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辰战争时期明朝境内屯田之策研究*
——以山东、辽东、天津三地为中心

2023-01-23 13:30张洋洋
农业考古 2022年6期
关键词:屯田辽东万历

张洋洋

16世纪末,虽发生在朝鲜境内,但涉及明朝、日本、朝鲜三方的“壬辰战争”,历时七年之久(1592—1598),大致可划分为初战、和谈、再战三个阶段①。在初战与再战阶段,面对日本先后两次入侵朝鲜,朝鲜国王屡次派遣使臣向明朝请求救援,而明朝亦制定了调兵运饷援助朝鲜的决策。战争期间,明朝根据就近转运的原则,使得山东、辽东、天津三地承担了筹粮转运的重任。同时,在进一步认清日本“假道入明”的目的后,明朝境内尤其是山东、辽东、天津三地的防守不断加强,而防守驻军士兵的增多,更加剧了当地粮饷供应的负担。于是,为解决粮饷供给困难的状况,明朝有些官员提议可实施屯田之策。总体而言,壬辰战争时期,明朝境内的屯田属于官方军屯的性质,虽然持续时间较短,但仍值得加以关注与研究。然而,就目前与此相关的研究来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比较分散②,尚不系统全面。因而,本文就壬辰战争时期,明朝境内在山东、辽东、天津三地被提议实施屯田的背景、过程以及特点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有关屯田之策提出的背景

壬辰战争时期,明朝境内的山东、辽东、天津三地不仅承担了筹粮转运的重任,而且随着防守驻军士兵的增多,更加剧了当地粮饷供应的负担。因而,为缓解军粮供给困难的局面,明朝有些官员提议可实施屯田之策。

(一)从明朝境内就近转运军粮

在壬辰战争初战阶段,万历二十年(1592)八月宋应昌被任命为御倭经略,承担援朝御倭事务的总责,具体包括调兵遣将、战略部署、后勤粮饷供应等诸多事宜。其中,从宋应昌提议实施的从明朝境内征调粮饷援朝的策略可知,他根据就近转运的原则,使得明朝北部的山东、辽东、天津等地承担了重任:“动支(马价银)五万两发山东海防道籴买粮料,一十五万两发密云、天津、蓟州、永平、宁前、辽海六道亦置办粮草……及买牛、

骡、车辆并转运脚价”[1](卷六,P504)。

到丁酉再战阶段,明朝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三月任命邢玠为经略御倭总督,让其前往朝鲜战场,实施救援属国的重任。邢玠上任伊始,即刻筹划并督促兵马、钱粮之事:“防御朝鲜机宜,上以用兵进止,听督经便宜催发兵饷,责户、兵二部同心共济,敕各督抚镇道,仍令朝鲜整顿备办以待大兵”[2](卷三〇八,P5775)。 而从邢玠的建议:“计来岁用粮八十万石,以十万石取办朝鲜,七十万石酌派山东、辽东、天津三处”[2](卷三一六,P5897)中可知,此时明朝境内的山东、辽东、天津等地依然承担了筹粮转运的重任。

从明朝境内转输军粮至朝鲜的数目来看,经由山东、辽东、天津三地转输的数量尤为庞大,这在当时督理东征粮饷的户部侍郎张养蒙的奏疏之中有所体现。张养蒙在万历二十六年(1598)七月二十二日《报发运实收粮数疏》中言:“自二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本年七月初八日止,据辽东共报运过粮294740余石,山东共报运过粮125930余石,天津共报运过粮83180余石。报后又几一月,不知所发几多,总三处共运过粮503850余石,此报发之数也。据经理朝鲜巡抚杨镐咨报,自今年三月初一日起至五月终止,共收到辽东米豆64600余石,收到山东米豆5万余石,收到天津米豆16900余石。今年三月以前未报。又据朝鲜管粮郎中董汉儒呈报:自二十五年九月起至今年五月终止,共收到辽东米豆318770余石,收到山东米豆36270余石,收到天津米豆25140余石。抚院饷司粮数多寡不一,因报期前后不同。董汉儒系专管收粮,当以所报为准,报后又经两月,未知收几多,总三处共收过粮380180余石,此报收之数也。”[3](卷四,P518)由此可见,虽因前后报期不同而导致所报运粮数目有所不同,但总体看来,经山东、辽东、天津三地转运粮的数目比较多,这就使得这些地区承担了较大的压力。

