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地利博弈中情感治理的实践基础与运作机制

2022-08-16 07:41全,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村社利益规则

钱 全, 尹 琳

(南昌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31)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城市化、市场化浪潮向农村社会迅速推进,无论是普通农村社区还是地处城市边缘的“过渡型社区”,以土地为核心的村社利益格局不时地处于变动之中,尤其是城郊地带的拆迁安置活动激活了多元主体的利益博弈。一方面,横向上农民社会生活形态发生了转变,农民群体进入显著分化状态;另一方面,纵向上国家与集体、社会的互动关系因地利显化而再度活跃起来。从土地制度和产权结构的变迁上讲,农村集体土地的收益配置方式在“生不增、死不减”与随人口变动而调整股权之间博弈。利益博弈格局在地方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和村民等多元主体之间以不同的分利规则和治理方式形成。

不同的治理方式反映了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互动。韦伯在对东方理性主义的研究中将传统中国面临的治理难题归因于过度依赖儒家伦理体系而相对地忽视了理性技术。[1]在当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语境下,理性主义和技术逻辑逐步成为基层治理转型的显要表征。渠敬东等人(2009)指出,随着治理体系向着现代化、规范化、精细化迈进,技术理性在行政科层内部延伸扩散,总体性支配逻辑逐步走向技术治理逻辑。[2]然而,实践中,我们发现在“技术治国”宏大架构的缝隙中充斥着大量的“情感工作”。尽管情感维度时常在正式治理话语中被理性化所遮蔽,但仍有不少学者从典型事件中敏锐地观察到情感治理要素在治理实践中占据的重要位置,如对正式权力制度非正式运作的分析[3](PP.21~46)[4]、对贫困治理的情感秩序的阐释[5][6][7],以及对网络社会群体性行为的情感逻辑剖析[8][9]等。整体而言,关于情感治理的研究分为两个方向。其一,在宏观层面,侧重于结构性考察,从情感维度审视国家权力的情感基础与社会基础[10],调和基层社会中的治理张力[11];其二,在微观层面,聚焦于基层场域内在情感治理的作用机制,以公共文化空间[12]、生活空间[13]和生产空间[14]作为切入口分析情感要素的治理逻辑。

既有研究对情感治理的解析路径包括三个方面。在运作方式上,研究大多集中于正式行政体制中不同治理行为的适用限度。有学者基于情感治理主体间的互动关系解读上级政府的政治意志与动员机制[15];有学者基于不同的治理情境和治理阶段诠释情感治理的策略选择[16]。在形成机制上,有学者将情感视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要素[17],认为可以通过干群之间的社会互动形成情感能量的传递[18];有学者从结构互动的角度分析,认为社会结构和社会文化所形塑的情感秩序根植于治理对象的惯习和文化认同[19][20]。在实践效度上,有学者从情感与制度平衡的角度分析,认为情感的不稳定性和主观性在缺乏规则制约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治理边界的模糊[21],同时,情感治理在具体操作中高度依赖个体素质,应当着重思考如何实行情感治理使其免于沦为“情感控制”[22]。

本文将“地利博弈”作为情感治理的研究载体,认为城市化、市场化等结构性力量重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利益关系链条,作为利益分配主导者的国家—政府与“地利共享” 的村社集体共同营造了土地分利场域,因此,基层治理结构中的地权意识往往与权威的运作、规则的嵌入甚至治理主体产生了密切关联。地利博弈中的村社治理场域为考察城镇化浪潮中基层治理的转型提供了一个代表性窗口,它将土地利益在“政府—集体—家户”治理互动框架中充分地演绎为核心利益要素。在快速流变的乡土社会,完全的科层治理难以在刚性分利规则与多元利益诉求之间实现“摆平理顺”,而情感治理作为一种典型非规则的“柔性”治理机制何以能够有效地嵌入基层正式规则治理?本研究结合笔者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分别在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绍兴市、湖北省武汉市和湖南省岳阳市等拆迁安置社区调研的田野经验,以“地利显化—社会基础—治理分化”为框架,阐释地利博弈中情感治理的触发机理。

