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与纠纷解决:应用图景及规制想象*

2023-01-08 04:50张卫平
政法论丛 2022年2期
关键词:纠纷宇宙法院

张卫平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引言

有人将2021年成为“元宇宙元年”。[1]“内容简介”毫无疑问,“元宇宙”无疑是经济生活与科技关联交叉关联领域中当下最热门、最时髦的概念,没有之一。在元宇宙之前,热门和时髦的是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沉浸式、虚拟空间、比特币、大数据等,但现在似乎元宇宙试图将这些与信息化相关的新概念全面整合,给人们的未来生活带来了新一轮冲击,称之为“元宇宙革命”,[1]P7关于元宇宙的议论仍持续高涨。应当承认这当中确有炒作、扩大的一面,即所谓过度评价,但元宇宙也并非只是人们的概念游戏。

在科技领域,在股市资本市场,我们能够真切地听到元宇宙“咚咚”走来的“脚步声”。Facebook宣布实行战略转型,未来将关注元宇宙生态的构建,在未来10年里,将在社交、游戏、工作、教育等各个领域发力,构建一个数字虚拟的元宇宙世界;2021年3月,被誉为“元宇宙第一股”的Roblox上市后,股价一飞冲天,成为美国资本市场备受关注的明星股。在国内,“字节跳动”收购虚拟现实设备公司 Pico(“小鸟看看”),腾讯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2020年提出的“全真互联网”,网易、莉莉丝、米哈游、中青宝等游戏公司的许多新大动作也都与元宇宙的概念和技术有关。很多国际知名咨询企业也纷纷看好元宇宙的未来。彭博行业研究报告预计,2024年元宇宙的市场规模将达到8000 亿美元;普华永道预计,2030年元宇宙的市场规模将达到1.5万亿美元[2](虽然这当中有利用元宇宙概念进行资本炒作的投机行为①,但其炒作本身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元宇宙概念所具有的基本价值)。

除了民间资本推动之外,在政府层面,各国也有所动作,2021年7月13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关于虚拟空间行业未来可能性与课题的调查报告》,归纳总结了日本虚拟空间行业亟须解决的问题,以期能在全球虚拟空间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同年8月31日,韩国财政部发布2022年预算,计划斥资2000万美元用于元宇宙平台开发。[3]

在科学家的认识中,算力和数据是元宇宙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元宇宙和数字经济的发展需要5G基础上的“ABCD”,其中A是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B是区块链(Blockchain),C是云计算(Cloud),D是大数据(Big Data)。这几大技术创新融合发展,共同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从而将数字经济应用到全社会的各类运行场景中。元宇宙既包含数字经济中的5G、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也融合了对 VR、AR、脑机接口、物联网等技术的前瞻布局。发展元宇宙,关键在于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高质量发展。[4]

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要与人们的生活相关,就必然与法律相关。元宇宙与科技、资本的“结盟”也必然使元宇宙走向人们的实际生活,也必然面对法律的世界,因此,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也敏锐地感觉到元宇宙将对法律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并纷纷关注、预测元宇宙概念和技术对法律生活实际影响的广度和深度。②当下的这些预测虽然大都还是一些初步的感性认识,但可以肯定的是法律界必将在理论上推进对元宇宙与法律生活关联的进一步研究,也应该有所研究,尽管元宇宙的概念和技术还处于不断丰富、发展、变化的阶段,但我们可以从元宇宙概念和技术的核心要素或基本特征中把握元宇宙对今后法律的影响。相信在2022年度能有更多对元宇宙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面世,掀起第一轮对元宇宙与法律关联的研究热潮。③

元宇宙与法律的关联是广泛的,可以说几乎涉及到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法理学、宪法、民法、公司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知识产权法、环境法等诸多领域,当然也包括程序法(尤其是民事诉讼法领域。因为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其纠纷解决的具体方式和内容与当事人的私权处分自由和意愿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更能发挥元宇宙对民事纠纷解决的作用)。④就笔者的认识来看,在法律领域中,元宇宙对民事程序法的影响应该是最大的。抽象地讲,元宇宙概念和技术的应用有可能改变民事纠纷解决的方式,可以预想随着元宇宙技术的发展,将对民事程序法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影响,所有民事纠纷的解决路径最终都将通向民事程序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规则相联系。正因为如此,就有必要从民事诉讼法理上,对元宇宙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元宇宙与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法的关联进行初步探究,以便更好地利用元宇宙概念和技术使其助力于现实生活中的纠纷解决,并对元宇宙技术的应用中出现的问题作出预判,预设相应的规制,构建起基本的制度框架。因为笔者正主持研究国社科重大项目——《民事司法智能化设计的理论方案研究》,基于智能化与元宇宙的内在关联,所以也就促成了笔者对元宇宙的初步思考和观察。

本文的重心或重点不在于对元宇宙法律问题的解决,以及提出制度建构的主张,虽然文章中会有所提及,而在于提出和分析引入元宇宙概念和技术将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怎样的作用,以及预估运用元宇宙技术所可能遭遇的程序法问题。主要是提出问题,是一种基于程序法理的预设和理论推演,并初步勾画出元宇宙在纠纷解决的应用图景以及问题化解的基本路径和方法,为今后元宇宙的实际应用提供应对的参考。因此,不妨将本文视为一篇“科幻论文”。

一、对元宇宙基本特征的认知

元宇宙一词虽然为人们熟悉,成为流行语,但对其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依然没有完全统一,人们总是从不同的视角和需要来阐释元宇宙。[5]有从科技发展的视角,有从教育的视角,有的从游戏开放的视角,有从开发旅游的视角,有的从哲学的视角,如此等等,这些认识尽管总是围绕着元宇宙一些基本特征展开的,但由于视角不同,认识的发散也就有所不同,如此,就容易造成我们对元宇宙认识的干扰。关于元宇宙的涵义,虽然人们的认识还未完全统一,但我们可以从人们认识的“最大公约数”的角度来把握其基本特征。元宇宙的基本特征可作如下概括:

1.元宇宙是若干信息技术的集合

元宇宙不是一项单一技术,而是若干技术的集合,可以形象地称为元宇宙“技术包”。元宇宙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信息新技术形成的信息时空的综合集成的统称。元宇宙正是以这些技术为依托构建打造的虚拟真实世界。因此,元宇宙的发展将比所涵摄的任何单一技术所带来的冲击更大、更强,影响也更加广泛。

2.元宇宙是一个虚拟的文明世界

与过去所谓的虚拟世界相比,元宇宙最大的不同在于其立足和依托于现实,却又独立于现实的虚拟文明。由于立足于现实,因此元宇宙也就自然带有现实文明的基本特征,包括政治、经济、道德、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所具有的文明特征,因而具有强烈的人文属性。这一虚拟世界又具有二个子特征:其一,虚拟性。元宇宙是人们脱离于现实的虚拟世界,是现实世界文明系统的延伸之下的产物,带有强烈的模拟特征;其二,附属性。元宇宙的本质是人类制造出来的虚拟世界, 媒介技术的发展让这个世界逐渐从内隐走向外显。但是元宇宙毕竟是人类现实活动的产物,虽然元宇宙中会由数字替身产生具有相对独立于现实的文明系统,但是这种文明系统却依旧是现实文明系统的延伸,所以元宇宙中的虚拟文明并不是完全独立于现实的文明系统,而是现实文明的附属,为现实文明服务的文明系统。在论及元宇宙的虚拟世界的子特征时,人们还提到了“独立性”。虽然元宇宙中存在的虚拟文明是现实文明的附属物,但是由于元宇宙是相对独立于现实世界的,因此,其内生的文明系统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元宇宙中的虚拟文明拥有着明显区分于现实人类文明系统的特色,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在封闭的环境中自我运行,不会受到外界过多的干扰。[6]这正是美国著名科幻作家尼尔·斯蒂芬森1992年在其科幻小说《雪崩》中想象的另一个世界。⑤不过,在法律的元宇宙世界中,这种独立性则相对要弱一些,更多的是附属性。这是因为即使是虚拟世界,人们也要求在法律价值上是相通的。

3.元宇宙具有很强的沉浸性

虽然元宇宙是虚拟世界,但因其具有很强的沉浸性,会让参与者产生强烈的临场感和真实感。沉浸性是元宇宙最突出的特征之一。但沉浸性这一概念以及实践活动实际上早在若干年之前就已经存在。作为一种体验的沉浸概念应当早于虚拟空间的概念,但又是虚拟空间以及虚拟空间的存在才进一步突出和强化了沉浸性的实践意义。所谓沉浸性,是指能让使用者产生自己似乎完全置身于虚拟环境之中,并可以感知和操控虚拟世界中的各种对象,而且能够主动参与其中各种事件的逼真感觉。这种虚拟现实传播交流的沉浸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使用者身体的感知系统和行为系统。[7]正如业界传奇人物麦克尔·亚伯拉什(Michal Abrash),指出沉浸式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VR)技术旨在使虚拟仿真“对人类感知系统而言像真的一样”,“你沉浸在纯虚拟的世界中……以至于眼睛无法分辨出与真实世界的差别”。作为VR系统的基本目标之一,“沉浸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VE中事物的真实感、实在感,让人难辨真假;二是VE空间的浸入体验,让人仿佛真的置身于另外一个世界之中。[8]

4.元宇宙具有很强的交融性

互联网的一个发展趋势是日益提升和强化人们之间的交互性。无论是同人还是同周围的环境,目前技术的发展都在不断地提升人们的交互程度。因此可以看出,媒介技术发展的原动力就是人们对交互要求的不断提升。而元宇宙的出现,必须依赖于强大的交互技术。但是元宇宙同现实世界的关系并不仅仅是简单的交互,而是应该具有更加强烈的“交互融合(Interaction & Merge)”特征。这种交融性体现在元宇宙可以从各个方面融入进现实世界,从而改变现实世界(比如数字孪生和数字主线目前已经出现在先进的数字制造业中)。但是元宇宙作为人造的虚拟世界,却又应附属于当下的现实世界。虽然互联网的发展不断推动着现实世界日益数字化和虚拟化,元宇宙的出现是现实世界虚拟化的终极产物,但是这并不代表元宇宙是完全独立于现实世界存在的另一套完全由技术和算法把控的独立系统。[9]

也正是基于元宇宙的上述几个主要特征,尤其是它所具有的虚拟性和沉浸性,使得元宇宙有可能在纠纷解决、预防纠纷、司法统一、程序法治和实体法治的宣传普及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二、元宇宙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应用图景

2021年的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回应提高诉讼效率司法需求,以应对特定环境下导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化时代到来,矛盾纠纷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民事审判工作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现行民事诉讼法有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捷解纷的司法需求,有必要予以完善”。

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通过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提高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等措施大大地提高诉讼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纠纷诉讼解决的压力。但必须承认,仅仅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等措施不可能完全化解纠纷数量大量增加所带来的审判压力,且独任制的过度扩大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的提高也会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即某种程度上是牺牲公正价值为代价的,[10]因此,还需要在诉讼和非讼制度方面进一步寻找更多有效应对方法。在诉讼制度方面,更有效地利用共同诉讼、诉的合并、代表人诉讼、简易诉讼程序、督促程序等制度也是积极的应对措施。同时,在非讼方面,强化诉源治理、充分发挥仲裁、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诉讼替代机制同样是化解纠纷诉讼解决压力的更为宏观的有效方法。[11]

