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普惠金融如何减缓相对贫困:基于要素赋能的视角

2023-02-08 10:07卢盼盼张长全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普惠金融服务要素

卢盼盼,张长全

(1. 安徽建筑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合肥 230022;2.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大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更加凸显了减缓相对贫困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美国经济学家Fuchs[1]最早提出相对贫困概念,认为相对贫困是个人或家庭的生活水平比社会平均水平低到一定程度的状况。随后一些学者将资源剥夺[2]、权利剥夺[3]和能力剥夺[4]也纳入相对贫困的内涵。目前国际上主要以收入贫困为核心制定相对贫困标准,通常将收入中位数的一定比例划为相对贫困线[5]。相对贫困主要受家庭个体特征等微观因素以及经济增长、区域环境等宏观因素影响[6]。2016 年G20 杭州峰会首次提出数字普惠金融概念,倡导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相较于普惠金融,数字普惠金融以数字技术作为支撑和保障,其覆盖的区域更广泛、服务的成本更低廉、服务的对象更普遍[7]。关于数字普惠金融对相对贫困的影响,学者们也开展了相关研究。如,孙继国等[8]研究发现数字金融可以通过促进居民创业、缓解信贷约束和化解农业风险来减缓相对贫困。刘巍等[6]将相对贫困分为主观相对贫困与客观相对贫困,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通过降低信贷成本、积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缓解客观相对贫困,通过积累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缓解主观相对贫困。普及数字工具、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提高教育水平能够促进数字普惠金融缓解相对贫困[9]。刘鹏举等[10]研究发现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能够抑制家庭相对贫困,并且这种抑制作用存在着门槛效应。

总体而言,现有文献对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相关研究为本文奠定了基础。然而,随着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推进,我国减缓相对贫困问题的要求发生了变化,不仅要求相对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要逐渐缩小,也要求整个社会可供分配的国民收入要可持续增长。我国的相对贫困主要来源于初始分配,初始分配过程中要素报酬的差异导致收入分配的差距,进而导致相对贫困水平的上升[11]。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指出“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探索多种渠道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那么,如何在保持国民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同时,不断增加相对贫困群体的要素收入并缩小其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以减缓相对贫困呢?一个有效途径是通过数字普惠金融赋能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生产要素以实现国民收入可持续增长,同时,赋能相对贫困群体占有的生产要素,不断增加其要素收入。

诚然,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会同时赋能相对贫困群体、相对非贫困群体占有的生产要素,进而增加其要素收入。无论是否有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大部分相对非贫困群体已经享有相应的金融服务;但对相对贫困群体而言,如果没有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很难享有相应的金融服务。因此,有理由认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在赋能相对贫困群体占有的生产要素,增加其要素收入的同时,也缩小了相对贫困群体收入水平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差距。鉴于此,本文从要素赋能的视角出发,探究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作用机制,分析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现实挑战,并提出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实现路径,以期为我国充分发挥数字普惠金融作用减缓相对贫困提供参考和借鉴,助力中国式现代化。

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要素赋能的新视角研究数字普惠金融如何减缓相对贫困,丰富了数字普惠金融对相对贫困影响的研究;二是提出的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实现路径,为发挥数字普惠金融作用减缓相对贫困提供了实践参考;三是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作用机制的考察,为增加相对贫困群体的要素收入提供了理论依据。

1 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作用机制

从要素赋能的视角出发,数字普惠金融通过赋能技术要素,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国民收入可持续增长;分别通过赋能相对贫困群体占有的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和企业家精神要素,增加相对贫困群体的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进而减缓相对贫困(见图1)。

图1 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作用机制

1.1 赋能技术要素,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促进国民收入可持续增长

国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是减缓相对贫困的必然要求,而国民收入的可持续增长是以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为前提的。那么,如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国内外经济增长史充分表明,技术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两条途径实现技术进步,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随着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的持续深入推进,我国技术进步越来越接近世界前沿,加之大国科技竞争的加剧,依靠技术引进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作用在减弱,而依靠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趋势在增强。可见,当前技术创新对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增长更为关键。技术创新能否取得积极进展,关系到经济能否保持持续较快增长,也关系到国民收入能否保持持续较快增长。

