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新编

2022-07-11 09:18王木木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2年5期
关键词:遗失物酬金无权

文/王木木

从前有个人养了几只羊,一天早上,他发现羊圈破了个窟窿,少了一只羊。

邻居看到后说:“羊应该是从窟窿跑出去了,你赶紧把羊圈修一修吧。”

可丢羊的人说:“羊都已经丢了,还修它干吗?”

结果第二天早上,这个人发现又少了一只羊,才后悔没有听邻居的劝告。他想,现在修还不晚,于是赶快堵上了那个窟窿,并把羊圈修得结结实实。之后,他再也没有丢过羊。

公开悬赏寻羊,因酬金支付起纷争

丢羊的人心里一直惦记着那两只丢失的羊,于是,他跑到集市上张贴了一张寻羊启事,上面写明了羊丢失的时间、地点,还具体描述了两只羊的大小、特征。启事最后还写道:“帮忙找回一只羊,现金酬谢三百元;帮忙找回两只羊,现金酬谢六百元。”

过了十多天,邻村的张三牵着一只羊,敲开了丢羊人家的门。张三指着羊对他说:“你看看,这是不是你丢的羊?我在山坡上发现它的。”

丢羊的人凑近看了看,激动地说道:“这是我的羊!它身上有我做的记号。太感谢你了!”

张三说:“我记得你的寻羊启事上说,找到一只羊给现金三百元。”

羊主人面露难色,犹豫半天后说道:“三百元有点儿高,这样吧,为表感谢,我给你两百元。”

张三认为羊主人不守信用,于是便与他在门口争吵起来,引来了路人围观议论。

这时,人群中有个年轻人站了出来,对羊主人说:“你作为悬赏公告的失主,应该按照之前的承诺给人家三百元。”

羊主人生气地说道:“捡到别人的东西本来就应当归还。我现在同意给他二百元,已经不少了。我哪怕一分钱不给,他也拿我没办法!”

年轻人摇摇头,说:“非也,非也。”之后,他从怀中拿出一本《民法典》,翻到其中一页,对羊主人说:“你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你之前发布了寻羊启事,明确了悬赏的酬金金额,现在别人将羊给你找回来了,你有义务按照承诺的金额给付对方。”

羊主人听后心悦诚服,将三百元给了张三。

捡到羊后曾欲占为己有,还能不能要酬金

虽然一只羊找回来了,但另一只羊迟迟没有消息,羊主人对此非常苦恼。

一天,有人偷偷告诉羊主人,他丢的羊在李四家中。原来半个月前,李四在路上捡到了这只羊,便偷偷把羊养在自己家中,想找个机会将羊卖出去赚一笔。可羊还没卖出去,李四就听说了同村的羊主人正在寻羊,于是他特别叮嘱家人不要将捡到羊的事说出去。

羊主人赶到李四家中,果然看到了那只丢失的羊,便要将羊牵走。

李四拦住他说:“我既没偷也没抢,羊是自己跑到我家来的,它就是我的,你不能把它从我家牵走。”

羊主人说:“我是羊的主人,你没有权利阻止我。占着别人的东西不还,是违法的。”

李四又说道:“你领走也可以,但是你要按承诺把悬赏的酬金给我。另外,这半个月,我不能白给你喂羊,你应该给我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否则的话,这羊你别想领走。”

羊主人说:“你好不讲理!你明知道是别人的羊还想占为己有,如果不是被发现,你会把羊还给我吗?现在怎么好意思找我要钱?”

两人出门找人评理。这时,羊主人又看到了上次的那个年轻人,于是拉住他说:“你是个懂法的,麻烦你给我们分析分析,我该不该给他钱?”

年轻人听了事情的经过,思考后说道:“这个钱可以不用给。”

李四生气道:“为什么?难道我就白给他养了半个月的羊吗?”

年轻人回答道:“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你捡到羊后,既没有寻找过失主,也没有将羊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反而将它藏在家中占为己有,你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遗失物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你无权要求对方支付你管理羊的费用,也无权要求对方支付赏金。”

李四哑口无言。羊主人顺利将羊牵回了家。

羊主人经过这次丢羊事件后,不禁感慨道:“以前觉得法律离我们很远,现在才发现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以后,我要学法、守法,这样才能在遇到问题时,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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