二、双重语境下的地利显化与地利共享

(一)城乡转型结构下的地利显化

中国正处于乡土社会向城乡社会的转变之中,围绕以土地为核心要素的时代红利正赋予乡村社会转型以结构性驱动力。这种结构性驱动力集中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农地的使用属性正遭遇建设用地的非农性侵占;二是在土地分配主体之间(农民、村集体、基层政府、市场等)产生了不同性质的利益互动与争夺。

在城乡转型中农村工业化模式和土地开发制度的变迁深刻地影响着个体、村集体与基层政府的利益。围绕集体建设用地从“农用性”向“经营性”的转变,一方面乡村工业化推进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另一方面地利显化这一核心要素促进了农地制度的创新。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基本制度框架仍秉持着以家庭承包制为根基的集体所有制。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日益活跃,地方性制度创新不断充实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实践经验。农村土地开发的利益空间在乡村工业化进程中被无限拓展,伴随着制度和规则的灵活调整与细化操作,地利显化。在城乡转型结构下,土地制度的执行与地利博弈行为之间呈现出此消彼长的互动样态。地利显化在微观层面激发农民重新接纳国家配置土地资源的新规则,在宏观领域重塑着新的城乡关系,如“增减挂钩”在土地开发模式中体现出了治理逻辑和经济结构之间的调配功能。

(二)村社一体语境下的地利共享

《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依照社会主义公有制属性划分为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除了常规性开发用地的承包农地和作为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在大量的市场经济活动中部分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被征拆,而征拆主体只能是国家和政府。在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地方政府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进一步体现了土地的商业使用权。

作为国家代理人,各级政府在征地、拆迁等具体经济活动中需要直接面对社会个体和集体。而在地利从显化走向共享的过程中,各方主体要达成均衡利好的格局,既需要正式制度予以规约,又需要通过非正式制度来完成规训。其中,“村社”始终是最基础的地利博弈单元,因为村社是中国乡村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使用权两权分离的经济制度基础之上以血缘、地缘为关系纽带的社会秩序组织形态。[23][24]作为土地产权的微观单元,村社在“国家—社会”自上而下的地利共享链条中占据了利益密度较高的利益链上游。“行政村+社队”组合既包括半熟人社会的现代化治理建制,又包括熟人社会的传统自治底蕴。土地红利本质上是一种公共利益形态[25],服从于四个基本的中国土地制度安排。一是农用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户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享有经营权;二是实行严格的18亿亩耕地保护政策;三是城市建设用地归国家所有;四是土地的性质变动及其用途管制都极为严格,无论是农地转建设用地还是商业、工业、基础建设等细分用途,均不得任意转变。[26]

基于此,国家、地方政府和基层村社如何形成有序和谐的“地利共享”局面是中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重要命题。

三、“刚柔并济”:乡村地利博弈何以生发

(一)地权意识的柔性激发

在城镇化过程中,土地情感的形塑与地权意识的激活关系紧密。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的传统农耕文明中,“向土里去讨生活”[27](P.16)是农业社会最典型的经济模式和生活样态。以农为生的人世代为农,定居在赖以生存的乡土社会,土地是他们代代相传的宗族记忆纽带。即便是“耕读传家”走出去的人,也会在风烛老年或遭遇挫折后返回乡土。可见,对土地的眷恋是农民深植于内心的生命意义和人生源动力。当历经20世纪60~70年代的集体化时代,土地成为集体所有、农民公有的生产资料,人民公社以政社一体的组织方式重构了基层政权和经济形态,也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农民的土地情感,因为其模糊了个体与集体的利益边界。

本文论述的时间节点为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改革开放引致的市场化浪潮席卷之际。在前责任制时代,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经营模式再度唤醒了农民的土地情感;当打工经济将农民推向市场,“半耕半工”成为新时代“制度化了”的农业结构[28]和中国特色城镇化的表征。土地情感的觉醒是建立在土地利益生发之上的,要理解较为显著的地权意识的激发及其张力,可以以征拆安置社区这一新型城乡过渡单元为窗口分析地利博弈的微观运作逻辑。征拆安置社区呈现出乡村向城市转型的复杂社会样态,承载了传统与现代的节点性治理特性,型构了国家与社会的基础性关联空间。

