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研究评述与展望

2023-10-27 04:02陈佳欣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受害人犯罪

陈佳欣,李 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一、问题的提出

从社会现实背景来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环境愈加复杂,失范的经济秩序极大激发社会大众对短期利益的追求。受国内外复杂经济形势的影响,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形势总体上较为严峻,发案总量持续高位运行,经济领域重大风险突出,并且社会领域和专业领域的经济犯罪交叉重叠,传统的经济犯罪和网络金融犯罪结合共生,犯罪破坏力倍增。

2023 年3 月7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以“老庆祥”“夕阳红”“长者屋”等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已判处罪犯4523人,追赃挽损31.9 亿元。[1]其涉案金额之大往往使民众面临着“因罪致贫、因罪返贫”的困境,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放大,聚众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和轻生悲剧层出不穷,极易引发系统性与区域性风险,带来的治安隐患与维稳压力不容小视,因此深入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根源、特点并进行针对性治理尤为必要。

从理论研究现状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研究领域中已有一定的理论成果,目前学界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有了统一的界定。但在成因剖析和特点梳理上,缺少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成果提出,多作为研究的分支之一简要讨论。较多研究成果集中于犯罪治理层面,尤其是司法应对、侦查办案、维稳和救济等,但这些视角关注点在案发后,对案发前鲜有探讨,且反映了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强而预防效果不足的问题。

从预防视角来看,现有研究重犯罪预防而忽视被害预防,但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人与受害人双方是密切相关的,其发生不仅依赖于加害人一方,而且与受害人的心理和行为紧密联系。[2]因此,本文在每个研究主题下融合了此类犯罪受害人的相关研究进行综述,以期反映这一群体的受害发生规律,为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提供支撑。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特点及诱因分析

(一)概念辨析与界定

2006 年11 月,公安部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首次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一概念。会上指出,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经济犯罪活动,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3]2015 年2 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 中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上升到政策层面,[4]对这一高发态势的犯罪类型给予高度重视。2017 年11 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5]进一步明确此类犯罪的概念和具体行为表现形式。

第一,从构成要素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主要由“经济犯罪”和“涉众”两个概念构成。“经济犯罪”是一个典型的犯罪学与法学术语,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 年3 月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6]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的概念,阐述其外延而未界定内涵。目前来看,《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对“经济犯罪”概念的解读较为充分,即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犯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7]其涵盖的具体罪名主要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和第五章的罪名,分别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8]“涉众”即涉及不特定公众或群体,[1]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数量上看受害人人数众多,至少有三人及以上的财产受到侵害;二是从范围上看受害群体不特定。基于此类犯罪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现实威胁性及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区别于一般的财产犯罪,因而从受害人视角将这一犯罪类型化,明确指向了此类犯罪的受害特征。

第二,从构成关系来看,“经济犯罪”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内在本质属性,“涉众” 是其外在表现形式。[9]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上位概念是“经济犯罪”,因此其本质在于经济犯罪,具有经济犯罪的内在本质属性,“涉众” 是将此类犯罪类型化以单独应对的根本原因,虽然是以“涉众”为线索和标准进行类型化,但都应严格居于“经济犯罪”的范畴内。[8]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 年3 月1 日起施行,加强对涉众型市场主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调整其法定刑,以犯罪涉众性作为法益侵害程度的衡量依据。[10]但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11]在我国正式法律文本中并没有对其的权威表述,[12]而只是在经济犯罪形式分析基础上对“涉众”特征的高度概括和提炼,体现为一种政策语言,凸显了对此类犯罪集中性研究的理论意义及针对性治理的现实需要。

第三,从研究视角来看,国内外现有研究呈现出不同视角的细化讨论。国内研究包括,从法律辨析视角强调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13]以法律思维剖析该类犯罪的某一构成要件;亦或从现实治理需要出发,立足于概念的现实威胁和治理重点,强调涉众型经济犯罪是通过在经济运行领域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进而对社会秩序带来威胁的行为,[14]从经济运行领域理解涉众型经济犯罪如何滋生;更多研究则是从宏观层面把握,采用公安部于2006 年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的阐释,即行为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和刑事法律,损害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经济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的统称。[3]