(二)防守驻军兵丁的增多

壬辰战争的爆发,逐渐显露了日本以入侵朝鲜为跳板,进而达到“假道入明”的真正目的:“在这场战争中,日本侵占朝鲜以后,可以采取陆路、海路或者海陆结合的单攻或并攻方式侵略中国。在陆路方面,日军可以凭借朝鲜与辽东接壤的地缘条件,渡过鸭绿江侵入中国。在海路方面,山东半岛与朝鲜半岛一衣带水、隔海相望,日军可扬帆渡海直接侵入中国”[4](P45),这就使明朝认识到对山东、辽东、天津三地派兵驻防,加强防守的必要性。尤其在丁酉再乱时期,邢玠更是积极上疏,认为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辽东旅顺、山东登莱及天津的驻军防守:“旅顺口亦不可无兵防守,且为朝鲜后应,即将调到省直水兵量拨一枝留守旅顺,与登莱水兵合营会哨”;同时他建议“山东总兵李承勋亦宜统率舟师出汛于长山岛以北,一以守登莱之门户,一以备旅顺之应援”;而“天津为神京门户,亦不可无主将防守,则保定总兵边计尚缓,暂令带领所部官兵移驻天津,以固内地,且为旅顺、登莱声援,于计尤便”[5](卷四,P188-189)。而邢玠这些有关屯兵防守的建言,得到了明朝的准允。

同时,明朝为援朝御倭亦是“调兵转饷遍天下”,从全国各地抽调兵力远赴朝鲜战场参与作战,然而许多士兵则要在山东、辽东、天津等北部沿海重地聚集,等待调整之后,才进入朝鲜之地。万历二十六年(1598),明朝兵部覆议经略御倭总督邢玠关于《催发续调兵马疏》中言:“查得续到陆兵内,陈璘所统广兵五千一百名,已于三月二十一日由张家湾起行;傅良桥所统南赣营兵二千二十二名,该巡抚李题报于正月初九日起程,今报已到天津……水兵内,吴淞二千名,近以李天常代领,报二月二十四日出洋;南京二千二百八十名,万邦孚统领,二月二十八日到天津;福建一千三百二十名,白斯清统领,已驻天津,俟船完出洋;浙江三千一百五十四名,沈茂统领,于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行,今报已过德州;广州三千,张良相统领,亦已起行在途;狼山一千五百名,福日升统领,该凤阳巡抚褚咨报正月二十六日船至山东灵山卫境上候风……以上各兵除浙江续募四千,已奉有钦限外,其余俱限本年五月内抵辽过江,不得稽误。”[5](卷四,P236-238)可见,从明朝各地抽调的士兵率先在北部沿海的山东、天津等地暂驻,经整合后得以渡江入朝参战,这也需要暂驻之地给其提供所需军粮。

因而,在壬辰战争期间,就明朝调兵运饷救援朝鲜来看,明朝境内的山东、辽东、天津三地不仅承担了筹粮转运的重任,而且还要为防守驻军兵丁提供军粮,如此便加重了当地居民的财政负担与生存压力。于是,为解决军粮供给困难的问题,明朝有些官员提出了实施屯田的策略。

