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对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
——基于土地经营规模的调节效应

2023-10-19 09:24马康伟
关键词:经营规模生产性产权

刘 艳 马康伟

[内容提要] 本文基于中国家庭大数据库(CFD)2015和2017年的调查数据,运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土地确权对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具体影响,并引入土地经营规模作为调节变量,分析土地经营规模对土地确权与农业生产性投资关系的调节效应。结果表明:土地确权显著促进农户的生产性固定投资,而土地经营规模能够强化这一效应。相较于未进行土地转入的农户,土地确权的固定投资激励效应在进行了土地转入的农户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年限对固定投资的促进作用开始显现,农户持有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时间越长,其固定投资的水平也会越高,但土地确权政策及其实施年限对生产性流动投资均无显著影响。

一、引言

2018年中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年报数据显示,我国85.2%的农户拥有的耕地面积在10亩以下,精耕细作的小规模生产方式在长时间内仍占据主导地位。家庭承包经营所形成的农地细碎化经营对传统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形成了阻碍(Blarel et al, 1992)。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坚守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两个大前提下,分户配置承包地产权所带来农地细碎化经营难以形成有效的投资激励(Bently, 1987; Mwebaza &Gaynor, 2002),致使小农经营的生产性投资不足成为近二三十年间持续阻碍农业进一步发展的存在,以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的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首先要突破的障碍亦在于此。摆脱小农经营生产性投资追加不足的困境必须追本溯源,从产权配置环节入手,在保持承包权稳定的基础上,以经营权重组配置促进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追加,以达到要素投入水平与农业经营规模化程度适配乃至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现代化水平的目的。由于小农经营适用的传统生产方式天然难以自洽于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农地经营适度规模化在其间的调节作用就需要显现出来,这也是在农地产权稳定基础上实现生产性投资增加的最重要影响变量。如果通过农地经营权流转可以克服小农经营存在的天然缺陷,那么还需要解决因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后所产生的产权撕裂性隐患——分权与确权的错位脱节问题。产权理论认为,产权边界清晰是实现有效产权安排与经营的首要前提。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全面完成,并且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中也对“三权分置”衍生的土地经营权予以了高位的法律认可,以物权和债权的双重法律保护消除了业界过去关于农地“三权分置”后可能产生权利撕裂的隐忧,至此,农村承包地产权清晰性问题基本得以解决,但如何使产权的稳定清晰在消弭家庭承包经营红利渐趋弱化的同时释放出更明显的投资激励效应,进而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效衔接并催生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关乎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现代化转型,是农村土地确权的价值旨归,也是后确权时代需要着力解决的现实难题。为此,必须深层解构农地产权稳定对农业经营投资的影响才能为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制定提供更有指向性的依据。

关于农地产权稳定对农业经营投资的影响,理论界的看法迥异。一种观点认为产权稳定对投资收益产生直接影响。因为不稳定的地权意味着投资的收益在未来有被他人占有的风险,即投资存在外部性,使得农户的投资激励不足,抑制了农户对土地的投资(Besley, 1995)。而稳定的地权可以促进农户的财富向资本的转化,并成为减轻贫困的重要工具(Galiani &Schargrodsky, 2010),因而有利于促进农户对土地的投资(姚洋,1998;Jacoby, 2002; 洪炜杰和罗必良,2018)。黄季焜和冀县卿基于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CCAP)的调查数据发现,土地确权能够提高农户对土地的有机肥投资(黄季焜和冀县卿,2012),许庆和章元基于我国四省的面板数据也得出类似研究结论(许庆和章元,2005)。对于与特定地块不相连的资本投资,土地确权也显示出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孙琳琳等,2020)。除了通过资本化对投资施加影响,土地确权因显著正向影响农户的投资意愿,进而影响农业投资行为(胡新艳等,2017)。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地产权稳定对农业经营投资产生的影响存在中间杠杆。胡雯等基于对全国9省的调查数据分析,提出农地产权不直接影响农户的投资决策,而是通过土地流转的配置行为间接发挥作用(胡雯等,2020)。应瑞瑶等基于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搭载问卷数据的研究发现,土地确权对于农业长期投资的作用会受到土地产权状态的影响,尤其在进行了土地流转的条件下,农户对于自有土地的长期投资水平显著高于转入土地(应瑞瑶等,2018)。同时,土地确权能够通过德·索托效应提高农户的信贷可得性(Boucher et al,2005),叶剑平等基于中国17个省份的农村土地调查数据证实了这一点,发现稳定地权有利于农民将土地权利作为抵押以获取信贷,并通过信贷对土地的投资起支持作用(叶剑平等,2006)。另外,土地确权对经历过较大农地调整的农户的投资会产生负向影响(胡新艳和洪炜杰,2019)。第三种观点认为,提升土地产权的稳定性并不能显著地激励农户的投资。钟甫宁和纪月清发现地权稳定性的变化不能显著影响到农户农业投资,而非农就业可能才是主要的影响因素(钟甫宁和纪月清,2009)。与此同时,土地缺乏抵押价值(Gerezihar &Tilahun, 2014)、信贷市场不完善(Besley et al, 2012; Deininger &Feder, 2009)也会使得改善地权的效力无法充分发挥,使农户的投资需求无法实现。

