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听证程序的完善路径*

2022-09-07 01:41王玄玮刘晓虹
中国检察官 2022年13期
关键词:争点民事检察

● 王玄玮 刘晓虹*/文

随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听证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到民事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增强了民事检察监督程序的规范性、公开性和民主性,在加强民事检察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听证程序运行过程中,民事检察听证所蕴含的沟通交往价值发挥不够,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尚不广泛,程序有待规范完善,缺乏统一的操作细则和路径引导。在重视听证程序沟通交往价值的基础上,加强听证程序的路径研究具有重要价值。有鉴于此,笔者以云南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听证情况为样本,对完善民事检察听证程序进行路径探索研究,以期有所裨益,求教于方家。

一、云南省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听证情况的描述性分析

以云南省民事检察监督听证案件作为研究样本,对2017年至2020年7月份云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听证情况观察分析,发现2017年至2019年云南省检察机关民事生效裁判检察监督案件听证总数、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听证和解数、民事检察监督听证和解率均稳步上涨,2017年至2019年云南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听证数量也呈上涨态势。对下表数据进行分析,同时期云南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听证案件呈现如下几个特点:一是听证案件数量上呈逐年增长趋势。听证案件数量的逐年增长,一定程度上说明云南省检察机关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听证程序适用重要性的认识在逐年增强,并在实践中得以落实和实施;二是案件听证率总体偏低。相较于每年办理的大量民事检察监督案件[1]数据详见2017年至2020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人大工作报告。,听证程序的运用率处偏低态势,且听证程序在三级院的运用并不均衡,省级院对听证程序的运用率还有待加强;三是听证程序适用在矛盾化解情境中呈现的积极效应逐渐呈现,通过听证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社会治理职能;四是通过听证程序的拓展适用,推动支持起诉业务良好发展,尤其在支持农民工起诉的案件中,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民生理念和社会服务意识。

表1 2017年至2020年7月份云南省检察机关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听证情况

表2 2017年至2020年7月份云南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听证情况

二、民事检察听证程序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听证程序适用率普遍不高

结合上表数据及调研情况,目前民事检察听证程序适用率不高,检察官适用听证程序的积极性不够。现场访谈过程中,部分检察官认为适用听证程序需要协调办公室等综合部门,还需费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程序繁琐,不如书面审查效率高;部分检察官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中,其他当事人抵触情绪明显,不愿参加听证程序;部分检察官反映听证程序不过是走过场,没有程序规范,对案件审查没有实质意义。对听证适用率不高的原因分析,主要表现在听证制度价值意识不到位、其他当事人不配合、听证缺乏程序操作指引、听证程序特点重点不突出四个方面。

(二)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不广

从调研的情况分析,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州市级检察院生效裁判监督类案件和基层院支持起诉类案件,原因在于:一是在州市院审查过程中已经听证的案件,除有新证据的除外,省级院一般不需要重复听证,同时在大量复查案件涌向省级院、“提请抗诉案件”和“自立办案件”数量只增不减的人案矛盾压力下,省级院生效裁判监督类案件听证程序的适用率呈偏低态势。二是生效裁判监督类案件和支持起诉类案件更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与交往性,在该两类案件中适用听证程序更有利于案件审查。执行行为与审判行为违法监督则侧重强调监督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的沟通与监督,故而该两类案件审查中鲜有适用听证程序。

