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多元化应用*
——以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规范体系构造为切入点

2023-01-08 04:50
政法论丛 2022年2期
关键词:民事服务中心区块

杨 凯

(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上海 201460)

近十年以来,以人民法院积极主导的“诉讼服务中心”为标志的现代民事司法程序诉讼服务体系经过持续性的诉讼服务体系规范建构,已经取得较为全面和长足的发展,逐渐发展成为整个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主阵地和主平台,但却难以单独承载整个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总量。以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标志的“准司法”和非诉讼服务体系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也取得较为全面的快速建构发展,尤其是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两办文件”下发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作为非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更是取得超常规发展。然而,非诉讼服务体系与诉讼服务体系之间未能取得良好的制度协同效果。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事权分配、资源分配和评价标准的不一致。尽管这个问题的根本症结所在已得到普遍认同,但实践操作中却难以妥善求解,人民法院条线的诉讼服务中心和司法行政机关条线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非诉讼服务中心)的底层逻辑和制度逻辑难以有效得到弥合,双中心都面临着体制梗阻和运行机制掣肘等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区块链技术所拥有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等技术优势能够为解决“双中心融合”制度体系优化等问题提供新的技术驱动实现路径。通过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能够很快促成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双中心融合”的“诉非程序”无缝衔接与制度协同创新,促进两种服务体系形成“合成一站式”解纷机制高效协同创新运转,优化立体监管实现区块链多元化共建共治新格局,优化去中心化优势撬动民事司法程序的数据流动,优化民事司法程序效率提升的区块链技术深度赋能路径,优化链上信任体系共建促进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进一步整合民事司法程序的多元化政法公共服务资源,形成以“全业务”为核心和以“全时空”为导向的新型政法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妥善有效化解,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前面,逐渐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机关和部门协同、服务机构主办、社会力量参与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条线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条线 “双中心融合”的系统协同一体化、多元化、数字化的政法“诉源治理”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一、数字正义治理加快推进“双中心融合”制度协同的技术驱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和领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围绕“诉讼服务中心”搭建了一整套完善健全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体系,立体而全面建构了体系较为完备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机制”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热线平台等公共服务体系。在民事诉讼司法诉讼程序的全闭环流程范畴,全国法院系统四级法院已经全部建立起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体系,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不仅整体超越了原来的告诉申诉庭和现在的立案庭所具备的民事司法诉讼程序功能,而且也全方位拓展了司法诉讼程序的公共服务功能,已经逐步发展成为整个社会治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的重要载体之一。[1]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法发〔2019〕19号)文件,标志着诉讼服务中心的多元化解纷机制功能和诉讼服务功能在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构架中的全新定位。[2]从制度本意而言,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主要的作用是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捷且高质量的诉讼服务,然而实践中却逐渐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载体,其功能大大超出了原来的设想预期,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迅猛发展运行态势凸显出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进程中的法院司法中心主义扩张现象。法院基于立案管辖审查决定权、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审查决定权、仲裁审查撤裁权、调解协议审查确认权、审判权、强制执行权等司法权而确立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体系权威和信用,使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诉讼服务办事流程程序逐渐演化成为民事司法程序的衍生程序和附加程序,进而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演进成为整个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运行的最主要载体,也成为整个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重要依托。然而,在我国国家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社会矛盾凸显,日益复杂而充满变化,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为标志的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中心主义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模式还不能成为彻底解决当代中国社会多元化复杂化矛盾纠纷的主导模式。代表了法院司法中心主义扩张的“一站式”现代诉讼服务中心体系化建设实质意义上一直处于“单兵突进且无实质意义协同”的民事司法程序法院条线单一层面运转的尴尬窘境。[3]

而另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国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标志和载体,在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系统自上而下建立了体系完备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迄今为止,全国已经实际建成五级57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与各地各级12348热线平台、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及各省法律服务网等网络平台共同构成与现代民事司法诉讼程序运行密切相关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际上也就是“非诉讼服务中心”,当然也是与现代民事司法程序体系诉讼服务中心配套的多元化解纷机制运转程序的基本构架内容之一。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凸显的是司法行政机关所主导的人民调解、行业专业调解、行政调解、法律援助、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等“准司法”程序的司法行政中心主义,也可称之为非诉讼中心主义。近几年以来,非诉讼解纷机制在积极探索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逐渐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体系在单独应对社会治理难题时同样面临着体制机制梗阻和运行不畅等问题。因此,为使这类问题得到解决,必须进一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诉讼服务中心的“双中心融合”多元化协同创新规范体系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发展多元化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人民法院主导的诉讼服务中心这两个“条线化”的服务中心的本位中心主义制度体系如何才能更好地去中心化?如何运用区块链技术优势促进现代民事司法程序的“双中心融合”规范体系构建,成为当今民事司法程序信息技术现代化应用亟待解决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研究课题。

从“双中心融合”规范体系建构视角而言,区块链技术优势在该体系上搭建的技术伦理和技术理论,与人民法院主导的诉讼服务中心和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两者制定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和制度体系等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借助区块链技术中涵盖的各项优势技术来对政法公共服务资源进行整合,让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这两大服务体系设计构建出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良性运转,并为形成完善的“诉源治理”体系提供保障。[3]随着法律科技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发展应用,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已经开始改变民事司法程序中的较多内容,在线诉讼的发展就是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于民事司法诉讼程序的一个注脚。面对因为新冠疫情被急速推广的在线诉讼,在后疫情时代区块链技术优势应当如何在民事司法程序改革实践中进一步开展多元化的实际应用?

