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群协同发展的绿色创新效应评估
——基于城市经济协调会视角

2023-09-22 09:14陈秀英
新疆财经 2023年5期
关键词:城市群专利协同

陈秀英

(广东金融学院,广东广州 510521)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高污染、高能耗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难以为继,加快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成为“十四五”规划的重要主题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动绿色发展,同时强调要“以城市群、都市圈为依托构建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格局”。近年来,我国致力于推进城市群协同发展,在增强经济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的同时,也助力节能环保型技术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这对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双碳”目标、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现有文献从环境权益交易市场[1]、国家级城市群建设[2]、环境规制[3-5]、地区异质性特征[6-7]等不同角度对绿色创新的影响因素、作用机制、政策体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此外,有学者围绕跨地域环境协同治理与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展开了研究,认为跨地域环境协同治理对绿色创新具有积极意义[8]。但是,在关于区域一体化发展究竟是“馅饼”还是“陷阱”等问题上,学界至今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主要的观点认为,鉴于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制度安排方面的差异,区域一体化进程的绿色创新效应也会存在不确定性[9]。若区域之间的竞争合作关系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其绿色创新差距可能会拉大。总的来看,现有文献观点可归纳如下:一是“竞争论”,主要认为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会存在城市之间的竞争,对于综合实力处于相对劣势的城市而言,其绿色创新绩效未必能得到有效提升,还可能陷入日趋严重的虹吸效应之中,从而逐步被技术边缘化。由此,部分城市可能会采取更为隐蔽的竞争方式或地方保护措施,进而产生地方政府之间“逐底竞争”或“以邻为壑”现象[10-11],阻碍绿色技术和治理经验的跨区域转移及不同城市间在环境治理领域的共建共治共享。二是“协同论”,主要认为在城市群协同发展背景下,跨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和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实施有利于缓解地方竞争博弈和重复建设所引致的资源错配和效率损失问题,也有利于促进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跨地域转移和分享,从而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绿色创新活动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最终推动区域绿色转型发展[12-14]。

综上可以发现,既有文献大多集中于分析排污权交易、产业政策、社会公众舆论等正式或非正式的环境规制政策对绿色创新的影响,少有文献将城市群协同发展政策与绿色创新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虽然也有部分文献探讨了区域发展战略对绿色创新的影响,但系统探讨城市群协同发展对绿色创新影响的文献还相对较少。鉴于此,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选取是否加入城市经济协调会这一现实证据,从地方政府激励和跨区域环境规制合作的视角出发,考察城市群协同发展如何通过跨区域环境规制、地方竞争、产业分工、信息公开等渠道进一步影响绿色创新。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首先,在研究视角上,与部分文献采用合成指标法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指标不同,本文基于是否加入城市经济协调会这一准自然事件,探讨城市群协同发展对绿色创新规模和质量的影响,拓展了跨区域合作视角下城市群协同发展影响绿色创新的理论研究。其次,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通过整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信息,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0年发布的《绿色专利清单》进一步识别绿色专利,得到各城市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内的绿色专利申请数据,这一处理步骤相较于采用一般性专利数据的研究而言更具针对性。同时,为更好地解决样本选择偏误可能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采用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PSM-DID)等方法实证检验城市群协同发展政策对绿色创新的影响,并进一步考察这一政策在城市类型及专利类型异质性情形下对绿色创新的差异化影响。

二、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说

(一)制度背景

为避免各城市之间出现“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的无序发展状态,在国家城市群协调发展战略的统筹规划和指引下,我国逐渐形成了以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为主体的城市空间发展模式。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为促进不同城市间的经济协作与可持续发展,长江三角洲各城市协商建立了经济协调会合作机制,使其成为长三角城市群合作的重要协调议事平台和制度安排。历经多年发展,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区域合作对象的数量不断增多,合作体系和内容的广度均不断拓展,合作领域和形式也日益广阔和丰富,逐步从经济领域拓展到社会领域和资源环境等领域。从经济地理视角来看,这一制度安排打破了城市群内部的市场分割状态,有力促进了市场一体化范围的扩大[15],进而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效率提升[16]。除此之外,这一制度安排还有利于推动各城市之间通过排污收费、环保补助、公众参与等正式或非正式的跨地域环境规制工具和环保手段[17],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创新合作,构建更紧密的城市群绿色创新合作网络体系,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对绿色创新活动产生积极影响[18]。

