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工资的道德追问

2009-09-09 09:40王庆波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6期
关键词:工资劳动者道德

王庆波 郭 建

摘要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低工资的长期存在,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是有失社会应有公正的。低工资的形成,既有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缺失的原因,也有政府部门责任缺失的因素,同时,也是劳动者有效保护自身权益权利缺失的产物。

关键词低工资道德社会公正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并没有实现“实质性的提高”,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所下降。在我国,低工资的长期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低工资却长期存在,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是有失社会应有公正的,而且也有违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低工资的形成,既有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缺失的原因,也有政府部门责任缺失的因素,同时,也是劳动者有效保护自身权益权利缺失的产物。因此,强化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和政府的责任伦理,加强工会建设,增强劳动者保护自身权益的工资集体谈判能力就成为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必然选择。社会公正:工资构成中不可或缺的道德因素

在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中,工资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它是由生产、发展和维持劳动力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的。其内容主要包括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维持劳动者家属生存所必须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以及劳动者必要的教育和训练的费用。马克思认为,“劳动力的价值是由两个标准:身体标准和社会标准共同决定的”,有两个界限:一是由纯生理因素决定的部分,其货币表现就是保证劳动力再生产最起码的道德底线工资即生存工资,一是由社会因素决定的部分,其货币表现就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发展工资。这就是说,在劳动力的价值规定中“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这里的“道德的因素”实际上指的就是着眼于社会存在与发展的社素。

低工资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

所谓低工资,是指在既定社会生产发展水平下,社会工资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上。在经济学上,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被称为分配率。分配率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一个重要指标,分配率越高,意味着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得份额越大,社会分配越公平;反之,分配率越低,社会分配就越不公平。据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李志宁研究员对1978年以来“全国工资总额”与GDP的比例进行的计算,我国分配率的比重是很低的。1980年最高为17.1%,1998年为11.7%,而2004年为10.57%,2005年为11%。而同期发达国家的这一数字都在50%以上,有的甚至超过60%。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占GDP的比例不仅不能同发达国家相比,即使是一些发展水平还不如我国的国家,比如印度、津巴布韦等,其工资收入占GDP的比例也比我们的要高。对于目前存在的低工资现象,全国总工会代表纪明波在“两会”的发言中,援引一份珠江三角洲地区务工者收入的调查资料时,不无感叹地说该地区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只够一天吃四碗炸酱面”。这样的工资不要说养家活口、生病治疗了,就是维持劳动者自身生存也极为困难。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增长,由GDP高速增长所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为什么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却一直在下降呢?我们知道,一国的社会财富是由居民收入、财政收入和企业利润三部分构成的,三者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劳动者的工资过低,说明了国民创造的财富过多地进入了政府和社会上极少数握有资本的人的“口袋”。据“光明观察”2006年5月29日提供的数据,在我国,财富多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45%;财富少的人(占城市居民的10%)只占全部城市财富的1.4%。这一数据说明,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享的经济成果,过多地分配给了政府和企业。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

低工资的道德成因

我国低工资的形成,除了历史原因,也有国家在国际竞争中战略层面的考虑。除此之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政府部门的职能错位以及劳动者有效保护自身收入机制的缺失,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

首先,是企业社会责任伦理的缺失。从企业的社会责任来看,一个企业追求利润本来是无可厚非、天经地义的。但与此相对应,任何一个企业在追求利润的过程中,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来,比如说诚信经营、遵纪守法,举办社会公益,保护生态环境,特别是要提高本企业职工的收入,改善他们的生活。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美国CEPAA就制定了九条标准,其中包括企业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企业员工的周工作时间不得经常超过48小时,任何情况下员工加班必须是自愿的、有酬的,且每周加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的最低标准,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然而,目前,我国由于相关的标准还没有制定,企业对应担负的社会责任还缺乏应有的意识。因此,许多企业往往把追求利润当作其唯一的责任,把劳动力看作是可以带来价值增殖的特殊商品,千方百计地压低劳动者的工资、加大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规避社会保险、减少环境投资、逃避培训责任。

其次,是政府部门职能错位、责任伦理的缺失。现代政府的责任就是忠实地执行法律,积极回应公众需求,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和正义,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很多地方政府为求得经济当前发展和“政绩”需要,努力为资本进入创造宽松的“软环境”。同时,政府行为不可避免的“经济人”特征也使一些地方“政府失灵”。在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逐利动机的驱动下,政府与资本总是一拍即合,可以轻而易举地形成“统一战线”。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本的运营成本和赢利空间,政府往往无视劳动者的生产生活条件,以“超国民待遇”向资本献媚,以“非国民待遇”刻薄劳动者。

再次,是劳动者有效保护自身权益权利的缺失。在“两强一弱”的社会格局下,劳动者唯一可以和资本相抗衡的力量——集体谈判也由于政治制度安排的原因在事实上成为了一种奢望。而工会作为工人“自己”的组织,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甚至一些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已经发生了异化,成为挂着“工人代表”招牌的“资本”代言人。这样,劳动者在资本面前,几乎是毫无博弈能力的。资本要把劳动者的工资压低到多少,劳动者都无话可说,只能被动地接受。

提高劳动者工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劳动者工资,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民主社会,构建共同富裕的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伦理道德角度讲,提高劳动者的工资,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第一,强化企业的社会道德责任。让企业家认识到,只有提高劳动者工资,实现社会成员收入公平,才能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一是要加强企业家自身对社会道德责任的认知,在企业赚取利润的同时,必须要认同它的社会道德责任;二是要强化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外部约束,实行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道德责任认证制度,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督促企业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强化政府的责任伦理,制定能够体现社会公平的最低工资标准,进一步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强化政府的责任伦理,首先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任伦理教育,强化自身的责任“自律”;其次还要提高各级政府及其官员的行政责任能力,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完善权力的制约监督机制,通过“他律”促进政府“自律”;最后,各级政府应根据各地消费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尽快出台向普通劳动者倾斜的工资指导政策,制定能够体现社会公平的最低工资标准,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对拖欠劳动者工资、降低和变相降低法定工资标准的企业给予严厉制裁。

第三,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提高劳动者的集体谈判能力。首先,要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各级工会组织,提高劳动群众的“组织”意识,使绝大多数劳动群众有“组织”可依。其次,要改变“三类科室”的工会地位和形象,把工会组织真正建设成为劳动者自己的组织。再次,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的素质,提高工会维权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工会、同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组织代表的三方协商机制,提高劳动者的集体谈判能力,避免由于资本单方面制定劳动者工资而导致的劳动力价格的过度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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