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GONE理论的康得新财务舞弊分析

2022-11-07 20:00查沛然刘名旭副教授博士
商业会计 2022年5期
关键词:舞弊因素财务

查沛然 刘名旭(副教授/博士)

(成都信息工程大学管理学院 四川成都 610103)

财务舞弊是指为了欺骗报告使用者而对财务报告中列示的数字或财务报表附注进行有意识的错报或忽略。企业财务舞弊事件不断发生,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会计师事务所也频繁被证监会给予处罚,因此从不同视角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具有重要意义。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的财务舞弊案例被认为是A股市场上最大的舞弊案之一,其舞弊时间长、金额大、手段隐蔽,具有典型性,故本文结合财务舞弊的GONE理论,分析康得新财务舞弊的动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抑制企业舞弊的相关建议。

一、企业财务舞弊的动因理论分析

企业财务舞弊动因有很多理论,最常见的有冰山理论、三角理论和GONE理论等。

(一)冰山理论

冰山理论形成较早,其主要观点是舞弊动因由结构与行为两部分构成。冰山理论将舞弊行为比喻为冰山,即舞弊行为如同看到的一座冰山,舞弊的结构部分是海平面以上的部分,但这仅仅是冰山一角,而海平面以下的部分即行为部分,虽然看不到,却非常庞大,也非常重要,包括预算管理、技术状况、信用评级、财务资源等企业组织内部管理方面的现实情况,以及受制于行为人的道德素养和行为动机等主观动机。冰山理论将舞弊动机进行了有效的分类,但其分类较为笼统,例如行为方面包括舞弊者的压力、对舞弊的贪婪和一定的侥幸心理,在后来的理论中对舞弊动因的分类更加详细和完善。

(二)舞弊三角理论

舞弊三角理论将舞弊的动因分为压力、机会和合理化借口三类因素,当这三类因素同时存在时舞弊行为才可能发生。同时,这三类因素也是连续的、相互影响的,不可孤立、单独看待。压力因素主要指舞弊行为人需要面临的来自内外部的各种压力。内部压力主要有业绩压力、职业焦虑、失去职位等压力;外部压力因素有家庭压力、亲属压力等。机会因素可以概括为在有舞弊动机时,身边的环境正好为舞弊发生提供了动力,这种机会可能源于职位便利或监管不足。合理化借口因素是指在舞弊进行中,行为人需要克服内心恐慌,给舞弊行为找一个合理化借口。舞弊三角理论在冰山理论上对分析框架进行了创新,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即没有充分阐述在舞弊发生的过程中行为人的主观性;同时合理化借口这一概念也较为笼统,没有从舞弊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和行为人的伦理认知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三)GONE理论

GONE理论认为,财务舞弊主要受四个因素驱使:G(贪婪)、O(机会)、N(需要)和E(暴露)。“贪婪”是企业管理者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产生的精神需求,与道德品质有一定的联系。舞弊者通常受利益驱使又缺乏职业道德而发生舞弊行为。“机会”是指财务报告使用者未能有效接触企业的具体业务,也无法对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加以证实而导致舞弊行为人利用这方面的漏洞进行舞弊。“需要”包括个人层面与企业层面两方面。个人层面是指个人不合理的财务需求,如挪用公款等;企业层面主要指公司管理者或投资人对于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若管理层面临巨大资金压力,又无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就可能冒险对财务报表造假。“暴露”既包括舞弊被发现的可能性,也包括舞弊后会受到的惩罚。因为舞弊存在一定的欺骗与隐瞒,所以发现舞弊的可能性与被揭示后的处罚程度将会直接影响舞弊者是否会做出舞弊的决定。GONE理论补充了舞弊三角理论的主观贪婪因素,也对合理化借口做了更详细的解释,即从被发现的可能性和舞弊后要受到的处罚两方面来分析,这一理论是迄今为止相对完善、全面、具体的理论模型,因此本文结合此理论对康得新公司舞弊案例进行分析。

二、康得新公司舞弊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康得新成立于2001年8月,并于2010年7月16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450,新材料、智能显示及碳纤维是康得新的三大核心主营业务。自2001年创办以来,康得新曾获众多国内外奖项,一度被A股市场视为“白马股”,市值最高接近千亿元。但是,2019年初康得新出现了15亿元债务违约、巨额存款不明去向等一系列的重大事件,最终被证监会调查并确认为财务舞弊,这也引发了市场关注。根据2019年7月5日公布的证监会调查结果,康得新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虚增利润总额高达119亿元,而且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二)基于GONE理论的动因分析

