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型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研究

2023-06-28 16:15胡欣韦胜文胡炀
知识文库 2023年12期
关键词:村落文化遗产物质

胡欣 韦胜文 胡炀

非物质文化遗产型传统村落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生态化民风民俗记忆,亦是中华文明的精髓所在,其不仅具有物质方面的村落建筑等文化遗产,也拥有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因而在村落保护过程中,二者应是相辅相成的自然整体,应结合起来进行整体性的保护开发。本文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型传统村落进行相关概念界定,其后进一步分析湖北省非遗型村落分布及特点,并对当前现状做出分析阐述,并在整体上提出政府主导、活态传承、激活动力、拓宽资金四个方面进行保护与发展的路径探索。

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十六字工作方针指导下,我国许多传统村落得到了集中式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遏制住了传统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快速消失的局面。虽然我国在传统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绩显著,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没有得到充分解决,特别是在健全保护机制、解决传承危机、激发保护意识、保障资金支持等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表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还有不少历史文化资源没有纳入保护名录,历史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现象仍有发生。”由此可见,非遗型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工作是乡村振兴工程的重要一环,对于乡村的发展、建设、治理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同时兼具延续历史文脉的重任,且涉及面较广,在改造保护与发展过程中应该更为慎重,从而真正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了非遗保护的总体要求,系统性阐述了相关保护举措,进一步指导了今后的非遗保护工作方向。同年9月,随即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在城乡建设中要保护、利用、传承好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遗产。非遗型传统村落中存在着村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领域,应予以更多关注和重视,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进行探索性的研究,希望能够进一步丰富非遗型传统村落领域的相关理论,从而为该类型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提供一定程度上的有益参考。

1 非遗型传统村落相关概述

1.1 非遗型传统村落界定

(1)传统村落。传统村落是我国数千年农耕文明的宝贵遗产,具有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民俗风情特色,承载着中华儿女深深的故土乡愁之情。中国传统村落现已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农耕文明传统村落遗产保护群。2012年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成立后,正式将“古村落”更名为“传统村落”,以彰显其所承载的文化意义和传承价值,并将传统村落界定为“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村落”。

(2)非遗型传统村落。中国传统村落类型丰富多样,按照所承载的文化遗产特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赵晖将传统村落分为三类,即传统定义上的古村落、保护着较为完好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村落。本文研究对象即为第三种传统村落类型。非遗型传统村落可以理解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理念进行村落建设、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在传承发展中不断强化其文化价值特色的传统村落。

1.2 非遗型传统村落分布概况

截至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分5批将6819个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村落列入了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其中,湖北省有206个村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恩施州更被列为全国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市。如下图所示,从整体上看,传统村落集中于恩施州、黄冈市、咸宁市等主要城市,且恩施州数量最多。2022年,湖北省文化厅第一次以文件形式确定了第一批10个非遗村镇,在城市分布上分别位于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鄂州市、咸宁市、黄冈市、恩施州、潜江市,在整体分布上具有分散化的特点。

1.3 非遗型传统村落特点

在非遗型传统村落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之间是相互依存、紧密相连的关系,其一般具有六个方面的显著特点:①历史性。历史性指的是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非遗型传统村落总带有一定时期的历史文化记忆,具有不同时期积累出的深厚历史韵味;②风土性。风土性指的是当地的生产生活、节日民俗、民间信仰等方面是非遗型传统村落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③地域性。地域性指非遗型传统村落的形成与地域环境息息相关的,是展示当地文化特色的重要表征;④民族性。民族性指非遗型传统村落始终遵循着世代遗留下的族群文化记忆,在生活形态和价值观上具有明显的族群特征;⑤生态性。生态性指自然条件下的生态环境为非遗性传统村落提供了赖以生存、延续的自然条件,因而对非遗型村落的传承发展亦具有重要影响;⑥人文性。人文性指在物质文化体现上,非遗型传统村落渗透影响到了民众的方方面面。

1.4 非遗型传统村落的现状

当前非遗型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现状既有积极的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国家更加重视文化强国战略,突出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且积极推进“乡村振兴”发展战略,进一步强调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力度,在整体上对非遗型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常规保护中,文化遗产工作者的保护中心倾向于村落的有形物质遗产保护,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两者被区分开来进行研究与保护,目前尚缺乏整體性地将两者融合起来进行保护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及管理体系。非遗型传统村落还面临着城镇化带来的巨大冲击,其原有社会机构发生变动,使得保护与发展面临的阻力增多。

2 非遗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保护机制尚未健全

在非遗型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因相关理论尚未完全成熟,并且涉及的政府分管部门众多,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保护尚未形成统一的保护标准和规范,阻碍了保护工作的开展。健全非遗型传统村落整体保护机制应重视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整体上提高保护和发展水平,不断完善保障措施,在政策法规、资金支持、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可靠的制度体系保障,以进一步解决当前该类型传统村落中的突出问题。

2.2 非遗传承面临危机

村民是非遗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主体,然而当前普遍存在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传承人出现断层和村落文化逐渐弱化的现象。非遗传承危机主要由三方面原因导致:首先,是传承习惯的制约,受传统思想影响,在非遗技艺传承中仍然存在着地域、血缘、性别等封建传承陋习的现象,束缚了非遗技艺传承的主体;其次,是传承人才缺乏,对于青壮年而言,传承非遗技艺学习难度大、耗费时间长、经济回报慢,他们更倾向于去往吸引力更大的城市发展,而老一辈的非遗技艺传承者也逐步高龄化,由此加剧非遗传承断层危机;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一些非遗技艺也遭受了时代变化的冲击,在科技的加持下,实际价值不再凸显甚至失去实际价值,使得传承人本身生存空间减小,需要另谋生计来维持生活,进而也会影响到传承人的传承意愿和技艺传承质量。