在纠纷解决的非讼应对方面,诉源治理被认为是最值得深化拓展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首次提出“诉源治理”的概念,并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诉源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措施系统:在组织机构上涉及基层行政、社团组织,也涉及到基层法院;在手段上,既涉及法律层面的工作,也涉及到通过道德、政治思想工作的方式化解矛盾,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综合治理的方法。诉源治理的本质就是将矛盾化解于形成之初,以免形成没有必要的诉讼纠纷。要做到这一点,其实最主要的是将法治观念、权利义务意识融入到广泛的社会中,形成牢固的守法观念,这才是最本源性的、基底性的治理方法。就图景而言,诉源治理非常具有诱惑力,但实现其愿景需要有诸多具体的措施,否则依然系水中花、镜中月。[12]

从目前的诉源治理的措施来看,一种有效的方法是法院对诉源治理的介入,以减少诉讼增量,这也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要在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要提到诉源治理的原因。但这一措施带来的后果是,诉讼案件的数量虽然减少了,但法院却同样要为此消耗一定人力资源,实质上并未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因此通过法院的提前介入化解纠纷还不是一种最有效的应对方法,而且法院在诉源治理方面的更多投入将进一步强化法院的社会化,从而影响法院审判这一基本职能的发挥。这是我们应对注意的问题。[11]因此,在应对纠纷解决方面还需要开辟更多的其它路径。在这方面,元宇宙的应用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很有发展前景的应对方法。

本文上述提到元宇宙作为一种综合性技术手段具有四个基本特征,这四个特征使得元宇宙能够在纠纷解决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元宇宙所打造的虚拟世界可以成为与现实法律世界平行的虚拟法律世界。随着元宇宙构成的各种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信息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虚拟的法律世界将不断逼近现实的法律世界,甚至形成更为理想化的法律世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价值追求更为一致和衡平的世界)。如果元宇宙通过将现实的法律世界“平移”到虚拟的世界之中,实现与现实世界要求完全对应和匹配,这样一来,人们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就可以通过元宇宙虚拟诉讼过程,在元宇宙的空间找到纠纷解决的方案。元宇宙的沉浸式使得人们能够真切感受到纠纷解决过程。

基本的设想是,纠纷当事人在元宇宙虚拟的法律世界中提出权利要求和事实,元宇宙就会给予相应的回应和反馈,这些回应和反馈是按照现实世界的法律、法规和法理智能化运作的结果。在元宇宙虚拟的空间中,当事人没有必要捏造事实,而且即使捏造事实,在虚拟的法律世界中元宇宙也会要求主张事实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证明时,这些事实自然不会作为认定的依据,这一过程与现实的法律世界是相同的。至于人们会质疑关于证明标准极其微妙的把握那是智能化的问题,并不影响路径的正确,只是实现的程度高低不同而已。

当人们面临民事纠纷时,虽然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查询相关的法律、学习法律条文、询问具体的程序,以求得到诉诸法律手段之后可能的结果,并采取或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或行为。但这些作为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非沉浸式”的。各种方式的法制宣传(“今日说法”、“以案说法”等)、案例公开、指导性案例、法律普及读物、各种法律教材,也都是以非沉浸式实现其教化功能,即使采用的“沉浸式教学”,也因为不是亲身体验,而无法实现真正的“全沉浸”。与此不同,元宇宙的方式是让当事人带着实际案件进入虚拟空间之中,元宇宙让当事人以“真假难辨”的方式沉浸于其过程中,也由于元宇宙虚拟的高度真实性,反过来实现了虚拟空间的完全沉浸式,给与当事人真正的,最接近真实的纠纷解决感受和指导。元宇宙提供的尽管是虚拟的世界,但却是真实法律世界的映射。所有的诉讼程序都是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所以人们才将元宇宙称为“虚拟的真实”,并与现实生活紧密相连,映射着现实世界)[1]P12;对于证据的要求、证据的验证和查证也是依照民事证据法的规制;给出的实体依据也完全按照民事实体法的要求。当然,当事人在元宇宙的行程并非完全按照真实时序进行,在虚拟的法律世界中虽然路径相同,但其行进却是可以“倍速快进”,当事人可以自己“拉动进度条”,实现“时间压缩”,无论快与慢都是同样的结局。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可能完全做到实物提交,因此可能无法完全达至现实庭审的效果,但应当注意的是,一方面案件的类型和情形是多种多样的,另一方面元宇宙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技术,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因此,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和技术的成熟程度实现纠纷解决的模拟程度。至少能够起到军事、商业、教育、游戏领域中的“沙盘推演”的相似效果,存在着案件处置中,事实、证据的“博弈”。⑦但法律元宇宙又有不同于“沙盘推演”之处,在上述领域中的“沙盘推演”是以结果为导向,规则相对而言是开放的,尤其是军事沙盘推演。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规则是不开放的,是以真实的法律规制为基础。甚至可以说元宇宙就是一个与现实中的诉讼平行的元宇宙诉讼世界。在这一虚拟的世界中人工智能能够最大程度实现智能诉讼、智能裁判。

在适用元宇宙系统时,不仅是权利人可以进入元宇宙提供的虚拟空间,作为义务人或受纠纷争议的纷扰的其他人也可以独自进入元宇宙感受虚拟法律世界,获得法律世界给与的指导。人们可以设想,在经历元宇宙虚拟法律世界之后,当事人在现实中将其过程和结果告知对方当事人,从而说服对方当事人,并达成和解,纠纷也由此化解。元宇宙越是完善成熟,这种和解的可能性或比例也就越大。元宇宙纠纷解决方式与线上的和解、调解、诉讼不同,元宇宙是一个与线上、线下平行的诉讼空间,而线上的诉讼行为依然在现实中的诉讼世界,线上与线下只是现实的诉讼世界或空间的不同层面。

