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活动的影响研究
——基于80所高校的实证分析

2023-10-26 03:34任知洋梅术文
中国科技论坛 2023年10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专利变量

任知洋,梅术文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

0 引言

知识经济时代,高等院校逐渐从教学型向研究型转变,成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实施主体,如何通过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及政策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在21世纪初开始关注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主体的科技成果权利归属问题,积极推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2007年修订的 《科学技术进步法》首次从法律层面赋予项目承担者财政性资金下科技成果的处置自主权,但科技成果的收益权仍属于政府单位[1],处置权和收益权规定的冲突加大了科研单位实施专利活动的交易成本,导致改革效果没能达到预期。2015年修订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将科技成果三权 (收益权、处置权、使用权)下放给高校 (以下简称 “三权下放改革”),由原有的 “收支两条线”改革为 “自收自支”,并提高科研人员的收益比例至50%以上[2],此次改革标志着财政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三权正式从政府下放至科研单位。

在国家层面 “三权下放改革”的顶层设计下,不同区域、不同层次的高校均积极响应政策号召,陆续出台或修订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收益管理办法、技术转移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区域及自身科研基础制定差异化的权益分配方案、运行管理模式。在此背景下,国内学者聚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及权利配置模式[3]、高校响应 “三权下放改革”的异质性[4]、国内外高校科技成果收益机制比较分析[2]等理论层面展开研究,鲜少从实证计量层面评价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活动的实际效果。目前关于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相关的实证研究主要以欧美发达国家为研究对象进行讨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数据较为匮乏,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测度在中国制度环境下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活动的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活动是否有作用?其中存在的影响因素是什么?改革效果是否存在异质性?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从制度反馈的角度出发,以高校出台科技成果管理文件作为落实 “三权下放改革”的时间点进行准自然实验,通过多期双重差分法对改革的有效性提供数据验证。

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1 文献回顾

高校处于知识创造和商业化利用的中心,其专利活动会受到技术转让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影响[5]。过去40年来,各国逐渐意识到高校在塑造区域竞争力和促进经济繁荣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试图改变高校的传统学术角色,将创业元素融入高等教育体系。

研究型高校的高质量创新活动会受到制度背景、区域环境与产权关系的影响[6],国外学者从专利创造、产学研合作、专利转化三个层面评价产权改革对高校专利活动的作用,Henderson等[7]通过对1965—1988年美国高校专利活动的研究,发现美国进行科技成果产权改革后对校企合作及转化有较大的激励作用;Mowery等[8]收集美国三所顶尖高校的专利数据进行研究,认为产权改革推动了其中两所高校的专利创造和转化活动。此外,有学者对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Boettiger等[9]对美国两个国家实验室的研究表明,产权改革不足以加速国家实验室向市场的技术扩散和商业化速度。日本在出台 《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及配套制度后,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和产学研合作规模没有显著提升[10]。初期的产权立法改革对德国高校的专利活动和衍生企业创办产生显著影响,但随后趋于平缓,整体效应未能达到预期[11]。针对这一现象,Mowery等[12]以改革目标为切入点进行分析,认为日本、德国等国家是将科技成果所有权从个人发明家转移到高校,忽视了产权改革的核心逻辑,即政府享有对财政资助发明的科技成果产权阻碍了成果商业化。

尽管对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的评价存在部分争议,但这仍然是不少国家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时参考借鉴的范例。中国高校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将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使用权由政府所有转移到高校所有,改革过程符合建设研究型高校的现实需要,也是建立市场化成果转化模式的必然选择。国内关于高校 “三权下放改革”的文献主要围绕权利构造和应用实践展开研究,例如,张胜等[3]借鉴常青藤大学的成果经验,认为高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自主权后已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制度设计,与高校配套制度的相互作用将最大化激发创新绩效;王秀芹等[4]对2016年后中国高校响应科技成果三权改革的异质性进行定性分析,发现非211工程高校的响应积极性更高。目前也有少数关注中国背景下科技成果产权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例如,易巍等[13]以1998—2015年31所 “985工程”高校出台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时间点进行准自然实验,研究了高校在获取有限处置权后对高校专利活动的效果;张俊艳等[14]以2015年修订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时间点研究了高校 “三权下放改革”的作用,但忽略了高校在政策落实上的时间差,高校有必要在国家改革的顶层设计下结合区域创新环境、科研基础等因素制定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和技术转让框架,以达到最优的制度反馈效果。

