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吐鲁番诉状制作者官代书初探*

2022-07-11 07:52魏晓金
关键词:代书诉状吐鲁番

魏晓金

(新疆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

清代的州县普遍存在一种叫做官代书的人员。官代书是通过州县官府考试,为官府批准的专门代当事人书写诉状的人员,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杜绝讼师兴讼。学界前贤已关注清代官代书问题,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涉及到台湾淡新、天津宝坻、浙江黄岩县、四川巴县和四川南部县等地。①与官代书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参见:吴佩林《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官代书研究》,《法学研究》,2008 年第2 期,第149-160页;邓建鹏《清朝官代书制度研究》,《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第123-137页;胡剑《清朝的“官代书”及其戳记》,《中国律师》,2009年第2期,第84-85页;李艳君《清代的代书及代书戳记》,《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期上,第176-177页;唐泽靖彦作、牛杰译《清代的诉状及其制作者》,《北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辑,第25-44页;郑小春《清朝代书制度与基层司法》,《史学月刊》,2010年第6期,第34-43页等。这些成果多为内地州县的情况,涉及边疆地区的较少。笔者查阅《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时发现,官代书与清末吐鲁番司法息息相关,是清政府统一新疆过程中,治理基层社会的体现。因此,本文拟利用《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对清末吐鲁番官代书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官代书的选任

据《大清律例》载雍正七年定例,“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1]525。这表明官代书采用考试的方式选取。又据《清稗类钞》“代书须考充”条曰:“代书,州县署有之,当行政、司法混合时代,以代诉讼者书写状纸者也,必考允”。考试当天,官员高坐堂上,“应考者静候点名给卷,试以策论或告示,所命题率为清讼息争、奉公守法等语”[2]。衙门根据成绩张榜公布录用名单,给以戳记作为合法代书的凭据。通过学者对巴县档案、南部档案、黄岩诉讼档案等地方档案的研究②案:有关官代书选任的研究,参见邓建鹏《清朝官代书制度研究》,《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第123-137页;唐泽靖彦作、牛杰译《清代的诉状及其制作者》,《北大法律评论》,2009年第1辑,第25-44页。,发现清代官代书是通过考试录用的,那么清末吐鲁番也是通过考试选取官代书吗?

光绪八年(1882)十一月十九日,吐鲁番同知通谕百姓“本府到任,已考取代书,誊写词状,毋得颠倒是非,任藉端讹”[3]吏科1册,242。这说明此时选拔吐鲁番官代书的考试结束,人选已经确定,官府对官代书作状提出了要求。可见,吐鲁番也不例外,确有通过考试选取官代书。但是,又据史料发现,吐鲁番还存在其它选取官代书的途径。

大老爷案下敬禀者,窃书等因,代书武绍堂告假回籍,则代书之责现无人理写,书等访查有吴莹堂,系敦煌县人,和平老诚,书等举保办理官代书责任,恳祈大老爷允准,饬放发给戳记,以专责成,恭请福安,伏乞钧鉴,静候批遵。[3]吏科1册,90

这则材料是光绪五年(1879)五月初十日由经书魏虎、陈思明、密昌龄、李元植等推荐吴莹堂为官代书的禀文。这一禀文得到的批复是“候验充给谕”。虽未发现吐鲁番厅所下发的谕文,但是在光绪五年五月之后的诉状中可以看到很多吴莹堂的戳记。此外,在光绪十一年(1885)二月初二日的房科卯薄①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1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69页。,光绪十二年(1886)六月书办卯薄中都有官代书吴莹堂的名字,“官代书吴莹堂,敦煌人,四十五岁,三年到”[4]吏科2册,34。证明此人最终是被批准录用的。

大老爷辕下敬禀者,窃书一介庸愚,知识浅陋,前在哈密署,蒙恩培植,谕充吏、户两房经书,奉谕之下,矢慎矢勤,以期报效,惟自恨缘分浅薄,不能长沾化雨,久不恩膏。洽值奉谕,遇宪迁升,当此之时,焦灼百状,孺慕情殷,誓期恒待左右,始足生平之愿,无如公务羁身,难遂否,怀静言思之,惟引领以候喜音。昨岁六月,忽闻宪台荣升吐郡,欣然兴起,即欲匍匐驱吐,因事羁阻,至今岁五月,始得驰赴辕下……现时代书堪以需人,如蒙府准,恭候批示……[4]吏科2册,224

