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子建,吴永常,陈学渊
(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81;2.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农业科技进步是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源泉和动力,而农业科技进步需要将创新性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上强调,要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但从当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看,农业科技支撑引领乡村振兴的作用并未完全释放出来[1]。有关资料显示,2011—2020年中国农业科技成果总量为55143件,但能够实现有效转化的成果仅占41.94%[2],与发达国家70%~85%的水平还有较大差距[3]。 “十三五”时期,中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已突破60%,农业科技支撑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作用初步显现,但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仍有差距[4]。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和成果转化率 “双低”,表明科技与经济存在 “两张皮”问题,现有农业科技资源存在潜在浪费[5]。
一直以来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从政策、法规、专项计划等多角度进行改革探索,获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但仍旧存在农业科技成果供需失衡、科技创新市场导向不明、成果转化中式平台缺乏、转化资金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6-9],并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步伐。如何畅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最后一公里”,拉长做强成果转化短板弱项成为新时期中国 “三农”领域亟需解决的难题。
破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既要察 “今”,更需剖 “昔”。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历程、典型模式、主要问题进行回顾、剖解,系统总结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演变过程中的经验及新时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难题产生的根源,并从顶层设计、政策、意识、载体层面构建 “四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路径,以期为提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和质量提供借鉴。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也经历了曲折发展过程。从具体发展演变过程看,大致经历了探索发展、过渡发展、加速发展、高质推进4个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国家提出要建设现代化的农业,并就新技术、新农具的推广应用进行实践。例如,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党中央提出 “向科学进军”的口号,制定出 《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 (修正草案)》,其中对农林牧的机械化、电气化进行系统部署。1960年,出台的 《1956—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 (草案)》中,明确提出 “推进增产措施和推广先进经验” “改良旧式农具,推广新式农具” “积极繁育和推广适合当地条件的农作物优良品种”等农技推广措施。1961年后,中国开始建立和改进一些区域性的农业科学研究所、试验站、农技站来推行新技术、新经验等。1963年,受中苏关系的影响,党中央制定 《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农业和林业、畜牧、水产的研究试验工作。受新中国成立之初农业基础薄弱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此阶段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工作主要是以提高粮食产量、解决温饱问题为主要目标,自上而下的以国家意志为导向的 “单轨制”转化过程。
1978年以后,受改革开放、科技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逐渐进入市场化进程。1978年3月,方毅在全国科学大会上提出 “必须切实改变目前不少科学技术成果不能推广应用的状况,积极鼓励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1985年,中共中央印发 《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要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86年 《关于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试行)》提出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积极开拓技术应用市场,对接科技与市场。此后,中国开始推进科研与生产联合,一些科研机构开始与农业企业结合,正式开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化进程。到1989年,国务院做出 《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强调要大力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在此期间,科技部相继制定 “星火计划” “丰收计划” “燎原计划”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活动。这一时期国家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商品经济的过渡,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也由以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 “单轨制”向商品经济下的 “市场化”发展,但是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仍旧处于国家意志主导的应用推广层面。
20世纪90年代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使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得到快速发展。例如,1993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确立了 “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随后又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1994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共同组织编制 《全国科技发展 “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将 “建立不同类型的农业示范区推广新成果”作为成果转化的重点。2001年 《 “十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对培育农业技术市场、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作出系统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兴建农业科技园区来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步伐。此后还实施 “粮食丰产科技工程” “星火富民科技工程”等重大行动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这一时期国家在延续以往实施科技创新工程的同时,逐渐将出台法律法规、建设农业科技园区等载体、推进研究院所转制作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措施,有效推动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始全面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也开始稳中变快。201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高校要建立与产业、区域经济紧密结合的成果转化机制,鼓励支持高等学校教师转化和推广科研成果。2015年,农业部发布实施 《关于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重大需求、解决关键问题作为农业科技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贯穿到资源配置、科技评价等各方面,促进农业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同时,还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化运作的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新模式新机制。随后各级农业有关部门开始组建创新联盟,推行协同创新,建设中介平台等服务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例如,2015年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农业技术转移服务中心来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转化等工作。2021年 《 “十四五”全国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更加注重原始创新成果供给,强调要加快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产学研深度融合。此外,多个政策还提出要下放农业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完善成果评价机制。这一时期,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影响下,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开始逐渐向建立成果转化新机制、组建创新联盟等体制机制创新和改善农业科技成果供给质量的方向转变。由此,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在体制机制创新与科技创新 “双轮驱动”下得以高质推进。
