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西藏社会组织培育:功能、困境和路径

2023-10-26 08:51宋欣月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西藏培育发展

冯 怡,宋欣月

(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

引 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各类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核心要义。社会组织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一类组织载体,其本身还兼具重要的实体力量,这种双重属性在帮助社会组织打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实体壁垒的同时,[1]又很好地将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统一起来,使得社会组织成为我国国家治理机制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事务管理能够有效弥补国家在发展中出现的“政府缺位”和“市场失灵”,这一论断是学术界的基本共识,部分学者甚至指出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已经成为决定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最终实现的关键所在。[2]进一步聚焦社会组织培育的问题时发现,已有研究成果倾向将我国社会组织的培育分为政府主导的直接支持模式与支持型社会组织主导的间接支持模式。[3][4][5]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社会组织的培育一直存在着行政取向与社会取向,这样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在社会组织的培育实践中具体演化为行政式培育、拟社会式培育及社会式培育三种模式。[6]客观地讲,不论是二分模式还是三分模式,其分析框架始终没能摆脱“国家—社会”或“国家—社会—市场”这一传统的政社关系视角。因此,如何以“整合取向”为切入点,[7]在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未来之路中打造一套具有本土经验色彩的培育模式是下一阶段需要思考的实践性问题。基于上述启发,我国很多地方为了增强社会组织与地区发展实际需求的适配性,在社会组织培育的过程中开展了多项有益的尝试。例如,2005 年起,深圳、北京和上海等地给原有的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松绑”,相继出现了深圳“一元登记”、北京“新二元登记”和上海“三元登记”等新登记模式;2006 年开始,上海全面铺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改革;2009 年广东省又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社会组织党工委,实现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突破。[8]

遗憾的是,大量研究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我国疆域广阔,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不平衡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而地方性治理结构和治理任务的复杂程度,会对该地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概览既有研究发现,现阶段有关社会组织培育的探讨并没有充分考量这一点,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了我国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性与社会治理现实的复杂性,尤其是像西藏这样在政治、生态和国防等方面都较为敏感的地区,培育社会组织时需要权衡的因素和解决的问题自然也就更加复杂。社会组织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拥有政府和企业不可替代的优势。进入新时代,立足雪域高原发展的新历史起点,在西藏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提升治理水平现代化的背景下,讨论如何培育社会组织以及培育什么样的社会组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西藏社会组织培育的时代功能

(一)内生动力:创新社会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实践价值,多次就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作出了重要论述。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到“建设服务型社会”,再到“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等一系列执政理念的转变,社会组织已经逐渐成长为我国社会治理谱系中的重要主体。实现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在西藏培育社会组织,既是全面推进西藏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做好西藏工作的应有之义。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组织参与西藏社会治理的程度尚不充分。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生态、安全等因素的共同交织下,西藏社会问题的复杂性、隐蔽性和传递性,表现得比我国其他省区更为直接和突出。自西藏和平解放以来,党和中央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西藏稳定工作,党的治藏方略跟随发展的脚步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与价值意蕴,但“稳定”始终是贯穿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脉络的主旋律。也正因如此,西藏的社会治理一直主要依靠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全力管控。这种“管控式治理模式”对于维护西藏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9]但“全能型”“威权式”的权力运作逻辑和分配机制在客观上压缩了社会组织的生长空间,不利于西藏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受此影响,社会组织一般难以直接且有效地参与到西藏社会治理的具体事务中,相反还会因为自身的“活力”属性,沦为社会治理的对象。

