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侦防对策

2023-10-27 04:02杨友刚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骗税高科技产品出口

曹 毅,杨友刚

(1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2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浙江 宁波 3151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1]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高科技产品有较高的研发强度,[2]属于知识密集型产品,其附加值高,能够有效助力我国经济增长从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向知识密集型产品转型升级,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我国也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高科技行业的发展。然而值得警惕的是,近几年陆续涌现出一些打着高科技产品出口的名义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案件,高科技行业逐渐成为涉税犯罪的高风险行业。如宁波“6·10”利用软件骗税案、常州“5·13”利用“电子产品”骗税案、绵阳利用“视觉训练仪”“变流器”骗税案、金华利用“高性能导线”“高某真音响线”骗税案、南京利用“溅射靶材”骗税案、福州利用“高性能音频解码器”骗税案等。高科技产品体积小、价值高、运输方便、出口退税率高,还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项税收优惠,骗税分子利用披着“高科技产品”外衣的道具来骗取国家的巨额出口退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与“买单配票”型骗税犯罪利用已有的增值税“免征不退”的“市场采购”货柜信息为犯罪的逻辑起点不同,[3]利用高科技产品骗税犯罪从科技型企业的成立到软件的研发、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从高科技产品的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合同签订、出口退税到走私循环骗税,整条产业链纯粹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而“无中生有”,其危害辐射的范围更广。不仅侵蚀了国家大量的税款,弱化了税收调节的杠杆作用,还恶化了营商环境,对诚信经营的企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扰乱了普通制造业、高科技行业、外贸行业和金融秩序,使高科技行业发展的评价严重失真进而误导政策的制定,与国家鼓励高科技行业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如果不及时有效治理此类犯罪,给国家造成的长期损失将难以估量。本文通过剖析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手段、特点和原因,在大数据背景下提出有效治理此类犯罪的对策。

一、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手段剖析

高科技产品受国家多种优惠政策额支持,骗税分子在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政策后,选择出口退税率高且上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科技产品作为骗税的道具,打造集研发、生产、出口于一体的骗税产业链,配以虚开发票、虚构外汇收入并走私循环骗税。

(一)钻研税收优惠政策,设立科技型“企业链”

高科技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贴多样化,骗税分子在仔细钻研后,设立一整条尽享所有优惠政策的自主研发、自行加工的“企业链”,不仅满足其高科技产品道具生产的需要,还顺理成章地将虚开发票环节掌控在自己手中。“企业链”上的企业主要包括两类,如图1 所示。第一类是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①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1 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同时符合时间、产权、技术、人员、费用收入比例等条件。。此类企业注册地一般在各地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政府招商引资、扶持的地区,以便叠加享受当地的政府补贴,或是“买壳更名”,将原有企业更名为科技型企业,使得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高科技产品。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 年延长至10 年;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摊销。②《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28号),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为100%。另一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设立软件开发企业,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③自2018 年5 月1 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 年4 月1 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二类是高科技产品道具的加工厂,也是第一类企业的下游企业。设立此类企业一是能够营造将从上游购得的软件产品投入生产,产出高科技产品的道具,造成真生产的假象,不容易被下游正规外贸代理企业、税务部门和公安机关识破;二是便于接受上游软件企业虚开出的高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当过票企业,再向下游虚开出金额更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之后骗取更多的税款。