由上述可见,国内外学者对高校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进行了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分析,国外学者在制度基础上通过不同的模型方法及数据考察了国家之间进行产权改革的宏观效应,并已有较为成熟的研究结论。国内文献大多为改革的制度设计和案例研究,仍缺乏通过数据模型测度2016年后高校 “三权下放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数据研究。本文考虑到各高校的政策落实时间点,使用多期双重差分法减少数据指标选取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意图科学测度高校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的实际效果,并探索改革存在的影响因素和异质性,以期为高校科技成果权利配置改革提供相应启示。

1.2 研究假设

高校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通过政策立法赋予高校处置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减少政府行政干预,转化后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真正做到科技成果的自收自支,从而激发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尽管改革的直接目标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但对存量专利转化的同时也可能会对专利创造、专利质量产生前端技术需求驱动[15],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同样会提高其开发高质量科技成果的积极性,高校专利创造数量与质量会有所提升。此外,加强高校与产业间的合作也是科技成果产权改革的目标之一,高校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输出方,在研发战略上容易与市场脱节,导致研发成果不能发挥其应用价值,因此研究型高校必须改变原有的 “重研发、轻市场”观念,避免出现科技成果的供需错位[16]。在此背景下,高校与企业合作可能会更为紧密,市场导向环境下的高校科研人员也更愿意参与产学研合作创新[17]。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转化有显著促进作用;假设2: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创造有显著促进作用;假设3: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质量有显著促进作用;假设4: “三权下放改革”对产学研合作有显著促进作用。

国外大多数高校在与发明人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后的剩余收入需由学研机构留作持续研发[18],用于支持科学研究、建设和改造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工作,或者直接用于成果商业化活动。这种将收益反哺科研活动的内部激励模式有助于高校营造创新激励生态环境,进一步提高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部分高校在获取科技成果收益自主权后也通过内部激励的模式加大对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支持,主要是以设立专利申请和维持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技术转移中心运营、奖励重大贡献科研人员等方式实现。收益再投入所形成的良性循环会对 “三权下放改革”的效果起到正向影响,进一步促进高校专利活动。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5:高校对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正向影响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活动的效果。

国外高校在进行科技成果产权改革后纷纷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以促进专利商业化,此后各国高校开始借鉴这一做法,中国也不例外。目前我国已公布六批约455家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其中134家依托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是高校内部管理并促进专利商业化的特殊单位,有助于创新主体了解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并鼓励对有商业价值的专利进行商业化利用[19]。资源丰富且富有经验的技术转移机构能够与产业界保持良好的联系,降低专利转化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转化效率[20]。在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背景下,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也面临着成果潜在价值鉴定、交易成本等问题,内部设立优质技术转移机构的高校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6:高校内部技术转移机构正向影响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转化的效果。

2 研究设计与数据说明

2.1 模型设定

政策改革对微观经济主体来说一般是外生的,不存在反向因果关系问题,因此可以将高校实施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视为准自然实验,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测度改革的效果可以很大程度减少内生性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为高校个体,需确定各高校具体落实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的时间点,尽管2015年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在法律意义上为高校赋予了科技成果自主权,但高校在获得权利后如何在法人组织层面上配置科技成果权益,以激发学校、学院、科研人员等主体研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才是职务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的关键[3]。高校在2016年后逐步出台符合自身科研环境基础的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办法、技术转让方案等文件以响应政策号召,在改革的顶层设计下对高校内部收益分配、成果处置、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本文在Beck等[21]的研究基础上,使用能够动态捕捉改革时点不一致的多期双重差分法对样本高校分批实施改革的效果进行检验,设立基准模型如下:

Yit=β0+β1Dit+β2control+μi+γt+εit

(1)

其中,i表示高校,t表示年份,被解释变量Y代表包含专利创造、产学研合作、专利质量、专利转化的高校专利活动;政策解释变量Dit是treat和time的交互项,高校出台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后time取值为1,反之为0;control代表控制变量,表示其他会影响高校改革效果的变量;μi表示高校个体效应,控制随个体而不随时间变化的特征,γt表示时间效应,控制随时间而不随地区变化的特征,εit为随机误差项;β1就是主要观测的系数,代表高校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的实施效果。

