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视角下疫苗接种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3-09-08 00:55徐琳卉刘楠
医学与法学 2023年4期
关键词:武装冲突人道主义医务

徐琳卉 刘楠

截至2022 年12 月,新型冠状病毒导致全球约6.4亿多人感染,超过1500多万人死亡;同时,霍乱、埃博拉和猴痘疫情在一些地区再次暴发,对民众的生命、健康及区域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威胁,特别是在民众关系密切、人口稠密的地区以及潜在感染者大量涌入的地方[1]。在尚不具备有效治疗方法的现状下,应对大部分病毒感染和传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接种疫苗。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人民期待更高的生命健康保障,我国医药疫苗产业应顺应新趋势造福更多群众,助力实现“健康中国”的战略目标。外交部今年2 月在《关于政治解决乌克兰危机的中国立场》中,鼓励和支持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之一切有利于缓解人道主义危机的举措,加大对战争及武装冲突地区疫苗接种的人道援助。[2]本文结合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疫苗接种的现状,在国际人道法(Internatianal Humanitanan Law,以下简称“IHL”)视角下探析疫苗接种医疗行动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国际人道法视角下疫苗接种行为的性质与范围

(一)国际人道法视角下疫苗接种行为的性质

国际人道法在二战后的《联合国宪章》体系下迅速发展。IHL规定,除搜找、运送、诊治伤病者外,接种疫苗同样是一种医务行为。①因此,疫苗接种是一种受国际法保护的医疗行动。接种疫苗不仅有益于提高患者的免疫力,也对身处武装冲突中的平民、战斗员(combatants)的健康有益;即使在社会秩序动荡时期,疫苗接种也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预防病菌和病毒的感染。国际药品监管机构联盟(International Coalition of Medicines Regulatory Authorties,以下简称“ICMRA”)所发布的关于公众对疫苗的信心的声明表明,接种疫苗是公众对自身负责的保健行为。[3]部分民众可能因年龄太小、有基础疾病或是免疫力低下而无法接种疫苗;除此之外,如果民众因为自身没有接种疫苗而感染上某些疾病并将其传染给家人,则将使自己甚至是自己所在的家庭处于危险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作《疫苗管理法》)将“免疫规划疫苗”定义为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接种的疫苗②,故可以把《疫苗管理法》第六条解读为成年人不但自身必须进行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也必须确保其所监护的未成年人接种疫苗③。简而言之,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是中国境内居民的法定义务。④以新冠疫苗接种为例,我国卫健委强调遵循自愿原则,即接种新冠疫苗并不是强制性规定。[4]再以霍乱疫苗为例,我国近年来并未出现大范围的霍乱流行以及该疫苗对于病毒的保护率不高,且接种该疫苗之后会有比较明显的局部不良反应,故应当充分结合个体情况进行接种。[5]

(二)国际人道法视角下疫苗接种的范围

1.人员范围: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民众能够接种疫苗。

为了确保受武装冲突影响的普通民众能够不受歧视地接种新冠疫苗,用IHL 来保护上述弱势群体迫在眉睫。比如当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家或地区因流行病无法满足本国民众产生的医疗需求的时候,这些国家必须同意一些人道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以下简称“ICRC”)开展人道主义行动,且尽可能对上述行动放宽限制。[6]IHL 也要求冲突各方必须保护医务人员在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时避免受阻。同时,考虑到一些发达国家及地区之间已达成新冠疫苗协议,进而导致一些疫苗研发技术欠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疫苗供应受限,这就需要利用现有的制度或者公共卫生治理体系来促进各国及地区以及相应弱势群体能够得到疫苗的公平分配。

2.地域范围: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的领土上进行疫苗接种。

有效保护民众不受疾病的侵害是国际社会的共识,广泛接种疫苗则是达成这一共识的有效路径。因此,疫苗必须到达全球各地平民,包括那些有可能被忽视或是被排除在正常生活之外的人们,比如被拘留者、流离失所者和生活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下的人们,以及在被习惯边缘化的社区所居住的人们。ICRC 估计,有大约7000 万民众生活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活动的地区[7],冲突的每一方都有义务保障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下的平民的基本需求,这些义务包括上述所提的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行为,以及为了保护平民的生命健康权而进行的新冠疫苗接种行为;而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IHL是保护受这类冲突影响的人的国际法律框架的基石,且IHL 还要求武装冲突各方照顾伤员、病人和被拘留者免受传染病和流行病的侵害⑤。具体而言,各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并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为每位公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8];对于生活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区的平民来说,这项义务则被解释为要求国家保护他们的人权。换言之,如果非国家武装团体对某一领土行使比较稳定的控制权,那么这个非国家武装团体在事实上就有责任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该领土上的弱势平民的健康权,例如将这些弱势平民纳入国家疫苗接种计划,并且为(国际)人道组织和卫生保健组织的医疗工作提供便利。

