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经济学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应用

2022-06-08 02:04王子扬
全国流通经济 2022年5期
关键词:投保人保险制度存款

王子扬

(香港中文大学,中国 香港 999077)

一、现阶段将数量经济学应用于存款保险制度情况分析

1.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存款保险市场普遍同时具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2个特点。其中,在处理存款保险市场的道德风险方面,是指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投保人在投保后的防范措施,或是事后信息不对称时的措施,应当说其是现有存款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缺陷。为此,可引入静态模型来作为推断(该模型由2个时期构成)。

假定:t=0时,银行支付特定的存款保费;t=1时,存款人将获取补偿(无论银行资产是否充足,均是如此)。在此前提下,为地使分析条件更具简介性,可在演算过程中将无风险利率规范化零;通过此便能延伸出银行资产负债情况(见表1)。

表1 银行资产负债情况

t=1时,股东接受银行的清算价值如式(1)所示。

式(3)中,F为股东权益。

由此可得,股东权益价值实质上所指向的内容由三个部分组成:①自身初始价值;②贷款价值增加额;③来自存款保险机构净补偿额(或正或负)。

假设−L有可能呈现两种价值形式,贷款成功概率为θ,价值为X,贷款失败的概率为(1−)θ,价值为0,这样银行股东的预期利润如式(4)所示。

若基于前述提及的式(4),难以推断出道德风险难题。假定P固定,银行自由决定融资的项目特征(θ,X)。对于各类NPV相同的项目,银行更倾向于选择成功概率θ最低的项目,换言之,银行将选择风险最高的项目。

2.逆向选择问题

对于存款保险公司来说,如果其能够实现观察并预测银行风险特征(着重指的是前文提到的D/L和σ)的能力,则会以更加客观的态度完成对存款保险的定价工作,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得到保证。但需要注意的是,置身于不对称信息环境中,该问题并不能停留在理想层面,而是掺杂着诸多干扰因素,需要做系统性的分析。保险公司事前无法掌握投保人的风险程度时,将产生逆向选择行为,此时的结果则是保险水平难以达到最优状态(相比于对称信息时),此时保险市场的参与者发生改变,具有高风险的银行驱赶低风险的银行的特点。非对称信息下的保险合同如图1所示。

图1 非对称信息下的保险合同

为了进一步说明逆向选择问题,可将存在高风险与低风险两种类型银行作为案例来说明;而对于此,两类投保人出现状况的概率则分别表示为PH以及PL。从图1可以看到,UH与UL分别表示高风险型银行和低风险型银行的无差异曲线;在出现风险概率方面,PH为高风险,PL为低风险,而由于二者在发生风险概率上的关系体现为PL>PL,因此在确定性收入线上,PH与PL的斜率关系则表现为前者小于后者。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保险公司在明确银行真实类型前提下,会根据实际情况来给与银行完全保险;但是,有所不同的是最优合同的出现点位,例如低风险银行在L,而高风险银行则与之不同。

若保险公司对银行真实类型情况的掌握不足,仅指的是其属于高风险、低风险的概率(此处将两项概率分别视为u和(1-u)。在此条件下展开分析,若保险公司收取k的保险金,出事后支付投保人∆x,保险公司的期望利润如式(5)所示。

由此进一步围绕0期望利润曲线的分布关系展开分析,可以得知其介于AH和AL间。基于此,则可以从消费者层面进行考量。对于这类群体来说,当其已得到完全保险时,那么N就是集中可满足零利润约束条件保险合同的发生位置。但需要明确的是,N并非均衡,这对于低风险类型银行来说,鉴于其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所获得效益比不参加时耕地,因此低风险类型银行往往参与投保的意愿性不强;也就是说,现阶段参与投保通常都只有高风险类型的银行。在此情境下,低风险银行相继退出,但也正是在此变化下,若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调整保险金和赔偿金,那么会在很大程度上面临亏损局面。

对此,保险公司需进行对应调整,以实现最大可能性地规避亏损问题。在图1中,保险公司可以把保险提高到H点;此时,保险市场的参与者中以高风险类型为主,相比之下市场中的低风险类型银行被赶出,这一方式能够更充分地体现了存款保险市场逆向选择这一特点。

二、依赖于银行资本化状况保费制度

为了明确增加资本金率的情形,可以分析银行收益模式来实现,具体体现为:假设将银行提高资本金设定为K,各股东减少流动资金设定为K',新增股份设定为E+K,那么效用函数在此影响下会产生一定变化,而存款者效用不会受到影响,依然会保持原有状态。

在采取提高资金的方法后,会产生两个方面的结果:①股东的折扣损失增加;②银行发生危机的概率bφ减少。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

在存款保险合同中,重要组成要素包含保险主体和保险客体,各自的涵盖范围有所不同。其中:保险主体主要由保险人、投保人及受益人三部分构成;保险客体即存款,由作为保险标的物的存款人将款项存放于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维护保险主体和表现客体利益方面,存款保险合同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保险责任、期限、应尽义务等方面对保险主体间法律认定进行了明确体现;同时,还清晰体现了保险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详细内容。