当前,将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于促进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实质意义上“双中心融合”应当是一个较好的切入点,这也是当前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于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寻找技术优势应用突破口亟待研究的现实问题。本文提出,利用区块链技术涵盖的各项优势技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双中心融合”,进一步优化整合政法公共服务资源,把人民法院主导的诉讼服务中心的“一站式”向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延伸,真正形成非诉讼服务与诉讼服务的“一站式”规范体系建构,有效化解两个服务体系“多元化解纷机制”发展进程中存在的主要内容障碍,为我国加快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与诉讼服务中心“双中心融合”的法律服务多元化规范构造体系建设,促进非诉讼服务与诉讼服务高效衔接的民事司法诉讼模式现代化转型夯实根基。转型社会的治理需要确立新的数据治理观,民事司法程序制度体系作为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也迫切需要确立数字治理的全新理念,民事司法程序数字化的现代化发展反向亟待需要地方党政机关及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彻底改变传统“条线化”的数据分治模式,在权力机关内部整体实现治理数据信息的对接和共享,在权力机关外部形成统一化的公共数据技术标准和数据信息公开平台。这就要求地方党政机关与政法机关在实现数据信息对接时必须建议一个“统一对接端口”,而这个“统一对接端口”的建立,只有充分应用区块链技术优势才能根本改变目前的“数据孤岛”现状。

一是充分应用区块链技术优势构建党委政府主导的公共数据技术标准和数据共享平台。现代数据治理观迫切要求建立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共同的法治话语数据应用系统。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中搜集到最接近于基层真实社会矛盾的语料所反映的社会转型动向,非常有利于促进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与社会自发形成的行业规范、村规民约、社会习惯之间形成“国家法”与“社会法”的对话机制。另一方面,在数据共享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行中,存在大量党政机关、政法机关之间的对话过程。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边界和行使方式往往呈现出不确定性,面临社会分工内部的社会信仰缺失等问题,进行高效、精准的基层社会治理亟需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以及各类社会主体之间建立一套稳定的、有效的、普适的权利义务话语体系。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案多人少”的人力资源不足问题,还有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不彻底、社会满意度不高的质量不足问题。由国家建构的法律规范系统的“国家法”与源于村规民约、民间习惯、行业惯例等的“民间法”存在的差异是需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原因。而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除了平台数据共享、经费和技术力量投入之外,构建“国家法”与“社会法”之间的共同话语体系是另一大难题。建立这样一种稳定可期的数字化治理的权利义务话语体系,势必要求在行政决策制度、司法制度、监督制度等重要领域进行突破性的改革,而这些体制机制改革唯有通过区块链技术优势的技术驱动方得以顺利推进。随着社会发展节奏加快,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主体心态以及用户体验的转变比社会经济结构转型更加明显。要发挥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不仅仅要建立起基层党政组织、基层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基层司法所、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和专业协会、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更加需要充分运用民间法、习惯法、行业惯例、村规民约、传统法律文化经典思想的话语转译作用,在多元纠纷化解的本土经验构建中,让专业法律术语更加贴近各行各业、各个基层社会的日常生活语言概念,不仅如此,还需要充分发挥传统中国文化思想的核心凝聚力,促进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方案的合法性与合情理的统一。法律概念在实践运用中必须充分理解背后的实践逻辑,充分运用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体化平台和普法案例库搜集实践中的符合地方特色、行业特点的经典案例及其中出现的语言语料,弥合法律专业概念与群众日常生活话语及行业专业术语之间的裂痕。在数据治理观下指引下,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优势的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双中心融合”规范体系建构能够为“政府与社会对话”机制的形成提供高效的法治对话沟通模式。

二是充分应用区块链技术优势建构以法律方法论为指导的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只有区块链技术优势能够促进“双中心融合”和构建体系化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模块,全面打开社会转型期法治政府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化治理通道,进一步拓展地方党委政府基层社会治理的高效化、全覆盖的数字化法治治理网格。现代数据治理观下的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平台系统建设,有利于及时搜集基层社会发展进程中真实的、全面的第一手矛盾纠纷产生信息,使政府和政法数字化治理网络不再局限于过去的“舆情搜集和稳控”的事后监督功能,而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将市域治理、基层治理的能力和重心前移到预测与引导的发展模块中,及时调控发展模式中的不合理、不科学、不符合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的各种因素。以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一体化平台中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律师调解、公证、仲裁、纠纷化解、社区矫正等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产生的数据信息作为社会治理中的决策依据和政府监管中的评价依据,可以保障政府法治建设中通过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将法律方法论从主观抽象层面落实到具体建设中去,科学把握数字化法治治理决策方向,促进法治决策科学、举措得当、执行有力。此外,法治数字化共享的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一体化平台和各行业公共法律服务“联动化”的多元纠纷化解平台的区块链技术驱动作用,还体现在区块链技术驱动型的金融资本服务监管和安全风险控制,诸如规范发展时期金融科技创新的法治化发展与安全治理、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系列法律问题、支付清算法律体系安全研究、P2P模式的合规研究等问题。转型社会时期,区块链技术优势可以应用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各个领域的纵深发展方向的新兴法律问题的妥善化解之中。数据治理观下的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服务“双中心融合”一体化供给模式有利于促进政府和政法系统与社会公众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模式。过去人们将政府网络平台仅仅作为一种监督政府阳光依法行政的手段,而当下的政务和法律服务数字化、信息化平台不仅仅是一种监督机制,也是一种多元化的法治治理机制。政府、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对话共同管理和建设,即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的发展趋势是民主化进程的必然结果;同时,也与全球化、数字化大背景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战略发展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现期并存的发展现状相适应。当今中国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多元而政府组织容量却相对有限,基层社会治理要求多种社会主体和基层力量与政府机构相互之间形成互动协作的信息表达机制,促进各方社会组织与政府机构共同参与国家生产生活秩序的维持和治理。以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为特征的政府法治建设数字化为新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方向,最终是为了促进政府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纠纷高效及时化解、民众深度参与决策和治理的多元化积极因素公共治理模式的生成。数据治理观下的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规范体系建构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自发性自下而上生产新的社会自治秩序,建立基层多元化主体与政府机构之间公共决策商讨平台。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具有可预期性、可参与性、可救济性等优势,能够给予每个个体平等的保护。而在数据治理观下的法治建设将会更强有力促进限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合理配置以及相互协作,促进在政府和政法公共资源和社会基层力量之间建立一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内涵的互动机制,在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人民群众作为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和互相约束的有益机制,使各方基层多元化主体主动参与到公共政策制定和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之中,充分发挥政府管理部门与基层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活动中双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起一种高效低耗的数字化智能沟通互动机制,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数据治理观下的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一体化平台建设有利于协同扫除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死角。现代区块链技术数字化基层治理模式是将技术优势应用于地区法治治理之中,集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技术,采用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网格管理法和事件管理法相结合,再造市域治理、基层治理流程,从而实现精确、敏捷、高效、全时段、全方位覆盖的数字化智能治理模式。基层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以法律思维和法治精神引领和推动,而大数据的时代背景本身是法治建设中不可回避的因素。数据治理观下的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一体化规范体系构建必然会成为驱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新方向。数字化驱动的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一体化供给模式,将促进各地区加快转型时期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步伐,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司法公开力度,将加大地方政府管理和地方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社会公众参与力度,提高行政决策民主化,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多元化,增强社会公众对于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双中心融合”规范体系建构司法改革的“获得感”。

