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向度

2023-01-21 06:43储德峰何云峰
伦理学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圆融公民道德正义

储德峰,何云峰

任何制度安排都有伦理向度可以考量。国家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新纲要》)从制度安排层面明确指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要“持续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1](4)。这表明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制度保障之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体现了新时代高度的制度自觉。接下来,我们需要从实施和落实的角度思考如何将制度安排变成现实。对此,我们认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在进行制度安排的时候首先必须考虑制度的伦理向度。这是制度得以扎根的前提,也是决定制度建设成败的关键。

一、制度伦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检视向度

所谓“制度伦理”,是指针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进行的伦理评价和制度本身所内蕴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与价值判断,以及指向制度的伦理属性即制度的“善”或“好”的问题。在当代中国,如果说“‘制度伦理’问题缘起于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制度创新这一社会变迁基本路径选择的思考”[2](41),那么对于制度伦理与公民道德建设关系的探讨则缘起于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经济发展过快而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带来的公民道德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公民道德建设“决不简单地只是一个舆论宣传教育的问题,更是一个生活实践、制度化了的规范力量引导的问题,是一个价值引导与通过制度安排所呈现的利益诱导的一致性问题”[2](41)。在制度安排层面,公民道德建设需要创新制度安排并通过制度规范的刚性力量规约和引导公民道德生活实践,推动和谐安定社会氛围的形成。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人们的道德生活实践越来越复杂和丰富多彩。但无论人们的道德生活实践多么复杂和多么丰富多彩,都可大致归结为“道德理想”、“社会交往”和“心性修养”等三个基本层次。“道德理想”属于道德信仰范畴即信仰伦理,“社会交往”属于社会道德规范范畴即社会规范伦理,而“心性修养”则属于道德品质范畴即美德伦理。道德理想主要强调的是对某种道德理想或人生境界的追求,其最终指向道德理想主义即道德形而上追求;社会交往主要强调的是制度性道德规范体系对道德主体社会交往行为的引导和规约,其最终指向社会规范伦理即制度之善;心性修养主要强调的是个体内在德性之于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地位,其最终指向美德伦理即个体之善。对于公民道德建设而言,道德理想即道德形而上是方向和旗帜,具有内在的精神理想的意义;社会规范伦理即制度之善是他律之规则,具有保障意义;心性修养即个体之善是根基,具有根底意义。可见,三个方面彼此相互关联、互相促进。

“在信仰伦理或道德形而上、社会规范伦理以及美德伦理三个层次之间,制度伦理是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的”[3](7),它一方面必须接受信仰伦理的指导,另一方面必须得到道德个体的普遍认同和接纳。而社会规范伦理,就其具体物质形态而言,是既定社会已然形成的制度性道德体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制度性道德体系是制度伦理的物质样态,制度伦理融身于制度性道德体系之中。从公民道德建设的角度看,制度性道德体系即制度伦理“作为客观的社会存在,不仅不为道德实践主体的个人偏好所左右,相反却对个人的偏好和价值追求起到矫正作用,把它们纳入统一的社会秩序之中”[3](7)。制度伦理之于公民道德生活实践的规范和矫正以及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形成,具有重大价值和重要意义。一言以蔽之,公民道德生活实践需要制度伦理的规范和引领。

从目的论角度看,公民道德建设就是通过人们的道德实践将道德理想、道德原则以及道德规范等内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外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从而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增益社会和谐。因此,如何将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则构成公民道德建设的中心环节。传统公民道德建设基于心性伦理,认为这一中心环节的实现必须依靠个体的道德自觉。因为,心性伦理认为个体“对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教化使命、伦理责任有清醒体认,能够自觉承担用先进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引领社会进步、提高人的精神境界的历史使命”[4]。道德规范是“软要求”并非“硬规范”。因此,个体的道德生活实践理应是个体自觉自愿的行为,依靠的是道德自觉,带有浓厚的志愿性。事实也的确如此。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许多善德义举都是道德实践主体的道德自愿行为,道德的志愿性是生成善德义举的内在动力。因此,传统公民道德建设强调要通过道德伦理教育提升公民的道德修养和道德志愿性,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人的需要日益丰富多样,人与人的交往日益普遍频繁,人际利益冲突日趋多元,道德自觉的局限性也随之日益凸显。易言之,个体的道德理性都是有限的,难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道德生活实践和社会交往,“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新旧伦理观念相互冲突,善恶是非界限非常模糊,这就需要社会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确的社会道德规范,告诉人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和什么是不应当做的,协助个体确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3](9)。此外,个体的道德意志同样也是有限的。面对社会之中日益纷繁复杂且无处不在的各种诱惑,仅仅依靠个体有限的道德意志,显然难以克制其本身所固有的自私欲望的膨胀,更谈不上自觉承担用先进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引领社会进步、提高人的精神境界的历史使命。公民道德建设总是从现实的人出发,而作为现实的人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意志都是有限的。

