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孩生育政策的人口伦理意义

2023-01-21 06:43朱潇俏
伦理学研究 2022年5期
关键词:托育生育伦理

朱潇俏

调整优化生育政策是推进我国人口均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2021 年11 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体系,调整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1]这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方略和经验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和政府对生育政策进行了三次调整:一是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二是2015 年10 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3];三是2021 年7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三孩生育政策。《决定》明确指出,要“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4]。从只允许生一个,到允许生两个,再到放开三孩生育,我国生育政策调整迈出了重要步伐[5](51-59)。三孩生育政策的出台,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6](70-73),而且具有重要的人口伦理意义。科学揭示三孩生育政策的人口伦理意义,全面分析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可能引致的伦理冲突,正确构建三孩生育政策的伦理支持体系,是新时代直面生育政策变迁的历史使命。

一、三孩生育政策:基于人口伦理学视角的解释

人口伦理学是指“研究生育行为道德价值生成的机制、选择和评价生育行为的道德价值标准,阐发合乎当代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关于人口生产的特殊道德规范的科学”[7](43)。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发展面临着低生育率与老龄化的双重挑战。应对这双重挑战,人口伦理学具有独特的学科优势。有学者指出:“人口伦理学首先必须研究人口生产社会计划调控的道德问题,诸如制定人口政策和措施的价值取向、善恶界限的问题……都是人口伦理学应该研究的范围。”[7](44)从人口伦理学视角来看,三孩生育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应对人口问题的积极举措。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维护公民生育权的伦理关切,是提升人民幸福感的伦理路径,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伦理战略,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

1.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维护公民生育权的伦理关切

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一版序言中详细阐述了“两种生产”理论,并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8](13)由此可见,生育既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也是一项基本人权,即生育权。生育权的人类固有性,充分彰显了其作为基本人权的深刻内涵和重要价值。回溯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生育权经历了从自然生育到生育义务、再到生育权利几个主要发展阶段。1968 年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第一次被正式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早在20 世纪70 年代初,针对国内人口增长过快问题,我国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这是从我国当时的国情出发认真对待生育权所出台的一项有效政策,即通过积极有效的人口政策体现“适度”,在人口控制和生育权利之间保持平衡[9](178-186)。进入21 世纪以来,面对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及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先后出台了单独二孩、全面二孩与三孩生育政策,这本质上是我国公民生育权不断拓展的过程。人们在生育数量方面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允许范围内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可以说,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回应了新时代人民对生育权的伦理关切,基本满足了我国社会发展的生育需求。

2.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提升人民幸福感的伦理路径

生育与人民的幸福感息息相关。作为人类繁衍子孙后代的唯一方式,生育是绝大多数人的重要选择。只有人们的生育需求得到满足,才能为实现美好生活创造条件。“生育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体现着人的尊严、权利、自由和人类的福宁与希望。”[9](180)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在微观层面可以提升个人和家庭幸福感,在宏观层面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以满足很多家庭“儿女双全”的愿望。在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下,很多家庭这一愿望无法实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可以有效规避独生子女带来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而且还可以满足很多家庭“儿女双全”的愿望,使家庭伦理关系更加丰富、多样与完整。众所周知,“丁克家庭”不可能有代际关系,独生子女家庭不可能有兄弟姊妹关系。而生育三孩能拓展亲情关系,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感和互助感,从而提升家庭的幸福感。另一方面,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生育率,促进社会和谐幸福。三孩生育政策基本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生育需求,我国的总体生育水平更可能因此而有所回升,进而有利于人口结构优化,因人口发展不均衡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也将逐步得到缓解,社会也将变得更加和谐。

3.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伦理战略

我国自2000 年进入老年型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程度逐年加剧。“七普”数据显示,2020 年我国60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64 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达18.7%;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91 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达13.5%[10]。日趋加剧的少子化、老龄化不仅加重了家庭养老负担,也削弱了家庭养老的物质基础。在当代中国社会,“4—2—1”与“4—2—2”型家庭已成主流,一个或两个子女肩负多个老年长辈的赡养义务。由于精力和时间限制,子女往往难以满足老年人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需要,养老伦理问题将日趋突出。从人口伦理学意义上看,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缓解未来的家庭养老压力,而且可以部分消解“无子女养老”问题。一方面,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可以减轻未来每个子女的养老负担,强化家庭养老的基础;另一方面,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还可以大大降低老年人“老无所养”的风险,增强老年人养老的安全感。同时,生育多个子女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失独”带给老年人精神、情感上的挫败感与失落感,让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因此,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最有力的伦理战略。