但就“涉众”这一经济犯罪形式而言,国外研究鲜有基于受害方涉众性视角的归纳划分,对于“涉众”的理解更倾向于施害方及其犯罪组织形式方面,例如“white-collar crime” “corporate crime”等相关概念,指向精英阶层或公司、企业等组织层面实施的经济犯罪,包括贪污、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夸大利润和产品虚假陈述等犯罪行为,[15]体现出西方背景下阶级在非法活动的概念化方式中的重要性,特点是分散受害,且受害规模较大,受害人很难意识其受害过程,[16]利用犯罪组织作为掩护,[17]手段极具欺骗性。[18]虽然其概念所隐含的犯罪行为和特征与涉众型经济犯罪存在相似点,但就“涉众”这一切入点而言,国内研究侧重于利益受损方庞大带来的社会危害,而国外研究侧重于犯罪行为方的组织形式。从受害者视角来看,最贴近本文研究视角的英文表述为“public-involving economic crime”,[19]国外研究中鲜有相关成果可供借鉴。

基于上述梳理,本文采用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的官方定义理解涉众型经济犯罪,即“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这一概念兼具法律解释上的形式规范与现实意义中的实质内容,反映了受害者、施害方、公权力机关三元主体的相互关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强调施害方与受害者的联系即侵权行为,“利益受损人数众多” 强调受害者的利益受损和不特定多数的特征即侵权对象及客体,“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强调受害者与公权力机关的联系即侵权结果与维稳需要。在这一逻辑进程中,作为概念核心要素的受害者构成了联系施害方和政府的桥梁,蕴含了问题分析的重要视角,即基于受害者的分析视角。

(二)特点梳理

一是涉案金额巨大,涉及范围广,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受害人众多,[20]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增大了维稳压力。[21]从涉案金额上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平均个案犯罪金额动辄上千万,其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高达16.8 亿元。从受害人数量上看,“涉众” 成为此类案件区别于一般经济犯罪的关键,涉案金额超百亿元、涉及投资者超百万人的“双百案件”时有发生,[22]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有研究提出“涉众”因素对社会管理秩序带来的风险是此类犯罪类型化的实质动因。[8]从涉案行业来看,此类犯罪遍及金融理财、互联网、教育、医疗保健、房地产、养殖、林业等许多领域,并且由传统的商品交易型向服务型如远程教育、网络营销、养老服务、资金型如投资理财、网络炒股过渡,[23]因此体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从涉及部门和环节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到一定阶段,通常会牵涉相关的金融机构、审批部门、会计审计事务所、公证机关乃至媒体等。[13]从涉及地区来看,犯罪嫌疑人已不满足于单一区域作案,呈现出明显的跨区域作案趋势,[24]且多数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人口较为密集、更加靠近经济犯罪信息源的地区,[25]但也逐渐呈现出由城市蔓延农村、由经济发达沿海地区渗透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态势,[26]例如犯罪分子会在农村地区打着养殖与种植的名义针对农民群体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而农村地区的“熟人社会”性质尤为明显,人们基于人缘和血缘关系更易听信骗术而上当。[27]

二是犯罪手法多样且不断翻新,衍生出新型立体化的犯罪模式,更具欺骗性与隐蔽性,潜伏期长,侦办难度大。犯罪载体通常是合法注册的公司,采取现代化立体化的包装手段,设法获得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与投资者的信任。[28]犯罪手法多样且在持续进化,例如虚假承诺高利率或高回报、编造新的经济概念或经济模式等,并在初期会支付少量回报以吸引受害者,因此潜伏期较长且难以识别。同时,不断进步的技术为欺诈的实行创造了更多机会,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托互联网突破时空限制,实现地域和人数扩张,各类虚无的概念化产品出现,[29]智能化程度较高,网络经济犯罪数量激增,由传统的人传人模式转变为人网互动模式,[30]并且由于网络空间中缺乏物理痕迹物证、犯罪人虚构身份信息、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虚拟货币掩盖资金流动等原因,该类犯罪难以溯源。

