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廉政监察研究回顾与展望

2022-12-31 10:16
广西教育·D版 2022年10期
关键词:御史台监察官员

鲍 杰

(吉林大学 文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作为由契丹人建立的政权,辽朝建立后,开始完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史研究一直是辽金史研究的重要领域。21世纪以来中国学界对于辽金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取得丰硕成果,但囿于辽金两朝史料缺乏,辽金政治制度史研究仍然困难重重。作为辽代政治制度重要内容的廉政监察制度的研究也面临相似困境。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关于辽朝监察廉政制度的研究,涌现出了一批优秀成果。但限于史料的短缺,对于辽朝廉政监察制度的某些层面,如辽朝各监察机构的相互关系和具体运作机制,仍有待进一步深化。

本文拟通过梳理前人关于辽朝廉政监察制度的研究,明晰先行成果的优劣得失,探明相关研究的走向,指出在辽朝廉政监察方面有待进一步发掘的空间和学术增长点,以期对辽史的整体性研究和整个中国廉政监察史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辽朝监察机构研究回顾

学界关于辽朝监察机构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研究成果整体而言各有侧重,或集中于中央监察机构,或集中于地方监察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研究者较少。尽管如此,前人研究成果对现今关于辽朝监察制度的进一步探究,仍然有着重要意义。

有关辽朝廉政监察机构最早的研究是20世纪20年代高一涵所著《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一书,该著作认为辽朝南面官有御史台,其设置将唐朝在御史台下设的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并为一体。①该成果仅涉及属于中央监察的御史制度研究,未涉及辽朝地方监察,也未涉及北面官中的监察制度。其后徐式圭《中国监察史略》一书最早对辽朝的监察制度进行整体研究,作者将辽朝的监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部分,认为中央设有御史台,而辽朝的地方监察机构分为常设和临时两种。②在辽朝监察制度的整体性研究方面有开创之功。近年来,辽金史专业研究者将这一问题引向深入,武玉环从辽朝监察制度的兴衰、监察机构与监察官员、监察机构的作用等三个方面,对辽朝的监察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③而在辽朝中央监察机构设置上,学者们从不同侧面进行了研究。

第一个方面是对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的研究。其中在御史台的机构设置上,如前所述,高一涵认为辽朝南面官有御史台,将三院并为一体。④邱永明、⑤刘文瑞、马丽⑥的观点与高一涵的观点相同,认为辽朝监察机构的主要变化是把唐宋的台、察院的职权并归台院,三院合一。张志勇认为御史台是辽朝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根据《辽史》记载推断辽朝在御史台之下,应该设有三院。⑦张国庆通过墓碑石刻与文献史料的对比,分析指出辽朝御史台沿承唐制而置,分东、西两台。⑧在御史台的职掌上,邱永明认为辽朝御史台除沿袭汉、唐之制用于纠弹官吏外,主要偏重复审刑狱。⑨白光认为御史台是辽朝主要的监察机构,同时也参与案件的审理,其设置时间为太宗会同元年(938年)。⑩赵贵龙认为辽朝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其执掌相较于汉唐更偏于刑狱。⑪杨若薇指出御史台作为辽朝中央监察机关,辽各地刑狱有冤者可直接到御史台申诉,同时提到御史中丞有时会作为中央官员被派往地方治理滞狱。⑫