二、有关屯田之策的实施情况

(一)山东地区屯田之策的实施

万历二十二年(1594),山东巡抚郑汝璧针对自壬辰战争爆发以来,山东登、莱等地供应紧缺的状况,向明朝建议可通过在山东沿海之地实施“开岛田以佐军资”的办法加以缓解。郑汝璧在奏疏中建议实施“以登州营、卫之军,什伍而耕,如屯田之法”,从而达到“助粮饷、资防守,于计为便”的目的。而有关具体实施情况,他也提出了详细的安排:首先,可从岛中倾颓已久的三座城之中,“择其可居者量行修葺,盖草房百余间,以为栖止之地”,让军丁安心耕作;其次,就耕种而言,可根据地亩的广狭分配军兵的数目。初耕之时,官府派发牛、种,并“责令该营总哨官督率分布,群聚而耕,耕毕即拿舟而返,而耘锄、而收获亦如之。田场既毕,悉以粮食装载运至郡治,一草一粒不令容留”。再者,对于运输之中所需的船只,可以“造辽船十余只,以为利涉之资”。而船只的使用与管理交给本管官,“专听军兵往来载渡,不许别项差遣,一切装运薪米,悉听自便”。另外,如若遇警,“船可哨而兵可水,且耕且防,万亩之地,即可资千军之食,有屯田之利无诲盗之害,是亦一便也”[6](卷二四,P488-489)。而有关郑汝璧“开岛田以备军资”的建议,在万历二十二年(1594)十一月八日经由户部覆议后,得到明朝的准奏与实行。在开垦岛田之中,官军合力耕作,其中“登州中营军400名,屯种长山岛;后营军686名,屯种滨海荒地”[7](卷4,P3)。在此次垦田计划实施后不久,也产生了明显的效果:“自万历二十三年(1595)正月起至四月终止,已开过长山南、北二城,岛田二万二百二十五亩。俱系沃土,陆续播种,禾苗盛茂,可望有秋。”[6](卷二十六,P520)因而,在开垦岛田卓有成效的基础上,明朝又于万历二十三年(1595)十二月十三日下诏继续在土地肥沃的长山岛进行屯田:“以山东长山岛开垦成熟田地,令原拨官军照旧耕种,其收获米豆另廒收贮,听抵军饷支销”[2](卷二九二,P5410)。郑汝璧这一开垦岛田的计划,能为军兵提供一定的粮饷,可谓是有益之举。“郑中丞因新兵乏饷,疏恳以助之,亦山左一益”[8](卷三,P57)。然而,此次屯田因郑汝璧的离职并未继续下去,却为此后沈一贯继续奏请在山东之地实施屯垦提供了借鉴作用。

沈一贯作为内阁首辅大臣,对有关援朝御倭之事的讨论参与较多,并提出自己的诸多建议。其中,针对山东沿海之地承担防海重任,屯守之兵所需饷银不足,需要“求盈于内帑,借资于两浙”的情况,沈一贯作为浙江宁波人,不仅要为家乡利益考量,还需综合衡量全国的粮饷调度问题。因而,他于万历二十六年(1598)正月十四日上奏《垦田东省疏》,认为山东所辖之地仍有许多荒地有待开垦。他对垦田之中的相关事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针对愿意前来从事耕种之民应多方召集。如“江西、浙江、福建、山西及徽、池等处,不问远近,凡愿入籍者悉许报名,择便官为之正疆定界,署置安插,辨其衍沃原隰之宜,以生五谷六畜之利”;对于新来之人可使其编户入籍、劝耕劝织,并教化其性情;而对于新入籍者,在武科考试、纳粟拜官等方面可以给予礼遇。同时,需要协调好新入籍者与土著居民之间的关系,使其相安无事、共力开垦。另外,沈一贯认为,地方官、巡抚应承担专责,派遣巡按实行稽察之责,兵对参与垦田之中的官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9](卷三,P185-187)。