二、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应用的“双中心融合”切入点

我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其他部门在2017年正式下发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标准CBD—Forum—001—2017》文件,此文件中以技术层面对区块链进行了解释与定义,即:“遵循可行规则和透明规则,在对等网络环境中搭建不可伪造或者是不可篡改的块链式类型数据结构,利用这种数据结构来实现创新事务处理模式”。[5]多元化解纷机制中的互联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网络诉讼服务、移动微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在线调解规则、法院天平链等新技术应用实例充分说明,网络诉讼服务、在线调解或者是在线诉讼服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常用的一种前端调解纠纷方式:一方面,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提供了极大的便捷性,另一方面,更加缩短了社会矛盾纠纷在解决环节耗费的时间,提升了效率。当前,为社会矛盾纠纷制定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实践运用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其尚未建立健全完善且具备可行性的“跨条线、跨部门、跨专业”的一体化繁简分流机制。法院内部的繁简分流只能解决法院内部的一部分问题,却不能解决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现实需要,繁简分流必须进行诉讼服务中心与非诉讼服务中心“双中心融合”的多元化规范体系构建。另外,在对社会矛盾纠纷进行妥善解决时,人民法院无论是在物质激励上,还是在权力支配上均无太大的解纷资源和事权支配优势,这样一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是不能由人民法院主导发挥出本质上的作用与效果,且工作保障或者是监督考核上也相继出现诸多问题。二是非诉讼解纷机制与民事司法诉讼程序协同配合的“多元化、一体化、规范化”的制度协同应用效果不理想。“矛盾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常见现象,由于冲突有着明显的不可避免性,所以,纠纷出现和解决纠纷便伴随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种永恒性类型的社会矛盾。而为了减少这类社会矛盾,人类社会为之付出了诸多努力。”[6]民事司法诉讼程序仍是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首选,过度依赖民事诉讼解决解纷渠道必将导致法院民事受案量逐年剧增,其不仅加剧司法资源匮乏矛盾,更加凸显“案多人少”问题,也增加了妥善便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解纷成本。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非诉讼服务中心体系公共法律服务条线的地位、功能和能力还明显处于边缘化和较为弱势的现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仍然处于式微和边缘化窘境。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着较为严峻的体制机制运行困境,司法行政机关的“准司法”调处机制功能异化而导致调处解决纠纷职能弱化;整个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集中于民事司法诉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四是无论是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还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当前均未建立起较为健全完善的“双中心融合”协同运行机制。这些问题暴露了我们在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两种体系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构的理论规范体系建构研究方面缺乏前瞻性、系统化思想指引的缺陷,这也变相反映出社会高速转型发展时期,社会公众对社会矛盾特点和规律认知不足,导致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这两个体系的双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各自的“条线化”设计方案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现实需要。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于民事司法诉讼程序的切入点在于非诉讼与诉讼的程序有效衔接与多元化应用。当前,“区块链+民事司法程序”虽然还处于初步实践尝试阶段,但是区块链技术优势已经开始在民事司法程序中各个不同应用场景不断展现出技术优势的技术驱动效能,区块链技术优势对现有体制机制掣肘的深度改变,尤其是在去中心化的“双中心融合”制度协同层面已经开始体现出技术驱动制度协同的明显优势。区块链去中心化的信息技术发展模式是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二者的结合必然会促进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双中心融合”体系制度的技术伦理与司法伦理协同创新发展的新格局。

(一)区块链技术优势促进“双中心融合”式的去中心化链上程序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所遇到的弱势群体非常多,包括特殊群体、困难群体、普通公民、较弱势的当事人等,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技术优势能够最大限度保障非诉讼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为保护特殊群体、弱势群体、普通公民、较弱势的当事人等开辟了全新的实现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技术驱动发展道路,而且对于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维护,能够形成良性连锁反应和社会普法效应,最终推动我国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的路径优化。从技术本质上而言,可以将区块链归纳到共享分布式类型的数据库技术范畴中,一般情况下,区块链技术涉及内容非常多,譬如,分布式技术或者是时间戳技术等,在各项技术的相互融合下,便形成了一种以“去中心化”为核心的运行机制。一个完整的区块链主要是由多个不同的区块节点所构成,而每个节点在实际运用中均能有效记录和验证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关于各项信息管理均采用的是“分布式管理”;另外,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安全保障机制主要构成在于两点,一是密码学原理;二是时间戳技术。在实际运行中,时间戳会贯穿在区块链的每个节点中,并对各节点进行标识,这种标识类似于“时间水印”,有着明显的不可更改性。这样一来,在时间戳技术的帮助下,区块链技术记录和整理的一切数据均不能实现造假或者是篡改,这点对于提高民事司法程序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等有着一定的利处。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构成之一,属于一种特殊性的计算机脚本文件,自带有相应的触发条件,当满足触发条件后,合约便会自动被触发和执行。正常情况下,智能合约具备的优势非常多,譬如,不可抵赖性;再如不可撤销性等,这些优势能够大幅度地提高民事司法程序全闭环流程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综上,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在民事司法程序上,一方面能够防止法律信息出现失真或者是泄露风险,另一方面更能提高法律信息的完整性和共享性。[7]区块链技术优势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应用,消除了许多繁琐的司法程序,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询相关区块链数据,让整个民事司法案件处理过程变得公开、透明、直观、可追溯。民事司法程序处理过程中做到让每一道程序都进入链上留痕,如开庭全过程入链、当事人链上知悉参与权、证据链上存证、调解方案、调解过程、证据开示、审理过程公开上链等,这些信息都是以智能合约形式存在,做到公开、透明,且经过加密不可篡改。民事司法程序推进过程主要由诉讼服务、非诉讼服务提供主体和运营管理主体负责具体工作,从而保障从民事司法程序到民事司法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程序公正是应有之义。区块链实现每个当事人的行为都被记录到不可变的分布式区块中,如链上身份识别唯一性、当事人上传电子证据不可篡改性、民事司法诉讼服务、司法行政非诉讼服务提供主体和运营主体服务透明性、调解和审理过程公开性等,保障整个民事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哪怕面对成百上千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群体性民事司法纠纷案件,也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二)区块链技术优势促进形成链上“双中心融合”高效化人员管理模式