实现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新形势下,只有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不断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西藏社会治理中心和重心不断向基层下移的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西藏需要早日完成以政府为主导的“管控式治理模式”向以多方主体为主导的“参与式治理模式”的转身,不断释放社会组织的生长空间,结合西藏创新社会治理的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借力社会组织,提升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现实诉求:摆脱多重发展困境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套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诸多领域的紧密协调的国家制度,其最终目的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人民幸福安康。西藏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起步晚,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着力补齐民生短板,成为新时代西藏工作的关键。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社会组织凭借非营利性、志愿性和专业性等天然优势,已经将其触角延伸至西藏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教育普及、卫生医疗条件改善、文化旅游宣传等领域,切实有效地推动着西藏经济、文化和公共服务的跨越式发展,不断增强西藏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连阿里等受气候和地质活动影响较大、各类灾害多发的地区,也不乏社会组织的身影,他们在分享当地习俗、防灾减灾以及充当外来救援和当地居民之间的联系纽带、增强社区韧性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10]

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社会大局更趋稳定、经济文化更显繁荣、生态环境更加良好,稳步走入高质量发展的转型期。但是,与我国其他省区、特别是东部地区相比,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仍然较为薄弱,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产业结构不合理,人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生活水平总体较低,阻碍西藏高质量发展的多种梗阻依然存在。美丽幸福新西藏的建设征程中,要不断唤醒各地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励社会组织在助力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满足多元民生需求、保护民族和宗教文化等方面继续发挥自身优势。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对口援藏机制,向发达省区求取社会组织培育的“真经”,准确把握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机遇,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诸如南亚大通道建设[11]等关切境内外协同发展的系统工程,更好地帮助西藏摆脱多重发展困境。

(三)在地化尝试:探索本地社会组织培育

前文已经反复提及,在理论与实践的意义之中,治理结构和治理任务的复杂化,深刻影响着不同地域社会组织发展的进程。地方政府要想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中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就必须解锁社会组织与治理体系的匹配方式和作用机制这一关键性问题,他们之间的适配度越高、兼容性越强,社会组织的数量和活跃度就会相应地增加和提升,更好地服务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受到多方因素的钳制,无法简单复制或移植我国社会组织活跃地区的培育模式。在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培育社会组织时,要始终围绕这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切实特点和未来目标进行制度安排和实践探索。事实上,培育社会组织这一“追热点”行动的本身,与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并不完全兼容——社会转型过程中,西藏不仅需要解决与我国其他省区出现的相似的社会矛盾,在民族与宗教等因素的相互交织下,还面临着反分裂形势的特殊考验,需要时刻警惕敌对势力假社会组织之名进行渗透破坏,社会治理情势异常艰巨。因此,怎样在西藏培育社会组织、培育什么样的社会组织才能更好地服务于西藏的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都是进入新历史阶段后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在地化”这一行为逻辑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方向性思考。20 世纪70 年代,西方社会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带来了生态和教育等一系列社会危机问题,“本土”“地方”等概念重回主流学界。进入21 世纪,出于对“全球化”的全面反思,“在地化”概念应运而生,意在重新审视本土和地方的文明发展,倡导回归地方本土,通过地方性、多样性体现与世界的联系。“在地化”的视角为西藏社会组织培育提供了重要启示,在西藏培育社会组织,一定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西藏的独特区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为指导,从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动实践中总结经验,努力形成彰显西藏特点的社会组织培育模式,不仅满足西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需要,还能为中国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西藏经验和西藏方案。

二、西藏社会组织培育的现实困境

(一)社会组织缺口巨大:“活力”与“秩序”的博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组织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春天,大批社会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全国各地。不少地方政府在政策的强势驱动下,重申社会组织服务地方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甚至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纳入本级党委和政府社会建设的绩效考核之列。但是,通过对一些地方政府培育社会组织的政策进行分析后发现,大多数文本缺乏社会组织培育行为的“问题意识”,[7]其中虽然反复提及要“大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却对社会组织具体能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哪些领域发挥哪些作用、发挥多大作用语焉不详。政策上的模糊性表达,导致地方政府对国家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初衷产生了理解性差异。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将社会组织培育作为一项政策任务来落实,缺少培育行动的积极性。在这种有失偏颇的动因认知影响下,地方政府在培育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只看到了社会组织的工具性价值,而社会组织作为组织载体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却被极大地忽视。地方政策与中央“元政策”渐生“罅隙”的结果之一,便是社会组织培育的地方性“冷热不均”。