元宇宙对纠纷解决的意义还在于,作为一种技术它可以与人民调解、民事诉讼、仲裁等环节对接起来,在这些诉讼与非讼解决程序手段中运用元宇宙,尤其是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可以将运用元宇宙作为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的“前置”阶段。

将元宇宙作为纠纷解决的辅助手段,将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的质量,人民调解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变为元宇宙的使用者,其使用价值类似于人工智能诊疗系统。[13]随着法律和诉讼的普及,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规则意识也越来越强,对于诉讼也不再像过去那样排斥,而更愿意进入法院,以法律和诉讼方式捍卫自身的权益。由此,人们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发生了转变,纠纷案件更多地进入法院,人民调解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的法律功能变弱。⑧这种转变也进一步增加了法院审判的压力。如何提升人民调解在解决纠纷方面的功能是一个新时期所面临的问题。过去我们一直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即人民调解主要依靠的不是规则,因此无法很好的与人工智能衔接。其实人民调解恰恰在很大程度上更需要人工智能提供知识和技术的辅助,以解决法律适用的专业知识方面的障碍,使得人民调解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一旦有了法律元宇宙的助力,人民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就有条件向专业性更强的领域迈进。

在民事诉讼方面,元宇宙同样可以作为诉讼前置在法院的引导之下利用元宇宙对纠纷解决进行沉浸式处理。当事人可以元宇宙体验的结果决定自己的处置方式。如果对方参与,即可达成真正的和解协议,在法院审查确认的情形下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关于这一点笔者将在文章后面部分展开)。如此以来,纠纷解决的过程便从元宇宙虚拟空间转回到了现实法律空间之中。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元宇宙虽然作为虚拟真实的世界是一种独立存在,是一个虚拟与现实融合交织的数字平行世界,但元宇宙世界由于与现实世界的最终的连接,因此也将对现实世界发生影响。元宇宙的法律世界将是更为理想和完美的法律世界,在打造元宇宙的法律世界时,人们必然将法律的规定、法律应有的精神、原则、法律条文的正解和法理注入其中,“过滤”掉法律适用的非统一、甚至矛盾之处。在元宇宙的法律世界中法律适用是高度统一的,实体与程序法中的各种价值追求到了最佳衡平状态,所以也就有了更为理想和完美的法律世界,成为人们理想中的“法律绿洲”——“法律理想国”。通过法律元宇宙能够将更为理想和完美的法律植入人们的头脑之中,形成有利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法律意识。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元宇宙不仅有助于纠纷的解决,通过沉浸式的法治教育,更助于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总体上,元宇宙对纠纷解决的基本作用源于元宇宙构成的虚拟平行世界以及沉浸式体验这一基本特性。又由于元宇宙在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开放性,因而对于其发展前景也就难以充分估量。对于元宇宙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需要持发展的态度,从它的发展性上客观地加以对待。

三、 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的建构

为了发挥元宇宙在纠纷解决方面的作用,就需要构建一个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形成一个虚拟的纠纷解决空间。并将这一虚拟空间与现实连接起来,促成现实中纠纷的有效解决。在理念上,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是一个囊括用户、网络以及各种终端的一个永续的、广覆盖的虚拟现实系统。要使元宇宙能够在纠纷解决方面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首先就必须有意识地打造这样一个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这一系统的打造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技术方面,即如何将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信息新技术整合起来以服务于纠纷解决;其二,将现实世界中的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体系、实体权利规则体系、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原则、精神、法理与元宇宙所内涵的新技术进行结合,从而形成一个与现实法律世界平行的虚拟的真实法律世界,并通过其沉浸式特性发挥其引导作用影响现实中的纠纷解决。

乍一看人们可能会觉得这样的一个系统非常高大上,有些遥不可及,但实际上元宇宙也是从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发展而来,是这一系列信息新技术发展、整合的产物。因此,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同样是目下人工智能等信息新技术在法律领域运用的集合或整合,只不过在人们的意识上没有从虚拟平行的视角去考虑而已。从大数据、电子化、区块链、人工智能在司法的运用来看,我国已经有所实践,在世界上也处于发展的前沿。[14]因此,将这些技术整合进元宇宙的概念之中就并非完全是可望不可及的事情。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曾指出:“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加快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 2016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周强在这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建设立足于时代发展前沿的“智慧法院”。建设“智慧法院”,就是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和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进一步推动司法审判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实现法院高度智能化的运行与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智慧法院的实质就是法院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由此,在中国,司法信息化、电子化、智能化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7年)》显示,在全国法院网络信息化“三大能力”中,基础支撑能力指数最高,达到90,基本形成以“云网一体化”为纽带的信息基础设施全覆盖格局。2017年度全国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平均指数为72。智慧法院建设指数在80至90区间的法院最多,达到847家,标志着全国智慧法院已初步形成。[15]2021年《法院信息化蓝皮书》指出,我国2020年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已经建成,智慧法院得以全面深化,中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16]

