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

2022-11-23 20:59赵玉增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民法典

赵玉增

[青岛科技大学,青岛 266061]

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基石”,“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作为规范公民社会生活的基本约法,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地位重要且特殊。从民法典服务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来看,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一部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这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法律精神互助共洽、绿色原则的植入与建构、人格权独立成编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集中表征着民法典“良法”之德性,能够证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一部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法律精神互助共洽

目下,学界围绕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进行着持久而又深入的讨论。上海师范大学蒋传光教授认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通过立法实践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有助于提高对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认同、有助于为核心价值观建设提供法律保障、有助于实现社会价值目标,并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主要途径是融入法律的制定。(2)参见蒋传光:《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的思考》,《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8期。中国人民大学冯玉军教授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的灵魂,将其融入法治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关键环节,主要途径是把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改、废的指导思想。(3)参见冯玉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义和途径》,《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7年第4期。河南师范大学李宏教授认为,《民法总则》写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哲学的视角看,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指导;从历史的视角看,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经验总结和能力提升;从文化的视角看,为民法典注入了民族的精神基因,是文化自觉和自信的表现。(4)参见李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理论意蕴》,《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学者们如此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的重要性、必要性,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解释还不够充分、深入,尚存在时间逻辑上的阙如。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十八大以后才明确提出来的,即便追溯到2006年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才有十几年的历史,而我国的民事立法从《民法通则》算起已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后来提出者何以引领先前的制定者?如此,则比较合理的解释或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载体,是全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应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但这样解释总给人一种牵强附会、生拉硬拽的感觉,不够科学、合理、自洽。对此,我们不妨转换一下视角,既看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地位、价值引领作用,也要看到我国30多年民事法律发展演进所凝炼形成的民事法律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实质上是一致的,甚至可以说正是30多年民事法律的发生、发展,才制度化地催生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诚信”等价值理念,二者是一种互助共洽的关系。或者说,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民事法律精神的互助共洽,在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过程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就成为一件很自然的事情。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由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凝炼而来的。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当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背景是,从2002年起中央电视台每年都推出“感动中国”年度人物评选活动,一年一度评选出的感动中国年度人物深深地感动了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地反响。从感动中国年度人物身上,人们看到了一种理想、一种信念、一种精神和一种力量,这种理想、信念、精神和力量恰好契合了当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为了向世人树立中国共产党思想上、精神上的一面旗帜,是为了构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共同的思想基础,所以当时讲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表征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方向和灵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内核和主题;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精髓和主旋律;社会主义荣辱观(“八荣八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坐标和道德标准,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是相互联系、互相贯通、有机统一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体内容。

旅游地开放时,应该考虑景区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在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开发,维护生态的平衡。在旅游经营过程中,应使用科学技术加以辅助,尽可能地提高资源利用价值。

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四个方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凝炼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详见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共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作的题为《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次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2016年,两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进入21世纪,在国家持续推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经由“四个方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逐步凝炼形成为国家、社会、公民“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而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相契合,又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相承接,是中国共产党凝聚全党全社会的价值共识、集体智慧做出的重要论断。

(二)我国的民事立法与精神

回顾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民事法律中的诸多原则、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通的、一致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民事立法及其精神催生或助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某些内核凝炼形成。我们知道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因多次组织民法典编纂未果,我国的民事立法逐步走上了单行立法之路。新中国第一步单行民事法是1950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后因种种原因直到改革开放的1978年,民事单行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先后颁行的民事单行法主要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上述民事单行法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民事单行法分别在不同年份进行过修订。

质言之,“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本表达与民事立法、民事法律精神在内涵上是一致的,实质上是一种互助共洽的关系。仅仅通过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地位、价值引领来论证写入民法典是不够充分、透彻的,且给人一种“道义霸权”的感觉,反倒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民事立法、民事法律精神是一种互助共洽的关系,更能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是一件水到渠成、很自然的事情。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是我国民法典走向“良法善治”最直接的德性表达。

