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变革*

2022-07-11 07:52马忠法谢迪扬
关键词:国际金融命运共同体

马忠法,谢迪扬

(复旦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8)

一、引 言

自1971 年8 月美国单方面宣布脱离布雷顿森林体系起,国际货币秩序便开始处于“混乱和濒临瓦解的非制度化状态”[1],近年来更是出现了“治理失灵”的情况①参见秦亚青《全球治理失灵与秩序理念的重建》,《世界经济与政治》,2013年第4期,第6页。,以致当下国际金融秩序仍然处于频繁变动之中,给国际经济贸易等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际主义价值观和方法论②参见李爱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本质、基本内涵与中国特色》,《中共福建省党校学报》,2016年第2期,第96页。,其旨在和平、发展、合作和共赢的世界主题下,倡导各国以兼顾本国利益和他国合理关切的行为模式参与国际活动;在国际金融领域,其表现为借助金融力量推动安全、环保、医疗、科技、消除贫困等多方面的全球互惠合作。作为一种超越以往治世理论的哲学范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对国际金融法治构建产生何种指导作用?在该理念的价值取向下,国际金融法治的原则和具体规则又将如何变革?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结合国际金融法治的发展历程,剖析当今世界国际金融秩序混乱的哲学根源,并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框架下,对国际金融法治的变革提出设想。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般理论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下,由中国共产党首先提出、倡导并推行的一种国际主义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逻辑。③参见李爱敏《“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本质、基本内涵与中国特色》,《中共福建省党校学报》,2016 年第2 期,第97-98页。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界定是:“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则明确了它的价值目标:“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2016 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新年贺词中提出“共同构建各国人民共有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自此成为正式的固定表达。①参见马忠法《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创新》,《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第22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理念为“共商共建共享”,其包含了政治、经济、安全、文化、生态五大方面。其中,政治共同体是首要因素,经济共同体是基础平台、安全共同体是核心关键,生态共同体是切入位点,文化共同体是沟通桥梁。②参见孙勇、甘娜《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构成与新安全观总体性内联初探——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思考为中心的分析》,《理论与改革》,2020年第1期,第48-49页。虽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尚属于政治话语体系的范畴③参见李寿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国际法治变革:逻辑证成与现实路径》,《法商研究》,2020年第1期,第48页。,但其倡导的目标价值和行为模式能够提出全球金融治理的新方案,引领国际金融法治走出困境,具有价值观和方法论上的双重先进性。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先进性

在国际治理方面,普世价值与全球治理都曾是风行全球的治世理论,甚至在今天看来,其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影响力。与上述二者相比,“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范式,在价值观和方法论上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先进性。

1.“普世价值”与“全球治理”的缺陷

普世价值源于西方,其认为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平等、博爱是世界普遍奉行的价值,任何国家都应遵循这些价值。④参见周新城《关于“普世价值”的随想》,《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9期,第25页。普世价值论虽然看似合理,但其中蕴含着逻辑上的矛盾。首先,抽象、绝对的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价值的绝对普世性与价值关系的具体性不能兼容。⑤参见陈先达《论普世价值与价值共识》,《马克思主义哲学》,2009年第4期,第3页。其次,普世价值不是单一的,其内部可以派生出众多具体的价值,当这些价值发生冲突时,普世价值论无法给出解决的途径。再次,普世价值秉持的是形而上学的价值不变论,与具体的不断变化中的社会现实存在结构性矛盾。实践中,普世价值论混淆了政治价值与价值共识,其以平等、自由等价值共识为包装输出干扰性的政治话语,达到操控别国并获取政治利益的目的,某些情形下甚至是西方国家设下的“政治陷阱”。在国际金融治理中,“华盛顿共识”乃是普世价值的一个变体,其将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理论强行植入拉美国家,不顾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盲目推行了私有化、自由化和经济紧缩政策,造成了拉美地区多次金融体系崩溃的灾难性后果,致使拉美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仍然受到金融方面的制约。

