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兼修视域下刑事辩护律师的初心与使命担当

2022-05-30 11:28吴优
学理论·下 2022年8期
关键词:初心使命律师

吴优

摘 要:刑事辩护是国家法治状况的缩影,律师是刑事辩护中至关重要的主体要素,刑事辩护律师精神层级的价值认同和理论层面的业务水平共同影响着实际办案质量。刑事辩护律师并非狭限于为一个“好人”或者“坏人”辩护,而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为一个假定无罪之人辩护,在辩护中根据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出有罪裁定,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基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理念,刑事辩护律师应德法兼修,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履行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初心使命;德法兼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2)08-0072-04

法治是现代文明国家的共举之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需要积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1]刑事辩护是洞悉这场革命实施状况的重要方面。倘若一个被公权力机关追诉且即将面临牢狱之灾的“坏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都能得到切实保障,那么在市井生活中自由不受限制的人们将更加能感受到人为主体、法治清明。刑事辩护律师是刑事辩护的重要参与者,在代理被追诉人行使辩护权利、平衡公诉机关强大力量、防止法院司法擅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刑事辩护律师理应运用专业知识尽职尽责地为被追诉人仗义执言,提升刑事辩护律师队伍的辩护质量,营造司法公正氛围。

一、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

许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遵循的职业原则都肇始于英国。该国秉持对抗式司法制度,控方和辩方两造对立,观点相反,控方律师竭尽全力展示证据,辩护律师则通过调查取证、交叉询问等为被代理人服务,律师引领我们聚焦于案件中的矛盾之处,促使我们对控方提供的案件事实产生合理怀疑,甚至彻底推翻控方的指控,说服居中裁判的法官。

我国诉讼模式不同于英国式两造对抗,呈现出侦查中心主义的特点,不易见到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与公诉方慷慨激昂地唇枪舌剑,但刑事辩护在我国依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为被追诉人排忧解难、伸张正义。现代法律条文浩若烟海,法律体系精细庞杂,倘若没有专业性、系统性的学习,普通人很难精准地理解适用,更何况是已经身陷囹圄的被追诉人,不光是人身自由受限,面对严重刑罚的焦灼心情亦无法使他保持理性思考。例如,关于犯罪形态中犯罪中止的判断,中止的时间是否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后、案件既遂之前,而有关犯罪中止的自动性问题又有限定主观说、主观说和客观说三种学说。普通抢劫、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刑罚上是否相同,入户抢劫中“户”的标准是什么,集体宿舍、旅店宾馆可以被认定为是户吗?合法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还能构成入户抢劫,从何进行法定刑升格吗?这些专业性的问题都需要刑事辩护律师运用长期学习的法学知识、实践经验积累的专业素养与职业技巧,在程序和实体上为被追诉人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的主要责任在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减罪、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真实而具体的材料,并进行及时而有力的变化,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发挥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辩护能力,帮助无罪之人不受冤屈,同时也绝不让有罪之人逃脱刑法处罚。可见,刑事辩护律师的存在不是为了让每一个被告人都无罪释放,而是为了帮助被告人从侦查和取证方面提出相关的意见和找寻确凿的证据。与此同时,刑事辩护律师也必须担负起相应的义务。一方面,刑事辩护律师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在刑事辩护的各个环节都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客观证据的指向,绝不能依照主观臆断和主观情感办事。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履职,端正自身的态度和工作作风,及时、有效地帮助被告人理清逻辑、寻找证据。此外,由于部分案件可能涉密,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积极履行保密的义务,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和特殊情况进行保密,这既是对当事人负责,也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总之,刑事辩护律师只有履行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竭尽所能、尽心尽力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来看,律师要运用法理知识,把当前的案件与法律条文恰如其分地联系起来,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取证,提出兼具客观性和有效性的主张,采取严密而完整的逻辑展开辩护,为当事人竭力争取合法权益。当然,当事人及其家属除了想要维护自身权益,还想要获得情绪疏导和安抚。当事人及其家属作为案例的利害相关人,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往往产生情绪化现象,律师应当安抚好当事人的焦灼情绪,对当事人的疑惑进行科学的解答,客观冷静地寻找问题的突破口和解决方式。从进行法治宣传与教育来看,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疑惑点进行法律方面的解释,详细阐述其犯罪的起因、经过及其后果,潜移默化地达到警示和批评教育的效果。在案件未涉密且已经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律师还可以以此为案例,向社会大众进行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从建设法治国家的维度来看,讓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实施,让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客观的、公正的惩罚,让无罪的当事人免于陷入冤假错案的困境之中,为维护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贡献己力。刑辩律师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许多成功案件的背后总少不了辩护律师忙碌的身影。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辩护律师并不是万能的,律师主要是从事实和证据出发,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倘若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时间过晚或当事人本身有罪,辩护效果将受到影响而大打折扣。