(三)二者互助共洽的法理解读与文本分析

学界一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的规定称之为“绿色原则”。(12)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尽管有学者不赞同民法典写入绿色原则,他们不赞同写入不是反对绿色发展理念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而是认为人人都应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只是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是一种公共利益,可以被公序良俗原则所涵盖,不必在民法典中增设环境资源保护的绿色原则。(13)参见尹田:《民法基本原则与调整对象立法研究》,《法学家》2016年第5期。但也有学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与绿色原则是“貌合神离”,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但违背绿色原则的法律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只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加之民法的私法性,使得司法实践对公共秩序的适用秉持谦抑原则,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很难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14)参见侯国跃、刘玖林:《民法典绿色原则: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展开》,《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民法典写入体现绿色发展理念的绿色原则,为民法典各分编奠定了“绿色基调”,(15)参见吕忠梅:《中国民法典的“绿色”需求及功能实现》,《法律科学》2018年第6期。也是证成民法典走向“良法善治”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从文本对比分析的角度看,也能证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立法、民事法律精神的互助共洽。对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不难发现写入民事法律的主要是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和个人层面的“诚信、友善”。新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写有“自由”的条款是:第109、990、1003、1011、1041、1042、1052、1057条;写有“平等”的条款是:第2、4、14、113、206、207、1041、1043、1055、1058、1062、1126条,写有“诚信”的条款是:第7、142(2款)、466、500、509、558条,体现“友善”的条款是第288条,上述条款合计28条(款)。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写有“自由”条款的是第103条,写有“平等”条款的是第2、3、10、105条,写有“诚实信用”条款的是第4条,体现“友善”条款的是第 83条相邻关系,两者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自由”“平等”“诚信”“友善”条款明显多于《民法通则》,后者合计只有7条。但如果加上与民法典各分编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会相应增加《物权法》中写有“平等”条款的第3条,体现“友善”条款的第83条相邻关系;《合同法》中写有“平等”条款的第2、3条,写有“诚信”条款的第6、42、60、92、125条;《婚姻法》中写有“平等”条款的第2、4、13、17条,写有“自由”条款的第2、3、11、15条;《继承法》中写有“平等”条款的第9条,合计《民法通则》和各相关单行民法,写有“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条款为25条,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只比《民法通则》和各单行民法多出了3个条(款)。再仔细比较,可以发现多出的3个条(款)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编中的第990、1003、1011条,而民法典颁行前,没有与之对应的单行人格权法。可见,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民法通则》和各单行民法,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的条款在数量上几无差别,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条写入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性规定。这一方面说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未概括写入民法典前,“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等条款已经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各相关单行法中;另一方面也说明,正是《民法通则》及各相关单行民法不断写入“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等条款,民事立法30多年积淀形成的民事法律精神,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炼形成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制度支撑。

这些民事单行法在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凝炼形成民事法律精神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诸如: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打破了当时宪法区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规定,为了保护外国合营者的权益,对他们的私有生产资料给予保护,所以邓小平同志讲这部法律“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我们政治意向的声明”;(6)参见李岚清:《改革开放初期关于创办合资经营企业的艰难探索》,《党的文献》2008年第6期。2.《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标志着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知识、智慧创造的尊重;3.《公司法》淡化了企业所有制“身份”,打破了传统的以企业身份不同单独立法的局面,实现了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保护;4.《合同法》结束了合同立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实现了所有种类的合同“一体保护”,充分彰显了合同自由、合同自愿的原则;5.《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以视为财产权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正是《物权法》的在先规定,才有了《民法总则》第113 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庄严宣告;6.特别是1986年颁行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里程碑,被彭真同志誉为“中国的权利宣言”,《民法通则》集中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内容和种类,可以说《民法通则》构建了中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体系,用“自然人”取代了日常语言中的“公民”,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强调“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确立的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1982年《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供了制度支撑,其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内涵直接一致。由是观之,正是民事立法,特别是《民法通则》及各主要单行法(如《物权法》《合同法》等)的颁行,才使得“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内容在其未凝炼提出前,就有了制度性的法律保障。甚至可以说,正是30多年我国民事法律的发生、发展,为凝炼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法律的制度支持,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立法、民事法律精神的互助共洽,又使得我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民法典》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

二、绿色原则与“良法善治”