2.2 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专利创造、专利质量、专利转化、产学研合作。专利创造的指标选取,现有研究对专利创造的量化多使用专利申请数,本文使用创新性要求更高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Ipa)来表征这一变量;专利质量的指标选取,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选择权利要求数 (Claim)[16]、专利被引证数 (Fcite)[22]、独立权利要求首项字数 (Aclaim)[23]来反应专利指标的保护范围和创新水平,以此表征专利质量;专利转化的指标选取,选择发明专利转让数 (Tr)来表征科技成果转化变量;产学研合作的指标选取,以高校与企业联合发明专利申请数 (Coop)[24]和合作企业数 (Com)来衡量校企创新水平和合作的广度。

(2)政策解释变量: “三权下放改革”。虚拟变量D (treat#time)代表处理组和对照组之间的双重差分变量,其中treati代表处理组虚拟变量,timet代表处理组时间虚拟变量。

(3)控制变量:高校建校历史 (His)、区域研发投入强度 (RD)。高校悠久的历史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深厚的创新文化底蕴,更容易吸引科研人才,从而影响专利活动;区域研发投入强度用全国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来衡量,区域研发资金的投入代表对该区域内高校科研活动的支持力度,加入该控制变量旨在检验取得 “三权下放改革”的净效应。

(4)高校对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 (assign):部分高校将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用于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也有部分高校没有此类规定,或将所得收益用于统筹支持学校各项事务的发展[2]。本文设置虚拟变量来代表高校是否进行对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若样本高校收益体制中存在内部激励,赋值为1;若样本高校收益体制中不存在内部激励,赋值为0。

(5)技术转移机构 (TTO):目前高校大多设立了技术转移机构,但存在有名无实的现象,多数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仍取决于自身科研规模,技术转移机构仅担当学校职能部门的角色[25],没有融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自2008年起,科技部开始组织认定成果转化专业性较强、管理体制更健全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因此为了提高变量的有效性,本文选择高校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是否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来表征该变量,若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则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2.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6—2018年部分出台或修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双一流高校作为检索对象,在各大高校官网通过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技术转让管理等关键词搜索,最终得到80所高校较详尽的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以该80所高校作为研究样本,测度2013—2020年样本高校在落实 “三权下放改革”前后的差异。

本文数据主要由三部分构成:①高校内部激励数据来源于各高校的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样本高校出台的管理办法都较为详尽地规定了内部激励模式;②高校专利数据来源于合享新创专利数据库 (incopat),以样本高校作为申请人和转化人进行专利检索,在剔除重复值及不符合实际的数值后得出2013—2020年80所高校共503000条专利。将数据分为总样本和子样本,其中总样本包含发明专利数、产学研合作指标、专利转化数共640项观测值,子样本为专利质量指标,观测值为503000项;③高校区域数据来源于 《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在实证分析之前需对已有数据进行处理,本文将离散度较大的变量均以取对数的形式消除异方差影响,同时对变量进行方差膨胀因子 (VIF)检测,结果显示变量VIF值均小于5,可以判定模型中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表1 描述性统计结果

3 实证分析

3.1 基准回归分析

表2所示为 “三权下放改革”影响高校专利活动的基准模型结果,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 (1)中核心解释变量did对专利转化数的估计系数为0.276,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 “三权下放改革”促进了高校专利转化,假设1得到验证。模型 (2)中did对发明专利申请数的估计系数为0.181,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表明 “三权下放改革”显著促进了高校专利创造,假设2得到验证。模型 (3)到 (5)中专利质量指标作为因变量,did对独立权利要求首项字数、权利要求数、专利被引证数的估计系数分别是0.069、0.097、0.039,且均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研究发现改革对专利质量指标有显著正相关关系,假设3得到验证。模型 (6) (7)中did均不显著, “三权下放改革”没有对产学研合作产生影响,企业合作数和校企联合发明专利申请量均没有在改革效应下出现显著变化,假设4没有得到验证,原因可能在于 “三权下放改革”效应还没有覆盖创新生态整体,企业人员对于改革的核心要义理解程度不高,没有激发出校企合作的热情。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3.2 平行趋势动态效应检验

使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获得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活动的净效应还需通过平行趋势检验,即要求样本高校在改革前具有相似的发展趋势,在改革后再出现较大的显著性差别。本文在Beck[21]的研究基础上构建多期双重差分平行趋势效应模型,设置高校 “三权下放改革”前两年、改革当年、改革后两年的年份虚拟变量与政策虚拟变量的交乘项,具体模型如下:

(2)

其中,Dit-s、Dit、Dit+s分别代表高校 “三权下放改革”前、改革当年、改革后年份的虚拟变量与政策虚拟变量的交乘项,β-s、β、β+s为上述交乘项的对应系数。

