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优化研究

2023-03-22 23:25翁金鑫
法制博览 2023年5期
关键词:司法警察警队年龄结构

林 斌 翁金鑫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浙江 温岭 317500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转型不断深入,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不断向人民法院转移和集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承担着越来越多的使命,在维护法院安全、维持审判秩序、保障强制执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队伍年龄结构是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文通过对浙江省、T地区、W市省市县三级法院系统司法警察队伍的数据统计,分析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结构现状,分析造成队伍高龄化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法院实际提出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以期优化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从而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现状

年龄结构是指人才群体结构中不同年龄成员的比例构成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群体效能的发挥。年龄是个体生理功能的标志,也是个体知识积累多寡、智力发挥好坏的标志。人才个体的智力发展与年龄密切相关。[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度全省法院中央政法干部编制司法警察一共有1944名,其中25周岁以下18名,占总数0.93%;26~35周岁613名,占总数31.53%;36~45周岁717名,占总数36.88%;46~55周岁415名,占总数21.35%;55周岁以上181名,占总数9.31%,全省法院司法警察平均年龄40周岁。

浙江省T地区分别设立有T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下辖J法院、Q法院、H法院、L法院、W法院、Y法院、A法院、S法院、X法院,共有十支司法警察队伍,T市中院警队平均年龄42.87周岁,J法院警队平均年龄38.39周岁,L法院警队平均年龄41.39周岁,H法院警队平均年龄42周岁,L法院警队平均年龄36.2周岁,W法院警队平均年龄36.36周岁,Y法院警队平均年龄36.43周岁,A法院警队平均年龄40.35周岁,S法院警队平均年龄41.85周岁,X法院警队平均年龄44.07周岁。T地区法院警队的平均年龄高于浙江省法院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已经属于偏高龄化警队。

T市W法院警队现有司法警察22名,其中26~35周岁11名,占总数50%,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6~45周岁9名,占总数40.9%,高于全省平均水平;46~55周岁2名,占总数9.1%,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现代生理学研究表明,一个群体一般应由老、中、青三个年龄段的人才个体构成,即同时有丰富经验和阅历的老年,年富力强的中年,思想敏锐的青年,才能发挥群体的最佳效能。W法院警队的年龄结构是生理学意义上的较为优秀的,但是综合分析近五年来W法院警队的平均年龄,2017年是33.3周岁,2018年是34.35周岁,2019年是35.2周岁,2020年是35.95周岁,2021年是36.36周岁,平均年龄逐年增大,老龄化趋势较为明显。

另外,从警衔评定上也可以看出W法院警队呈现老龄化的趋势。警衔评定的首要条件是工龄限制。截至2021年,W法院警队22名在编司法警察,未授衔2名,三级警司1名,二级警司2名,一级警司6名,三级警督7名,二级警督2名,一级警督2名,警督级警衔已经占比50%。到2022年底,有3名一级警司即将晋升为三级警督,届时警督级人数将达到14名,占W法院警队总人数的63.6%。

从生理学角度来看,30周岁以下的年轻人,精力比较旺盛,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较强,工作经验和社会经验较为匮乏,但是只有这个群体比较稳定,司法警察队伍才能正常交替,这也符合人才的培养和成长规律。如果这个群体缺失,就会造成年龄结构的断层现象出现,进而影响后续队伍的发展。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司法警察这个职业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着较多的危险情况发生,警察职业的特征,相比较其他一些职业,也更需要较多的年轻人。40周岁以上的中年警察,虽然工作经验较为丰富,也可以指导年轻警员的成长,但是由于年龄增大,身体机能开始下降,快速应变能力也会下降,从事一线执法勤务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大。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智慧警务建设开始全面展开,老龄化的警察队伍较难适应新形势下的司法警务,因此,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结构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高龄化的成因分析

(一)司法警察队伍长期被边缘化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的工作重点都集中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等各项业务上,对主要的诉讼业务以及法律裁判文书的执行投入了较大的人力财力,司法体制改革后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了分类管理,各级法院的关注点都放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缺乏足够的重视,缺乏准确的定位,弱化了司法警察本应该承担的作用。对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投入,不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是少之又少,甚至缩减司法警察的建设经费,给其他业务部门使用。很多法院都认为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就是从看守所带一下被告人,开庭的时候只要有法警在法庭里站着就行了。还有的工作内容就是在法院门口对当事人进行下安全检查,只要没有携带危险品进法院就行了。也有人戏称司法警察就是编制内的保安,司法警察就是法院内的保安大叔。司法警察队伍长期被边缘化,也就忽略了队伍的各方面建设。

(二)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渠道不畅通

当前司法警察的招录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每年度的浙江省公务员考试招录,设置的招录要求一般都是社会院校法学本科毕业即可,不会特定设置条件面向警察院校毕业生招录。这是当前司法警察主要的招录渠道。如果当年度司法警察编制没有空缺,则当年不能进行招录。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的司法警察,都有一年的实习期,在经过新警培训合格,实习期满后才算正式入警,授予警衔。二是接收部队转业军官,转业军官入职即入警。