近代工业革命、科技发展给人们带来物质丰富、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生态破坏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越来越频繁发生的森林毁灭、冰川融化、大气污染、自然灾害、气候异常等现象已经深深地影响或威胁着人类生存,成为人类必须面对和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等观念、理念应时而生,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社会发展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人与自然应是相互依存、和谐共处的,应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约束条件下,追求经济社会发展、可持续的绿色发展,建设能够持续满足人们幸福感的生态文明。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植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民事法律精神的互助共洽,不仅可以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由来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历程得到印证和说明,也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基础关系方面得以证立。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比较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坚持法律与道德两分,认为“法律是一种责成个人或群体的命令”,应当区分“实然的法律”和“应然的法律”(道德),理由是为了整体法律秩序的稳定,应当淡化法律的道德因素,而如果将道德性质作为法律的必要条件,会使法律蒙上不应有的神圣色彩。法律实证主义坚持“实然”与“应然”的划分在逻辑上太过宽泛,如果进一步追问谁的道德与谁的法律,便会得出另外一种结论。比如,对立法者来说,其制定的法律与其道德理想当然具有必然的联系,所以当探讨法律的实然与应然时,首先应当明确探讨的主体视角,即谁的道德理想与谁的法律。(7)参见刘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5页。所以,即便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代表的哈特,也承认“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试图绝对客观地分析、思考法律,但不论从法律的内在视角还是外在视角看,只要站在主体——人的视角看法律,都无法切割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性。亚里士多德讲:“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99页。中国传统的“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治国实践,也说明了社会生活实践中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理上,当我们讲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区别时,会说两者的人性基础不同,道德是站在人性善或人性可以向善的角度而对人们提出的倡导性要求,法律是站在人性恶或抑制人性恶的角度对人们提出的最低行为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道德是在品行上高于法律的行为引导。当下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9)习近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第1版。而“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10)《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http://edu.people.com.cn/n/2014/0505/c1053-24973276.html,访问时间:2021-07-2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和国家的“大德”,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尤其离不开以规范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有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可以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内涵,增进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认同,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法治保障。(11)参见万尚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的中国法治文化建设》,《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6期。质言之,法律和道德本就是一种互助共洽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立法、民事法律精神也是一种互助共洽的关系。

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不仅具有重要的原则宣誓功能,更有重要的价值导向功能,对民法典各分编具有指向意义。有学者分析了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辐射效应,指出在绿色原则已经被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随之而来的便是绿色原则向民法具体规范的过度和转化,但检视民法典各分编,绿色原则恐有被“虚置”的风险。这是因为民法典物权编主要是对原物权法已有“蕴含绿色原则”理念条款的重复,并没有体现绿色原则的有关物权的客体、权能、属性、行使及与之相关的相邻关系等制度“新”的规定,为改变这样的现状,作者提出了绿色原则辐射民法典物权编的逻辑思路,即由“基本原则”→“具体规范”→“个案适用”,在识别物权法已蕴含“绿色原则”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体现绿色原则的具体制度补缺。(16)参见单平基:《“绿色原则”对〈民法典〉“物权编”的辐射效应》,《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已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绿色原则辐射方面并没有任何的改进,但作者提出的绿色原则辐射民法典物权编的逻辑思路是对的。这是因为,既然绿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民法典总则编,那么民法典各分编就应该体现“绿色原则”,如果民法典各分编还是已有相关单行法的简单“相加”,则绿色原则就真的成了一条“空洞无物”的原则,一句政治性的修辞话语,如此,也就失去了民法典写入绿色原则的价值和意义。