图1 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手段

(二)申请软件著作权,骗取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企业链”上的上游软件开发高新技术企业成立后,其研发的软件产品还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才能享受软件企业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4]软件企业必须有研发的能力,需要将研发的软件产品原代码提供给经信部门下设的软件测评中心进行功能测评,测评通过后才能获得软件著作权。因此,骗税团伙会雇佣一些软件开发人员编写代码,但是对软件能够实现的功能不做任何要求,只要求可以通过经信部门下设的软件测评中心的功能测评,申请软件著作权即可。如宁波“6·10”利用软件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案中的“姿态稳定控制器”“土壤水分传感器”所使用的江西某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实际上并没有软件说明书上所列明的功能。在申请软件著作权后,软件企业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极低的成本向下游生产企业提供高科技产品道具生产的原材料,并向下游虚开出价格畸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生产高科技产品道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链”上的下游生产企业与上游软件企业签订相关研发协议、采购协议等协议后,购入软件企业已烧录注入软件代码的芯片。之后,生产企业将购入的软件、芯片配件简单组装成具有高科技产品外表,但是并不具备实际功能的高科技道具产品,附上说明书进行包装。有的甚至直接使用廉价的不能烧录软件的 “逻辑性芯片” 。如宁波“ 6·10”骗税案,常州“ 5·13”骗税案和绵阳利用“视觉训练仪”“变流器”骗税案等案件中,骗税团伙均是将没有实际功能的软件芯片嵌入板卡,摇身一变成为姿态稳定控制器、土壤水分传感器、视觉训练仪、变流器等用于航天、通信、计算机等领域的高科技产品,价格畸高,也因此顺理成章地虚开出了高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进一步抬高产品价格并便于境外资金回笼,部分骗税团伙还会购入黄金、白银等贵金属作为生产高科技电子产品的原材料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8 号)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应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执行。原材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该原材料对应的商品编码在出口退税率文库中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通过简单的装配加工后,以高科技产品名义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如金华利用白银导线骗税案中,将纯度高达99.99%的一号白银用作“高性能导线”“高某真音响线”或“精密电气设备高精度连接导线”的原材料,其质地柔软易断,根本无法实现高精度导线的功能。南京“溅射靶材”骗税案中,不法分子仅仅将铼板和铂金用螺丝拧紧加工,[5]便成为可用于微电子领域、显示器、存储用及高温耐蚀、耐磨材料等行业的溅射靶材。而真正的溅射靶材的制造是经过粉末熔炼、粉末混合、压制、气氛烧结等十几道精密的工序制成的。[6]

(四)外贸公司报关出口,虚构外汇资金流

在道具产品生产完成后,生产企业将其提供给外贸公司出口。一部分外贸公司是由骗税团伙控制的,自己制作虚假的外贸合同,再通过报关公司报关出口至境外。而还有一部分外贸公司是正规经营的外贸公司,其中有的还是拥有国企背景的大型外贸企业。这类外贸公司事先并不知道此类高科技产品是道具产品,本该对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查看财报等尽职调查,但却被高科技产品的表象迷惑,没有做尽调措施,核实产品的真实性能,便直接为其代理出口。

货物出口后,还需要收取外汇才能申请出口退税。为了满足这一条件,骗税分子以往会通过地下钱庄“对敲”的方式购买外汇,造成外贸公司收到外汇的假象。但随着对外开放度的提高,有的涉外企业为方便经营,在境外开设了离岸账户,骗税团伙有多年的经验和相应的人脉关系,会联系有离岸账户的企业将外汇汇至外贸公司造成收取货款的假象,再由其控制的境内账户将等额人民币汇至该企业的境内账户,利用企业账户更加隐蔽地虚构收取外汇的假象。如果骗税道具产品投入了贵金属作为原材料,骗税团伙会在境外安排接货人员,联系厂家将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拆解后,熔炉成金锭、银锭等在当地销售。售出的外汇汇入外贸公司账户,营造收取外汇的表象。表面上看该货款是高科技产品出口的货款,但实质上是走私出口贵金属的货款。贵金属与高科技产品合同差价通过个人账户补差,给证据链闭环的形成造成了较大难度。

(五)走私高科技产品道具,循环骗取出口退税

道具高科技产品出口到境外后,虽然没有任何使用价值,但整个生产过程、包装、说明书等全套制作还是需要一定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为了进一步降低犯罪成本,骗税团伙会通过边民互市贸易,雇佣一些人通过携带等方式,蚂蚁搬家式地将道具产品走私入境,作为下一轮骗税的道具。这种高科技产品道具一般不包含贵金属,只包含软件、电子元器件等。如此往复,骗税道具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如果出口的高科技产品道具包含贵金属,则一般不会走私入境,而是直接在境外熔炉销售。但是在南京溅射靶材骗税案中,骗税团伙将铼板、白银在境外出售后,购买铂金走私入境回笼资金,更加隐蔽。