这则材料是光绪十三年(1887)十一月,一名叫古显廷的人自荐充任官代书的禀文,此人曾在哈密署任吏、户两房的经书,在禀文中他表达了自己想充任吐鲁番官代书的意愿。遗憾的是吐鲁番厅的批复是“代书现在有人,毋渎,此批”。古显廷未获批准,这间接证明在吐鲁番存在自荐为官代书的方式。

除了上述考试、推荐和自荐为官代书的方式,还有一种兼任官代书的方式。盛相如、杨闻礼、艾学书和桂馨等都是兼任的官代书。盛相如是刑房经书,光绪二十七年(1901)十一月二十日,吐鲁番厅谕文“户房清书盛相如接充刑房经书”[5],说明盛相如在此之前就已担任户房清书。同时,他所作的诉状早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八月已出现,这表明他已兼任了官代书。更为直接的证据是,光绪三十三年(1907)正月初六日,吐鲁番厅点验署内书办毛拉卯薄中,明确载有“刑科经书:盛相如兼仵作、代书”[6]。艾学书是礼兵科经书,而且还是吐鲁番义塾培养的维吾尔族学童,他的名字多次出现在义塾的名单里。例如光绪十七年夏季分,他考取汉墩义塾“附课三名,阿应选(缠童)、艾学书(缠童)、汉文焕(缠童)”[7]户科29册,390,光绪二十年夏季分考取老城义塾,“正课二名,艾学书(缠童)、刘文中(汉童)”[8]礼科30册,248。桂馨,他的戳记在诉状中出现的较少,曾是户房清书。②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6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页。桂馨也是吐鲁番义塾所培养的维吾尔族学童,光绪二十年夏季分考取三堡义塾“正课三名,桂馨(缠童)、鱼学诗(缠童)、许有成(缠童)”[7]礼科29册,390。艾学书和桂馨两名维吾尔族学童,颇得吐鲁番厅重视,“该厅艾学书,资甚可造,而家境贫,亲老所得膏火,不足资养赡。如果属实,应由朱丞另行设法,俾得一意攻读,或拨给官地若干亩更好。为缠疆造就一读书人,比赈济几户穷民功德尤应加倍”[8]礼科30册,265。不久后,官府就划拨了官地,同时也给类似情况的桂馨划拨了官地,“三堡塾桂馨景况与艾学书相同,艾学书既经回王拨给地四十亩,应由前项充公地八十亩内再拨二十亩,并回王所给共得六十亩,俾资养赡,下余充公地六十亩,概拨与桂馨领种,以示鼓励,而昭平允,仰即遵办,具报至艾学生提入厅署读书,洵得内浮医法,地方官肯如此用心,当无不成材者”[9]。由此也可见,吐鲁番义塾所培养的维吾尔族学童成为了官府的可用之才。

不仅一味赞颂、阿谀逢迎标榜是“正能量”,连《面相手相断吉凶》《情人老婆哪个重要》《球员性感娇妻排行榜》等封建迷信、鸡毛蒜皮、文化垃圾也都标榜起了“正能量”标签。而与此同时,一些犀利辛辣的针砭时弊之声、月旦社会之语、激浊扬善之鸣以及给领导提个意见、讽喻邪恶丑陋等,反倒被某些人谬斥为负能量。

通过吐鲁番官代书的选取途径,可以发现官代书与官府中的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特别是兼任官代书的文职人员,具有着矛盾却又统一的双重身份,作为官府的文职人员,他们并不希望民间产生太多的诉讼之事而增加工作量,而作为官代书则需要有更多的诉讼以赚取费用。在司法档案中发现,吐鲁番的日常诉讼并没有那么多的惊心动魄的案件,多为一些日常的利益冲突,普通百姓会很在意这些事件,官代书则会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需求强生枝节,借以兴讼。于是,他们在官府与百姓之间左右逢源,赚取陋规费,势必影响到基层司法职能的正常行使。

从光绪三年(1877)至宣统三年(1911)的35年,吐鲁番共选取了17位官代书。③据笔者目之所及,未在其它档案中发现清末吐鲁番官代书者的姓名。笔者将官代书的相关信息做了整理(见表1)。