表3所示为平行趋势动态检验回归结果,可以看到模型 (1) (2) (3) (5)在改革前系数不显著,改革开始后系数均正向显著,通过了平行趋势检验,表明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发明专利申请数、专利被引证数、专利权利要求数、专利转化的促进作用结果是可靠的。模型 (4)为独立权利要求首项字数为因变量的平行趋势检验,尽管改革后系数都显著为正,但在改革前第二年系数同样在1%水平上显著,模型 (4)没有通过平行趋势检验,但整体上看,改革还是存在对专利质量指标的促进作用。此外,改革对专利创造及专利质量的动态效应较为稳定,对专利转化的作用则只持续到改革后第一年,原因可能在于各高校取得科技成果三权后优化了权利配置体系,极大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热情,且高校内部存在部分改革前未能实施的存量专利,在改革初期专利转化量会出现井喷式提高,从结果来看尽管科研人员研发高质量专利的热情没有减退,但目前没有建立起能够支撑高质量专利转化生态的长效机制,权利分配的合理性、国有资产管理等问题仍制约着高质量专利转化动能,改革对专利转化的促进作用得不到持续。

表3 平行趋势回归结果

3.3 稳健性检验

(1)剔除其他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影响。从2015年起,四川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高校开始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同一目标下不同权属改革的交叉可能会对估计结果产生误差。本文将样本高校中在2013—2020年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分高校从样本中剔除,以提高结果的稳固性。表4中模型 (1)到 (4)为剔除部分进行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高校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结果与基准模型回归相比没有出现较大差别,反映了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创造、专利质量、专利转化的促进效应结果较为稳健。但也可以看到系数值较基准模型均有所降低,表明基准模型回归结果受到其他权属改革的影响,存在政策交叉效应。

表4 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

(2)替换专利质量指标。现有研究对专利质量的界定有保护范围、创新水平等多个维度,本文将权利要求数、专利被引证数、独立权利要求首项字数作为专利质量指标,除此之外,同族专利数也被用于衡量高质量专利。为了提高专利质量结果的稳固性,本文使用同族专利数作为专利质量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表4中模型 (5)便是同族专利数为因变量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核心解释变量did在1%的水平上正向显著,与前文使用的专利质量变量结果一致,可以说明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质量的促进效应是可靠的。

(3)安慰剂检验:为了观测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创造和专利转化的促进效应是否由其他不可观测因素导致,本文通过随机生成实验组来进行安慰剂检验,以排除不可观测因素带来的效应。在样本中随机选择实行 “三权下放改革”的高校和时间,以此设定多期双重差分核心解释变量did,在保持其他控制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进行回归分析,过程重复500次,结果如图1和图2所示。可以看到无论是专利创造还是专利转化的安慰剂检验,随机抽样获取的系数值几乎都分布在0附近,专利创造作为因变量的基准回归系数0.181和专利转化作为因变量的基准回归系数0.276位于该分布系数之外。基于这一检验结果,可以说明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创造和专利转化的促进效应真实存在,也即排除了其他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

图1 安慰剂检验结果 (专利创造)

图2 安慰剂检验结果 (专利转化)

4 进一步研究

基准模型结果表明, “三权下放改革”对包括高校专利创造、专利质量、专利转化的创新活动有显著的促进效应,本文结合前述影响机理研究,进一步分析高校内部激励和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对改革效应存在的影响。表5所示为影响因素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 (1)到 (5)中核心解释变量did和高校内部激励变量assign的交叉项系数均在1%水平上正向显著,表明高校对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正向影响了改革与专利创造、专利质量、专利转化之间的关系,假设5得到验证。模型 (6)显示核心解释变量did和技术转移机构变量TTO的交叉项系数不显著,表明技术转移机构设立没有对专利转化效果产生影响,假设6没有得到验证,从数据层面反映了目前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没有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体系中发挥较大作用。

