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监督”需要网络公约

2009-10-22 09:12王晓渔
同舟共进 2009年7期
关键词:黄静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约

王晓渔

公民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进看守所,随后“重度颅脑损伤”,在婚礼之前三四天死亡,年仅24岁。当地公安机关宣称他与狱友玩“躲猫猫”(后来警方更正为“瞎子摸鱼”)游戏时,遭到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致死。在网民的穷追猛打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此事,最终证实这是“一起发生在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牢头狱霸问题的确长期存在,这个我们必须要承认。”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也表示,今后将借助网络和网民力量对不法事件进行长期监督。

“躲猫猫”成为“华南虎”、“俯卧撑”之后的又一重大网络事件。借用“人肉搜索”的说法,笔者把网络监督称作“人肉监督”,二者均已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公民参与方式。在赞赏之余,需要思考的是:“人肉监督”是作为公民行动被认可,还是作为群众运动被认可?

这里简略说明一下公民行动和群众运动的区别。从参与者的角度来说,公民是相对独立的个体,参与某项行动是从自己的立场、思考出发,并且拥有退出的权利;群众是一个集合体,参与某项运动往往是集体动员的结果,不仅参与者会丧失退出的权利,动员者甚至指挥者有时也会丧失中止运动的能力,被整个运动裹挟。从参与过程来说,公民行动往往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这种规则和程序来自公民自身;群众运动最初遵守一些命令或指示,一旦运动被充分动员,又会无视规则和程序。从参与目标来说,公民行动往往从维护个人权利的具体行动入手,实践一些超越性理念;群众运动则往往强调放弃一些个人权利以实现超越性理念。

从“人肉监督”的现状看,公民行动是主要属性,但其中依然有群众运动的影子。中国公民缺乏参与公共事务的实践经验,公民参与一度被群众运动代替。迄今为止,两者还经常被混同,一些学者把暴风骤雨式的群众运动当作民主实践,甚至宣称要在“史无前例”的历史里发现民主的“中国模式”。

“躲猫猫”最终真相大白,“人肉监督”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经常把“躲猫猫”事件与“华南虎”事件相提并论,但两者有着根本性的差异:“躲猫猫”是司法事件,“华南虎”是行政事件。行政事务需要接受公共舆论的监督,这没有太大问题,但司法问题应与公共舆论保持一段距离,否则很容易成为公审大会。在警方“躲猫猫”的情况下,网友只能“瞎子摸鱼”,用想象代替证据。在这个问题上,“黄静案”是前车之鉴。2003年,湖南一名小学音乐教师黄静裸死宿舍,一时轰动全国,她的男友成为重点怀疑对象。网友包括一些学者据此断言黄静是被强奸致死。但经过长达三年的持久战,最终法庭判定其男友采取的是“特殊性行为”,不属于强奸罪。

对方的程序存在问题,不等于自己的想象一定是真相,很多网友忽略这个区别,而是以一种非法律的视角评判法律事件。所以网友应该做的是保持双重质疑:一边质疑警方提供的“真相”,一边质疑自己想象的“真相”。网友需要为想象的真相降温,警方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却不能拒绝公开真相,更不能遮盖真相。“俯卧撑”等事件已充分说明,在网络时代,对真相的“躲猫猫”非但不会阻止网友的热情,反而会起到刺激作用。不断说明自己的工作人员如何敬业,可以避免刑讯逼供和狱霸殴打的现象,这无助于解释在这么敬业的情况下,一个24岁的公民为何会死于一场“游戏”。同时,网友的“人肉监督”必须调整方向:不是猜测真相,而是质疑程序,不是直接介入调查,而是监督调查过程。“人肉监督”也是有边界的。

2009年新年前后,网上曾出现“人肉搜索”公约,公约表示“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虽然公约的具体条文依然值得商榷,但这种网络公约的方式值得高度评价,它体现了公民的自治精神。同样,“人肉监督”也需要网络公约,这将决定它最终成为公民行动而不是群众运动。

(作者系同济大学文化批评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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