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时代回避制度的信息披露新路径

2023-02-10 10:14孙雅琳
法制博览 2023年1期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当事人

孙雅琳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 桂林 541004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水平的提高,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也逐渐完善。第一,确定和扩大了回避情况,特别是规范了因出现有碍司法公正的情况而要求回避的情况;第二,对曾任法官、原法庭工作人员卸任后在该法庭处理的案件中作为代表、申辩人的情况加以限定,建立了“逆向回避”机制;第三,进一步规范了应该回避而不回避、应当确定回避而未确定回避的法律后果;第四,将应当回避人员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侦查人员(包括所有承担案件侦查工作的人员);检察人员(包括负责案件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以及有权参加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成员);审判人员(包括直接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也包括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成员)[1]。随着法律条文越来越规范细致,实践中也要跟随法律的脚步找到行之有效的方法落实回避制度。数据时代是一个机遇,回避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要调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关系、利害关系等;而数据时代对信息的掌握、分析和利用更加高效,查清司法工作人员社会关系毫不费力。因此,构建一个多元主体的信息共享数据平台对回避制度的实施尤为重要。

一、信息披露:回避制度的基石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审判人员的回避可以分为因关系回避和因行为回避。其中因关系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着身份或者血缘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实质性关系;因行为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私下和当事人见面、收受他人贿赂,进行了一些私下不正当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论是因关系回避还是因行为回避,都需要以案件相关人员的信息充分披露为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掌握的信息不够充分,回避制度是不能启动的。

(一)因关系回避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自古是人情社会,庞大的家族血脉繁衍出形形色色的人际关系,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本就具有隐秘性。当代,熟人社会转变为生人社会,网状的人际关系逐渐被去中心化、疏离化,增加了人际关系识别的难度。尤其是在庭审关系中,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知之甚少,随着立法的完善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展至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执行人等,适用人员范围的扩大更是加大了当事人对于司法人员背后人际关系网知情的难度。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无论影响了案件的哪一个环节,都会背离司法公正的初心。当事人如何能有充分的把握提出回避申请,前提是对于涉案人员的信息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而在这个生人社会,当事人对涉案人员的了解仅仅靠自己的挖掘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将案件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披露出来。

(二)因行为回避

因行为回避,司法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利益输送,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私下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见面沟通的,对方当事人在知道后理应可以请求司法工作人员回避,或者是其他涉案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和执行人)因不当接触案件当事人而需回避的情形。其他涉案人员也有可能接触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就接触到了当事人并且了解了案件的发生经过,基于此容易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形成某种内心确认。在此种情境下,在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鉴定、勘验时容易有所偏见,难以保持中立的态度。因行为回避相对于因关系回避来说更加隐蔽,当事人掌握相关信息的难度更大,因此在证明的程度上,就相对来说比较宽松,只要当事人有相关的线索证明司法工作人员有不当接触行为即可,至于接触行为的真实性不做要求。

二、大数据时代给回避制度中信息披露带来的机遇

伴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回避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呈现出数据化、全面化、智能化的特征,回避制度中的信息披露进入“数据事实”的时代。不再是像以往由司法工作人员申请自行回避居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很少申请回避以及申请回避不易成功的情形,而是用数据事实、信息事实来说话。一方面,依托“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的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主体协同披露机制;另一方面,在对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利用和分享中容易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披露过度,对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隐私和个人信息造成困扰。基于数据时代的特征,给回避制度带来了机遇和挑战。笔者试图分析其优劣,并希望能扬长避短,使得数据时代更好地服务于回避制度的信息披露。

(一)数据时代对于信息披露的优势

数据时代下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数字新技术的发展为回避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搭建了一个快捷的桥梁,信息披露渠道也在人们日益多样的社会活动中得到拓宽。在数据时代的背景下,分布式数据库可以高效存储海量的非结构化和半结构化的数据,GooglePregel的图计算功能解决了传统信息技术无法进行非结构化数据处理的缺陷,大数据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2]。海量的数据库可以自行分析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远近关系,而不需要人为校对,节省了人力资源又提升了准确性。大数据环境不同于传统的社会环境,相较于信息分散的传统的社会环境,大数据环境能够依托更高的科学技术将零散的、不一致的、错乱复杂的信息有效整合到一起,构建一个更新的、更科学的、更加全面的新型信息系统[3]。在新型技术的加持下,原本零散的信息可以得到更系统的运用,这种对信息的充分利用是传统的社会状态难以实现的,通过大数据技术的搜集与整合,当事人可以较为便捷地一站式查阅案件相关人员的信息,信息透明既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也减轻了法院的工作量。利用大数据新技术的发展,将具有社会责任以及特殊职责的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和存储,建立一个专门的技术平台来做这个事情,将新的信息和旧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完整、系统地保存下来,以至于可以重复使用。在这样一个系统的数据平台里,有价值的信息可以得到充分利用,当事人想要寻求回避请求时也更方便找到证据。