我国智慧法院打造的实践经验和实践的发展方向都体现了一个不断将各种信息新技术融入司法的过程和意向。这为我们打造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提供了很好的可行基础。虽然智慧法院的信息技术的运用和开发与提升司法效率为主,主要体现审判执行的工作环节,但智慧法院中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的应用也包含了大量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数据库以及应用功能的建设(例如不断丰富和条理化的案例库建设。资料表明,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的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汇集案件信息超过2.18亿件[16]),这一部分恰恰是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的必要构成。因此,我国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的打造必须与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很好的连接起来,使得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成为智慧法院纠纷解决的子系统。由此,也提出了关于我国元宇宙法律系统的建设也应当以法院为组织中心。一方面是基于各级法院已经开始和正在建构、实践的现实人工智能法律世界的打造,另一方面是基于作为虚拟的平行法律世界最终将与现实的法律世界相连接。法院实践中的所谓“智慧诉服”就是与元宇宙连接最密切的“端口”。⑨因此,依托于我国的法院系统,以法院系统作为组织基础是可行的。

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不同于智慧法院的智慧司法系统之处在于,智慧法院系统虽然也会将各种信息技术纳入其司法运行之中,但该系统主要还是为司法运行管理和审判执行服务的,是司法现实运行的需要。元宇宙纠纷解决作为虚拟的真实空间主要是为纠纷解决服务的,重点是针对纠纷的诉讼解决,它所提供的是正当的纠纷解决环境,包括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诉讼程序的选择与适用、证据运用规则和方法、诉讼中的攻击和防御的规则和方法、程序救济以及各种民事实体权利义务规则。

元宇宙法律世界提供的是一种理想状态。所谓理想状态是指,该虚拟的法律世界是按照法律规定、原则、精神、基本价值的要求所设定的,而非现实中实际存在状态的移植。在现实的法律世界中,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导致实际存在司法不统一的问题。其一,是司法过程中基于主体原因的不统一。司法的运行因为法律适用中存在的各种主观因素,如法官对法律理解的差异、地方保护、基于各种关系的干预等等,导致存在非统一的情形。这一点从一些相互冲突、矛盾的案例的实际就能说明;其二,个别情形下,法律规范、司法解释本身存在的非统一的情形。尤其是司法解释,基于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理念,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形。例如,关于涉及民刑交叉诉讼的案件,司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之间,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之间就存在不一致的情形。⑩但在元宇宙的法律世界中,法律适用非统一性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避免。打造元宇宙的过程就是尽量消除分歧、冲突和矛盾。个别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上存在的矛盾也可以通过法理解释尽可能消除。在理论上,元宇宙法律世界的打造是由单一的机构完成的,其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正因为元宇宙法律世界的理想状态,通过元宇宙实施的虚拟法治教育更具有积极意义。这个过程无疑是一项巨大而艰巨的工程,但由于人工智能的运用相信会大大提高法律适用统一的效率。

元宇宙虚拟法律世界的运行虽然是模拟现实的法律世界,但其运行的基本规则依然应当符合现实法律运行的基本规定和逻辑。元宇宙是否可以生成一种能够将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政治、伦理、艺术、文化、心理混合的状态,并且能够使得当事人在这种的状态中获得正解,这恐怕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元宇宙的法律世界还只能依照法律运行的一般规律和逻辑,也只有依照这一规律和逻辑才能获得符合科学的推理结果。我们还无法将传统文化中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的思辨融入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之中。这不仅是元宇宙本身的缺陷,也是法律本身的不足,甚至可以说是科学思维的缺陷。要想单纯弥补这一思维就必须跳出法律规制、跳出逻辑和科学思维的框架。这必然是元宇宙无法承载之重,当然也自然会存在非法律治理所带来的其他问题。

四、元宇宙法律世界的建构对现实法律世界的倒逼作用

元宇宙的法律世界如果能够与现实法律世界保持一致自然是最为理想的,因为元宇宙法律世界过于理想、超然于现实,那么在连接现实法律世界时,就会无法实现有效对接,从而失去人们所期望的引导和教化的作用。因此,元宇宙法律世界的打造也将倒逼现实法律世界或法律社会的建构,反过来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也就形成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的反作用。这种倒逼作用主要体现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大的方面。

在实体法方面,元宇宙的法律世界理想运行不仅要求现实社会中实体法的丰富与充实,同时反过来也倒逼实体法内部的协调与整合,进一步促进实体法体系化的完善,最大程度地实现实体法内部的协调统一。虽然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地整合了实体法资源,推进了民事实体法的体系化和实体法的协调与统一,但依然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协调与弥合的地方,例如,实体请求权竞合的处置问题。

在程序法方面,元宇宙的法律世界也将倒逼现实世界中民事诉讼运行的改进和完善。这种改进不仅仅是民事诉讼制度的调整,也包括民事审判方式的调整。在元宇宙的民事程序法世界中,其审判方式当然应该是与理想的现代程序法运行要求一致的审判方式,尤其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实体法根据体系极大完善之后,从程序法实现实体法的工具价值的角度也倒逼现行的民事审判方式加快调整和转型。

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是长期缺失实体法根据(原则和具体规定)背景下的产物,因此,其审判方式不注重于探索纠纷解决的实体根据,作为纠纷解决实体根据的是抽象和模糊的一般公正或正义的概念,其中包含着大量的伦理和习惯。这些伦理和习惯是无法精确定义的,也就无法像审判逻辑那样进行三段论推理,只能在辩证、比附的模糊论说过程中说服双方当事人以达成化解纠纷的目的,需要依赖于纠纷解决者的个人魅力或权威(例如传统审判实践的马锡五式的法官)获得纠纷解决的正当性。在当下的我国,以《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在实体法根据方面就形成一个相对完整、严密、精致的实体判断根据,为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从原则到各类权利义务的根据以及相应的请求权,并确定了各种请求权的要件事实。《民法典》的制定彻底改变了我国实体法缺失和不完善的境况,虽然不能说,《民法典》出台之后,我国民法就没有继续发展和完善的必要,但其完善主要是与时俱进,如何与社会发展不断适应的过程,如何更加适配社会复杂的民事关系的过程。这样的改变是历史性的、里程碑性的。[17]