(三)听证程序“形式化”特点明显

在调研中发现,听证程序的“形式化”特点较为明显。一是听证流于形式。大部分听证内容仅仅反映出陈述申诉理由及答辩意见,当事者尤其其他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受到压制和限缩,不能与检察机关平等对话,听证参与人的沟通交往理性降低,民事检察监督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尚未充分认识听证程序的制度价值,尚未发挥以听证程序促进当事人、检察机关与社会群体之间的沟通对话的制度价值。二是审查内容重点不突出。听证程序不同于法院庭审程序,其审查重点在于申请监督人的理由是否成立,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而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中,有的听证程序简单重复庭审程序,审查重点不突出,导致听证程序浮于纠纷争议表面,听证程序的实用性价值发挥不大。究其原因在于民事检察听证程序还缺乏相对完备的程序规定和相对成熟的操作规程,检察官对听证程序的审查驾驭能力和争点归纳能力还有待加强。三是人民监督员的实质参与性不足。实践中部分人民监督员仅到场倾听,在整个听证过程中有的监督员一言不发,有的发言原则模糊,有的发言委婉隐晦,未积极充分参与到纠纷解决的实质对话当中,“不敢说”“不愿说”“怕说错”的情绪和顾虑明显,社会群体参与在听证程序中“议案件、平纠纷”的制度优势未得到充分发挥。从原因上看,一方面由于相关制度设计未将监督员的身份、定位以及评议结果运用予以制度化,导致监督员在听证过程中定位不准确。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参与主体未充分意识到听证程序沟通交往的制度价值,忽视社会话语力量在服判息诉及纠纷化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民事检察监督听证程序的优化路径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哈贝马斯认为,解决社会根本问题之法律问题的关键是在法律理性的基础上通过沟通与商谈的交往行动来实现行动主体之间的理解与合意。[2]参见韩宏伟:《博弈与双赢:商谈法哲学的价值意蕴——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述评》,《克拉玛依学刊》2014年第6期。在强调沟通和议论的基础上,沿着不同意见之间语言网络的连接,运用语言力量的博弈,来调整结构与实践之间的张力,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法律和道德之间争取实现合意。[3]参见[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10-111页。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探索完善听证程序,促进不同主体围绕案件信息对话与沟通进而实现“服判息诉”或纠纷实质化解决。

(一)改进听证前准备程序

听证前准备会议主要分为四个步骤。第一,制作案件法律关系图和听证手册。通过法律关系图和听证手册清晰呈现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原审情况以及申请监督理由,为听证参与人员全面快速了解案情和明确审查重点提供指引,为听证参与人员建立对话沟通理性奠定基础。第二,争议要素列表审查。以案件各方诉辩主张为指引,以纠纷法律关系为中心展开争议要素的列表式审查,以申请监督理由为基准,通过清单列表清晰呈现各方诉辩意见、无争议事实、争议事项、诉辩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整体情况,将案件各方的对话沟通行动给予可视化路径。第三,证据的交换与固定。固定当事人所举证据并对原审证据与新证据进行有效区分,针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情况,在强调举证责任的基础上,发挥检察机关证据调取职能,明确需要检察机关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内容,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当事人之间构建实质平等的对话情境。第四,争点整理。在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引导下,从诉辩为中心的诉讼构造特点出发,引导当事人协商确定案件争点的范围,帮助当事人深度梳理案件脉络,呈现案件争议实质,增强当事人对话沟通的有效性。

(二)强化听证程序全过程管理

在听证前准备会议基础上,强化争点资料梳理,完善听证程序全过程管理,推进听证程序闭环化管理。第一,强化听证中案件审查内容流程化管控。在听证会中,由书记员完成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核定,告知各方当事人听证权利义务、听证注意事项等内容;由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按照申请理由及答辩——争点调查辩论——组织评议——组织和解——最后陈述五个部分分层完成案件的审查内容,强化和提升当事人参加听证的程序意识和程序理性。第二,强化听证中诉辩清单构建。听证中,以案件争点为核心逐一进行调查和辩论,聚焦当事人诉辩的争议核心,引导当事者从固执己见的对抗走向共识基础上的争点抗辩。同时构建以争点为中心、以证据为依托的“诉求——答辩——解释”的诉辩清单,完善调查辩论的可视化路径。第三,强化听证中问话及评价。针对事实描述抑或观点表达进行开放性提问,给当事人较大空间或余地完整地回答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观点及时评价,强调释法析理,以此帮助当事人对诉辩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客观判断,加强听证对话沟通之实质效果,调整当事人申诉心理预期,为案件纠纷化解和定分止争奠定基础。

(三)完善听证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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