伴随着城镇化征拆活动的利益再造,土地情感被唤醒,这无疑加强了地权意识的柔性激发。一方面,作为生产资料,土地是个体、家庭和村庄各级社会单元的重要构成要素与边界象征;另一方面,征拆活动重新调整了各级社会单元的土地秩序,解构了各级社会单元之间的利益边界。当征拆中土地的利用性质发生变动(即由村社集体用地转为国有)时,充当了公共情感特定指向物的土地在个体、家庭之间逐步失去了公共生产记忆。尽管家庭生产模式或许早已随着城镇化而发生结构性转变,附着于农地之上的生计已逐渐稀薄,但是,土地情感一旦遭遇地利显化,地权意识就会进入经济理性状态,地利共享圈层就会衍生出多重利益主体。

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动下,沿海发达地区的第二、三产业迅速崛起,大量的集体用地以地租经济+村社分红的方式实现了食利预期,而股权量化则是一个漫长的利益博弈过程。在地利博弈过程中,地权意识在土地情感的积累和释放中得以强化。从以地利显化为契机到形成稳固的利益共享格局,除了柔性底色的地权意识,整个村社地利共同体面临的是国家和政府刚性“规则下乡”的过程。

(二)地利规则的刚性整合

利益与公平相伴而生,如果没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人类就无法遵守所谓的公道、正义等自然法则。[29](PP.98~99)能否保障规则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取决于规则供给主体在执行规则的过程中与规则受体的互动状态。由于市场经济的催化作用,土地红利存在于“政府—市场—村社”三方利益的互动关系中,政府主体通过“规则外输”促成地利的“公有”属性,村社主体则通过“规则内生”达成地利“私分”均衡。首先,政府主体以正式规则框定地利博弈的基本原则和底线精神,一般会根据具体的土地项目有针对性地制定规则。正式规则自上而下的落地需要条线部门进行横向协商比对(如邻近地域的土地征拆补偿标准之间切勿出现冲突或相悖的情况),直至细化到家庭层面,规则的执行则要求行政末梢的上下联动。其次,村社主体以非正式规则弥合正式制度难以覆盖的“分利角落”。从微观角度讲,村社内部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非正式的规则机制,有别于顶层设计和上层规则的普适性,村社非正式规则内含村组博弈能力、村干部的双重身份、农民的情理与道义等弹性机制。

外输性规则需要依靠国家和政府强大的治理能力,尤其是在土地情感和地利显化的共同作用下,常规意义上的农村事务的低利益密度、重复琐碎、低发生频次等特性已发生转变,其根本原因在于村社资源密度的变化。除了结构化层面的资源下乡,内生性土地资源的工商业开发是撬动整个乡土治理规则变迁的重要基础。当土地要素被注入资本后,高度外溢的市场价格成为农民、村治主体、地方政府和市场组织等多方博弈的动机。可见,村社内外双重地利规则的达成是基于多方主体博弈能力的综合考量,要充分理解地利规则的整合机制可从两个方面(见表1)进行比较分析。

表1 地利规则的整合机制

首先,整合主体不同。地利规则的外输性主体为政府和市场组织,二者具有相对正式的组织合法性。传统简约治理的“皇权不下县”内核显然已与治理现代化中的科层制和规范化进程不同步。正式行政组织以文件、规范和制度等形式实现了地利共享中各方权责利的均衡,防范了利益灰黑化、谋私化的倾向。同时,两种地利规则所整合的资源类型存在差异。外输性规则整合的是科层体系的行政资源,包括征拆土地的设计规划、招商引资、部门联动等都需要依靠职能部门进行调和。与内生性规则整合社会资源不同的是,行政资源自身的运作规律与公共性权威决定外输性规则产生于村社的“准行政规则”稳固成型之前。

其次,整合方式不同。村规民约、宗族家法、公共舆论等非正式社会规约在地利博弈中能够增强社会集体行动的统一性;市场和行政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村庄的内生性规则,涉及土地的微观利益秩序(如外嫁女、新生儿、老人福利等)中地利分配次序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村社地利共享是对集体成员权的认证,这其中的博弈空间是政府和市场难以触及的生活世界,熟人社会的道德、人情、风俗都可能会影响到分利秩序的走向。实践中,村组干部作为连接国家与社会、市场与社会的代理人和“引路人”,能够将外输性规则进入分利秩序中所产生的“不良反应”和博弈成本降至最低,也能够将内生性规则的核心精神传输到行政和市场的规则设定主体,使得内外双重规则相互吸纳和交融,从而减少治理张力和社会矛盾。