(二)理论机制与研究假说

城市群协同发展作为一种动态演化的区位合作发展战略,其不仅体现了各地政府紧密合作的过程,还体现了企业和民间的频繁互动进程,因而可从供给端和需求端系统地影响企业开展绿色创新活动的意愿和资源获取能力。城市群协同发展可通过环境规制强化机制、产业转型升级机制、分权竞争弱化机制、信息公开传播机制等渠道来影响绿色创新,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城市群协同发展影响绿色创新的理论机制

首先,城市群协同发展有利于强化城市之间正式或非正式的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推动不同城市间绿色技术和治理经验的转移和分享,进而促进区域绿色创新[19-20];其次,城市群协同发展可为产业梯度转移和合理分工提供转出地和承接地,倒逼本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引导居民形成绿色消费理念,企业迫于生存压力会主动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生产技术,从而为促进绿色创新提供供给侧和需求侧的资源协同支撑[21];再次,城市群协同发展有助于弱化分权竞争趋向,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形成区域大市场、促进区域有序竞争、强化技术溢出等渠道促进绿色创新[22];最后,城市群协同发展有利于推动信息公开透明共享,从而在更大范围内强化跨域污染转移治理、跨界环境保护合作、跨地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并对推动区域绿色转型和企业技术创新激励形成正式和非正式的环境规制压力[23]。据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说:研究假说1 即城市群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绿色创新,且其作用效果存在异质性;研究假说2 即城市群协同发展可通过环境规制强化机制、分权竞争弱化机制、产业转型升级机制、信息公开传播机制来促进绿色创新。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构建

由于政策冲击的外生性及政策使用对象的限定性,实验组(受到政策影响)与控制组(未受政策影响)会因政策作用发生变化,双重差分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DID)可有效控制二者的系统性差异从而评估特定政策的实施效果。为考察城市群协同发展如何影响绿色创新,本文采用政策效应评估中广泛使用的DID 模型对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扩容前后各城市的绿色创新绩效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基准回归模型如下:

其中:β0为常数项,controls为控制变量,ε 为随机误差项。gp为被解释变量绿色创新绩效,didt为核心解释变量城市群协同发展,即实验期识别变量和实验组虚拟变量的交乘项,属于实验组则取值为1,否则为0。β1反映了城市群协同发展对绿色创新的影响,其含义为在控制城市特征的条件下,将扩容的城市群样本(实验组)与其他没有扩容的城市群样本(控制组)进行对比,考察其绿色创新绩效是否发生了显著变化。如果估计β1显著大于0,表明城市群协同发展促进了绿色创新;反之,则认为其抑制了绿色创新;此外,如果该系数不显著,则表示有关政策并未产生明显的影响效应。

(二)变量选取

1.核心解释变量:城市群协同发展(didt)。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作为一种跨地域或城市间的政府协商、经贸合作、区域治理、资源共享等方面的政府合作机制,在既有研究中常被视作区域或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的准自然实验[16,23]。同时,由于城市群协同发展涉及原位城市和新进城市,为详细识别不同作用机制,本文借鉴刘乃全[24]的做法,将实验组分为3个部分进行验证。第1个实验组(didt)是长三角城市群扩容后的22个城市,该实验组的回归系数反映了城市群协同发展是否能够促进整体城市群的绿色创新;第2 个实验组(didt1)是处于原位的16 个城市,通过将周边城市纳入合作圈,可对比原位城市在受到冲击后是否提升了自身的绿色创新绩效;第3 个实验组(didt2)是新加入的6 个城市,以检验城市群协同发展政策在实现与发达核心区的一体化之后是否带来了更强的绿色创新效应①第3个实验组(didt2)新加入的6个城市包括合肥、盐城、马鞍山、金华、淮安、衢州,第2个实验组(didt1)处于原位的16个城市包括上海、苏州、无锡、常州、南通、杭州、嘉兴、湖州、宁波、绍兴、舟山、扬州、南京、镇江、泰州、台州,二者共同构成第1个实验组(didt)即长三角城市群扩容后的22个城市。。

