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正义的多重面孔
——施克莱不正义理论及价值

2023-08-07 00:45周杰亮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4期
关键词:正义感克莱受害者

周杰亮

(1.天津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天津 300387;2.阜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安徽 阜阳 236037)

正义是任何社会秩序中的核心美德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我们如何分担维持社会组织的负担,以及如何分配从中获得的收益,因此,使社会安排变得符合正义原则一直都是一个重要议题[1]前言。社会正义理念首次出现在古希腊。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如其分的报答”[2],在柏拉图那里,一个正义的城邦就如同一个繁荣兴旺的生物有机体一般,其每一个构成部分都按照规定的角色很好地发挥作用,每个公民应当做与其本性相适应的事情。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政治共同体的最高道德,亚里士多德强调正义的意义在于平等,分配正义在于成比例,正义的真正要义在于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东西,“人们都同意,分配的正义要基于某种配得,尽管他们所要(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同一种东西。民主制依据的是自由身份,寡头制依据的是财富,有时也依据高贵的出身,贵族制则依据德性。”[3]18世纪后期,功利主义和康德学派是学者们将正义的概念映射到两大领域之一。功利主义领域观点是规定一个目标,再通过具体化一系列有作用的原则、规则和指导从该目标中获取正义概念。“义务论”统一认为正义是严格的责任,任何其他考虑不得凌驾于它,就算该考虑是为了达到高度理想的目标。促使这套观点形成的基本思想是:有些事情是“对”的,无论他们是否“好”[4]引言。在当代,罗尔斯(John Rawls)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其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一书,实现了当代政治哲学研究主题从“自由”到“平等”的转换,不同的学者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阐释、批判以及拓展,形成了庞大的“罗尔斯产业”,可以说,“在当代政治哲学中,正义是关注的焦点,几乎所有的政治哲学文献都是对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一书的回应。”[5]

每个法院都有一尊庄严的正义雕像,正义在无数的图画中得到了体现。道德哲学的每一卷都包含至少一章关于正义的内容,许多书都是专门讨论正义的。他们想当然地认为,不正义就是缺乏正义,一旦我们知道什么是正义,我们就知道了我们需要知道的一切。然而,这种想法可能并不正确。一个人如果只看到正义,就会错过很多。不正义在哪里呢?为什么我们不直接把那些我们称之为不正义的经历看作是独立的现象呢?为什么大多数哲学家拒绝像思考正义那样深入或微妙地思考不正义呢?[6]不正义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概念,施克莱(Judith Shklar)的不正义理论就是对以上问题的回应。人类的不正义体量巨大,应该给与不正义应有的重视。正义模式的弊端为施克莱把研究的主题转向不正义提供了支撑,施克莱不正义理论的主题“是个人性与政治性的不正义,以及我们作为行动者和受害人(我主要讨论受害人)对不正义作出反应的方式。”[7]26施克莱用思想史的方式,批判了正义模式的不足,突出了不正义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从受害人的视角视角分析不正义和不正义感。她以一种更直接、更深入、更关注细节的方式思考不正义,阐明受害的常见状态,特别是由受害引发的不正义感,通过这些思考和论证,使不正义的多重面孔更清晰、更容易被识别。本文将在系统梳理施克莱不正义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施克莱不正义理论的重要价值。

一、施克莱不正义理论简述

不正义是普遍的,拒绝正视不正义既不实事求是也不公平。施克莱批判了传统上把不正义当作只是正义的缺席,认为一旦明白了何为正义,就了解了所需的一切的观点。施克莱立足于对正义模式的批判,从明确不正义研究的重要性、弄清不幸与不正义的区分、处理好不正义感的核心关切等方面对其理论进行了详细论证,以期达到明辨不正义多重面孔的目的。

(一)传统的忽视:消极不正义

施克莱认为,任何常见的正义模式(models of justice)都没能对不正义作出充分的说明,因为他们想当然地认为“我们知晓不正义和不幸之间的区分,并且我们可以在两者之间划出一条稳定、严格的分界线。此外,这一信念还会促使我们忽视消极不正义,忽视受害者对不正义的感受,最后还会忽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不正义所具有的丰富、复杂且持久的特质。”[2]17-18我们不具备常规正义模式所预设的心理和智识品质,使得在实践中行不通、靠不住,导致正义远未建立,反而使不正义长盛不衰。施克莱采用思想史的方法,讨论了西方历史上重要的思想家柏拉图、奥古斯丁、蒙田等,进而揭示了仅仅把不正义看作是正义的缺失是无法抓住不正义的全部面向的,必须重视不正义问题,突出不正义理论研究价值。施克莱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西塞罗的关于不正义的相关思想,把不正义分为积极的不正义和消极的不正义两种,并重点分析了消极不正义的涵义、主体、本质、影响等内容。