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历程正好对应着信息通讯技术(ICT)突飞猛进的时期,为了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相继出台了诸多财政支持和人力支持,在各项政策的极力推动下,各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每一关键时间点,法院都能迅速把握时机,将最先进的技术纳入人民法院建设的规划中来,并且与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相匹配。[8]区块链应用于“双中心融合”主要的技术优势在于,能够通过区块链底层技术形成链上高效化人员管理模式。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对于“双中心融合”接受服务人员实现一体化管理较为困难,实践中非诉讼服务当事人与诉讼服务当事人的人员管理问题成为制约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和民事诉讼司法案件审理、执行的一大难题。民事司法案件所面临的“立案难、送达难、审理难、执行难、信访难”等难题一定程度上其实还是人员管理难题。区块链应用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已经有较多的实践探索,一场新冠疫情让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全国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都快速实现了服务业务的线上办理平台应用机制,这就为“区块链+民事司法程序”提供了更多实践场景。“如果说互联网的功能主要是信息传递和信息交互,区块链的特征性功能则是形成价值传递,这也是区块链被称为价值互联网的原因所在。”[9]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线下法律服务业务办理与线上法律服务业务办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线证据提交、在线证据质证认证、在线调解、在线诉讼等,全面开启“区块链+民事司法程序”多元化路径技术驱动和技术优化的序幕。

(三)区块链技术优势促进“双中心融合”难篡改的链上证据存证模式

相比较传统的民事司法程序难以解决电子证据取证困难、易被篡改等证据审查司法程序技术支撑问题,区块链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证据存证技术优势及认定时效快等特点,也体现在证据规则的微观变化中。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区块链证据现有的法律地位。②区块链证据存证从此在民事司法及诉讼服务领域和公共法律服务非诉讼服务领域都开辟了较大的应用空间,拓展了法律服务的范围。区块链证据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应用目前达到四个方面:一是民事司法程序开启前在非诉讼服务阶段和诉讼服务阶段纳入区块链存证的证据。区块链证据存证作为去中心存储、去信任的证据技术生成,已在政务、金融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房产管理、供应链管理等多个领域被广泛应用,当事人提供存储于第三方的区块链存证平台的证据,在证据链审查过程中,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标准的,均可应用于民事司法程序。二是针对通过区块链底层技术实现债权债务合同证据确权的,其确权证明可实行全流程链上管理,链上自动抓取债权债务合同签订履行信息,确保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随着区块链联盟的不断壮大,各个链之间建立了共识信任机制,能够确保合同确权数据在不同机构区块链间的同步更新,安全可追溯,避免虚构确权证明或者虚增确权金额。三是区块链证据存证在民事司法程序诉讼服务流程中和非诉讼服务流程中的应用。区块链可以针对电子数据进行链上存证,包括当事人的信息资料、权利链上权利申报、当事人意见陈述、尽职调查报告、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等。在诉讼中对民事司法请求权基础审查时,从区块链直接调取链上相关证据及合同证据,既减少了当事人举证质证的繁琐程序,也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四是当事人对相关证据或者信息发生争议时,实物证据、合同等纸质证据可以与链上存证的电子数据作证据真实性比对,防止篡改、灭失的证据风险,防止债务人刻意逃避债务,提升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提高举证质证和证据审查认定效率。在证据区块链存证领域中,区块链技术优势的运用能够推动此领域向更好的方向进行发展,虽然此项技术优势能够彻底改变公证业务的证据存证办理内容,也将为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转型带来新机遇、新起点,但是对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服务中心的服务业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来民事司法程序的证据形式和证据审查模式等都必将会迎来一场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革新。

(四)区块链技术优势促进“双中心融合”分布式的链上业务办理模式

区块链分布式权利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技术优势便于民事司法程序的证据审查和权利确认,能够有力推进民事司法程序中的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处理流程公正与效率提升。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各行各业普遍得到深度应用,联盟链的成立以去中心化的新模式打破数据孤岛和数据壁垒,权利申报事实上就只是一个智能合约的解密。目前针对链上权利申报可分解为三个步骤:一是链上人脸识别。当事人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身份核验,保证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区块链上自动抓取权利申报时间节点、自动关联与当事人相关的信息。二是链上权利申报。当事人向区块链上传其债权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协议、债权数额、财务账目往来明细、有无公证、是否连带债权等相关权利申报信息,纳入区块链统一管理。三是针对最初就已经纳入区块链管理的权利申报,如金融行业相关的区块链,此时债权信息往往由公证确认,全流程结点均纳入区块链管理,具有不可篡改性、可追溯性特点,因而其后续的债权等权利确认也将更加效率。四是链上权利可确认。根据权利人申报,民事司法管理人通过解密智能合约进行权利申报审查,并编制权利审查确认表,最终结果同样纳入区块链管理。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证据存证和诉讼服务中心的证据开示流程中,线上线下当事人均通过区块链解密智能合约,进行权利核查,最终由法院裁定确认。