需要提及的是,以上学者对于辽朝御史台设置、职掌的研究,基本上都立足于南面官系统之中,对于北面官系统中的监察制度则涉及不多。

第二个方面是对中央监察机构中丞司的研究。岛田正郎《辽朝监察官考》一书引述了前辈学者若城久治郎的观点:“北、南枢密院的中丞司之职掌,自具有‘中丞’称号之处,推定系历朝历代的御史台职务”“御史台即使继续存在至辽末,亦仅属形式上官职,其存在不及枢密院中丞司之重要。”⑬岛田正郎和若城久治郎的观点恰好相反,他通过对若城久治郎关于中丞司的研究进行了论述,并列举了史料进行对比研究,对辽朝中丞司的职掌进行了详细考订,岛田正郎对中丞司是否有监察实务质疑,同时也对若城久治郎认为“御史存在但只是形式上的,作用不及枢密院中丞司重要” 的观点进行了反驳,明确指出御史台存在的直接史料,并考索出了所有御史官员,分析了御史台官的职掌,认为其南面官的御史台仿效中国王朝的制度,御史台在辽朝一直在持续发挥作用。⑭杨树森在《辽史简编》中提出辽朝主要行使监察权的是担任纠察百官职责的北面官系统中的中丞司,而辽朝御史台只在名义上纠察百官,并没有纠察百官之实,实际上是形同虚设。⑮何天明认为,依据三枢密院说,辽朝的监察机构设置应为北、南枢密院中的中丞司和南面官系统中的御史台并存。⑮许丽鹏认为,其中的中丞司为“辽朝首创,官员皆系契丹人,是辽朝中后期重要的监察机构”。⑰何天明另有《辽朝契丹南枢密院探讨》一文,将这一观点进行深入解析,指出辽圣宗时期为加强监察,在北面官枢密院下设中丞司,双轨并行,“北面官系统的中丞司与南面官系统的御史台共同承担起了监察的职责”。⑱

以上诸位学者争论的焦点在于,辽朝中央的主要监察机构即北面官系统中的中丞司与南面官系统中的御史台到底孰为重心,相比之下,何天明的观点调和了两种说法之间的分歧,或更符合历史实态。

第三个方面是对除御史台、中丞司外其他中央监察机构的研究。武玉环认为辽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台、殿中司、枢密院中丞司、谏院及门下省通进司,地方设专使,主管监察百官,肃正朝纲,中丞司属枢密院,掌纠察百官。⑲李孔怀与武玉环认为存在独立的殿中司的观点相同,并认为御史台与殿中司共同承担了对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此外还有御史巡察。⑳许丽鹏将辽朝中央监察机构分三部分,御史台、中丞司和谏官组织,谏官组织包括隶属于门下省和中书省的谏官。㉑白光在考察辽朝刑讯制度时注意到警巡使一职,认为这一职官最初监督汉人执法,后来权力过大直接受理契丹人案件,即警巡使也具有监察职能。㉒张国庆对辽朝监察狱案警巡统职官的石刻文字资料记载进行了梳理,并参考唐、五代及北宋时期相同职官的职掌,分析出辽朝警巡系统诸职官的具体职掌。㉓也有学者对钟院、登闻鼓院、匦院等可以直达民冤的监察机构进行研究。任崇岳指出,辽太祖仿效中原王朝,于天显元年(921年)设置了钟院以达民冤,穆宗时钟院废弃,景宗时得以恢复。㉔张志勇、李春凌《辽朝法制建设的成效与借鉴》一文提到,辽初的钟院可以直接喊冤控诉;辽朝晚期的钟院同时也演变为不服北院(即最高法院)判处时上告御状的转达机关,作者认为辽朝的钟院始终存在,而且作为辽朝特定的诉讼方式,发挥着重要作用。㉕唐统天认为,辽朝统治者之所以设立钟院和登闻鼓院这两个性质完全相同而名称不同的机构是因为管理对象的不同,认为钟院是专为北面契丹部族百姓而设立的,而且钟院很可能远在耶律阿保机之前的遥辇氏时期就已出现。㉖尹宿涅通过对辽朝职官犯罪与惩罚的研究指出,南面官中设汉人行宫都部署司,掌管汉人宫内官吏、宫户犯罪。在北面官司法机构中还有十宫院左右司侯司,南面官司法机构中还有登闻鼓院、匦院、祥覆院等司法机构。㉗以上研究,丰富了以往研究辽朝中央监察机构聚焦于御史台或中丞司而忽视了其他机构的缺憾,对于全面认识辽朝中央监察机构很有裨益。