施克莱认为,不正义的盛行,不单单因为积极不正义者(actively unjust people)违背正义规则,消极公民对现实和潜在的受害者不闻不问加剧了严重的社会不公。常规模式的缺陷是只盯着行动者看,忽视了消极的不正义者。积极不正义者积极违反法律与风俗且处事不公,连法律和风俗的要求都没有做到。而消极的不正义者只是对于身边发生的事情漠不关心,尤其是看到欺诈和暴力行为时也袖手旁观,他们的不合格是作为公民的不合格,而不是缺乏一般意义上的人之良善。在施克莱看来,消极不正义“是一种受到更多限定、非常具体的公民失败(civic failure):没能阻止私人的和公共的不正义之举。”[2]11更直白地说,当我们有能力减轻某种痛苦时,却在一旁什么都不做,那就是消极不正义。消极不正义不仅没做到正义,它也不符合作为公民的个人所应达到的标准。消极不正义完全是一种公民观念,实质是一种公民缺陷,它涉及我们的政治角色以及政治语境,受到个人自身角色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它指向的是我们在立宪民主政制中扮演的政治角色所应符合的要求,而非我们作为一般意义上的男男女女所负有的责任。”[2]181

在施克莱看来,消极不正义者不仅仅是普通公民还包括政府官员,其中,最不正义的往往是什么事情都不干的政府。“并非只有直接从不正义行为中获得好处的人不正义,那些对自己身边随处可见的不正义视若无睹的人同样不正义。”[2]79施克莱强调,有意的无知是消极不正义的核心,这就是为什么非理性本身就是不正义的一个源泉。消极不正义当然是不值得提倡的,在施克莱眼中,消极不正义会给私人和公共领域都带来恶果。令人诧异的是消极不正义有时也存在积极的效用,比如,为了职业和其他社会有利的目的而选择一定容忍一定程度的不正义,那么这种不正义也可能是件好事,没有哪种体制能永远保护我们不受消极不正义的伤害,当它可能带来诸如和睦与安宁等好处时就格外如此。

概言之,施克莱鲜明地指出了传统理论模式对不正义研究的忽视,提出应当给予不正义应有的重视。消极不正义是不正义理论研究的核心内容,从受害者立场出发,弄清不幸和不正义的不同是不正义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关键的区分:不幸与不正义

一场灾难,在什么情况下算是不幸之事,什么情况下算是不正义之事?答案貌似简单:如果是由外在的自然力量导致的,那它就是不幸之事;假若它是居心不良的行动者——无论是人还超自然的存在者——引发的,则它属于不正义之事。而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我们把什么样的灾难视为不可避免之事、自然之事,把什么样的灾难视为可控之事、社会之事,这往往是一个牵涉到技术和意识形态(或者说涉及如何解读)的问题。受害者与那些施加了伤害的人的看法往往大相径庭,遭受折磨的人与纯粹的旁观者以及那些可能逃脱了苦难或苦难得以减轻的人看法完全不一样。[2]3

在施克莱看来,消极不正义是人类所犯下的一切不正义中的一部分,不幸与不正义之间界线的模糊性是不正义研究的一个重要难题。不幸与不正义之间的区别是变化无常、模糊不清和一直存在的,但是弄清楚两者的区别有重要价值,厘清不幸与不正义的区别有利于理解自己的经验,也是为了控制、约束使我们的安全与保障陷入险境的公共层面的危险根源。[2]11施克莱指出,影响不幸和不正义区分的影响因素复杂多样,“环境的力量”和“可怕的巧合”使得区分不幸和不正义困难重重,涉及到我们的心理、偏向、身份、视角和政治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这就使得我们有时真的会无力判定某一事件或者事态应视为不幸、不正义抑或两者兼有的情况。