四、“家国同构”的博弈场景与情感治理

(一)社会基础:地利博弈的区域类型及其差异

其一,利益稀薄型社区。要突破性地理解“土地政治”,应当摒弃单一扁平化视角审视土地治理的经验,而“区域差异”为地利博弈行为提供了“比较视角”。其中,一个重要的出发点就是要多样化地参照研究区域对象。由于经济基础的差异,广大中西部农村社区的平均地利密度要低于东部沿海地区。中国东中西部的土地制度实践表明,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多元的地利共享体系衍生出来,而中西部农村社区的地利博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元坐标”,代表了农民相对传统的土地观念与抗争模式。地利博弈在利益稀薄型社区呈现出博弈事件发生率低、单一事件博弈烈度高、博弈空间大和博弈主体集体行动力强等特征。以农村熟人社会为底色的此类社区尚处于地利意识形塑的初期,大部分农民有着较强的利益趋同性,部分群体甚至充分信任村治主体。这类社区容易缔结成利益共同体,一旦政府或市场规则与地方性知识相冲突,某一具体的地利博弈事件极易升级为集体抗争行为,给基层治理带来维稳压力。

其二,利益固化型社区。地利固化是经过长期博弈后形成的一个短暂的、稳固的态势。在同一个乡土社会地利单元中,不同的阶层群体、分利集团、政经组织的博弈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地利固化过程一般会交替经过三个阶段,即利益主体的界定、维利工具的获取、分利秩序的均衡,当利益主体从单一群体向潜在群体扩张时,会在与现有制度设置的适配中产生诸多利益模糊地带和可操作空间。一方面,维护地利的工具会从外输性正式规则的“文件精神”中取得权益合法性;另一方面,通过乡土集体行动可将潜在的利益群体积极地动员起来,其中,潜在群体的血缘、地缘关系所激活的“村社道义”是最具持久性的维利工具。地利固化的实践形式包括股权分红、社保福利、成员权的继承与让渡等,具有一套完整、有序的操作机制。此类社区的权力“寻租”、食利者“搭便车”等现象基本上暂时被消除了,地利获取渠道已正规化、合法化,单项地利指标趋向稳定。

其三,利益过渡型社区。当拆迁安置、商业开发、工业征用等地利变现活动进驻社区,政府和市场在“立规矩”阶段会充分考量敏感利益的核心细节和可能存在的矛盾。在利益格局未稳期,大部分利益监管制度都停留在探索、完善阶段,分利规则尚未细化。整体上,利益过渡型社区的治理面貌呈现出两种偏向。一是分利吸纳治理,村组社会处于“等征拆”“分福利”的氛围之中,村治主体在可预见的土地利益面前暂时失去了治理能力,小心翼翼地平衡于地方政府、市场组织和社会民众之间;二是行政挤压自治,这种偏向适用于土地商业开发价值较大的地区,该地区的土地被政府部门重点监管,与之相关的治理活动都须经由上级行政部门审批,这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村社内部的自治空间。当然,社区的利益过渡期会维持在一个常态,对于有着地利显化潜力的社区,利益固化或稀薄都只是一个短暂的非常态阶段。而对于其中复杂的博弈行为和治理逻辑,则需要进一步探究。

(二)地利博弈中的三重情感治理场景

其一,“弱分利—弱治理”。此类治理场景对应广大中西部的地利稀薄型农村社区,在传统基层治理语境小微村组单元的弱治理表现为村民政治参与性弱、村庄公共品供给力弱、村社组织化程度低等。在地利博弈情景中,“弱分利—弱治理”是指以土地为中心的利益显化尚未达到可激活情感治理的程度。作为基层社会地利博弈的中介角色,村治主体在外输性规则和内生性地方知识之间发挥着微妙的调和作用。而利益的稀薄状态会使情感治理机制陷入停滞,一旦地利格局通过项目进村、资源下乡的实施发生转变,将产生村治主体情感治理的运作空间。在此治理场景中,低利益密度不利于治理行政化的有效达成。

