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研究
——基于多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2023-03-08 17:15赵丹丹李凤蕊
保定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案件

赵丹丹,李凤蕊

(1.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0102;2.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旗帜鲜明地指出:“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依法治理各个方面,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2021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对于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和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以及涉及新情况、新问题的需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等六大类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①《指导意见》第四条提出,下列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一)涉及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二)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三)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四)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五)涉及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法律规定、司法政策等进行深入阐释,引领社会风尚、树立价值导向的案件;(六)其他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件。。

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政策和理论依据非常充分,但较为原则化与抽象化的规定,不能完全契合个案裁判的需求,且相关实证研究表明,尽管我国各级法院近两年一直在尝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也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存在着简略逻辑堆砌、生硬引用价值理念等现象,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方式仍需进一步细化。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分析

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裁判文书中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所谓“显性”,则直截了当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性表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条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③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所谓“隐性”,主要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已经被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所吸收,如《民法典》第四条至第八条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原则,第五百条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等,裁判文书引用此类法律条文时,自然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指引。我们要“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④详见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

截至2022年2月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民事案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关联23 959篇法律文书,含判决书23 011份、裁定书897份、调解书3份、决定书5份、其他文书43份。从每年的文书数量看,2010年至2015年的总数仅为96份,2016年开始突破100份,2019年开始突破1 000份,2020年突破2 000份,2021年则一跃而至18 551份。这些数据仅能证明司法活动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裁判机关,都有意识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代表裁判文书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释法说理,因其中有较大数量的检索结果属于当事人在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等文书中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形,而法院判决内容并不涉及;另有不少文书是因为新旧法的衔接、过渡,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关键词,而判决实质内容与此无关。

经过严格筛选,笔者将真正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开实体评析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发现如下特征:直接生硬引用《指导意见》作宣言式的表述,未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且无相应释法说理的过程;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笔带过,不展开论述;将法律规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融合,对双方有争议的法律规定进行恰当解释或对道德伦理色彩较浓的法律规定从情理上展开补充论述;通过引用法律规范中的原则性规定,随后直接推理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在焦点问题的论证过程中,则不再就案件所涉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展开分析;虽未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字眼,但在争议焦点的评析论述中直接点出基本内容,比如诚信;在评析部分,先将案件中涉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列为其释法说理的基本前提,再围绕这个前提,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展开论述;在对某一争议焦点的评析过程中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据事实定性,依法律裁判,以情理服人,明晰了法律内涵,阐述了裁判理由,提升了判决的公信力和司法的威严,值得肯定;有些判决虽然看似仅仅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具体判项进行“纯粹”的事实和法律论证,但在论证的尾部却另起一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案件实际相结合,进行释法说理,以期树立价值导向、引导社会风尚、提升裁判高度,同样具有可取性。

(二)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1]。通过研读这些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其释法说理的部分存在以下亮点。

在评析之初,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核心问题或者主要民事行为进行基本定位和整体评价,形成进一步裁判的逻辑前提。例如董存瑞、黄继光英雄烈士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案的判决正文,先对英雄烈士的重要意义与价值、董存瑞和黄继光的爱国主义行为进行了总结归纳、准确定性,进而以“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引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后笔锋一转,以“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对接名誉侵权的行为表现,一针见血、简单直接,为后文的法律论证形成铺垫。

在中间部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穿插其中,结合具体案情,详细阐释分析与论证过程,环环相扣。例如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裁判文书在对安保义务、注意义务进行基本论证后,提出“吴某某私自爬树采摘杨梅,不仅违反了该村村规民约中关于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的村民行为准则,也违反了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社会公德,有悖公序良俗”的观点,点明了过错行为,对不文明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倡导文明出行、保护环境的社会正能量,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评析尾部,以高度概括性、凝练性的语言,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激浊扬清。在开发商“自我举报”无证卖房毁约案中,法院在完成基础论证后,以“公司为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违背合同约定,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尾,否定了违背诚信的行为,引导建立正确的交易规则,提高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

(三)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

笔者选择近期备受热议、具有较强代表性的“江某某诉刘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进行分析。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尤其在刘某某提起上诉后,讨论热度持续上升。