二、国际人道法视角下疫苗接种所面临的困境

(一)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疫苗的国际公平分配所面临之失序困境

疫苗能否公平分配将直接影响公民健康权的维护,也给人权保护带来了挑战。[9]疫苗分配是指将疫苗产品和相关利益分配给不同的国际社会群体。[10]IHL规定如果冲突各方无法确保其控制下人口的基本需求比如说医疗需求,则必须允许并促进人道主义救援物资快速、无障碍地运送给需要的平民,保证医务人员及战时平民不受歧视和获得疫苗进行接种等医疗保健服务⑥,进而实现战时平民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疫苗的可获得性和可负担性。

然而,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的疫苗接种情况并不乐观,许多战争武装冲突国家或地区由于战乱及经济发展欠缺,疫苗接种的医疗行动人员、设备等资源大量匮乏。ICRC 在2022 年5 月发布了一则名为《最后一公里》的呼吁全球新冠疫苗接种工作绝不能忘记武装冲突地区平民的视频短片。[11]在疫苗接种行为上,总会面临着各种挑战,如缺乏冷链和储存能力、缺乏电力供应系统,或者由于卫生服务系统的崩溃致使卫生设备简陋、卫生人员短缺,以及道路网络不通畅等问题,民众也可能产生“疫苗犹豫”,即在可获得免疫服务的条件下拒绝或延迟接种疫苗。[12]以新冠疫苗为例,存在战争及武装冲突状态的刚果民主共和国、也门、南苏丹等国家至少接种一剂新冠疫苗的人口比重远低于世界平均值。

图1 至少接种一剂新冠疫苗的人口比重⑦

不同于新冠病毒的低死亡率,仅在2021年一年内,全球新增150万艾滋病毒感染者,死亡病例达65万例[13],特别是在武装冲突比较频发的中东地区,治疗艾滋病迫在眉睫。中国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艾防中心”)也积极组织与非洲以及东南亚国家开展艾滋病防治技术的在线交流[14],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其南南合作交流活动对促进中国与非洲其他国家的艾滋病防治合作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在霍乱疫情中,目前有三种经过WHO 资格预认证的口服霍乱疫苗--Dukoral®、Shanchol ™和Euvichol-Plus®均需要接种两剂或者两剂以上才能提供全面保护。[15]2022年12月,全球有大约30个国家和地区报告霍乱疫情,WHO参与管理的霍乱疫苗库存目前所剩无几。由于也门、海地等国家过度使用武力导致大量平民伤亡,医疗系统瘫痪,在应对霍乱疫情时面临人道主义灾难。由于疫苗紧缺,WHO 2022年10月修改霍乱疫苗接种建议,由先前推荐接种两剂改为仅接种一剂,以扩大疫苗接种范围。用于治疗猴痘、埃博拉病毒等疫苗的研发与接种也面临着类似境况。

上述数据在不断变化,侧面彰显着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下国际疫苗分配不公。在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的疫苗短缺,一些国家利用其经济实力在国际市场上未受规制地采购疫苗,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破坏全球疫苗的合理调度进而出现疫苗无序分配的局面。[16]这种失序的后果最先在战争及武装冲突地区上演,表现为健康权保障的缺失以及不断上升的死亡率。战争及武装冲突地区在各类疫情中的失控最终又会反作用于国际社会,各类疫情在国际社会的持续蔓延进一步引发社会秩序混乱,加深疫苗分配的不公正程度。

(二)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医务人员决策所涉及的法律伦理问题

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的医务人员会因为情况紧急而陷入是否对病毒感染者进行疫苗接种的决策上的伦理困境。事实上,医务工作者在每一例临床方案中都可能会面临决策难题。各种不同情况的决策又可能引起法律伦理冲突。在冲突地带,医务人员常常遭遇攻击或被迫逃离。

一方面,在和平时期的疫苗接种行为中,医务人员对于获取病人治疗详细信息的要求通常有足够时间考虑是否合法。然而,在产生武装冲突和严重骚乱时,需要接种疫苗的民众多为病毒感染者,那些要求获得私密信息的人美其名曰是为了保证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的安全,但疫苗接种人员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生维护这些权利的义务何处可循?如果医务人员在战时被告知其决定使用的治疗方案可能使疫苗接种人员以外的他人陷入健康权难以得到行使的困境,他们会被给予足够的反应时间来处理此种两难境地吗?