关于辽朝地方监察机构设置的研究,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一致,认为有常设和临时派遣两种。徐式圭指出辽朝地方监察机构,常设的有五京处置使司、中京按问使司和方州观察使司;㉘赵贵龙认为地方监察,常设京使司和方州观察使司;㉙张志勇谈及辽在五京设按问使司、安抚使司,负责对五京官以及其他下属官吏的监察,方州设观察使,并设立“司”级机构以掌纠举之事。㉚而有的学者未述及辽朝及地方监察的常设机构,仅认为有常设专使,如杨树藩、㉛贾玉英㉜都持这种观点。还有的学者对地方监察机构的设置持其他观点,余蔚的《中国古代地方监察体系运作机制研究》中提出辽以五京道(路)为单位,采用遣使廉察对地方进行监察;㉝陈俊达、杨军的《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将辽朝地方监察研究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全面探讨了辽朝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认为节镇为监察区,并说明了节镇体制之上的更高级的“监察区”的监察权力运行。㉞武文君指出,各路统军司中的统军都监与其他机构的都监职能相同,具有监察和军事职能;大部族都监也具有军事和监察职能;辽朝统治者为控制地方部族军设置巡检使,巡检使在监察军事长官的同时,还可与军事长官共治部族军事。作者认为部族军驻守地方,因此部族军具有监察职能,也可作为辽朝地方监察的组成部分。㉟无论临时差遣还是常设专司,抑或是监察区的设置,都是辽朝地方监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先行研究基本勾勒出辽朝地方监察机构的多元面向。

学者对辽代谏官的研究观点也各有分歧,有学者认为辽朝有言谏机构,张志勇指出,辽朝有谏院,谏院也有监察职责。㊱而张国庆则从辽承唐宋制的角度入手,对比辽朝与唐朝的言谏官,得出“唐代的实职谏官到了辽朝全都变成了没有实职的文资虚衔,任是职者不再或不便履行相应‘言谏’职责”的结论,认为辽朝没有实职性谏官,也没有言谏机构。作者同时认为辽朝朝野的任何官员,包括皇室成员都有机会谏言,大大拓宽了“言谏”渠道,丰富了“言谏”涉及的内容,对改善辽朝整治生态环境利大于弊。㊲许丽鹏认为谏官组织是辽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谏官制度与御史弹劾制度相互配合,互为表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监察体制”,认为辽朝的言谏制度承袭唐制,在中书省和门下两均设有谏官,有一定之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谏官群体,辽朝有专门的谏官管理机构——谏院,但由于辽朝统治者对言谏制度的不重视,谏院“官职不授全员,或以他官兼之,品阶较之唐朝有所下降,致使其职权范围较小,制约了其职能的发挥”。㊳

综上所述,学界关于辽朝监察制度的研究,实际上主要是关于中央监察机构如御史台、中丞司等和地方监察机构两方面的研究,丰富了对辽朝监察制度的全面认识。缺陷在于,相关研究对于不同时期中央和地方监察机构的发展特点的梳理尚显粗疏,对于影响其发展特点的主要因素即监察制度发挥的实质性作用分析也并不充分。同时,中央、地方监察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相互关系和具体的运作机制也尚未得到必要的关注。

二、辽朝监察官员研究回顾

监察官员的设置是辽朝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监察官员在辽朝的监察体制中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对监察官员设置的研究,是了解辽朝整个监察体制的切入点之一。

关于辽朝监察官的研究成果并不丰富。武玉环探讨了辽朝的监察官员与监察权限,认为辽朝的监察官与朝官都具有监察皇权的职能;御史台执行对朝廷百官的监察。㊴贾玉英对封驳制度、监察官的选任、监察官的考核进行了研究,认为监察官“一方面扮演着监督、考核其他官吏的角色,另一方面,他们也是统治者考核的对象”。㊵