整体而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受时代背景的影响而经历了计划经济下国家意志为主导的单轨制推广、市场驱动、制度驱动等多个发展阶段。虽然每个时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重点、改革内容不尽相同,但不同的发展阶段又有共通之处:①促进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始终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处于农业科技全局的重要位置;②持续通过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来解决农业科技与经济 “两张皮”问题;③越来越注重通过联合 “政产学研用”各方力量来推进农业科技与市场相衔接。④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演变过程中出现一些短板:一是有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文件较多,但真正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还较少;二是政策措施较多关注农业科技创新链后端,而对科技创新立项把控不够。因此,有必要对现阶段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问题及内在原因进行系统研究,以期提出优化路径。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指将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的农业科研成果进行中试熟化形成产品并进行市场化推广应用,将潜在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运作方式或实现路径[10-11]。受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影响,逐渐衍生出多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依据转化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主导型、企业主导型、高校科研院所主导型和政产学研融合型[3]。
政府主导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指政府作为转化的主导主体,通过引导、支持、整合科技成果研发方和应用方,将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方式[3]。这种转化模式主要是关注重大基础性、公益性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0]。在新中国建立初期,针对农业基础薄弱、生产能力较低的现状,政府开始自上而下开展新农具和新品种的推广,为当时农业机械化、化学化以及粮食产量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创新主体受政府部门意志的束缚以及农业科技成果外部性的影响,可能导致政府主导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效率低下或造成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严重错位[12]。
企业主导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多指企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早在1985年出台的 《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要大力加强企业的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利润为目标,能够较快捕捉市场需求信息,因此这种模式能够降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实现科技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农业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但是企业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更注重转化周期短、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农业科技成果,对一些转化周期长、投资大的农业科技成果不感兴趣[10]。譬如,大多数农业企业主要依据市场需求开展新型农机、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而缺少对公益性农业科技成果的关注。
农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主导型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主要指依托高校或科研院自身科研实力,通过试验、示范、技术转让等方式将自有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13]。高校和科研院所均具有高水平研发实力,能够组织创新资源展开科技攻关,是农业科技成果的主要供给方[14]。同时,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将自身研发的科技成果推向市场,形成产业化。譬如,中国农业科学院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园、国际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实验站等载体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推广。河北农业大学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建 “太行山农业创新驿站”,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中试、示范、转化、推广,已经实现100多项新技术、新成果转化落地。但是农业高校或科研院所受评价体制的影响导致科研人员更注重高水平论文的发表,而忽略市场的真实需求,将农业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意识和积极性也不够。
政产学研融合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主要是指以政府支持引导为基础、以企业的市场需求信息为导向、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为支撑,多主体协同将符合市场需求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过程,其中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是此模式的典型代表。这种模式能够集聚政府的政策资源、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资源、企业的市场资源等于一体,实现 “政产学研用”的紧密结合,共同将市场需求的农业科技成果进行研发和转化,对于现阶段破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最先一公里”和 “最后一公里”难题具有重要作用。例如,2008年陕西省政府联合陕西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单位,共同组建了集政产学研为一体的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依据区域内企业及产业需求开展技术研发,有效促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通过综合对比以上4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可以发现,无论是何种转化模式,都具有各自的特色优势,都在特定时期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发挥重要作用。但受创新主体属性、政策支持体系、科技评价机制等的影响,使得每种模式存在局限,未能从根源上解决科技成果供需不匹配等突出难题。
(1)科研立项市场需求导向不强。中国农业科研项目的立题主要由政府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主导[2],然而农业生产实践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难以被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悉数掌握,再加之行业专家更加注重科研立项的前沿性[7],由此可能会导致科研立项背离生产实际需求。在科研项目进行验收时,结项考核指标注重论文数量、论文水平等成果产出情况,缺乏对科技成果市场应用前景的考量[9,15]。在这种项目申请和验收机制的影响下,更多的科研院校和科研人员在申请项目和经费时往往会选择 “高大上”和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较少考虑是否满足市场需求,由此导致科研成果脱离生产实际,使得成果基本停留在基础研究阶段,产业化能力较弱。