三是犯罪团伙组织化,组织结构严密,利益关系紧密依附,部分案件主犯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28]从组织形式来看,层级简单的“作坊式”运作已逐步让位于现代化企业运行,[31]并且家族化、团队化的涉案公司或企业中关系紧密而复杂,在事前预谋、事中作案和事后逃避上往往形成一致口径,存在包庇心理,较易形成案发后的“攻守同盟”。[12]涉案公司虽手法隐蔽,但外在表现张扬,更有甚者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部、吸纳代理商,进行宣传造势。[32]并且资金内部流向复杂,嫌疑人会将吸纳的大量资金投入洗钱活动,且以离散化形式反复流动于市场中,最后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再进入私人账户,但多数犯罪团伙的线下资金账目混乱且不齐全,[34]罪行败露后资金链也多被迅速切断,[32]嫌疑人卷款逃匿、难以追回,嫌疑人间的特殊关系又大大增加了讯问难度,导致此类案件侦破周期较长且追赃率极低。

四是犯罪职业化、产业化明显,内部分工细化严密,作案人员具备专业性,对每一环节进行专门负责。[12]以网络传销犯罪为例,从前期的网站建设、包装策划、宣传造势、制度规划,到资金收缴发放、职业融资等犯罪行为实施,以及后续的招募成员、扩大团队、跨省设点,都有专门人员或团队进行职业化运作,逐渐形成紧密的上下链产业结构,而诸如此类带来巨额“收益”的经济犯罪,极易造成相关黑灰产业人员聚集,构成较为完整的纵向“上下游”与横向分工协作的产业链条。[11]同时犯罪参与人组建团队时往往会要求一定的投资和财务工作经验与法律知识基础,因此反侦查能力较强,[21]能够综合运用各种交易优势,敏锐识别作案时机,在保证其顺利完成犯罪行为的同时逃避侦查与审判。

五是目标侵害对象群体呈多元化趋势,分布广泛,阶层交叉,存在身份转变可能。就年龄来看老年人的认知处理速度较慢和信任度较高,导致其易受骗。根据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群众养老钱频繁被骗。[1]就阶层来看,弱势群体是最主要的受害群体,收入相对较低,文化程度不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这类“隐性”犯罪认知模糊,[25]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与法律知识,在涉案机构高度迷惑性的伪装下难辨真假。[35]但近来呈现从传统社会弱势群体向高学历、高收入阶层发展蔓延的趋势,城市白领、公务员、教师、退休干部等逐渐卷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不乏具备一定资金储备、法律知识和投资经验的受害人,甚至有个别公职人员参与集资被骗后宁愿自食其果,也碍于影响不愿其被骗行为曝光。[2]从涉事身份来看,该类犯罪的侵害对象在被害的同时也可能成为犯罪活动的参与者,[36]在受害后仍积极帮助犯罪人宣传发动、扩大影响,导致受害群体范围扩大。

(三)成因剖析

犯罪是某一社会阶段中政治、经济、文化等时代背景的反映,因此要置于具体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下进行分析,其影响着犯罪的性质和类型,[37]其中经济环境是影响经济犯罪这一类型犯罪产生的宏观解释因素。具体到对犯罪行为的理性分析来看,经济犯罪行为的实质是一种理性行为,是犯罪实施者和社会监督执法者的长期动态博弈,[38]因此此类犯罪行为的产生还应当从法律应对、市场监管层面进行剖析。此外,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殊性还在于受害人方面,此类犯罪的受害人不仅会受经济财富的吸引,还会在各种情感和社会关联的作用下被卷入骗局。因此本文将涉众型经济犯罪成因的研究提取概括为以下四点。

