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合理性及制度路径

2008-05-27 08:23李太淼
中州学刊 2008年3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

李太淼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实行、能否实行、如何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学术理论界必须作出科学回答的重大理论问题。“劳动”是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最基本、最根本手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既体现着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也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与市场经济存在一定兼容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有着特定的内涵,与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有所不同,诸如劳动的内容和形式不同,按劳分配的标准、范围、程度、形式不同等。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主要制度路径是:在所有制制度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在企业生产经营层面上,实行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在企业内部分配中,规范要素收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整个社会国民收入分配中,依据按劳分配为主体原则搞好分配调节和调控,确保劳动收入占主体地位,使劳动收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

关键词: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市场经济

中图分类号:F04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3—0031—04

党的十五大已经明确提出了我国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但时至今日,理论和实践界对此问题仍存在一定争议和歧义。有学者提出,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的通行原则、基本原则,既然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就应该把按要素分配确定为基本原则,按劳分配不能成为分配原则,因而也没必要再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有学者认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要素分配,已经包括在按要素分配之中了,因此没有必要再使用“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有学者认为,只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才能实行按劳分配,从而把绝大多数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者排除在按劳分配范围之外。为什么要实行、能否实行、如何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是我们必须作出科学回答的重大理论问题。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合理性

时下,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些人受传统观点的影响,坚持认为: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水火不容、根本对立;按要素分配是保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分配原则,要发展市场经济,就理所当然地要实行按要素分配,就必然要取消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确实,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是“三位一体”、不可分割的,是与私有制、市场经济、按资分配的“三位一体”截然对立的。然而,由于历史条件所限,我们无法完全建立起马克思所设想的理想社会,无法完全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我们还必须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既然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既然要允许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那么,我们还要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还能不能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回答是肯定的。

1.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同样是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最基本、最根本手段,因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并不会阻碍、而且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劳动是解决人与自然矛盾、满足人类社会生存、发展、享受等需要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手段。社会主义之所以要把按劳分配作为自己的分配原则和价值目标,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其一,它符合社会发展基本规律。它最有利于推动生产力发展,从而能为社会提供尽量多的可供分配的劳动成果,有利于解决人类无限需求与有限供给之间的矛盾。其二,它的分配结果较为公平合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同样是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最基本、最根本手段,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对“劳动”必须重新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同马克思设想的理想社会中计划经济状态下的“劳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着不尽相同的内涵。主要区别一,理想社会中的劳动是按比例分配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必要劳动,而市场经济中的生产性劳动存在着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的区别,个别劳动只有通过市场竞争和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才能实现其价值。主要区别二,理想社会中的劳动是以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最有机结合为假设前提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主要是通过各种要素的市场竞争实现的,市场起着基础性作用,由此导致了劳动内容和形式的诸多不同。诸如:市场分析、投资谋划、营销策划、信息咨询等等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都具备了“劳动”性质,都在创造价值,因为这些行为的目标都在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劳动者与劳动客体的有机结合。①明确了这些区别,我们就会更好地理解“劳动”是如何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会更深刻地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

2.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存在一定兼容性。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形式是按要素分配,因而同按劳分配存在一定矛盾、冲突,但市场经济与按劳分配并不绝对对立,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兼容性。只不过这里所说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所设想的“个人消费品的社会直接分配”有着完全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这里所说的按劳分配其中包含着各生产经营者按市场竞争所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分配。按这种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分配,尽管与按要素分配揉合在一起,容易引起分配悬殊和分配不公,但却有利于各生产经营者之间进行相对公平合理的分配,有利于各生产经营者为社会提供更多适合社会需要的劳动成果。在现有的生产力条件下,只有通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更具有衡量各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社会必要劳动量多少的标准意义;离开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劳分配的“劳”便不再具有现实意义。

3.以公有制为主体是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制度基石。所有制决定分配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也是众所周知的历史事实。以公有制为主体之所以构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制度基石,根本原因在于:其一,以公有制为主体,为公有制企业和经济组织内部较好地实行按劳分配提供了条件;其二,以公有制为主体,保证了重要的资产收益和经营收益不被少数人占有,从而为在全社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提供了一定经济基础;其三,以公有制为主体,可以保证国家的人民主权性质,从而使国家可以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全社会实行最强有力的宏观调节和调控。认识第三点非常重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如果没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完全、彻底私有化了,国家政权或早或迟就会变质,就会沦为为少数富人服务的“婢女”,国家也不再可能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宏观调节和调控。显然,以公有制为主体、国家依据科学发展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在全社会范围进行强有力的宏观调节和调控、全社会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同样是“三位一体”、不可分割、层层相因的。