在辽朝中央监察官的设置方面,研究最多的是御史台官的设置,学者们基本上持三种见解。第一种是辽朝御史台有实职的御史官,但各位学者对御史台设置的官职有不同看法。高一涵认为辽朝御史台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侍御史,除侍御史外并无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和察院的监察御史。㊶徐式圭认为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官,侍御史为属官。㊷邱永明指出辽朝不设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㊸而修晓波则认为,辽朝御史台下设有侍御史但不设监察御史。㊹岛田正郎通过对《辽史》的查证,考证出其中记载的任御史大夫共有9 人,在担任御史大夫的9 人中其中7 人为契丹人,担任御史中丞6 人中,4 人为契丹人。㊺武玉环根据石刻资料的分析指出辽朝不但设立殿中侍御史,还设监察御史。㊻杨若薇提到有御史中丞一职,有时会作为中央官员被派往地方治理滞狱。㊼王滔韬在《辽朝南面朝官体制研究》中指出御史台设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知杂事、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并通过史料辨析御史中丞为御史台长官,侍御史知杂为御史台的副长官。监察御史的职责为“簪笔以肃朝宪”。㊽李孔怀认为辽朝的御史有实职但“多是治狱官,鲜为治吏官”。㊾第二种观点认为,辽朝没有实职的御史台官员,仅为加官。如李锡厚和白滨对于岛田正郎关于御史大夫的看法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辽朝御史大夫并非实职,仅为加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台实际长官。㊿王曾瑜《辽朝官员的实职和虚衔初探》一文通过辽朝宪衔与唐、五代及宋朝制度的比较,认为辽朝宪衔继承唐、五代及宋之制,一般作为地方官或武将之虚衔,外官带职,有宪衔,宪官也可称兼官,从今存记载看,辽朝宪衔也分五阶,自高至低分别为: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作者认为此类官职为并不是实职,而是虚衔。[51]杨军《辽朝南面官研究—以碑刻资料为中心》通过对碑刻资料的挖掘分析指出像唐代官员的结衔一样,辽朝南面官的结衔中还包括宪衔,宪仅分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五种,即带御史台官称作加衔。[52]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辽朝御史官既有实质性的御史台长官,又有加衔。贾玉英对监察机构的官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认为辽朝御史大夫既有实职性质的御史台长官,执掌监察百官、审理刑狱、规谏皇帝、监军等职能,又有官员的加衔。[53]许丽鹏也认为辽朝御史台仿效中原王朝的监察制度,御史大夫职掌似与唐代相同,御史大夫性质负责,既有实职性质的御史台长官,又有官员的加衔。[54]

通过以上研究不难看出,关于辽朝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的研究,既往成果聚焦于职官设置、具体分工、民族出身、实际职掌等不同方面,对于御史台官的职掌与是否加衔的分歧,尚未取得比较一致的看法。总的来说,真正有质量的研究还是比较缺乏。

前人研究成果中有对中丞司官设置的研究,但因为史料记载较少,只能通过梳理史料中职官题名的方式,结合辽承唐宋制推断中丞司官设置。武玉环认为中丞司设有点检中丞司事总知中丞司事、左右中丞等官员;[55]岛田正郎通过对《辽史》中“中丞”条目的查考,发现有一例是否中丞司中丞无法证明;[56]李锡厚和白滨认为中丞司长官为左、右中丞,中丞以下亦设侍御史,设官与南面官中的御史台相同;[57]许丽鹏认为中丞司主要官员有北南枢密院点检中丞司事、总知中丞司事、北院左中丞、北院右中丞、南院左中丞、南院右中丞、同知中丞司事、同金中丞司事、北院侍御和南院侍御;[58]何天明则依据《辽史·百官志》 判定辽朝北面官系统的契丹北、南枢密院中都设有中丞司。[59]相比于御史台官的研究,中丞司的相关研究就更显得捉襟见肘,这与史料的缺乏不无关系。