1.宏观经济适度从紧,投资融资渠道不畅

公众投资需求与企业融资需求的扩大同相关渠道不畅之间的矛盾冲突是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的经济诱因与根本原因。[8]一方面,从个人投资来看,其需求扩大源于投资能力的增强与投资理念的变化。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39]实体经济长期疲软、虚拟经济非理性繁荣、实业投资收益率下降,导致实体经济投资吸引力不足,[40]而个人资产增加扩大了投资需求,在客观上为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滋生和发展提供条件和空间,[41]而我国居民财富在经济发展中实现了快速积累,财富总量及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规模大幅提升,[42]民众的投资理念随“负利率”时代的到来也发生了变化,由传统依靠储蓄进行财富保值到急于通过投资实现财富增值,家庭资产配置仍在持续向金融资产转移,却因房地产市场的高资金门槛、股市和基金市场的低迷等因素导致相应投资渠道缺乏,这在客观上为犯罪者编织骗局吸引民众提供了可能。[20]

另一方面,从企业融资来看,我国近年的宏观经济政策呈现适度从紧趋势,而中小型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较强,但经济下行压力使得企业难以偿债,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请求采取压缩退出的策略,中小型企业饱受融资瓶颈的困扰,转向民间借贷途径,[43]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市场,推动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一定程度上为集资诈骗者创造了行骗机会,民间借贷利息也随这一发展趋势水涨船高,使得企业难以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维持高额利息偿付,而转向以占有集资款为目的的犯罪活动。[12]

2.法律依据解释不完善,司法机关衔接错位

立法与司法解释上的不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不当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的法律应对机制诱因。[44]一方面,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规定同经济发展实况契合度不够,此类犯罪在法理上尚留有“灰色地带”。随着犯罪手段不断更新变化,实践中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如何适用法律予以界定和解释,成为法律应对过程中的痛点。以非法集资为例,我国法律对其相关规定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界定存在模糊情况,从而导致司法与执法实践中难以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打击处置非法民间集资。[40]

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带来的是司法机关之间对部分案件法理认识的不一致,[30]行为性质难以界定。除了法理认识不一致外,还导致各部门行动上的配合不善,未能最大程度发挥合力,[45]例如由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尚未明确司法机关的提前介入机制,侦查机关则无法在资金链断裂之前及时干预。[4]基于此,法律应对机制的不完善有损法律权威与司法、执法公信力,为别有用心者逃避责任提供方便,客观上助长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

3.部门监管配合乏力,针对性防控滞后

行政部门监管的疏忽与滞后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的管理机制诱因。[8]一方面,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长、环节繁琐复杂,从犯罪准备如注册公司、组建团队、包装宣传,到吸收公众资金,再到事情败露卷款逃匿,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正当的交易活动为掩藏,并且涉及工商、税务、金融等许多管理部门,因此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对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相关政府部门未能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忽视行业管理,例如在工商登记管理上出现审查漏洞、金融证券监管部门监管乏力、涉众犯罪信息发布监控缺位、媒体对投资广告审核不严,[46]导致资质不够、虚假宣传的团队与公司进入行业,进而使其有平台和市场施行其骗术。

另一方面,围绕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针对性防控稍显滞后,虽然部分监管部门已经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系统,但因信息数据共享壁垒、专业力量缺乏等技术条件限制,很少有真正能够在案发前和案发过程中及时风险预警的情况。[42]基于此,各个方面监管不力的尴尬局面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受害个体心理复杂,受害群体社会联结庞杂