该一审判决围绕刘某某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刘某某应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个焦点问题,逐项进行了分析评判。关于焦点一,裁判文书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刘某某与江歌双方形成一定的救助关系、刘某某对侵害危险具有更为清晰的认知、刘某某并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四个层面展开论述。关于焦点二,裁判文书以“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及司法裁判的功能“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为开端,从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角度,分析证明刘某某“未充分尽到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随后对江歌行为本身进行了正面点评,指出江歌“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评析结尾处,指出刘某某在事发后的所作所为“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笔者认为,该判决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弘扬了社会主义主旋律,回应了社会大众的关切,值得肯定,但对于这样一起社会广泛关注、容易引发道德评价、双方争议极大的案件,其释法说理部分应当更严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方式应当更自然,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尽力避免舆论审判、道德审判的观感。具体而言,裁判者完成民事侵权领域“找法”的同时,需要阐释法律适用的逻辑,并辅之以法理论证,增强裁判观点的说服力,在基本事实与法理适用衔接流畅、论证严谨的前提下,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深入挖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义与道德、法律的内在关联,以社会公众普遍接受的方式进行表达。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考量因素

《指导意见》第一条提出了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以人民为中心,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过程中,须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妥善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一项较普遍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第十条也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有学者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逻辑应当遵循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习惯道德(相关法律价值和法理基础)的顺序[2],但笔者认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是对适用习惯的制约,习惯与道德是否应处并列地位,能否泛泛地将道德列为一项基本遵循,有待推敲,尤其是纯粹的道德评价,不宜单独出现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是每位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在适用过程中,要保持法律内涵与外延的稳定性,对法律义务的理解不可随意扩大。

(二)恰当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语言经常涉及一些不确定的概念,需要进行具体化阐释;法律之间的冲突,也需要通过解释来进行调和或取舍。为了解决具体案件,必须获得作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其中一项工作便是运用狭义法律解释的诸种方法,确定法律规范意义内容[3]215。可以说,对法律规范作出恰当的解释,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避免生搬硬套、强行关联,因而寻求其与法律规范内在价值和意义的契合点,显得尤为重要,这也需要我们借助法律解释的方法实现顺其自然、水到渠成的融合。《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正确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历史解释的方法。其中,除文义解释外,其他三种在学理上统称为论理解释,具体适用应当遵循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的规律,至于论理解释的选择,则以法律准确适用为要旨,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起到增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效果的作用。

文义解释,顾名思义,是对构成法律规范的文字、词句按照通常的理解,阐释法律规范的完整意义。文义解释不能突破其语义范围,也不能超越法律进行解释。但文义解释的性质决定了其局限性,纯粹的文义解释不仅容易造成法律机械适用,也往往难以获取法律规范的真正意义,此时需借助论理解释进一步探求真意。在《民法典》颁行后,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更为明显,无论是形式上的编、章、节、条、款之间,还是总则编与分则编、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之间,都显示出更强的关联性,法律解释不能突破“总分”结构,要尊重并维护法律规范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但因法律体系仅属于法律外在形式,故不可过分拘泥于形式而忽视法律实质目的,不能以体系解释作为唯一或主要依据[3]221。

任何法律都是人类意志的表现,其背后都存在着立法者欲实现的目的,而要解释任何一个法律文本,只有把握其法律目的,并以此作为依据进行解释,才能真正理解和阐明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而目的解释就是根据制定法律的一般立法目的以及特定法律制度和特定法律条文的具体规范目的,以确定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一种解释方法[4]158。法律规范基于立法工作而诞生,对于法律规范的解释,不能脱离法律规范的制定。探求立法者或准立法者于制定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为立法解释,又称历史解释[5]。然而,社会变迁的加速与法律规范的滞后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单纯探求当时立法者的主观意思容易与当今社会现实脱节。因此,运用历史解释方法应当注意对立法背景和立法文献进行真实全面的分析,越新的立法材料越有参考价值[4]156。对法律解释方法在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件中的恰当运用,四川省首例新类型人身保险纠纷案件较为典型。众所周知,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健康事项是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如实告知义务,可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但本案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已经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巨额人身保险为由,作解除合同、拒赔处理,投保人因此诉至法院。那么投保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可以让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度?对此,《保险法》第16条的如实告知义务规定并不具体,而是提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判断标准,那么此时法律解释显得尤为重要。审理法院最终以投保人违背了重疾险损失补偿保险的性质和初衷价值,连续多家投保将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者从严审查的行业惯例及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判决驳回投保人的诉讼请求[6]。笔者认为,从判决书的具体论述可知,法院在贯彻最大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运用了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及历史解释等方法,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内容,属于《保险法》第16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况,值得肯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解释方法融合,从司法解释目的、法律精神和案件具体情况,引入对老人儿童此类弱势群体优先保护与关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理念,对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中的“名下无可供居住的房屋”,进行了恰当的解释①详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75号民事判决书。。