(二)“绿色原则”对各分编的辐射

就绿色原则对民法典合同分编的辐射而言,合同本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但现代债法理论已经突破了债的相对性限制,认为债之关系乃是把当事人置于法律连带之特别关系中的义务承担,这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规则上的渗透。(20)参见侯国跃、刘玖林:《民法典绿色原则:何以可能以及如何展开》,《求是学刊》2019年第1期。民法典合同编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8条增加了“但书”的内容,这一“但书”即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也为绿色原则辐射于合同分编提供了可能。对比《合同法》第6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已前置于民法总则编第7条“诚信原则”,更使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民法总则第9条“绿色原则”也是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仅要遵循诚信原则,也要遵循绿色原则。质言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但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可能影响到他人、社会的生态环境权益,实践中各种自然资源的开采、交易,当事人合作投资办厂等,都是采用合同方式进行的,当这样的合同交易内容危及生态环境利益时,可以援引绿色原则认定合同无效,并让合同当事人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应是民法典合同编第465条“但书”内容的应有之义。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界一直存在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争论。尹田教授认为,人格权不是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身份权相同的一种民事权利,而是由基本法(宪法)赋予每个个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应从人格权保护而非权利创设的角度作出规定。即便搁置抽象的理论分析,从法律之实用价值的角度看,基于人格利益范围的不确定性和持续扩张性,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实际上会限缩人格权的民法保护范围;加之其内容不具有行为规范性,不能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独立的人格权编可以说是“中看不中用”的,其仅有的权利宣示价值,也会因其限制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而非弃不可。(23)参见尹田:《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再批评》,《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梁慧星先生认为:1.人格权与人格有本质的联系,二者须臾不可分离;2.人格权存在于主体自身,属于主体自身的事项,只在受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3.人格权不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代理等规定,独立设编会违反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关系;4.人格权独立设编也没有成功的立法例,因此,应尊重我国保护人格权的经验,用侵权责任法保护人格权,在民法总则编自然人一章设一节列举人格权类型,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认可的人格权类型,最多再按照学者们的建议,增加关于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就足够了,不应单独设立人格权编。(24)参见梁慧星:《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中州学刊》2016年第2期。后来,梁慧星先生再次撰文指出,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分歧,归根到底是一个学术问题,需要从学术的角度来分析和研究,人格权法实质上是人格权保护法,鉴于人格权的防御性、先在性、不可定义性和不可言说性,加上人格权法条的不完全性,会导致法官裁判案件时双重引用——既要引用人格权法,又要引用侵权责任法,立法者很难编出一部科学的“人格权权利法”。(25)参见梁慧星;《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争论——兼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个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为避免绿色原则的“空置”,有学者建议民法典物权编应摈弃传统的物权和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它们相对于债权而言是正确的),基于环境利益为一切人所共享,规定物权人应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下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17)参见刘士国:《绿色化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要使民法典成为通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仅仅进行绿色原则的宣示是不够的,还需要再推进一步,让其具体化为各分编的具体规范,这样绿色原则才能由基本原则变成指导案件裁判的法律规范。需要注意的是,在将绿色原则具体化为法律规范时,也要考虑物权法的私法性,看到物权法规范绿色化设计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限度,实践中也不要认为通过物权法的绿色设计就能解决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这是由物权法规范绿色设计要受到物权的私法性限制,不可能走得太远,也源于物权的私人支配性与环境资源公共性的矛盾。现在看来,在绿色原则没有很好地辐射于民法典物权编的现状下,比较可行的实践思路是借助司法实践,特别是指导性案例发挥绿色原则的辐射作用,依此推进实现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良法善治”。

近年来,国内脚手架施工事故屡有发生,尤其以承重脚手架在浇筑砼和脚手架拆除时发生坍塌事故,以及搭设、拆除等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居多。导致这些事故的原因大多为脚手架设计不合理、材质不合格、偷工减料、脚手架工不专业等。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壮大,脚手架需求越来越多。为避免或减少脚手架施工事故发生,国内施工企业可借鉴阿美关于脚手架的一些先进做法,对脚手架工取证、脚手架方案审批、专业承包商、专人验收及检查、挂牌制度等方面进一步细化管理,逐步规范脚手架搭设、拆除等施工,全面提升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其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同样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交易过程中,不应以损害生态环境为代价,也就是不应忽视合同对环境带来的负外部性,甚至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保护生态环境的附随义务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日益紧迫的今天,在宪法宣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既涉及人与自然、又涉及人与社会的复杂系统工程,需要环境法、刑法和民法等诸多法律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制度合力。这源于环境保护既是一项公共利益,需要公法的调整;也是一项涉及个人的私人利益,人人都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生活的基本权益,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也应助力生态环境保护。甚至有学者建议在私法体系中建立环境人格权制度,以便让社会公众为保护自己的生态环境权益而积极维权,从而为环境利益请求权的行使提供真正的原权基础。(21)参见岳红强:《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绿色理念的植入与建构》,《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由于民法典人格权编未写入环境人格权,因此绿色原则辐射于人格权编还只是学界的探讨,尚未变成立法实践。