在谏官研究方面,高一涵认为谏官不是名存实亡,便是名实皆废。[60]贾玉英认为辽朝设置的左右谏院,各设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官职,但自圣宗朝开始谏议大夫多为兼职,谏官以外的官员也可以谏言。置门下省,设侍中、常侍、散骑常侍给事中、门下侍等官职,虽具体职能文献缺乏记载但也属监察官。[61]许丽鹏认为辽朝的谏官包括隶属门下省的给事中,左谏议大夫、左补网、左拾遗和隶属于中书省的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62]比较有特点的研究成果是张国庆先生的《辽朝皇帝对“谏言”的心态与应对》一文,文章通过对辽朝皇帝对“谏言”的心态分析,认为统治者对臣下谏言的心态和应对,大致表现为“求谏”或“禁谏”,“纳谏”或“拒谏”,文中从这三个角度出发,通过对比辽朝皇帝对谏言官员的褒奖或惩处措施等,分析对皇帝对政治的影响。[63]

学者对地方监察官员设置的观点基本一致。徐式圭指出辽朝的地方监察机制分为常设和临时两种,常设的有五京处置使、中京按问使和方州观察使,均设有司;临时的有分决滞狱使、按察诸道刑狱使和采访使,多为临时派遣,没有专员。[64]贾玉英的观点与徐式圭基本一致,但认为辽朝设常置和临时差遣为专使性质,在具体官职上与徐式圭的研究相比更进一步的是作者认为诸州的观察使也在地方常置专使范围内。[65]其他学者的观点也基本一致,赵贵龙则认为辽朝有地方监察机构,京使和方州观察使为常设性的,都设有“司”;而临时派遣的分决滞狱使、按察诸道刑狱使和采访使,主要职掌是“平理庶狱,采摭民隐”没有专官,观点也与其他学者一致。[66]张晋藩与赵贵龙观点一致,认为辽朝有地方常设监察机构,如五京处置使司,作者认为辽朝在地方还设有分决诸道滞狱使、按察诸道刑狱使、采访使司察讼案审理与淹滞,采摭民隐。[67]

在辽朝地方监察研究方面有突破性进展的是陈俊达与杨军合撰的《辽代节镇体制与地方监察》一文,文章详细分析了节度使的监察作用,得出“节度使所带观察处置使、御史台官等结衔,皆是节度使监察权的体现”的结论;文章还深入研究了节镇内部设置的具体负责监察事务的官职及具体执掌及权力运行。[68]陈鹏认为,辽朝地方监察体制,呈现出层级化特点,存在道、镇、州三级监察区,其中镇级监察区包括府、节镇与次级方镇。并对各级监察区的官员职掌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此外,作者还认为辽朝存在临时遣使监察,是对地方三级监察体制的补充,强化了朝廷对镇、州的监控。[69]李碧瑶指出,《辽史·百官志》 的相关记载由于历史原因产生混乱,从而误导了读者对辽朝军事监察制度的认识,通过详细的统计和分析,对史料记载的“监军”“都监”的记载重新进行审视,通过分析可见,辽朝的军事监察制度中具有监察职能的官员,至少有行军监军、招讨司监军、驻军中的监军三种类型,这些官员既要监督地方官、管理驻军,有时亦亲自带兵执行作战任务,有时还兼理民事。[70]

综上可见,先行研究多集中在中央与地方监察官的设置及其职掌等方面,相关研究尚难以说已经非常丰富。此外,关于辽朝监察官员群体方面的研究尚有待进一步深化,近年来,随着大批辽朝契丹文和汉文碑刻的出土,关于监察官员的相关资料也呈现出了不断丰富的现象,为进一步厘清辽朝中央或地方监察官员的群体性特点提供了可能。