在沈一贯的垦田奏疏上呈后,万历皇帝给予批复与首肯,认为其建议是地利生财、务本正论之策,并下令相关官员积极配合:“便行与山东抚臣督率有司,着实修举,毋得仍前虚应故事。还着巡按御史稽查勤惰, 以行赏罚”[2](卷三一八,P5924)。其后,从沈一贯所提议垦田之策实施的效果来看,山东莱州曾有游击金将军率领兵丁在此屯田一事,且掖县人胡来贡在《金将军屯田记》中有所记载,提及屯田之法得益于沈一贯的提议。“大学士四明沈公首为东藩倡此议,既得请咨山东抚臣檄所司规创”[10](卷七,P10),并详细记述了金将军镇守莱州时,在踏勘得知当地可耕荒地约若干顷后,即与当地官绅商议垦田之事,而在开垦之中所需“一切牛器倚办于胶东守王君汝廉”,金将军也承担“究其经画,物土之宜,而布其利”[10](卷七,P11)的职责,并对士兵之中有不娴于耕种者,还为之“倩一、二农师指导”[10](卷七,P11)。同时,在金将军及其所辖六营士兵的耕作下,这次“经始于己亥(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春二月,竣事于有秋”的垦荒计划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计所垦田五千余亩,积有谷菽若干石,茭刍若干束”[10](卷七,P12)。

(二)有关辽东地区屯田的状况

万历二十二年(1594)七月二十二日,户部覆议山东巡按周维翰条议之事,其中涉及在辽东沿江屯田一事:“沿江屯田之便,鸭绿江以西、九连城以东千家庄等处,抛荒屯田,责令沿江防倭军兵,无警则聚众开垦,有事则合营截杀”[2](卷二七五,P5100),对于此次覆议的屯田之事,明朝给予准允。其后,有关辽东沿江屯田所取得的成效,赵士桢在《倭情屯田议》之中称:“辽东则原任兵备杨镐,因鸭绿夹江渚洲甚多,募民开垦,每年收谷数万。东援之时,亦曾资此充饷,巡抚李化龙为镐题请加衔。”[11](P6)可见,在辽东兵备杨镐募民垦田的带领下,鸭绿江沿岸的垦荒事宜卓有成效,而杨镐也因此得以晋升。万历二十四年(1596)三月二十八日,户部奏请:“优升副使杨镐,以其开荒一百三十余顷,收粮一万八百余石”[2](卷二九五,P5496),明朝亦下旨给杨镐加官晋级:“加升辽东副使杨镐山东参政职衔,以其开垦屯田故也”[2](卷二九六,P5508)。

其后,万历二十六年(1598),时任兵科给事中的郝敬,上呈《请抽畿辅屯牧兵屯田辽左》疏,认为辽东地区为京师之肘腋,所处地理位置极其重要,而今战乱的频发使得辽东空虚,且处于缺兵短粮的境地,故建议“今惟有聚众屯田,且耕且守为上计”[2](卷三二二,P5992)。郝敬上疏的背景是济阳等卫屯军请求远戍征倭:“为不费官钱,情愿效力,以报恩养事。大略称畿辅附近济阳等卫,屯牧额兵共四十八万,愿以万人随行征倭,不费官帑,众军自贴粮饷,情词踊跃”[12](兵部类第六卷,P710)。而他在查得屯田士卒的诉求与申奏后,考虑到抽调士兵后,容易造成辽东地区的防守空虚:“东征师老,可勿用此辈再往,惟辽左空虚,支吾无策,合无因群情之便,为转移之方”[12](兵部类第六卷,P711)。因而,郝敬上疏建议可让其中的士兵,在辽左进行屯田,这样不仅能够解决士兵们所需军粮的问题,还能起到防守辽东的作用。他还具体建议:从各卫原籍中每十名抽一名,原数三十六万中,除六万作损耗外,尚可得壮丁三万人,同时择选“廉干将领官数员,统领前赴辽东驻扎,开种屯田”[12](兵部类第六卷,P711)。如此一来,在实施开垦屯田后,士兵就能自食其力,获得一定的军粮:“大约每兵一名纳垦田二十五亩,内除五亩为官田,每亩量收子粒五六升,则此三万人可垦田七十五万亩,一岁收官田子粒可八万石,以备不时之需。”[12](兵部类第六卷,P711)因而,郝敬认为实施屯守辽东之策,能起到“坐收兵食两利之效”。