另一方面,在和平时期爆发流行病期间发生诸如连环车祸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事件后,医疗机构能够通过谨慎配置资源从而为每位患者提供治疗机会。但在医疗资源紧缺且难以补充的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医务人员会面临优先为一部分人接种疫苗的决策压力,这种压力极有可能伴随着对自身、对医疗机构的威胁,医务人员应如何应对上述的道德困境需要IHL加以明确。

(三)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医务人员与特殊医务标志之保护所面临的困境

随着军事技术的发展,现代战争已无前后线的区分,对战时冲突方之外人员的威胁越来越大。医务人员因IHL目前还未对进行疫苗接种时使用的特殊标志进行保护而身处危险处境。《第一附加议定书》第八条指出特殊医务标志是IHL 在武装冲突期间赋予某些人员、物体和地区保护的可见标识,武装冲突中的保护性标志有红十字、红新月以及红水晶。⑧

图2 武装冲突中的保护性标志为红十字、红新月与红水晶

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的医务工作者在进行疫苗接种的医务行为时,必须使用特殊医务标志来保护自己避免攻击。下列人员经授权可使用特殊医务标志作为保护手段:军队、平民医务人员与宗教人员;医院、医疗队和运输工具;国家红十字会的医务人员(包括急救人员),合法的运输工具和物资。原则上,国家所采用的由法律规制的特殊标志必须使用于武装冲突时期的医务人员的医疗行动。事实上,根据《日内瓦第一公约》第五十四条,各个国家需要进一步授权红十字、红新月以及红水晶标志的使用来维护医务行为中各方的权益。⑨为确保上述规定的实用性,《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十二条规定特殊标志不仅在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行动时既能被敌方识别,也可被己方武装部队识别,这直接关系到接种疫苗平民的健康利益。⑩然而,个人、组织或公司参与或渴望从事人道援助的国家或地区并未授权他们在自己的活动中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国家或地区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可能导致上述标志在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战时的疫苗接种行为中遭到滥用,导致疫苗接种者降低对医务人员尊重和信任的程度,这将大大削弱特殊标志的保护价值,危及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疫苗接种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并妨碍战时医务人员照顾和保护平民与战斗员,引发连锁反应。各国必须根据《日内瓦第一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条款细化特殊标志的使用规定。

三、国际人道法视角下疫苗接种规则的完善

武装冲突往往会对冲突各方当局满足平民基本需求的能力产生破坏性的影响,首当其冲的是平民的生命健康。IHL 除了保障民众医疗权益外,也尊重和保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在承担医疗接种职责中的相关权益,同时禁止惩罚任何从事符合医疗道德行为的医务工作人员,提供疫苗的人道主义通道以及授权非政府组织进行相应的人道主义援助。

(一)提供疫苗分配的人道主义通道

全球60%的武装冲突已活跃了至少十年[17],过去十年的武装冲突表明,反恐措施会削弱一些非政府组织如ICRC开展活动的能力,此种情况在被指定为恐怖分子的武装团体活跃的地区尤为明显。为确保每位平民都能接种疫苗,无论他们生活在哪个国家、地区或者是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地区,都必须在所有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方为平民保留一个人道主义空间。

基于战争及武装冲突时期的疫苗获得需要,IHL在实践层面的设计主要有以下步骤:第一,推进国际疫苗公平分配的理念认同,关键在于摒弃“疫苗民族主义”观念。实践中,可通过WHO 发起国际疫苗公平分配的宣言、倡议或者完善相关的国际条约,对在战争及武装冲突地区充分履行了分配及补偿责任的国家给予赞扬、加强国际疫苗公平分配宣传等方式肯定疫苗公平分配的重要价值。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人道救援所涉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有权得到IHL所赋予民用物体的保护。⑪第二,进行国际疫苗资源的再分配。在IHL 视角下,只有合乎比例和公平原则的医疗资源的分配,才是合乎人道主义原则的。在全球化的今天,疫苗的初次分配已基本满足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免疫需求,但对于战争及武装冲突地区来说疫苗的获取仍存在困难。为扭转这种局面,发达国家有必要推动疫苗在战争及武装冲突地区的流通性与可及性。《日内瓦第四公约》要求各缔约国保证对运往被占领土的救援物资予以保护。⑫该规定在《第一附加议定书》中、⑬UNSC在处理卢旺达、利比里亚和安哥拉的冲突时都有所体现。⑭据统计,ICRC在2021年作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在遵守IHL等国际法律、条约的基础上向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协助接种了2100 多万剂新冠疫苗。[18]与此同时,2022年6月,GAVI2首席执行官表示,中国等捐助方使得COVAX(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得以将15亿剂疫苗送往146 个国家(地区)[19],进行了国际“健康外交”[20],保障了战时无数鲜活生命的医疗权益。ICRC在维护疫苗接种的公正性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其正在紧急开展工作,使最弱势群体能够接种疫苗,并与世界各地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合作伙伴携手,支持武装冲突期间的各类疫苗接种工作。[21]