(2)科研评价考核体系形式单一。高校及科研院所作为中国农业科技成果主要供给主体,其考核评价体系普遍存在 “重科研成果、轻成果运用”的问题[16]。其评价体系主要强调科学发现和学术价值[5],即注重科研人员的基金级别、项目经费、论文数量和论文水平,对科技成果的质量和转化情况关注较少。这种评价体系导致科研人员将更多精力投入到项目申请和高水平论文发表上,更少关注科研项目是否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由此导致农业科技与经济 “两张皮”、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的困境。近年来,有部分农业高校科研机构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评价考核体系,但是由于 “重成果、轻运用”的惯性思维,科研导向很难实现市场导向的目标。
(1)风险投资机制不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进入市场之前,需要进行大量的人力和资金的投入,这个过程不仅风险高、周期长,而且由于市场需求的变化可能导致未来收益产生不确定[17]。高校、科研院所作为科技成果的供给方缺少科技成果转化所需要的资金、人才和场地等要素的支持,由此导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高。现有农业企业综合创新能力相对较弱,同时加之转化周期较长、风险较高,农业企业在进行科技投资时也会比较谨慎。虽然2001年中央财政设立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项计划用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农业企业进行农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但是该资金规模有限且主要来源于政府,在资金使用时会受到审计、监管各方面限制,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不理想。
(2)转化激励机制不健全。高校、科研院所缺乏相对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影响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年修订)》的落地和实施进一步下放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和使用权,使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进一步提高,激发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2016年,农业部 (现农业农村部)印发的 《农业部深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提出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的形式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但高校、科研院所多数科技成果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可能会由于成果投入产出及估值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科研人员 “不敢转化”。加之,在科研人员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职位竞聘等工作中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占比较少,影响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18]。
(1)成果中试熟化平台缺乏。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进入市场之前一般都要经历中试熟化阶段。据不完全统计,未经过中试熟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率仅有30%,而经过中试熟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成功率可达80%[19]。然而,与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不同,农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阶段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因此高校、科研院所展开的中试熟化仅是依托自有的试验基地进行小试,并未形成较为成熟的成果。而农业企业喜欢成熟度较高的科技成果,再加上自身科研实力和资金的限制,仅有少数农业企业建有中试熟化平台,最终导致农业科技成果很难实现从实验室到市场的跨越。虽然近年来,国家逐渐加大对农业科技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布局,但仍未有效解决成果中试熟化平台缺乏的难题。譬如,截至2022年,中国建成国家农业科技园区293家、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9家,但建有中试熟化平台或中试熟化基地的园区不足20%。
(2)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滞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是科技创新成果与市场化需求的沟通平台,能够缩小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信息的鸿沟,有效实现供需信息的对称,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研究显示,中国农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单独设立成果转化机构或部门的仅占9.5%[2],由此可知中国农业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进程还较为滞后。虽然2015年农业部组织成立全国农业技术转移服务中心,并开始筹建全国农业技术转移交易服务平台来展示农业科技成果等信息,但仍旧未能有效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效能,多数成果仍然是通过原始的 “协商买卖”来交易,并未真正解决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
(1)稳定持续支持经费较少。当前,农业科研项目的支持经费存在严重竞争。有关统计显示,农业部属科研机构竞争性项目支持经费占比由2001年的18.92%上升到2018年的26.08%,政府拨款经费占比由2001年的76.88%下降到2018年的70.74%[20],竞争性经费支持逐渐上升,政府稳定性经费支持逐渐下降。这将导致科研人员忙于竞争申报项目、频于结题,影响农业科研项目开展深入的研究,制约后续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2)支持项目研发周期较短。多数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研发项目周期短、忙于考核结题,甚至形成 “立项-研究-成果-再立项”的封闭模式[21],导致研发目标跟随项目的变化而变化,缺少系统性研究工作,尤其是缺少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系统化工程方案。农业科技研发的短期行为与农业科技研发周期较长的特点不匹配,这就容易造成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不够[8]。例如,一个植物新品种从最初选育到最终获得授权往往在8年以上,而目前多数农业科研项目的实施周期不足5年,这就可能导致取得的研发成果成熟度不够,难以形成转化。
通过系统梳理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演变历程以及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发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相关部门从科技体制改革、推行科技计划等多角度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同时科技成果转化形式也由起初计划经济下的 “单轨制”推广转变到市场经济下的 “双轨制”转化,又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逐渐演变到现阶段的 “多主体协同”创新,但未从根源上充分解决农业科技与经济相脱节的难题。现阶段仍旧存在成果供需错位、科研人员积极性不高、转化机制沉痼、转化服务平台缺乏等问题,即矛盾主要源于科技成果的供给侧。因此,基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律和特征,从顶层设计、政策引领、思想意识、平台载体维度构建 “四位一体”的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优化路径 (见图1)。
图1 “四位一体”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优化路径
中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不畅的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农业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不相匹配,无法满足行业发展的直接需要。同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信息化建设滞后,导致农业科技成果供需信息长期分散割裂,无法实现成果供给侧与需求侧的有效对接,导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长期不高。因此,要加快构建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供给侧结构性调整,实现供需有效衔接。