综合上述分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按劳分配原则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对企业来说,由市场评价劳动从而实现收入是相对公平的,体现了企业主体在市场同一规则和机会下的平等权利;对个人而言,按劳分配虽然会带来因个人劳动数量和质量不同所造成的收入差别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但这是针对任何人运用同一尺度进行公平分配的结果,因而这种差别是合理的,也是劳动者所能承受的,不会导致两极分化。同时,真正的按劳分配是能够促进效率的。公平本身会促进效率,合理的收入差别会激励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及劳动的积极性,并刺激劳动力资源在社会生产各不同部门、行业之间的流动,从而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按劳分配还具有推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作用。总之,按劳分配是对剥削制度的否定,显示了公平、平等和效率,相对于分配结果的平均主义或按资分配所导致的两极分化来说,是最优越的分配制度,理应成为我国收入分配的主导形式。动摇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就会改变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内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有着特定的内涵,这就是:在整个社会的社会剩余分配中,要让劳动所得占据主导和统治地位,按劳动获取收入的比例高于按资本等要素产权获取收入的比例,让要素收入处于从属地位,让劳动收入成为绝大多数人收入的主要和基本来源,让广大劳动者真正成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要认识这一点,必须弄清以下几个理论问题。

1.就按劳分配的范围而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是就整个社会(通常以国家为单位)而言的。近年来,学术界有两种观点值得商榷。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公有制企业(如国有企业)才能实行按劳分配。②这种观点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范围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公有生产经营组织范围机械地划等号,把按劳分配实行的范围局限在公有制企业内部。其实,这是囿于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误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都是市场竞争主体,面对着同样的劳动力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在这种条件下,即使在公有制企业内部也不可能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在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力同样是商品,要受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和竞争规律的影响;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所获得的工资报酬同样表现为劳动力的价格,而不可能完全是劳动所得。而且,随着“国退民进”、国有阵线收缩、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制、私营经济迅速发展,绝大多数劳动者要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如果把按劳分配为主体限定在公有制企业范围,那么,就全社会而言,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将不复存在,因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内涵毕竟是两回事,以公有制为主体主要强调的是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主导作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主要强调的是劳动者的分配权益,强调的是劳动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如果把绝大多数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劳动者排除在按劳分配的范围之外同时又讲按劳分配为主体,于理于情于实际都说不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是生产要素之一,市场经济的基本分配原则是按要素分配,按劳分配已经包括在按要素分配之中了,因此没有必要再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了。③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陷入了萨伊的“三位一体”论,淡化了劳动的地位和作用,模糊了社会主义分配与资本主义分配的区别。④在要素分配中,“劳动”仅仅是作为一种要素受供求关系和竞争规律影响获得了劳动力价格,劳动者所取得的工资报酬仅是劳动力的价值,而劳动者的真正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要大于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很显然,“按劳分配”与“按劳动要素分配”或“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前者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后者是市场经济特有的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要素分配”可以构成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基础,但绝对不等于按劳分配。按要素分配根本不可能涵盖按劳分配。因此,绝对不能以按要素分配取代按劳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就是要以劳动为标准控制和削弱按要素取得的收益。

2.就按劳分配的标准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基本标准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从宏观层面可划分为两大类型劳动:从事社会公共管理服务的劳动和直接从事创造社会财富、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公共管理服务劳动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却为整个社会生产运行和经济发展所必需,因而同样是社会必要劳动。只不过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而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历史地形成的。市场经济中创造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其价值量大小是由在市场竞争中所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既反映着个别生产劳动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市场需求,也反映着同行业生产劳动在竞争中形成的平均劳动生产率,因而最具衡量社会财富的意义,因而也是衡量各商品生产经营者劳动效果的最基本标准。个别生产者的劳动是高效劳动、低效劳动还是无效劳动,是社会非常需要的劳动,还是社会不太需要的劳动,甚至是社会不需要的劳动,都必须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检验。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其“劳动”的基本标准只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采取这一标准,按劳分配才能与市场竞争机制相兼容,按劳分配的“劳”才能获得高效率的社会必要劳动和相对合理的、现实的、动态的标准,各生产经营者(企业)才能获得相对公平的分配结果。当然,说它是基本标准而不是根本标准,是因为:一方面,这种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只是在生产经营者(企业等生产组织层面)之间的分配,而不是真正在广大劳动者个体之间的分配;在生产经营组织内部,分配的主体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其逐利的本能使他不可能把按劳分配作为分配原则,其通行的原则是按资分配。另一方面,各生产经营者在价值和使用价值创造中,由于所拥有的资本、技术、自然资源条件不同,创造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大为不同,因而在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中,事实上包含着一定的按要素分配收入。正因为如此,我们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按劳分配的一个基本标准而不是根本标准,而根本标准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因而,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为主体,还必需付诸于宏观调控和调节。

3.就劳动的内容和形式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劳动”包含着多种多样的劳动内容和形式。从宏观的社会总体劳动来看,既包括创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生产性劳动,也包括从事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的非生产性劳动;从微观的具体劳动形式来看,既包括传统的农田作业、车间作业等普通劳动,也包括科技开发、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信息咨询、投资策划等现代市场经营型劳动。所有参与社会财富创造或为社会财富创造提供服务的各种内容各种形式的劳动,都应该依据劳动贡献获取相应的报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劳动、管理劳动、经营劳动在价值和剩余价值创造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分配中应该占据更重要地位。