公民道德建设不能仅仅强调和依靠个体的道德自觉,还需要创新制度安排,加强符合伦理要求的制度建设,将道德理想、道德原则以及道德规范融入制度之中,使伦理要求成为集规范约束和价值引导于一体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的制度力量。其实,制度伦理概念的出现和人们对于制度伦理的觉醒,意味着公民道德建设正在经由美德伦理(个体善)向规范伦理(制度善)转向。从伦理视角考量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正义性以及属人性,已在悄然之中成为公民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向度。当前学界关于制度伦理的思考,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制度伦理即“制度的伦理和制度中的伦理”。这种认识或理解认为,“从概念上分析,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5](56)。“它所指向的是制度的伦理属性,是关于制度的‘善’或‘好’的问题,它是要从伦理学维度关注制度,对实存制度进行价值分析。”[2](42)

其二,制度伦理即制度伦理化。这种观点秉持的是“制度中心观”[6](20),认为“社会体制的道德性,表现为内在于一定体制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条例等所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公平性和合理性”[7](37)。制度建设既要遵从特定社会体制的伦理原则、道德要求,也要符合人们对于制度正当以及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现有制度必须进行伦理道德审视才能确立其正当性和合法性。

其三,制度伦理即伦理制度化。这种观点秉持的是“伦理中心观”[6](21),认为“制度伦理就是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和原则”[8](10),是“以强制性力量为后盾的明文化了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7](37),主张要将社会广泛认同的道德伦理规范和原则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效力的社会性法典,现代社会伦理道德建设必须通过伦理的制度化增强他律性,才能将人们的多元行为统摄于统一的主流道德和价值观念之中。

其四,制度伦理即对制度的伦理分析。这种观点认为,“‘制度伦理’既不是什么‘制度的伦理化’,也不是什么‘伦理的制度化’,而是对制度的伦理分析,其核心是揭示制度的伦理属性及其伦理功能,其主旨是指向‘什么是善的制度’‘一个善的制度应该是怎么样的’‘何以可能’‘有何伦理价值’等问题”[2](43)。

笔者以为,无论上述哪种观点,均有各自理据、效能以及贡献,所不同的只是关于制度伦理的价值诉求。第一种观点即“制度的伦理和制度中的伦理”包含制度的外在伦理评价和内在伦理意蕴两个方面,提出较早且对后来学术研究影响较大;第二种观点即“制度伦理化”和第三种观点即“伦理制度化”分别是对第一种观点所内含的两个不同维度的进一步展开;第四种观点即“对制度的伦理分析”则是在对前三种观点的批判性继承的基础上的创新性发展,其“以制度作为自身的关注点,并以制度的‘善’或‘好’作为其核心”,把作为人的自由意志实践的具体样式的制度和作为人对人性以及正义追求的伦理道德统一起来[2](43),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向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和思想资源。

总之,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合理、良善的制度安排,而制度安排必然会涉及伦理的问题。如果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本身出现了伦理的脆弱性甚至矛盾性,那就可能会对制度本身的质量提出严峻挑战。因此,从制度伦理角度审思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际上为人们的道德生活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性依据,意义重大且具有挑战性。