关于地权稳定对农户投资的影响及其影响机制,已有研究并未达成共识,而且对地权稳定施加于农户投资的影响中,土地经营规模在其间的作用鲜有论及。相较于未转入土地的农户,对于采取了转入土地这一决策的农户而言,土地确权又是否会产生更高的投资激励?这些问题都有待深入研究。如前所述,如果掣肘现代农业发展的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是单体的家庭承包经营问题,就更需要对土地经营规模的影响进行分析了。同时,已有关于土地确权影响农业投资的研究中,缺少按不同年限进行划分的投资的研究,且多数研究使用截面数据或小范围的面板数据,这会导致结果缺乏全国代表性,本文将农业生产性投资划分为生产性固定投资和生产性流动投资,并基于浙江大学中国家庭大数据库(CFD)2015和2017年的全国调查数据,在分析土地确权对农户生产性投资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运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实证分析了土地确权对农户生产性投资的影响以及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在其中可能发挥的作用,以期获得后土地确权时代的农业投资政策启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土地确权对农户生产性投资的影响

制约农户进行生产性固定投资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农户缺乏对于土地的产权安全感知。由于土地调整等的历史经验,农户为了规避投资报酬被他人占有的可能性往往进行短期性投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给予农户稳定的产权预期,提高其对于土地的产权安全感知,从而增加了其长期投资的信心,并激励其进行生产性固定投资。其次,土地确权明晰特定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以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同时减少农户的失地顾虑,有利于促使农户向非农产业进行充分转移,使农户对土地的禀赋效应也不断减弱(王丽媛和韩媛媛,2020),从而降低了交易价格,因而有利于土地从低效使用者流向高效使用者并追加固定投资。土地确权可能对生产性流动投资不产生显著影响,原因有以下两点:第一,流动投资具有时效快的特征。土地确权能够激励农户进行长期投资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赋予了农户稳定的产权预期,农户相信投资收益在未来一定年限内能够被收回。而流动投资具有时效快的短期化特征(吉登艳等,2014),农户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收回投资收益,因而地权稳定性对其造成的影响较小。第二,流动投资具有成本低的特征。流动投资的低成本意味着其投资门槛较低,地权不稳定虽会带来一定的失地风险,但进行流动投资一般具有稳定的生产率和回报率,其期望收益为正,因此即使地权不稳定,农户依然会进行流动投资,因而地权稳定性对生产性流动投资无显著影响。基于上述分析,可得:

假说1:土地确权显著提高生产性固定投资水平,而对生产性流动投资无显著影响。

(二)土地确权与生产性投资:土地经营规模的调节效应

土地的经营规模与农户的生产性固定投资密切相关。传统的农业生产规模一般较小,缺少先进的技术以及生产要素的投资激励。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而言,投入这些新技术和生产要素会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土地确权引致投资风险降低带来的投资净收益越大,因而土地确权通过提高其土地产权安全感知产生的投资激励效应越强。其次,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也促使农户增加相对丰富的生产要素的投入,而减少相对稀缺的要素投入(张笑寒和岳启凡,2019)。当土地经营规模较小时,农户自身的劳动力能够满足生产经营的需求,但是随着土地规模的扩大,土地的生产经营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变得稀缺。根据边际报酬递减规律,为了使生产要素的投入比例接近最佳,农户会选择更多地增加农业机械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并节约相对稀缺的劳动力,而地权稳定性的提高能够减少农户增加农业机械等生产要素的顾虑和风险,因此伴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土地确权对固定投资具有更强的促进作用。最后,土地细碎化带来的田间管理不便增加了生产经营的成本,且易造成资源浪费,例如增加边界地埂和占用沟渠,除此以外,较小的土地规模还限制了需要一定作业面积的农机的使用,降低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而较大的经营规模有利于转变土地经营格局(刘彤和杨郁,2018),促进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等要素的投入,因此随着土地确权引致的投资风险降低,较大的土地经营规模能够强化土地确权的固定投资激励效应。而生产性流动投资所包含的种子、化肥、小型农机具等无法实现规模经济效益或改善生产要素投入比例,也不利于转变土地经营格局,同时由于其时效快、成本低的特点使得地权稳定性对其不能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土地经营规模对于土地确权对生产性流动性投资影响不存在调节效应。基于上述分析,可得:

假说2:土地经营规模在土地确权对生产性固定投资的促进作用中具有正向调节效应,但土地经营规模对于土地确权对生产性流动投资的影响不存在调节效应。

(三)土地确权与生产性投资:转入户与非转入户的差异

土地确权能否激励农户进行生产性固定投资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土地确权能否稳固农户的土地产权长期自持预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面推开以后的两轮承包期内,尽管存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要求,甚至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定性的法律规定加持,依然没有改变实践中为缓和紧张人地矛盾的农村土地个别调整。而且,本轮的农村土地确权赋予对承包户的权利期限也基本截止于二轮承包期结束,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存在松动的个案示例下,随着二轮承包期的临近,即使有再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政策允诺,也不能完全阻止农户对土地产权稳定预期的逐步减弱。土地调整的记忆积淀势必会对农户的土地权利保障的信心产生不利影响(钱龙等,2021),土地确权可能并不会使农户的产权自持预期变得更加稳定,确权也将不存在促使农户进行固定投资的激励。相较于未转入土地的农户而言,进行了土地转入的农户可能由于经历的土地调整次数更少,从而具有更高的土地产权自持预期。因此,对于进行了土地转入的农户,土地确权通过稳定产权预期直接激励固定投资的效应可能会更强。土地确权能否激励农户进行生产性固定投资的另一个关键问题在于,进行固定投资能否在未来的一定年限里给农户带来正的投资收益。理性的农户总会通过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加快推进的背景下,非农就业是配置劳动力的另一方式,部分农业生产经营能力不强的农户通过利益权衡可能会进行非农就业,而进行土地转入的农户依然从事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可能拥有更强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即相较于非转入户,转入户进行资本投资更有机会带来正的投资收益。因此,相较于非转入户而言,土地确权对于转入户可能会产生更强的生产性固定投资的激励。但是,生产性流动投资并不会因为农户有无转入土地而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地权稳定性并不对生产性流动投资的收益造成威胁,即转入户与非转入户的产权预期差异对生产性流动投资影响较小;另一方面,生产性流动投资的应用门槛较低,即使农户不具备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也能够从生产性流动投资中获得相当的收益,即转入户与非转入户的生产经营能力差异对生产性流动投资的影响也较小。