三、区块链技术对民事司法程序相对滞后现状的改变与制度促进

《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提出,“完善互联网法院建设,探索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存证、数据管理等领域的应用”。③技术驱动一旦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相结合必将产生巨大的变革效应,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和在线调解规则的发布实际上还是互联网法院前期网络信息技术优势应用场景实践的后续成果,当疫情出现时立即迸发出无穷的技术优势驱动制度重大变革效应。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多元化应用也必将对于目前的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会产生巨大的变革效应。“区块链法院”的概念虽然还没有开始在法院系统先行创建改革实践,但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多元化应用一定能够率先在“区块链诉讼服务中心”和“区块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政法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先行先试取得成功。近几年来,世界各国对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司法应用发展的重视程度显而易见,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与智能迪拜(Smart Dubai)展开合作早已经在2018年7月就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区块链法院,[10]我们完全可以结合中国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改革实践经验,率先在中国创建世界上第一个“区块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区块链诉讼服务中心”。虽然此项技术是重点发展对象,但就我国民事司法程序对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应用而言,由于民事司法程序体制机制和政策习惯等因素的限制,我们的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应用目前仍然处于较为落后现状或空白状态。当今飞速发展的数字技术时代并没有给民事司法程序领域现代化预留过多的应对时间,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还处于初始阶段和较为低端水平。目前的民事司法程序还不能及时应对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所带来的冲击与红利,各行业各条线各部门区块链之间各自为政,无法打通数据联通应用,也缺乏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的公共数据技术标准,后续还会面临区块链监管模式和法律服务公共数据技术标准制定等问题,特别是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双中心融合”上线的链上信用体系共建等也都是未来亟待解决的现实发展问题。

(一)传统与链上法律服务信用体系的建立亟待规范共建

区块链技术所具备的优势在于能够为搭建出具备去中心化等特性的信用体系。去中心化司法的关键特征:公民平等、具有可预测性和社区公共治理。[11]信任问题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问题,[12]区块链存证、身份认证、溯源管理等链上数据构建的司法信用体系建构是其得以在民事司法程序中深入应用的技术应用生命线。任何时代所诞生的新兴技术均会历经三个阶段,即一是反对阶段;二是追捧阶段;三是理性阶段。[13]但是区块链技术的迅猛发展速度超出了我们的预期,没有给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预留太多应对时间,导致社会认知与技术迅猛发展之间出现了认知和认识观念断层。因此,现阶段假借“区块链”概念产生的技术泡沫也层出不穷,导致传统的司法信用体系与区块链的链上司法信用体系之间时常发生不和谐碰撞,而不能实现区块链技术优势与民事司法程序应用的完美衔接。以往的技术变革由于受到信息不对称等多重不利因素带来的影响,导致人们对技术变革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思想。[14]“区块链+民事司法程序”作为司法领域的一项技术应用创新举措,是新时代赋予的发展机遇,更需要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新机制勇于面对全新的区块链技术应用挑战。当前民事司法案件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个人民事司法程序也被提上日程,新型经济关系频出、电子证据形式日趋复杂、司法诉讼当事人数量也无比庞大,面对这样一个庞杂的民事司法程序,区块链技术的介入固然可以促进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现代化转型流程推进,提升非诉讼和诉讼效率,但要保障每一道程序的准确公正,每一个认知水平参差不齐的当事人建立起对区块链司法的链上信用体系的信任,这是一个亟待不断深入应用的“区块链+民事司法程序”,也是一个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条线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条线共同建立传统与链上信用体系不断融合的发展过程。

(二)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所面临的数据壁垒问题亟待改变

当前司法信息化建设最大的现实难题就是数据壁垒难以克服,每个条线和部门都有建立数据壁垒的足够正当理由,司法公共数据的技术标准缺失导致数据应用容易碎片化和单线化,在数据资源缺少融合互通,存在“数据孤岛化”情况下,司法信息化建设中的数据壁垒阻碍了司法信息化提质增效。区块链技术优势得以广泛应用的关键条件在于通过“上链”来建立司法信用体系,即民事司法程序的数据“上链”信用体系建构,在民事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行为和民事司法程序的数字化,如民事司法案件中的原始法律行为上链、民事司法程序流程节点上链、民事司法审理程序上链等。但是,目前法院民事司法程序应用区块链技术还仅仅处于探索实验阶段,在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移动微法院”,但其也还是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实践阶段,民事司法程序区块链技术应用所能够获取数据共享的范围也仅限于这一小部分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纵向民事司法数据流通的问题,对于绝大部分的民事司法程序相关数据,由于各条线数据库承载技术的平台差异性导致数据跨部门、跨行业的共享流通十分困难。随着区块链技术3.0时代的到来,大量资金投入和热门行业关注度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在司法领域迅速崛起,并演变出各自为政的形势,诉讼服务中心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区块链技术应用同样也是呈现出各自为政的现状。大量区块链技术概念公司和区块链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既有门槛低、参与度高、开放程度高的“公有链”,也有行业内部使用、开放程度低的“私有链”,更有法院系统联合开发出的“天平链”,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也在研发“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链”。然而,如果诉讼服务中心条线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与公共法律服务区块链技术应用之间是隔断没有交流的,必然无益于法律服务数据流通,那么能够实现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的“联盟链”则亟待率先建立。只有联盟链的群体不断壮大,实现多数据库同步记录链上数据,减少数据录入成本、增加数据流动,数据不畅的顽瘴痼疾才能得到治理,未来民事司法程序与区块链技术优势的紧密结合必将产生司法信用体系共建的司法公信力几何级聚变效应。同时,我们还应当特别注重民事司法程序的数据安全问题,现代数据库一般利用分组密码、SP网络、3重DES等曾具有较高安全性的密码学技术进行数据保护。但随着算力的提升,这些技术难以抵抗穷举攻击,若攻击者借此获取相关密钥并寻找到明文和密文之间的转换规则,整个数据安全防线将“不攻自破”,即便通过迭代密码体制、扩散或混淆提高破解保护措施的难度,也只是徒增攻击者破解时长,未解决算法实质难题和数据追溯难题,且会使得加解密耗时变长,带来使用和操作的不便,违背智慧司法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如果无法实现数据精确和公开透明,也就不能解决数据公信力的问题。[15]而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的数据治理之道有可能可以根本解决当前数据壁垒的现实难题。

