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经济行为与环境问题研究

2008-05-27 08:23江永红
中州学刊 2008年3期

江永红 马 中

摘要:农民经济行为和生态环境问题密切相关。而历史上有关农民经济行为研究的多种理论,都忽视了生态环境因素。实际上,农民经济行为一方面受制度、收入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等因素形成的外部环境影响,另一方面又受来自心理需要上的影响。为此,对农民行为进行分析,需要建立一个新的农民行为分析框架。该框架将生态需求引入到农民的行为目标中来,这对于改善生态环境问题有积极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农民经济行为;生态需求;行为目标

中图分类号:F323.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3—0114—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农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但与此同时,农村的生态环境逐渐遭到破坏,污染日趋严重,环境呈恶化趋势,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就农村污染而言,与城市的工业污染相比,农村污染以面源污染为主,呈现出分散性、隐蔽性、普遍性、不确定性和不易控制性等特点。不难发现,正是由于广大农民表面上看起来杂乱无序的行为导致了农村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从根本上说,农村环境问题是广大农民生产和生活的直接结果。因此,对农民所发生的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其行为目标,准确找出其支配规律和行为动力,采取有效措施,有所侧重、有所创新地引导、调整和规范农民的行为,实现农村生态环境向好的方向转变,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思路。

一、农民经济行为的理论分析

农民经济行为是指农民在农村经济活动和生活中进行的各种选择决策,具体包括经营投入行为、资源利用行为、种植选择行为、消费行为和技术应用行为等,其中种植选择、经营投入和资源利用是对生态环境影响最直接的行为,本文所讨论的也主要是指这几类行为。那么,农民经济行为是如何发生的?是在什么条件下发生的?其原因又是什么呢?对此,已有的文献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

马克斯•韦伯认为,早期的农民具有一种传统主义心态,他们并不追求得到的最多,只追求为满足生存而付出的最少。换言之,不追求利益最大化,只追求代价最小化。在他看来,农民是宁愿过贫困生活的,农民的行为是非理性的,是不可理解的。

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以20世纪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民为原型,提出了在竞争性市场中以商品经济为主体的农民经济行为模式。他认为传统农业中的农民就像企业家一样,是在特定的资源和技术约束条件下从事农业生产,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传统农业内部的资源配置总是有效率的,生产要素配置效率低下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据此他提出了著名的“贫穷而有效率”命题,并认为农民的行为是理性的。[1]后来的波普金则进一步考虑到了农业中的风险问题,认为农民虽然贫穷和回避风险,但还是会寻找机会做一些风险投资;农民是在权衡长短期利益及风险因素之后,做出合理生产选择,以追求最大利益。

前苏联学者恰亚诺夫通过对十月革命前俄罗斯农庄经济的研究,指出资本主义的利润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小农的家庭农场,“小农的农场是以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单位,农民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①,农民的生产活动不受利润最大化原则制约,劳动力和资源配置也不是从最大经济效益原则出发,而受制于伦理、道德与习俗等传统力量。另有学者斯科特考察了东南亚农民的生存和反抗历史,指出在“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下,农民所追求的决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与较高的生存保障。[2]在生存环境恶劣的情况下,深受文化和道德因素影响的农民形成了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这一生存伦理体现了农民社会的道德观、平等观和公正观。这一派学者坚持农民从事经济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生存。

我国学者彭文平则对农民发生行为的外部条件和制度环境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农民面临的是不成熟的投入要素和产出市场,这不同于舒尔茨在提出农民行为最大化理论时所假定的农民面临完全市场的条件,农业生产的市场导向弱,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不高,农民只是部分参与已有的不完全的市场,在这种环境下,农民的理性行为表现出风险规避和生产—消费决策的不可分性等特点,因而农民行为是一种条件最大化行为,而不是主流经济学所认为的利润最大化行为。[3]郑风田也认为我国农民几十年来的种种供给行为变化和制度变迁密切相关,农民经济行为合理与否主要取决于制度安排,他将制度分为适宜制度和不适宜制度,适宜制度会导致农民的理性供给行为,不适宜制度则导致农民的非理性行为。[4]这一派学者是从制度和外部条件来认定农民行为合理性的,可称之为制度理性或条件理性。

不难看出,已有的研究要么是从行为的目标要么是从行为的条件和环境来对农民经济行为进行分析的,分析对象(农民)也分属于不同的时代,有的是传统农民,有的是当代农民,都能从某一方面来对农民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但这也需理性看待。如农民行为制度理性和条件理性说,一方面使我们认识到对农民行为的环境因素需要进行合理和准确的定位,另一方面我们也须认识到制度和环境只是我们分析农民行为的出发点和起点,不是分析农民行为的终点,不能把对农民行为的分析等同于对制度和环境的分析。由于我国今天的农村、农业和农民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各派农民行为学说所依据的条件和假说都与当前的现实情况不符,我们不能简单套用已有的观点来解释我国农民行为问题。