表1 吐鲁番同知任内的官代书

根据表1,发现吐鲁番官代书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官代书连任的现象很普遍。在南部县档案中,由于新官上任,都会重新考设官代书,所以有的官代书不一定能考中连任。①参见吴佩林《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清代官代书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第153页。在黄岩县档案中,官代书连任的情况并不多,任期有短期化倾向,近似于一朝天子一朝臣。②参见邓建鹏《清朝官代书制度研究》,《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第128页。郑小春则认为在不违反约束的情况下,官代书一般没有从业时间限制。③参见郑小春《清朝代书制度与基层司法》,《史学月刊》,2010年第6期,第39页。吐鲁番官代书连任的情况很普遍,如盛相如、成弼臣、汪聚贤分历经 8 任、7 任、6 任同知。有些吐鲁番同知甚至完全不调整上任同知任内的官代书。如傅寿森、彭绪瞻和朱冕荣三任吐鲁番同知任内的官代书都是成弼臣和瞿善堂。沈先鉷和邓以潢任吐鲁番同知任内的官代书都是成弼臣和何春荣。

清末吐鲁番并非每一任同知都会专门举行考试录用官代书,究其原因可能是当地能够胜任官代书的人不多,没有太大的选拔余地。另外,吐鲁番同知流动性较强,任期较短,事务繁忙,只会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补充和调整。这可能是清末吐鲁番官代书选取方式出现多样化的原因。

二是清末吐鲁番一任同知的官代书数量最少时仅有1 名,最多时为5 名。清代全国各州县的官代书数量并不相同,光绪三年至光绪四年,南部知县徐金镛任内有6名官代书,④参见吴佩林《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清代官代书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第152页。差不多同一时期,吐鲁番同知奎绂任内有4名官代书,但四名并不是同时存在,如武绍堂告假回籍,吴莹堂才接任。光绪二十五年,巴县新任知县考取的正副官代书各10名,淡水和新竹的衙门录用5 名官代书。⑤参见吴佩林《法律社会学视野下的清代官代书研究》,《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第152页。约在同一时期,吐鲁番同知邓以潢任内有2 名官代书、文立山任内有4名官代书。相较于上述地方,吐鲁番一任同知任期的的官代书数量最少,而且也没有正副代书之别。

清末吐鲁番出现上述的情况,与内地有不同之处,究其原因有三。一是经历同治之乱,吐鲁番人口锐减,咸丰十一年(1861)有1.9 万人,光绪六年(1880)仅有0.2 万人。⑥参见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5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646页。百姓人口基数小,诉讼案件自然也少了,就不需要多名官代书代写诉状。二是诉状是由汉语撰写的,这就要求官代书必须熟练掌握汉语,熟知诉状的写作规矩。根据官代书的姓名推断吐鲁番的官代书可能多为汉族⑦案:艾学书和桂馨等为维吾尔人。。这时期汉族人口数很少,在吐鲁番老城、新城、连木沁、汉墩抄、葡萄沟和苏巴什这些人口密集的地区,共有9 395 人,其中维吾尔族5 588 人、回族3 100 人、汉族仅有707 人。①参见刘勇、张莉《晚清新疆吐鲁番厅若干人口问题探究——以清代新疆吐鲁番档案为核心》,《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第141页,根据表3吐鲁番部分城乡地区人口民族结构表(人口数)统计。除去女性、老幼和不识字的男性,符合官代书标准的人选较少。例如官代书吴莹堂,为敦煌人,四十五岁。郭化亭是陕西渭南人,四十岁。②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页。从年龄上看,两人绝对不是最佳人选。所以以考试的方式选拔官代书,并不是最有效的方式,而推荐和由文职人员兼任则可能是最有效的选拔方式。三是占人口多数的维吾尔族民众诉讼意识不强。在中国古代社会,官府兼具行政与司法职能。清朝收复新疆后,对边疆的司法控制不断强化。但是吐鲁番地区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力依然存在。维吾尔族民众虽然日渐认同大清法律,可是认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维吾尔族民众不可避免的会选择伯克、台吉去解决纠纷,通过官府解决纠纷的诉讼意识相对较弱。明诉状主要是诉讼人叙述事由,官代书代笔。这种情况,吐鲁番明确要求,官代书书写呈词,“止将原被情节问明,用眼前话语书写清晰,令阅者一目了然……若颠倒是非,强生枝节,无情者强词夺理,抱屈者喊冤”[3]吏科1册,90,亦所难容。