三、辽朝廉政监察研究反思的展望

综上可见,目前学界关于辽朝监察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批优秀成果,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关于辽朝廉政监察制度的研究尚存在较大空间。学界关于辽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尚谈不上非常丰富,已有研究中的相当一部分成果多是将其作为整个监察通史中的一部分来论述,由于此类专著的编纂者基本上都不是辽金史研究相关的专业学者,因而其论述或流于浅显,或疏于辨析,与真正的专业研究成果还有很大差距。另一部分有关辽代监察制度的专题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少数重要学者的重要文章当中,其他大多数研究或只是只言片语地提及,或是莫衷一是地罗列,把辽朝的廉政监察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研究的成果尚属罕见,对于辽朝廉政监察制度的未来研究中,在重视微观问题的探讨时,也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宏观把控,同时,综合多种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中也显得尤为重要。

在未来的学术研究中以下几个方面似更应该引起学界重视。首先,不论是辽朝的中央监察还是地方监察机构,都经历了发展、完善的过程。因此,应该动态地考察不同时期辽朝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监察机构的发展特点,影响其发展特点的主要因素即监察制度发挥的实质性作用,同时也应该重视厘清中央、地方监察机构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相互关系和具体的运作机制。其次,在监察官员群体方面有待进一步深化,近年来,随着大批辽朝契丹文和汉文碑刻的出土,关于监察官员的相关资料也呈现出了不断丰富的现象,为进一步厘清辽朝中央或地方监察官员的群体性特点提供了可能,如监察官员出身、迁转等特点。而针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可以在一定上加深对辽朝用人政策、民族政策的理解。再次,辽朝由契丹人建立,境内下辖契丹、女真、汉和渤海等民族,完善的监察制度可以保证辽朝政治的清廉,更有利于在不同民族出身的民众心目中,建立起辽朝良好的政府形象,增强对辽朝境内诸族对于辽政府的向心力和政治心理认同。因此,廉政监察制度与民众心理认同关系的研究,应该成为未来学术研究的一个增长点。最后,在辽朝监察制度的特点上,可通过对北面官监察制度的深入研究,突出辽朝监察制度不同于汉制的草原民族特点,凸显辽朝在监察制度上的独特性和开创性,对于其独特的政治文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为当代中国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多的参考和借鉴。

综上所述,在对于辽朝廉政监察制度的未来研究中,在重视微观问题的探讨时,也应该加强对这一问题的宏观把控,同时综合多种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在这一问题的研究中也显得尤为重要。

注 释:

①④㊶[60]高一涵.中国御史制度的沿革[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6:47,47,47,71.

②㉘㊷[64]徐式圭.中国监察史略[M].北京:中华书局,1937:81-82,82,81,82.

③⑲㊴㊻[55]武玉环.辽代监察制度考述[J].北方文物,2000(03):72-74.

⑤⑨㊸邱永明.中国监察制度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342,343-344,342.

⑥刘文瑞,马丽.“粗放型”的辽金元廉政建设[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2):73-77.

⑦㉚张志勇.辽朝与唐朝监察制度比较研究[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5):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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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㉒白光.契丹族刑讯制度略述[J].北方文物,2000(02):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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⑫㊼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04-105,105.

⑬⑭㊺[56][日]岛田正郎.辽朝监察官考[A].杨家骆主编.辽史汇编(九)[C].台北:鼎文书局,1973:589-599.

⑮杨树森.辽史简编[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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⑰㉑㊳[54][58][62]许丽鹏.辽朝监察制度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5:18,12-26,23-26,13,18-23,23-26.

⑱何天明.辽代契丹南枢密院探讨[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3(01):27-31.

⑳㊾李孔怀.中国古代政治与行政制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15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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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检察院的角色定位、具体权能及其尴尬
智慧监察“行稳”方能“致远”
独立设置“环保警察”促环境监察执法
官员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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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网上监察“阳光灿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