假说3:土地确权对于转入户的生产性固定投资起到显著的促进作用,但对非转入户的作用相对较弱。土地确权对于转入户和非转入户的生产性流动投资的作用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和研究问题,实证部分采用了浙江大学中国家庭大数据库(CFD)2015和2017年的调查数据。2015年样本覆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96个村庄,为了进一步增加农村样本,2017年在全国29个省份的基础上将农村样本扩展到775个村庄。调查数据包含了家庭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收入和土地情况等信息,为本文研究土地确权对生产性投资的影响提供了数据支撑。在样本数据处理中,首先筛选出农村户籍的样本;然后根据研究对象和CFD题目设置选取已有变量构造代表土地确权、土地经营规模、土地转入和生产性投资的主要变量以及相关控制变量;删除了部分的无效信息样本及含有极端值的样本。经过上述处理,最终得到由4594户农户共9188份样本组成的两期平衡面板数据,样本覆盖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较好的全国代表性。

(二)变量说明

1.农业生产性投资

现有研究并没有对农业生产性投资进行明确地划分,不同研究对于生产性投资的表征方式也不同。参考已有研究,并结合CFD的调查数据,采用固定投资和流动投资两个指标刻画生产性投资(吴笑语和蒋远胜,2020;杨芳等,2019),由此检验土地确权对于农户长期化与短期化投资的激励效应。流动投资用农户采购的种子、化肥、小型农机具等花费的货币价值来表示,固定投资用农户家庭拥有的农业机械总价值来表示,两类投资均进行对数化处理。

2.土地确权

CFD家庭问卷中对农户是否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书进行了调查。2015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样本农户占比为47.71%,2017年的调查结果显示,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样本农户占比为68.00%。根据调查问卷“您家是否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书”,设置土地确权为二值变量,对于农户肯定的回答赋值为1,否则为0。

3.土地经营规模与转入户

以农户实际的耕种面积来刻画土地经营规模,即用农户自身的承包地面积加上转入的土地面积再减去转出的土地面积。转入户也为二值变量,由农户家庭当年是否转入土地来表示,若转入了土地,则赋值为1,若未转入土地赋值为0,并剔除了既转入又转出土地的农户数据。

4.控制变量

户主特征变量包含户主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家庭特征变量包含是否从事工商业、是否有村干部、劳动人口数量、是否有农业补贴、是否获得农业技术指导;村级层面选取了村庄财政收入变量加以控制。以上各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见表1。

(三)模型构建

为考察土地确权对农户生产性投资的影响,首先构建基本回归方程,表达式如下:

Yit=a0+a1RIGit+ a2Xit+λt+μi+εit

(1)

式中,t和i分别代表年份和农户个体,被解释变量Yit表示农户t年的生产性投资,采用固定投资和流动投资两个指标。RIGit为农户是否取得土地经营权证书,如果农户已经取得,则RIGit=1,否则RIGit=0;Xit为其他控制变量向量;λt和μi分别为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进一步地,为考察土地经营规模在土地确权影响农户生产性投资中的调节作用,以及土地确权对生产性投资的影响在转入户与非转入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在(1)式的基础上,分别引入土地确权与农户土地经营规模的交乘项和土地确权与转入户的交乘项,表达式分别为:

Yit=a0+a1RIGit+a2RIGit×LANDit+a3Xit+λt+μi+εit

(2)

Yit=a0+a1RIGit+a2RIGit×TRANit+a3Xit+λt+μi+εit

(3)

式中,RIGit×LANDit表示土地确权和土地经营规模的交乘项,RIGit×TRANit表示土地确权和转入户的交乘项,其余变量与(1)式一致。

以上的均值回归模型虽然能够识别出土地经营规模对土地确权的调节效应,但无法更进一步识别出不同的生产性投资水平中土地经营规模的调节效应,面板分位数回归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异方差的影响,而且能够揭示被解释变量条件分布的全貌(Koenker,2004)。因此,本文利用面板分位数回归模型探讨在土地经营规模约束条件下土地确权对农户生产性投资的影响,该模型无常数项,具体表达式如下:

Qτ(Yit)= a1τRIGit+a2τRIGit×LANDit+a3τXit+λt+μi+εit

(4)