然而,万历皇帝对这一建议持留中不报的态度,并未准允其实施。究其原因:一是明廷上下着力于东征援朝御倭之事,对辽东的边患危机以及加强辽东屯守问题并未有足够的重视;二是此时郝敬作为言官,连上十二篇奏疏,其中涉及弹劾宦官陈增、弹劾赵志皋主和封贡以及罢朝鲜兵等事,引起了万历皇帝的不悦,以至遭受贬谪,进而他上疏的屯守辽东之策并未得以具体落实。虽然郝敬的提议在当时未能实施,但他有关屯守辽东的建议对后世有所影响。天启年间孙承宗经略辽东之时,运用“以辽人守辽土,以辽土养辽人”的防务策略,并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充分利用辽东宁远至前屯一带的土地实行屯垦,使辽东的防务情况大为改观,“在经济上节省了军饷,官兵屯田5000余顷,得银15万两……在军事上,大大增强了军队的战斗力”[13](P40)。

(三)天津地区屯田之策的实施

壬辰战争时期,天津地区作为咽喉要地,为防倭寇内犯,明朝官员建议在天津设立海防营,驻扎葛沽镇:“巡抚大中丞刘公、备兵副宪梁公、郡守刘公惩前虑后,议于天津近地创立营堡,屯诸募卒,而推择予邑侯刘君俾经理其事,守乃由天津而东,往来海畔,览其形势,周视审度,得地于所谓葛沽者,东去海、西去津门,大约各五十里,地既适中,而形复高敞。”[14](卷五,P865)至万历二十一年(1593)五月,天津海防葛沽镇兵营建成,余继登为之写记。针对兵营建成后士兵所需军粮供给困难的问题,余继登认为可实行屯田之策,这样不仅能解决营兵的军饷所需,还能使士兵在此安家,而一旦遇有倭变情形,士兵们则“将家与为敌,人自为战”[14](卷五,P866),如此更能调动他们耕种与御倭的积极性。万历二十三年(1595)八月,吏科给事中戴士衡奏请,量留天津新设水陆兵丁,让其开垦屯田,自食其力,按每人约五十亩计算,通过“分区联伍,暂借以牛种、农具,择贤能府佐或运同一员司其出纳,择干用千、把总数人分其事任,更选熟知屯务、兵机之将总领屯政,而兼训练”的垦田之策,则可收到“一年而饷可住支,三年而田可尽辟”的效果。他这一建言经户部覆议后,得到万历皇帝“诏即与施行”的准允[2](卷二八八,P5341)。

其后,丁酉再乱爆发后,明朝为进一步加强对沿海地区的防守,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九月,增设天津、登莱海防巡抚。同时,任命山东左布政使万世德为天津海防巡抚,而他在上任后,便提出了在天津沿海一带垦田之法。鉴于此前“山东之长山岛、辽东之千家庄,俱系海墩旷地。近因倭儆,拨调军士,且耕且防,不逾年而各获万计”[15](卷二八,P5)的垦田成效,万世德认为“天津滨海荒芜土地,可屯种者,宜设法召集开垦”[2](卷三一七,P5903)。加之此时,都水司主事沈朝焕由登莱至天津途中亦《上征倭疏》,认为“天津地方环海数百里,南连靖海,东距直沽,尽膏腴,弃地、菱牧其中耳”,在此召集军民开垦田地,定能召来愿意从事耕种之民,而在垦田初期可通过军民自办或官府借资给粮的方式:“自办开屯或官司先给月粮一年,以为借资,不三、四年兵民共有常业,何兵非民,何兵无饷,不待刍挽而海防益严密有余矣”[16](P672)。如此一来,沈朝焕认为若能实施屯田之策,不仅能缓解军饷资费紧张的局面,还能起到加强天津海防建设的效果。万历二十五年(1597)十二月初一日,明朝户部对万世德、沈朝焕所提出的在天津沿海垦田之事进行讨论,认为有关垦田的建议对兵农生产都是有利的,可以实施:“宜咨天津都御史行道,将环海荒地示谕远近军民,自备工本,尽力开种,官给印照,世为己业。三年之后,方许收税,每亩上地纳谷一斗、中地六升、下地三升,专备津防饷费。”[2](卷三一七,P5903)同时,万历皇帝对此次所提议的在天津沿海屯垦荒田一事,亦给予赞同与准允。