在科技创新立项方面:①科研人员在项目立项前对专家、企业、农业生产者进行充分调研,深入了解市场需求和应用前景,形成 “市场-立项-研究-成果-市场”的新型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从源头上解决成果与需求不匹配的问题。②评审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在项目审核和立项等环节要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进行严格论证,纠正 “闭门造车”式的选题方式。
在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化建设方面:加快构建全国一体的农业科技成果供需平台,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提供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信息、需求信息、供需对接等服务,填补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间的信息鸿沟。
在产学研协同创新方面:①提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间的合作层次,通过共建研发实体或创新联盟,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能力和企业对市场需求信息的获取能力,逐步形成需求主导的农业科技创新模式。②深入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的 “定制化科研” “委托开发”等技术研发模式,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为企业和行业的实际需求服务,打通科技成果供需不匹配的阻碍。
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是开展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遵循和保障。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台了诸如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多项有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但部分条款在执行中仍有 “空白地带”。例如,职务性科技成果在转化中的定价问题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其直接后果就是大多数农业科研机构开展转化的动力不足。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体系,强化其引领保障作用,激发各创新主体的内在动力。
在政府层面:①细化现有法律、政策的模糊条款,将国家财政资助的非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利益的研究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下放给研发机构,消除研发机构的后顾之忧。②完善农业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基于成果属性适当延长保护年限、加大侵权惩罚等,改善成果使用者的 “搭便车”行为。③出台明确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金融扶持等政策,构建完善的政策法规支持环境,提升科研单位及科研人员的转化热情。④充分发挥政府协调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基金投资农业科技创新,建立多元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体系。
在高校及科研院所层面:①将科研人员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②依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政策法规,加快制定明确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方案,保障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提升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在高水平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获取国家及各部委科研基金、批示等目标是多数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任务的 “指挥棒”,也是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导向下,导致科研人员更看重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而缺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因此,要完善科技评价体制和收益分配、转化激励等机制,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转变传统思想意识,提升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
在项目考核及人员评聘方面:①建立科研项目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对于基础研究、前沿研究类科研项目要注重学术价值和理论贡献的评价。对应用开发类科研项目要建立市场需求导向的考核机制,偏重对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带动情况的考核。②基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岗位性质构建侧重点不同的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对研发周期长、风险高的科研项目给予扶持,减少农业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急功近利现象,激发科研人员潜心科研、开展转化的积极性。在转化激励方面,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金额为标准量化其贡献大小,对贡献突出的科研人员优先评定职称或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在收益分配和风险共担方面:①优化农业科技成果股权激励分配方案,探索 “现金+股权”等转化收益分配模式,既让科研人员获得现实收益,又能通过股权激励获得长期收益。②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解决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后顾之忧。③要通过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促进产学研用有效融合,提升科研院所及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现阶段,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平台功能单一,中试熟化平台缺乏导致的成果供需信息难以对接、技术成熟度不够等问题成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 “绊脚石”。同时,源于科技成果转化成本和收益不对称,引发高校及科研人员担心会出现由于科技成果定价不清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平台、中介机构等转移转化平台,提升成果的成熟度、匹配度及信息化程度,推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对接,是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重要方向。
在中试熟化平台方面:①鼓励农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组建农业科技创新联盟,集聚信息、科技、专业人才等优势资源,共建专业化科技成果中试平台,提升成果的成熟度及可行性。②依托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等建立成果中试、示范、推广基地,探索 “高校院所+园区+企业”等成果中试、转化模式,实现成果 “边熟边化”。③通过创造有利于企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逐步引导有能力的农业企业设立中试生产线或中试基地对科技成果进行试制、熟化或二次开发。
在中介服务平台方面:①大力推动农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自建专门的成果转化服务部门,同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业务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成果转化服务团队辅助高校院所开展成果转化。②鼓励高校或科研院所充分利用校友会等平台资源,加速成果信息扩散,助力成果供需对接。③持续完善和强化国家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尤其要增加科技成果信息发布、技术转移网络交易等功能,逐步形成全国农业科技成果 “一张网、一盘棋”。④建立包括技术评估、风险投资、信息咨询等多种功能的多层次立体化的中介服务体系,以满足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服务需求。⑤结合区域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需求建设一批聚焦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农业新型研发机构,推动区域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