(二)禁止惩罚从事符合医疗伦理行为的医务工作人员

医疗伦理原则也称为医疗道德原则,医疗道德原则包括非歧视地安排医疗活动、保障患者享有最佳诊疗方案、获取患者的诊治同意和严守保密原则(医务工作人员面临真实而紧迫的伤害或者威胁的情况除外)。IHL 禁止惩罚任何从事符合医疗道德行为的医务工作人员。例如,不得惩罚社区卫生工作者等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的领土上开展的疫苗接种活动。这些措施对医务人员乃至患者的医疗权益来说至关重要。再者,无论医务人员是否享有保护都不得被迫采取违背医疗道德的行为,也不得因其与争端另一方的关系而禁止其为需要接种疫苗的平民进行诊治,更不得因向这些人提供医疗行为而受到惩罚。大多数传染性病毒危机都需调动大量的医务资源,而在受战争及武装冲突影响的国家或地区往往缺乏这些资源。如果继续实行一些制裁或者限制性措施可能会阻碍这些地区医务人员的援助行动,并损害最脆弱人群的医疗利益,也可能会妨碍ICRC以有原则的方式开展战时及武装冲突时期的人道行动,这并不符合IHL 的规定和精神。由此可见冲突各方必须允许和为生活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下的平民进行人道主义救援提供帮助,[22]比如放松对ICRC的疫苗接种的行政工作等等其他限制,起码让战时平民及医务人员在共同完成疫苗接种的医务行为时得到片刻喘息。

为了创造一个医务人员可以不受威胁、不受干涉的良好工作环境,促进普通民众理解和接纳医务人员的相关工作,在新冠感染等病毒常态化的大背景下,相关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应当就疫苗接种及医务人员的服务进行更多的正面宣传,避免产生误解而间接地损害民众的健康权。

(三)保障医务人员与非政府组织在疫苗接种行动中的主体权益

承担疫苗接种职责的医务人员主要是指卫生保健专业人员,除非他们直接参与了敌对行动,否则都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而不受攻击。这里的“尊重”是指不伤害、不威胁、不骚扰供应疫苗的医疗人员履行相应的医疗职能。一国政府必须采取措施避免上述不当行为,从而确保医务人员的工作得到尊重,这也是为了维持疫苗接种民众对医方的信任。[2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SC)也呼吁给予人道主义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及其设备、运输工具和用品全面、立即、安全和畅通无阻的人道主义援助准入。[24]“保护”则是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上述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提供便利,比如积极提供疫苗等物资供应的帮助,同时防止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受到伤害。[25]IHL 规定,参与运送、接种疫苗的医务运输工具、医务工作人员在专门进行一项或者多项医疗目的的时候享有特殊保护。⑮在医护人员及其所在诊所和医院不受冲突各方保护的情况下,其所服务的整个社区都会遭殃。因为这往往意味着民众无处就医,接种疫苗更是无从谈起。

长期以来,与武装冲突的所有各方(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进行对话是非政府组织工作的重点之一,而对话的目的是为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平民提供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在国家武装冲突中,IHL 明确授权ICRC 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的领土上向冲突各方提供包括疫苗援助等的人道主义援助。⑯由此可见,上述援助并不会影响冲突各方的法律地位,人道主义的参与和对话不会使非国家武装团体合法化。与此同时,近几十年来中国红十字会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了许多与IHL、红十字活动相关的法律,如国务院、中央军委在1996年12月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26],这对非政府组织为国际人道法的传播和实施开辟了更加广阔和坚实的道路。