全球治理是20 世纪90 年代西方提出的一个治世理论,指的是顺应世界多级化的趋势,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制解决全球性的冲突、生态、人权、移民、毒品、走私、传染病等问题,以维持正常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⑥参见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第25页。这一理念看似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颇有相似之处,但其局限性也十分明显。在价值观层面,全球治理理论是以普世价值为指导的,与多元化的世界现实脱节;落实到方法论上,全球治理理论预设了一个治理者和一个被治理者,没有充分调动国际社会各方主体(如非国家行为体中的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及一定范围内个人等)的自主性和能动性,没有强调沟通和合作的重要性,更多地把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等主体固定在被治理的角色上,甚至将它们边缘化了。因此全球治理理论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很难在实践中达到理想的效果。

2.“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以往治世理论的超越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则是对上述二者为代表的以往治世理论的全面超越,其先进性的体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一种价值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的是多元的和发展的价值集合。其充分肯定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以及通过国际合作与文化交流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问题上达到的价值共识,也不排除世界各地的国家、民族、团体根据其固有的历史文化积淀和政治经济的发展状况,自主组建核心价值体系并确定价值之间的顺位。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框架下,各国各民族的价值体系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其可以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阶段、新近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避免了普世价值和全球治理理论指导下的单一僵化的局面,更具包容性、适应性和现实意义。同时,“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是一种方法论。它反对教条主义,拒绝将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盲目移植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中,更不会利用援助条件、贷款优惠等借口,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其他国家的政策或制度。它秉承的是实事求是的精神、因地制宜的理念,倡导各国各族人民发挥自主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探索最切合自身的发展道路。此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将更加注重沟通协作,这种协作是建立在人类命运休戚与共的认识上的,平等、开放、包容、相互尊重等理念将被更深入地贯彻到实践之中。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金融法治的理论指导

1.国际金融法治应当以人为本

“本”指的是世界的基础和本原,是任何一种哲学都试图回答的有关世界终极本质的问题,即我们从何而来,又将去向何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脉相承,将世界终极本质的追问回归到人及其实践之中。①参见张奎良《“以人为本”的哲学意义》,《哲学研究》,2004年第5期,第11页。因此,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框架下,政治胜利绝不是最终目的,经济发展也只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而人在物质和精神层面的诉求,才是包括金融活动在内的一切人类活动的终极目的和意义所在。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指导下,国际金融法治的建设应当把人放在核心和关键的地位,把资本扩张、利润追求等作为一种手段,放在从属地位,切不可本末倒置。

2.国际金融法治应当以长远的人类共同利益为追求

当今全球联系空前紧密,各国命运休戚与共,金融活动更是如此。一个国家良好的金融发展态势将带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活动发展,而发生于一个国家的金融风暴也难以被地理意义上的国界所阻挡。由此可知,一个国家在开展金融活动时不能只追求本国的利益,而应关注他国的合理关切。这不仅是作为国际社会一员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是自身金融活动稳健发展的保障。据此,“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对国际金融法治的构建提出两方面的倡导,一是追求全人类共同的利益,而不是狭隘的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地区利益、集团利益;二是追求长远的利益,不能因短期的、暂时的利益,就放弃全球金融体系的平衡与稳定。

3.国际金融法治应当因地制宜

即便金融领域是国际交流最密切的领域之一,金融活动的开展也不可脱离各国各地区的经济社会现实及其发展水平。适合某些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道路,不一定适合所有国家和民族,它们的经验只能作为不同国家和民族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参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倡导在开展金融活动时,不可生搬硬套他国经验,更不可强迫他国接受本国的经验,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各个国家、地区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当地人民的意愿,制定个性化的发展方案。因地制宜是建立在平等协商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的,在充分认可主体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结合各自的实情,发挥各国的自主能动性,这样才能使恰当的国际金融经验真正发挥效用。在金融活动开展和法治建设的问题上,各国各地区的人民不但有权决定发展的道路,而且有权决定发展的速度,其他国家不可因发展道路和速度的不一致就妄加菲薄,更不可以“共同利益”为由越俎代庖、揠苗助长。

三、国际金融法治发展的哲学困境

自1865 年拉丁货币联盟成立,至1973 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世界范围内已出现过六次主要的国际金融协调实践,如表1所示。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曾被国际社会寄予厚望。在该体系下,美元与黄金挂钩,国际货币基金会员国的货币与美元保持固定汇率。该体系的运转与美元的信誉和地位密切相关,一旦美国经济状况出现问题,该机制的脆弱性和局限性就暴露出来了。20 世纪60 年代,美国国际收支状况出现了恶化的趋势。1973 年2 月,美国货币再次贬值,并宣布与金价脱钩。1976年,牙买加会议达成的牙买加协议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条款进行了修订,在法律层面确认了浮动汇率制和黄金的非货币属性,并将特别提款权代替美元作为主要的储备资产。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结局几乎复刻了拉丁货币联盟、斯堪的纳维亚货币联盟的悲剧。如同历史重演一般,牙买加协定并未将国际货币体系带入新的篇章,而是重回混乱无序的状态。