二、两难困境: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制度伦理的关键检视节点

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制度规制,而制度规制又离不开伦理标准对制度的合理性和正义性的审视。不符合伦理要求的制度无论如何健全和系统化都不是好的制度,最终也不会把公民道德引向人类文明的新高度。制度伦理融身于制度性道德体系中,制度性道德体系是制度伦理的物质样态。在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设计中,很多的伦理问题会显性或隐性地被牵涉到。而制度合伦理性的前提和基础是要解决好制度可能带来的各种两难困境。具而言之,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设计必然涉及制度与价值、制度与规范、制度与意义等对应关系,而制度安排在处理这些关系的时候容易陷入两难尴尬状态,如“有制度无价值”[9](277)、“有制度无规范”[9](277)、“有制度无意义”[9](277)等,这就是制度伦理的两难困境。公民道德建设本身必须要经得住伦理的拷问,而如何解决好这些两难伦理困境,就决定着相关的制度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伦理追寻的要求。

1.滞后于新的社会生活实践:“有制度无价值”

任何制度伦理“总是对生活世界内在秩序的具象反映与现实性表达,并从生活世界本身获得存在合理性的证明”[10](243)。一方面,作为既定生活世界内在秩序的具象反映与表达,制度伦理一旦形成就必然会获得相对的稳定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活实践本身总是处于不断生成和变化之中,已然形成的制度伦理必然会经由与社会生活实践的相适应而逐渐走向不相适应的状态,滞后于新的社会生活实践。也就是说,制度伦理相对于社会生活实践本身的滞后性,是其自身的固有缺陷,其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但是,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生活实践本身而言,如果制度伦理滞后于社会生活实践,不仅会影响制度伦理本身的质量和水平,而且会降低制度伦理之于社会生活实践的规范、约束和引领效能,对社会生活实践本身形成非正向性的价值导向,甚至会让社会生活实践陷入“有制度无价值”的尴尬境地。因此,必须及时运用政治统治手段或治理工具对滞后于社会生活实践的制度伦理予以调适或革新,以便最大限度地实现制度伦理和社会生活实践同频共振,降解其滞后性及其负面影响。如实施了五十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民法典的出台等,就是根据社会生活实践的变迁而对制度伦理作出的革故鼎新。

客观地说,在社会生活实践发展相对缓慢的历史时期,制度伦理相对于社会生活实践的滞后性并不明显,不容易引发关注,即便被关注,人们也大多基于任何一种制度伦理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的理性认知而予以宽容,并自觉将之悬置。但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环境错综复杂,国内经济社会深刻变革,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迁,使制度伦理的这种滞后性及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因此,分析制度伦理同社会生活实践相适应到不相适应(滞后性)的变迁进程,不仅要着重于制度伦理和社会生活实践的共时性分析,反思其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现代性,确保制度伦理的相对稳定性和独立性,而且更要着眼于制度伦理和社会生活实践的历时性分析,反思其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叙事性,为推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与时俱进提供内生动力。

2.圆融自洽障碍:“有制度无规范”

制度伦理作为社会普遍意志的现实性表达,本质地表现为经由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将制度伦理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最终目标。从制度伦理的生成过程看,制度伦理要满足内外两方面的要求:对内要求作为制度伦理的静态结果的制度体系应当具有技术上的圆融自洽性;对外则要求作为决定和影响制度伦理的治理效能的制度运行机制与社会管理体制圆融自洽,因为任何制度体系都是在既定的社会管理体制下运行的。换言之,如果作为制度伦理的静态结果的制度体系的运行机制受到社会管理体制掣肘,那么制度伦理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效率必然大打折扣。对于前者即对内的要求方面,由于制度体系作为一种技术性存在,本身很难做到绝对的圆融自洽,总是存在“制度作为一个系统所要求的内在耦合性,与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颉颃性的矛盾”[10](244),也就是说,制度伦理在技术设计上难以做到尽善尽美,只能通过技术设计的自我革新不断予以修正;而对于后者即对外的要求方面,从更加宏观的制度伦理视野看,制度运行机制和社会管理体制都属于制度伦理所应统摄的范畴,理应彼此相融而非相互矛盾。