1.贪婪因素分析。康得新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贪婪者,包括管理者、中介机构及银行三类。(1)管理者角度的贪婪因素分析。从管理者个人层面来看,康得集团董事长等在康得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舞弊行为关键的决策者,通过与合作的北京银行签订现金管理协议转移资金超122亿元。(2)中介机构的贪婪因素分析。康得新财务舞弊案中,涉案的中介机构主要是审计机构。审计机构的角色是经济警察,其职责是监督企业如实披露信息,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核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瑞华”)作为康得新的审计机构,未能识别出康得新连续五年的虚增利润行为,是业务能力不足还是为维护客户关系故意为之?但瑞华作为拥有800多家客户的业内翘楚,业务能力不足难以自圆其说,瑞华为追求客户数量和审计收入是更合理的解释。(3)银行角度的贪婪因素分析。传统的资金管理涉及资金的真实流动,不管是资金的“上收”还是“下拨”都会在银行和企业的账簿上留下痕迹,而有些企业并不希望其资金运营情况在账务上有所体现。为了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北京银行推出了特殊且小众的现金管理产品及配套的账务处理方案,康得投资集团采用的虚拟资金池即是其中之一。尽管北京银行最后并未被处罚,但其虚拟资金池业务的合理性和透明性仍需质疑。

2.机会因素分析。(1)外部机会因素。第一,市场监管角度。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放宽,这可能使部分内控制度不完善的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包装和粉饰实现上市的目的。与此同时,我国的证券监管仍有不足。法不责众给“带病”企业的财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当舞弊收益大于舞弊处罚时,企业在利益驱使下更倾向于舞弊。康得新舞弊四年之久才被暴雷,说明监管效率低下客观上给其舞弊创造了机会。第二,审计机构角度。一方面,审计机构人员的能力问题。在工作量巨大的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就会出现人手不够的情况,有可能忽略了用人的专业技能素养。同时,在年审过程中,由于审计客户的数量较多,项目经理大多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核查,而非对全部底稿一一核对,并且在审计工作全部完成后的检验工作也较为简单。从数据上看,瑞华每年有800多家客户,如此工作量和人手不对等的因素使得审计失败的概率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基于委托代理理论,会计师事务所受聘于审计客户并对客户负责,而在客户选择审计机构时,大多会听取公司大股东的意见,而大股东往往熟知企业财务运营实际情况,偏向于选择可以满足其利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当然企业舞弊达成也与审计人员的“贪婪”和道德缺失有关。第三,银行角度。站在企业运营的角度,银行希望可以有产品来提升自身的利益,而北京银行的出现也成为康得新舞弊的一大机会。若是没有银行提供的虚拟资金池产品,康得新未必会在关联方转移资金过程中那么顺利。(2)内部机会因素。第一,股权结构。截至2018年末,康得新的最大股东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24%,第二大股东持股7.75%,且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总数为23.1%,持股比例皆在5%以下,可见,康得投资集团控制了康得新,而康得投资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也即其董事长,持有其80%的股份,一股独大,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第二,内部监管。上市公司内部监管的部门为监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站在监事会的角度,监事会的成员数量会影响其工作效率。康得新的监事会成员人数为3人,相对较小的监事会规模会有一定的串通舞弊的嫌疑。康得新的独立董事3人,人数相较于董事会总人数8人来说比例并不低,但三年内他们均对每年的关联方交易以及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情况表示同意的意见,且在2019年初康得新无法偿还债务时该三人均选择辞职。在其后接替的三位独立董事均对2018年报及2019年第一季度季报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由此看来前任独立董事存在协助舞弊的嫌疑。

3.需要因素分析。康得新财务舞弊的需要因素包括个人、企业、中介机构和银行四个层面。个人层面主要指公司董事长等人挪用公司资金,将资金转入个人完全控制的康得集团,具体方式即通过北京银行的虚拟资金池业务,且该事项也是经由董事长决策。2014年转移资金65.23亿元,尚有真实业务的影子,而后三年的行为则更多是受利益驱使,即管理层的个人需求。在企业层面,在2015年至2018年的舞弊期间内其实康得新的利润总额实际都为负,通过舞弊行为使其为正。根据现行的上市公司管理规则,企业如果连续两年亏损就要面临特殊处理,再加上自上市以来被誉为白马股的声誉压力,使整个企业铤而走险。在中介机构层面上,会计师事务所同样面临较大的客户压力,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在利益驱使下会偏袒于企业利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受到影响。而对银行来说,为了留住客户和维护银行利益的需要而开展虚拟资金池,助长了舞弊的产生和发展。