二、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特点

从利用高科技产品骗税犯罪的手段来看,犯罪行为人深谙如何利用国家对软件、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贵金属制品出口的相关税收政策来实施骗税犯罪,极大地降低了犯罪成本,提升犯罪收益。

(一)犯罪行为人职业化,多为涉税犯罪高危地区人员

此类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多为职业团伙,且大多来自涉税犯罪高危地区。如宁波“6·10”利用软件骗税案、常州“5·13”专案、金华利用白银导线骗税案等的主犯均来自涉税犯罪人员的高危输出地。相较于其他骗税手段,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的专业性更强,需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以及出口退税流程十分熟悉。涉税犯罪高危地区人员受人文环境和地缘环境的影响,自青少年时期起便专门从事涉税犯罪,涉及假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且涉税犯罪的人脉较广,可以互为“企业链”上企业的法人、财务和办税人员等。此类犯罪链条长,但是并非各管一段,主要犯罪行为人经验丰富且人脉广,对整个犯罪链条统筹规划,确保尽享高科技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地骗取出口退税。

(二)高科技产品价格畸高,投入产出比异常

披着高科技产品外衣骗税的道具产品,其是否具有与其价格相匹配的真实价值很难凭日常的简单抽检来判断。如宁波“6·10”案件中,用于制作高科技产品道具的集成电路版、电子元器件从深圳等地购买,成本仅几元钱。但在嵌入没有实际功能的软件后,身价暴涨至几百元。但是由于产品的特殊性,再在说明书、外包装盒的外表的掩饰下,隐蔽性更强。此外,如果是嵌入贵金属原材料的高科技产品道具,贵金属的使用往往是为了抬高产品价格并便于在境外流通销售,贵金属的比重会达到或接近原材料比重的80%。然而大量使用高纯度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其物理性质并不能实现高科技产品的性能。如镶嵌黄金的高性能耳机、高保真音响的白银导线、简单拼装的溅射靶材,含铂金芯片的土壤水分传感器等。高科技产品仅仅是一个道具而已,并不具备高科技产品的性能,因此这类企业的投入产出比也呈现出较大的异常。如年出口额过亿的大型生产企业水电费畸低,随着产量的激增,水电费几乎没有波动。而且员工数量不到十人的企业,年销售额高达几十亿元,出口额高达几十亿元,管理费用非常低,甚至接近于零。

(三)资金小回流向大回流转变,资金流向复杂

通常,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资金会呈现虚开发票环节的本币资金回流和通过地下钱庄虚假收汇的外币回流,如图2 所示。图2 左半部分显示了生产企业将购买软件的货款付给高新企业,构成真实交易的假象。之后高新企业扣除开票费后,通过若干个人头账户将资金返还给生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图2 右半部分显示了收取外汇的资金流向,地下钱庄控制的外币账户伪装成境外货商,将外汇汇入外贸公司账户,外贸公司将同等金额的人民币加上手续费汇入地下钱庄控制的人民币账户,以对敲的方式完成了外汇的兑换,虚构资金流。从总体上看会呈现虚开、骗税两条资金小回流,此时外贸企业的资金流入总量会呈现出远远超过出口额的异常表现。

图2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人民币、外汇双回流

然而,在利用高科技产品骗税案件中,整个犯罪链条由骗税团伙集中操控,整个资金流呈现出“虚开—骗税”的大回流特征。按照高科技产品中是否包含贵金属,进一步又可以分为资金链路1 和资金链路2,如图3 所示。对于资金链路1,犯罪行为人会联系中间人介绍有离岸账户且有换汇需求的商户,如义乌的商户。部分商户想将企业离岸账户的钱汇回境内,又想节约手续费和时间,便在中间人的撮合下,将离岸账户的外汇打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结汇当天会将货款打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再支付给高新企业,高新企业将货款转给骗税团伙控制的个人账户,多次转账后最终沉淀到企业的境内账户中。此番操作,既满足了商户的汇兑需求,又为骗税团伙虚构了外汇资金流,虚开发票也不再需要资金小回流。不用地下钱庄即可完成资金从“收汇—结汇—虚开”的大回流,犯罪团伙甚至不需要自己提供启动资金,犯罪更加高效隐蔽。