2.被解释变量:绿色创新绩效(gp)。本文主要基于专利的视角来衡量地区绿色创新绩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0 年发布的《绿色专利清单》,识别并加总样本城市每年的绿色专利申请数量,以此作为绿色创新绩效的衡量指标。此外,本文还进一步将其划分为整体绿色专利、绿色发明专利、绿色实用新型专利来进行差异化检验。

3.控制变量。为避免遗漏变量造成的估计偏误,本文借鉴现有文献的做法[25-26],在模型中纳入以下控制变量:一是地区经济发展水平(ed),以人均GDP的自然对数衡量;二是平均工资水平(sal),以当地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工资的自然对数衡量;三是市场消费潜力(mp),鉴于人口密度通常与地区消费潜力密切相关,因此以当地人口密度来衡量;四是人力资本水平(hc),以当地高校教师数量占常住人口数量的比重衡量;五是城镇开发程度(urb),以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占市区面积的比重衡量;六是对外开放水平(open),以当地外商直接投资占GDP 的比重衡量;七是金融发展水平(fin),以当地年末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衡量。

(三)数据来源与说明

本文的绿色创新指标数据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城市群协同发展指标数据来源于对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扩容政策文本的手工搜集,控制变量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等。具体而言,通过整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信息,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0 年发布的《绿色专利清单》进一步识别绿色专利,从而整理和匹配得到各样本城市2006—2018年的绿色专利申请数据,具体包括绿色发明专利申请数据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据。

四、实证分析

(一)PSM样本选择

为确保实验组和控制组具有充分的可比性,首先利用PSM 方法来为实验组匹配相应的控制组样本。借鉴现有文献的做法[25-26],选择地区经济发展水平(ed)、平均工资水平(sal)、市场消费潜力(mp)、人力资本水平(hc)、城镇开发程度(urb)、对外开放水平(open)、金融发展水平(fin)作为匹配变量。在此基础上,根据倾向得分值,对实验组和非实验组进行近邻匹配,从而得到与实验组相匹配的控制组。表1报告了PSM 样本选择的检验结果,可知平衡后的标准偏差基本都小于10%,另外p值(t值)也无法拒绝“实验组与控制组没有系统性差异”的原假设。鉴于此,本文所进行的PSM 匹配是大致满足平衡性检验条件的。

表1 PSM样本选择检验结果

(二)基准检验结果

表2分别汇报了采用DID 和PSM-DID 方法得到的城市群协同发展影响绿色创新的基准检验结果。可以看出引入控制变量后,城市群协同发展对整体绿色专利、绿色发明专利、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的影响系数均在1%水平显著为正。同时,绿色发明专利的系数明显大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即城市群协同发展对促进实质性绿色创新及提升绿色创新质量具有更为突出的作用。可能的原因在于,发明专利或实质性创新对创新要素配置和制度供给的要求较高[27],城市群协同发展有助于各城市之间实现统筹规划、平台联通、制度衔接,从而破除制度藩篱,促进创新要素流动,优化区域创新分工,推动更高质量的绿色创新。