(三)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监管审查难题亟待及时破解

在民商事纠纷案件急剧增长导致民事司法程序作为保障多方利益而慢慢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下,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于民事司法程序,目的在于推进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进程,但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发展推进民事司法程序重塑过程中,法律、政策倘若应对不及时,技术应用的实践掣肘往往更加明显。将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在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实践中,本质上是为了简化司法流程,提高司法公证能力。[16]在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于民事司法程序中,民事司法进程中的链上存证、链上证据审查、链上人员管理、链上权利确认审查等能够保障可追溯、不可篡改,但链上证据存证和权利申报仍然可能存在相关数据上链之前“造假”问题,如当事人在链上证据存证确权证据的哈希值之前,就相关证据进行篡改后再上传入链,或者就某一权益上传多个版本,以便日后争议发生时选择利于自己的版本。针对此类民事司法程序常见的信用和监管审查难题,如果区块链监管审查缺位,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将荡然无存,甚至异化为劣势,责任认定也较为困难。而随着区块链技术优势在民事司法领域的应用不断深入,链上合同撤销、第三方存证资质、智能合约合法性等民事司法程序应用中的相关问题,也都将成为民事司法程序中区块链应用的监管审查难题,由于缺乏监管审查制度的制约和保护,无形中为区块链技术优势在民事司法程序领域的创新应用增加了法律风险,面对成千上万的诉讼服务当事人和非诉讼服务当事人的公共服务现实需求,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或者程序不公正,其后果都会被几何级数的妖魔化放大和招致网络舆论的诟病。因此,区块链的监管审查难题亟待研究破解。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虽然已经出台了《司法区块链技术要求》《司法区块链管理规范》,但这仍然还是人民法院系统司法审判条线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离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双中心融合”的跨行业跨部门的公共技术标准和公共管理规范还有一定的距离。

(四)民事司法程序效率提升的区块链技术深度赋能范围亟待拓宽

从技术本质而言,区块链技术属于比特币底层技术的一种拓展,这些年来,随着此项技术的不断运用,其优势愈加明显,并逐渐引起了诸多行业的重视与关注,从最初的加密数字货币逐步向政务、金融、电子存证、合同审查、法务合规审查、司法存证、供应链、医疗、能源、商业等各行各业不同领域迈进,区块链技术的产业生态也逐渐开始形成,但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应用产业发展还是处于较为谨慎的探索实践阶段。金融、电子存证这些领域因其自身的特点与去中心化、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点具有较高的适应性。因此,区块链技术在这些领域应用场景的具体应用已经实际开始,区块链技术应用场景中金融行业已经占比63%。④而在医疗、能源、政务、司法等公共服务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实际应用都仍然处于初级探索实验阶段。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发展领域对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应用虽表现出积极探索和主动创新的姿态,但也仅仅只是处于初级探索实践阶段。2018年下旬,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此文件中首次对区块链进行了解释与定义(法释〔2018〕16号)。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及,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在民事司法程序中,需要围绕着人民法院实际的需求来搭建以区块链为核心的平台,并以此平台的运用与推广,快速形成统一和规范的人民法院区块链应用体系。{(法发〔2020〕9号)第8条}杭州互联网法院联合其他部门在2019年中旬正式在《长三角司法链合作意向书》文件上签署了协议。此协议的签署目的在于共促长三角区域司法一体化发展,首次开展跨地区司法区块链合作。[17]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课题和公证改革实践已于2021年初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和上海的公证机构率先开启。民事司法程序中应用区块链技术是全面推进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进程的创新举措,未来的区块链技术驱动发展前景不可限量,但目前真正落地的区块链应用项目却很有限,即使研发出了区块链技术应用产品也较难在民事司法程序实践中推广应用。在技术应用较为成熟的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领域,由于赋强公证的证明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不足,导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而致使债权无法顺利进入执行程序成为赋强公证的行业痛点。[18]目前,区块链技术优势与民事司法领域的协同发展主要还是集中在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又主要集中于审理涉及互联网、适合在线审理的相关案件,此类案件证据主要来源于互联网,区块链技术能够解决电子证据取证、存证、认定困难的问题。而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审理普通民事司法案件的项目和产品寥寥可数,主要的技术应用范例包括: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项目、中国电子商会主导的“天平链侧链”项目、吉林高院“司法区块链首批试点”项目、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区块链债权人大会”项目、广州中院“区块链民事司法审理系统”项目等,主要还是聚焦于法院系统民事司法程序的相关案件流程管理事项的技术应用,底层链与上层业务之间的上链融合尚未真正建立,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与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之间的实质性融合业务上链也未建立,现实的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离我们预想的区块链技术优势在民事司法领域多元化应用的美好愿景还有较大的距离。

四、区块链技术在民事司法程序优化改革中的多元化应用与创新

民事司法程序制度改革必须抓住区块链技术发展应用同各行业领域深度融合的潮流趋势,这是推进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现实需求。在区块链引领的去中心化智能互联网时代,民事司法程序制度改革应当保持必要的前瞻性和制度张力,司法变革与人类社会的进步发轫于技术创新,滥觞于制度变革。[19]在“区块链+民事司法程序”的法律框架变革下,要抓住技术与制度革新的契机,着力发挥民事司法程序功能,引领民事司法程序路径优化。