其具体的调整方向应当是从过去抽象、笼统地以解决纠纷的模糊性审判方式,转向以实体请求权及法律关系为中心的审判方式。转向的根据在于,《民法典》不仅是体系化的权利义务根据体系,同时也是体系化的请求权体系,权利的实现是通过具体的、相应请求权予以规范的。正是实体上的请求权成为了连接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桥梁。一旦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争议时,权利人就可以行使相应的实体请求权,要求对方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其权利,在对方拒绝履行相应义务时,权利人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其实体权利。实体请求权与当事人的诉的结合成为诉讼请求权。诉讼请求权既包括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包括程序上的请求权。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展开对案件实体请求权的审理,按照原告所主张的实体请求权,查证该实体请求权所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查明该实体请求权是否成立的要件事实。一旦查明其请求权要件事实存在,且对方没有或主张的抗辩不能成立,则判决承认原告的实体请求;相反,如果原告主张的实体请求权要件事实不存在,或被告的抗辩主张成立,则应判决驳回原告的实体请求。由此,可以看出法院的审判全然是紧紧围绕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是以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为中心展开的。这一路径的展开符合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合法性的不断求证和追问。某主体是否有权利做出此种行为、享有此种利益和做出此种预期? 与之相对的主体是否有义务如此行事或以此种方式满足对方的请求和预期? 在这里,只有权利和义务才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必须考虑的核心因素,而其他的因素是否应当纳入考虑的范围,则是有条件的和相对的, 在许多场合,它们甚至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依据这样法律思维逻辑也就形成与之适应的现代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或审理方法可以概括为“要件审判法”。“要件审判法”的基本依据是,民事实体法体系就是关于请求权以及请求权要件规范的体系,案件审理就是要具体地探究当事人主张的实体请求所要满足的充分必要条件,当事人主张的实体请求权就是该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一旦主张该请求权的当事人能够证明该要件事实,被告无有效抗辩时,则法官便可以裁判该请求权成立。整个民事诉讼中凡是以实体请求权规范为基础的诉讼,都是围绕着要件事实的主张证明构建而成的。虽然具体请求权的要件事实和抗辩事由、事实有所不同。因此说,要件审判法作为审理裁判的方法与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构造和运行规律是契合的,是一种有效的审理裁判方法。这种审判方法“立体地解释了民事实体法”。[18]P3“要件审判法”也很好地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在思维方式上的对接。[18]P6使用要件事实审判法也更容易实现与元宇宙多种信息技术,例如人工智能的匹配,也更容易发挥元宇宙纠纷解决的功能。

元宇宙中的纠纷解决虽然也可以在虚拟世界中达成和解,但和解需要有真实的对方当事人存在,因为和解存在利益权衡和博弈的问题。和解与审判是完全不同的思维逻辑,不是一般法律三段论的思维逻辑。而且一旦存在真实的对方当事人也就不完全是虚拟的空间了,反而有些类似诉讼外的线上和解。调解也就更不太可能,尽管理论上可以虚拟一个作为调停人的第三方,但该第三方对双方利益的把握就完全不可能是法律思维的逻辑。这种非形式逻辑的思维也是元宇宙目前技术难以达成的。是否可以像“剧本杀”那样向社会开放,让不确定的第三方或者让剧本杀的主持人作为调停人进行虚拟世界中的调解,虽然可以尝试,但不仅价值不大,且可行性也不大,参与人会因为缺乏游戏性没有参与的动因。剧本杀虽然存在博弈,结果是不确定的,但剧本本身是确定的。如果与人民调解直接对接,便与线上人民调解无区别了,也同样存在上述所涉及的问题。

五、元宇宙虚拟法律世界与现实法律世界的连接

1.平行法律世界的连接点及处置

元宇宙作为虚拟世界在游戏、聊天以及其他娱乐方式方面其发展前景可谓相当可观,大量资本也首先是从游戏领域进入的,并急速扩张实现其规模经济。与元宇宙所呈现的游戏世界有所不同,元宇宙所虚拟的法律世界虽然也可以通过技术处理转化为法律游戏,在虚拟的法律推理世界中让人获得快感,但元宇宙法律世界的现实意义主要还在于与现实法律生活的连接,尽管元宇宙的法律世界是平行于现实法律世界的,但基于参与主体的同一性,两个平行的世界必然会通过参与主体发生缠绕和干涉,且这种互动还不会仅仅停留在意识和精神的层面。

元宇宙虚拟法律世界与现实法律世界的连接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如何进入元宇宙虚拟法律世界。

这一问题涉及的是,进入元宇宙虚拟法律世界的路径是完全开放,还是有限制的准入或实行双轨制——开放与准入并行。作为游戏的元宇宙,对社会是完全开放的,只要游戏本身(设备和规则的设置)是合法允许的,有个别的游戏可能只是对参与人的年龄有所限制。对于元宇宙法律世界,正如本文前面所谈到的,最有可能的打造者是法院系统,因此,元宇宙法律世界设置的目的主要是服务于诉源治理,通过元宇宙实现纠纷的非讼解决,如此也就不可能完全向没有利害关系的社会群体开放,以免占据元宇宙硬件及信息资源。较有可能的是,以类似在线诉讼的方式,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进入法院设置的元宇宙端口,进入到元宇宙纠纷解决系统之中。只不过它不像在线诉讼那样一旦实施在线起诉行为,就将发生诉讼系属的效果,毕竟当事人进入的还是虚拟的法律世界。