事实上,当前一些制度运行机制受社会管理体制掣肘的现象客观存在。这已经成为制约制度伦理的治理效能转化的重要因素,需要予以高度重视。比如当前针对打击制假售假的制度伦理:负责打击制假售假的质检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不但在行政上受地方政府管辖,而且在经费支出上也受制于地方财政。在数字化考核日益常态化的年代,制假售假企业的“业绩”往往和地方财政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绩有着某种内在关联。如果制假售假企业能给地方财政上交可观的税费,那么就有可能会有地方政府基于自身政绩考虑,非但不会对质检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的打假行动予以支持,反而会对打假工作的开展设置重重障碍。再如对权力寻租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伦理:同级纪委既要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又要对同级党委和政府进行监督,难免会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嫌疑,难以确保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其监督效果很难令所有人满意。这些机制受体制掣肘的现象都是制度伦理的自洽障碍的具象表达,如果不能及时予以消除,势必会严重影响制度建设向治理效能的转化效力,其结果可能会导致有制度无规范的现象出现。

3.价值结构失衡:“有制度无意义”

善的制度伦理或制度伦理的善,就其本质使命而言,在于通过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克服由于人的因素造成有违公平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发展的权利,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制度伦理的价值取向,从应然层面看,必然内含败德报复正义(罚恶正义)和善德善报正义(赏善正义)两重向度,既通过体现败德报复正义的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对失范行为进行合理惩罚,彰显败德必受报复的正义价值,为社会生活实践提供底线保障,同时还需通过体现善德善报正义的制度对善德良行予以激励,彰显善德必有善报的价值正义,为社会生活实践提供价值指引。换言之,罚恶正义和赏善正义共同构成并维护制度伦理价值结构及其平衡。

但在实然层面上,当前我国制度伦理的价值结构失衡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有存在。就其总体性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罚恶和赏善的单向度发力与制度伦理总体价值结构平衡的脱节现象时有发生。尽管败德报复正义(罚恶正义)和善德善报正义(赏善正义),都有其重点,但从价值结构平衡角度看,单向度的局部发力,往往与制度伦理的目标和初衷相去甚远,有的甚至会发生某种程度的蜕变。二是当前的制度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败德报复和善德激励之间的张力失衡现象。这种失衡通常会有两种表现:其一是有制度无效力,如当前客观存在的诸多明明有制度的禁止仍要公然冒犯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存在制度约束力不强所导致的失范成本较低的因素,但其深层次的根源却在于制度伦理的败德报复和善德激励张力失衡。败德报复重在事后惩戒,虽然可以对主体的失范行为形成威慑,但却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主体可能存在的损人利己的行为动机,更谈不上塑造主体品质。善德激励则重在通过对善德义行的激励推动善德必有善报心理机制的形成,从而达至消除主体可能存在的失范动机、塑造主体品质、形成人人向善社会氛围的目的。缺少善德激励向度,制度伦理只能治标而难以治本。其二是无制度无规范,如近年来屡屡出现的见义不勇为、见倒不帮扶、见困不援助、见死不施救等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其说在于人们的道德良知的麻木,不如说在于制度伦理中善德激励向度的缺失。由于缺少彰显善德善报正义的制度伦理,见义勇为、见倒即扶、见困即助等行为则可能就纯粹意味着奉献、牺牲,有的施行者甚至存在被诬陷的风险,一度甚嚣尘上的道德爬坡论与道德滑坡论的论争就是最好注脚。

三、三重逻辑: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制度伦理的基本检视理路

从上述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可能出现的两难困境的分析可知,以时代为关照,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伦理诉求为重点,以增进制度伦理之于人民美好生活实践的规范、约束、引领和价值导向效能为目标,遵循与时俱进的发展逻辑以完善和发展新时代公民道德的制度体系,遵循圆融自洽的生成逻辑以增进制度伦理的圆融自洽性,遵循赏善罚恶的价值逻辑以推动“不敢失范、不能失范、不想失范”三位一体有效机制的形成,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走出“有制度无价值”、“有制度无规范”和“有制度无意义”等两难困境的应然选择。

