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科建设下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差异化变革

2023-12-01 10:29仇晓光王冠雄
法制博览 2023年30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实务

仇晓光 王冠雄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近年来,我国高校不断扩招,在各个专业招生蓬勃发展的现象背后,隐藏着人才培养的深刻问题。在研究生这一层次的培养中,问题尤为突出。从实践的角度看,有的用人单位认为硕士研究生处理公司业务的专业能力并无明显优势,再加上对薪酬的期望偏高、年龄偏大等综合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就业竞争力不如本科生。而从高层次科研人才需求的角度来看,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与专业能力也无法与博士学位竞争。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下,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教育同质化的尴尬处境就显得更为突出。本文将从培养目标、培养模式以及考评体系等方面,对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的教育发展问题进行比较与分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一、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模式的反思

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培养在我国可分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两大类。法学硕士是学术型硕士(以下简称“法学学硕”),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机构等研究人员,具体划分为法理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等十类二级学科;法律硕士是专业型硕士(以下简称“法律专硕”),以专业实践为导向,偏重应用,培养在专业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具体划分为招收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法律硕士(法学)和招收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法律硕士(非法学)。总体来说,我国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类型可概括为“两大类多小种”。

具体而言,各高校主要从“两个知识、两个能力”来确定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即法学专业理论知识、法律相关业务知识、工作适应能力以及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2017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了由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分别确定了对不同类型法律硕士的培养方案。其中,对法律硕士(非法学)提出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各行业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1]而对法律硕士(法学)则是:“本专业学位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德才兼备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应用型法治人才。”[1]

可见,虽然对于非法学本科和法学本科考取法律专硕的培养目标都非常强调法律实务技能的作用,但仔细看却有“复合型”与“专门型”的不同,也有是否包含“各行业领域”之区别。由此可见,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目标是利用其多学科优势培养多领域“复合型”人才。但也有另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就是从毕业生就业角度上来看,法律硕士(法学)与法学硕士并无较大差别。

2017 年5 月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2]透过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我们不难看出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律师事务所、企业和党政司法机关,最希望高校能够源源不断地输送优秀的律师、法务和公检法公务员等实用型人才。在面试时也更看重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和能体现其专业特点的优势,如表达能力、信息整合能力及善于总结与反思的素质等。而对于硕士毕业生的学术和理论研究能力,多数用人单位并没有特别看重。对于少数想考取法学博士研究生以及未来希望从事教师职业的硕士毕业生而言,学术造诣水平的能力要重要很多。从就业角度看,对法学类本科和硕士阶段的主要培养目标,应当侧重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对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在本科及硕士阶段兼顾的同时,高层次人才应由博士阶段的教育来完成。与此同时,要把高素质、高水平、国际化作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3]

总体而言,目前高校教师在课堂上的教学内容,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论文的选题,仍侧重学术理论研究方面,这说明高校从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和考评体系等方面依旧走学术型人才培养路线,主要围绕理论研究,实践方面较少。学生想要提升自己的专业实践能力,必须寻找机会去律师事务所等进行业务实践,才能提高专业素养和实操能力,达到用人单位期望值。

二、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双向特色”变革

2020 年11 月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4]国内法学类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劣势主要集中于实务课程和实践环节上。这种更偏向于理论研究的培养模式,与高校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设定、高校的教育教学体制都有密切的关系。2021 年1 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 年)》中也提出,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实践教学,培养信念坚定、德法兼修、明法笃行的高素质法治人才”。[5]

对学术潜质好、悟性高又有志向安心做理论研究的学生,我们要按照学术型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对于其中更为优秀的人,可采取本硕博连读的培养方式,将系统、一站式的学术训练贯穿整个学习生涯,为其成才创造优质条件。可到达学术研究的金字塔顶端难度很大,容量也有限,从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讲,除学术顶端外的其余大多数人,应以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层面的各种工作。只有这样才不会浪费毕业生资源。基于此,只有对目前的培养模式进行相应的改变,才能与社会需求相匹配。

(一)课程体系设置

法学学术型硕士需要在学术上做到“专”,学校要培养其深入挖掘问题、解决疑难问题的学术能力。而法律专业型硕士则需要在实践上做到“用”,学校要培养其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其法律思维与专业素养。但在课程设置上,很多学校并没有对两者进行详细的区分,教师对于两类硕士在授课模式与授课内容方面亦无较大区别,部分学校也是将两类硕士研究生放在同一班级进行统一授课。但要做到“专”,就需要深度,学硕课程的每一个专题模块,都必须敢于研究疑难问题,敢于探讨前沿思想,敢于触碰争议领域。想做到“用”,就需要广度,专硕的课程设置必须以实践为基础,对大量司法案例进行细致探讨,对律师工作模式进行深刻体会,对司法体系流程进行深入了解。显然,两种硕士的课程体系设置和授课模式应有很大的区别,应当分别针对“专”与“用”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