二、我国刑事辩护现状:量的提升,质的担忧

辩护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律师参与能提高辩护的专业性、有效性,保证被追诉人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辩护权可以被视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与“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有机结合[2]。可见,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不可替代,充足的刑事辩护律师和资源是被追诉人获得专业、高效的刑事辩护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我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现状,一方面,我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呈上升趋势,但从绝对数值来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仍然较低。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总人数在持续提升,但是仍然呈现了结构性的不足。

面对我国的刑事辩护现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对“辩护与代理”制度做了大范围的调整,新增3条、修订8条,调整幅度高达69%。《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编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共有16条,其中第36条、39条、40条为新增条款,33条、34条、35条、37条、38条、42条、46条、47条有不同程度的修订。《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对辩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全方位的,例如辩护阶段的提前,代理律师身份的转换,辩护人被赋予更多程序性与实体性的权利,会见、阅卷与取证更加方便。《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增加了值班律师制度,同时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绿色畅通的途径。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刑事律师辩护率的提升,推动每一个案件都有律师辩护和提供法律帮助,2017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上海等8个省市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又将试点拓展到了全国。“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大扩展了指定辩护的涵盖对象,几乎所有按照普通审判程序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都有义务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随着“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工作的推进,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的数量大幅增长,但提高“量”的同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质”却不尽如人意。“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实施后,我国有限的刑事辩护律师将承担比以往更多的指定辩护任务,面临着更大的办案压力,在办案时间与效率上无疑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补贴微薄,无法保障律师作为一个社会人在社会生存中基本的物质需求,因而被追诉人目前是有律师为其辩护,但指定辩护的案件质量不高,没有实现有效辩护。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初心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成为社会主要矛盾。美好生活不单单是物质生活的满足,更是精神与内在的富足,是民主、公平、正义、安全的社会环境。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就要真正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发展不只是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发展,法治、社会、文明、环境都需要继续发展,继而全方位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在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时,法治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关键之一。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司法资源的使用等尚存在进步空间,要营造优良的法治环境、提供优良的法治服务仍需要不断努力。刑事案件是与人民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息息相关的案件类型,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如何兼顾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关键问题,应当发挥刑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指定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不高,除了客观条件、外在因素的限制,内心的理想信念往往被我们所忽略。实际上,除去外在环境的制约,如果辩护律师内在动力不足,内心信念不够坚定,仍然不会为当事人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律师为被追诉人辩护,他们内心的价值认同偏向何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得先明白律师到底是在为谁辩护。被追诉的人只是被怀疑有犯罪事实的人,并不是经过司法程序确定的犯罪之人,因而他们并不一定就是坏人。我们在判定被追诉人为坏人时,往往带有主观同情被害人的色彩,而同情心却是极易发生改变的情感。福柯曾描绘过一个犯人被四马分肢、焚尸扬灰的公开处决场面,这种公开的刑罚被当作是一种警示民众尊法守法的公共景观盛行一时,然而这种野蛮的惩罚方式后来却遭到了抵制,在公众眼中刽子手仿佛成了新的罪犯,而法官正是背后的主谋。此时,人们的同情心无疑偏向了犯人,而忘记了他曾经犯下的累累罪行。因而,律师不是在为一个好人或者坏人辩护,他们只是在为一个尚未被确定有罪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尚未确定有罪的公民是应该比照罪犯待遇限制其各种权利,还是应该将其认定为无罪之人给予其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呢?理性的人会选择后者。无罪推定原则是指遭受刑事追诉的人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贝卡利亚对此做了经典阐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3]该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国际人权公约也将其纳入条文体系。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为被追诉人的辩护权提供了制度保障。被控诉的罪行发生时,我们并不是目击者,从来不会真正清楚被追诉人是否有罪,无论他们可能实施了何种残忍行为或将面临何种严峻的刑罚,在一个法制健全、文明发达的社会,他们均有权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被追诉人在面对司法机关代表的暴力机器时往往较为弱小,可能会遭受限制甚至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仅仅指望司法机关的自我约束与谨慎从事是难以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的。刑事辩护律师在此刻挺身而出,为的就是保障一个假定无罪的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已庄严地载入宪法的人权。