受害者存在的空隙、漏洞、弊端或心理弱点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的被害要因。[2]一方面,在犯罪分子的高回报承诺诱惑下,受害者基于趋利心理上当受骗,萌生“迅速致富”的冲动想法,判断力和认知力急剧下降,注意面变窄,即存在盲点症。[46]加之其缺乏金融专业知识和防范意识,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被犯罪嫌疑人宣传的高利润项目和高超熟练的推介手法所蒙蔽,未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心存侥幸甚至赌博心态参与,盲目而冲动地倾其财力。[35]这些心理特征相互影响与交织,在其支配下受害人防范意识减弱,极易陷入承诺陷阱。

另一方面,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之间强大的情感和社会关联也是重要诱因。实践中受害人受从众心理的支配,在熟人的介绍推荐下受害范围扩大,[47]在群体影响下产生羊群效应,[48]模仿他人盲目投资。在上述所说的从众心理、知识匮乏、意识淡薄等因素作用下,人们极易对犯罪人或其提供的产品、服务产生依赖的心理状态,依赖越强,受害人对涉众产品或服务的可信性感知就越强,[49]进而产生初始信任,影响着持续性信任和客户忠诚,[50]并且在以网络作为主要施骗平台的如今,电子商务市场中的媒介信任对转移和传导买卖双方间的信任关系具有重要作用,[51]同时大众媒介中的传播内容往往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倾向,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社会观、现实观,[52]加深着消费者信任,使其很难意识到成为经济犯罪受害者的风险而深陷骗局。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

涉众型经济犯罪可划分为三个环节,涉及公权力机关、施害方与受害人三方。首先是施害方通过虚假承诺巨额回报为吸引力构建起与不特定公众的联系,在不当谋利的动机驱使下侵犯了人们的利益和法益,[14]即“施害方”对“受害人”的“侵权”环节。因此,受害人被侵权后产生了获得救济的需要,例如财产权、诉讼救济权等,[53]相关诉求涉及公众利益和权益,而防止公众利益受到损害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基本底线,同时避免这一损害带来威胁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23]在这一过程中“公权力机关”与“受害者”之间建立联系即“维权”和“维稳”环节。同时,案发后受害人的利益和权益由于主客观因素难以获得救济,进而造成了责任主体的转移,而公权力机关有义务确保存量资产的有序清退,依法惩处犯罪分子,在此建立了“政府”和“施害方”之间的联系,即“惩戒”与“追责”过程。[54]涉及环节如图1 所示。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以介入环节为线索进行治理对策综述。

图1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环节图

从侵权过程介入而言,这一环节治理重在预防与阻断。例如完善法律体系、做好宣传教育、加强市场监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具体而言,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相关罪名与立案标准,[55]消除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认定中的模糊性,[56]《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出台惩治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司法解释,便于案件定性与定罪量刑,以完善的法律体系增强法律震慑力,同时通过法律规范民间融资,吸纳民众闲置资金,[57]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结合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优势,综合运用多种传播方式进行法律知识与金融知识普及,通报典型案例中的新手段和新特点,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风险信息,强化民众在借贷、投资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理财观与投资方向;各行业部门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如严格企业准入制度、加强媒体宣传监管、强化网络监管,[58]构建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尤其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监管等监管措施,[59]通过信用体系使市场秩序与主体行为全面规范化,提高市场主体违规违法成本,将其引导至正确的经营方向上;[35]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打破部门信息壁垒,整合采集公安、人社、工商、税务、质监、银行、保险、快递、物流等部门行业的数据,实现各方数据合成研判,[40]依托大数据技术,及时捕捉涉众型经济犯罪苗头,并对其进行准确的犯罪预警,[60]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遵循“打防结合、防范为主、打早打小”原则,最大限度地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稳定隐患的原发风险。[61]