受害者地位考量是区分不幸和不正义的关键。施克莱认为,“不幸与不正义之间的区别往往和我们的意愿与能力有关,要看我们是否站在受害者的立场采取行动,是进行谴责还是宣告无罪,是去提供帮助、排忧解难、作出补偿,还是直接掉头走开。”[2]4-5在施克莱看来,“受害者研究之所以在政治上变得重要,是因为它表明,不正义感已经唤起了一种民主回应,这种感觉并非只是在不断加剧,它也已经促使新制度产生了。”[2]69一种完善的正义理论不仅要考虑苦难发生的原因,还必须顾及受害者的自我理解。再者,不同灾难的受害者是多样的,这就需要不正义理论“既要关注合乎常规的(formal)受害者,也要顾及不合常规(informal)受害者,既要关注法律或习俗承认其为受害者的人,也要顾及那些并非因某种社会上公认的不正义而受到伤害的受害者。这是因为,有许多不正义的受害者是无法根据公认的规则识别出来的。如今,对犯罪行为受害人的法律关切已经因民主化进程而大大扩展了,但即便如此,也依然存在无法根据公认的规则得到确认的受害者。”[2]68

不幸和不正义常常很难完全区分开,在一定条件下,二者还会相互转化。比如,婴儿死亡率高以及饥荒等,在过去往往被认为是不幸的灾难,如今随着时代的进步,医疗水平的提高,这些现象则属于不正义的范畴,它们往往主要是公共腐败和冷漠导致的。施克莱并没有给出区分不幸与不正义的具体标准,她认为这种区分是很难的,有时甚至是有害的,“它往往不是促使我们做得太多,就是做得太少。某事是大自然或者看不见的社会之手导致的,这类事实并不能免除我们补救伤害、尽可能阻止其再次发生的责任。我们也无法对所有的不正义行为作出回应。”[2]104施克莱认为,找到做坏事的人(不正义者)也许只能起到非常有限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必须尽自己所能安顿好受害者,而不是去纠结他的情形究竟属于不幸还是不正义。在施克莱眼中,在处理不正义问题上,受害者的声音必须永远得到优先对待,“除非我们充分考虑受害者的观点,足够重视他们的声音,否则我们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将会是不正义的。不这样做不仅不公平,在政治上还很危险。”[2]226

(三)重要的关切:不正义感

在施克莱看来,个人的愤懑不平(不正义感)占据了现实舞台的中央,如果不考虑不正义感,任何正义或不正义的理论都是不完整的。在传统上,由于不正义感往往被认为是失败者所有,导致在思想与行动中,不正义的角色显得并不总那么重要,这直接导致了对不正义感的忽视。施克莱深入分析了不正义感在民主理论和实践中的作用,她认为对不正义感的关切符合作为民主政体基础的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原则,最重要的是,思考这些问题可以使不正义的多重面孔变得更加清晰。

正义感可以理解为“从事公平正义的评估并对此类评估判断有所感触的能力”[4]引言。那么我们紧接着会问,不正义感是什么呢?不正义感一直都与我们相伴,施克莱认为,如果灾难受害者拒绝屈从自己的不幸,并愤怒呼号,就会产生不正义感的声音,“不正义感是一种特殊的愤怒,当得到允许的利益被否决、没能获得自认为应得之物时,我们就会感受到这种愤怒。”同时,“我们不仅因自身之故而发出不正义感,在他人遭受不正义的凌辱时,我们显然也会产生这种不正义感。”[2]155施克莱批判了常规正义模式的缺陷,指出正义和不正义感的关系是微妙的,正义无法完全抵消、驱散不正义感,不正义感及其源头是永远无法消除的。施克莱认为,常规正义模式被揭示为不平等的表现,不平等则是不正义的真正源泉和源头,“不正义感恰恰来源于正义本身。”[2]161

不正义感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公民的不正义感会对与政府相关的一切事情都抱有怀疑,这是要付出公共代价的。如施克莱所言,“如果正当要求被忽视,那么个人愤怒可能会演变成为公共不信任,其最终后果绝非无足轻重。违背政治承诺会使代议制政府变得虚弱,并鼓励政治犬儒主义的消极性,其最著臭名昭著的表现是不去投票、不举报犯罪行为等。”[2]196-197不正义感会使人们变得更加不理性,当人们遭遇不正义时,下意识的反应并非呼唤法律程序,而是想要报复甚至可能转化为暴力行动。