(二)多轨导师制度

在研究生阶段,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将直接对学生的研究方向与课程体系的培养效果产生影响。总体而言,指导教师有论文导师与实务导师,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个别指导与导师组指导之分。学校在基于学硕与专硕不同的课程体系之上,可根据学生的各学习阶段,匹配不同形式的导师指点模式。因此,根据法学学硕与法律专硕培养目标上“专”与“用”的不同,在导师的选配上也应有所区别,这也凸显了实务导师与校外导师在专业型硕士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法律专硕的实务导师与校外导师,一般为具有硕士学位、在实务部门任职的资深法律工作者或专业人士。而对于学术型硕士,校外导师则更看重著作、学术成果与核心期刊的发文情况。当然,这种多轨导师制建立的前提就是学校与实务界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但与“导师组+单人负责”模式相比,增强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更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的综合能力。

(三)搭建研讨平台

搭建良好的研讨平台,是加强法学实务、法学学术与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对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改革的重要一环。首先,高校教师要加强与法学业界和党政司法机关的联系,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律师一线的实际工作或是承担业务咨询。例如,针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型、疑难案件,高校教师可与法官共同研讨,并转化为研究成果;人民法院选派实务导师对学生进行指导、授课,并根据需要讲授审判实务。这种双赢的交流合作模式能帮助高校教师与时俱进,充分了解法学实务层面的变化,掌握最新动态和趋势,使教学内容贴近实践。其次,对于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校应要求学生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实习,提高业务能力;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学校应要求学生参与学术论坛,提升师生的学术科研水平,实现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等学术交流活动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最后,在课程中,高校还可组织学生进行模拟状态下的实务演练,如在模拟法庭、法律沙龙中进行对热点案例的辩论和热点问题的研讨。这样能够使学生在观点梳理的基础上,围绕案例加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思考与理解。

显而易见,变革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预期目标的重要一环,是增加法律实务课程的占比以及增加法律实务课程的教师资源,达到让课堂教学内容与法学实践同步的目的。与校外司法实务界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可以使教学内容与实务发展趋近于同步,亦能使学术上的交流与合作变得更加深入,激发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

三、法律硕士考评体系的“补给式”创新与发展

国内硕士研究生的现行考核评价体系主要侧重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的考核,对法律专硕的考核主要也是沿袭学术型研究生的考核标准。鉴于学术型研究生的考评体系相对成熟,笔者主要对法律专硕的考评体系进行分析。

(一)法律硕士论文的写作形式与内容

2009 年3 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6]。对于法律专硕的研究生来说,论文应尽量选取调查报告与案例分析的形式。

法律专硕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遇到有研究意义的案例或问题。如果基于此来进行论文写作,那这种贴近实践的论文内容,会让论文选题具有新颖性、内容具有创新性。但也会增大写作难度,若切入点不正确,很难写出深度与价值。基于创作难度,目前法律专硕的学位论文学术型选题仍然占了绝大多数。

改变法律专硕以学术型论文创作为主的现状,首先,需要改进法律专硕培养模式,让学生多参与实践研究,开展实践活动,并将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相结合,增加写作素材;其次,建立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论文类型的写作规范,为学生提供论文范例,强化写作能力;最后,充分发挥实务导师与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加强高校教师对实践型文章的了解,让指导更加专业化。

(二)法律硕士专业能力的考评体系

目前,各高校主要还是通过法律专硕的实习报告,对于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进行考评。这对反映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素养来说是片面的,对学生总体的法学实践能力评价不够全面,需要在考核评价方面进行多方面、多维度的考察。做到既要考察法律实践能力,也要考察其法律素养,同时在考评标准上,不断深入细化,使其具有可实施性。

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笔者将研究生法学实践能力评价体系分为学习与总结知识的能力、分析与判断问题的能力、表达与沟通交流的能力3 大能力指标,以及相应的具体项评价项目。在考评程序上,以多个评价主体共同评价的方式,包括学生自我评价、同学互评、校内校外指导教师评价以及实践企业等,使得评价体系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进一步得到提高。此外,对于学生的实务指导教师与校外指导教师以及实习的组织管理者也要进行考评。

四、结语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必须顺应时代发展,肩负起为法治国家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历史重任。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立德树人,德法兼修”的要求,以德树心,以法塑身,走法治英才的德法兼修之道。同时,通过优化课程体系设置、建立多轨制导师制度、搭建研讨平台、鼓励新形式论文创作以及完善考评体系等多方面进行机制创新,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输送源源不断的智慧和力量。

猜你喜欢
法律硕士培养目标实务
论博物馆学教育的名实关系与培养目标
ICC TA858rev实务应用探讨
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偏失与矫正探析
THE RESEARCH OF THE JUSTICIABILITY OF CSR
ODI实务
FDI实务
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讨
从内部审计的角度探索跟踪审计实务
对外汉语专业本科培养目标初探
报告一 教学中的实践与实践中的教学——关于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分析与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