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汉语常用词“狱”的词义演变及其演变动因

2022-11-07 09:07史星平
关键词:牢狱词义现代汉语

史星平

(山西警察学院基础部,山西 太原 030401)

随着阶级的产生,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必然会应运而生,这个阶级统治的工具即国家机器。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汉语中“军队”与上古汉语的“军”“师”,现代汉语中“警察”与上古汉语“吏”、近代汉语“衙役”“捕快”,现代汉语“法庭”与上古汉语“司寇”“大理寺”及中古出现的“衙门”,现代汉语“监狱”与上古就出现的“牢”“狱”等词语的古今意义和所指既有一致之处,但又不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些与社会管理及阶级统治关系非常密切的常用词,它们的意义和所指从古到今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变化?演变的动因和规律是什么?这些问题的回答对于汉语词汇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古汉语常用词“狱”的词义演变及与之相关的词语组合关系进行梳理,对汉语词汇系统从古到今的发展演变进行探因。

一、词义及组合关系

(一)“狱”的本义

1.通过考察字书对“狱”的字形剖析和字义解说,并对与“狱”相关涉的其他字的形与义进行分析,可以得出:“狱”的本义应为表动作之义,即“以言语相争”。

(1)许慎《说文解字》“狱”字下:“狱,确也。从㹜从言。二犬,所以守也。”[1](P332)

(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狱”字下引毛氏注解《召南》“狱,埆也”并解释“埆同确,坚刚相持之意。”同时引《韩诗》“宜犴宜狱”指出“狱字从㹜者,取相争之意。”[2](P1911)

段氏分别从引经据典与分析字形两方面为许氏字义解说提供证据。通过许、段二人分析可知,“狱”为“确”(即坚刚相持)义无疑。然“确”何以有“坚刚相持”义?

《说文》释“确”为“礊”(坚硬之义),段氏“确”字下所言“确即今之埆字,与土部之墧音义同”,并引毛氏释“硗埆”(《丘中有麻》)为“多石瘠薄”例为证。同时指出“狱”字条以“埆”释“狱”用的是其引申义(“谓坚刚相讼,其引伸之义也”),[2](P1803)即以山石土块的锋芒和坚硬的特征来描摹“狱”这一行为的双方因相争而僵持不下的情态。

为了更全面理解“狱”的意义,兹列出如下字义:

(3)《说文》:“讼,争也。”[1](P75)

(4)《说文解字注》:“争,引也。凡言争者,皆谓引之使归于己。”[2](P640)

由上可知,“狱”字字书义为“坚刚相持”,即针锋相对的双方僵持不下;或为“坚刚相讼”,也就是针锋相对的双方通过言语争论以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引之使归于己”)。

按以上说解,“引”用于训“争”,“争”用于训“讼”,“讼”用于训“确”,“确”用于训“狱”。经过递相训释以及对“狱”字从“㹜”之意与“确”字“坚刚相持”义 来 源 的 解 释 可 知,“引”“争”“讼”“确”“狱”在“相争”义上词类相同、词义相近,因此可以得出结论:“狱”的本义应是动词——“以言语相争”之义。

2.考察“狱”在古文献中的使用情况,发现“狱”表示“以言语相争”的动作之义也早有使用,如(以下例证均来源于《汉语大词典》):

(1)《周礼·秋官·大司寇》:“以两剂禁民狱。”郑玄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3](P6558,第5卷)意即以指出对方的罪行来相互控诉。

(2)《国语·周语》:“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韦昭注:“狱,讼也。无是非曲直,狱讼之义也。”[3](P6558,第5卷)说的是君臣之间是不应该出现相互争讼的局面,倘若君臣之间放任相互争讼,那么父子之间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与周王朝所倡导的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是相违背的,会严重动摇统治根基。

可见,“狱”在字书中的“以言语相争”之义早在先秦古文献中即有使用。

综合以上三方面材料可以证明,“狱”之本义确为“以言语相争”之义。

(二)“狱”的词义演变及组合关系

1.“狱”的词义演变

(1)由动词“相争”义自指(词性的转化——由谓词性转化为体词性,语义保持不变)[4]而为名词“相争”,语义上并没有发生变化。如:

《国语·周语》:“夫君臣无狱。”[3](P6558,第5卷)

(2)由动词“相争”义而发生转指(不仅词性转化,语义也发生变化,尤指行为动作或性质本身转化为指与行为动作或性质相关的事物)[4],表示“相争的事件”即“讼案”,如:

《易·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3](P6558,第5卷)