技术创新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在某种程度上资金是技术创新的约束。技术创新过程可划分为五个阶段,即研发阶段、中间试验阶段、生产扩展阶段、产业化阶段以及市场化阶段,每一个创新阶段都需要资金投入[12]。我国中小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典型特征,其中,“七”即为中小企业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历来存在。那么,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以促进技术创新?一个重要抓手就是数字普惠金融。数字普惠金融是以数字金融为手段,实现普惠金融之目的。依托于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数字金融能够用较低的成本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见,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有助于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需求,赋能技术要素,促进技术创新,进而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以至促进国民收入可持续增长。

1.2 赋能劳动力要素,提升人力资本,增加工资性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指标解释,工资性收入是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2021 年,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42.04%,城镇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为60.07%。可见,工资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占绝大部分,是增加居民收入的主渠道,也是增加相对贫困群体要素收入的主渠道。工资性收入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是个人拥有的能够创造个人、社会和经济福祉的知识、技能、能力和素质[13]。人力资本的形成有天生的禀赋因素,但更多的是后天的人力资本投资。人力资本投资包括有形人力资本投资和无形人力资本投资,前者主要指孩子的养育费用,后者主要指教育与培训、医疗、健康和安全以及劳动力流动等支出[14]。

相对贫困群体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也难以获得外部融资支持,导致其人力资本投资不足,进而人力资本水平较低,工资性收入也较低。而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有相应的数字技术作为支撑和保障,其服务的地域更广泛、服务的对象更普遍、服务的成本更低廉,能够覆盖到位置偏远、贫困落后的地区,服务到低收入人群,相对贫困群体的融资需求也能够得到相应满足。可见,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使得相对贫困群体能够获得外部融资支持,赋能相对贫困群体占有的劳动力要素,增加人力资本投资,进而提升人力资本,增加工资性收入。

1.3 赋能资本要素,参与金融投资,增加财产性收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何为财产性收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指标解释,财产性收入是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其中,利息、股息、红利以及保险收益等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是财产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宁光杰等[15]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家庭金融资产投资收益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达21%,已经成为仅次于租金收入的第二大财产性收入来源。个体或家庭想要参与金融资产投资,首先要有一定货币形态的资本,这是前提;其次,要有一定的金融素养,良好的金融素养能够帮助行为主体做出正确的金融资产配置决策;再次,还要有一定的金融投资产品可供选择,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都在选择范围之内。

相对贫困群体虽有少量的货币资本,但受限于自身的金融素养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种类,只能选择收益较低的银行储蓄存款。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改变相对贫困群体的传统思维,增强其对数字金融的理性认知,进而提升自身的金融素养和数字素养;另一方面,相对贫困群体在对数字金融的理性认知过程中,能够接触到更加先进科学的教育理念,进而会增加其对子女教育的投入,提升子代的金融素养和数字素养。同时,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也会使得相对贫困群体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手机APP、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就能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可见,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提升相对贫困群体及其子代的金融素养和数字素养,增强金融投资产品的多样性和便捷性,从而赋能相对贫困群体占有的货币资本要素,参与金融投资,进而增加财产性收入。