式中,Qτ(Yit)表示农户生产性投资的τ分位数,a1τ为核心解释变量的τ分位数回归系数,a2τ为交乘项的τ分位数回归系数,a3τ为控制变量的τ分位数回归系数,其余变量解释同上。本文重点关注交乘项的τ分位数回归系数a2τ,进一步识别不同生产性投资水平中土地经营规模的调节效应。

四、结果与分析

(一)土地确权对农业生产性投资的影响分析

表2和表3分别为土地确权对农户生产性固定投资和生产性流动投资的回归结果。表2模型1中,土地确权政策变量的回归系数为0.258,另外考虑到土地确权政策的推进在时间趋势上可能与其他因素相关,为了排除这些特征变量的时间趋势导致的差异,本文在模型2加入了特征变量与时间趋势项的交互项,土地确权政策变量的系数降为0.257,模型3进一步控制了省份虚拟变量与时间趋势的交互项,土地确权政策变量的系数进一步降低至0.245,但依然都在1%显著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土地确权是影响农户生产性固定投资的重要因素,原因在于土地确权通过赋予农户稳定的产权预期,增加其长期投资的信心,进而正向影响农户的生产性固定投资行为,土地确权还通过“四至”的确权方式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同时有助于减少农户的失地顾虑,促使农户向非农产业的充分转移从而降低交易价格,因而土地确权有利于土地从低效使用的农户流向高效使用的农户并追加固定投资。表3中土地确权政策变量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土地确权对农户生产性流动投资没有显著影响,可能的原因是流动投资一方面具有时效快的短期化特征,农户收回投资收益所需时间较短,使得地权的稳定性无法对其造成过大影响,另一方面又具有成本低的特征,具有稳定的生产率和回报率,农户进行流动投资的门槛较低,因而土地确权对其影响较小。

表3 土地确权对生产性流动投资的影响

(二)稳健性检验

地方政府在选择确权试点村庄时可能并不是随机挑选而是基于某些特征针对性地挑选,因此考虑到样本自选择问题可能存在的干扰,本文使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进行处理检验,另外由于土地确权政策推广的渐进性,本文对样本逐年进行倾向得分匹配。将每年的样本农户按是否确权领证分为两组,并为每个已确权领证的农户匹配一个未确权领证的农户,并使这两个农户的其他特征相似。在匹配方法上,本文采用了核匹配。根据倾向得分,两年中匹配成功的样本数量共为9159,使用该匹配成功样本进行的回归结果如表4的模型1和模型2所示。回归结果中土地确权政策变量系数在模型1中为0.238,且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而在模型2中不显著,说明土地确权对生产性固定投资存在显著的激励作用,而对生产性流动投资影响较小,与原回归结果基本一致,结果较为稳健。另外,考虑到被解释变量固定投资和流动投资为归并数据,有大量为0的观测值,表现出向左归并的特点,因此模型3和模型4为采用面板Tobit模型估计的结果,土地确权政策变量系数在模型3中为1.024,且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并在模型4中不显著,与原回归结果依旧无显著差别。

表4 稳健性检验

(三)土地确权、土地经营规模与农业生产性投资

表5的模型1和模型2为在原有土地确权政策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基础上引入了土地确权与土地经营规模交乘项后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首先,在模型1中土地确权与土地经营规模交乘项的系数为0.238,在10%显著水平下显著,表明土地经营规模在土地确权对生产性固定投资的促进作用中具有正向调节效应。较大的土地经营规模有利于增加固定投资的规模经济效益,也有利于通过增加固定投资从而优化生产要素的投入比例,同时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土地经营格局转变也有利于促进农机等要素的投入,因此,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土地确权引致投资风险降低带来的投资净收益越大,土地确权通过提高农户土地产权安全感知产生的投资激励效应越强。其次,模型2考察了土地经营规模对于土地确权对生产性流动投资影响可能存在的调节效应,土地确权与土地经营规模交乘项的系数为0.048,但并不显著,表明并不存在调节效应,原因可能在于生产性流动投资无益于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也无法改善生产要素投入比例或转变经营格局,并且由于其时效快、成本低的特征使得土地确权对其影响较小,这也证明了土地确权对于生产性流动投资无显著影响。