表1 国际金融协调实践

通过横向对比可以发现,这些国际金融协调的主导国家都试图将自己国家的货币作为金融体系的基础货币,以享受不受限制的外汇红利。最终,六大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无一例外,都在主导国家外汇收支严重失衡、各国货币恶性贬值的混乱中走向崩溃。由此可见,历次国际金融协调的失败绝不是偶然,而是因为其指导思想——以资本为本位的经济理性主义——存在体系性的漏洞。下文将从指导思想的角度出发,逐一分析国际金融法治所面临的哲学困境。

(一)从“人本”到“资本”的异化

14 世纪中叶,文艺复兴运动吹来了人文主义的春风,把人的自我觉知从中世纪的黑暗中唤醒。人文主义主张一切以人为本,承认人的价值与尊严,把人看作万物的尺度;人有权追求人生幸福及自由平等,反对等级观念。这一时期,人本身的价值和意义受到空前的重视。然而,文艺复兴运动作为一场资产阶级的文化运动,有着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在利用人文主义突破了宗教和封建势力的枷锁之后,其又悄无声息地完成了从人的本位到资产本位的异化。所谓资产本位,就是以资本的扩张和利润的攫取为人类一切活动的核心,人从“目的”退居为“手段”,沦为资本扩张的工具。这在国际金融法治的发展历程中表现得淋漓尽致。首先,在资本的怂恿下,殖民者一面喊着民主法治的口号,一面无视原住民的物权与人权,实行野蛮屠杀的“双重标准”。①参见倪正春《自由的悖论——早期殖民国家的双重标准》,《经济社会史评论》,2019年第4期,第79页。“西欧地区已经基本解体的奴隶制,在欧洲与外部世界相遇之后又死灰复燃。”[2]这正是资本对人本主义的践踏。其次,在资本扩张欲望的支配下,殖民者内部也因重新分配财富的诉求而陷入长期混战。从15 世纪到19世纪欧洲一直深陷战争的泥淖,20 世纪甚至升级成为世界大战,各国煞费苦心建立的国际金融体系多次在战争中崩溃。再次,资本的魔爪伸向了法律等上层建筑,控制了金融领域的话语权和决定权,渗透到了民主政治的最深处。对资本进行监管、限制的政策或法律,无论是在制定中还是在实施中都困难重重。国际金融的无序状态和此起彼伏的金融危机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大痼疾。

西方殖民者自以为是资本的拥有者和支配者,殊不知资本对人的奴役是不分种族和国籍的。在资本不断投入再生产、聚集度越来越高的同时,全球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人类社会的总体幸福反而减少了。马克思精辟地指出:“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敢犯任何罪行。”[3]因此,在未来国际金融法治的建设中,一定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现人文主义的光辉,挣脱资本扩张欲望的控制,把资本放进笼子里,把实现盈利的目标放在保障人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和福利保障之后。

(二)二元哲学与和平发展的矛盾

二元论认为,宇宙中的万事万物包括宇宙本身都可以被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独立的部分,二者之间无法进行转化,其差距也无法缩小。作为一种哲学范式,二元论在西方人的思维模式中根深蒂固。在国际金融法治的发展历程中,二元哲学的方法论即表现为我方与敌方的对立,自我与世界的对立,其具有三大特征:利己性、短视性和破坏性,与和平发展有着天然的矛盾。

首先,历次国际金融治理的实践暴露了二元哲学的利己性。这里二元哲学体现为主导国和其他联盟内成员国的对立。由表1可知,除了斯堪的纳维亚货币联盟之外,其他所有货币体系的主导国都将本国的货币设定为联盟内的基础货币,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主导国的货币保持一定比率。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主导国的货币获得了一种两面性,它同时是本国的交易货币和他国的外汇储备,无论在政治层面还是经济层面,都为主导国创造了特权,因为“它在制定外交方针和管理国内经济时,无需考虑国际收支平衡问题”[4]。