清政府要求州县的诉状须在官印状纸上书写,这种纸是官府先行印好,原告买来,官代书逐格填写再加盖戳记。但是清代传统状纸的印纸并无统一规格与格式,中国各直省问刑衙门,虽有呈状格式,然而并未经臣部规定,率皆自为风气,参差不齐,③参见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法部等会奏京师各级审判由部试办诉讼状纸折》,载《清末法制变革史料》上册,李俊等校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13页。全国各地的官印状纸格式有所不同。清末吐鲁番同知奎绂至龙魁任内的官印状纸上只有格子,用于书写诉状的主要内容,见图1。

图1 吐鲁番厅户民若藏就李姓者抗债不还事呈吐鲁番厅诉状④图片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1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1页。

二、官代书的职责

(一)制作诉状

张起宇任内开始出现变化,从构成部分上看更加完善、规范,是一较为完整的诉状。状纸呈长条形,从右至左包括四个部分,见图2。

图2 吐鲁番户民杜云卿控杜万奇昧良鲸吞一案覆呈吐鲁番厅诉状②图片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30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2页、193页、194页,这一完整的诉状由以上3页中的内容合成。

第一部分为状首,有报呈、告呈、诉呈、覆呈、喊呈、抱告等多种名目,状首下是官代书戳记。第二部分首先是原告的姓名、年龄、住址和籍贯等基本信息,其次是诉状的正文内容,书写在格子内,格子的行数固定为20 行,列数为8—38 不等。最后是状尾,完整的状尾依次为原告、被告、词内、干证和日期,有些诉状并没有词内和干证。原被告是必填内容,通常还会注明原被告的住址。词内一般是诉状内所涉及到的人。干证有的是具体的人,有的是一个群体,如“汉回乡约街众等”,有的是物,如“书信二封”“文约”等。①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3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8、335、405页等多处出现。第三部分是留白,待吐鲁番同知阅完稿件后加盖印章和书写批语。第四部分是“告状不准条例”,条例对诉讼有关事宜提出了约束性要求。

此外,还有一些在空白纸张上直接书写并加盖官代书戳记的诉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空白纸上写状,并不符合官府的规定,但是这一现象一直存在,郭化亭、成弼臣、常魁元、何春荣等官代书都在空白纸上写过诉状。不管在白纸上写状还是在官印状纸上写状,官代书所作诉状在内容、字数和格式方面都是类似的。

诉状是诉讼表达的载体,诉讼语言的表达影响着官员对案情的判断。诉状的核心内容是诉状正文部分。官代书所作诉状正文首先用“为……事”的句式,中间填写如“捏词妄控”“昧良抗骗”“霸占房屋”“率众聚赌”等类似的四个字高度概括案情,叙述案由。然后用“情因”一词表示开始详述案情前因后果,官代书为当事人做状,自然是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综观诉状就可以发现,同一类型的案件,同一个官代书所述案件思路和内容相似。最后为结尾,叙述诉讼的请求,通常为套话,但是为了达到官府受理案件的目的,措辞具有一定技巧性。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表明提起诉讼是无奈之举,如“无奈只得哀恳青天大老爷作主,提案讯究,小的夫妻团圆,则小的沾感鸿恩于世世不忘矣”[10]兵科刑科50册,388。“似此欺孤,串通骗银,情实难甘,只得哀祈青天大老爷作主,提案讯究”[11]刑科51册,42,表明百姓是向官府“称冤”,希望得到官府的庇护,并非故意兴讼。二是预测案情可能会发生的最糟糕的结果,如吐鲁番厅属户民蒋福海就控告赵连城拐跑其妻并财物案的诉状结尾表述是“况小的妻室现怀胎孕,不久将产,今被伊拐逃,致小的一门香烟断绝”[10]兵科刑科50册,198。又如吐鲁番户民童生元因家中葡萄被盗,结尾表述是“此时若不追究,诚恐日后为害莫测”[11]刑科51册,419。三是夸大案件的影响力,常用到如下词语:以惩刁骗、以安良儒、以敬刁风、以惩逆恶、以惩枉告等,试图说明受理这一案件不仅是两造之间的私事,也与社会风气有关,以期得到官府的重视。诉状通过叙事逻辑、措辞用语,试图构建重现案发现场,达到诉讼的预期目的。

当然,清代对于官代书所作的诉状是有严格的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1]525。乾隆时期规定“倘官代书有教唆、假捏、及增减情罪、受财、等弊,查出按律治罪”[12]。吐鲁番官府也有类似规定:

谕官代书知悉,查代书之设,原以代无知愚民书写呈词,止将原被情节问明,用眼前话语书写清晰,令阅者一目了然,即酌酧笔费银若干,亦属分所应得,问心无愧。若颠倒是非,强生枝节,无情者强词夺理,抱屈者喊冤莫伸,微特王法,不宥天理,亦所难容。该代书其顾名思义,各自警惕。代书寓处,亦是砚田营生,总宜干净清幽,不得窝藏闲人,嚷吵喧哗。书写呈状原被固有次序,彼此亦分先后,挨次缮写,毋得紊乱,致起争端。[3]吏科1册,90

吐鲁番官府与清政府对于官代书所写诉状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代作诉状,禁止教唆词讼,否则将治罪。

诉状中,有一部分是维吾尔人为原告的案件,这类群体中大多数对汉语的语言文字皆不通,他们如何与官代书沟通作状?存在以下三种可能性。一是官代书本人懂维吾尔语。这种可能性很大,因为吐鲁番是维吾尔人聚居地区,学习维吾尔语有很好的语言环境。此外,官代书中的艾学书、桂馨是维吾尔人,不存在语言上的障碍。二是原告维吾尔人懂汉语。这种比例应该很低,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维吾尔人不懂汉语,如雅合布①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2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3页。、哎沙而②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3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54页。、哈得而③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6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8页。等人,他们是吐鲁番厅的通事④案:翻译人员。清代回疆各城办事大臣衙门都设有通事,主要从事翻译工作。,这就有了第三种可能性,即是通过他人翻译,前提为官代书不能使用维吾尔语交流,原告不能使用汉语交流,这些通事可能充当翻译,帮助原告把维吾尔语翻译成汉语。基于第一种可能性,也有汉族充当翻译。这说明虽然维吾尔人在请官代书作诉状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但他们依然希望能够作诉状,通过衙门为自己伸冤。

(二)加盖戳记,投递诉状

官代书所作诉状,必须加盖自己的戳记。戳记是由官府批准颁发使用,具有法律意义。如官代书郭化亭向吐鲁番厅申请“赐押代书刻用戳记,以杜假冒而重公事,实为民便”[3]吏科1册,273。清末吐鲁番官代书戳记钤在诉状的卷首下部,见图3。

图3 官代书戳记⑤案:此戳记为吐鲁番户名罗怀泰为买卖铁里等捏约霸园等事状纸首部。图片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1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0页。

戳记上部是吐鲁番同知的姓,如:监督府奎、抚民府王、抚民府邓等。戳记下部由三个部分组成:左边是官代书人员的姓名“XX 戳记”;右边是“考取官代书”或者“考准官代书”;中间是“官押”,字迹潦草,目前能辨认出的有“冲冠”“敬慎”“新疆”和“据事直书”等。⑥案:在诉状当中,部分有官代书的戳记,官代书戳记中部的内容为官押,如吴莹堂戳记的官押为冲冠,成弼臣和瞿善堂戳记的官押为敬慎,汪聚贤戳记的官押为新疆,盛相如和杨闻礼戳记的官押为据事直书。官代书戳记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避免官代书作状时虚构情节,夸大其词,干扰司法。

官代书在吐鲁番连任的情况很普遍,但是戳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伴随着吐鲁番同知的更替,官代书所使用的戳记也在发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戳记的上部,如艾学书的戳记就出现过“抚民府刘”“抚民府方”和“抚民府钱”等;二是戳记的“官押”也有变化,如吴莹堂的戳记的“官押”,在吐鲁番同知杨大年任内是“冲冠”,在黄炳琨任内是“至志”。此外,同知任内的几位官代书戳记的“官押”是一样的,如吐鲁番同知刘澄清任内艾学书和汪聚贤的“官押”同为“新疆”。出现这种现象,很有可能是伴随着吐鲁番同知的更替,官代书必须到新一任的同知那里报备,重新刻用戳记,以示对新任同知的追随,避免被取消官代书的资格。

清末吐鲁番厅对诉状使用官代书戳记作出了规定,光绪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吐鲁番官府通谕民间呈诉案件格式牌示“民间投递呈词,均遵用代书格式戳记,亲身赴房登号送阅,不准拦与投递,倘仍用白词,无代书誊写、戳记者,不但不准,概行掷回不阅”[3]吏科1册,242。