(一)优化立体监管实现区块链技术多元化共建共治新格局

基于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于民事司法程序的“条线化”和初始化的现实状况,目前的司法区块链监管制度几乎还是处于空白状态,整个司法区块链多元化应用场景的监管制度建构相对滞后。想要让平台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发展,就必须逐步完善现有的政府监管模式,健全现行的各项治理体系。[20]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多元化应用同样也离不开监管制度的体系化建构。自2019年1月初公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来,相继公布了几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但也仅限于备案登记,不代表对其机构、产品和服务的认可。代码即法律的实践应用也必须要与社会法律体系相适配,亟需建立多元化治理新格局,实现区块链的立体化监管,以相对弹性的监管制度有效监管、合理引导,权衡好鼓励民事司法程序的区块链技术优势多元化应用创新与风险管控之间的关系。将民事司法程序和区块链技术优势两者进行融合,虽然是民事司法程序实现区块链管理的重要方式,但民事司法程序关乎民商事主体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要实现区块链技术优势与民事司法程序的深度融合应用,其根本在于区块链行业应用的分类分标准监管制度建立。区块链技术背后的支撑是分布式的数据处理,无论是民事司法程序领域,还是其他行业区块链应用,去中心化的技术平台,不以法院为中心,同样不以司法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业等作为中心。所以,所需的区块链监管也必然是分布式的监管,只有构建多元化区块链应用分类管理制度才是有效的区块链监管制度。2015年英国政府提出的“监管沙盒”模式为我们的分布式分类监管提供了借鉴。实际实践中,区块链涉及领域非常广,譬如,金融领域或者是政务领域等,由于其规模非常庞大,所以,采取“一刀切”式的监管标准有碍其发展,有的放矢、量身定做的监管标准才能让区块链去中心化的技术优势凸显,让区块链的行业应用前景不断拓展,继而发挥“区块链+民事司法程序”的去中心化、高效率的技术优势。区块链应用于民事司法程序虽然目前还处于摸索实验推进阶段,但在创新推进过程与制度重塑进程中,积极推进相关区块链监管立法是促进区块链良性发展的良好契机,可以少走许多弯路。在研究区块链应用于民事司法程序的范围、深度、风险、困难的过程中,就链上电子证据的法律边界、责任认定、证据合法性、机构组织的资质审查等作制度性规定,能够形成一整套民事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针对区块链的接入,制定接入规范,充分保障系统安全性、数据合规性、区块链安全性,实行严格管理。

(二)优化区块链去中心化优势撬动民事司法程序的数据流动

以区块链技术驱动的去中心化司法具有三个特征:治理组织分散自治、符合密码经济学原理、符合公正要求。[11]数据承载主体不同必然导致数据流通不畅,而数据流通不畅是所有技术平台发展的瓶颈,区块链也不例外。区块链技术资本投入之初,各地缺乏数据共享和协同技术平台,各地区块链技术标准各异,不解决各大平台数据流通不畅的现实问题,民事司法程序中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应用发展也很难突破数据瓶颈。例如,此次新冠疫情期间的“健康码”链上数据一开始无法完成省际流动人员的数据互通共享就是技术瓶颈所在。所以,必须大幅度提高区块链底层技术的探索力度和研究深度,让跨链技术实现更好的发展,⑤推动民事司法程序改革领域乃至社会各行各业区块链的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区块链嵌入民事司法程序变革的基础和前提,同样也是司法区块链技术实现多场景运用的重要保障。区块链去中心化、高透明度的特征是撬动民事司法程序数据流动的支点。区块链分为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公有链参与者众多,私有链访问速度快,但不对外公开,联盟链是联结不同机构间的数据,分布式记录数据并实现数据共享,同时满足司法数据保密的要求。现如今,在国家和政府的极力倡导下,各级司法机关和部门已经和有关机构建立了完善的联盟链,现有已建成的联盟链节点总数量达到了27个,涵盖数据信息累计有1.94亿条,这为司法区块链存证固证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例如,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其已经构建出“司法区块链”;再如,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其已经构建出“天平链”等。[21]基于统一标准、智能合约为媒介的联盟链是将来司法数据库的数据支撑。随着区块链基础建设的不断夯实,联盟链得以不断壮大,多方参与的分布式的节点数据上传到链上所有成员,节点数据一经储存,篡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多方参与的司法链为创新民事司法程序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提供了数据基础,在民事司法程序处理过程中,证据区块链存证和固证、债权债务自动分析、民事司法拍卖、申报债权自动清偿等都能够通过区块链技术优势实现,从而实现民事司法程序社会参与、社会共治的创新处理模式。不仅要整合聚焦司法诉讼大数据和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中体现的共性司法需求,加快形成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司法公共服务数据供应链和在线诉讼统一数据技术标准,[22]还要因地制宜地建设多元统一的信用司法体系,针对各地应用区块链技术水平差异,特别是在证据提取和执行层面需要社会治理手段的配合,共同构建信用司法生态。[23]

(三)优化民事司法程序效率提升的区块链深度赋能路径

目前,民事司法领域司法区块链技术应用改革项目已经率先在法院系统开启。天平链采用分层分级的顶层设计,根据联盟治理结构,采用强中心、多点维护的原则,分为核心节点、一级节点、二级节点、应用单位四个层级。[24]但实现区块链技术赋能民事司法程序的多元化应用必须同步关注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公共法律服务领域,需要进一步深入挖掘司法区块链技术优势和协同创新,与民事司法程序的多元化协同应用发展相融合,才能全面提升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进程。民事司法程序作为一项司法制度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息息相关,区块链技术多方协同推进“双中心融合”亟待找到一个较为现实的技术应用切入点,不但要让此技术运用在社会横向领域中,而且更要实现纵向法治领域的区块链技术优势多元化场景应用。在社会层面实现广泛的民事权利申报和法律行为规范上链,如电子合同“零接触”、司法链与金融链协同发展、链上电子证据自证等,以数据与技术为基石,不断拓宽区块链技术优势在民事司法程序上的多元化实践应用范围。在民事司法领域,以互联网法院先试先行,逐步实现民事司法程序从非诉讼服务到诉讼服务的全流程节点上链,在技术与制度的碰撞磨合过程中,循序渐进推进民事司法程序的现代化。随着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的深入推进,区块链对于完善审级制度改革也有着巨大潜力,数据一旦入链,其真实性即受哈希校验、时间锁定、节点印证等支点的保障,[25]如能充分发挥区块链在文书、证据等领域的基础数据固定和加密技术功能,对于打通法院系统和与司法行政机关系统的数据壁垒,实现四级法院功能与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协同创新也具有积极意义。当前人工智能、物联网和5G等新兴技术发展也呈现迅猛发展态势,实现新兴技术与区块链技术优势的融合应用是未来区块链技术发展在民事司法领域的新趋势。通过区块链技术深度对接各类司法技术平台,在技术层面为新的信任机制奠定制度基础,为民事司法程序数字化和人智能化积蓄力量,从而促进民事司法程序规则统一,实现权利申报流程、电子存证规则、民事司法管理制度、电子证据审查规则与各技术平台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民事司法程序与企业存证数量和跨链数量的增长,架设民事司法程序与企业之间的规则治理桥梁,提升民事司法程序处理效率,为新一代新兴技术融合下的民事司法程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此外,在“司法+技术”应用的法律科技时代,传统的法学人才教育培养模式已无法满足“司法+技术”时代的现实需求,法学教育与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乃至金融行业的综合性交叉学科人才培养是当下急需的。构建基础法学教育+交叉学科的创新法学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学科交叉、技术集成、知识贯通的综合性法治人才,推进高校同科技企业、研究机构、党政机关、政法机关、行业协会等的协同,进一步夯实区块链技术深度赋能民事司法程序的法治人才教育培养制度基础。

