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案的查处

2023-10-22 23:47霖,桂祎,钏鹏
云南农业 2023年9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备案罚款

1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0日,A县农业农村局在B镇某村民小组执法检查发现,刀某驾驶一辆货车(车牌号云NXXXX)运输6头生猪,没有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经请示,A县农业农村局决定立案调查当事人刀某的违法行为,并立即安排两名执法人员承办查处,7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刀某进行了询问,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29日,A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刀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2 处罚结果

当事人刀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刀某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经集体讨论,A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刀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3 100元整。

3 有关思考

从客观事实分析,我们认为假如运输的涉案6头生猪未经检疫,则本案当事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而且还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禁止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当事人刀某运输6头生猪将违反两个法条的规定,但当事人刀某仅仅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即运输6头生猪。

从适用处罚分析,对于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转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内容包括:(1)责令改正;(2)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而对于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处罚内容包括:(1)责令改正;(2)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显然,同一违法程度比较,未经检疫的处罚比未经备案的处罚更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假如本案运输的6头涉案生猪未经检疫,由于当事人刀某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且未经检疫的处罚比未经备案的处罚更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就应当合并为一个并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定性处罚。

4 法理分析

一是违法事实查处方面,本案执法人员采取多种手段调查取证核实事实,围绕案件线索,深挖违法事实,逐一固定证据,确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调查清楚。二是程序合法方面,本案从7月20日立案到21日完成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现场检查勘验、当事人的询问及有关物证同步完成取证,安排紧凑、科学,缩短了办案时间。三是执法文书方面,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关键文书引用法律依据规范,说理性强,逻辑性严谨,对当事人指引服罚具有积极意义。四是行政处罚裁量方面,本案法律适用的是2021年5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不能依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自由裁量处罚,因此本案按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等进行处罚,既起到惩罚的作用,又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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