其次,二元哲学还不可避免地具有短视性。主导国将本国货币设为基础货币之后,确实能在短期内获得部分经济利益,但是一国货币的两面性会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主导国被账面上的繁荣景象所蒙蔽,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容易出现偏差,这又进一步动摇了金融体系的根基。长此以往,一旦出现经济恶化的情形,整个金融体系就面临崩塌的危险,主导国本身也无法幸免。

再次,破坏性也与二元哲学相伴而生。在联盟内国家和联盟外国家的二元对立层面,二元哲学往往秉持着零和思维,其本能地认为我方获利必然是建立在他方受损的前提下的。在这种思维模式的指导下,很难探索出协作共赢的发展道路,再有对优胜劣汰竞争理论的迷恋,联盟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和残酷,最终只能得到各国恶性贬值通货的两败俱伤结果。

总而言之,在二元哲学指导下的国际金融治理,难以摆脱战争与金融危机的噩梦,不符合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与共赢的主题。

(三)经济理性主义在发展命题下的失灵

经济理性主义鼓励经济活动的任何参与者都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放松管制和自由市场经济的政策。该理论源于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理性经济人”的假定。“理性经济人”假定人都是利己的,在面临两种以上的选择时,总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物质利益的方案。亚当·斯密提出:理性经济人能在追求私利的同时对社会作出贡献,如若人人利己,就能推动社会以最快的速度发展。经济理性主义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发挥过积极效应,但在当前全球发展的命题下,却不断显露出其片面和武断的缺陷。

首先,亚当·斯密提出该理论的时期正是英国工业革命的早期发展阶段,全球有很多资源尚待开发,利用效率低下,而追求个人私利的主张能够激励人们开发资源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总体社会的发展。但在如今国际金融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资源发现的阶段已经基本告一段落,摆在人们面前的是一个资源有限且分配不均的世界。此时再倡导人们一味追求私利反而会冲击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不利于金融体系全面、均衡的发展。

其次,经济理性主义假定人们总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案,但这种假定过于理想化了,基于人的历史性、经验的局限性以及金融关系的复杂性,很多时候难以判断哪个方案是最有利的,而且有些能获取短期利益的方案从长远来看却不是最优的选择。

再次,仅以物质需求涵盖人的全部需求是片面的。马斯洛曾把人的需求分为高低不同的五个层次,物质仅占其中等级最低的一、二两层。①参见胡万钟《从马斯洛的需求理论谈人的价值和自我价值》,《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第26页。按照马斯洛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可分为:第一层次,生理需求:如衣、食、住、行等;第二层次,安全需求:如人生安全、职业安全等;第三层次,感情和归宿需求:如友谊、情感归属等;第四层次,社会需求:如尊重、权威、地位等;第五层次,自我实现需求:如胜任感、成就感等。马斯洛认为:人们一般按照以上所述从第一层次到第五层次这个需求“阶梯”,从低级到高级追求各项需求的满足。经济理性主义无疑忽略了人的其他更高层次的需求。而且在贫富差距难以缩短的状况下,按照经济理性主义的方法论,只有极少部分人能满足物质层面的需求,大多数人甚至连这点都无法得到满足。基于金融系统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国际金融法治在价值取向上不能过于单一,甚至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平、自由、安全的传统法律取向,应向多元化、特殊化的价值取向方面发展。①参见徐忆斌《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完善》,《社会科学家》,2013年第4期,第106页。

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金融法治困境的突破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金融法治的作用是多维度的,下文将从原则、规则、实践三个层面展开论述。

(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国际金融法治原则的完善

1.国家主权原则与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柔化

作为国际法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强调每个国家都能独立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既无权干涉他国,也不受他国干涉。然而由于金融关系的复杂性和全球化背景下较高程度的国际化,一国金融制度的影响很难被控制在本国范围内而不波及与其有金融联系的相关国。②See Chris Brummer,How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Works,The Georgetown Law Journal,2011(99),p.257.如果在国际金融事务上,各国都固守传统的主权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各自出台对本国有利的金融规则与政策,不顾全球金融活动的总体均衡发展,则会导致金融规范效力的分散性和差异性,金融交易中的矛盾与冲突就难以避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也将难以顺利开展。因此,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指导下,人类社会的总体福祉应当成为所有金融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当国家的金融主权与人类的长远、共同和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对前者进行柔化处理,向后者做出适当让步。③参见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10页。