概而言之,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可以辐射于民法典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合同编,法理上甚至可以辐射于民法典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这是因为,从民法典现有体例的体系性上分析,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似乎也应受到绿色原则的规制,即民事主体在行使人格权、从事与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时,也应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不可任意妄为、破坏生态环境,否则有可能招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这需要学界作进一步地探讨。

客观地分析学界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关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论,不难发现没有人反对保护人格权,也没有人反对民法应当(或可以)保护人格权,反对者反对的是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不反对人格权的重要性,也不否认应强化人格权的保护。仔细分析力主人格权独立成编和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文章,我们会发现两方几乎都建立在法典体系化理论上,几乎都认为是对方违反了法典的体系性。如王利明教授认为,在侵权责任编集中规定人格权保护将产生体系违反现象,(30)参见王利明:《论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区分与衔接》,《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2期。邹海林研究员认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未呈规范体系化而是碎片化,使得人格权规范难以在概念高度抽象且结构严谨的民法典中有所表现。(31)参见邹海林:《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4期。这一方面说明,法典的体系化是双方立论的基础,既可以用之说明人格权独立成编,也可以用之说明人格权不可以独立成编,而如果双方都可以用法典体系化理论来证成各自的观点,那就说明了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即学界在《民法典》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问题上的分歧,更多的是一个立场选择问题。诚如台湾地区苏永钦教授所言,《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一个方向,放在民法总则中也是一个方向,独立成编可以凸显人格权的保护,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规范大概都在权利的内涵和类型上,除了类似物上请求权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不会有什么人格权的特有规则,这样的人格权编有点像没有消化的食物,称之为“特色”固无不可,但显然无法制造实质的养分。(32)参见苏永钦:《成熟民法典不在于太多烟火式亮点》,https://opinion.caixin.com/2016-11-09/101005649.html,访问时间:2021-07-26。

三、人格权编与“良法善治”

如果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民法典,是民法典走向“良法善治”最直接的德性表达的话;那么绿色原则植入民法典,则是民法典走向“良法善治”的另一重要体现,而人格权独立成编入典,彰显了新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度维护人格尊严的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民法典走向“良法善治”的又一重要体现。

其一,培养学生课外阅读的兴趣。受到年龄等因素的限制,学生的知识面比较狭窄,他们自己很少能接触到课外阅读,因此也就谈不上对课外阅读产生兴趣。这时,我们语文教师就要引导学生去接触课外读物,给他们推荐符合他们年龄特点的课外读物,激发出他们课外阅读的兴趣。如在学习了《难忘的一天》这一篇课文之后,我又找到了一些关于邓小平南行的故事让学生去阅读,推动学生进一步了解这一历史伟人;在学了《王二小》这篇课文后,我又为学生找来了一些抗战时期少年英雄的故事,像“刘胡兰的故事”等等。这样在我进行有目的的引导之后,学生享受到了课外阅读的乐趣,在之后的学习过程中就能够主动地去阅读课外书籍以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

(一)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术争论

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不仅要辐射于物权编,也应尽可能地辐射民法典其他各编,如侵权责任编、合同编,甚至是人格权编。如果说物权编主要是从权利限定的角度体现绿色原则的话,则侵权责任编主要通过责任救济方式,让绿色原则变为有“牙齿”的法律规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主要有五点变化: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责任”改为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从而将“环境污染责任”扩展为涵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损害责任;2.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由原来侵权责任法中的4条增加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8条,明显增加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内容;3.对照责任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是只有“污染”了环境才承担责任,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是只要对“常态”的生态环境有所“破坏”,即使没有达到或显现出“污染”的程度也要承担责任,显然是加重了生态环境损害者的责任;4.新增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形式(民法典第1234条),环境修复不同于传统民法的恢复原状,因为有些环境即使能恢复到原来的“状况”,也很难恢复到原有的“功能”状态。尽管有学者认为,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尚缺乏法律理性的支撑。(18)参见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但法律理性也是人类实践理性的总结,既然这种由司法解释所提出的责任方式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展现着司法智慧的力量,那么将其进行理性总结,设定为一种基于绿色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加之,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依托于民事诉讼程序而展开的,我国并未单独设立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法,目前也看不到独立设置环境公益讼诉程序的现实可能性,更应该将被实践检验证明的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规定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5.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19)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尽管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仍需未来司法实践的具体判定,但惩罚性赔偿用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本身就体现了绿色原则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概言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较好地反映了绿色原则对侵权责任编的辐射作用。