1.4 赋能企业家精神要素,促进自主创业,增加经营性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指标解释,经营性收入是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创业是富民之源,促进自主创业是增加经营性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创业既受创业者个体及家庭特征等微观因素的影响,也受创业者所处的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的影响,其中,创业环境是创业者及其企业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基础[16]。金融和市场是创业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能否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是否有足够的市场规模是潜在的创业者能否创业的重要前提。Evans 和Jovanovic[17]最早证明了融资约束的存在,发现大多数准备创业的人都面临着融资约束,这会导致没有足够自有财富的人无法进行创业。Holtz-Eakin等[18]进一步指出,在存在融资约束的情况下,往往只有那些拥有更多遗产或自有财富的人才能成为企业家,但这些人不一定最有创业创新精神。市场规模也直接影响创业活动。毛有佳和赵昌文[19]指出市场规模越大,现有大企业越难以垄断市场,新创企业拥有的成长空间和市场机会越大,市场创业创新活力也越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企业家精神内涵丰富,但核心是创业创新精神。部分相对贫困群体虽有创业创新精神,但没有足够的自有财富,加之传统金融供给的不足以及对市场规模的不确定,导致其创业活动难以开展,创业机会也随之流失。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弥补传统金融对不发达地区和小微企业服务的不足来促进创新的产生,进而推动创业[16]。同时,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也能够促进居民消费[20-21],进而扩大市场规模,而市场规模的扩大有助于推动创业。可见,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为创业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和市场支撑,从而赋能相对贫困群体的创业创新精神,促进自主创业,进而增加经营性收入。

2 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现实挑战

以上从要素赋能视角揭示了数字普惠金融通过赋能技术要素、劳动力要素、资本要素以及企业家精神要素减缓相对贫困的内在逻辑,需进一步探讨的是,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面临哪些现实挑战。厘清当前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面临的现实挑战是找准减缓相对贫困着力点、更好地发挥数字普惠金融作用的大前提。

2.1 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存在矛盾

减缓相对贫困需要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以满足相对贫困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然而,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在扩大金融服务范围、拓宽金融服务对象、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的同时,加剧了传统金融风险,也带来了新的信息安全风险。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供给方不限于传统金融机构,部分互联网公司也参与其中,这些互联网公司能够提供包括网贷、投资、保险等在内的多种金融服务,这种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活动,极易诱发传统金融风险交叉传染;另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供给方信息安全管理能力参差不齐,部分机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不健全、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用户信息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7]。而无论是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可见,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之间存在矛盾。

2.2 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与技术创新金融服务需求不完全匹配

近年来,在货币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加之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普及,我国数字普惠金融逐渐探索出针对不同应用场景的具体实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理财、互联网保险。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以及低收入人群的信贷等问题已经得到很大改观。但是,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发源地,其在技术创新的早期研发阶段和中间试验阶段更需要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与之共担风险,而目前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这些需求。可见,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供给与技术创新金融服务需求还不完全匹配,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生态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2.3 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满足农村相对贫困群体金融服务需求仍需提升

广大农村地区是低收入人群的集中地,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对减缓农村相对贫困有决定性影响。为此,2021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近年来,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快速发展,服务覆盖持续扩大,使用深度逐步发展,数字化水平日益提升[22]。但是,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在满足农村相对贫困群体金融服务需求方面仍需提升。从网络借贷看,目前小农户、脱贫户等农村弱势群体的融资需求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满足。从互联网理财看,目前农村地区专属的理财产品较少,线上直销以及金融小店代理的销售模式也存在问题。部分农村相对贫困群体金融知识有限,也不善于线上操作,致使其不愿意也不敢通过线上直销模式购买理财产品;部分代理人可能不具备专业知识,加之高佣金的诱惑,导致其不能为农村相对贫困群体推荐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2.4 相对贫困标准尚未制定导致相对贫困群体瞄准困难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国扶贫工作进入减缓相对贫困阶段。这意味着需要研究制定相对贫困标准以便识别相对贫困人口,使得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机制举措能够有效瞄准相对贫困群体。国内学术界围绕相对贫困标准的制定进行了相关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借鉴国际实践经验,将居民人均收入中位数的一个比例作为相对贫困标准[23-24];第二种观点主张采用多维相对贫困标准[5,25];第三种观点主张制定多元的相对贫困标准体系[26]。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官方制定相对贫困标准具有理论参考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官方尚未制定出相对贫困标准,这导致实践中难以识别出相对贫困人口,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机制举措也难以有效瞄准相对贫困群体。