2.契约自由与严守契约原则的相对化

在传统的以实体经济为主导的交易背景下,契约自由和严守契约原则被奉为金科玉律。然而金融交易具有虚拟经济的属性,在金融杠杆的加持下,金融活动参与者的盈利与亏损都将大大超出实体经济时代的规模,而且资本市场价格变动与实体经济之间会呈现出阶段性的发散关系。④参见吴小求《实体经济与资产价格变动的相关性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第57页。因此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强调的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导向下,金融活动不能离开国际公权力的适度监管与干涉,契约自由与严守契约原则应当限缩其绝对性,作出适当的相对化处理。在契约订立的阶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要求对金融活动的参与主体设置准入门槛,兼顾到公共利益和整体利益,无论参与者是个人、团体组织还是一个主权国家,都要具备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不能参与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因为一旦某些金融活动失败,它不仅给相关当事方带来损失,还会给社会、国家与世界带来震荡。在契约履行的阶段,如果严格履约将造成部分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动荡,或是人民生活水平的严重恶化,那么严守契约的原则应适当让步,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免除部分债务或是延长履约期限。各国人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和国际社会平稳发展的需求,将内化为金融活动的风险之一,是资方盈利所应付出的代价。

3.国际合作原则的强化

国际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基本宗旨,而且通过《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国际文件确立了其在经贸领域的地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则是对国际合作原则的全面强化,因为合作不但是达到目标的手段,也是规划目标的途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维护人类共同利益,而对共同利益的理解与把握,则须在深入协商中倾听各国各民族的需求。基于金融活动的联系性和金融影响的发散性,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各国更须秉持同舟共济的精神,放下偏见,坦诚相待,推动金融全球化向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均衡、共益的方向发展。

4.人类共同利益原则的形成

在以往的世界秩序中,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是相互排斥的,“一个主权国家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目标,任何道义和法律都不能干涉”[5]。但从金融领域的发展态势来看,国家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并非是完全对立的,反而呈现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发展态势。如果在现代金融领域,各国仍旧固守利己主义的行为模式,不顾他国的合理关切,那么将大大增加引发金融秩序混乱的可能性,作为国际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其自身也将受到破坏性的冲击。目前,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已经在全球化效应较为明显的几个领域得到确认,比如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空间法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等。①参见许健《论国际法之“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113页。金融活动同样具有明显的全球化趋势和发散效应,其影响更为深入、广泛和真切,这也正为人类共同利益原则作为国际金融法基本原则之一提供了正当性支持。

(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国际金融法治规则的创新

1.人类共同利益导向的信用管理制度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以人为本,把人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如果人的基本物质生活与福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么发展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国际金融法治的构建中,可以设置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的信用管理制度,即金融机构在对融资项目进行资信评估时,把该项目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增益或减损作为重要考量维度之一。21世纪初提出的赤道原则就是为解决全球环保问题,利用国际金融的影响力做出的有益尝试。它要求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环境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保方面发挥积极作用。②参见刘志云《赤道原则的生成路径——国际金融软法产生的一种典型形式》,《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第137页。目前,包括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银行在内的多国国际银行都已经宣布采纳赤道原则,我国兴业银行也参与其中。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赤道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可以推广到教育、医疗、应急救灾、高新技术转移等各个与金融活动密切相关的领域,利用金融机构的信用管理制度,引导资本流向有益于人类共同利益的项目。

2.协作互惠的汇率稳定制度

稳定的汇率是国际金融法治构建的最基本的诉求之一。历史上曾有过多次通过国际协调稳定汇率的尝试,虽然每次的结果都不尽人意,但这不能否认国际协调对汇率稳定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在金融全球化效应更加凸显的今天,维持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对各国来说都将受益匪浅,因此各国参与的意愿、坦诚布公的程度,较之过去都会有质的提升。当前国际汇率体系的根本缺陷就在于美元本位的问题③参见贺小勇《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法律思考——以国际货币体系缺陷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第55页。。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前行长周小川曾于2009年提出发行一种与主权国家脱钩的国际储备货币,俄罗斯、印度、巴西、阿根廷等国随之附议。但该建议由于遭到以美国为首的现行国际金融秩序受益者的反对,最终未能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采纳。当前,全球多极化趋势更加明显,可以尝试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框架下创设不由任何主权国家主导的币值稳定的国际货币,从而起到稳定全球各国汇率的作用。此外,定期召开各国中央银行参加的国际会议也有益于加深货币领域的合作。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每年都举行两次大型会议,但其关注重点仍在西方,对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关注较少。因此,有必要加强发展中国家中央银行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以团结一致的姿态对国际金融法治的构建施加影响。