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各级民政部门也相应地加大了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22年10月,西藏全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总量已达727个,比2012年增长1.6倍。①然而,一旦将西藏社会组织发展的状况与全国社会组织或者与我国大部分地方社会组织发展状况进行比较后就会发现,事实上西藏存在着巨大的社会组织缺口(表1)。

表1:2016-2021年全国与西藏社会组织概览(单位:个)

《中国社会组织蓝皮书(2022)》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 年底我国社会组织延续了多年的持续性增长态势,各类社会组织总数已经到901870 个。反观西藏,其社会组织的总体发展则表现得较为平稳和保守,与全国社会组织的培育“热潮”相比显得有些“格格不入”。如表1所示,自2016年起西藏社会组织一直维持在600 余家,有些年份还出现了不增反降的发展趋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西藏全区常住人口为364.81 万人。以此数据进行测算,目前西藏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的数量仅为1.53个,与我国平均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相去甚远,组织缺口十分明显(表2)。[12]既然如此,西藏为什么没有急于在短时间内突破社会组织的数量关卡?我们该如何理解西藏社会组织发展的“逆势而为”?这背后又隐藏着什么样的行为合法性?

表2:2016-2021 年全国与西藏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单位:个)

孔飞力将中国现代国家形成及发展的根本性议程归结到“政治参与—国家权力”“政治竞争—公共利益”和“国家财政—地方需求”三组协调关系讨论的中轴系统之内,这三组关系实质上反映的都是“两难”问题。[13](P166-168)受此启发发现,西藏社会治理转型过程中,诸如如何培育社会组织、培育什么样的社会组织等问题,其实也一直未能逃离“稳定”与“发展”这一对张力的拉扯。稳定对于西藏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历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治藏方略是对这一问题最好的说明和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治边稳藏”的论述,更是对新时代西藏稳定工作的科学的高度概括。对于稳定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西藏社会治理的“秩序偏好”,凡事以稳为主、以稳为先已经成为西藏社会治理最显著的“风格”。倘若以“活力”著称的社会组织大量出现在雪域高原,将有可能增加干扰西藏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政治风险。如前所述,纵然社会组织在推进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肩负着创新治理体系、摆脱发展困境、探索社会组织本地化发展等多项重要功能,但如果被一些不法分子和敌对势力所利用,假宗教、慈善、志愿等服务之名,借社会组织之形,威胁到西藏一直以来的安定团结大好局面,对于整个西藏而言就有些得不偿失了。因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西藏缘何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惯行谨慎之举,并未表现出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匹配的高度热情。

与此同时,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新历史阶段中的西藏社会面临的又一大要务。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一贯主张稳定与发展二者不可偏废,强调稳定是前提,发展是关键,维持稳定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发展。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历经一波三折后,伴随国家对其重要性的重新审视,社会组织正逐渐从社会治理大舞台的幕后走到了台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这些重要论述为新时代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全面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不断攀升,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高涨,二者合力将西藏高质量发展这一内生性要求托举到了新的高度。为了实现西藏高质量发展,社会组织的活力与动力必不可少。但是对于西藏而言,仅仅依靠社会组织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来评价西藏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成功与否,却也有失公允。毕竟如何更好地平衡稳定秩序与发展活力之间的张力,是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始终磋议的一个问题。

(二)偏向性生长明显:“政治可信度”与“专业可靠性”的角逐

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在一段历史时期内出现了停滞和反复,直到党的十八大之后,才迎来了新契机。西藏社会组织起步晚,其发展与国家推进社会治理转型相同步,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个问题:究竟培育扶持什么样的社会组织才能更好更快地全面实现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的执政观念转变,维稳作为内核的西藏社会治理逐次拉开帷幕,[14]不少社会组织伴随西藏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应运而生。社会组织凭借非营利性、志愿性和专业性等优势,顺势参与到西藏社会公共服务提供和公共事务管理之中。但是,结合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的实质要求来看,与那些大打“专业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相比,政治可信、“根正苗红”的社会团体在西藏更加受到青睐——西藏社会组织发展的实际状况也印证了这一点。如表1 所示,西藏现有的社会组织中,社会团体一直占据着绝对的数量优势,而那些自主性活动领域较大、公共言论生产能力较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则明显偏少。

