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方言介词“分” 研究

2024-02-04 11:04朱璐佳
今古文创 2024年5期
关键词:介词

朱璐佳

【摘要】本文探讨义乌方言中介词“分”的语法功能,并从三个平面和认知的角度对其语法功能进行分析。在义乌方言中,介词“分”可以表处置、致使、被动、关涉,构成处置句、被动句、兼语句等多种句式,“分”字句的句法结构可以概括为“NP1+分+NP2+VP”。介词“分”语法功能的多样性源于转喻思维基础上的语言趋简性,符合汉语语法“合”的特点,这也是“分”能同时表主动和被动的内在动因。此外,“分”字被动句和处置句在句法、语义、语用上的趋同和相异,为介词“分”同时表主动和被动提供了可行性。

【关键词】介词“分”;三个平面;认知分析

【中图分类号】H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05-0108-03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05.035

一、引言

現代汉语中,谓语动词前用介词“把”引出受事,形成对受事加以处置的主动句,用介词“被”引出施事,形成表被动的被动句,“把”字句和“被”字句间存在普遍的转换关系,但是两者也存在转换限制。“把”字句和“被”字句的相关研究始于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历来都受到语法学界的重视,研究成果相对全面。但目前的研究还以对两种句式的分立式考察为主,且多拘于两种特殊句式的句式演变、“把”“被”二字的意义探源、动词和主宾语间的语义关系,而语用平面的探究显得相对比较薄弱,且未能对二者结合详加观照。吕叔湘(1942)较早注意到了“被”字句和“把”字句的对照和联系,以及“把”“被”糅合在一起的句法现象。张伯江(2001)综合考量了“把”字句和“被”字句的对称性和不对称性,揭示了两者在句式语义和句子结构上的异同。邵敬敏(2005)指出“把”和“被”同时具有语用标记的作用,从语用层面审视了“把”字句和“被”字句的句法结构。实际上,两种句式在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半语法平面上都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值得相结合观照。

在义乌方言之中,“把”和“被”二字仅仅作为名词性语素存在,“分”则作为主动句和被动句的共同语法标记,同时替代“把”和“被”在现代汉语中的功能。此外,“分”作为介词能替代表关涉对象的“给”,作为动词,也容纳了“给”的语义。“分”这一统筹了处置、被动等多种语法功能的介词或许能为我们更好地理解“把”字句和“被”字句之间的关系和两者的特点提供一定的启示。本文将对“分”这一特殊方言介词的语法功能进行解析,试图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平面和认知的角度对其得以同时表主动和被动,在语用中发挥多种功能的深层原因进行阐释。

二、介词“分”的语法功能

在义乌方言中,“分”作介词使用可以表处置、致使、被动、关涉,“分”字句的句法结构可以概括为“NP1+分+

NP2+VP”。

(一)表处置

作为表处置的介词时,主语NP1的语义角色往往是施事,NP2的语义角色往往是受事,VP表示处置的行为动作及其变化/结果。这和现代汉语中“把”字句的句式相同。例如:

(1)佢分全部额线都割割断。(他把全部的线都割断了。)

(2)阿分侬送去得了。(我把你送去好了。)

(3)分自己额衣裳放放好。(把自己的衣服放好来。)

“分”字句表处置既可以是陈述客观事实的陈述句,如例(1),又可以是表达主观要求、请求、愿望的祈使句,如例(2) (3)。在作为祈使句时,主语默认是受话者,可以省略,作为陈述句时,主语不能省略。但是,不管是祈使还是陈述,作为被处置对象的受事宾语都不能省略。

(二)表致使

和现在汉语中的“把”相同,除了处置义之外,“分”还有表示“让、使”的致使义。作为表致使的介词时,主语NP1和宾语NP2之间不是施受关系,NP2和句中动词也不是动作和受事的语义关系,但NP2仍然和VP密切相关,是句子表达的焦点内容。如:

(4)侬分做贼逃走啦?(你把小偷跑了?)

(5)啦会分姆妈病去啦?(怎么把妈妈病了?)

(6)佢食糖粒分牙齿食坏了。(他吃糖把牙齿吃坏了。)

在例(4) (5)中,“小偷”和“妈妈”分别是“跑”和“病”的施事,在例(6)中,“牙齿”既不是受事也不是施事,但和受事一样是受动作行为影响的对象,也是句子想要凸显的内容。

(三)表被动

“分”表被动时,主语NP1的语义角色往往是受事,NP2的语义角色往往是施事,VP表示受事所遭受的行为动作及其变化/结果。此时的“分”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介词“被”。例如:

(7)电视机分佢关关落。(电视被他关掉了。)

(8)衣裳分雨着潮了。(衣服被雨淋湿了。)