表2 基准检验结果

(三)城市类型及专利类型的异质性影响

表3汇报了不同城市类型及专利类型下城市群协同发展影响绿色创新的回归结果。

表3 不同城市类型及专利类型的检验结果

从回归结果来看:无论是原位城市还是新进城市,整体绿色专利、绿色发明专利、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的影响系数均在1%水平显著为正,说明城市群协同发展能够促进绿色创新,前文结论稳健。城市群协同发展对绿色创新的影响会因城市类型或专利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异质性。从城市类型来看,相较于新进城市,城市群协同发展对原位城市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可能是因为原位城市拥有加入城市经济协调会时间较早、合作基础较为坚实、经济要素禀赋质量更优等比较优势,所以城市群协同发展对原位城市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从专利类型来看,相较于绿色实用新型专利,城市群协同发展对绿色发明专利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说明城市群协同发展能够产生实质性的绿色创新效应,从而提升区域绿色创新质量。至此,研究假说1得证。

(四)稳健性检验

为避免因城市规模异质性和估计方法不同而使分析结果存在差异,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实证结果的稳健性进行检验。一是平行趋势检验。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存在平行趋势是使用双重差分模型的重要基础。为此,本文对城市群协同发展的绿色创新效应进行平行趋势检验,结果见图2。可知自2010 年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扩容的冲击开始后,实验组和控制组之间出现了显著差异,说明本文构建的准自然实验模型满足平行趋势假定。此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验组和控制组的绿色创新效应并未减弱,说明城市群协同发展的绿色创新效应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

图2 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二是剔除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为排除城市规模等不可观测的系统误差对估计结果的干扰,本文进一步剔除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等大型城市,表4汇报了采用该数据处理步骤后所得到的稳健性检验结果。由表4可知,剔除部分城市后的检验结果与前文结果一致,说明基准回归结果稳健。

表4 剔除部分城市后的检验结果

三是更换倾向得分匹配方法。为确保不同匹配策略下所得到的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分别使用半径卡尺匹配、核匹配、样条匹配、马氏匹配等匹配方法,就城市群协同发展对绿色创新的影响进行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PSM-DID)估计。由表5所示的检验结果可知,无论采用何种匹配策略,城市群协同发展政策的实施均有利于促进绿色创新,说明前文结论稳健。

表5 更换匹配方法的检验结果

(五)作用机制检验

为进一步探讨城市群协同发展对不同城市绿色创新的影响机制及其差异,本文将研究样本划分为整体城市、原位城市、新进城市3个实验组,并借鉴温忠麟[28]的方法构建中介效应模型,选取环境规制(evregu)、产业升级(indgr)、信息公开(inform)、地方分权竞争(fiscal)作为中介变量(mvit),分析城市群协同发展对绿色创新的影响机制。其中:环境规制指标借鉴Shi[29]的做法,以空气流通系数来衡量;产业升级指标借鉴于斌斌[30]的做法,以第三产业产值与第二产业产值之比来衡量;信息公开指标借鉴张志彬[31]的做法,以每万人互联网用户数量来衡量;地方分权竞争指标借鉴邓晓兰[32]的做法,以财政收支占GDP的比重来衡量。中介效应模型如下:

上式中:δ1表示城市群协同发展对绿色创新的直接效应,cv表示控制变量,τ、μ、ϵ分别表示各式中的随机误差项,其余变量含义如前。γ1×δ2为通过中介变量传导的中介效应。

表6汇报了城市群协同发展对整体城市绿色创新影响机制的检验结果。

表6 影响机制的整体检验结果

由表6可知,各中介变量的系数均在1%水平显著,说明城市群协同发展可以通过强化环境规制、促进产业升级、推动信息公开、弱化地方分权竞争等作用机制来促进绿色创新。具体来看:环境规制(evregu)、产业升级(indgr)、信息公开(inform)的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城市群协同发展政策的实施能够促进各城市间的环境保护协作与生态补偿,优化各城市间的产业分工与布局,推动环保信息公开透明,从而在整体上促进绿色创新;地方分权竞争(fiscal)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城市群协同发展政策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地方政府之间的分权竞争,破除行政区划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并通过加强城市之间的经济联系和财税合作,强化城市之间人员和技术等的溢出效应,最终对地区绿色创新产生正向影响。此外,不同作用机制发挥的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相较而言,城市群协同发展政策的实施通过削弱分权竞争来影响绿色创新的效果更为明显,促进信息公开和强化环境规制的作用效果次之,而推动产业升级的作用效果相对较弱。至此,研究假说2得证。