其后,在万历二十六年(1598)六月二十三日,汪应蛟任天津巡抚后,在亲巡天津、葛沽等地时,见人烟稀阔、荒草弥漫之景象,当地居民亦称:“此地从来斥卤,不堪耕种;间有近河滋润,种艺刍豆者,每亩收不过一、二斗”[17](卷八,P504)。然而,汪应蛟认为若想改变此地无水则碱的状况,可通过借鉴南方“闽浙濒海治地之法,穿渠灌水”的方法,使当地荒地变为稻田。而在明朝批准了他这一开渠屯田之策后,汪应蛟奉圣旨令天津道相关官员,通过“买牛制器,开渠筑堤”的方式,将开渠垦田的想法付诸实践。从其后来看,汪应蛟的屯田之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就耕种与收获而言:“葛沽、白塘二处耕种地共五千余亩,内水稻二千亩,其粪多力勤者,亩收四五石余。三千亩种薥豆者,亩收一二石。种旱稻者,则以碱立槁。大约水稻可收六千余石,薥豆可收四五千石。”[2](卷三六五,P6819-6820)此时,开渠屯田的成效也使当地军民“始信闽浙治地之法可行于北海”,而汪应蛟与各官“益信斥卤可尽变为膏腴也”[18](卷八,P107)。

三、对此时屯田之策的认识

综上所述,壬辰战争时期,从明朝境内山东、辽东、天津三地被提议实施屯田之策所体现的特点来看,是在战时军事危机状况下,为缓解粮饷与军费所需,由明朝官员主持与组织的,以军队屯田为主的活动。首先,在实施背景上有相似之处:一是根据就近转运的原则,山东、辽东、天津三地在筹粮转运明朝至朝鲜战场的军粮中承担了重任;二是随着山东、辽东、天津三地防守驻军兵丁的增多,也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粮饷与经费。因而,在战争期间,为缓解当地粮饷供应紧张与困难的局面,明朝有些官员提出了开垦屯田这一策略。

其次,在屯田之策实施过程中,以地方抚臣为主的明朝官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山东莱州的屯田离不开当地郡守等官绅的支持,天津沿海的屯田亦是在时任天津巡抚汪应蛟等人的主持下得以进行。而从屯田实施的主体来看,仍是以士兵为主,如山东莱州屯田的开展以游击金将军及其所辖六营士兵为主,天津的屯田以防海营士兵为主。可见,这在性质上是具有战时军事目的的官方屯田。

然而,这种屯田策略在当时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持续时间短,因战争所需而起,其后随着主持者的调离而难以维持。尽管如此,这种战时屯田之策又是必不可少的,因而有关壬辰战争期间明朝官员提议的屯田之策也是值得研究的,它不仅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而且对其后明朝官员继续提议实施屯田的策略也有所影响与借鉴。

注释:

①初战阶段:万历二十年(1592)四月至万历二十一年(1593)七月;和谈阶段:万历二十一年(1593)七月至二十四年(1596)年底;再战阶段:万历二十五年(1597)正月至万历二十六年(1598)十一月。

②关于壬辰战争时期山东、辽东、天津屯田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可参看:张金奎《明代山东海防研究》第四章《万历援朝背景下的山东海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赵树国《明代北部海防体制研究》第五章《援朝御倭战争期间的北部海防体制》,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谢茂松《行钱法与屯守辽东、罢朝鲜兵——晚明经学家郝敬(1558—1639)的奏疏中所见经世主张》,载《明史研究论丛》2011年6月(第九辑),第239—261页;陈洁《汪应蛟的屯田实践及其对明清天津农业的影响》,载《农业考古》2013年第3期,第313—315页;李鹏飞《汪应蛟天津军屯研究》,载《农业考古》2014年第6期,第188—192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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