(3)凡有“狱讼”即需“折狱”、需断案,断案的结果就是分辨出是非曲直,并将有罪之人关押。因此“狱”引申为关押的处所,即牢狱。如:

《汉书·刑法志》:“天下狱二千余所。”[3](P6558,第5卷)

2.与“狱”组成的相关词组(下列词组条目及例证均选自于《汉语大词典》,排序以意义相近为第一标准,页码顺序为第二标准。篇幅所限,每条只列出其中一句。)

(1)“狱”表“争讼”义

a.坐狱——指诉讼双方互相辩论。[3](P2795,第2卷)如:

《左传·襄公十年》:“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坐狱于王庭,士丐听之。”

b.对狱——到案受审。[3(]P3047,第2卷)如:

《史记·李将军列传》:“李蔡以丞相坐侵孝景园壖地,当下吏治,蔡亦自杀,不对狱,国除。”

c.讼狱——诉讼。[3(]P15438,第11卷)如:

《管子·小匡》:“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

《汉语大词典》对a中“坐狱”的解释其实并不妥,“坐”是“王叔之宰”与“伯舆之大夫瑕禽”作为诉讼双方辩论时的姿势——坐着,而并不是“坐狱”整体理解为“诉讼双方互相辩论”;“对狱”是争讼采用的方式,即当面对质。a、b均为偏正结构。“讼狱”当属同义连文,是联合结构。

(2)“狱”表“案件”义

a.制狱——断案。[3(]P2410,第2卷)如:

《大戴礼记·保傅》:“不中于制狱。”

b.哲狱——折狱。谓详察案情而判决。[3(]P3758,第3卷)如:

《汉书·于定国传赞》:“于定国父子,哀鳏哲狱,为任职臣。”

c.察狱——审理狱讼案件。[3(]P5003,第3卷)如:

《孔子家语·刑政》:“大司寇正刑明辟以察狱,狱必三讯焉。”

d.决狱——判决狱讼。[3(]P7479,第5卷)如:

《管子·小匡》:“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臣不如宾胥无。”

e.治狱——审理案件。[3(]P7583,第5卷)如:

汉桓宽《盐铁论·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f.折狱——判决诉讼案件。[3(]P8366,第6卷)如:

《易·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g.断狱——审理和判决案件。[3(]P9080,第6卷)如:

《墨子·尚贤中》:“君有难则不死,出亡则不从;使断狱则不中,分财则不均。”

h.由狱——断狱,审理和判处案件。[3(]P10903,第7卷)如:

《书·立政》:“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

i.听狱——听理讼狱。[3(]P11873,第8卷)如:

《国语·鲁语上》:“余听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断之。”

j.讯狱——问案治狱。[3(]P15416,第11卷)如:

汉刘向《说苑·君道》:“且夫国之不得士者,有五阻焉……讯狱诘穷其辞,以法过之,四阻也。”

k.议狱——犹断狱,审议狱案。[3(]P15814,第11卷)如:

《易·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l.鞠狱——审理案件。[3(]P17002,第12卷)如:

《汉书·刑法志》:“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

m.论狱——断案。[3(]P17002,第12卷)如: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论狱何谓‘不直’?可(何)谓‘纵囚’?罪当重而諯轻之,当轻而諯重之,是谓‘不直’。”

n.乱狱——不容易判决的大案。[3(]P803,第1卷)如:

《周礼·秋官·讶士》:“四方有乱狱,则往而成之。”

o.反狱——谋反的案件。[3(]P2611,第2卷)如:

《史记·酷吏列传》:“及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狱,皆穷根本。”

p.大狱——重大的案件。多指牵涉面广而处罚严厉者。[3(]P3132,第2卷)如:

《史记·酷吏列传》:“是时上方乡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

q.国狱——谓国家的重大罪案。[3(]P4050,第3卷)如:

《公羊传·庄公三十二年》:“秋七月癸巳,公子牙卒,何以不称弟,杀也。杀则曷为不言刺,为季子讳杀也。曷为为季子讳杀,季子之遏恶也,不以为国狱,缘季子之心而为之讳。”

r.淹狱、滞狱、留狱、宿狱——久拖不办的案件。如:

宋沈括《大理评事司农寺主薄贾君墓志铭》:“州县无淹狱,官府无废事。”[3(]P7809,第5卷)

《南史·萧憺传》:“憺自以少年始居重任,开导物情,辞讼者皆立待符教,决于俄顷,曹无留事,下无滞狱。”[3(]P8065,第6卷)

《易·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3(]P10934,第7卷)