图3 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的资金大回流

资金链路2 是包含了贵金属高科技产品骗税的资金流向。犯罪团伙从选定高科技产品道具之初,就已经计划好利用贵金属的商品与金融双重属性,表面将其作为高科技产品所包含的原材料,但是在境外将其回炉后以金锭、银锭等就地销售以回笼资金。因此资金链路2 不会形成资金回流,其货款的本质是走私出售贵金属的货款,并非高科技产品的货款。如金华利用“白银导线”骗取出口退税案,犯罪行为人与境外货商约定以白银期货价格结算货款,而并非按照导线的价格结算。白银导线与白银期货的差价通过私人账户另行结算,资金流更加复杂,很难将骗税款、货物价值与货款一一对应,增大了研判难度。

三、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成因分析

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与其他骗税犯罪的手段相比其犯罪成本更低且收益更高,部分企业和个人风险意识薄弱易被利用和多部门间信息不对称等。

(一)职业犯罪团伙的犯罪成本更低

相比于其他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犯罪成本更低。

1.多项优惠政策叠加,企业的存续成本更低。国家对高科技产品政策支持力度大,高科技产品出口退税率高,除了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研发费还可以加计扣除,部分地方政府还对高科技产品实施补贴政策,企业存续经营的成本降低。

2.实施此类犯罪的交易成本低。此类犯罪链条厂,需要统筹设立公司、研发、虚开发票、出口骗税、走私于一体。此类犯罪行为人以地缘、亲属为纽带,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犯罪产业链条,一旦瞄准了用于骗税的新行业便可以启用已有的“骗税生产线”便可以启用已有的犯罪网络迅速、高效运行,生产、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一条龙。

3.虚构资金流的成本更低且隐蔽性更强。由于受同一团伙控制,骗税团伙的走账方式从虚开圈和骗税圈双回流转变为大回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对外开放度的日益增加,利用与其无实际贸易往来的企业的离岸账户外汇伪装成货款走账,与企业的真实贸易货款相互交织,隐蔽性极强。如果该高科技产品道具中运用了贵金属原材料,则在境外流通变现更容易,资金流难以形成闭环。

4.实施此类犯罪的机会成本低。此类犯罪团伙的主要犯罪行为人大多为发票犯罪高危人员,从青年时期就开始实施涉税犯罪而发家致富,从事合法工作的能力有限收入低,即实施犯罪的机会成本低。部分人员有发票犯罪的前科,反侦查意识强,且高科技产品的伪装之下,犯罪被发现的概率较低,刑罚对其威慑效应对其较低。

(二)利用高科技产品骗税的犯罪收益更高

利用高科技产品骗税相较于其他骗税犯罪的收益更高。

1.相较于买单配票类骗税犯罪,不法分子全链条掌控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出口产业链,产品的产量不受真实贸易的影响,产量的大小完全由骗税分子决定,因此其产量和销量往往很高。此外,高科技产品的价格畸高,严重与其真实性能相背离,但难以通过日常的一般检查手段发现。因此高科技产品的产销一条龙完全由骗税团伙所掌控,其高出口数量和高价格使得其骗税收益远高于其他类型的骗税犯罪。

2.相较于普通的低值高报,“企业链”上游的高新软件企业只需通过源代码检测就能申请软件著作权,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虚开发票的源头也掌握在了自己手中,降低了开票成本。对于嵌入了贵金属的高科技产品,如果涉及黄金,还可以享受黄金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开票成本也更低。[7]

3.相较于普通的循环出口骗税,高科技产品的体积小,运输成本更低,还可以通过便民贸易人肉夹带的方式走私入境。如果是包含贵金属的高科技产品,便不需要走私入境,直接再境外熔炉销售回笼资金。