2.3 保护主体意识缺位

村落的物质空间环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重要空间载体,其传统风貌的延续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落脚点。而村民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核心主体,其生活在非遗型传统村落的实际物质载体中,亦是非遗和村落文化传承的主体。受价值观念的影响,村民更加重视个人利益,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难以创造經济效益,兼顾传统村落文物保护也难以满足改善生活的根本需求,于是在意识上对非遗型传统村落的保护缺乏重视,故而在行动上对现有传统民居院落进行现代化的盲目改造翻新,从而破坏了原有的村落建筑风貌。

2.4 保护发展资金欠缺

非遗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到传统建筑修补、村落风貌维护、非遗技艺传承、开发建设投入等多个方面,因而需要强大的保护与发展资金支持。村落本身资金有限,而且保护见效慢、经济效益低的实际情况也很难吸引社会力量的参与,因此民间资金来源也十分有限。虽然近年来政府方面逐渐加大了资金支持,但是对于保护与发展等众多项目而言仍然远远不够。

3 非遗传承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路径探索

3.1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政府在保护机制的建立、完善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其充分有效的作为对于非遗型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意义重大。

首先,政府应加强立法和制度保障。在此之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政府多以指导性、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并未完全发挥法律震慑作用。因此应从立法入手,完善国家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法律法规制度,使得非遗传承型传统村落的保护开发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在保护与开发过程中还应发挥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科学规划保护与开发战略,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此外还需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同时引入责任追究制,强化考核问责,重视普法教育,使得非遗型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能够依法进行。

其次,政府一方面要积极鼓励和引导非遗型传统村落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制订相关的社会资本引入规章制度,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大保护和发展资金投入,通过定向自主、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遗型传统村落完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保护与开发创造良好条件。同时应制订资金使用制度,使资金能够在非遗型传统村落保护中真正落到实处。

最后,要进一步拓展规划非遗型传统村落的人才队伍,积极推进人才库建设,注重对非遗乡土人才的培养,兼顾传统村落的社会公共属性,加强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合作,推动社会共同治理,吸引非遗、民俗、历史、文物、建筑、规划、修缮等相关方面的专家学者扎根村落,为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提供更多理论性、专业性、科学性的指导建议,提升村落基层干部管理服务水平,从而为非遗型传统村落提供源源不断的保护发展动力。

3.2 活态传承非遗文脉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与伦比的价值,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传统村落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加以创新保护,恐将难以遏制其逐步消失的态势。

首先,应建立现代化、数字化的非遗保护传承体系,将当下的非遗文化财富可靠地保护起来。一方面,需要对非遗文化进行充分详尽的调查收录,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完善档案制度,创建非遗传承人的制度,妥善保存好相关非遗传承资料,保障好非遗传承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则需要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破除封建传承陋习,创新传承形式,近而扩大非遗传承主体,解决非遗传承中口耳相传、耳濡目染、血脉亲情等传承机制带来的弊端,防止非遗文化遗产进一步流失。

其次,青年人才是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主体,解决传承人问题的核心是为传统村落留住人才。在城乡经济差异的现实考量和时代潮流的影响下,青年人更倾向于前往城市谋生,因而少有驻足村落的青年生力军。因此,在思想上要加强宣传教育,培养传承非遗技艺的兴趣,提高传统村落青年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其内生传承动力;在行动上则要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推动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合理利用非遗资源延伸开发相关产业链,通过文艺设计和创作等方式提高非遗文化内涵,积极拓宽传统村落就业和发展机会,盘活传统村落经济,保障青年人才生活质量,提高传承人社会地位,从源头上为传统村落留住非遗传承人才。

最后,要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创新表现方式,激活内在生命力,推动非遗工艺在现代生活中的应用。对于在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的国家非遗传承人应给予一定经济补贴,鼓励帮助其通过展演非遗传承技艺的方式改善提高生活水平,磨炼非遗技艺,进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的传承质量。

3.3 激活保护内生动力

村民是非遗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主体,是村落振兴的活力源泉。一方面,要激活村民文化自觉性,提升村民主体保护意识,通过多层次宣传教育的方式使村民明晰非遗型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价值,进而融入到非遗和村落保护发展事业中去,使更多的青壮年自觉做非遗和村落文化的守护者和传承人。另一方面,要合理规划村落建设,充分改善村落整体生态环境,开发非遗与传统村落现有资源,进一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保障村民基本生产生活需求,真正留住传统村落保护主体,解决好村民人口外流造成的村落空心化问题,进而引导村民科学改造修缮村落建筑,保持村落整体风貌,推动非遗型传统村落的可持续性保护与发展。

3.4 拓宽资金渠道来源

非遗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资金保障应从“开源”和“节流”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开源”方面,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村落财政保障机制,加大保护发展资金投入。此外还可积极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村落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不断积累保护和发展资金,同时还可通过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资助等方式获取资金支持,拓宽资金渠道来源。在“节流”方面,则需要相关部门制订保护与发展资金使用规范,做好统筹规划,明晰资金使用去向,将资金运用到最需要的地方中去,合理利用每一分资金。

综上所述,非遗型传统村落在我国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中,由于各种原因长时间未得到重视与关注,缺乏针对性的保护与发展路径指导。基于非遗型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面对的现实困境,本文对这一类型的传统村落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分析,进而依据此类型村落文化特色提出了保护与发展路径框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进一步拓展了原有的保护理论基础,有利于实现非遗型传统村落的可持续性保护发展。

本文系2022年度湖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指导性项目“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我省民族地区乡村文化振兴与非遗保护互动发展研究”(项目编号:B2022327);汉口学院2021年校级科学研究项目“湖北省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21028)的阶段性成果。

通信作者:胡炀

(作者单位:1.华中师范大学;2.汉口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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