再者,从行为目标和行为条件来对农民行为进行分析固然重要,但从农民行为的结果来进行研究则更为可取和有意义。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包括对自己的和对他人的。以往的大多数研究不足之处在于,没有从环境和生态角度来对农民的行为进行分析,忽视了农民经济行为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而从环境与生态角度而言,农民经济行为又往往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包括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农民的一项经济活动从经济上也许实现了利润最大化,但若考虑生态效益,则未必是合理的。本文正是在引进生态环境这一因素的基础上来对农民行为进行研究的。

二、构造一个新的农民经济行为分析框架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农民生产和生活行为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一定的负的外部性,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因素却没有成为影响农民经济活动的一个主要因素,农民在进行经济决策时也没有考虑环境问题,只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比如,农民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得最大产量,大量地使用化肥和农药,这与我国癌症发病率、死亡率的上升有密切关系,而一些奇病、怪病的发生,更是农药环境污染和食物污染的结果。同样,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间内也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政策上出现过一些失误。比如“大跃进”时期全民炼钢,进行大规模砍伐森林;“文化大革命”时执行“以粮为纲”政策,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将梯田修到山顶上。这些都引起了严重的水土流失,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程度的破坏。

实际上,农民的行为总是为了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和解决某些问题而发生的。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是从低级到高级逐渐产生并得到满足的。传统农民因生活相对贫困,其从事生产活动主要是为了解决自己和家庭的温饱问题,以维持生存,这是他们进行生产的首要目标,也是满足其他需求的前提和基础。当生存问题得到解决后,农民的需求层次就会提高,由生存需求转向发展需求,他不再满足于吃饭问题的解决,需要进行货币积累以便能进行扩大再生产,获得更多的财富来提高生活水平和子女的受教育水平等较高层次的消费。传统农民的行为目标如图1所示。

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西部地区和一些贫困山区的农民为何不顾国家三番五次的严令禁止和环境恶化所带来的生活不便,仍然过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生活,如宁夏地区农民每年为挖甘草破坏植被5万公顷,新疆每年挖甘草5万吨,造成1000平方公里土地沙化,这些就是因为当地居民没有别的生活来源,为了生存迫不得已。[5]当生存得以维持下来后,农民会将多余的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以此购买生产要素来进行简单再生产,甚至是扩大再生产,从而获得更多的生产剩余。由此,无论是迫于生存压力还是生存得以保障后的农民,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如果没有外部的干预,他们是不会关心生态环境问题的。

显而易见,如果用传统的思维分析农民的行为并用来指导工作,很难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去分析研究农民的行为,建立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修正后的农民行为分析框架见图2。

在新的分析框架里,制度、收入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是影响和决定农民行为的三大因素。制度因素是影响农民行为的一大因素。新制度经济学家把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等组织正式确立的成文规则,包括宪法、成文法、正式合约等;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则,包括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制度优劣决定着资源配置效率和经济运行质量,决定社会和经济不同的激励结构。不同的制度安排会影响到农民的利益,因而影响农民的行为。当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或原有制度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时,要求进行制度变迁的呼声就会很大;若制度改革后获得的收益大于制度变革的成本时,政府就应该进行制度改革,农民的行为也将在新的制度安排下发生变化。可以说,制度因素是影响甚至是决定农民行为的主要因素。

收入水平是影响农民行为的第二个重要因素,农民追求效用最大化是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总是相对于一定的收入水平(同时也是支出水平)而言的,收入水平高低会限制农民的行为。一项活动即使是政策许可的,同时农民也意识到能够带来效用的增加,但是如果没有资金支持,也是不能实现的。陈其霆将我国农民分成三类:一是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农民,二是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三是已经解决温饱进入小康的农民。其中一和三两类农民数量不多,第二类刚刚解决温饱问题,但在遭遇天灾人祸时,收入还有可能低于最低生活需要的,这一类占农民的大多数。三类农民因抗风险能力的不同而导致各自的经济行为也有所不同。[6]

影响农民行为的另一个因素是市场化程度。农民在市场化程度较低时,即使有剩余产品也无法卖出去,因此其渴望扩大生产的欲望并不强烈,基本上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当市场化程度提高时,农民参与市场的程度越高,农产品的商品化率也越高,农户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也越强,而且信息和生产要素获取的相对容易也为扩大生产提供了可能。因此,市场化程度成为影响农民行为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事实上,随着农村市场化的推进,农民不再仅仅是通过“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来维持基本生存,而是逐渐采取耗竭式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水等自然资源,以获取最多的产品和收益,其基本特征就是行为目标的利润最大化。有研究表明,商品化程度的高低确实能够影响农民的经济行为。[7]

