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思考

2023-04-05 05:51郭艳芳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贵阳550001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个案法学全过程

郭艳芳(贵州师范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1)

十九大报告与“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35 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可见,法治与国家、政府、社会密不可分。而要与国家的远景目标相适应,这就需要我国对法学教育教学改革进行重新思考。回归法学教育教学实践调查证明,“实践型”与“应用型”为特色的法学教育实践教学虽然是历来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中关注的重点问题,但是该教学模式带来的效果仍旧无法“均衡”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素养与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无法促使法学本科生,甚至是研究生满足社会需求。在新文科背景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浪潮之下,利用互联网媒体、大数据智能技术的发展途径,如何“均衡”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法学教育全面进行思考的首要问题。这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提供了契机,并对法学教学改革提出新的思考。如果在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洪流中能够“对症下药”,通过分析“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态势,发现呈现这一态势的症结所在,对在新文科背景下确立和完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研究无疑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态势分析

为了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在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创新改革之路上,分别呈现出以美国为代表的“个案教学法”、以德国为代表的“实例演习”以及起源于美国并被当下盛行采用的“诊所法律教育”等案例教学模式。虽然这3 种案例教学模式对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影响不尽相同,以“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对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效果会相对好一些,但是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结合我国自身的传统文化与司法现状,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研究团队启动了与真实案例接轨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其对当前“新文科”建设中的“新法学”教育的优化与司法实践的进步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1]。综观目前“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全国法学教育教学中的适用,主要呈现以下态势:

(一)客观形式

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进行相关研究的内容,主要为期刊文章或少许著作[2]。整体而言,我国目前法学教育在案例教学中适用的有关“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既有研究在学术界呈现出如下特征:

1.既有研究成果来源出处的集中化程度高

鉴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由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研究团队启动,截至目前与其相关的研究主要也是以此团队撰写并且以教材的形式呈现。典型的如:《模拟法律诊所实验教程》与《个案全过程新论——以集中审理为中心》作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适用的主要载体。然而,随着2021 年11 月关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全国性质的研讨会的召开,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为代表的许多985 高校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的效果作出充分肯定,并对逐步展开就这一模式的实践教学的试点式实践教学研究作出充分认可。[3]

2.既有研究成果内容的涉及面相对窄

目前,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为“主题”的相关研究,主要是融入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中的研究。已有研究内容也大多停留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最初启动时的研究。随着新文科背景下对法学教育领域的研究要求,需要“新法学”时代下直面法学教育中的重大挑战①“新文科”在法学领域的展开,就是“新法学”,其根本的出发点还是要适应社会需求以及对法学教育的再造。,需要引发我国学术界在“新文科”背景下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新的思考。

(二)实质内容

1.“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凸显多元视角与实训操作的结合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型法学教育教学模式与以美国为代表的“个案教学法”教学模式相比,不仅可以促使学生在基本掌握全部原始案件资料的基础上,思考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还可以促使学生在处理案件的全过程中提高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技能的素养,得以被视为律师的角色进行法律思维的训练。这种以源自最新或者尚未审结的真实案例,并且以原始的全部案件资料的形式呈现在学生面前,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尝试实体与程序的结合奠定基础。

与美国比较盛行采用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相比,“个案全过程教学法”是在其基础上结合我国传统文化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创新。该教学模式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成本上的困难,而且通过扩大教学选取的案例范围,以吸纳蕴含知识点多且知识点之间关联程度高、价值性高的案例优势,打破传统“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中对选取案件倾向简单,以知识点狭窄、关联性程度低为特点的案例劣势,彰显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清晰的真实诉讼适用中的价值。[4]

与德国被学术界基本上公认的“实例演习”教学模式相比,“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不仅从法官的视角对学生的思维进行实训,也从律师的视角与思维模式对学生进行实训。此外,“实例演习”的实训重点是研究事实清楚的假想案例过程中的法律如何适用问题,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实训重点是更多倾向研究事实清楚的真实案例过程中对学生如何接触、处理事实资料的实训。