(二)数据时代对于信息披露的挑战

个人信息公开的最大限度就是隐私权被保障的最大范围。作为法学范畴的隐私权,来源于美籍研究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述》上刊登的《隐私权》一文。隐私权的研究有一个过程,主要经过了秘密侵权立法时代、宪法隐私权时代、司法信息隐私权时代等。在法律信息视角下对隐私权作出的定义,以艾伦威斯丁较为权威,他主张隐私权可以是由个人、组织或公众机构,自由选择在哪里、以什么方法、以及与他人沟通自己本人的信息到达哪种程度。身为自然人的律师,也有隐私权,律师的隐私权也应该得到保障,回避个人信息的公开不会影响律师的隐私权。但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由于本职工作的特点,其隐私权的范围与一般公民还是有一定差异的。简言之,由于庭审回避制度信息公开的特点,所以法官的隐私权范围远比一般公民小,受保障的程度也更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工作者毫无隐私可言,在信息披露的范围与程度上还是要慎之又慎。

司法工作者由于工作的特殊性需要披露个人信息,毋庸置疑,但披露信息到哪种程度才能既保证司法公正又能不影响司法工作者的日常生活?在一些案件中,存在当事人知道的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过多,对司法人员进行骚扰的行为,这反而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大数据时代,公开信息、获取信息都简单且便捷,在利用这些便捷的时候,也要重视其出现的弊端,对于把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披露到何种程度的衡量,是大数据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三、大数据时代信息披露的路径

当事人对于回避的请求依赖于信息公开的程度。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应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主体协同披露机制。换言之,也就是说以司法机关为主体构建一个数据共享平台,平台的具体管理可以委托具有技术的第三方机构,并设立数据管理的监督机构。多元主体上传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后,根据平台的数据分析、整合技术出具综合性的信息报告,供案件当事人查阅。将众多的司法工作人员信息纳入同一个系统,由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去管理,这既可以推进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又可以相对安全地保护好司法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

(一)多元主体上传信息

多元主体上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充分利用数据平台的技术功能。多元主体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因为人的生活是由方方面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片段组成,仅仅能够查阅当事人的户籍等信息得出的结论会比较片面。大数据时代信息的共享功能不容小觑,各行各业都有以数据为依托的存在,比如说银行的征信、政府的行政红黑名单、婚姻登记处的个人信息等等。对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人际关系信息,可以与社会中已经存在的方方面面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换言之,根据多元主体上传到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统一由司法机关构建的信息平台进行数据的获取、筛选、汇总、整合,最后出具一份有关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表。在这个过程中,婚姻登记处的信息和司法工作人员原生家庭的身份信息尤为重要,因为婚姻登记处和原生家庭的身份信息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的家庭、人际关系,此类身份信息可以更直观地判断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应当在案件中回避。此外,征信系统的信息也可以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益往来关系的重要参考。还有银行的不明资金往来,如若不能核实是正当途径得来,也可以作为怀疑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相关人员有金钱输送的证据。多元主体信息的共享互通是大数据带给我们的便利,学会综合利用各种信息是这个时代需要掌握的一种技能。

(二)出具综合信息报告

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是由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管理、以数据库中的司法人员相关信息为依托进行的数据整合,数据整合的结果是出具一份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信息报告,这个报告的内容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的亲属关系、人际关系、利益关系等。在这种情况下,由第三方技术机构出具综合信息报告,既具有权威技术性,又显得更加公平公正。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披露的信息规定统一的标准,由第三方机构经过评估制定一个良好的策略,在既保证信息披露充分又不过分侵犯司法工作人员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证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信息报告系统作为我国社会诚信制度构建的主要构成部分,其应用价值与挖掘成果对建立程序正义的判决方式、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确立社会司法公信力,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信息报告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明信片,可以便捷高效地一站式了解司法工作人员的人际关系,具有公示性和可重复利用性。

(三)信息的监督

信息报告是以数据平台的数据为依托,而数据是多方主体协同治理的结果,所以数据的真实性尤为重要。有了专门的技术平台还需要一个权威的监督部门对这个第三方技术平台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于信息平台的数据监督与审查也是一项重要工程,应当由专门的机构进行。根据司法机关的地位,为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该由司法监管部门检察院进行监管,检察院具有权威性,符合诉讼法中的司法机关运行理念,并且检察院具备特殊职能。如果检察院发现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应当及时核查,责令相关机关进行修正。逾期不进行修正的,可以由检察院出具惩罚意见书给对应的行政机关。经过这样一整个流程可以充分证明信息是真实可靠、全面公正的,使诉讼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也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结语

回避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不尽如人意,关于回避制度使用的低频率,很大部分原因是信息披露不足,使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希望将回避制度也置于数据时代之中,借助新兴技术的普及,把握好数据时代带来的机遇,构建一个多元主体互通共享司法工作人员信息的第三方平台,由检察院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充分性进行监督,改善信息披露不足的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推动回避制度的有效实施,实现诉讼程序公正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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