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认为,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其基础性、普遍性和平等自愿性是不言而喻的,《民法通则》施行30多年来,人格权已经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接受。《民法典》编纂就是要植根于中国独特的实践土壤,结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对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做出详细规定,代表了世界民法典的立法潮流。(26)参见杨立新:《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逻辑结构的特点与问题》,《东方法学》2019年第2期。人格权的性质决定了民法典应有其位置,人格权的范围决定了应设专编规定,制定人格权法是保持我国民法传统的需要,是顺应人格权发展趋势的需要,是保护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人身权益的需要。(27)参见郭明瑞:《为什么要制定人格权法?》,《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有学者仔细论证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法理基础,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须正视四个问题:一是潘德克顿体系对民法典的制约与突破,基于潘德克顿体系下的德国民法典在创立之初就无法容纳人格权,不得不创立权利能力概念予以替代,但人格权自始就不源于逻辑体系,而是源于实践,因此当下的人格权法进入民法典无需受制于潘德克顿体系;二是人格权的自然属性与法定属性,人格权的发展史充分展现了人格权逐步从自然权利走向法定权利的必要和可能,自然权利的人格权是法定权利人格权产生的基础,法定权利的人格权实践能够促进自然权利人格权的实现;三是人格权的宪法属性与民法属性,民法人格权的发展与宪法基本权利的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既不存在人格权的宪法私法化,也不存在人格权的私法宪法化,二者是良性互动的关系;四是人格权的独立民事权利属性,由于权利客体并不是权利构成理论中的必备要素,人格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并不必然造成“人支配人”的迷惑,人格权边界的不确定性不能成为阻碍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因此,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编纂的不二选择。(28)参见张素华:《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必须正视的几个基本问题》,《东方法学》2018年第2期。或许学界关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争论,多多少少都带有“自说自话”的色彩,这源于《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学者们在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上还没有形成共识。在我国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人格权应否成编本来不应成为一个问题的,因其涉及的仅是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的形式问题,而不是内容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在我国符合《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逻辑推演,有其制度基础,但争论本身使得人格权独立成编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典的形式表达问题,更多的是已演变为法典的制度逻辑、体系如何形成的问题,事关民法典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但恰恰是在这些问题上,人格权不具备独立成编的条件。(29)参见邹海林:《人格权为何不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http://www.cssn.cn/fx/201802/t20180222_3853536.shtml?from=singlemessage,访问时间:2021-07-26。

总之,绿色原则植入民法典是新时代发展的新要求,说明经济有了较为充分地发展后,人们已经认识到不能再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生态环境,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仅仅是经济富裕,也包括享受美好的生态环境。“人类应该以自然为根,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格局。”(22)习近平:《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1/0422/c1024-32085284.html,访问时间:2021-07-26。由是观之,民法典植入绿色原则,可以说呼应了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民法典走向“良法善治”的另一重要体现。

本文通过选择2008年9月至2018年9月我训练基地参与视觉训练和建档未参与训练的285位 (3-15岁)青少年屈光不正(斜视、近视、远视、弱视、散光、眼颤)人群作为研究对象,就双眼合像仪(视觉训练仪)对以上人群的视觉发育情况及裸视提升的情况展开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可以肯定的是,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学术争论,已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画上了句号。但尚有可言的是,法典编纂不是法典汇编,法典编纂本质上属于立法活动,这次编纂《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入典在程序上的可能“瑕疵”是:除人格权编外,《民法典》其他五个分编都以在先实施的单行法为编纂依据,且这些单行民法大都经过了十余年、二十余年的实施检验(其中的《继承法》于1985年实施、《合同法》于1999年实施、《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实施、《物权法》于2007年实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实施),而人格权编与之相比,缺少一个在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人们或许会说,这部《民法典》编纂的人格权编虽然没有在先实施的《人格权法》,但人格权编是高度科学、完善的,不需要经过前面实施的《人格权法》的检验。可问题是:立法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是另一回事,未经在先法律实施检验的人格权编至少与其他五个分编相比,在程序上有着不同于其他五编的编纂情形,这或许是此部《民法典》编纂人格权独立成编入典的一个程序性“瑕疵”。但“瑕不掩瑜”,人格权编的这一程序性“瑕疵”,不影响其“良法善治”的意义。