2.“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凸显部门法知识点的融合与法学教育思维的整体训练

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这一新型教学模式之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课程设置中往往有类似“《XX 法》法律事务”“法律写作文书”等法学教育实训选修课程。这些法学教育实训选修课程要么针对具体部门法的知识进行针对性的法律事务的思维训练,要么单独设立“法律写作文书”专门的选修课程。至此不仅容易导致学生不能全面、清晰、条理地掌握部门法知识之间的衔接,而且割裂了学生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深刻理解。正是学生对部门法知识和技能训练的碎片化认识,直接导致学生在面对原始的案件材料或者零散的案件事实时,不能从多元化视角考虑案件事实的处理程序以及处理顺序,甚至是面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无从下手。此时,“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的问世正好解决了以上问题。例如,教师在采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学生进行讨论的案例,一般都是涉及包含较多价值问题的知识点,在“海州美蓝图诉鄞州美蓝图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中,通过“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分别对涉及的公司法知识、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民事诉讼法知识、法律论证以及法律文书撰写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讲授,从而使“海州美蓝图诉鄞州美蓝图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案”中所包含的跨部门法知识得到充分的学习利用。[5]

值得注意的是,“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主要适用在高年级的法学课程教学中,是在学生掌握了基本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后的法学知识的整体性思维训练。此举突破了类似“《XX 法》法律事务”法学教育实训选修课程中单一的选取某一部门法知识点的案例分析,而是更倾向于从最原始、最新或者尚未审结的案件事实中提炼出跨部门法知识的整体性思维训练。此外,“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整体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过程中,不乏在学生掌握、灵活运用跨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对撰写法律文书的实际训练,一定程度上也融合了包括对学生在法律推理、法律逻辑等方面的实际训练。

二、“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呈现态势的原因分析

自启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至今,共举办过两届关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全国性质的研讨会。从首届只由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办到第二届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承办,从中可以发现关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模式的研讨会形式从规模上在不断壮大。从始源于主要以复旦大学章武生教授研究团队尝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试验的基础上,其他许多高校也都逐渐加入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认知行列,并且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案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方面给予高度评价。[3]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教学改革所呈现的目前态势分析,其原因归结于以下几方面:

(一)宏观层面

从我国恢复法学教育,特别是2011 年由教育部联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卓越若干意见》”)以来,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基本上每年都会召开全国性的法学教育研究论坛,探讨关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学实践教学的深度衔接。这主要归因于我国特有的司法传统文化与司法实践,既没有英美法系主要依赖法院判决,判例法形式的案例教学,也没有大陆法系系统化、专业性的实务训练。在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教育还兼顾了法学研究型人才培养的同时,几乎所有学校基本上都开设有法学专业的大形势下,法学专业作为一门老学科所培养的学生已经不能全面满足社会对法律实务人才的要求。为此,我国大陆对法学专业作为一门与社会实践存在密切关系的老学科,如何发展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极度重视。至今,主要分别以“模拟法庭”“法律诊所”“部门法法律事务”“辩论与谈判”等形式展开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职业技能操作的训练,以此来培养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需要的法治人才,来推动法治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八以来,我国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与实践认识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就涉及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6]是我国发展法治强国、法治人才战略的基础,离不开高校作为培养法治队伍的摇篮圣地,离不开高校教师作为培养我国法治队伍的主力军。高校教师在培养适应我国时代要求以及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队伍中功不可没,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法律随着时代的要求与社会的变迁而变化,必然也就促使法学教育不能脱离社会实践的步伐,既然法律根植于人类的实践,其来源直接决定了法学教育中离不开实践教学的内容。

自《卓越若干意见》实施以来,通过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开展的“双千计划”,虽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学习交流,提高了高校教师与实务工作人员融合培养学生理解、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加强了对学生在法律实务方面的训练,但是鉴于各个地方财政支持力度与高校师资力量配比等因素,造成的经费与师资的紧张,不能在所有的学校能够“均衡”开展实操性强的法学实践教学。甚至,在开展法学实践教学过程中,案例的选取不可避免造成不能促使全部的学生能够参与案件的实务操作过程,这给大班教学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7]即使在我国受到推广并且效果还不错的“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也因此处于被边缘化的状态。然而,也正是法学教育前期各种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呈现出的优劣状态,在我国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当下,开启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创新的“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是在结合了“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模式特点的基础上,以最大化、全方位使学生接触案件初始的事实资料基础上,通过扩大教学规模,更新模拟法律诊所课程内容,解决了以往大班上课不能够促使全部学生积极参与进来的问题。这种主要以重事实、跨部门知识融通学习为基础,通过以案例为中心,来促使学生在案例研讨中切实得到法律实务训练的方法,打开了法学教育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新启程。

