餐”模式过渡到“点餐”模式,改变以往用“头脑风暴”想项目、重“量”轻“质”等弊端,让教育矫正突破形式性、增强实质性,真正达到提升社区矫正对象能力的效果。

第二步,以问题为导向的分类矫正教育。2020年,笔者尝试在M区以“身心灵社”全人健康理念展开对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问题的梳理、呈现。方法上以问卷收集资料,保障对象问题的广度,以无结构访谈确保其深度;方案设计上更侧重将社区矫正对象还原到社会、社区、家庭等真实情境中去直面问题和需求,搜集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遭受的诸如心理失衡、身心健康、价值感与意义感低下、社会排斥、参与机会缺失和关系资源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和需求,并注重在真实场景中及时对接处理上述需求与问题。在此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表现出明显高涨的参与热情,“冷漠参与”已预示着低效,而心“热”更凸显了社区矫正对象的主体性,表示他们愿意将自己的全身心投入其中。正所谓“攻心治本”,这种“热”是一种希望的折射,是对过去的释然、对未来的期许。正是在这一系列过程中社区矫正对象的主体性才得以顺利被激发,也为矫正效能提升创造了条件。

3. 完善基层治理协同格局

社区矫正作为社区处遇措施,必然需要基层社区力量的参与,原因有二。

一是社区是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刑空间同时也是日常生活空间,矫正工作人员不应只将其看成电子地图上的虚拟空间和工作背景,即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建构的对象监控场域,而应该看成需要脚步多去亲自丈量、扎根社区内部进行工作的真实空间,如此才能弥合与社区矫正对象间的距离感,才能抓住对象的真实需求点,提高与对象间的供需匹配度。“知需而行”更可能收获好的教育矫正效果。

二是“软发展”理念需要社区矫正对象多参与社区活动,进行关系修复等发展性行动,如此一来单纯依靠矫正执行机关自身力量同时展开管控和发展性服务则显得力不从心。为此矫正工作人员应充分调动基层社区治理力量参与矫正工作,发挥伙伴式、协同性行动优势,不但利用基层社区的人力、关系资源,更要学习其工作人员的经验、技术,让各主体力量在社区矫正对象生活的真实社区中得以充分整合、协同,在对象主体性得以激发的同时,切合对象真实社区情境中具体的、变动的需求,更有效地推动社区矫正对象能力提升,确保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

四、 实践反思与理论提炼:新阶段社区矫正效能标准的转向

华东A市是全国最早开始社区矫正试点的城市,M区作为核心区迅速铺开,也最早在矯正工作实践中引入专业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因此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可以透过历史和典型两个维度观测社区矫正效能标准的变迁。以往各地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先验地实践着“维控有力”逻辑,其实践过程及其效能也较少经过系统的反思。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M区司法局以此为契机,对长期矫正执行实践及其效能展开系统反思并以智库项目推进调适行动。笔者正以该区2018—2020年社区矫正分类教育智库项目运作过程为线索,通过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实地观察、资料查阅,以及与有关领导、矫正工作人员、司法社会工作者和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座谈,或通过深度访谈获取分析资料。以现实案例和实践过程深度剖析“维控有力”效能逻辑下社区矫正的实践运行机制,反思其内在矛盾和现实局限,并以此为基础,结合项目目标设定和实际运行状况,进而从理论层面提炼出了“治理长效”的社区矫正综合效能标准,最终推动社区矫正效能标准由“维控有力”到“治理长效”的转向。

首先是在社区矫正对象发展理念上的变革。韦伯在意识到科层制发挥着加强控制与提高效率等正功能的同时也呈现了负面影响,至少通过非私人关系破坏了有助于赋予生活意义和目的的人与人的联结。“维控有力”效能标准下的“硬管控”残酷地并系统地破坏着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间的“感情”,双方都沦为科层机器附属且不可缺少的零件,使双方基于完成维控事项联结起来。矫正期顺利结束代表着社区矫正工作维控有力,忽视了社区矫正对象关系修复、能力恢复等发展型面向,日益演变成单一主体的科层化技术性控制活动,陷入以工具价值替代终极价值的负功能陷阱,以易操作化的维控性工具替代复杂的发展性目标,而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情感性、发展性方面的回应不是工作重点。

我们在M区的项目实践中亦发现,对于社会关系断裂不明显、功能较为完善的社区矫正对象来说,通过一定技术性维控措施减低相应风险,顺利渡过矫正期,重返社会,就预示着矫正工作完成。这样的社区矫正对象本身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的难度和成本都不大且所占比例较为有限,更多的是因犯罪引起本就不紧密的社会关系彻底断裂,人际交往和未来发展等功能破坏严重,亟须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获得相应帮助为顺利回归社会做准备。在“治理长效”效能标准下,尽管仍延续和强调着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内化了的、被网络和移动数据终端定位设备限定活动范围、限制交际圈的方案和操作来确保“安全”的意识,但社区矫正对象关系修复、功能恢复等“软发展”方面改变欲望的激发已得到矫正工作者从情感和行动上的关注与落实。在该理念变革指引下的矫正执行工作更加注重让基层社区干部协作和参与,在真实的社区场景和事件中有针对性地聚焦社区矫正对象的发展需求,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依据具体事件情境重组自身社会资源,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在多方协作共赢中共担风险和挑战也共享着现代治理理念的效能红利。