存款保险是保险形式中的一类,其性质与其他保险形式并无明显的差别(即以投保人为介,在确保存款保险负担计算结果合理性前提下所形成的基金);鉴于存款保险往往会具有较大规模,因此可将这一概念理解为需要经济补偿和赔付时的关键物质保证。

具体从如下两个方面切入,加深对互助共济制度的认识。

一方面,保险人指的是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人指的是存款性金融机构,两者之间存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交换关系。详细而言,投保人支付特定的保险费,借助此途径购买保险商品,在此方式下可以实现风险向保险人的转嫁;在此过程中,投保人要将特定依据作为标准来向保险人收取一定比例保险费,这样一来,当保险人顺利出售保险商品后,就能以经济补偿方式来实现承担投保人风险损失的目标。

另一方面,从投保人群体来看,其存在密切的互助合作特征,对于此类主体而言,其往往会对存款保险集中度高的投保银行予以高度重视。这是因为,该类型银行能够较大限度地分担起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以投保人面临产业倒闭的情况为例,由于之前已将存款存放于投保银行,因此此时可以较为有效地分担经济损失,不至于承受过大的打击。

四、对我国的借鉴

1.加入存款保险制度的选择

得益于体制层面的优势,国有商业银行已经在此领域有所突破,即使用了具有隐含性质的由政府作为担保方这一模式。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也逐渐开展了在股份制改造方面的各项工作;在此过程中,无形中弱化了原有的将政府承担作为无限担保这一方式。除此之外,还需注意到各类有较强经营风险的股份制银行,总体来看环境复杂,而在此复杂的环境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例如,对其经营状况以及风险的认识程度有限。作为银行自身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成为主要的依赖因素,在制定经营管理策略时更倾向于此方面,此时银行为了弥补较多的存款成本,会踊跃地在业务活动中冒险。在此局面下,对于风险较高、资金有限的金融机构而言,将会享受到获益的甜头,而反观经营稳健、实力雄厚的银行,则有可能在该竞争环境中遭到损害,显然这是一种优胜劣汰遭到破坏的情况,不符合市场规律。从这一角度来看,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1-3]。

2.建立存款保险基金

基金制度兼具规范性、专款专用等多重特性;与此同时,鉴于事后收费会很大程度上造成在经济层面上出现外部性传导情况,因此与事前成本相比,事后成本明显偏多。以融资视角出发,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阶段某一项目以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建设的现象已具有普标性,甚至已成为国际惯例。于我国而言,也可以从中获得启发,即在项目建设设计阶段,则可将投资额设定为政府与银行各出一部分的模式,从而形成共同出资模式;该模式认购股份的判断标准是财政部拨款、央行认购、投保机构根据所出资净资产的特定比例。

3.保费计提比例的要求

目前,纵观全球环境,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则采取的是风险调整方式。根据对前文所述内容所作的分析与结论,本文倾向于建议我国可采取将风险作为基础,来灵活调配保费比例进行的调整型保费制度。

4.适度提高资本比率

资本是指银行资产和银行对其负债的差额的会计记录。为了更为直观地理解资本,此处举例说明:假定某银行的资产由已发放的2000万元贷款组成,负债由1800万元存款组成。尽快项目资金清晰,但只建立在这两个条件下是无法估算出资本数额的,因为资本主要由贷款市值来决定。

由这一例子可知,管理者在判断银行是否破产时,将会充分考虑到成本或账面价值,即从此方面出发来更好地估算资产价值。也就是说,管理者在估算资本比率的过程中,宜采用更科学、更合理的市价价值会计制度。

就银行而言,为了实现提高资本比率这一目标,则需将持有更多次级资本作为重要推进。具体而言,是因为这一途径的原理为:通过借入资本再加之原始资本,可在双重保障下来为存款保险公司作进一步保障。

然而,银行必须明确的是,如果出现承担过度的情况,那么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将会导致银行在后期要付出更大代价;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提供次级资本的债券持有人为了能够更好地获得承担风险的补偿,其往往都会在利率上对债券提出更高要求。所以,在此模式下,债券持有人不会只考虑资产账面价值;同时,如果债券持有人把银行实际资本视为零时,就不会购买该银行所投放的债券。

5.降低保险额度

新时期,储蓄结构发生显著的转变,以往低收入平均持有的小额储蓄相对较少,取而代之的是占有结构不平衡、两级风化的状态。由此看来,存款保险的工作重点应该设置为保护小额储户。概而言之,存款保险制度应在处理道德风险时就获得成功,而为了达到此方面的目标,则需要在方案中加某种免赔额,或是深度开展共同保险的设计工作[4-6]。

具体到我国的实际环境中,则要保证超90%的居民存款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对于大额存款人以及企业而言,则要重点关注超高限额的存款;对此,采用比例赔偿这一方法是较理想的的处理方式。而对于期限较短部分存款来说,则可选择较高额度的保险。相比之下,部分存款的期限较长,妥当的方法是选择相对较低的额度,即在此方面可以考虑“累退制”的合理应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存款保险制度属于金融制度的范畴,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挤兑稳定金融体系,但同时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难题。为了全方位地保障居民储蓄存款的安全性,本文描绘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思路以及具体的工作方法,希望所提内容可作为同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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