(二)微观层面

1.坚持以培养“顺时代步伐”的法治人才为主线

法治人才是推进我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主干力量,意味着推进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离不开建设好法治人才。[8]在此其中,学生作为我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力量,在接受法学教育时,就要紧跟时代步伐。此时关于学生对使命的认知与理解,高校教师作为初始引路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高校教师在法学教育教学课程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9]才会促进学生在接受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能够将所学法律专业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处理实际问题的现实生活中,才会不辱时代步伐赋予的使命,真正成为“顺时代步伐”的法治人才。

然而,我国法学教育教学课程改革不论是采用以美国为代表的“个案教学法”、以德国为代表的“实例演习”,还是采用起源于美国并被当下盛行采用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例教学模式,并没有完全促进学生在接受我国特色的法学教育过程中得到实质上的法律实务训练。[2]通过我国文献分析与实际教学中的调查发现,造成此种原因要么受制于财政经费支持的紧张、学校实力不太过硬,教师本身的专业知识储备与办案实际经验等外在因素的制约;要么受制于案件材料来源简单、法律意见或者立场没有争议(倾向从已有判决书中认识案件事实以及证据材料)等内在因素的制约。故而,我国法学教育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培养“顺时代步伐”法治人才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2.坚持以“实践教学”为支线

我国法学专业作为一门与社会实践具有密切关系的学科毋庸置疑。正是法学是一门具备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我国在法学教育教学课程改革的过程中,以模拟法庭、法律谈判、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写作,辩论赛等为主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广大高校法学教育教学过程中得到重视,甚至还以院(系)级、校级、省级、全国性的各种比赛形式来展现其实践效果,进一步促使“实践教学”模式在我国法学教育教学课程改革过程中得以长足发展。

然而,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学属于高度实践性的学科毋庸置疑,而且在我国法学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也是从始至终一直坚持以“实践教学”为支线,但是从形式上重视法学教育教学课程改革,并不等于从实质上完全落实了对法学教育教学课程的改革。换言之,从形式上呈现出的各种“实践教学”模式,并不等于从实质上完全落实对学生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素养以及法律道德素养等方面开展的法律实务训练。这些归因于在学生接受法律实务训练的过程中,无论是从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判断和确认法律事实,还是运用多学科方法去分析法律的实际运行和操作,都离不开学校的硬实力与软实力,教师本身的专业知识储备与办案实际经验的支撑。以上因素是直接影响学生在法律实务训练过程中提高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职业素养以及法律道德素养的关键因素。然而,恰恰在社会实践中,正是各地学校硬实力与师资力量软实力的不“均衡”,直接造成从实质上不能使学生进行的法律实务训练完全落地。这是我国法学教育教学课程改革进程中需要一直关注的问题,也是对“实践教学”模式需要从实质上完全落实对学生的法律实务训练提出的挑战。

三、“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优化进路

从上述“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态势以及原因分析来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我国特色法学教育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无可厚非。然而,从启动至今只举行过两届关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相关的全国性专门研讨会来看,在启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并且逐渐得到普遍认可的同时,并没有全面结合新时代法学教育所应承担的任务要求得以全面发展。按照党和国家从社会需求与国家战略的高度对优化学科专业机构,发展“新文科”的内涵来看,在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需要在建设发展“新文科”背景之下,建设发展“新法学”。“新法学”建设发展是促进“新文科”建设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10]至此,在“个案全过程实践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步伐中离不开“新文科”时代背景下对法律人的新使命要求,离不开在实践案例教学中运用新的方法赋予新的内容,来提高对学生的整体法律能力的实务训练。

(一)“新理念”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态势既然毋庸置疑,那么为了顺应“新文科”这一时代发展走向,坚持“新理念”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发展态势,势必是其必然选择。这正好与贯彻新发展理念吻合。故此,“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势必需要坚持发展新理念,才能达成新文科背景下对“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创新。只有坚持创新、协同的“新理念”,才是发展“新法学”的先导,才是促进作为老学科的法学专业长远性、方向性发展的根本,也是发展“新法学”思路、着力点的集中体现。