(9)隔壁的老嫚分侬杀落了。(隔壁的老婆婆被人杀了。)

有所区别的是,现代汉语中“被”之后的宾语NP2可以省略,即可以单用“被”表示被动,如“衣服被淋湿了”,“隔壁的老婆婆被杀了”。但是,“分”字被动句中的施事即使是语境中隐含的或已知的也不能省略,“衣裳分着潮了”和“隔壁的老嫚分杀落了”这样的句子在方言中是不存在的。表面上看,这与语言的经济性原则相违背,但这是由“分”的自身特点决定的,不论是充当处置还是被动的语法标记,“分”字后跟的动作行为关涉对象都不能省略,不管是施事还是受事,不管是不是句子焦点。具体原因在后文对“分”由动词转变为介词的语法化过程的分析中解释。

另外,面对这种情况,方言也有自己的应对方式。当被动句中的施事不是新信息或者在动词中隐含时,介词“分”往往和施事宾语一同省略,如:“衣裳着潮了”。这样的表述和“衣裳分雨着潮了”在语义上是一致的,都表示“衣服被淋湿了”,在使用频率上也无大差。

(四)表关涉

“分”在语用中可引出关涉对象,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介词“给”,其中NP1是动作行为的发出者,NP2是动作行为关涉的对象,VP表示具体的行为动作。例如:

(10)佢分阿买书。(他给我买书)

(11)侬分阿送记医院好伐。(你给我送到医院去好不好)

(12)侬分阿想想灵清再讲话。(你给我想想清楚再讲话)

(13)各本书是佢分阿买的。(这本书是他给我买的)

可以看到,在上述例子中,“分”没有实在意义,只起引介动作的关涉对象的作用。此时的“分”字句可以表示请求,如例(11),也可以表示命令,如例(12),还可以仅仅作为陈述,如例(10)(13)。

总之,义乌方言中的介词“分”同时具备由普通话中“把”“被”“给”三个介词分别承担的表处置、致使、被动、关涉四项语法功能。

三、“分”同时表主动和被动的内在动因

介词“分”语法功能的多样性源于转喻思维基础上的语言趋简性。邢福义(1997)指出,在汉语语法结构中,语义蕴含上的兼容性和形式选用上的趋简性值得注意。其实不只是汉语的语法结构,汉语的语法就是一种“合”的语法,语言形式与人类的基本思维模式高度一致,重综合、重统一、重兼容,一个功能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承担多种功能。介词“分”就是体现了汉语语义兼容性和形式趋简性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古代汉语语法“合”的特点更为明显,训诂学里的施受同辞也是例证。一个词兼具施事(发出动作行为)和受事(接受动作行为)两个相对的意义就叫施受同辞,最典型性的例子是“受”字。《说文》:“受,相付也。”林义光《文源》:“象相授受形,授受二字古皆作受。”由此可见,“受”在造字之初就兼具给予义和接受义,连接授予者和接受者双方。介词“分”同样由给予义动词语法化而来,同样连接双方,只不过不是物品的传递而是一种动作行为的影响的传递。

主动和被动就像硬币的兩面,看似相反,其实在人的认知中是出于同一概念域的邻近概念,这给转喻思维的发挥提供了可能。用同一介词作为主动和被动的语法标记,在转喻思维的基础上,在一定的言语背景的帮助下,方言使用者不会产生理解障碍,与此同时,也实现了语言的经济化和简练化。“分”能够替代“给”表关涉对象也是如此。被动句中,“分”的作用是引出动作发起者,主动句中,其作用是引出动作的承受者,也就是说,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使遭受”还是“处置”,施事和受事之间最基层的都是“动作性关涉”的关系,也就是说三者仍然是一个概念域的邻近概念。又因为表关涉的句子和主动式被动式的句子在结构和语义上差距更大,所以也不会引起语用中的区分的困难。

四、“分”同时表主动和被动的可行性

有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是,“分”字句同时可以表主动和被动,那在具体语用中该如何避免语义不清的情况。就像“一个老侬分佢杀死了”这个句子,就其本来语义来说,既可以表示“一个老人被他杀死了”,又可以表示“一个老人把他杀死了”,这样在语用中如何避免歧义的出现。下面将从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平面进行分析。

(一)句法层面

在句法上,“分”字处置句和被动句有着相同的典型结构模式。上文已将“分”字句的句法结构概括为“NP1+分+NP2+VP”,不管是表示主动的处置、致使还是被动,句子表层的结构相同,都有动词做谓语,“分”在核心动词之前,构成动词谓语句。此外,不同于现代汉语中的“把”字句和“被”字句,“分”字句中“分”之后的名词性成分,即宾语都不能省略。句法层面的一致性使得“分”字句的功能在表面上看难以区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方言以口语为基本载体,是当地居民日常使用的语言,方言的句子是进入了交际情境的具体的句子,而非抽象的句子,因而句法层面的一致性并不能否认使用中的可别性。