如何有效应对这种不正义感?施克莱从公民个人和政府两个角度进行阐述,一方面公民不应消极观望然后抱怨,要勇于表达自己的处境和诉求,另一方面政府要进行相关改革。施克莱认为“糟糕之处在于,人们即便觉得自己遭受了不正义,也常常不会说些或做些什么,因为他们没法指望与自己相似的人会提供支持,无法对成功抱有任何期望。这也许能合理地解释,为什么我们可能从来都没有真正了解,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不正义和不正义感的范围是多么广。有太多的沉默、遗忘和隔绝,这使得我们对它们(不正义和不正义感)逆来顺受。”[2]202同时,政府要摈弃最小政府鼓吹者的束缚,认真聆听不正义感的声音,积极践行相关承诺,并进行审慎的改革和创制,其中,平息不正义感的最激烈的民主方式是允许公民制定规则,以及同时要求进行的公民完全社会化。[2]194施克莱认为,教育和立法改革都是重要的途径,但是需要审慎对待,因为这种变革也可能会带来另外一种不正义或者不正义感的产生。因为“每一项社会变革、每一步新的法律、对公共规则的每一次强制改革都会给某些人带来不正义。变革越强烈、越突然,怨言就越多。上述说法并非意在反对立法变革,它只是挑明一点:立法变革不只是治疗不正义感的药方,相反,它也是不正义感的诸多源头之一。”[2]215有效地应对不正义感,克服既有期待和公共变革要求之间鸿沟的最佳方法是建立一个有效且持久的公民参与体制,在这一体制中没有谁会一直赢或一直输。

二、施克莱不正义理论的重要价值

按照施克莱的观点,不正义是个独立的概念,应该给予重视。她通过对消极不正义、受害者地位以及不正义感等的犀利论证,使得不正义的面孔逐渐清晰,更重要的是引发人们对不正义的深入持续地思考。

(一)对不正义的关注,为政治哲学研究提供了新视角

“当代正义理论的话语体系由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正义论》塑造。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发表,被视为哲学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政治哲学重新崛起并开始占据哲学舞台的中心位置。”[8]正义成为中心议题,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与争论,从而推动了当代政治哲学的繁荣。古往今来,我们都追寻正义,诚如罗尔斯把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但是对于正义究竟是什么,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至今仍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罗尔斯更倾向于平等一端,诺齐克更倾向于自由一端,其他论者只能在两者中间找寻自己的位置。这种正义模式也遭受了诸多批评,像金里卡(Will Kymlicka)尖锐地指出,自由主义论者错误地把正义作为一种外在标准,用来批判每一种生活方式,正如沃尔泽(Michael Walzer)论证说,追寻一种普遍的正义理论是走错了方向。[9]而施克莱反其道而行之,把不正义作为研究的焦点,具有特殊意义,如沃克(Georgia Warnke)称赞道,施克莱的“伟大贡献在于将我们的关注点从正义转移到了非正义,并将民主福祉的责任放在了公民对自己和他人遭受的不正义表达愤怒的承诺上”。[10]

施克莱指出正义模式没能对不正义作出充分的说明,特别是忽视了消极不正义以及受害者对不正义的感受,驳斥了“不正义只是正义的缺席”观点,强调要把不正义作为独立的现象,正如戴维·约翰斯顿(David Johnston)批评道“任何预测正义理念未来的尝试甚至比重建这个理念初期的尝试还要投机”[4]239。施克莱突出不正义的重要性,指出“不正义不该被当成是分析正义的仓促前戏,它并非只有在政治秩序完全崩溃的偶然时刻现身。即便是一切已知国家中最好的国家,也无法把不正义赶出国门之外。”[2]39常识和历史都要求我们加强对不正义的关注,究竟什么是正义是仁者见仁的话题,但是我们在感受到不正义时,我们非常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施克莱提醒我们,哲学家们大多忽略不正义本身的镜像,不正义首先从其自身的角度来理解更好:不正义是作为人类状况的一个可触知的、熟悉的方面,而不仅仅理解为正义的另外一面。施克莱以不同于理论建构的模式,更多地是从实然出发,深化对诸多不正义之举的思考,拉近理论和实践的距离,“对不正义进行更直接、更深入、更关注细节的方式思考不正义”[2]33。施克莱创造性地跳出了传统正义研究的束缚,把主题从正义转移到了不正义特别是消极不正义的研究,为政治哲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路径尝试。

施克莱对不正义的关注激发了我们之前没有足够关注的领域,为我们进一步思考和讨论制定了精彩的议程,激发人们对一些哲学问题进行多角度的思考。诚如墨菲(Jeffrie Murphy)所言“在我读过的很少的书中,我必须把这看作是一种非平凡性质的赞美。政治思想的殿堂有许多大厦,对理论政治哲学作出贡献只是在其中赢得一个令人尊敬的位置的一种方式”[11]446。尽管施克莱的不正义理论不够系统和完善,但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讨论,它探索了政治哲学的研究新路径,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二)从受害者立场出发,实现了理论关切的角色转换