如前所述,“稳定”与“活力”这一对张力的博弈使得西藏出现了较大的社会组织缺口。那么,社会团体明显占优这种社会组织偏向性生长则可以视为“政治可信度”与“专业可靠性”这二者在西藏社会组织发展中的角逐。与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相比,社会团体因自身性质和特点生发的“政治可信度”是其在制度保障、资源获取和社会评价等方面占据优势的关键性因素。实事求是地讲,现阶段西藏很多的社会团体依然承袭着“官方”“准官方”色彩,工作人员大多由离退休人员担任或政府部门人员兼任,财务审计也多依靠主管单位或行政机关代管,运营和管理始终无法跳出行政逻辑,习惯性地按照固有管理模式来解决和处理问题,自治程度很低,并不能完全承担起政府让渡的权力空间与管理职能。但恰恰是这种浓厚的“官方”“准官方”色彩,能够有效保证社会团体的政治可信度,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社会组织与生俱来的活力引发政治风险的不确定性,不会对西藏社会的稳定构成潜在威胁,因而社会团体在西藏的培育发展之路也比较顺畅。

与之相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在西藏的生存境况就显得较为艰难。一般情况下,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空间往往取决于政府职能和政府资源的选择性“让渡”,而政府的“让渡”是以确保稳定为目标逻辑的,在这一前提下才会进一步考量社会组织的专业可靠性。换言之,在“不出事”的前提下,“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是政府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行动逻辑。政府选择给那些“信得过”“靠得住”的社会组织提供资源与支持,就是这一行动逻辑的具体体现。对于比我国其他省区更加强调稳定的西藏而言,在社会组织培育扶持领域亦是如此。“稳定”这一西藏工作的核心要义,不仅使得西藏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放缓了发展脚步,还要求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必须不断主动或被动地增强政府对自身政治可信度的确认。在西藏,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要想获得更多的政府资源与社会支持,单纯地提升专业可靠性仅仅是其生存策略的一个面向,加强政治可信度才能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赢取制胜分。但是,如果社会组织将过多的精力和资源用于和政府建立关系、提升政治可信度时,势必会减少该组织对专业能力的投入,最后甚至只是充当了政府职能向下延伸的工具性手臂。因此,在通过各种方式、各类平台加强与政府之间的合作交流,加深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了解,提升政府对社会组织政治信任的同时,如何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专业优势,不断寻求并获取政府释放的“让渡”空间,是西藏社会组织培育需要解决的实践议题。

三、新时代西藏社会组织培育的路径选择

社会的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的大工程。现阶段,在西藏加大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强度和速度的观点是不符合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西藏社会组织的现状也折射出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矛盾态度。如果因为社会治理转型的需要,短时间内打造“小政府”“弱政府”,那么有可能会给西藏社会带来其他不确定的潜在风险。在我国全面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应始终坚持以提质增效作为西藏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策略,通过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的政治可靠性,通过优化制度环境健全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完备性,通过拓宽参与路径促进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的耦合性,以此实现西藏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升和西藏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双赢目标。

(一)强化党建机制,引领培育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命脉与根本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党的建设。”坚持党建引领,不断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制,才能确保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政社合作是关键,而政社合作中最需要厘清和解决的就是党社关系问题。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已经成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截至2022年6月,西藏全区正常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达到96.71%,②全面推行“党建入章”和社会组织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行动计划,在社会组织中不断织密建强党的组织体系。