在理论上说,虽然也不排除社会资本能够参与打造和运作元宇宙法律世界,无论是作为公益活动,还是基于私益等,但是,这种民营的元宇宙虚拟的法律世界系统也必须受制于相关部门的法律监管,否则可能会导致对人们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的误导,这样的话,反而对现实法治社会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其二,元宇宙法律世界虚拟行为的现实化。

本文前述提到,元宇宙不仅是当事人通过进入元宇宙法律世界沉浸式地体验、感知虚拟真实的纠纷解决过程,包括民事诉讼、民事执行过程,从而更真切地了解和理解法律,并最终影响其在现实法律生活的行为选择,也可以在当事人认为适当的时候约请对方当事人进入同一元宇宙虚拟法律世界,并在互动中感受法律程序和实体法规则。这就不排除双方之间可能在元宇宙虚拟的法律世界达成虚拟的和解协议,并将该和解协议转变为现实中的和解协议。这就涉及虚拟和解协议的“落地”问题。元宇宙作为虚拟的空间,原则上,主体的任何行为都不具有法律意义,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因此,虚拟的法律世界中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但一旦“落地”即转变为现实中和解协议无疑就应当具有相应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来看,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几乎没有什么法律上的约束力,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承认当事人双方的和解协议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仅承认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或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具有执行根据的效力。在程序上,当事人需要将和解协议提交给当事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认定,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后作出确认裁决,该裁决即成为执行根据。在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下,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因此需要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修改调整,明确规定其相应确认程序以及效力。

2.两个平行法律世界连接中的“背反关系”现象及其处置思路

在元宇宙虚拟法律世界与现实法律世界的关联中存在一个类似悖论的问题,即一方面我们希望元宇宙虚拟的法律世界能够有助于现实法律生活中纠纷的解决,通过虚拟的沉浸方式教化人们以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达成诉源治理的效果;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元宇宙虚拟的法律世界是更为理想和法律适用统一的平行世界,所以,一旦对现实法律生活世界形成映射,必将对现实的法律生活形成干扰,这就是元宇宙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与游戏元宇宙不同,游戏元宇宙对现实生活的影响除了资源占据的冲突之外,顶多是观念意识上的影响,然而法律元宇宙则可能被人们用来直接或间接对抗现实中法院的裁决或其他法律上的处置行为。

问题的实质是,元宇宙法律世界是否会成为一种与现实世界平行的法律标准。尤其是在元宇宙不断发展的情形下,其理想状态日趋丰满,这种平行标准的作用也就越强,也就进一步强化了上述悖论的背反性。最有可能的是当事人通过元宇宙提供的沉浸式法律程序的体验,并将其体验转化对尚未生效或已生效判决不服的具体理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甚至在上诉理由或再审申请理由中直接引用元宇宙不同的体验结果。对于上诉,这种情形也许反而有助于上级法院在上诉审的审理,如果元宇宙的体验与上诉法院对法律适用的意见一致,上诉法院可矫正原裁决作出正确的判决。但如果其认识有所不同时,无疑会强化与上诉法院的对立,不利于上诉程序对其裁判不满的吸收。在这方面,对于再审的干扰可能就更大一些,因为再审具有更多的政策和情势的考量因素,这是元宇宙法律世界难以涵摄的因素。可以想象的问题是,一旦元宇宙的法律世界成了现实法律生活中的标准,就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将此标准作为已决案件的复查标准,从而导致已决法律关系陷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如同利用DNA技术对已决刑事案件的复查所带来的问题一样。如此,是否会上演现实版的“失控玩家”也为未可知。所以对此问题应当谨慎加以对待。

在这一问题的处置上,理想的状态是尽可能使得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保持一致,在二者一致的情形下自然也就不会发生元宇宙对现实法律世界的消极影响和干扰。在具体的处置程序上,可以设置不得以元宇宙中的观点和认识作为上诉或再审的理由,阐明法律适用的解释权限在于实体法院,而非元宇宙虚拟的法官或法院。甚至在技术上限制将已生效裁决的案件代入元宇宙虚拟法律世界之中。

结语

元宇宙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一个新的概念和信息技术的集合,会给对人们未来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现在,还很难作出充分的判断。尤其是元宇宙本身也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之中,也就更增添了准确预测的难度。但从元宇宙所集合的若干信息技术的发展来看,的确对人们生活各个方面带来了很大影响,不断冲击着人们传统的观念和认识,例如,电子化、信息化、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在法律方面也是如此,这些新的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入人们的法律生活之中,给法律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2018年电影《头号玩家》在我国上映时,笔者还看得云里雾里,仅仅知道电影告诉我们,虚拟与真实两个世界的平行与交织。三年以后即2021年,在IMAX放映厅观看《失控玩家》时,对平行世界以及平行世界对现实世界的影响有了更深的认识,虽然笔者对电子游戏世界不甚了解。由此,也对元宇宙概念有了初步的认识。因为没有限制,文学可以展开想象的翅膀,幻想出未来美好的愿景,从1863年英国教会主教弗朗西斯·戈德温写的小说《月中人》、1818年玛丽·雪莱杰作的《弗兰肯斯坦》到亚瑟·查理斯·克拉克爵士的《2001太空漫游》、中国科幻作家刘慈欣的《三体》,文学与科学幻想奇妙的结合,开创了一条独特的文学之路。有的幻想也已经得以实现。毫无疑问,想象能使人类变得更有创造力。对于元宇宙的法律世界,我们也应给予更多的想象空间。自动驾驶曾几何时被认为十分遥远的事情,但如今却已经成为现实,无人驾驶出租车已经在报名试乘,尽管无人驾驶还在试行和探索之中。