上述a-m共十三个词组在文献中都是审理案件之义;r中四个词组都表示久拖不办的案件。其余条目中,“乱”“反”“大”“国”对“狱”起到修饰作用,组成偏正结构。

(3)“狱”表“牢狱”义

a.下狱——关进牢狱。[3(]P329,第1卷)如:

《汉书·高帝纪下》:“贯高等谋逆发觉,逮捕高等,并捕赵王敖下狱。”

b.坐狱——入狱;坐监狱。[3(]P2795,第2卷)如:

宋赵叔向《肯綮录·紫姑伸狱》:“(库官辈)初不知飞坐狱及死于除夕也。”

c.天狱——天然的牢狱。亦喻地形的险恶。[3(]P3188,第2卷)如:

裴松之注引《孙资别传》:“昔武皇帝征南郑,取张鲁,阳平之役,危而后济。又自往拔出夏侯渊军,数言‘南郑直为天狱。’”

d.天狱——天上的监狱。[3(]P3188,第2卷)如:

《晋书·天文志上》:“参十星……又为天狱,主杀伐。”

e.官狱——官府的牢狱。[3(]P4801,第3卷)如:

汉焦赣《易林·睽之咸》:“三牛五牂,重明作福,使我有得,疾人官狱,忧在心腹。”

f.威狱——牢狱。[3(]P6678,第5卷)如: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杀戮。”

a、b两项是“下”、“坐”两个谓词性成分与“狱”组成了动宾结构,且b“坐狱”与上文(1)a的“坐狱”形式虽相同,意义差异却极大——一为坐着辩论,一为坐监狱;“天狱”也有两种理解——一为天上的牢狱,一为天然的牢狱,这都必须通过具体的语境才能进行区分;e、f分别用名词“官”、形容词“威”修饰“狱”,组成偏正结构。

(4)“狱”表示其他义

①“治狱”义

平狱——谓公正判案。[3(]P2685,第2卷)如:

《汉书·贾山传》“:平狱缓刑,天下莫不说喜。”

“平”,公平公正,是对断案态度、方式的说明。

②“狱吏”义

狱货——指狱吏受贿所得之物。[3(]P6560,第5卷)如:

《书·吕刑》:“狱货非宝,惟府辜功,报以庶尤。”(孔颖达释“狱货非宝”为“治狱受货,非家宝也”。)

“狱”,狱吏,修饰限定财物,属偏正结构,“受贿所得”因语境而补。如按孔颖达解释,“狱”当为①“治狱”义,则“治狱受货”为联合结构。

③“狱词”义

书狱——书写狱词。指作案牍文书或作判决词。[3(]P7180,第5卷)如:

《汉书·张汤传》:“父见之,视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书写狱词”,动宾结构。

3.词义特点及组合规律

通过上述对“狱”字形结构的分析、《说文》及段注对“狱”和与其意义相关涉的一系列字的说解,以及对“狱”的词义演变和文献中与“狱”相关的词语组合进行梳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早在先秦时期,“狱”已经有了“争讼”“牢狱”“案件”等意义;二、在目前所能查找到的文献中,“狱”的“案件”义在使用上(包括组合关系和出现频率)一直占有压倒性的优势;三、后世常用的“牢狱”义在先秦时使用是极少的,汉以后才逐渐多了起来;四、词与词的结合关系不是非常密切和稳定,表达同一语义可用不同组合,比如“审理案件”义就可用(2)a—(2)m的至少十三种组合,“久拖不办的案件”可用(2)r中至少四种组合;五、同样的词语组合形式可以表达不同的语义,比如(1)a与(3)b同是“坐狱”,一为坐着辩论,一为坐监狱,(3)c和(3)d都是“天狱”,一为天上的牢狱,一为天然的牢狱,只有通过具体语境才能得以区分。

二、现代汉语中“狱”的使用情况

(一)古汉语中部分义项消失 在现代汉语中,“狱”表示“案件”义、“争讼”义、“治狱”义的用法都已不复存在。上文所述(2)a—(2)m的“决狱”“折狱”“断狱”“论狱”“治狱”等表述已经被“审理案件”“办理案件”“打官司”等词组取代;“留狱、淹狱、宿狱、滞狱”等也被说明性更强的短语(“久拖不办的案件”)取代;“争讼”义被词语“诉讼”取代;“治狱”义本就是语用中“狱”所赋予之义,现代汉语更是不再使用。