3.因地制宜、因时而变的发展援助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虽然能为经济困难的国家提供援助性贷款(主要是外汇资金),但在西方中心主义的影响下,它提出的贷款条件完全是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丝毫没有考虑其他国家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以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对东亚五大受灾国的贷款援助为例,印度尼西亚提出IMF 的配套经济改革计划有悖于印度尼西亚宪法,但IMF 以暂停贷款施压,迫使印度尼西亚政府落实了所有改革计划;韩国接受IMF 援助贷款之日更被认为是国耻日;马来西亚政府在初步实施了IMF 的改革计划之后,经济形势反而恶化,索性拒绝IMF 的援助,制定了自己的“国家经济复苏计划”,实现了经济的全面复兴。④参见张磊《关于IMF援助条件的本质辨析——以亚洲金融危机的反思为视角》,《新金融》,2006年第3期,第30页。由此可见,以市场原教旨主义为核心的西方经济药方并不适合所有国家的所有经济问题,在制定经济复苏计划时应当注重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受援助国的主权。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国际金融机构可以给出一定的经济发展方案供受援助国参考,但不能用暂停贷款等强制措施强迫他国接受;它应注重实际效果,关注重点应当从方案的制定转移到方案的落实和监督,即由受援助国自主制定经济发展方案,并要求其按时提交资金利用报告,或者允许国际金融机构派员实地监督资金流向。如果这一改革措施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难以推行,则可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亚投行)的相关援助项目中逐步落实,为需要暂时援助的国家提供一个更有尊严的选择。

2020 年年初,新冠病毒疫情在世界范围内暴发。2 月23 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克里斯塔利娜·格奥尔基耶娃在利雅得二十国集团财长会议期间警告,“新冠肺炎疫情这一世界卫生突发事件干扰了中国经济活动,或将危及(全球)复苏”。事实上,新冠病毒事件进一步暴露了现有国际金融体系在应急性方面的漏洞。僵化的体制结构、繁琐的审批程序,导致大量受灾国家无法获得第一时间的经济援助,在救灾过程中也因缺乏经济上的支持而不得不放弃高效的控制疫情举措,这对疫情的防控极为不利,也将对世界经济造成更为深刻的伤害。3 月13 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针对新冠病毒设立救济基金(COVID-19 Solidarity Response Fund),这一举措已是亡羊补牢。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导下,应利用金融的力量推动全球性卫生互助机制的建设,可在世界卫生组织下成立常设性的国际公共卫生安全基金,进一步深化国际金融体系的多极化改革。与传统的国际金融组织不同,该基金会应着重加强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适用因时而变的援助机制,为遭遇公共卫生危机的缔约国提供及时的资金帮助。该基金还可用以奖励对人类健康作出重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为公共卫生科研项目提供资金、组建国际病理实验室、跨国统筹医疗资源等,通过稳定的、可预期的合作机制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全球性公共卫生事件。

4.国际金融参与主体对国际责任的直接承担制度

现行国际法主体体系一般仅包括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等,作为国际金融活动的参与主体,国际性银行和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尚有争议,这就导致很多国际金融法律责任无法具体落实。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追求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核心价值取向之下,对国际法主体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十分必要。①参见马忠法《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治创新》,《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6 期,第24-25页。一方面要将国际金融法律责任落实到国际银行、跨国公司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主体之上,督促其开展金融活动的同时将资本的力量引导到能对人类发展作出贡献的项目上,谨防其对跨国犯罪、恶性投机套利活动提供融资便利。另一方面,涉嫌国际金融犯罪的个人也应直接受到国际法的制裁,而非借助引渡等制度由其国籍国进行审判和执行,这有利于遏制国际金融机构的贪腐及政治勾结的现象,保持其公正性和中立性。其他需要注意的还有代表人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部分违法金融活动会对整个国家甚至一个超国界的区域造成严重的经济打击,此时应鼓励受害群众团结一致,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并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金融领域的重大实践: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2016 年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开业仪式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致辞中提出,亚投行要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平台。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亚投行的融资项目点亮了各方发展的星星之火,不断推动亚洲乃至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生动实践。②参见马忠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国际法实践》,《贵州省党校学报》,2019年第6期,第13-15页。