二、三孩生育政策的人口伦理冲突

当然,三孩生育政策也必然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其中就包括人口伦理问题。有学者指出:“人口伦理在人类的每个时期都是存在的。只要存在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就会相应地伴随人口伦理问题。”[11](49)有关研究表明,2017 年以来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关于“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差距较大的原因,学界进行了一些颇有价值的探讨。多数学者认为,女性生育权归属[12](88-92)、生育焦虑[13](120-122)、责任分担偏差、权利保障缺失[14](121-126)等因素直接影响到“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效果。现在的问题在于,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能否达到预期目标。对此,不少人持怀疑态度。从人口伦理学的角度看,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具有丰富的伦理价值,但同时也有一些难以避免的伦理冲突需要解决。

1.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的伦理冲突

有学者指出,“生育意愿是指个人生育行为的目的和要求,是个人生育观的具体表现”[15](180)。生育意愿体现了行为主体对生育问题的基本态度和认知选择。近年来学界关于生育意愿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育龄夫妇意愿生育子女数在2 个以下[16](68-81)。“七普”数据表明,2020 年我国出生人口仅为1200 万人,妇女总和生育率仅为1.3,已经掉入低生育率陷阱[17](12-16)。近年来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客观现实。这也充分表明,虽然我国生育政策已释放了大量的生育空间,但个体生育意愿并没有因为生育政策的放开而自然增强,反而继续维持低迷徘徊的状态。

从人口伦理学视角看,引致我国生育意愿持续低迷的原因在于:其一,从家庭利益方面看,生育对于家庭而言不再那么必要,而且生育成本高,从子女身上得到的回报少。其二,从婚恋价值观和生育价值观来看,两者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婚恋价值观方面,夫妻情感胜过子女在维系家庭关系中的作用,对精神的追求胜过对婚姻的将就。在生育价值观方面,由对子女数量的期待转换为对子女培育质量的提高,少生优育成为一些家庭的自主选择。其三,从家庭价值观来看,随着家庭经济共同体作用的弱化,代际关系维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利益关系的影响,如一些年轻人竟然把父母没有给自己留下财产作为不赡养父母的“理由”。孝道伦理的弱化,再加上养老的社会化,导致很多家庭的生育意愿进一步降低。虽然由于种种原因,个体的生育意愿可能并不符合预期,但个体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应当予以尊重。

2.生育选择与职业发展之间的伦理冲突

在传统的父权制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角色分工明确,部分女性沦落为生育的工具,其价值取决于生育子女数量尤其是生育男孩的数量。随着现代女性主体意识不断觉醒,受教育程度以及社会活动参与率不断提高,女性不再像传统社会那样仅仅是生儿育女的工具,而是有了强烈的寻求职业发展、实现自己社会价值的愿望。女性在家庭中扮演的母亲角色是男性无法代替的,家庭优先还是职业发展优先,如何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生还是不生,生一个、生两个还是生多个,都是摆在现代女性面前的选择难题。

在实际生活中,处于育龄阶段的职业女性,不仅是生育的黄金期,同时也是职业发展的关键期。受生理特征和家庭传统分工模式的影响,女性在生产和育儿中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这不可避免地会对其职业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当她选择生育两个甚至三个孩子时,生育和照料孩子必然会挤占大量的工作时间,其薪金收入、晋升机会将大受影响。不仅如此,由于职业女性在产期和哺乳期长时间脱离职场,在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的情况下,职业女性重返职场时也将面临再调整与再适应的问题。

“现代女性职业角色与家庭角色的兼顾扮演,这无疑为现代女性的发展制造了诸多客观障碍。”[18](130)同时,父亲在孩子养育环节的缺失也会挤压女性的工作时间,降低其职场竞争力。根据2019 年全国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未入托的3 岁以下婴幼儿在调查前的一个月白天主要由母亲照看的占61.4%,主要由父亲照看的仅占1.1%,母亲成为家里的育儿主力[19](15-23)。为了稳固职场地位、拓宽职场发展空间,现代职场女性会更多地选择晚婚、晚育、少生甚至不生。由此可见,职业女性虽然拥有三孩生育权利,但又不得不为自身的职业发展而压缩生育选择空间,导致其生育选择与职业发展之间的伦理冲突。