4.就劳动收入形式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收入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往往是与按要素收入结合在一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劳动形式的多样化,劳动收入的形式也多种多样,而且常常和要素收入结合在一起。工资收入依然是广大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奖金、津贴、联产计酬、专利拍卖转让收入、股息、红利、年薪等多种形式。私营企业主的利润收入中可能包含着自己的一部分经营劳动收入,科技工作者获得的重大奖励收入实际是自己的劳动收入,科技入股所获得的收入或企业高管持股所获得的收入,同样可能包含着部分科技劳动收入或管理劳动收入。普通职工持股的股息、红利收入包含着自己或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收入,也可以说,其他职工的股息、红利中可能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让渡,而自己的股息、红利中可能又包含着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收入让渡,总而言之,职工的股息、红利收入实际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另一种形式,是劳动者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以要素收入的形式分配到了劳动者手里。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按劳分配为主体的

具体制度路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并不是一句空喊的政治口号,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分配制度。这一分配制度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制度路径得以实施的。

路径一,在所有制制度上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对分配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它决定国家的性质。只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保证国民经济命脉和最重要的资产收益以及经营收益不被私人所掌控,保证广大劳动人民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主人,才可能在政治上保证国家的人民民主政权性质,同时也才能保证掌握宏观调控权力的人民主权的国家(中央政府)拥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有力的经济手段(工具)按照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对国民收入的分配进行有利于广大劳动者的分配调节。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宏观调控和调节,但由于它缺乏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经济基础,而完全以私有制为基础并为私有制服务,因而它无法摆脱私人资本的控制,不愿意也根本不可能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对国民收入进行宏观调节。它必须以、只能以不损害私人资本的利益为底线,总目标依然是维护私人资本的利益,因而它调控和调节的力度、程度、范围、效果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调节不可同日而语。其二,它决定分配的性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一方面可以使最重要的资产性收益和经营性收益归国家掌握,不被少数人占有,从而有利于在全社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另一方面,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基础上的人民民主国家可以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并依托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制度工具在全社会进行收入调节。

路径二,在企业生产经营层面实行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企业是最基本的生产经营组织。资本、技术、土地、人力资源、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通过企业这一组织有机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拥有创新活力的“生命体”。在企业层面,实行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利润收入,这既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也符合按劳分配的一般要求。劳动必须是社会必要劳动。而只有经过市场竞争所形成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更具有衡量各企业社会必要劳动贡献量多少的经济学意义,按劳分配在企业层面的要求只能是:各种企业都必须按各自提供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各自提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分配利润。只有以此为标准进行分配,才能使各企业劳有所得、多劳多得、巧劳巧得、白劳不得。这虽然不是真正的对劳动者的按劳分配,但这种对企业的“按劳分配”,对企业而言,是较为公平合理的分配,对社会而言,是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分配,这种分配有利于在社会财富增长、“蛋糕”做大的基础上在全社会范围实行按劳分配。

路径三,规范企业内部分配。毫无疑问,在企业内部分配中,资本所有者是分配实施主体,它通行的是按要素分配原则。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内部分配必须接受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制,从而使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至于资本过度侵害劳动者利益。这些规制主要包括:规范资本所有者及其他要素所有者的非劳动收入,规范劳动者的工资形成机制、工资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保护,规范劳动者的医疗、养老、生育、劳动卫生、劳动安全等各种劳动保护条件和待遇,规范劳动者受教育、参加有关社会活动的权利,规范劳动者通过劳动产权参与企业剩余分配的权利。通过这些规制,使资本主义早期那种“资本的每个毛孔都滴着工人的血和泪”的历史永远不在当代中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重演。

路径四,依据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则在全社会范围搞好分配调节和宏观调控。在经济运行的初次分配过程中,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在发挥着主导作用,按要素分配是通行的分配原则,正是这种分配形式激励和约束着企业的行为,使资本、技术、劳动、知识、管理等各种生产要素得以优化配置、优化组合,使各种要素的活力得以迸发,推动着企业不断奋力拼搏、开拓进取,推动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然而,这种分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高效劳动状态下的按劳分配,但它毕竟不同于按劳分配,容易引起分配悬殊和分配不公,严重的情况下会影响社会稳定,妨碍经济发展,背离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因此,国家(中央政府)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表必须通过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宏观调控和调节,对初次分配进行再分配。调节的最主要目标是调节要素所得和劳动所得的比例,限制过高的资本收入和其他要素收入,使劳动收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主要收入来源,使劳动成为绝大多数人谋生、发展、享受的前提条件。同时,在再分配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促进公共福利均等化;要搞好财政转移支付,统筹区域发展、城乡发展,调节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人们的收入,使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在整个社会范围得以体现。

注释

①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内容和形式,曾有许多专家学者著文探讨,高见甚多。笔者也曾在《刍论劳动范畴》一文(载《江汉论坛》2003年第1期)中,对劳动的含义、劳动的社会属性、劳动的多种内容和形式进行过论述。②关于这方面的理论观点在学术界比较流行,文章论著也比较多,在此不一一列举。③早在2004年,学者卫兴华、孙咏梅就在《当前政治经济学热点问题研究》一文(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1期)中对持这种观点的文章有过介绍和评析,可参阅。④参见邱炜煌、邱依:《不能动摇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红旗文稿》2006年第22期。

责任编辑: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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