(三)综合权衡价值导向的选择

法律作为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规范,需要进行价值取向的判断,并对各方主体利益进行衡量。民事诉讼中,尤其是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说服力的裁判,意欲引领何种价值导向,首先应当遵循讲事实、摆证据、重调查、守逻辑的基本要求,坚持有法必依、法律优先,依据法律规范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价值判断。不可否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此产生的重要影响,但裁判文书不是法官个人意志的产物和个人情感的表达,而是“立足时代、国情、文化,综合考量法、理、情等因素”②详见《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的内容。,通过运用价值位阶原则、个案平衡原则、利害原则和比例原则等,解决法律价值冲突,激浊扬清、惩恶扬善,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

(四)正确对待社会公众的评价

对于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在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判决一经发布,即引来社会各界的评价,而网络社交平台的大众性、及时性、便利性,热点事件常常从各个角度被反复评说、影响力持续发酵,使得司法裁判在一定程度上承受着社会舆论的压力。尤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与中华民族世代传承的美德密切相关,因此对裁判文书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追求,要避免失衡,更不能由舆论主导裁判,应注重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且道德评价不可喧宾夺主。裁判文书最终都要援引一定的法律规范,没有纯粹的道德审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首先要言之有理、言之有物、言之有据,以事实论证充分、法律逻辑自洽为前提,不能为了迎合大众口味而过度煽情,不能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去确认通过审判无法认定的事实。

上文提到的江某某诉刘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引发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如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期待和质疑,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倘若一审判决的释法说理尚有可完善之处,则二审宜查漏补缺,使释法更严谨、说理更透彻,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力,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作用。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的结构安排

笔者在上文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考量因素,但思维内容与表达形式需要一个妥善的整合,方能更好地发挥效用。基于对近期相关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部分判决在评析结构上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此,为增强可操作性,简要提出如下建议。

(一)贯穿评析过程

有些案件的争议焦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存在较强关联,在裁判文书释法说理部分,可以适当加强价值导向。如果选择以案件所涉某一项或某几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作为逻辑起点和终点,则为确保结论的可靠性,整个评析过程必须紧紧围绕主题,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结论作出之前,需要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反复往返,力求释法说理的充分可靠。尤其需要杜绝生硬、机械套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行为,以避免裁判文书内在逻辑和外在体系的不协调,导致文书质量大打折扣。

(二)聚焦重点难点

每一起案件都有争议焦点或者调查重点,以此为中心,展开审理过程、形成裁判文书。因而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我们必然要围绕这些核心点,依据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实际情况,衔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同时揭示法官找法、用法合理性的内在逻辑。笔者认为,需要区分这些关键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的关联度。结合上文提到的“显性”和“隐性”两种融入方式,简要举例:以违背公序良俗起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案件,则裁判文书可以“直抒胸臆”,因为这一社会公德已经成为一项民事法律原则,可以直接引用;如果涉及到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则要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开始论证,而不宜直接跳转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需注意的是,如案件核心点不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则对于核心点以外的细枝末节,不可过度渲染、生搬硬套地开展道德教化,这既是防止整个判决结果的走偏,也能避免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

有学者建议对举证责任分配、证据证明力、证据综合采信等也要通过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促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提升社会大众对法律事实的认可和接受程度[7]。

(三)评析首尾呼应

裁判文书的评析结构完整、环环相扣、首尾呼应,能够增加结论的可信度。对于一些诸如家庭伦理类型的案件,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时,与社会公众联系较为紧密,通过这类案件的层层渗透,可以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化作用。建议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先使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成“点题”,然后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中,穿插相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予以辅助,但仍要以法律说理优先,不宜“喧宾夺主”,尤其要避免形成道德审判的观感。评析论证完成后,有必要在尾部回应主题,例如,可以适当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家事纠纷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力度和温度,提升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结语

司法裁判是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在法律上给予评价的一项工作,裁判文书的质量与裁判者的水平高度关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无疑对裁判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准确理解并适用《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在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统一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期待着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领域持续的关注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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