(二)人格权编的“良法善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共设六章、计50条,其中“第一章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种类(列举+概括)、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以及人格权保护的特别规定等内容(如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死者部分人格权的保护主体、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影响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考量因素、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等);“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除规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三种人格权外,还对与三种人格权相关的人体器官捐献、人体医学研究、医学试验、人体器官买卖、性骚扰、非法拘禁等做出具体规定;“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对与自然人的姓名权、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及其行使作出规定;“第四章肖像权”主要规定自然人肖像权的行使及其合理使用等内容;“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主要规定名誉权、荣誉权的内容及行使、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损害民事主体名誉判定的考量因素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信用评价等内容;“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区分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人格权编的上述内容规定,落实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任务,改变了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性缺陷,可以说初步建构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和最大亮点。(34)参见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专题询问始于问,却不止于答。“专题询问是针对特定问题组织的询问,询问的主题更加集中,监督更有针对性,推动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的力度更大。”陈璞平表示,专题询问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对询问情况进行梳理归纳,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办理意见,交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同时相关委室加强跟踪督办,抓好总结评估,确保专题询问问出实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市政府将以‘闻过则喜’的态度,立说立行、马上就办,全力以赴推进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为人民群众打造更加优良的人居环境。”德州市副市长范宇新在表态发言中如是说。

市政给排水工程的造价控制及其要点分析…………………………………………… 张婷婷,刘伟荣(11-209)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谈到“以民法为根据的事情就不应当用政治法加以规定”时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3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190页。孟德斯鸠当时是从政治法使人获得自由,民法使人获得财产的角度说的,但后来随着民法发展为不仅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也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可以说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既是财产法,也是人身法,其人身法属性主要表现为人格权的规定与保护,缺乏人格权规定与保护的民法之“人”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民法之“人”,更不可能是“整个的国家”。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编,质言之,突出的是对人的人格尊严之尊重,而“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人格尊严具有至高无上性。力主人格权独立成编入典的王利明教授认为,维护人格尊严既是落实宪法保护人权、维护人格尊严的要求,也是新时代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基本要求,还是适应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现实需求的必然要求,《民法典》人格权编将人格尊严作为首要价值,充分彰显了维护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和精神。(36)参见王利明:《人格尊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首要价值》,《当代法学》2021年第1期。当然,人格权编以维护人格尊严为宗旨,也是理解人格权编“良法善治”意义的一把钥匙。这是因为:

为拓宽基层来稿渠道,广泛掌握各地园艺产业新技术、新经验和新情况,加强与读者、作者的沟通联系,现面向全国各地县乡农业技术干部征聘本刊通讯员。

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维护公平正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创造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有中国特色的历史伟业。而人民的中心地位、主体属性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民在民法上表现为一个个的个人,没有对人之为人的人格尊严的制度保护,“以人民为中心”就可能只是一句政治性的宣誓,而有了《民法典》人格权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益才能真正获得制度性的保障,才能充分保障人人享有追求美好幸福生活的权利。可以说,有了民法典人格权编,康德的“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视为自身就是目的”(37)[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2页。才有可能变为现实。正是有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庄严宣示,维护人格尊严才有了制度性的法律保障,《民法典》第992条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第993条规定人格利益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第1007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等,能够充分说明《民法典》人格权编以维护人格尊严为要,人格权编为人民群众实现对良法善治的美好期待提供了制度性保障,是《民法典》走向“良法善治”又一重要体现。

法典是制度文明的规范表达。每一部法典都是时代的一个见证,记载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轨迹,凝结着时代文明的理性选择。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为核心,民法典发出了权利保护的最强音,标志着权利保护新时代的到来。(38)参见王利明:《迈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将社会发展对制度的需求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立法活动以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39)参见魏治勋:《“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从民法典服务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来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事法律精神互助共洽,直接体现着民法典“良法善治”之德性;绿色原则的植入与建构,反映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时代要求,是民法典绿色发展理念“良法善治”之表达;人格权独立成编入典的立法选择,是民法典人格尊严“良法善治”之表达,这三个方面能够证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时代一部走向“良法善治”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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