其次是在社区矫正效能理念上的更新。在科层体制下,社区矫正天然地被设想成一个监控社区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的行政性工作并彰显其惩罚性特质。在此前提下,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心转移到了强化社区矫正对象行动轨迹管理与行为约束,以此维护社会安全,遵循着“不出事逻辑”。签到打卡时间安排精确化,无疑是现代管理理念的体现,也是“维控有力”的重要表征。这一指示性操作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形成干预,以使之区别于其他人。他们生活在由互联网、移动数据终端连接的,由空间、轨迹定位技术建构起来的“无形之网”中,接受着一定程度的便捷、高效的“技术性隔离”,来降低矫正执行中的各种常规或突发风险,无形中也塑造着自然社区中人们的心理态度和生存环境。正是通过便捷、高效的空间、轨迹控制技术,让矫正执行机关和社区居民感到“安全”,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形成震慑,使其时刻意识到身处服刑状态,以此确保其在矫正期内遵规守纪、不致再犯,则可认定“维控有力”,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效能。

但韦伯指出,科层制追求的“效率”并不是单一特征的,而是价值的综合,起码应包括执行质量。由此可知,科层制维控最终追求的也是“效能”,而不是不求质量的高“效率”。“治理长效”效能标准正是强调工作者在矫正期间就着手社区矫正对象有关问题解决、恢复其社会功能,生成新生活与生产方式、具备自我改变及发展能力,以利于顺利回归社会,从而更新了“维控有力”逻辑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便捷、高效的“技术性隔离”来呈现矫正效能的理念。M区正是通过三年项目实践,逐步将“效能”理念转向在真实社区场景中有针对性聚焦社区矫正对象关系修复、功能恢复等“软发展”方面的高线要求,同时注重激发社区矫正对象主体性和基层社区的有效参与,既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长效”的质量追求也符合现代治理理念。

最后是在未来前景层面的推进。在“维控有力”效能逻辑的支配下,社区矫正重点关注了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的表现情况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资源调动、技术更新和执行力考查,整体聚焦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内部的效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矫正意识激发、后续发展能力培养以及基层社区参与和协同度等外部效能的关注和考查有所缺失,此效能逻辑已然在实践中展现了发展前景中的瓶颈。“治理长效”标准既聚焦了社区矫正对象需求,激发了其主体性,同时通过提升基层社区的参与和协同度,不但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真实社区场景中进行关系修复、功能恢复提供了专业、技术和人力支撑,而且贯彻了现代治理理念。“治理长效”标准可实现在维控有力“硬管控”的基础上,注重从管控理念转向治理理念,充分激发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矫正能力并调动基层社区工作者的“专业”及有效参与,有利于多方协力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充分利用资源,实现社会目标顺利回归,从而达到社区矫正“软发展”的高线要求。上文分析和M区的三年实践已充分证明了“治理长效”标准具有光明的前景。

“维控有力”与“治理长效”均是衡量社区矫正效能的标准。“维控有力”逻辑是科层体制下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内部维度关注了组织自身的运转状况,通过不断强化的维控措施来降低矫正执行工作有关风险,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遵规守纪,同时也容易产生排斥效应,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被动参与,削弱自我矫正的能力,仅满足落实顺利度过矫正期的“硬管控”底线标准。“治理长效”逻辑则从内外部综合的维度,在充分激发社区矫正对象主体性和基层社区力量协同参与矫正执行活动的基础上,聚焦并关照社区矫正对象在真实社区情境中进行关系修复和能力恢复等“软发展”需求,从而能让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在内部能力和矫正执行外部效果方面实现整合,因而更契合了社区矫正“提质增效”的高线要求,比“维控有力”更适合作为社区矫正新阶段的效能标准。

五、 结语

通过前述可知,华东A市M区实践探索的逻辑起点是社区矫正管理模式中的综合管理模式。该模式意在强调监督控制和矫正恢复功能的综合,两种功能的综合必然需用内外两个维度建构综合的标准来展开效能的评价。然而既有实践和研究大多从科层制体系出发,突出了对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组织和运转相关的单一内部效能的关注,即“维控有力”的“硬管控”落实。而该区近年来通过科学研判矫正环境、明确责任目标和全面提升维控能力等举措已基本保障“硬管控”底线标准得以落实,当面对《社区矫正法》高线要求时,却发现科层制“维控有力”具有现实必要性的同时,在评价社区矫正整体效能时有亟须突破的局限性。为此,该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在反思上述局限的同时,深入探讨和领会社区矫正社会职责和《社区矫正法》关于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义与实践空间,从行动上及时将矫正理念由“硬管控”延伸至“软发展”,从激发社区矫正对象主体性和完善基层社区协同治理格局等外部维度,将社区矫正效能标准拓展到综合性的“治理长效”。本文正是通過呈现这一实践探索过程,分析并回应注重内外部效能的“治理长效”综合标准何以比“维控有力”的单一内部效能标准更适合作为社区矫正新发展阶段的效能评价标准的问题。

必须强调,“治理长效”绝不是对“维控有力”的全盘否定,而更强调一种延伸和拓展。M区的实践也反映出,正是因为有“维控有力”为社区矫正对象“软发展”的外部效能提升打好了根基、积蓄了能量,该区才敏锐地展开“治理长效”综合效能标准的探索。然而全国大部分地区由于历史因素和现实局限导致仍然延续“维控有力”的单一内向维度的效能评价标准,对社区矫正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关切尚把握不够敏锐,因此有必要总结和呈现A市M区的案例和经验,作为其他地区参考和借鉴的案例证据。

(责任编辑:肖舟)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循证社会工作本土知识体系及其应用研究”(编号:20CSH08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梁盼,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甘肃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张昱,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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