律师不仅仅是为保障人权而辩护,积极辩护也是律师的职业操守,达到良好辩护效果的同时利于防止出现司法错误,促进个案公正。我们不相信“上帝”的全知视角,只能根据证据间接倒推案件事实,律师在每个案件中要做的正是根据证据裁判原则,判断基于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考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的一系列程序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对罪名、量刑提出建议;在庭审中为法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供帮助,确保有罪判决是依据指控他们的证据做出,保护无辜者不受其罪,有罪者罚当其罚。如果出现司法错误,造成的不良影响将是双倍的,在放纵了一个坏人的同时冤枉了一个好人。一个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個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4]。在司法公信力减弱的同时,人们的司法安全感也会降低。

四、做好新时代德法兼修的刑事辩护律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5]。律师作为我国法治队伍的一员,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要不忘初心,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

(一)利用内外机制联动,促使刑事辩护律师履责

首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司法建设的关键和根本,是新时代司法队伍的共同理想信念和法律从业者的核心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之后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始终坚持将人民作为法治发展的根本力量,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根本目的。在刑事辩护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在法律的本体、法律的目标上强调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通过制度来实现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律师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与被告人进行充分交谈的过程中,要结合法律规定、自身的辩护经验、专业知识以及案件掌握程度对被告人做出刑事辩护,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益,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遵循先无罪再轻罪的辩护思路,充分收集证据,而非一开始即以套话展开有罪之轻罪辩护。假如辩护律师一开始即确认自己的当事人有罪,那么即使是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其最后也难被无罪释放。更甚之,会出现律师做有罪辩护,而法院出无罪判决的尴尬局面。因此,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另一个维度也应该对辩护人之有效辩护予以启示。当然,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独立于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拒绝非法利益牵连。在后续工作中更有针对性地了解案件发生过程,履行忠诚义务,实现从有形辩护到有效辩护的转变。

其次,面对刑事辩护的困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指示精神,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寻求提升辩护质量、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途径。而辩护的内在动力,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提供司法服务的责任与担当。把刑事辩护律师的思想政治教育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新时代辩护律师队伍教育整顿,一要深化学习教育。要采取集中办班、分层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律师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培训的力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训词精神,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总结鲜活经验,分析苗头性问题,听取意见建议,强化攻坚难题,大胆探索经验,不断提高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夯实政治忠诚的思想根基。二要完善工作措施。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在学习规章、对照检查、撰写思想小结或剖析材料、制定整改措施等各个环节,细化工作标准,规范工作程序,深入推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三要开展好行风评议活动。要认真组织行风评议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律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提出处理办法。积极探索律师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要通过调查摸底,掌握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基本情况,查清律师党员、流动党员的数量,一方面,对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落实制度,加强规范,探索创新工作机制,保证每个律师事务所党组织都能正常开展活动;另一方面,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要分析原因,寻找对策,并尽快建立。要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律师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不断提高律师党建工作的水平。