这个牌示告知百姓关于作状的两点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官代书的职责。第一是要由官代书书写诉状,第二是官代书要在诉状上加盖戳记并亲自送至衙门并登记。翻阅诉状发现有不少诉状并未钤有官代书戳记,例如光绪七年(1881)二月,赛提海、托乎提买提控告必拉尔昧物不给的诉状,并未出现官代书的戳记,但是在诉状末,有“准提案讯追”的批语。⑦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52 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70页。宣统二年(1910)十月初三日,托古大洪控告回民乡约韩生华恃强压民、纵子行凶的诉状中同样也没有官代书戳记,抚民府王炳章批示了明确的处理办法即“谕饬该管乡约、阿洪查照,秉公理处,拿覆核夺”[13]。此外,在告状不准条例中第一条规定“一词不遵用状式及无代书姓名戳记者,不准”①案:在告状不准条例中出现,在一些诉状后面也直接附有此内容。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第30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4页。。

清末吐鲁番确有无官代书戳记不阅的规定,但是屡禁不止。邓建鹏根据黄岩诉讼档案分析,认为无戳记是因为付不起费用。②参见邓建鹏《清朝官代书制度研究》,《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第125页。光绪五年(1879),吐鲁番官府对于费用的规定是“刻下吐城食物便宜,度用容易,写呈一纸,贫穷者笔费银三钱,殷实者四五钱,再多不准过五钱,倘敢藉端苛索,欲壑莫饱,一经查出,定将该代书责逐,不准复充,并将需索银两立即如数追还,其各凛遵毋违,特谕”[3]吏科1册,90。表明官府所制定的费用并不是高的离谱。那么在吐鲁番出现无戳记的诉状,是否还有其它原因?司法是地方政府的首要职能之一,被列为“大计”考核的主要内容,对于刑名案件不得不重视。可是官员并不会亲自去调查案件,只能通过诉状了解案情,诉状钤有戳记自然可证明是经官代书之手,尚不至于离奇,倘若出了纰漏,至少有据可查,官员应该是高度重视,严格执行才符合常理。由上述例子可见,诉状必须钤有官代书戳记的规定,并没有得到吐鲁番厅的严格执行,给当事人留有了可趁之机。笔者认为这是清末吐鲁番出现如此多无戳记诉状的主要原因。

清末吐鲁番同知批覆诉状时,并没有严格按照无戳记不阅的规定执行。反观之,吐鲁番同知批覆了这些不符合规定的诉状,普通百姓的得以伸冤,逐步信任“青天大老爷”,这也是对吐鲁番厅乃至清政府政权的认同的一个表现。

三、结 语

官代书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群体,清代官代书制度逐步趋于完备,有了官代书的专称、选定办法和规定职责,官代书在清代州县普遍存在。③案:关于官代书起源的时间,吴佩林认为代书何时起源不详,但自唐代开始对代书的代书行为做了限制。官代书制度正式设立是在乾隆年间。邓建鹏和郑小春认为代书制度自宋元一直延续至明清,清朝官代书制度完备。目前,由于资料的匮乏,以及囿于笔者管见所及,新疆何时出现官代书并不清楚。《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的档案表明,至迟到光绪三年,吐鲁番就出现了官代书。④案:《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收录的是清朝光绪元年至宣统三年的档案,档案中有具体日期的,出现最早的一份官代书所作诉状是光绪三年六月初七日官代书李烽堂所作。官代书所作的诉状记载了清末吐鲁番社会中发生的各种纠纷,诉状的语言体现了历史性语境,反映了基层社会的实态,是基层司法实践的一部分。吐鲁番官代书的来源、任期、数量、诉状撰写等方面有其特殊之处,这与吐鲁番的民族构成、习俗有密切关系,但官代书制度的基本情况与内地相似。新疆地处游牧文化与绿洲农耕文化的结合处,新疆的法律文化呈现出多种文化交流、交融的特色,伊斯兰教法、蒙古习惯法都在吐鲁番使用过。随着清朝统一天山南北,新疆与内地的行政建制逐步统一起来,国家法律与此地的法律传统相互博弈,吐鲁番官代书的存在及其为民众作诉状的史实,则从一个方面表明了国家法律在吐鲁番百姓中得到了认可,国家的司法实践已经深入至基层,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力在不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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