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自觉视域下品牌文化的“商标使用意图”规制

2023-10-29 14:32林嘉琳
大科技 2023年42期
关键词:商标注册意图规制

林嘉琳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0)

0 引言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多年悠久文明历史的文化大国享誉世界。习近平总书记2022 年9 月20 日在为《复兴文库》作的题为《在复兴之路上坚定前行》的序言中指出,“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品牌文化在为文化复兴的道路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塑造品牌文化这一过程中,商标却频现被恶意抢注、囤积事件,扰乱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这不但不利于我们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建立,还助长了商标恶意竞争之风,影响了我国优秀品牌文化的培育,妨碍了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1 商标使用意图

一般而言,使用意图是指一种思考方式,是人意识的活动。而商标使用意图是对商标使用的主观限定,它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有将商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商标实际使用真实发生的主观想法[1]。人的使用意图虽是复杂抽象的,但并非无迹可寻,商标使用意图亦然,人们注册或者使用商标通常是建立在某种特定的意图上的。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控侵权人恶意的商标使用意图认定的关键就在于其主观上的明知或应知,即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上对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意图存在过错,因而需要对其追责。

在2019 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重要修改中,第4 条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增添的内容强调了商标使用目的和申请注册时动机的非恶意,并对商标使用意图做了要求: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不仅需要对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同时其使用意图应当是善意的[1]。2020 年《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第七条亦将商标的使用意图作为考察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的综合考虑的因素。商标使用意图的提出为规制商标囤积与恶意注册行为提供了新的制度探索契机。

2 恶意商标使用意图的表现

2.1 商标囤积

商标囤积指自然人或者组织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而进行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囤积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数目往往超出其正常经营需求的范围,并不会将商标投入真实的经营使用中,因而推知其对超出经营需求范围的商标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2]。商标资源并非不可穷竭,特别是许多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商标,以及许多经商标权利人苦心经营但未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囤积后,该部分资源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

商标囤积不但会影响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权益,还会破坏营商环境,损害市场的良性竞争。商标囤积者不是依据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需求申请注册和使用注册商标,而是采取职业化的方式蓄意地囤积大量商标,然后把所注册到的商标作为商品出售给潜在的购买者,使得大量的商标成为纯粹的商品流通于市面上[3],脱离了商标的实质功能。以第13675000 号的“闪银”商标宣告无效案为例,武汉中郡校园服务有限公司在2013 年12 月对“闪银”商标进行注册申请,2015 年2月14 日获准,核定使用在保险、担保、信托、金融贷款、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电子转账等第36 类服务上。同年12 月7 日,北京闪银奇异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系争商标提请宣告无效,主张中郡公司成立以来前后在四十五个类别申请注册涵盖该系争商标在内的共计1049 件商标,中郡公司无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意图,而是意图获得高额转让费来牟取非法利益。此外,其中郡公司股东刘某、傅某还成立数家公司用来抢注和囤积商标,包括两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在闪银公司对该系争商标提请宣告无效后,中郡公司并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综合考虑以上情形,中郡公司申请注册的系争商标属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4 条第1 款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依法被宣告无效。在实践中,争议商标申请人如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又明显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局可主动对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亦可向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2 恶意抢注

商标恶意抢注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意图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或者是公共利益的行为[4]。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商标对企业的发展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被人们喻为“商品的脸”“企业声誉的象征”,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所固有的弊病和商标所蕴含的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使得各类恶意抢注现象屡见不鲜。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疫的期间,许多涉疫标志被恶意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雷神山”“火神山”“钟南山”在内的1500 多件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实行了管制[5]。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作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前线医院的名称,是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期间全社会舆论深切关注的焦点,是全国人民同心协力,坚定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除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如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的影响。又如2022 年北京冬奥会期间,众多企业、自然人对冬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的姓名等等冬奥热门词汇进行非法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包括“冰墩墩”“雪容融”“谷爱凌”在内的429 件商标申请予以了驳回[6],显示了我国对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申请和维护商标秩序的决心。而商标恶意抢注者非法利用奥运会及奥组委的声誉,不但侵害了他人姓名权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还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坚定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各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频繁暴发和屡禁不止,成为维护我国商标法和商标秩序健康发展面临的最大的障碍之一。