其二,“弱分利—强治理”。此类治理场景可对应东部沿海的地利密集型社区。村社土地利益的外输性、内生性规则趋向平衡,其背后的分利秩序蕴含着多重治理逻辑。一是地利共享空间的边界明晰,私利公占的情况或难以显现;二是强治理的推力在于上级科层机器行政压力的传递;三是弱分利代表的社会自治力在一定程度上会被强行政治理力削弱。

其三,“强分利—弱治理”。此类治理场景适用于地利逐渐走向显化的过渡阶段,“分配正义”开始显示出强合法性。当出现分利吸纳治理的状况时,在常规意义上村级公共事务的核心开始指向“如何分利”,部分村组的民主性决策也会根据各个小组之间话语权的强弱进行博弈。“强分利—弱治理”场景在以城中村、城郊村和园中村为典型的“过渡型社区”中极为常见,处在城乡转型的前沿地带,极大的地利显化潜力和社会分配动力尚未使村庄社会秩序在“分福利”的氛围中形成规范化治理。也就是说,在正式的国家和政府力量进入弱治理单元之前,难以用外输性规则刚性规约分利主体。因此,介于柔性和刚性之间的情感治理机制发挥出重要的形塑作用。

(三)情感治理:触发机理与运作逻辑

1.情感治理的三种类型 地利博弈中情感治理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科层制中的“技术理性”,因为“情感在所有的层面上,从面对面的人际交往到构成现代社会的大规模的组织系统,都是推动社会现实的关键力量”[30](P.66)。在基层治理场景中,治理主体与治理客体以及治理客体之间的互动需要通过情感机制来弥补和调和“正式规则”的不足。调查中发现,针对不同的治理对象和治理场景,情感治理可划分为“正式”“非正式”和“类正式”三种类型。这三种治理类型并非严格按照韦伯的目的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31](P.86)的单一取向达成某一种治理驱动,而是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在互动中形成的一种主导性支配模式。在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可以通过这三种模式实现治理需求。

第一种模式是“正式”情感治理。在具体的地利博弈之中,当基层干部与村民进行沟通时,一般需要采用“国家规定”“文件精神”“上级指示”等话语,以建构强规则性的博弈氛围。而干部的行动能力更需要通过党政体制、行政末梢、村社集体等各级组织的情感、精神予以强化,它们一般将代表性的情感符号和互动仪式贯穿于治理活动。以浙东B街道为例,该街道党委书记以善于“摆平”拆迁工作而出名,对一些重点难拆的老旧小区,他具有的最重要的经验是“耐得住性子”,他会一遍遍地用“政策文件”来“讲清利害”。通过调查发现,“体制”是一种正式情感联结的重要机制,当某家庭出现钉子户的倾向,街道和社区两级会积极动员其亲属网络中体制内的人员进行规劝。同时,基层党政体系始终能够表现出很强的情感统合能力,具有党员身份的“老党员”“积极分子”等中坚居民可以通过两条路径完成情感治理再生产。一是党员身份一以贯之的信任权威,这种情感是基于日常生产生活积累的一种正向情绪;二是通过焦点事件、特殊情景建立情感确认。

第二种模式是“非正式”情感治理。针对情感治理对象和运用场合的差异性,完全依靠党政、科层体制内的“正式情感”难以适用于所有的治理场景。例如,在上述“强分利—弱治理”阶段,村社地利共享行为可能会“裹挟”常规治理行为。同时,外输性分利规则在基层社会存在着较大的模糊空间,这也是基层治理的一大症结所在。非正式情感治理通过“私下关系”软化了刚性规则与“强分利”之间的张力。田先红以“原生型情感治理机制”[19]总结了这一治理类型。实际上,“非正式”情感治理更贴近于孙立平提出的“非正式运作”[3](PP.21~46)。地利博弈中的非正式情感治理作用的发挥源于治理情境的特殊性,因为相对于日常治理的非紧急性、少矛盾性、低发生率,地利博弈本身关系到“个体—集体”层面村社秩序的维系。当外输性规则遭遇地方分利不满的情绪,内生性的“人情”“面子”可作为化解负性情绪的重要密钥。当村社干部以“自己人”的身份传递给分利者以理解、尊重、平等、热心等积极情感时,不仅可以“润物细无声”地消解地利争夺中的潜在风险,而且可以在治理过程中积攒情感治理资源。