(三)部分企业和个人风险意识淡薄

职业团伙掌控整个高科技产品的产销链条,但是仍然会雇佣或利诱一些法律风险意识薄弱的实体企业和个人参与其中。

1.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有的外贸公司是明知此类高科技产品道具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仍然积极地或直接与不法分子合谋骗取出口退税。而有的企业有着国有企业的背景,但是被拥有软件著作权的高科技产品的外表所蒙蔽,没有对供货企业进行现场实地核实产品生产的真实性,没有实施查看其财报等尽职调查措施。这给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带来了法律风险,进一步危害了市场主体。

2.拥有离岸账户的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拥有离岸账户的企业一般为从事对外贸易的商户,如义乌市场的商户。这些企业为节约手续费和贪图方便,往往私下兑换外汇,其换汇需求被骗税团伙所利用,为其提供了虚构外汇流的机会。有的商户明知对方虚构外汇流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无视其犯罪的可能,法律意识淡薄。

3.软件开发人员的风险意识不强。犯罪团伙雇佣软件开发人员编写代码。软件开发人员虽然难以将代码编写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直接联系起来,但是对方对软件的功能没有任何要求,只要求能够申请软件著作权,明显不符合常理。软件开发人员完成此类代码编写相对容易,能够获得相应报酬,即使有所怀疑也还是沦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人。

(四)多部门间信息不对称且监管滞后

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的建立,使得打击虚开骗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的起始端涉及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但是就单从这一环节而言,经信部门下设的软件测评中心进行软件源代码功能测评时,很难将其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直接联系起来,并将信息通报给六部门,所以犯罪的发现比较滞后。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等六部门在打击此类犯罪后,也一般不会将此类犯罪的信息通报至经信部门作为预警。此外,高新企业大多位于高新产业园区,隐藏于众多高科技行业之中,部分地方政府有政绩压力,甚至有的骗税链条上的高新软件企业是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因此,此类骗税犯罪难以从源头发现、遏制,涉及的部门更多,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滞后,为骗税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四、大数据背景下的多跨协同侦防对策

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整条产业链寄生于实体经济的运行中,隐蔽性很强。因此,需要聚焦高科技产品本身的特点,将多个部门的数据协同起来,通过基础数据分析画像,筛选出重点企业形成战略型线索,向下延伸研判打击,向上找准事前防控的关键点。

(一)加强多部门基础数据信息收集和交流,形成战略型线索

针对高科技产品骗税犯罪的手段特点,各部门应加强多维度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8]通过多部门数据的碰撞形成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战略型线索,为后续的研判、打击赋能。

1.要加强涉税犯罪高危地区重点人员数据的收集和定时更新,跨区域、跨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特别是要重点关注税收优惠力度大、有政府补贴、招商引资和各地的高新产业园区中,是否有新注册的企业,其法人、财务、办税人员等高度重合且来自高危地区,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

2.经信部门要有意识地追踪软件著作权的使用信息,收集软件著作权用于哪些产品的生产之中,与税务部门中享受了即征即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免三减半” 等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企业相互碰撞。

3.税务部门收集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相关数据,成本费用数据、社保数据、用电量等数据,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纳税人画像”。

4.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收集和追踪外贸公司的外汇数据、结汇数据、结汇后资金流向,对外贸公司结汇资金的去向追踪。此类外汇资金在多个企业间空转,最后回到经营户的境内账户,会呈现出外汇秒结率高且快进快出的特征。

5.海关部门要及时更新和统计高科技产品出口品名、数量和金额等,出现异常增加要及时向税务等部门通报核实。多部门收集到的基础数据信息加工整合、碰撞,主动筛选出高频出现的企业及高科技产品可作为重点研判对象,进行下一步的核查。