进一步地,表7 分别报告了城市群协同发展影响原位城市和新进城市绿色创新的作用机制检验结果。由表7 可以看出:一方面,环境规制(evregu)、产业升级(indgr)、信息公开(inform)、地方分权竞争(fiscal)的系数依然显著,说明前文结论具有稳健性;另一方面,4项作用机制的影响效果会因城市类型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具体而言,相较于原位城市,城市群协同发展更多地通过促进产业升级和弱化分权竞争的机制来影响新进城市绿色创新;相较于新进城市,城市群协同发展更多地通过加强环境规制和促进信息公开的机制来影响原位城市绿色创新。

表7 影响机制的分样本检验结果

五、结论与启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城市群作为我国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空间载体,其协同发展如何影响绿色创新亟待研究。为此,本文以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扩容事件作为准自然实验,采用PSM-DID 方法系统评估了城市群协同发展对绿色创新的影响效果及作用机制,并进行了专利类型和城市类型的异质性分析及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城市群协同发展显著促进了绿色创新,且对绿色发明专利的促进作用要强于对绿色实用新型专利的促进作用;城市群协同发展对新进城市与原位城市均具有显著的绿色创新效应,但其对原位城市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明显强于新进城市;城市群协同发展能够通过加强环境规制、弱化分权竞争、推动产业升级、强化信息公开等作用机制来促进绿色创新。进一步地,城市群协同发展更多地通过推动产业升级和弱化分权竞争机制来影响新进城市绿色创新,通过加强环境规制和强化信息公开机制来影响原位城市绿色创新。

根据上述结论,为充分释放城市群协同发展的绿色创新红利,本文提出如下启示:

首先,应以深化城市群协同发展政策体系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区域绿色创新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具体而言,地方政府应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杜绝短视思维和形式主义,切实通过优化跨区域经济协调会或合作联席会议等多种常态化的合作平台和运作机制,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区域生态战略统筹、生态一体化发展、区域环保合作互助、区际环保利益补偿、企业绿色创新专利合作等顶层制度设计,优化高质量发展导向下的城市群绿色创新空间布局,充分发挥各城市的资源禀赋优势,助力推动城市群绿色低碳发展。

其次,在区域协同发展和绿色创新相关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地区和专利异质性等特征,采取差异化的政策举措。一般而言,先加入区域合作组织的原位城市通常具有更熟悉制度与规则、拥有更扎实的合作基础与伙伴网络、配备更为高效成熟的合作衔接部门等诸多优势,而新进城市在上述方面往往处于劣势,因此有必要推动不同城市间建立起发改、科技、产业等职能部门的磋商协作机制,加强原位城市与新进城市的统筹规划与交流合作,形成先动优势和后动优势的互补联动。此外,在签署跨地域或部门的绿色创新研发及推广应用合作协议时,应做好对绿色创新专利目录的精细化界定管理,有效区分专利类别,以充分发挥区域协调发展对实质性创新或高质量创新的支持效果。

最后,应加快与区域协同发展和绿色创新政策相配套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文氛围环境建设,借助最新信息技术,建立跨区域环境规制合作平台与机制。明确各地区绿色创新的分工优势,健全项目跨区域转移的利益分配和补偿机制,建立更全面的考核评估体系,弱化分权竞争,逐步规范地方政府在项目和资源等领域的不当竞争行为。通过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倒逼企业加快开展绿色创新活动。此外,通过“软约束”,推动污染信息公开和公众环境参与,加强公众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监督,全面强化绿色创新对提升环境质量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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