从维权与维稳过程介入而言,这一环节治理重在受害人权益保障救济和矛盾化解。就受害人权益保障救济来看,其一是挽回受害人财产损失,例如健全涉案财物“开源”举措、受害人权益保障联动机制;其二是完善受害人程序参与机制,保障受害人知情权、实行刑事涉案财物庭审实质化;其三是完善受害人权利救济机制,如构建国家救助体系尤其是司法救助制度,引进公益律师帮助被害人进行追赃和民事追偿,[62]受害人独立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对涉案财物处理的异议程序方面等,[35]使被害人的权益在法律形式和实质上得到补偿和恢复,弥合社会关系。[63]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相关举措例如建立高效的部门联动、联合维稳机制,准确评估涉稳风险,制定科学的维稳预案,[61]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群体提前做好思想工作,对投资群体中的重点人员及时跟进和约谈,防止矛盾激化,[39]注重舆论引导与群体诉求,推进判决程序与结果公开,[64]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缓解社会公众的对立情绪。同时可以适当借助群众力量,快速平息事件,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爆发。[63]

从惩戒与追责过程介入而言,这一环节重在侦查办案和司法审判。从侦查办案来看,现有研究既从宏观机制上提出建立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统一管理机制、资金查控协作机制、整体联动长效侦查协作机制、[65]长效性涉案财物追赃机制,[31]明确涉案财物具体的处置主体,以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实质化开展,[66]又在具体环节中提出对海量的多种涉案数据如资金、发票、网页、通信、物流与轨迹数据内部或之间的关系进行“网状透视”的穿透式取证模型,[67]在收集以信息化形式存在的新型证据时应当兼顾程序要求和形式要求,[68]以及把追赃放到与侦查破案同等重要的位置,将追赃效果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标准之一,配合相应的奖惩考核制度,[55]同时积极探索实行无形资产有形化、债务权益收益化等形式,[69]并且通过调整刑罚配置使犯罪分子在服刑期及未来更长时间为被害人进行补偿,[70]以此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从司法审判来看,现有研究提出办理上游犯罪案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并对电信诈骗黑灰产业链实行全链条打击,[71]检察环节应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对涉案资产相关事实、证据严格审查,将追赃挽损作为审查必备要素等有关司法措施,[72]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先民后刑”的原则,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缺席判决,[73]对于民刑交叉涉众型案件,在类型化的基础上通过机制设计寻求现实条件下最适合的结构和程序安排,探索一体化处理模式,提高民刑交叉涉众型案件的监督质效等。[74]

四、结论与展望

本文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内涵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从波及范围、犯罪手法、组织形式、内部分工、受害对象等方面梳理其特点,并从宏观经济、法律应对、市场监管以及受害人因素等方面系统分析其成因,以介入环节为视角划分归纳了此类犯罪的治理对策。但现有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相关研究还不尽完善,仍有许多重要领域未经探索,主要在以下三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层面上,现有研究重案发后而轻案发前。具体而言,现有涉众型经济犯罪研究视角多为司法视角、侦查视角及维稳视角。从司法视角看,出于司法实务中犯罪数额的计算、被害人的认定、同类事实的处理、打击面的把握、涉案财物的处置等疑难问题,学者主要从司法认定和司法审判的方面进行探讨,试图厘清司法实践中的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概念和新形式,以及如何适用我国法律予以规范调整。从侦查视角看,出于此类犯罪的网络化、立体化和规模化发展特征,公安机关在取证、资金查控、追赃等困境中难以突破,因此学者从侦查视角提出部门间打破壁垒实现信息共享、相关技术开发和应用等对策。从维稳视角看,涉众型经济犯罪社会燃点低,极易由群访升级到群体性事件,因此实务研究中多聚焦关注于此类犯罪后的维稳应对。但不论是司法视角、侦查视角或是维稳视角,大都关注案发后层面,对案发前却鲜有探讨。因此,未来研究需要对案发前给予高度关注,从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如何形成和得逞的研究视角出发,同时对案发过程中个体和群体被卷入导致受害范围扩大进行探究,从案发前、案发时到案发后形成较为完整的逻辑链条,如借鉴国外网络诈骗研究中剖析受害人陷入骗局完整的三阶段,以及犯罪人在其中采用的社会心理机制,[75]补充现有研究在过程解构上的不足。