(二)刑事辩护律师要坚持“天平倒向弱者”的原则,积极履行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

1979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颁行首次确立了律师“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1996年《律师法》正式通过,将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2007年《律师法》将律师称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执业人员”。律师定义经过两次修改,背后蕴含着弱化律师为国家服务性质的理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律师的第一要务。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往往面临着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自由、财产剥夺的刑罚,万分之一的错误将对当事人造成百分之百的损害。按照委托代理理论,无论是委托辩护还是指定辩护,辩护人均与被追诉人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辩护权已委托给辩护人行使,因此,辩护人应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

忠诚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应将维护被追诉人利益作为辩护的目标,尽最大努力选择有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辩护手段和辩护方法。刑辩律师在履行忠诚义务时要达到有效辩护标准。狭义的有效辩护着眼于律师在诉讼各个阶段的表现和行为,关注律师的辩护质量[6]。刑事辩护律师在诉前阶段应认真负责、积极履责,勤勉地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搜集与案件事实、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检索整理相关法条、指导性案例,阅读与案件相关的文献资料,及时纠正司法人员程序违法行为,选择恰当的辩护策略,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刑事辩护律师也要与被追诉人充分沟通,尊重被追诉人的独立意志,与被追诉人形成合力,使被追诉人真正能动地参与司法程序,成为参与刑事诉讼的主体,而不是一味被公权力机关、司法程序推着走的客体。作为控、辩、审三角结构之一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诉讼中要采用精良的辩护技巧,提出符合个案特殊性的辩护意见,顺应我国由公、检、法流水作业向庭审实质化改变的趋势,敢于质疑公诉方,积极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标志着我国进入了新的发展环境,要在新条件下继续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努力迈进,这个时代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为人类做出更大贡献的时代。在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公众对司法公正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期待。刑事辩护律师在个案中积极履责,提升案件办理质量,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时,也要考量社会公益。忠诚义务是有限度的,不能为了片面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突破原则,越过我国法律的例外性规定。忠诚义务行使的边界是社会公益,刑事辩护律师负有维护事实真相的消极义务,不得提供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也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为己方当事人谋取非法利益。

(三)刑事辩护律师要坚持党的领导,践行社会公德

从国家法律大事记的梳理来看,在新中国成立之前,针对解放区司法活动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采用规范性文件明确了人民司法的基本原则。在新中国成立后进一步明确党领导立法的原则,为我们国家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调,现如今更加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立法先行成为共识。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当改革开放走过40余年,立法不僅要坚守对社会需求做出回应的本职工作,更要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促进社会的均衡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在社会主义法治层面能取得今天的成就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党的建设之间的结合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发挥全面依法治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刑辩律师也要置于党的监督和领导下,不能例外。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守法的前提是要懂法,要让社会大众懂法就离不开一支强有力的法治队伍。在普法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中的党员干部要在体现出先进性,在积极参与普法的同时,利用好自己职业身份所带来的公信力,有选择性地将与人民群众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整理归纳,将法言法语转换为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讲述,不仅增加民众的基本的法律知识,也能增加民众对律师队伍的认同感。一言以蔽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刑事辩护律师应该以朴素的情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正确的职业观和精良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以人民为中心,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陈瑞华.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回顾与展望[J].政法论坛,2019,37(6):3-17.

[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1.

[4]朱孝清.“不枉不纵”被“宁纵勿枉”取代了吗[N].检察日报,2020-05-07.

[5]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3-8.

[6]熊秋红.有效辩护、无效辩护的国际标准和本土化思考[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6):12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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