正义理论丰富多元,就其理论的主旨来说,分配正义是其主要的聚焦点,不论分配的标准是自由、平等抑或是应得,都体现着宏观能动者的立场。“常规模式最基本的观点是,任何政治社会都会受到规则统治。最原初的规则设定了政治体成员的地位(status)和资格(entitlements)。这就是分配正义,如果分配正义提出的规则符合所有社会最基本的伦理理念,那它们就是正义的。”[3]35分配正义的核心是分配标准或者原则的制定,期间处处体现着能动者的主导地位,而接受者的被动处境往往导致其角色被忽视。而施克莱认为,“除非我们充分考虑受害者的观点,足够重视他们的声音,否则我们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将会是不正义的。”[2]226这种受害者观点主导的思想与传统正义理论截然不同,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角色转换。

施克莱认为“理解不正义的最好方法是,不要把重点放在那些有足够的和平与安全来发展这种结构的人所设计的结构上,而是放在那些受害者所表达的实际不满和深深的怨恨上”[7]446。不幸与不正义的区分,不正义感问题的探讨等,无不体现着施克莱不正义理论从受害者立场出发的显著特征。常规正义模式认为“在一切已知社会,都是富人支配穷人,后者令人遗憾地同意了这种状况,为了和平,他们接受了自己的命运。”[2]35施克莱对这种模式进行了猛烈的批判,她认为,如果受害者的苦难源于不幸,却可以被救助,假若无人施以援手,他们便陷入不正义。同时,有根据的期待被忽视,受害者的不正义感就应当表达,并且我们都应该去抗议。[2]150在不正义感的阐释中,施克莱指出,作为失败者的感受,人们意识到了不正义感的存在,但是要意识到它的角色同样重要。人们必须转变传统上对不正义忽视的观点,重视不正义感,更多关注受害者,因为“作为心理和政治上值得关切的要事,个体公民心中的愤懑不平占据了舞台的中央”,昨日的被抛弃者很有可能变成明日的革命复仇者,这在政治上很危险[2]156。

施克莱创见性指出了受害者概念的复杂性以及受害者身份的难以确定。她指出受害者已经是政治思想中一个无法回避的范畴,同时也是个难以对付的概念,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我们却经常不能确定谁才是受害者。比如,施虐者也许曾经遭受冤屈或被剥削,他们是受害者吗?我们是否都是自己环境的受害者?等等。[12]28-29将受害者理想化是愚蠢的,而且十分危险,应当立足于具体的现实进行考量,“受害者只是在等待和施虐者互换位置而已”[8]29。尤其引人关注的是,施克莱注意到正义并不能完全抵消不正义感,即使在正义得到伸张后,受害者仍会感到失望、愤怒和有复仇的残余情绪。这些情感的持续存在再次表明了正义模式的不完整和无力感,进一步凸显了受害者身份思考的价值。

(三)更贴近实际,从宏观理论构建到微观现实考量

正义模式的探讨大多呈现着较强的理性理论的构建,比如,作为典型代表的罗尔斯和诺齐克,不论“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抑或者是“持有正义理论”,无不充满着较强的思辨色彩和应然的深度思考。施克莱并没有试图建构宏大的不正义理论体系,她认为无法于抽象层面在正义与不正义之间划出一条稳定、严格的分界线,她关注更多现实的情况,并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来启发人们思考。比如,我们应该这样做吗?有多少事情是可以避免的?什么是不幸或者不幸?应该如何表达不正义感?等等。施克莱的理论是建立在美国现实基础上的,她明确指出,“这本书谈得就是美国,这并不是因为美国不管怎么说都是最不正义的国家,而是因为我最了解的是美国,因为在写作不正义这个话题时,人们最好还是指责自己的国家”[2]12。

施克莱的理论在论证方法上和论证内容上处处体现着现实因素的痕迹。她主要运用思想的方法,批判性借鉴了柏拉图、奥古斯丁和蒙田等诸多政治思想家的理论,借助诸如1755年里斯本大地震等典型实例,巧妙地将“过去”和“现在”结合,从而可以更清楚地进行比较和阐明自己的观点。从历史和现实的语境出发是施克莱思想的重要特征,贯穿其论证的全过程,正如她所说,政治理论必须有明确的意识,“政治理论是连续的历史统一体的必要组成部分;政治理论的其中一个任务就是提出对统治与被统治的思考时联系过去[8]344-345”。施克莱探究受害者的主张是一种创造性的尝试性考察,目的是给我们以指引,从而证明不正义是与民主国家的现实是一致的,这种不正义理论的考察具有现实的意义。[2]151