1.与时俱进的发展逻辑

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1](11)。这是党中央对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迁所作出的科学论断。这一科学论断表明:“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并不局限于‘生存’和‘享受’层面对于物质文化生活的‘硬需求’,其重心已经悄然转向‘发展’层面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软需求’”[12](56)。社会主要矛盾作为社会生活实践样态的高度凝练和科学概括,表征着社会生活实践的伦理价值诉求,是制度伦理的重要依循。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换,既意味着新时代社会生活实践发生巨大变迁,同时也预示新时代社会生活实践的伦理价值诉求发生变化,一些既有制度伦理已经或即将滞后于新时代的社会生活实践,此外,还有一些新的领域迫切需要制度伦理予以规范、约束和引领。如果任由这种情况自行演化,那么一些社会生活实践领域就可能陷入“有制度无价值”或“无制度无规范”的尴尬境地。

因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要遵循与时俱进的发展逻辑,按照《新纲要》所提出的“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的原则,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逻辑起点,推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对既有规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梳理和伦理审视,对不符合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伦理诉求的制度予以革新或废除,推动既有制度伦理及其制度体系创造性转化,消除既有制度伦理之于社会生活实践的滞后性,确保制度伦理之于社会生活实践的价值引导和规范约束,避免“有制度无价值”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要以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以及环境等方面为重点,完善和发展新时代的制度伦理,抓紧制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13](180),加快制度伦理及其制度体系的再生产,推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及其制度体系的创新性发展,避免“无制度无规范”现象的出现。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制度伦理与社会生活实践的同频共振,确保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的生机和活力,担负起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求的重任。

2.圆融自洽的生成逻辑

正如前文所说,制度伦理的圆融自洽具有二重性,对内要求作为制度伦理的静态结果的制度体系应当具有技术上的圆融自洽性,对外则要求作为决定和影响制度伦理的治理效能的制度运行机制与社会管理体制圆融自洽无碍。就制度伦理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说,制度伦理是人们通过运用理性能力设计出来的理性建构,是人们的有限理性能力的技术性存在。因此,任何制度伦理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难以做到绝对性的圆融自洽无碍,总是在某种程度或某种层面上存在某种内在裂隙或外在掣肘。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的圆融自洽性追求,就其绝对意义而言,确实难以实现。但本文所说的制度伦理的圆融自洽性并非上文所说的绝对性追求,而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因为,当我们说某一制度伦理存在圆融自洽障碍时,事实上不同程度地蕴含着一个主观情感判断——对这个制度伦理在总体上是基本认可的,只是这个制度伦理在圆融自洽性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存在调适的空间和可能。如上文所提到的对打击制假售假的制度伦理以及对权力寻租进行有效监督的制度伦理等。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必须遵循圆融自洽的生成逻辑,内含完善和发展两个方面的致思:其一,调适存在圆融自洽障碍的既有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及制度体系,提升制度伦理及制度体系的规范效能;其二,以圆融自洽为标准创设新时代急需的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及制度体系,发展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及制度体系。对于前者,既要按照制度必须合乎新时代美好生活的伦理诉求的原则,调和制度体系的内在耦合性与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颉颃性的矛盾,使其处于能够被容忍或被接受的范围内,也要用新时代美好生活的伦理诉求对标社会管理体制,增强社会管理体制的治理意蕴,减少社会管理体制对制度运行机制的掣肘,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及制度体系的治理效能,从而避免出现“有制度无规范”的尴尬现象。对于后者,是基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换和社会生活实践的变迁所带来的新的社会伦理诉求的思考,也就是说,新时代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新追求和新期待倒逼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必须进行创新性发展,新的制度伦理的创设同样要遵循圆融自洽的生成逻辑,否则,就会出现新的“有制度无规范”。

此外,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要遵循圆融自洽的生成逻辑,从有益于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追求的制度伦理建设的地方实践来看,具有迫切性和现实必要性。如《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的施行、道德纠纷调解机制、道德回报机制的运行等,由于受到社会立法滞后、制度配套令出多门以及体制机制条块分割的掣肘,要么仅停留在试点,制度化难,要么机制受体制限制,法治化难。这些已经严重影响了制度伦理的治理效能,迫切需要遵循圆融自洽的生成逻辑,提升其圆融度和自洽性,确保其规范效力和治理效能,方能避免陷入“有制度无规范”的困境。

