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倒挂”问题初探

2009-06-04 04:23邵周策
学周刊·中旬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邵周策

【摘 要】近年来,我区出现了治安案件受理数明显少于刑事案件立案数的“倒挂”现象,这不但不能客观地反映社会治安总体状况,而且影响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当前治安形势的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笔者尝试从现状、后果、原因和对策等四个方面对刑事案件与治安案件“倒挂”现象进行探讨。

【关键词】倒挂 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

一、案件倒挂的定义及后果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倒挂是指刑事案件立案数高于治安案件立案数的非正常现象,是侦防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

反映出“打”“防”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案件“倒挂”现象并不是社会治安的常态现象,其不良后果主要表现为“四个不能”:一是不能全面正确反映社会治安形势;二是不能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评估社会治安形势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三是不能全面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工作量;四是不能及时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我区刑事、治安案件“倒挂”的现状

2000年以来,我区开始出现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问题。2003年至2007年,治安案件受理数占刑事案件立案数的百分比分别为41%、47%、52%、68%、75%,治安案件受理数远远少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从全省来看,2006年,全省治安案件受理数为刑事案件立案数的1.92倍,广州、深圳两市分别为3.55倍、和3.44倍,形成强烈反差。

三、刑事、治安案件 “倒挂”的原因

(一)立法及有关规定方面

第一,法律衔接不够紧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种类明显少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种类。虽然《处罚法》对原有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种类和范围进行了调整,但同《刑法》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真空带”,这使《刑法》规定的一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而在《处罚法》中又没有相对应的条款,就难以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第二,部分侵财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偏低,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脱节。中山市是珠三角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之一。但是,目前我市盗窃、诈骗和抢夺案件的立案标准仍然是16年前制定的500元(《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公发[1992]12号文),这显然不符合我市实际。由于部分侵财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明显偏低,而且立案金额与起诉金额(抢夺案件起诉标准为500元,盗窃和诈骗案件为2000元)相差较大,导致一大批治安案件被立为刑事案件,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治安案件受理量。

(二)治安案件意识方面

一些办案民警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思维和模式,未主动适应执法环境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在工作中没有严格做到“谁接警,谁登记,谁负责”“及时接警,及时登记”,特别是在使用“警综系统”后,部分治安案件在受理后未及时录入电脑。办理治安案件没有硬性量化考核指标,对基层办案民警约束力较少,致使基层民警思想上不够重视。加上多数治安案件最后很难对违法嫌疑人处罚或处罚力度不够,加之派出所工作任务繁重,而办理一宗治安案件程序繁琐,时限要求严格,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民警办理治安案件的积极性。

(三)治安案件统计方面

部分办案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对发现受理和查处治安案件统计指标如何理解的批复》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立案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主要表现在:大多数现场调解和当场处罚的治安案件没有作为治安案件统计。一般情况下,民警对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及其他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现场调解后却没有立为治安案件。抓获小偷小摸、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往往因行政处罚不了,放人后没有立为治安案件。此外,部分民警对治安案件相关概念理解不准确,对哪些案件应作为治安案件的认识模糊。

四、解决刑事、治安案件“倒挂”问题的对策

(一)通过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办理治安案件的责任感

治安案件发案数直接反映治安管理工作实际,是研究和评估一个地区一个时期社会治安状况的重要依据。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办理治安案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克服“重刑案、轻行案”的错误思想,把有警必接、规范办案、如实统计作为“三基”工程建设和警务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从领导抓起,从基层抓起,从办案民警抓起,夯实办理治安案件的思想基础和工作基础。

(二)通过明确相关概念和统计标准,严把案件统计关

派出所在如实受理治安案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做好治安案件的统计工作。要准确理解治安案件“受理”、“查处”和“查结”的涵义,明确治安案件的统计范畴和要求,特别要注意容易漏统的治安案件,如口头调解的、受理后查不清、查不结的、当场处罚等应统计为治安案件受理数的;已作出治安处罚和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同时统计在治安案件查处数和查结数内;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处理的,要先对刑事案件撤案,再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数、查处数和查结数统计。

(三)通过加强培训教育,提高民警综合素质

治安案件办理得如何,不仅反映公安机关和民警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也直接影响社会和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因此,需要通过加强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办案民警尤其是单位一把手如实立案、规范办案的意识,切实解决有案不受、压案不查、执法随意、执法不公和瞒报、漏报、甚至不报的问题,使每一位办案民警熟练掌握办理治安案件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识,明晰办案程序,增强责任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法制意识。

(四)通过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加强保障工作

当前,困扰基层派出所最大的问题是:日益增多的社会管理责任和越来越高的执法要求与警力相对不足和资源配置上不合理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一些基层单位形成了“大刑侦、小治安”的畸形工作格局,导致基层治安民警队伍人少质弱,办案资源缺乏。因此,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三基”工程建设,立足于抓基层、打基础,配足配强治安民警队伍,要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保证治安民警专心专意、专职专责开展各项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和受理查处各类治安案件。

(五)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激励民警工作积极性

要把如实受理、如实统计治安案件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鼓励派出所认真受理、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在治安案件的受理、查处和统计工作中,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当值或办案民警是直接责任人,要实行一级督一级,层级负责制。要加强对治安案件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如实受理、统计并按时上报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迟报、少报、不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参考文献

[1] 陆伟香.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现象探析[J].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5).

[2] 邓祥展.试论扭转治安刑事案件“倒挂”的几点对策[J].南粤警坛,2007(5).

[3] 李润华,王守江. 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关系[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1).

[4] 王义宏. 治安案件立案数与查处数偏低现象的思考[J].公安教育,2004(8).

[5] 薛东生. 浅谈刑事、治安案件倒挂的主要原因[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

猜你喜欢
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我国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之评价研究
《海上治安案件查处》书评
关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查处中的多重角色分析
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倒挂”现象
刑事案件“情况说明”之规制——以C市B区200个案件为分析样本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假说、推理和证据
关于盗窃刑事案件认定的几点思考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主体研究
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