表5 土地确权、土地经营规模与农户生产性投资的回归结果

模型3和模型4为在原有土地确权政策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基础上引入了土地确权与转入户的交乘项后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模型3中土地确权与转入户的交乘项系数为0.382,在5%显著水平下显著,说明土地确权对于转入户的生产性固定投资起到更为显著的促进作用。转入户可能经历的土地调整次数较少,并拥有较强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土地确权能够赋予其更加稳定的产权预期以及长期投资收益预期,从而对其产生更强的长期投资激励。该交乘项系数在模型4中为0.146,但并不显著,说明土地确权对于转入户和非转入户的生产性流动投资的作用不存在显著差异,可能原因在于土地确权对生产性流动投资的影响较小,因而转入户与非转入户的产权预期差异对流动投资的影响较小,并且由于流动投资的投入低门槛和应用低门槛,转入户与非转入户的生产经营能力差异对流动投资的影响也较小。

(四)基于不同生产性投资水平的土地经营规模调节效应

本文进一步利用面板分位数回归模型探讨在不同生产性投资水平中土地经营规模的调节效应,土地确权与土地经营规模交乘项的系数及其对应的显著性水平如表6所示。可以看出固定投资模型中,在99分位点上,该交乘项的系数为1.089,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在90分位点上,该交乘项系数为0.271,在1%水平下显著,但该交乘项系数在其他所有分位点上都不显著,这表明在农户固定投资水平较低的阶段,土地经营规模的调节效应较弱,而在农户固定投资水平较高的阶段,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土地确权可以对农户的固定投资产生更为显著的激励作用。其原因可能在于:当农户的固定投资水平较低时,农户可能拥有较小的土地经营规模,失地与否对农户的影响也较小,使得农户对其土地产权重视程度不足,而当农户的固定投资水平较高时,农户可能拥有较大的土地经营规模,其对土地产权更加重视,失地将会给这部分农户带来更为严重的损失,因此,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后,土地确权将通过赋予这部分农户更加稳定的产权预期激励其进行固定投资。另外,对于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而言,可能由于农机等固定投资的门槛较高,相对于直接进行固定投资,其可能采用劳动力代替农业机械等生产要素,或寻求农机方面的社会化服务来解决固定投资不足的问题。较高的投资水平所反映的较大的土地经营规模,促进了需要一定作业面积的农机的使用,且规模经营带来的投资收益可观,因此,在扩大经营规模后,由于进行固定投资可能会给拥有较高投资水平农户继续带来正的投资收益,土地确权存在使这部分农户进行固定投资的激励。在流动投资模型的所有分位点上,土地经营规模对于土地确权对流动投资的影响均无调节效应,这也再次证明了土地确权对于生产性流动投资无显著影响。

表6 面板分位数回归结果

(五)时间效应检验

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投资水平会随着持有土地经营权证书的时间增长而提高吗?本文进一步分析土地确权的年限对于农户生产性投资的影响,以土地确权的年限为核心解释变量,加入特征变量后分别对生产性固定投资和生产性流动投资进行回归,同时控制时间固定效应和个体固定效应,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土地确权年限的回归结果

可以看出在模型1中,土地确权年限变量的系数为0.248,在1%显著水平下显著,表明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年限对于生产性固定投资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土地调整减弱了农户对于土地确权政策的信任度(胡新艳和洪炜杰,2019),农户对于新一轮土地确权政策的信任随时间的积累而逐步提高,土地确权通过稳定产权预期直接激励固定投资的效应也会随时间积累而逐渐增强。另一方面,土地确权对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需要时间。由于固定投资具有较高的购入门槛和应用门槛,农户对于固定投资的资金筹集以及应用到具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中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模型2中,土地确权年限变量的系数为-0.009,且不显著,表明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年限对于流动投资无显著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地权稳定性对于流动投资无显著影响,因此,随着时间的积累,农户不断提高的产权预期对流动投资的激励效应不会变强,这同样证明了土地确权政策对于流动投资不存在显著的影响。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1.土地确权能对农户生产性固定投资施以正向影响,关键取决于产权预期稳定机制和经营规模调节机制的并行。以上分析还显示,固定投资水平越高,若能同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土地确权就越能显著促进农户的固定投资。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土地经营规模的调节力,只有土地确权与适度规模经营并行联动,方能使改变传统小农经营方式成为经营者的迫切需要,持续提高生产性固定投资水平才会成为经营必需。