(四)优化链上信任体系共建促进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

社会信任所反映的是对陌生人或社会上大多数人的信任。[26]而就技术层面而言,区块链技术优势的运用为提高系统数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等提供了一定的帮助。[27]P51-68区块链证据存证和固证技术所具备的可靠性使人们对其的信任度大幅增强。区块链同证据存证和固证技术相结合,能够有效降低民事司法程序中证据存证成本,提升民事诉讼证据审查效率,改变以往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因此,加强区块链证据存证和固证技术,是实现取证程序的合法化、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增强当事人信任度的技术支撑。民事司法程序链上社会信任体系构建,需要从法律行为数字化入手。民事司法程序链上信任体系之所以与传统的司法体系存在冲突,根源在于链上数据真实性饱受质疑。以破产案件的债权申报为例,目前操作是债权人将纸质材料电子化后上链,在区块链分布式平台上针对不同节点债权人可能上传了不同版本的信息。而如果在最初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之时,其合同签订的法律行为便是通过链上实现电子合同的签订,这个节点信息从源头被多个智能合约解密,再加密存储,那么这份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便不容置疑了。早期社会中,人和人建立信任的主要源头在于“关系”。[28]因此,传统的信任作用范围狭窄,仅限于熟人之间。但是,当今社会发展已经打破传统熟人社会的格局,如何构建熟人社会日趋弱化背景下的信任机制,区块链技术优势为我们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手段。网络中没有中心节点,所有节点都是平等的,通过点对点传输协议达成整体共识。[29]传统的司法体系和构筑于区块链技术之上的信任司法体系将同时并存,对于这两种体系的长期并存中,司法创新不断发挥“扬弃”的作用。[30]创新民事司法程序优化的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实现区块链存证和固证、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区块链权利申报、在线调解、在线诉讼、民事区块链司法管理、区块链执行等整个民事司法流程的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需要拓展区块链技术优势所能够触及的深度和广度,打造出以区块链技术优势应用为驱动的链上司法信任和信用体系。民事司法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的服务事务繁杂而又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程度。民事司法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事务去中心化,如区块链存证和固证、区块链网络赋强公证、区块链证据审查、区块链在线诉讼、区块链参与民事司法拍卖等,既是民事司法程序效率提升的利器,更是构建信任体系的催化剂。以区块链参与民事司法拍卖为例,针对民事司法拍卖的潜在购买者,传统方式是由中介对买家资格审查,而区块链民事司法拍卖则跳过中介,实现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优化诉讼服务和非诉讼服务“双中心融合”的链上信任体系,需要从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双中心融合”视角共同建构民事司法程序的区块链司法信任体系。

综上,时代进步诞生的各项科技成果应当被法律正确审视,加以借鉴和使用,切勿出现墨守成规的情况。[3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既要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又要让各项治理体系和制度等实现现代化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明确强调:“整合民事司法各项资源,革新司法流程,帮助企业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最复杂的问题”⑥。现如今,全球经济由于受疫情影响而正处于下行发展阶段,社会上出现的民事纠纷、债务危机或者是相关风险等层出不穷,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改革中需要进一步重点强化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多元化应用,有效规避风险,充分发挥以法律手段妥善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法治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这显然是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改革在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法律从来不是一个独立的领域,民事司法程序更是关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何应用区块链技术优势打通政法机关和社会各个领域的数据壁垒,最终实现民事司法程序优化,实现技术服务司法,是民事司法程序现代化改革的发展目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9年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文件明确提出要在未来社会发展中加快科技创新和公共法律服务的融合速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诉讼服务中心平台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思路,应当是走诉讼服务中心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双中心融合”发展之路,整合政法机关现有的公共服务资源,围绕着“双中心融合”搭建三位一体的数字化智能服务平台,即实体、热线、网络平台,并为区块链网络平台设计构建完善的基础架构,以区块链技术优势为支撑,将双中心各自的三大平台功能进行“全时空、全业务”的有效融合。在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一体化规范体系建设中,通过提供法律咨询、纠纷化解而形成大量的数据沉淀是优化基层社会治理方法的重要资源。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区块链平台基本建成之后,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区块链平台底层技术与高层业务的联通,在应用过程中结合我国当下转型社会时期的基层社会主要矛盾纠纷主要特点,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优势的应用功能。法治建设在社会转型发展环节遇到的最大问题在于两点,一是不能准确找到其社会转型的特性;二是难以发现其社会转型的规律。应用区块链技术的数据治理观,在诉讼服务中心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两部门数据共享的“双中心融合”平台系统建设基础上,以数据化驱动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治理能力发展,运用诉讼服务与公共法律服务“双中心融合”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体化聚合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各方主体共建共治共享,调节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为地方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方向性司法建议,为转型时期民事司法程序更好地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体系构建提供技术驱动的现代化发展方向引领。

注释:

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③ 参见《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法〔2019〕79号)。

④ 数据来源于CSDN:《2018-2019中国开发者调查报告》,第12页。

⑤ 跨链技术是指实现不同区块链之间互联互通以及价值转移的一种技术。

⑥ 参见周强在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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