“施克莱的沉思和观察是异质的,联系松散,她没有试图构建和完全捍卫一个明确定义的哲学论题。”[13]她并没有选择传统正义模式通过设定、分析概念的方法来构建理想的理论模型,她选择了一种更具有实质色彩的方式思考政治,因为这种方式“更贴近我们的历史成见与制度”[8]345。施克莱放弃了理论阐述层面的严格性和语言的精准性,更多地是通过思想史和讲故事的方法向读者传达自己的思想,进而使人受到更大的启发。概言之,不管是论证事例的选取还是论证的过程呈现,施克莱无不体现着现实主义的倾向,特别是在论述不正义的重要性、不幸与消极不正义的区分以及阐述不正义感相关议题时,都体现了美国民主理论和实践的影子。施克莱认可民主改革进程的公民持续参与的重要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一种健全的民主辩护”[6]199。

三、结论与讨论

施克莱的不正义理论缘起于传统正义模式研究的困境,从批判传统正义模式对不正义的忽视出发,立足现实情境,突出不正义特别是消极不正义研究的重要性,详细论证了不幸与不正义的差异,并把不正义感作为核心关切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使我们对不正义的多重面孔有了清晰的认识。施克莱的理论突破了以正义为研究焦点,简单把不正义作为正义的另外一面的传统束缚,更多地从历史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把不正义问题作为研究中心,彰显了较强的理论创见,引发了学界对不正义的广泛思考。正如怀特(Stephen White)所言,施克莱的这种哲学怀疑论大大挫伤了主流范式在规范之有效性方面的信念,通过对以往被忽略的不正义现象提出了一个站得住脚的一般性框架。[14]

施克莱的不正义理论既具有特定的价值,也存在自身的局限。一方面,施克莱的不正义理论试图突破传统正义理论研究模式的束缚,把政治哲学的关注点从正义转移到了非正义,其运用思想史的方法,批判了正义模式的弊端,指出不正义的普遍存在和重要性,详细分析了消极不正义、不幸与不正义、不正义感等不正义的多重面孔。施克莱的理论为政治哲学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从受害者立场出发,实现了理论关切的角色转换,更贴近实际,从宏观理论构建到微观现实考量,为相关理论研究以及正义社会的构建提供了智识来源。另一方面,施克莱的不正义理论并没有完全摆脱正义理论的窠臼,没能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没有真正解决其理论的核心关切。施克莱对传统正义模式的认知存在片面性,对现实的关切与正义社会理想的坚持之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理论悖论,同时,施克莱的不正义理论也存在松散不系统、论证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其理论构想并没有完全得以证成。比如,施克莱强调不幸和不正义的区分重要性,却没有给出确定的区分标准,受害者概念界定也模糊不清等等,这些都可能让施克莱滑入相对主义的陷阱。施克莱的理论赢得赞誉同时,也招致了学者的质疑和批评,正如,墨菲尖锐地说道“施克莱的主要目标是说服政治理论家停止发展正义理论,而是发展基于受害者的不正义理论。正是她这一举动让我觉得不可思议”[7]440。

从当下学界的研究来看,当代政治哲学最重要的问题依然是正义问题,如果回避这个问题来研究不正义,就不会取得巨大的进步。罗尔斯的《正义论》把正义带到了政治哲学的中心舞台,推动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复兴,施克莱的不正义理论把不正义作为研究的主题,试图实现从正义研究到不正义研究的转向,具有独特的理论洞见和价值。然而施克莱的不正义理论也忽视了传统正义模式的重要作用,尽管传统正义理论模式存在诸多弊端,但它们对于相关理论推进以及公正社会的建设来说依然至关重要。同时,正义理论也应当主动关注自身研究的局限,克服研究中的不足,以不正义理论研究补充正义理论,而不是试图彻底地取而代之抑或视而不见,尽管施克莱的不正义理论存在诸多局限,但依然可以为正义理论的研究以及正义社会的构建提供特定思路和启发。公平正义是人类不断追寻的重要价值,我们既要重视正义理论的研究,也要开辟不正义研究的新路径,尝试把正义与不正义的研究进行有益的结合和平衡,协同推进,彼此争鸣、互鉴,这样或许更有利于我们搁置偏见、克服局限,实现美好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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