(二)语义层面

“分”字处置句和被动句在语义层面也有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首先,两者的深层语义都有施事、受事、动作、动作行为所引起的变化/结果几个部分,只是两种句式中的施事和受事居位不同。其次,正如张伯江(2001)所说,“把/被句”具有强影响性,受事被动作影响经历一定的状态变化是必有的。“分”字处置句和被动句的谓语动词都有处置义,动词都要对受事产生影响,两种句式均具有强影响性,只是处置句表示正向致使,被动句则是逆向致使,因而处置句的受事具有直接影响性,而被字句中受事具有间接受影响性。一致性使得“分”能够兼表二者,但“分”字处置句和“分”字被动句在语义层面也存在区别。

处置句往往表示的是对某一事物的处置,而能做出处置行为的往往是人,因而处置句的主语,一般来说是有生命的人或物,它们是发出处置行为的施事。当然有时候,主语也可以是无生命物,如:针分阿手都戳戳破(针把我的手都戳破了)。而被动句的主语是受事,所以对生命度的高低没有要求。这一点也有利于方言使用者对“分”在实际话语中的功能进行判断。

(三)语用层面

邵敬敏(2005)指出,“把”和“被”属于特殊的介词,因为它们还同时具有语用标记的作用。具体来说,“把”是前置的焦点标记,凸显动作对事物的主动性影响;而“被”是后置的话题标记,凸显的是动作对事物的被动性影响。邵敬敏的研究从语用层面统筹了“把”和“被”的异同,对两者的语用功能给了清晰的定位,对本文“分”字句的研究有一定的启发性意义。义乌方言中的“分”兼表主动和被动,当表主动时,“分”是处置句中的焦点标记,句子语义重心在于“分”字后的受事,句子的重音也会落在宾语上,此时句子强调某种动作行为的主动性,凸显受动作处置、影响的对象;当表被动时,“分”是被动句中话题标记,前面的主语是句子要强调的话题,是人们观察的视点、起点所在,“分”之后引出的仅仅是动作行为的动因,句子强调动作行为的被动性,凸显的是主语位置的受事,即受动作影响的对象。总而言之,不管是表主动还是表被动,“分”的作用都在于凸显受动作行为影响的对象,只是凸显对象的句法位置有所不同。“分”的语法功能可以根据句子对动作行为主动性还是被动性的强调而变化,可以根据凸显对象的句法位置来判断。当句子凸显、强调的新信息位于“分”字之前时,“分”作被动式标志使用,当句子焦点、重音位于“分”之后时,“分”作处置式标志使用。这也契合现代汉语中“把”字句和“被”字句的特点。

此外,语境的作用不容忽视。进入言语交际的句子不是孤立的语言单位,它反映的是与语境、特别是说话者相关的特定经验的信息。尤其对于地域方言而言,主要在口语交际中使用,没有自己独特的固定的书面语,因而其语言表达对语境的依赖性更大一些。对于“一个老侬分佢杀死了”这个句子来说,当回答“他做了什么事”“他杀了谁”这样的问题时“分”作为被动句的语法标志,当回答“他是谁杀的”这样的问题时,“分”作为处置句的语法标记。

五、结语

方言是语言的地域变体,而南方方言在语言演变的过程中受到的各类外来因素的影响更小,往往能更多地体现出汉语的本质特征。义乌方言中的介词“分”同时具有表处置、致使、被动、关涉等多种语法功能,充分体现出汉语语法重综合、重统一、重兼容的“合”的特点。通过从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平面对介词“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分”字处置句和“分”字被动句在句法上有着相同的典型结构模式;在語义上虽然施事和受事居位不同,但受事的被动作影响经历一定的状态变化是必有的,只是被动句的主语对生命度的高低没有要求;在语用上“分”字处置句凸显后置焦点,重音在后,而被动句凸显前置话题,重音在前。两者的趋同和相异,是介词“分”得以同时表主动和被动的深层保障。

傅国通等(1985)把浙江省境内的吴语分成二区九片,义乌方言是浙江南区吴语婺州片中的一个小分支。义乌全市范围内均讲义乌话,然而义乌话的内部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分为若干腔调,因此有“义乌十八腔,隔溪不一样”的说法。不过,就如方松熹《义乌方言研究》所说,义乌方言内部的最大差异体现在语音上,其次是词汇,最后是语法。多功能介词“分”在义乌的各个地区用法都是相同的,只是在语音上有细微的差别。然而,“分”的用法并不在全浙江省适用,温州话、衢州话、舟山话等方言中,“把”和“被”仍然由不同的介词来表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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