3.生育责任与养育质量之间的伦理冲突

从三孩生育政策实施意义来看,生育三孩是育龄夫妇的责任。同样,生育健康的孩子、养育具有健全人格的子女也是每个家庭最基本的责任与义务,父母对子女优良道德人格的塑造以及良好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具有重要影响。“根据量质权衡理论,在目前家庭子女数量锐减的背景下,家庭对子女教育的重视程度及其投入大幅提高。”[20](79)相较于传统社会注重生育数量,现代父母更多把高质量的养育作为目标。养育高质量的孩子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为此,部分人不得不把赚钱养家作为更重要的家庭发展目标,从而陷入了高质量养育与较少时间陪伴的矛盾之中。为了满足高质量培养孩子的需求,多数家庭自然会作出质量优先的选择,减少生育子女的数量。

此外,祖辈共同养育、隔代养育已成为我国社会的普遍现象。然而,因部分祖辈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等客观原因,他们更多关注孩子是否吃饱穿暖,对孩子的教育尤其是素质教育往往力不从心。于是,越来越多的家庭希望把孩子送到托育机构,使其接受正规幼儿教育。但我国目前公共托育服务资源严重匮乏,普惠型托幼服务体系仍不够健全,抚育能力十分有限,“目前3 岁以下婴幼儿的入托率仅为5.5%,占总需求的19.9%,即仅有1/5 的托育服务需求被满足”[19](18),这在无形中加剧了生育责任与养育质量之间的伦理冲突。

三、三孩生育政策的人口伦理规制

2016 年2 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生育、就业、养老等重大政策和制度,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21]三孩生育政策是我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提升人民群众民生福祉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要提升三孩生育政策实施的政策效果,就必须直面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生育选择与职业发展、生育责任与养育质量之间的伦理冲突和社会后果,强化人口伦理规制,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1.实现性别平等,完善生育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 周年高级别会议上亦明确指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22]。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女性的经济社会地位有了较大提升,对男性和家庭的依附程度大大降低,在生育上有了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国家实施包容性更强、更为宽松的生育政策,给育龄女性生育留下了更大的选择空间,但也使其在处理家庭与就业关系等问题上面临新的挑战。我国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的新一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基本上都再次延长了女性产假时间,这就意味着她们可以有更多时间满足抚育子女的需求,为其更好地尽到养育子女的“母亲责任”创造了条件。然而,延长产假也可能会给其再就业和职业发展带来一定的冲击,产假政策的二重性进一步凸显。

要应对三孩生育政策的伦理冲突,就必须强化性别平等的伦理理念,尊重女性的生育价值、就业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女性的健康权益,不断完善国家生育保险制度。首先,推出并落实相应的男性陪护假,推动男性承担生育与养育责任,减少女性过多的生育责任,促进男女在家庭和就业市场中的性别平等。其次,不断完善女性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力度和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生育保险的保障作用,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此外,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努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制定实施生育补贴制度及相关生育激励政策。

2.坚持人民至上,强化人口伦理责任

坚持人民至上,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一条基本经验。要实现三孩生育政策预期,就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强化人口伦理责任。“责任是人们主动意识到的义务,它具有良心的成分”[23](186-187),这种义务“正是生活在某一社会中的人所时常感受到的对社会、对他人的一种职责、任务和使命”[23](195)。就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而言,这种责任既包括个人责任,也包括社会责任。也就是说,“我们在此发现一种双重的责任:首先,我们坚持个人本身有责任,然后是塑造他的集体即他的家庭、社会阶层、民族乃至一般人类也有责任”[24](393-394)。个人与社会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人口伦理责任主要体现在国家、社会、家庭与个人在生育、养育与教育上的责任定位①陈友华和孙永健认为,对于生育政策的纠偏要“尽快厘清国家、社会、市场、家庭与个人在生育、养育与教育上的责任定位,特别是促使生育责任与意义向个人和家庭的回归”。参见陈友华、孙永健:《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支持措施:认知偏误与政策偏差》,《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 年第4 期。。政府在制定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社保等公共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人民在生育、养育、教育、养老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和要求。用人单位在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应树立满足“他者”需求的道德思维,将伦理责任中尊重“他者”的差异性与多样性的价值理念融入管理活动之中。“作为具有独立意志和行为选择自由的伦理主体,企业应具有自身的道德责任意识和伦理精神。”[25](38)责任主体通过内在的道德约束,在“应当”层面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与道德选择,更多地承担起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实施的伦理责任。用人单位承担支持职业女性生育的伦理责任,可能会损失一些经济利益,但从企业文化角度来看,恰恰体现了用人单位尊重职工、尊重女性、以人为本的企业精神。不仅如此,用人单位承担支持三孩生育政策的伦理责任,还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从长远来看,企业未来劳动力需求的满足状况也取决于当前职业女性的生育水平,用人单位对在岗女性生育的支持,是增加未来劳动力供给的重要保障。