1.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亚投行的《环境和社会框架》强调了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对人权的保护和尊重,践行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这首先体现在对基础设施建设地区的土著人的保护问题上,亚投行表示,愿意通过援助的方式,协助成员国维持当地生物的多样性,开展自然资源的保护活动,并保障受到项目影响的土著人的生存。此外,亚投行还将对项目进行分析评估,尽量避免对土著人的生活产生自然或经济方面的影响,如影响无法避免,也将使之最小化;并要求成员国制定有关土著人的计划,为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影响的土著人提供特别的帮助和指导。其次,亚投行还注重保护个人的迁徙自由权。在其融资支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难免会伴随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这会导致大量人口的非自愿迁徙。对此,《环境和社会框架》明确要求缔约国尽可能减少非自愿迁徙的发生;如果无法避免,则须保证迁徙后的人群能拥有高于以往的生活水平,至少应恢复到原有的生活水平,并确保非自愿迁徙的群体能够享受到基础设施项目带来的利益。亚投行的上述举措,有利于促进人权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①参见张伟《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与人权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第71页。

2.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坚持

亚投行在为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过程中,注重的不是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是长远的人类共同利益,这在其行为模式上则体现为对环境的保护和对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坚持。亚洲的地理环境复杂,大陆地区地势高低不平,气温横跨热带、亚热带、温带和寒带,气候更是复杂多样。这样的自然地理条件将给亚洲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严峻的挑战,因为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对周围的自然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和改变,有时还将加重环境自我调节的负载,这种改变会使得环境遭受不可逆转的破坏。亚投行在《环境和社会框架》中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且必须寻找一种平衡而和谐的方式,保持经济、社会和环境这三方面的共同发展。近年,还针对绿色金融议题,在推动跨境绿色债券投资、开展绿色信贷项目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②参见荆菊《亚投行推动“一带一路”绿色金融建设的挑战与路径选择》,《对外经贸实务》,2020年第3期,第58页。这表明亚投行否定了“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而是尝试利用金融的力量引领亚洲各国开创一条环境、经济和社会三方面齐头并进的全新的发展道路。

3.贷款条件“非政治化”的基本立场

亚投行是由发展中国家为主导的多边金融机构,在筹建过程中就已经确定了“非政治化”的贷款原则。亚投行将吸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类似机构的经验教训,在项目评估、环境影响、文化保护、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高标准与受援国的实际情况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保证一定不会附加政治条件。亚投行正式成立后,其重要法律文本重申了“非政治化”的基本立场。《亚投行协定》第31 条规定,亚投行的内部职员不得干预任何成员的政治事务,在决策时只考虑经济因素。类似的条款还出现在《融资业务政策》中。“非政治化”的基本原则使得亚投行贷款的条件性与既有多边开发银行相比有所简化和弱化,有助于发展和确立多边开发融资的新范式。③参见廖凡《比较视野下的亚投行贷款条件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6期,第30页。这种举措不但能够保障受援国的政治主权,而且其发展经济的具体政策也能够贴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中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理念的具体落实。

五、结 语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来,国际金融法治一直处于无序状态。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主导的国际金融体系难以应对日益突出的发展问题,最终导致国际金融危机频发的“治理失灵”的现状。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国际金融法治的目标价值、指导原则和规则制度不能满足全球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全面变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引领国际金融法治走上全新的发展路径,其以人类的共同、长远和整体利益为根本价值导向,适当遏制资本的扩张欲望,将资本真正为人所用;其倡导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打破以往金融领域的零和竞争思维;其充分尊重各国各民族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主张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发展方式,以及互惠包容的发展理念,共同维护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利用金融的力量解决全球发展问题。同时保障国际金融安全,使国际金融普惠国际社会。④参见毕小婧、涂永前《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学习与实践》,2021 年第12 期,第20页。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指导下,国际金融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都将发生深刻的变革,实现对旧的治理体系的超越。⑤参见张春芳《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检视与超越——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第15页。中国应携手全球各国人民,在保障和平、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以平等对话的方式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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