就创新而言,法学领域在新文科背景下的进一步发展就是“新法学”。“新法学”的发展就是源于时代或者社会的需要。[1]如果没有时代或者社会需要对法学这一老学科的挑战,就没有新文科背景下赋予法学领域的创新。面对以智能技术为主题的新时代法学研究成为我国进入21 世纪以来科技技术发展和法学创新的现实需要,[11]迫切需要利用智能技术创新服务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转变方式,这就暗示“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教学改革如果要有长足发展,需要扎根“新文科与新法学”的发展背景之下,推动以大数据智能技术为引领的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就协同而言,不管是“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还是“个案教学法”“实例演习”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虽然都围绕以注重培养学生在实用型新型法律人才方向的发展,但是每个学校的软、硬件设施的差异,导致实践教学模式的成效参差不齐。此时需要“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在融入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中借助大数据智能技术分步骤、有重点地为开展法学教学实践提供产学研、多学科协同共建基础,为软、硬件设施不太强的学校在注重学科交叉融合、强化课程体系的实践性和应用方面提供良好的借鉴及提供良好平台的学习机会。

(二)“新方式”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

“个案全过程教学法”与传统实践教学模式的典型区别之一,就是不再以部门法或者单纯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为限。这就意味着要突破以往法学实践课程教学中由一位教师专门讲授或者由专属的部门法教师单独指导训练的实践教学模式,实现向跨部门或者多种法律职业技能综合培训的实践教学模式的过渡。在这一过程中,如果仅从提高教师专业知识或者多种法律职业技能的角度进行考虑,难免不太贴合实际,至此以协同跨部门学科的团队指导成为一种选择模式。这种以协同跨部门学科的团队指导代替单一教师讲授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由一位教师专门讲授或者由专属的部门法教师单独指导训练导致的对实践案例中所涉及的所有法律知识点和法律专业技能进行质量训练过于不足的缺陷。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教学改革,采用以协同跨部门学科的团队指导方式对学生进行实践训练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团队的成员组建

团队的组建是发挥“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采用“新方式”融入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前提。这种团队的组合需要建立在个案的基础上,也就意味着团队人员构成结构需要根据不同案例的情形来考虑,由案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师与其他相关法律职业人员构成。这样势必会在指导学生进行实践训练时,形成更为专业性、方向性的指导团队,更加有利于取得良好的实践教学模式的成效。

2.团队成员的分工

科学的分工有利于促成“个案全过程教学法”采用以协同跨部门学科的团队指导方式融入法学课程教学的良好运行,否则难以促使“个案全过程教学法”取得良好的效果。需要在对团队成员进行科学分工时考虑以下几点:(1)专业优势的对口指导。只有发挥团队成员个人的专业优势,并且将其专业优势恰如其分运用到案例的适用中,才可以增长专业指导成员与学生的积极性。在这一过程中,切忌为了完成课程任务而忽视对团队人员的专业优势的考虑。(2)团队的配合与协调需要利益驱动。不管是团队的负责人为了便于管理本组案例的实训指导,还是团队人员为了完成本组案例中自身充当角色部分的实训指导,需要以团队的良好协调和配合为基础,进一步开拓部门法领域之间的师资力量的专业优势,有效解决“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专业师资不匹配或者专业指导不均衡等问题。这种以团队的协调和配合为基础的模式,需要利益驱动督促团队成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形成与个案整体实训目标与个案指导案例中的自身角色目标闭合的利益链,真正发挥以协同跨部门学科的团队指导方式在“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实际成效。

毋庸置疑,法学领域中关于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讨论并不鲜见。真实、全面和系统的案例教学在高等学校培养法律人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不置可否。然而,综合目前在我国高等学校培养法律人主要采用的课程实践教学模式,发现“个案全过程教学法”相对其他实践教学模式有其存在的显著特色,虽然也逐渐融入了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并且一定范围内取得了法学领域专家学者或者法律实务职业人士的认可,但是从目前适用的范围与方向来看有进一步扩张的空间。特别是在“新文科”背景下将包括法学学科等多门学科纳入文科范畴的趋势来看,更有必要学习与理解建设发展“新法学”过程中关于“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中的发展态势,以便为“新文科”背景下“个案全过程教学法”能够融入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开拓一片实践教学模式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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