二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层面上,现有研究多关注于受害人权利保障,而对其主观心理方面的研究较少且深度不足。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有效治理,不仅要从物质权益上进行保障和救济,还应聚焦于其心理、情感、思维逻辑等主观因素。这是因为从个体心理来看,受害人在失去理性状态下易对涉案产品、服务甚至组织、人员产生依赖和信任,这一信任对其深陷涉众型经济犯罪骗局具有关键影响。从群体心理来看,受害人之间强大的情感和社会关联是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的重要诱因,其间紧密的情感联络和相似心理的传导使得此类犯罪迅速由点扩散成面,造成巨大的涉稳隐患。但就现有研究而言,对受害人的主观心理研究多停留在受害人心理状态与特征描述上,将受害原因主要归结为贪利心理和盲目从众心理的驱使、投资知识与防范意识的不足等,缺乏深层挖掘,未有针对性和系统性的主观动机和心理的具体分析提出,对受害人信任如何生成、巩固进而使其陷入骗局的研究仍不够深入。所以针对这一受害群体心理的系统研究对于化解风险、维护稳定有着补充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意义,无论是从揭示受害原因还是实现预防的角度,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心理都是研究的重点。而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已有学者以诈骗犯罪为例,从受害视角深入剖析了受害者回应和卷入骗局的心理因素,[76]并通过小样本案例分析受害者在大众营销欺诈骗局中的脆弱性,试图剖析其成为被骗目标客户过程中的思想、感情和行为,且在外界组织介入后仍保持高度信任,使得专业支持和干预极其困难的内在原因。[77]因此,后续研究应注意刻画受害人信任的产生机理和演变进路,深入挖掘受害人信任的生成逻辑、卷入过程和转移机制,针对性、系统性地从受害人视角切入,认识和掌握受害发生的内在规律,丰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涉案主体心理研究。

三是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层面上,现有研究重事后处置而轻事前阻断、重犯罪预防而轻被害预防。通过研读文献发现,现有研究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治理对策虽有一定积累,但多集中于案发后的处置与救济,围绕着多元治理和标本兼治展开,[78]多元治理例如法律方面搭建严密防线、提升犯罪成本、加大惩戒力度,执法方面加强部门协作、更新侦查技术、提升打击强度,此外在司法机关、社会各界、公民等方面都有相应对策提出,由于此类犯罪的打击面广、侦破难度大,对受害人的救济也得到学界广泛关注例如引入信托制度、司法救助制度、退赔宽宥制度等,在预防层面多提出了犯罪风险预警的相关举措,属于犯罪预防范畴,但在标本兼治上却忽视了被害人方面预防、阻断路径的针对性研究。这同样引起了国外类似研究的关注,认为经济犯罪的预防大于治疗,不仅应在立法和监管层面加大力度增强威慑,更需要受害方采取坚定且主动的反应性措施,[79]通过探析受害者的内在风险因素并开展针对性预防,减弱受害者在此类骗局中的脆弱性。[80]因此,后续研究应从受害人视角还原其受骗过程,提出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响应机制,阻止潜在受害人对涉众型理财产品购买意愿及行为的生成,增强受害人自身防御机制和警觉机制,引导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以降低受害可能性,减少和避免被害,补充现有治理策略在被害预防层面上的缺失,在庞大组织下的犯罪人和强大社会关联下的受害人双方织构的骗局网络中打开被害突破口,致力于构建双向的预防治理体系。

猜你喜欢
受害人犯罪
公园里的犯罪
受害人承诺与受害人自冒风险中的刑民关系研究——基于英美法系与德国的比较视角
环境犯罪的崛起
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意大利刑法中的受害人同意
什么是犯罪?
重新检视犯罪中止
“犯罪”种种
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
“交强险”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立法反思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