(二)筛选高科技产品黑白样本,构建高科技产品骗税研判模型

真实的高科技产品和道具型高科技产品外形相似,性能不同,二者最大的差异在于生产技术,能够体现生产技术的最直观的数据就是生产此类产品的投入产出比。通过筛选同类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企业或代表性企业作为白样本,已被打击的同类企业作为黑样本,对比挖掘生产过程中投入产出严重违背经济运行常理的指标,通过白样本和黑样本设置阈值范围,构建高科技产品骗税的研判模型,主动筛选出可疑企业。如生产高科技产品道具企业的用电量占产出比重低,且用电量几乎不会随着产量的变化而变化;假生产企业管理费用低或者接近于零,与动辄上亿的出口规模不成比例;又如在外汇结算环节,由于近年来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人民币汇率波动可能使外贸企业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敞口;又如含贵金属的高科技产品中,贵金属占总成本的比重恰好在80%或接近80%;生产包含软件的企业,研发人员数量少,学历低,不符合常理;因此,外贸企业收汇后一般会在汇率较为有利的时候结汇,或者向银行购买外汇衍生品等规避外汇风险。而骗税团伙的外汇是虚构的,为保障资金安全,汇兑双方要求当天结汇,所以呈现出秒结率高的特征,不符合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三)溯源道具产品真实原材料,鉴定高科技产品性能

筛选出高度嫌疑的高科技产品道具后,还需要进一步夯实证据链条,证实道具产品并不具备申请软件著作权时的所列性能。一方面,通过从海量的资金流中筛选出用于购买生产道具产品的真实原材料的资金流。生产道具产品的真实成本包括购买廉价的电子元器件、印刷说明书、定制包装盒等。此类资金金额很低,也因此常被淹没在其他庞大的空转资金流当中,很容易被忽略。但真实的电子元器件的供应商对产品真是性能的证明起到关键性作用。印刷说明书、包装盒的印刷厂往往与幕后的主要犯罪行为人有接触,能获得关于犯罪行为人的有效信息。因此筛选出小额、交易对手位于深圳等电子元器件的生产基地的资金,找到道具产品原材料的真实供应商,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供应商,查实骗税团伙所购买的真实原材料。

在此基础上,需要找到有相应资质鉴定机构的专家,鉴定此类产品是否能够实现其所谓的高科技产品的使用价值。如宁波“6·10”案件中,专案组委托浙江理工大学信息学院教授,通过开发测试装置,判断芯片和它的规格书是否一致,最终发现案件中的芯片不可能烧写代码,完全达不到芯片规格书所列功能。[9]又如金华利用白银导线骗税案中,浙江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贺某、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部经理张某作为证人证实,在电线电缆行业内没有涉案白银导线产品的目录,其在电线电缆行业标准里未能查到涉案白银导线的产品标准,以纯银做导线,抗拉伸能力差、强度不够等。[10]因此要根据高科技产品的具体类型,找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公信力强的同行业中的龙头企业,鉴定产品的真实使用价值,夯实骗税的证据链条。

(四)精细化警企服务内容,增强企业和个人的法律风险意识

在高科技产品的噱头和利益的诱导下,部分企业和个人有意无意地为此类犯罪提供了帮助。当前,各地经侦部门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开展了一系列的行动,如浙江“护航2022”专项行动,杭州市滨江区成立全国首家企业刑事合规促进会等。可以依托已有的警企服务载体,对存在此类风险的企业的服务内容精细化。[11]对于涉外的商户和企业,应当鼓励其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兑换外汇,避免其离岸账户成为不法分子骗税的工具。对大型或国企背景的外贸企业进行案例宣传、风险预警等,将当前骗税的形势、风险、后果传达到企业,提升外贸企业的风险意识,避免被高科技产品的噱头迷惑而不去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的真实性,陷入骗税犯罪的产业链条。对于易被利益诱惑的外贸企业和个人,通过案例教育、警示教育等,打消其铤而走险与骗税团伙沆瀣一气的念头,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营商环境。

五、总结

科技创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建设中起着战略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继续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还将继续发挥效能,但随之而来的利用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风险不容忽视。高科技行业在近一两年也逐渐成为一些知名涉税法律服务机构关注的重点行业。经侦工作需要具备战略思维,[12]经侦部门作为经济风险战略的研判机构,应当敏锐地察觉此类骗税犯罪的风险性,[13]集成应用高科技产品全产业链上的多维度数据,构建针对高科技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前预警防范、事中有效监管和事后全链条打击的多跨协同治理模型,维护国家的税收安全,确保鼓励科技创新的一系列政策收到实效,服务国家科技创新的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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