如果说收入水平、制度和市场化程度是从外部环境与条件来影响、限制和规范农民行为的,那么来自心理和生理的需要则是促使农民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因。不同的需要引起不同的动机,形成农民不同的行为目标。农民追求生存安全和剩余最大化的行为,正是农民内在需求的表现,这属于个体理性。但问题是这种个体理性能否带来集体理性呢?目前,我国农民所表现出来的个体理性导致环境恶化和生态破坏,进而影响生活质量和生产条件,产生集体非理性。为此,我们必须要对农民的原有行为目标进行修正,引进一个更高层次的需求——生态需求,即农民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时不仅追求效用最大化,同时还要有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产生集体理性的结果。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经济发展到较高水平时,人们的生态需求才会出现,才会主动关心自己生活的周围环境状况。这是因为当人们在物质上富有,生存的威胁不存在时,人们对未来的生命预期和生活质量越来越看重,健康也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财富。就我国而言,这一过程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目前我国农民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差距远远大于发达国家,农民目前更多地表现出短期利益至上,个体理性至上。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生活贫困,物质资本稀缺,抵御风险的能力很低。所以农民普遍厌恶风险,只关注眼前利益。

那么,为了保证集体理性的实现,我们要积极采取对策来使农民产生生态需求,而不能等待其自发形成。从图2中可以看出,一方面,通过政府加大对农民的物质支持。一来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满足其生存需求,这样在实施环境保护工作时遇到来自农民的阻力就会大大降低;二来生存需求的满足还能使得部分农民自发产生对生态的需求。另一方面,政府要保护好农民已经形成的对生态的需求,切不能挫伤其积极性。对于那些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行为,只要有助于生态环境保护,能产生生态效益,政府就要给予补偿和鼓励。绝不能容忍对那些有利于环境改善的行为非但不给予补偿、反而将农民应有的利益剥夺的做法。例如少数地方政府对于那些热心于植树造林的农民却不容许其砍伐成材的树木,这样的做法将使农民丧失对生态的需求、减少保护生态的行动,并在群众中产生负面影响。有研究发现,农民在进行决策时,更多的是根据生态型作物的经济效益而非生态效益确定其生产规模[8]。因此,我们对那些客观上有利于生态保护的行为给予价值补偿,或者至少要通过其他途径对农民的行为给予肯定。另外,还可通过宣传教育和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惩罚的方式来提高农民的生态意识。一是对农民进行环保方面的知识教育,使农民清楚生态破坏将给生产和生活以及身体健康带来怎样的影响和后果,由此产生生态需求;二是对那些给生态环境带来破坏的行为给予一定的惩罚,以迫使其具有环保意识和生态需求。

总之,运用新的分析框架,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影响农民的经济行为,一是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推进市场化进程来改变农民行为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二是采取上述分析的措施来提高农民的需求层次。

三、环境视角下农民行为的实证研究

有学者认为,农民所做出的种种行为都是理性的选择[9],或者是条件最大化下的理性选择[10]。但当我们考虑环境问题,对农民经济行为引起的生态效果进行考察时,农民的行为还是合理的和理性的吗?这里我们运用上文中的分析框架对现行的有关政策和农民相关生产行为进行讨论。

1.对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民行为的分析

在市场化程度和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农民的行为主要随制度变迁而变化。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改革。这一改革,虽然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农村生产力也得到极大解放,但是由于这一制度设计存在一些不足,给农民的行为带来影响,也给农村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破坏。

从产权角度来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所形成的土地制度存在模糊不清和残缺不全的情况,主要表现在:(1)对“集体”认识模糊导致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个人的制度安排出现土地产权虚置的现象。按照法律,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但在实际上并不普遍存在,而村和组(以前是大队和生产队)又不是生产经营实体,只是国家政权的延伸,跟农民之间是一种类似行政的关系。这就造成土地的所有者不明确,没人真正关心土地的使用。(2)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农村土地在集体中是按照人口来进行平均分配的,土地承包期的短暂导致了土地使用者经常变更和土地细碎化。虽然现在国家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但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完全执行。(3)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土地除了国家征用外,是不能进入市场的,农民只能通过转包或集体调整方式来流动。因土地不定期调整,缺乏稳定的预期,使农民不愿转包土地,同时国家有权征用使得土地使用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也进一步加剧了农民使用土地的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