作为边疆民族地区,西藏区情特殊复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很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与阻挠。因此,坚持党的领导为根本,一直以来都是西藏工作的核心与关键。面对新时代的新目标,在遵循社会治理现代化体系建构普遍规律的前提下,必须始终坚持党对西藏社会组织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治藏方略作为西藏社会组织培育的指针。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点燃社会组织发展的“红色引擎”,对于党的组织建设和西藏社会组织培育实为两全其美之举。一方面,对西藏社会组织而言,完善的党组织建设机制为自身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背书和根本遵循,能够有效缓解他们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生存合法性和资源获取困难等问题,扫清西藏社会组织发展的障碍;另一方面,强化党对西藏社会组织的价值引领,随着越来越多的西藏社会组织逐步将党建工作纳入到自身的发展规划框架之中,无党员抓发展、有党员抓组建、组建后抓提升,不断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基础,实现党的组织建设和西藏社会组织培育相得益彰。

(二)优化制度供给,夯实培育之基

凡事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西藏社会组织的培育同样需要完备的制度供给。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在社会组织登记备案、评估等级、风险防范等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设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培训,鼓励西藏本地社会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示范项目。2020年9月,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西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为社会组织进一步全面参与公共服务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但截至目前,西藏社会组织培育政策制度的体系化和层次化建设仍需完善,特别是涉及社会组织培育中出现的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规定,缺乏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培育的制度缺口有待继续修补。

高质量发展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的鲜明导向,也是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致胜一招。西藏社会组织的高质量发展要立足我国国情与西藏区情,紧扣西藏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加快加大社会组织培育步伐的同时切忌盲目跟风和贪功冒进,始终坚持以提质增效为目标,持续加快制度创新,完善制度配套,增强制度供给,强化制度执行,将社会组织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和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中,最终实现西藏社会组织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转变。

(三)融入社会治理,谋求培育之策

增强自身能力建设,拓宽社会治理融入口径是社会组织参与西藏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新形势下,社会治理创新是一项包含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等力量正确定位与协商合作的系统化工程。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之一,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载体,从实际效果看,我国的社会组织不仅在资源配置、就业提供到养老托幼、扶贫救困等领域对正式公共服务体系起到了补充,还逐步深入到矛盾纠纷调解、社会心理调适、治安巡逻等方面,品类各异的社会组织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调节器”“缓冲器”“安全阀”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西藏社会治理共同体,要坚持以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导向,以突破社会治理参与既有方式为依托,不断增强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的耦合性,以独特而全方位的实践创新促进西藏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着许多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西藏社会组织作为我国社会组织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虽然近年来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还要清醒地看到,西藏社会组织目前的发展,与它理应承担的使命、任务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步入新的发展时期,西藏社会组织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绝不能故步自封墨守成规,在西藏培育社会组织时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西藏的区情、人民群众的需求,以与时俱进的姿态不断突破社会组织的生存边界,扎根社会基层、链接社会资源、服务广大群众,以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纵深化的公共服务为己任,适应西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转型要求,积极回应西藏各族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向往与新期待。

结 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一再表明,伴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广大社会组织已经成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抓手。但我们还必须看到,即使社会组织发展欣欣向荣,降低和严控政治风险仍是我国政府对于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态度,[15]西藏社会组织培育的现状和困境也恰好验证了稳定逻辑在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之间的排他性。

因此,西藏社会组织的培育,需要全面且深入地研判西藏区情,始终将“稳定”作为西藏社会组织培育的前提,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治藏方略为指导,加强党建工作,完善党建机制,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切实提高西藏社会组织的政治可靠性,努力把社会组织建成新时代听党指挥、跟党走的重要社会治理主体。同时,需要密切联系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正确把握西藏社会组织的“质”“量”关系,树立提质增效的社会组织培育观,优化社会组织培育制度,创新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途径。随着西藏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也应当期待社会组织成为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柱。

[注 释]

①数据信息源于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厅长陈凡彦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民政事业发展成就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②数据来源http://www.xzdyjy.gov.cn/folder967/yw/folder327/2023-03-31/231598.html,2023年4月21日最后一次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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