第三种模式是“类正式”情感治理。第三种类型介于正式治理和非正式治理之间,契合中国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其他半正式行政人员组成的基层治理。在微自治单元,乡土熟人社会的公共关系网络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正式行政科层制架构。其中,以自然村小组长、类权威人物为典型的治理主体并不全然服从于非正式私人主义的“简约治理”。地利博弈下村庄再造和治理重构的意义是,在资本下乡过程中强利益诉求重塑了村社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的建立是类正式情感治理的关键,因为在传统的群众路线动员谱系中,上级行政力量首先需要动员的就是村社中“德高望重”但又在体制之外的类权威人物,他们是地利显化中市场资本力量所需要攻克的村庄“守门人”,是地利博弈中国家行政力量所需要团结的真正“代理人”。从地利博弈风险的社会控制角度讲,正式情感治理可以从相关法律法规中寻得“程序正义”,非正式情感治理可从风土人情中达到“以私谋公”,类正式情感治理则可从村规民约的公共性中谋求“村社道义”。

2.情感治理的触发机理 情感治理何以触发?上述地利博弈的治理场景及其三种类型是理解情感治理的前提条件。任何治理活动都要求主体、规则和资源的跟进,在具体治理场景中都可能会出现治理主体的不确定、治理规则的不明晰、治理资源的不充足等情况。作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工具,情感治理之所以能够有效地适配基层社会复杂多元的地利博弈环境,归因于两个触发机理。

一是常态式累积触发。在地利显化过程中,随着政府—市场—社会多方主体的参与,当地利共享链条延伸到基层社会时,治理主体之间会产生诸多分利张力,作为调和张力的重要机制,情感治理在常态化和非常态化工作的交替进行中发挥作用,基层情感治理能够在常态式累积中达到“维稳”的目标。自然村组间的地界区分、土地利益的市场议价、福利规则的村社普及等部分具体事务都生发于利益稀薄的“弱分利—弱治理”场域。在此阶段,地利外输性与地方内生性规则之间处于磨合期,村社干部与居民之间的情感互动较为频繁、琐碎。村社干部通过“摸底”来判断、把握整个村庄的分利格局和可能存在的异常情况,他们作为“自己人”能够更好地与居民个体“打交道”,从语言文化、风俗习性、行为表达等方面全方位地融入其中。

根据柯林斯的互动仪式理论,微观层面的互动仪式可以产生情感能量,而情感能量是关联个体与个体、维系个体与集体之间关系的必要因素。笔者在调查利益稀薄型H农村社区时发现,当地的熟人社会性质十分显著,当征地项目进入村庄时,大多数村民极为依赖小组长、宗族长辈、老党员的信息传递。甚至于在前期征地准备阶段,乡镇和行政村两级工作组需要配合地方性权威人物进行情感动员,“没架子”“打招呼热情”“嘘寒问暖”“尊敬长辈”等方式可以有效地化解干群互动中的疏离感。尤其是面对外部资本的不断输入和土地利益的长期显化,地利从稀薄逐步过渡到“强分利—弱治理”阶段,更需要依靠常态式情感累积。在地利稀薄期与地利过渡前期,大部分基层治理工作都未进入矛盾密集状态,而触发情感治理的实践模式倾向于“细水长流”的日常工作,“人情观”“面子观”成为贯穿其始终的礼治秩序。尽管部分“过渡型社区”由农村社区转向城市社区,但其内部熟人社会结构尚未完全瓦解,基层干部和村组权威在触发情感治理时仍然要善于运用“给面子”“求人情”“摆道理”等策略。常态式累积触发情感治理的核心在于消除潜在的地利博弈矛盾和治理风险,而作为微观治理单元的社区在经过城镇化后由农村向城市属性转换需要经历一个常态化的嬗变过程,在形成“完全陌生人社会”的理想城市社会结构之前,“人情”“面子”可以长期作为地利博弈中人际行为的基本法则。