(二)只能以语素的形式存在 上文第一部分所述“狱”的义项在现代汉语中唯一还保留的就是“牢狱”义,但即使是承担“牢狱”义的“狱”,现也已成为不能单独成词的语素,只能和其他语素组合成词。比如常用词“地狱”(与天堂相对应的死后所居之地;或比喻悲惨境地)、“入狱”(不是走进监狱,而是坐牢)、“出狱”(不是走出监狱,而是被释放)、“狱警”(指称职业的固定说法)、“监狱”(一种司法场所)等等。

三、“狱”词义发展演变的动因

通过上文可以得知,“狱”的词义、相关词语组合及用法从古到今发生了诸多变化。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汉语词汇系统由以单音节词为主向以双音节词为主转变,这是汉语词汇系统发展演变的主流。古汉语中,无论是表示“案件”义、“牢狱”义、“争讼”义,还是“治狱”义或“狱词”义,都是只用“狱”一个字(或者说一个音节)即可承担;而现代汉语则须使用双音节词(如监狱、地狱)表达。“狱”在用法上的古今变化可以说正顺应了这一转变和趋势。

(二)作为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语言在人们交流思想、进行沟通时,应该而且必须保证表情达意的严密性和简洁性,避免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和使用上的繁杂。语言作为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这一属性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狱”从古到今在使用方面发生了诸多变化。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同一个语言形式可以表达多个意义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如“狱”既可以表示争讼,又可以表示案件、牢狱等;“坐狱”既可以表示坐着辩论、又可以表示坐监狱;“天狱”既可以表示天然的监狱、又可以表示天上的监狱。这些语言形式,除非放到具体语境中,否则人们无法正确全面理解它们的意义。因此,人们在使用过程中必然会采取一些词汇手段进行区分,使得表意更加明确,这也正是汉语词汇系统由以单音节为主向以双音节为主发展的原因之一。

2.同一个意义经常由不同的语言形式来表达极易增加学习者负担,造成使用上的繁杂和沟通上的混乱。如“判决案件”义可由上文(2)a—(2)m共十三种词语组合来表达,众多同义的表达方式共存必然加重人们的识记负担、影响词语的正确使用,于是多种同义的表达方式就会产生语用上的竞争。随着语言的不断运用,一些出现比较早、使用频率比较多的表达方式,比如“折狱”(宋代郑克著作更直接以《折狱龟鉴》命名),就成为了语用上占有优势的一方,并最终通过语用竞争排挤掉在语用上弱势的一方。

(三)汉语词汇本身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人们意识观念的转变等等现实因素,都会在词汇系统内部各成员身上有所映射,诸如新词不断产生、旧有词汇不断发展出新的意义等等。新产生的词、新发展出的意义在使用过程中就会和旧有的词汇、意义产生冲突碰撞,这种冲突碰撞必然会随着语言的运用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状态。

1.在近代汉语中,随着“案”由“几案”义发展出“案件”义之后,“断案”一词更是直接取代了“折狱”;直到现代汉语书面语中用更为准确的两个双音节词的组合“侦破案件”来表示。

2.随着“案件”“案子”“官司”等词的出现或这些词从别有所指(唐郑光业《纪中表试案》“新糊案子,其白如银。入试出试,千春万春。”[3](P6076,第4卷);《汉书·王莽传上》“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3](P4785,第3卷))到最终指称“诉讼”相关义(《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八回“又问你一共犯过多少案子了,又问你姓甚么。”[3](P6076,第4卷);元无名氏《鸳鸯被》第一折“若真个打起官司来,出乖露丑,一发不好。”[3](P4785,第3卷)),“狱”承担的“诉讼”义也逐渐消失。

3.随着汉语词汇系统由以单音节为主向双音节化发展的趋势,以及为了满足人类在交流思想、进行沟通过程中表情达意上的严密性和简洁性的要求,词汇系统内部发生了剧烈的变化:“狱”承担的“案件”“诉讼”等意义在语言使用中逐渐被其他双音节词语所取代;“狱”的“牢狱”义最终成为语素义(承担中心义),并与“牢”“监”“警”等语素结合成为“牢狱”“监狱”“狱警”等词。

4.与“狱”表示的词义的复杂情况形成强烈反差的一个相关词是“牢”。“牢”在古文献中常表示“牢房”“监狱”之义,如“故士有画地为牢势不入,削木为吏议不对,定计于鲜也。”(《汉书·司马迁传》)[3](P8224,第3卷)“牢”从“养牛马圈也”[1](P38)引申出“囚禁”“囚禁之地”,即监狱,词义发展系列非常单一,且在语用中并不会对表情达意造成负担、引起混淆,因此古文献中“牢狱”之义多用“牢”来表示,一直到现代汉语仍保留有“牢房”“坐牢”“牢狱”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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