司法警察目前最主要的出口就是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然后转岗成为法官助理。由于编制的限制,只有人员交流出去空出编制了,才能在下一年度的公务员考试招录新人。司法警察没有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就没办法转岗出去成为法官助理,老人出不去,新人进不来,导致整个司法警察队伍年龄趋向高龄化。以W法院警队为例,从警5年以下的警员6名,从警5到10年的警员6名,从警11到15年的警员5名,从警15年以上的警员5名。我们以从警5年作为划分新警和老警的标准,W法院警队新警仅占比27.27%,老警占比高达72.73%。

(三)司法警察队伍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对绩效考核的落实,其出发点就在于通过把个人所能获得的回报与团队成就挂钩,促使所有个体为完成整个团队目标而努力。当前司法警察队伍的绩效考核并没有对工作进行细致的量化考核,基本上是以工作安全无事故,训练如期完成就算考核通过,而且几乎是全员都是考核良好以上。对于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也没有设立特别的奖励措施,至于负激励方面,也没有设立退警条件,长此以往,大部分警员基本上都安于现状,缺乏奋进向上的动力,也没有被退警的压力,没有竞争意识,没有危机意识,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缺乏活力,大家都乐于待在警队,这就导致了整个队伍的高龄化。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优化对策

(一)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各级法院要根据当前新的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于司法警察部门建设的投入,硬件方面需要按要求完成改造升级,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定期更新警员警用装备,软件方面,加快智慧警务的建设,提升司法警务信息化水平。在训练方面,要开展常态化的实战化训练,提高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通过高标准、严要求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一改以往司法警察部门就是养老部门的形象,树立警察本该有的威严形象,改变队伍精神面貌,提升司法警察整体素质。宣传部门要利用自媒体等工具对于司法警察部门加大宣传,一改司法警察在群众中颇为神秘的形象,使更多的人对于司法警察的日常工作能有更加全面的了解,从而吸引更多有志于从警的优秀年轻人报考司法警察部门。对于无法胜任新形势下司法警察任职要求的司法警察,适时调整其岗位,以促进警队人员流动,从而促使队伍年龄结构保持最优状态。

(二)畅通司法警察进出口渠道

当前司法警察的招录主要是公务员招考和部队军官转业两个渠道。公务员考试对于报考警察岗位有年龄的限制,最高不能超过30周岁。这个限制条件实质上也有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结构优化。通过部队军官转业入警的司法警察,入警年龄大多数在35周岁,甚至是40周岁以上,这在客观上拉高了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的平均年龄。从优化队伍年龄结构角度来看,要把部队转业的司法警察比例控制在整个队伍人数的20%以内。

本文建议,在保持现有两个司法警察入警渠道的情况下,可以增加一个入警渠道,那就是面向公安机关30周岁以下在职人民警察遴选。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序列四大警种之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业。但是在当前的浙江省司法警察队伍当中,警校毕业的只占了15.9%。面向公安机关30周岁以下在职人民警察遴选,一方面可以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结构优化,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司法警察的转任方面,在保留现有的必须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才能转任为法官助理这一制度之外,可以尝试打开司法警察转任法院司法行政人员的渠道,法院政治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的相关司法行政岗位都应该允许司法警察根据个人意愿和岗位需求转任。转任到司法行政岗位的司法警察需要脱离警察队伍,空出编制用于招录新人。

据现有的数据统计,省司法警察总队的平均年龄高于其管辖的大部分地区司法警察支队,各地区司法警察支队平均年龄大部分高于其管辖的基层司法警察大队,因此,可以尝试建立上级司法警察队伍面向下一级司法警察队伍的遴选制度,即省总队可以拿出空缺编制面向地区支队和基层大队遴选,地区支队拿出部分空缺编制面向基层大队遴选。省总队的司法警察遴选年龄设置上限为40周岁,地区支队的司法警察遴选年龄设置上限为35周岁,加上基层大队本就已经设置的招录上限年龄为30周岁,这样能促进优秀司法警察的内部晋升,提升整个队伍的活力,又可以促进省市县三级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保持整个队伍合理的年龄结构。

(三)建立司法警察队伍激励机制

建立司法警察队伍激励机制,首先就要对当前司法警察的绩效考核的内容进行量化设定,对司法警察的每项工作都进行量化考核,将绩效考核成绩作为评定司法警察是否优秀、是否先进的重要参考条件,以此增强队伍的竞争意识。其次,建议对于当前的司法警察晋升晋级制度也进行改革,重点是细化从警年龄到期即晋升晋级的条件,特别是要把体能测试成绩和理论测试成绩作为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体能测试成绩和理论测试成绩只要有一项没有达标,则给予延期晋升晋级,以此增强队伍的危机意识。最后是要建立退警制度。对于确实因自身年龄增长,身体各方面能力下降,无法胜任司法警察岗位的同志,要退出司法警察队伍,组织要安排合适的岗位,接纳退警的同志,从而可以空出编制招录新警员,以此促进整个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的优化。[2]

四、结语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案件的不断增加,维护司法安全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优化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应当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本文针对司法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优化提出一些想法,力求为整个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结构优化提供参考,从而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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