图1 情感治理触发机制

二是运动式重点触发。经过常态式累积后,情感治理一般会在地利博弈场域面临两种张力,即自下而上的社会性分利张力和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治理张力。在地利博弈过程中,情感治理互动关系的相对“静止”与绝对“动态”在两种张力中体现。因为常态式累积触发彰显了基层治理的一般面向,当分利格局进入“紧张氛围”时,即当村社内部发生自下而上的地利纠纷、福利争端、股权不公等矛盾时,需要基层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突破”。否则,一旦矛盾积压、纠纷升级,便会形成负性“气场”以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32],进而倒逼基层情感治理从“维持稳定”向“摆平理顺”转变。当地利纠纷进入白热化阶段,情感治理的“理顺”作用就会显现,如针对征拆区域大面积地权的不明晰、征拆户的大规模抗议、土地分利被黑恶势力渗入等情况,上述“润物细无声”的常态式累积情感治理显然已难以满足当前的治理需求。运动式情感治理触发动力来源于焦点性事件和特殊情景的营造,当民众在某一桩地利纠纷事件中其情感治理能力难以应对时,就要借助外输性规则包裹下的运动式情感治理,因为焦点事件与特殊情景下的地利纠纷一般会达到“矛盾上交”的程度。笔者在对利益过渡型社区调查时了解到,基层干部在进行纠纷调解时经常提及的一个准则就是“矛盾不出村(组)”,即当地利矛盾难以被消化在可控制的最小治理单元之内时,上级科层力量的介入表明情感治理的维稳逻辑暂时失灵,也意味着亟待理顺逻辑出场。同时,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治理张力不仅体现在对负性地利矛盾的调解,而且体现在正性分利良序的展演。例如,不少征拆社区在“创文创卫”时期都自觉地调转“强分利—弱治理”的局面,集中治理力量“办大事”。因为这种短期运动式迎检工作是地方政府整合行政力量的一种重要方式,所以各级行政主体需要充分发挥情感治理的能效,以消弭治理主体互动的张力,达到运动式触发。总之,常态式触发和运动式触发情感治理在地利显化与共享下呈现出“平行”作用机制,但当其融入到具体事件情景中又会相互转化,最终在三种地利博弈场域被灵活运用。

结语

本文对乡村地利博弈中情感治理的社会基础、分化场景以及运作逻辑进行了分析,通过剖析“地利博弈”发现,在基层治理现代化转型视野下,不能始终将情感治理置于非正式规则治理框架之下,因为情感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精细化、规范化技术治理的不足,在技术失灵的场域可以被弹性地纳入正式治理规范之中。而情感要素的协同参与是对基层治理规则和制度难以无缝供给的补充,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善治目标。在基层实践中,情感治理与技术治理只能互为补充,一方难以完全替代另一方,情感治理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三个限度。

其一,情感治理挤压规则之治。当基层治理场域出现类感召型权威人物时,科层制理性难以有效地规约其权力的膨胀,而情感滥用会导致特殊主义逻辑的普遍化[19],出现“一言堂”“以权谋私”等乱象,尤其是会使上述地利密集型社区滋生微贪腐的问题。

其二,情感治理迭代转换的困境。在当前“村转居”治理体制背景下,部分村委会逐渐向集体经济组织属性转变,传统非体制精英难以向职业化、行政化基层干部转换。例如,广大中西部地区农村并不具备村级干部职业化的经济社会基础,情感治理实践难以行之有效地匹配相应的治理资源;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治理资源密集程度高、治理规则性强,基层干部则会出现过于行政化的倾向,易使基层陷入行政有效、治理无效的窘境。这都会使情感治理出现主体断层的局面,影响村治主体对行政与自治的内生性关系的有效解决。

其三,情感治理公私划界的难题。对于情感治理如何在施行中避免沦为“情感控制”[22]?要充分认知公的社会结构与私的个体行为会勾连为一个完整的动态体系,公私关系的处置失衡可能会导致“以人为本”转为“以权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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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环保从来就是利益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