5 异质性分析

5.1 区域异质性

高校实行 “三权下放改革”的效果可能会受区域差异的影响,本文将样本高校所处地域按照东部、西部、中部进行分类,进行回归比较分析,表6所示为不同区域间高校实行 “三权下放改革”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东部地区高校改革的效果较好,无论是专利创造、专利质量还是专利转化,其核心解释变量did均在5%水平上显著,表明东部地区 “三权下放改革”显著提高了区域内高校的专利创造、专利质量和专利转化。西部地区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创造和专利质量产生了正向作用,其中专利被引证数作为因变量的核心解释变量did在1%水平上显著,改革效应在专利质量上较为突出,对专利转化没有产生影响可能与区域创新生态和市场化对接能力有关。中部地区高校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改革”效果不佳,没有对包含专利创造、专利质量、专利转化的创新活动产生影响。出现异质性结果的原因在于东部地区科技基础和专利市场化发展水平较高,高校所获得的经济支持和科研人才吸引力更大,东部高校基于其技术创新和区域市场化基础,改革能够取得相比于西部和中部更好的效果。

表6 区域异质性回归结果

5.2 高校异质性

中国高校根据办学层次分为 “985工程”高校、 “211工程”高校和其他高校,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不同层次高校的教育发展水平,可能会影响改革实施的效果。为了研究不同办学层次高校对改革实施效果的异质性,本文将样本高校中的 “985工程”高校和 “211工程”高校进行分类并放入回归模型,表7所示为高校异质性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样本高校中 “985工程”高校和 “211工程”高校改革效应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专利创造和专利转化上, “211工程”高校在改革后实现了专利的量质齐升,而 “985工程”高校虽在专利创造上逊色于 “211工程”高校,但其转化动能更高。整体上看, “985工程”高校与 “211工程”高校实施 “三权下放改革”的侧重点不同,原因可能在于 “985工程”高校的专利存量比 “211工程”高校更多,改革后主要聚焦于将专利转化成生产力,而 “211工程”高校专利的增质增量目前还没有传导至专利转化上,仍需要进一步的时间验证。

表7 高校异质性回归结果

6 结论与启示

本文将2016—2018年高校陆续出台包含三权权利配置的科技成果管理办法作为落实 “三权下放改革”的时间点,使用多期双重差分法研究2013—2020年80所高校进行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活动的影响效果,结果表明:①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创造、专利质量、专利转化有促进作用,对产学研合作没有产生影响,从动态效应上看,改革对专利创造和专利质量的促进效应较为稳定,对专利转化的影响则没有持续性;②高校对科学技术和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正向影响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专利活动的效果,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没有对改革效果产生影响;③区域异质性分析表明,相比于西部和中部地区,东部地区高校 “三权下放改革”的效果更优,西部地区高校的改革效应主要体现在专利质量上;④高校异质性分析显示, “985工程”高校和 “211工程”高校实施改革的侧重点不同, “211工程”高校在改革后实现了专利创造的进一步增长,而 “985工程”实施改革的效果则主要体现在专利转化上。针对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建立长效稳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大多数高校在获取自主权后规定将发明人团队的收益所得比例提升至70%以上,甚至有部分高校赋予发明团队90%的收益所得,这意味着发明团队以外的其他主体只能获得10%~30%的收益,主体间收益分配的巨大差距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系统的长效运行。本文认为,应贯彻 《 “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的要求,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根据自身科研基础适当降低发明团队的转化收益比例至50%左右,余下收益分配给学校、学院、科技服务机构,逐步摸索出符合各方主体利益平衡的收益分配比例,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率稳步提高。

第二,加强高校内部技术转移机构制度管理,明确技术转移机构的战略定位。技术转移机构承担着成果筛选、组织协调等重要任务,是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角色,应充分发挥技术转移机构职能,逐步探索出以技术转移机构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通过制定标准化技术转移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在成果转化中的运营模式、组织标准、人员配备和市场对接机制,提高技术转移机构的收益分配比例,在进行内部激励时可将再投入资金的一部分用于科技服务机构,激发科技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设以市场化运营为导向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三,结合区域差异,动态化制定高校 “三权下放改革”策略。根据区域异质性分析结果,东部地区 “三权下放改革”对高校的专利创造、专利质量和专利转化均产生了正向影响,西部地区高校改革效果主要体现在专利质量上,中部地区高校专利活动还没有受到改革影响。基于此,要结合区域差异化制定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政策,切实把握产权改革与高校专利活动的异质性,持续推动中西部高校建设多元化创新载体,加强产学研协同攻关,培养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发挥东部地区高校 “三权下放改革”的引领作用,逐步引导中西部高校因地制宜调整改革策略,优化区域市场对接机制,构建符合高校自身创新基础的权利配置模式。

猜你喜欢
科技成果专利变量
专利
抓住不变量解题
也谈分离变量
发明与专利
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SL(3,3n)和SU(3,3n)的第一Cartan不变量
分离变量法:常见的通性通法
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