3 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实现路径

针对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现实挑战,应积极寻求路径突破的方案。为此,应强化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生态,增加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有效供给,制定相对贫困标准以瞄准相对贫困群体,以突破现实挑战,充分发挥数字普惠金融对相对贫困的减缓作用。

3.1 强化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

从政策层面看,2015年底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强调,“防范风险、推进创新”是我国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2016 年G20 杭州峰会通过的《G20 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中的八项原则之一即为“平衡好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风险”;2022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强调,“要高度重视防范金融风险,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可见,政策上要求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监管部门希望通过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来防范金融风险,从而保护创新。鉴于此,应重点从业务规范、技术安全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加强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规则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监管科技,逐步实现规则数字化翻译、数据实时化采集、风险智能化分析、结果自动化处置等功能,使监管部门对各类创新做到“看得懂、穿得透、控得住、管得好”[27]。同时,持续完善“监管沙盒”运行机制,积极推进数字普惠金融领域的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等“入盒”,激励相关机构开展更多真正有普惠价值的金融创新活动。

3.2 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生态

以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生态的国家政策以及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有的放矢,是完善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生态的有效途径。从国家政策看,2021 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 年)》指出,到2025年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完善。2021年底,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确定了包括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在内的十项优先行动。其中,关于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行动目标强调,到2023年,金融服务模式更加完善,产品供给更加丰富、业务触达范围更加广阔;到2025年,金融普惠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显著增强。从金融服务需求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早期阶段更需要创投类金融服务。鉴于此,应大力推动创投、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健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生态体系,以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需求,进而推动技术创新。

3.3 增加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有效供给

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快速发展、农村金融供给总量增加的同时,也应注重结构上的优化,增加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有效供给。为有效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互联网公司、第三方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等多个主体应合理有效分工,深度参与其中。具体来看,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是主力,其采用数字技术能够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下沉服务重心、强化风险控制;互联网公司的技术优势和用户数据资源是其为农村弱势群体服务的重要保障;评级征信公司、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有助于增加农村弱势群体的信用;政府部门应加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体系建设以及消费者教育等,为有效满足农村弱势群体融资需求提供有力支撑。针对农村地区专属理财产品较少以及销售模式等问题,应积极开发农村地区专属理财产品并加强创新,为农村地区相对贫困群体提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同时,强化线上线下渠道联动,严选专业代理人并加强考核评价。

3.4 制定相对贫困标准以瞄准相对贫困群体

相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相对贫困标准,以使得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机制举措能够有效瞄准相对贫困群体。可以从收入维度分城乡制定相对贫困标准,分别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一定比例作为城镇和农村相对贫困标准,并周期性调整该比例。立足收入维度,一方面便于国际横向比较;另一方面,考虑到健康、教育等非收入维度贫困一定程度上是收入维度贫困的结果。分城乡制定相对贫困标准,是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中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2021 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目前,较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决定了城镇相对贫困与农村相对贫困的标准有较大差异。周期性调整比例,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仍处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以五年为一个调整周期,五年内比例值固定不变,在每一个调整周期末循序渐进地调高该比例,最终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的相对贫困标准。一国相对贫困标准的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本文力不能及。因此,该部分的更重要意义在于制定相对贫困标准的思路而不在于标准本身。

4 总结与展望

减缓相对贫困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而数字普惠金融为减缓相对贫困提供了有力抓手。本文从要素赋能的新视角,探究了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作用机制,厘清了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面临的现实挑战,并提出了突破现实挑战的实现路径。展望未来,要素赋能视角下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研究还需要加快推进,以下议题需要重点关注:一是要素赋能视角下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相关实证研究;二是总结和推广要素赋能视角下数字普惠金融减缓相对贫困的典型模式和运行机制;三是拓展数字普惠金融增加中低收入群体要素收入的相关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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