诚然,作为理论工作者应以客观、冷静和理性的态度对待人们对元宇宙的追捧,特别在资本利益介入之时,更需要这种客观、冷静和理性,所谓大胆探索,小心求证,谨慎实践。应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元宇宙法律世界的到来,以审慎的态度接纳元宇宙这一新生事物,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现实的法律生活。利用元宇宙概念、虚拟的法律世界为纠纷解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一点是可以期待的。我国智慧法院的打造也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条件——技术、组织与观念。笔者认为,智慧法院的打造也应当将元宇宙的构建纳入智慧法院的范畴之中,虽然是平行的法律世界,但作为诉源治理的一种手段,法院作为主导者和主体有理由接受元宇宙的构建,如此,更有利于引导元宇宙纠纷解决体系的构建。需要避免的是防止将元宇宙作为噱头和秀场,成为一种时髦的“装饰品”,在智慧法院的打造以及信息化、电子化、智能化的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形。个别法院存在着将这些信息技术的应用仅作为可供参观的政绩工程,并未实际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去,应当承认,这当中也存在路径依赖,司法工作习惯的转换问题。

对于如何应对和利用元宇宙,本文只是提出一个初步的设想,其应对及规则处置都是建立在其想象的基础之上,与一般的针对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或理论问题的分析有所不同,并非寻求答案的唯一性和可行性,旨在于推动人们关注元宇宙的问题,通过大胆的探索,使得其中的一些设想能够转化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和制度,推动纠纷解决的全真智能化。

注释:

① 2022年2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公告,这被业内视为元宇宙在国内的第一道监管指令。2月21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官网发布《元宇宙产业自律公约(拟一届一次全会通过)》以抵制对元宇宙概念的资本炒作。

② 参见任文岱:《元宇宙备受关注 法律需做好哪些准备》,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21年12月1日第3版;刘立杰等:《“元宇宙”面临的七大法律问题》,载微信公众号“京都律师”,2021年11月16日;李迎春:《元宇宙的法律思考》,载微信公众号“疑难案件研究院”,2021年11月23日;夏彦等:《元宇宙:虚拟世界中真实存在的法律问题》,载微信公众号“世辉律师事务所”,2021年11月30日;管晓薇:《元宇宙法律问题研究报告》,载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2021年12月13日。

③ 从知网上已经能够看到《法治研究》杂志在2022年推出了以元宇宙与法律关联的专题文章,李晓楠:《网络社会结构变迁视域下元宇宙的法律治理》;刘宪权、王哲:《元宇宙中的刑事风险及刑法应对》;李晓宇:《元宇宙下虚拟数据左岭的著作权扩张及限制》;李慧敏:《自由与秩序:元宇宙准入的价值选择与身份认证的元规则》等。《东方法学》也及时推出了有关讨论元宇宙法律问题的专题文章。

④ 参见《元宇宙及其运行规则体系——兼论相关法律问题》,载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协”,2021年12月3日。

⑤ 1992 年,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的科幻小说《雪崩》(Snow Crash)一经出版,好评如潮。在《雪崩》中有这样一句话:“名片背面是一堆杂乱的联络方式:电话号码、全球语音电话定位码、邮政信箱号码、六个电子通信网络上的网址,还有一个‘元宇宙’中的地址。”在《雪崩》的中文译本(郭泽译,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9 年版)中,“Metaverse”被翻译为“超元域”。《雪崩》描述的是脱胎于现实世界的一代互联网人对两个平行世界的感知和认识。但是,不论是作者,还是书评者,都没有预见到在30 年后,此书提出的“元宇宙”(Metaverse)概念形成了一场冲击波。参见:刘子涵:《元宇宙:人类数字化生存的高级形态》,载《新阅读》2021年第9期,第78页。

⑥ “案多人少”或“人案矛盾”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之所以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是因为“案多人少”总是相对而言,比较而言。如果与西方国家的司法情形进行比较,从数据上看,似乎我国的情形既算不上“案多”,也谈不上“人少”。

⑦ 军事上的沙盘推演通过红、蓝两军在战场上的对抗与较量,发现双方战略战术上存在的问题,提高指挥员的作战能力,模拟推演跨越了通过实兵军演检验与培养高级将领的巨大成本障碍和时空限制,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运用。

商业上沙盘推演,则是通过引领学员进入一个模拟的竞争性行业,由学员分组建立若干模拟公司,围绕形象直观的沙盘教具,实战演练模拟企业的经营管理与市场竞争,在经历模拟企业3-4年的荣辱成败过程中提高战略管理能力,感悟经营决策真谛。

⑧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0 年到 2019年,全国人民调解案件总数基本在 800 至 1000 万件的区间内波动,平均值为 913.2 万件(刘爱华、叶植材:《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 年版,第779 页)。反观诉讼方面,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收案数逐年稳步增长,平均值为1072.1 万件(刘爱华、叶植材:《中国统计年鉴》2020年版,第775页)。全国人民调解案件总数与全国法院一审案件收案数的比值由 1.2 下降到 0.6(龙婧婧、廖嘉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实践定位与完善路径》,载《中国司法》2021年第9期,第103页)。

⑨ 所谓“智慧诉服”是指人民法院将互联网技术与法院工作深度融合,将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引入诉讼,服务于诉讼的实践活动。“智慧诉服”主要是落实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理念更新、机制变革、科技创新,实现一站式多元解纷、一站式诉讼服务全面升级的实践举措。参见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智慧法院篇 | 创新方案之“5G+智慧诉服与庭审”》,载“法安网”,2022年2月25日访问。

⑩ 有的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涉及刑事,就应当移送刑事法院处理;有的则规定,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中止民事诉讼的审理。实际上,关于民事诉讼中止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有着明确的规定。见张卫平:《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置的规则与法理》,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第104-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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