3.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实现“幼有所育”

2019 年10 月31 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26]实现“幼有所育”,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发展婴幼儿托育事业,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能力,提高托育服务质量,是落实三孩生育政策的内在要求。作为三孩生育政策的重要配套措施,“托育服务数量和质量能否满足家庭的需求,直接影响到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进而影响人口发展的数量和质量”[27](101)。因此,必须构建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挖掘婴幼儿托育服务潜能,发挥托育服务的伦理价值。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常常被视为德行之首,作为一种德性它美丽得如此神奇,‘无论晚星还是晨星都不如它熠熠生辉’。”[28](169)由此可见,完善的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必将给每个家庭提供平等享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会。

从人口伦理视角考量,要建立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一是打造普惠性社区托育服务体系。地方政府要以社区为载体,注重需求导向,积极探索社区托育服务模式,引导有条件、有意愿的社区提供灵活多样的托育服务,满足家庭个性化托育需求。二是提升托育服务机构及从业者的伦理责任。地方政府要通过组织线上线下托育服务培训,提升并稳定托育服务人员的从业意愿,增强托育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过硬、稳定的托育服务人员队伍,强化托育服务行业的稳定性、适应性和长期性,同时,通过建立托育服务机构的内部激励和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托育服务人员的责任心,打造让家庭放心的托育服务队伍。三是构建以家庭为核心、托育机构为依托、社区为补充的托育服务支持体系。在落实三孩生育配套支持措施过程中,国家、社区、托育服务机构、家庭、个人多主体合力,切实解决部分育龄人群不想生、不敢生的生育焦虑,解决家庭生育、养育与教育的后顾之忧,将“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结合起来,提振生育意愿,激发生育动力,提升家庭发展能力。

4.塑造新型婚育文化,优化生育环境

婚育文化和家庭伦理道德对家庭生育行为起着规范和导向作用。婚育文化是指人们在长期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关于婚姻、生育、家庭等相关领域的共同观点和看法,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和传承性,是影响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家庭伦理道德是家庭人伦关系的基本原则、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的总和,对家庭内部的生育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婚育文化和家庭伦理道德的变迁既取决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又深受国家生育政策的影响。我国在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时期,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育,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久而久之,这种依靠外部推动的生育文化渐渐内化成了生育个体的自主意识,晚生、少生甚至不婚不育成为很多人的选择。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背景下,我们要提振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和信心,就必须转变人们的婚育观念,使其更加重视生育的社会价值。婚育文化的塑造涉及“婚恋、嫁娶、生育、养育、教育,到家庭关系、社会风俗习惯、社会价值观念、社会心理、社会生活方式等诸多内容,需要与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发生联系”[29](103)。这就要求我们改造不适宜三孩生育政策的婚育文化,构建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的新型婚育文化,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塑造与三孩生育政策相适应的关爱女性、家庭和谐、性别平等的家庭伦理道德。同时,我们要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家庭道德,把个体生育行为与国家政策要求结合起来,把生育三孩当作扩展家庭关系、巩固家庭功能、增强亲情伦理和家庭责任感、维持家庭幸福、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的重要手段,进而实现家庭结构由“独生子女”政策下的“4—2—1”型和“全面二孩”政策下的“4—2—2”型,向三孩生育政策下的“4—2—3”型的转变,使我国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不断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结语

人口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性因素。生育政策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制定的调节人口的数量和结构的重要方针。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而制定的重要治国方略。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建立健全支持家庭生育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体系,降低婚嫁、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缓解三孩生育政策所面临的人口伦理冲突,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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