2.土地确权对固定投资的促进作用在进行了土地转入的农户中表现得相对更强,进一步印证了经营规模在土地确权与固定投资之间起到了正向调节作用。因此,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将在土地确权与固定投资之间起到联结作用,在流转经营权稳定的基础上,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组织化运营的同时,更应加大对这些组织体的固定投资支持和整合力度,以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固定投资的积极性。

3.土地确权政策的实施年限对固定投资存在显著促进作用,而土地确权政策及其实施年限对于流动投资均无显著影响。因此,需提前谋划好二三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衔接,确保确权成果经得起检验以及此前签订流转合同期限截止于二轮承包期的经营者能够实现延续经营的“直通车”,以激励固定投资的持续增加。

(二)政策建议

土地经营规模对于农村土地确权的投资激励效应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还应考虑到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效应,放活经营权必然伴随土地经营主体的流动性加大,经营规模和经营期限可能都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必须全方位综合考虑这些动态因素,合理架构明晰产权关系、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优化生产性投资结构的关系。

首先,要推进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基础资料档案化规范管理,保障确权与分权动态有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村土地产权大数据平台,并配套建立健全土地产权交易电子档案库,实现地籍资料和流转合同电子化管理,并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产权权属、主体资质、准入条件、经营信用、跟踪监督等多方面、全过程的信息共享,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前的产权校验和交易后的信息查询,尽可能避免流转中出现产权纠纷,确保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运转,从而稳定农户的产权预期,激励具有一定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其次,要进一步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激励规模经营者持续追加固定投资。稳定产权关系有利于发挥土地经营规模的正向调节作用,对规模经营户可能产生更强的固定投资激励效应,进入后土地确权时代,根据经营规模实行以差异化补贴为重点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进一步激励经营者投资的关键。基于农业规模经营与分散经营并存的现实,对规模经营者宜加大现代高端农机购置补贴力度,而对提供社会化农业生产服务的农事服务中心则更适宜实施专项农机购置补贴,以帮助小规模经营户和家庭承包经营户解决农机投资不足的问题,同时也需要加大对固定投资水平较低地区农户的农机购置补贴力度。另外,必须鼓励生产性投资追加与农业现代化的需求相衔接,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由普惠性向特惠性逐步转型,补贴逐步向智慧农机、多功能农机和大型农机倾斜,促进农业生产固定投资追加渐趋高能高效。

最后,要加强农村土地中长期流转的配套政策完善,稳定土地流转双方的收益预期。中长期流转更有利于稳定农户的产权预期,并激励土地经营者进行长期投资。故而加强中长期土地流转政策配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从农民非农就业能力提升和社会保障托底为抓手,促进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稳定转移。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转移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而促进土地经营权中长期流转的核心在于非农就业转移的稳固性,其稳固性取决于自身的核心技能,必须完善针对转移农民的专项职业培训和终身教育体系,同步提高农民养老社会保障水平,帮助转移农民降低土地依赖,增强其非农就业能力,减少农民返流比例。另一方面,要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中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经营安全、稳定和高效。健全农村社会信用体系是土地动态流转中稳固承包人与经营者互利关系的关键,要尽快把农业经营信用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管理之中,使对土地流转经营人的准入审查有依据,防范和降低土地流转风险,确保流转安全;使土地流转经营失信行为受到约束,敦促土地流转当事人“有约必守”,确保流转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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