4.暴露因素分析。(1)财务舞弊暴露可能性低。第一,内部因素。康得新董事长对企业的控制并非直接体现为控制股权,而是通过康德投资集团进而控制康得新的运营,这使其权力凌驾于企业内部控制之上,所以康得新的内部控制实际运行是基本无效的,即使内审人员客观独立且专业胜任能力较强,该内部控制缺陷也不易被发现。另外,基于信号传递理论,财务报表的信息可以向外界传达企业经营的好坏,由此财务报表在经过修饰及美化有利于本企业形象的树立及吸引外部资本的投入,而未参与舞弊的人员害怕受到管理层或治理层的利益威胁而选择故意无视该舞弊行为。第二,外部因素。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即是审查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性的中介机构,但瑞华审计程序设计、审计力量配备等间接为企业舞弊行为藏匿创造了条件。同时,银行受利益驱使,使得其有动力对康得新提供虚拟资金池,这大大减少了舞弊行为暴露的可能性。(2)惩罚力度较小。康得新财务造假案是A股史上最大的财务造假案之一,为此证监会对康得新董事长等做顶格的处罚;瑞华在审计中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的相应惩罚只是罚没业务收入、并处以数十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的罚款,而曾为康得新提供虚拟资金池的北京银行没有受到处罚。与安然事件比,安然公司CEO被判24年和处以4 500万美元罚款,对协助舞弊的财务人员处以6年徒刑与2 380万美元罚款。中介机构安达信也因此直接破产。涉事的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也分别向受害者支付20亿美元、22亿美元和6 9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罚款。可见,惩处过轻、法不责众是导致康得新财务舞弊的重要因素。

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企业应铲除财务舞弊的内部土壤

企业应当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内部监督体制和选才用人制度。在股权集中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和企业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强,出现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进行财务舞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企业可以优化股权结构,引入多个控股比例相当的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从而分散股权、加强制衡。对于内部监督体制,首先应保证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人数方面也不应过少,对监管人员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也有助于其更好地履职。同时,企业选人提拔应当更加严谨,不仅考核其工作能力也要注重其品行道德。这些理念在实践中需匹配好公司各自的企业文化,与监督制度相结合,定期考评人员的职业水平与道德修养。

(二)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应承担社会责任

银行在推行新产品时应先尽可能多地了解其客户的信息,不能仅考虑眼前利益而不顾后果。在康得新问题上,虽然虚拟资金池没有触犯法律,但是它在向康得新宣传推介时确有失责,在康得新通过这一方式进行舞弊时也没有采取提醒、制止等行为。站在银行角度分析,其也需要加强内部监管,首先是限制业务员或是部分高层的以职谋私,其次在推行新模式或新产品时要更多地考虑对整个行业带来的影响。

和银行一样,会计师事务所也有保证客户的压力,但是不能盲目讨好客户而丧失职业道德,要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细化审计机构审查工作的责任制。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因为项目过多而降低审计人员职业标准、忽略审计质量。

(三)提高监管力度、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对于康得新来说,其连续四年大额舞弊并非无迹可寻,但却迟迟未被发现,这也说明我国监督部门的监管力度远远不够。监管部门应结合资本市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从而弥补法律漏洞,或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使违法者心怀畏惧,不敢舞弊。

随着2021年3月新《证券法》的实施,在政策的角度也加强了对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完善了索赔机制,同时也加大了违法的成本,这是监管的进步。但舞弊并非可以仅靠单一的制度就可有效遏制,还需配合刑法、经济法以及公司法等的共同推行和实施,为此,我国还需完善现有的法规制度,并优化出台新的政策条文,多措并举打出“组合拳”。

同时,可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充分发挥公众舆论和社交媒体等的监督作用,利用“三微一端”向广大公众宣传企业舞弊行为的危害性,号召社会一起监督上市公司。投资者应该要学会审视整个企业的经营模式,利用证监会披露的企业信息对其进行全面了解,不仅对其母子公司、高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调查,还要对其供应商以及客户进行全面调查,在发现企业经营状况异常时也应当积极加大参与力度,利用国家监管渠道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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