四、结语

新冠病毒感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全球公共卫生治理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挑战,但是,仍然有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众无法实现疫苗接种服务以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益,特别是处于有武装冲突的地区以及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地区的平民。虽然国际人道法保障这类群体的利益,但是相关的行动对于此类民众的可及性远远不够。尽管相关措施使得一些地区能够获得疫苗供应,但仍需确保疫苗能够在不受财政、物流等方面影响因素的阻碍下运送到冲突地区和最脆弱环境的民众中,并完成疫苗接种工作,才有可能对现存病毒或以后的其他病毒加以控制与预防。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只有每个人安全无虞,才能保证所有人安然无恙。为此,我国一直在持续且积极地进行对外疫苗援助行动,这对落实疫苗接种的人道主义原则以及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均具重要意义。

注释

①《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八条第五款,“医疗队”是指为了医务目的,即搜寻、收集、运输、诊断或治疗——包括急救治疗——伤者、病者或遇船难者,或为了防止疾病而组织的军用或平民医疗处所或其它单位。例如,该术语包括医院和其它类似单位、输血中心、预防医务中心和院所、医药库和这类单位的医药储存处。医疗队可以是固定的或流动的,常设性或临时性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97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③《疫苗管理法》第六条,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④《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七条,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⑤《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公正的人道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

⑥《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十八条第二款,如果平民居民由于缺少生存必需品,如粮食和医疗用品,而遭受非常的困难,对该平民居民,应在有关缔约一方同意下,进行专门属于人道主义和公正性质而不加任何不利区别的救济行动。

⑦详见红十字国际委员会.https://mp.weixin.qq.com/s/b9VENB2jZmRGHUeXivxvkw.

⑧《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八条,当用来保护医疗机构、医务运输工具或医务及宗教人员、设备或供应品时,“特殊标志”是指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或红狮与太阳。

⑨《日内瓦第一公约》第五十四条,各缔约国,若其立法尚未完备,应采取必要之措施,以便随时防止及取缔第五十三条所规定之各种滥用行为。

⑩《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第十二条,在有关主管当局指导下,医务和宗教人员以及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应展示白底红十字、红新月或红狮与太阳的特殊标志。在任何情形下,该特殊标志均应受尊重。该特殊标志不应用于不正当的用途。

⑪《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第八条第二款第三目,为了本规约的目的,“战争罪”是指……故意指令攻击依照《联合国宪章》执行的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涉人员、设施、物资、单位或车辆,如果这些人员和物体有权得到武装冲突国际法规给予平民和民用物体的保护;……

⑫《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五十九条,(1)如占领地全部或部分居民之给养不足时,占领国应同意救济该项居民之计划,并对该计划使用力所能及之一切方法予以便利;(2)该项计划,可以由国家或公正人道主义组织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担之,在该计划中尤应包括食物、医疗品及衣服的装运物资之供给;(3)各缔约国均应允许该项装运物资之自由通过并保证予以保护。

⑬《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第七十条第四款,如果除被占领领土外为冲突一方所控制的任何领土的平民居民未充分获得第六十九条所载的用品的供应,属于人道主义和公正性质并在不加任何不利区别的条件下进行的救济行动应予进行,但须受有关各方关于这种行动的协议的约束。这种救济的提供,不应视为对武装冲突的干涉,或视为不友好行为。在分配救济物资时,对依据第四公约或本议定书应受特权待遇或特殊保护的人,如儿童、孕妇、产妇或婴儿的母亲,应给以优先地位。……冲突各方应保护救济物资,并便利其迅速分配。冲突各方和有关的缔约每一方应鼓励和便利上述所指的救济行动的有效国际协调工作。

⑭联合国安理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第918 号决议(1994-5-17)、第925 号决议(1994-6-8)、第950号决议(1994-10-21)、第1075 号决议(1996-10-11)、第1087 号决议(1996-12-11)[EB/OL].[2023-6-4].https://www.un.org/securitycouncil/zh/content/resolutions.

⑮《日内瓦公约》第四十四条,这里的“特殊保护”是指(1)上述参与专门医疗行动的人员、机构和工具必须始终得到尊重与保护(除非其在自身的人道职责外从事或者被命令从事敌对行为;(2)上述参与专门医疗行动的人员、机构和工具有权使用红十字、红新月或红水晶标志等。

⑯《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十八条第一款,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救济团体,如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红狮与太阳会)组织,得提供服务,对武装冲突受难者执行其传统的职务。平民居民即使在其自己主动下,也得提供收集和照顾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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