商标的声誉、知名度、财产价值、品牌价值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与商标权利人长期的智慧、劳动或资本投入密不可分,凝聚了商标权利人的心血。然而恶意抢注者不但窃取权利人的商标,更与商标囤积者一样,意图通过高价转让等方式胁迫商标需要者购买或者获得诉讼赔偿以牟利,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自然人和部分企业也将注册商标视为“一本万利”的投资工具,在商标交易网站上常年挂有上百万件商标善贾而沽,暴利催生了从注册到转售的灰色产业链[7]。ISE(爱适易)是世界五百强企业美国艾默生电气公司旗下的品牌,其总部设在美国威斯康辛州,是享誉全球的食物垃圾处理器销售商和制造商。2010—2019 年期间,王某通过其控制的两家公司,委托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48 个与ISE(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得知商标被人恶意注册,艾默生公司先后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等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判决认定王某及两家公司构成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下,他们仍继续抢注商标,艾默生公司便向厦门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侵权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最终,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要求王某和他控制的两家公司立即停止抢注行为,同时赔偿艾默生公司经济损失160 万元。本案中王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长期批量申请注册与ISE(爱适易)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厦门中院通过对持续批量的商标抢注行为科以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实现了对严重恶意的抢注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精准打击,维护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有助于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申请与使用意识。

3 商标使用意图的法律规制

实践表明,我国现有的制度对遏制和打击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等方面缺少有利的措施,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过高。商标的真实“使用意图”要件是我国注册取得制度下商标使用义务的理论根基,其对恶意注册与囤积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以供后续挟持与兜售牟利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有源头控制和事后规制的关键作用[3]。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3.1 确立真诚使用意图说明制度

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需对使用意图进行说明并提供审查资料,这样既能够辅助审查员查明其真实的使用意图,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恶意申请人主动放弃注册程序,实现规制商标恶意申请举措的关口前移[8]。首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帝王条款”,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行为,而商标囤积,恶意抢注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需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其次,为着力解决“重注册,轻使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05 号建议“关于加快商标法及实施条例修改的建议”答复的函中,涉及“强化使用义务和权利边界”第二点提出,在保留原有撤三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引入商标使用承诺和存续期间主动提交使用情况说明制度的可行性。诚实信用原则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答复函无疑为确立真诚使用意图说明制度提供了契机。

3.2 提高商标注册官费以增加恶意注册的经济成本

违法成本过低而回报却很可观是我国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现象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9],主要表现为商标注册人只需花费一些简单廉价的注册成本便能给其带来丰厚的利润,如此一来,恶意抢注与囤积商标的行为屡禁不止便不足为奇了。欧盟2015 年的商标注册费用改革在这方面值得我们借鉴:首先,降低一个申请类别的价格,鼓励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注册。其次,加重多类注册申请的费用,防止“一标多类”注册行为,排除不必要的跨类注册,向市场释放更多的商标资源,解决商标资源枯竭的问题。最后,降低续展费用,凡主张续展的注册商标,无疑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应鼓励其长期存在[10]。合理地制定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为减少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动力。

3.3 落实惩罚性赔偿

对商标囤积与恶意抢注行为,除了可以依法宣告或者予以撤销外,对于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施予惩罚性赔偿予以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商标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做了明确的规定,“FILA案”便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4666 号民事裁定书,2016 年6月,斐乐公司发现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在线上及线下生产、宣传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了与其“FILA”系列商标相似的标识,以其标识配色、产品的包装、装饰等方面存在模仿FILA 品牌而提起诉讼。而在2010 年7月,商标局曾以第7682295 号“GLFA”商标与斐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第G691003A 号“FILA”商标近似为由,对该公司在“服装、帽、鞋”上申请注册的相似商标裁定驳回。此时中远公司显然已经意识到斐乐公司为“FILA”系列的商标的持有人,尽管如此,其依然继续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主观具有明显的恶意,侵权的情节严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3 条的规定按照中远鞋业公司因侵权获利的三倍确定赔偿数额791 万元,以及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1 万元,合计832 万元。北京市高院出台的《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第1.13 条亦规定:“恶意实施侵害商标权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且情节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提高惩罚性赔偿适用效率,震慑侵权行为,对规制商标使用意图起到重要的作用。

4 结语

商标是品牌文化的象征与核心,凝结了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品牌文化的塑造离不开良好的商标注册与使用氛围,因此规制商标使用意图便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强化商标的真实使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商标注册与使用者应恪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文化自觉。从规制商标使用意图角度出发,建立并完善真诚使用意图说明制度,注册官制度及侵权赔偿制度为解决商标囤积与抢注提供指引,但也需要为被控侵权人就商标注册申请与异议商标留有提供合理说明与举证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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