3.赏善罚恶的价值逻辑

对于制度伦理必须遵循赏善罚恶的价值逻辑,邓小平同志有过经典论述:“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4](333)这句话切中制度伦理理应遵循的赏善罚恶的价值逻辑。“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意味着好的制度伦理必须遵从败德报复正义原则,即通过体现败德报复正义的制度伦理对社会主体失范行为予以惩戒,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则意味着好的制度伦理还必须遵从善德善报正义原则,即通过体现善德善报正义原则的制度伦理对善德义行进行褒扬和激励,为好人充分做好事提供刚性保障,树立善德必有善报价值理念,引领社会主体行为,催生更多的善德义行。总而言之,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必须兼具败德报复正义(罚恶)和善德善报正义(赏善)两个价值向度。

人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的终极对象,总是现实性存在。而现实性存在的人总是有欲望和冲动的。换言之,任何以利己为目的的失范行为,其根本诱因都在于现实的人与生俱来的利己欲望和冲动。败德报复正义通过对失范行为的事后惩罚(败德报复)威慑人的利己欲望和冲动,但难以消除人的欲望和冲动。就此意义而言,败德报复只是制度伦理的手段而非目的,仅仅依靠败德报复显然难以达至制度伦理的终极目的,即难以形成信任、合作、和谐、向善的社会生活秩序。进而言之,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的最终目的即信任、合作、和谐、向善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败德报复正义,即通过规制治理惩罚已经发生的失范行为,为社会生活实践划定行为边界,构建不敢失范和不能失范的威慑机制,而且还需要善德善报正义,即通过对社会生活实践中的善德义行进行褒扬和激励,形成善德善报的价值导向,构建不想失范的价值认同和价值引领机制。也就是说,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必须同时兼具败德报复和善德善报两种价值取向,唯有在败德报复和善德善报两种价值取向的张力中,方能产生不敢失范、不能失范和不想失范的有效机制,确保制度伦理的价值正义特质,提升公民道德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从而推动信任、合作、和谐、向善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形成。

结语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以保障,而制度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又必须遵循人类伦理建构的基本原则。换句话说,真正促进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不是任意设定的制度伦理,而是符合人类伦理价值基本标准、能够保障公平正义和人性进步的制度伦理。利奥·施特劳斯说:“寥寥几代之前,人们还是普遍确信人能够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能够知道什么是正义的(just)或者好的(good)或者最好的(best)社会秩序……在我们的时代,这个信念已经回天乏力了。”[15](86)现代社会的市场伦理日益强调能力本位,社会个体以社会人的方式而存在,个体在自己的生命区间内对自己的行为按照“权责利险对称平衡”的原则承担无限责任,道德观念相对比较贫乏的人们内心相对比较空虚,或焦躁不安,或行色匆匆,或迟钝麻木,或自命不凡。基于德治规范论的传统公民道德建设,强调以德治规范的软要求引导生成社会主体的道德自律,显然难以满足能力本位时代的公民道德建设的他律要求。随着“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理论的提出及其实践的全面推进,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对于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发挥制度保障作用的诉求呼之欲出。

从道德哲学层面看,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向度进行分析和探讨,蕴含着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以发挥制度保障作用研究的两大学术维度:现实意义和终极价值。在现实意义层面上,制度伦理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发挥制度保障作用不可或缺的必然向度,加强制度伦理建设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信任、有序、稳定的制度环境,提升制度的治理效能,既是“坚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理念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在全面推进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这一时代背景下公民道德建设的逻辑演进之必然;在终极价值层面上,对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向度进行探讨,其目的在于使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伦理能够更好地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努力克服由于人的因素以及制度伦理本身的缺陷造成有违公平的现象,保证新时代人民的平等发展权利和美好生活需求,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重点追问的是制度伦理如何使新时代公民成为一个好公民的形而上问题。因此,制度伦理之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既具有本体论意义,又具有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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