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与真相

2009-11-29 10:00萧瀚
财经 2009年5期
关键词:看守所权威委员会

萧瀚

“躲猫猫”事件“网友调查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实验,最大意义还在于再次提醒人们,如果不能有效地完善基础性制度,不能提供最基本的真相保障机制,其他的外在作用力再活跃也无济于事

因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动议,由其主持产生的“网友调查委员会”介入云南“躲猫猫”事件,引起了更为广泛的关注。但迄今该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未能有任何结论。如果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有基本的认知,对当前司法制度也有基本常识,这样的结果应该说是正常的——极而言之,即使是在法治最严谨的英美各国,希望这种“网友调查委员会”揭出一起命案的真相,也是不可能甚至不严肃的——国家司法当局的公信力要差到何等地步,才会导致人们指望这样的调查?

事实上,关键并不在于“网友调查委员会”能否对此案得出结论——他们无法得出结论,恰恰表明了他们的负责任而不是相反。他们不具有调查案件的合法身份,也不拥有类似检察部门那样的合法公权力,因此没有调查结论才属正常。此事件于中国当前的社会心理以及舆论现状而言,具有象征意义的,是网友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调查,这意味着原本缺乏社会监督的司法过程有了一个向大众开放的基本心态,亦是可喜可贺的。

然而,这一意义也不必过于高估,在特定情形下甚至需要警惕。因为这种状况如果缺乏制度性的护航措施,完全可能蜕变出双重恶果:一方面,司法专业工作受到非专业大众的不当干涉,导致司法的双重不独立;另一方面,专业的司法过程本身缺乏良性制度的支持,从而司法结果无论真相是否呈现,案件的真相都将迷失于人们永不停息的猜忌之中,司法因其缺失公信力而丧失权威。

要避免这种恶果,指望完善“网友调查委员会”之类的做法,显然于事无补。因为重要如恶性案件的真相,其呈现更依赖于制度本身;没有相应的制度支持,外在条件再优越,也无法让真相呈现。通常情况下,排除自然因素——例如证据的彻底灭失,案件真相的呈现一般需要几个基本的制度条件,即司法独立、侦查公开(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介入)、新闻自由——这三项制度条件,是一个社会保有真相的前提条件。当代中国正缺乏这样的基本制度。

当然,这三项制度条件的缺失,并不一定导致问题无法解决和事实真相阙如,也未必百分之百地导致执行者不能执行合理的制度。但问题在于,这三项制度缺失,将导致公权力权威彻底凌驾于社会之上,于是也就等于被架空于社会之上。这必然导致公权力丧失其公信力与权威性。有些案件,恰因政府部门垄断了信息渠道,导致他们“说什么都没人信”;而同样的调查结果若由一家独立和中立的新闻机构来披露,便获得社会一定程度的信任。

正是在这样的制度背景和社会心理状况下,制度本身不能提供真正的权威;而社会在反抗不当权威、需求正当权威的同时,却也无力实现社会心理的良性整合。网友所代表的是一种社会心理,及其外化为言行之后的社会力量。由于非实名制的言论惯性,使得这种力量在质疑政府权威时,看上去仿佛是同心协力的;而一旦分散以后,就不能形成集束凝聚之力。此次“躲猫猫”事件的“网友调查委员会”,在其进入调查程序之后,网友的公开亮相行为却成为其民意代表的自杀机制——亮相之初,网上的质疑声便已开始出现;在无结论的调查结论出来之后,质疑之声更是如火如荼。他们被怀疑为政府的“托儿”,网络力量的分化达到高潮。

这里面反映了一个很深刻的社会心理问题。既往一些涉及人命关天的恶性案件,官方的最初说辞往往没有公开全部真相,而在其权威失去公信力的同时,社会对真相的需求也因此变得偏执。太多案例导致公权力的权威稀薄到这样的程度:只要是他们说的,便难以让人相信,哪怕事实真相确如其所言。于是,在社会心理层面上形成一种思维方式与官方同构、结论却与官方相反的真相辨别心理机制——跟政府说法相反的才是真相。

这种社会心理机制,本质上依然是“非黑即白”的二极管思维方式;其主要责任在法律制度及公权力的掌握者,其后果是人们无法客观中立地对待事实本身。无论是谁,只要对事实得出的结论不符合上述模式,即“跟政府说法相反的才是真相”,那么他们就会遭到质疑:是否昧了良心撒谎?是否被政府“收买”?而世事万象之错综复杂有时候远超人们想象,例如,“躲猫猫”事件的真相有没有可能是别的情况?诸如死者生前被同狱者欺负,看守所曾阻止但缺乏力度,终致悲剧结果;看守所自觉有责任,但不敢向外界坦白?或者亦非如此,还有其他真相?——我只是举个猜想的例子,至少这是区别于目前任何一种说法但又是有可能的各种真相的假设之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网友调查委员会”的谨慎是正确的,我们目前还无法知道真相。

因调查结论而致的网络力量分化,从长远眼光看,并非坏事而是好事。有人谴责该委员会,也有人赞赏其谨慎——不可能指望所有人都赞赏其谨慎,至少不是清一色的谴责便是不错的结果。网民隐身于网络世界,针对具体问题发表看法,其合力常常反映一種社会心理的情绪。这种匿名情绪经接受者想象,虽不扎实却可能被放大。这就形成了社会舆论与政府权威之间博弈的“囚徒困境”——政府权威受到抵制却找不到对手;一旦找到对手,对手却见光死。

于是,此次“躲猫猫”事件的“网友调查委员会”产生了一个伍皓等最初动议者完全始料不及的衍生后果:以后遇到此类事件,官方都可借助现行制度缺陷的保护,利用这种不可能得出结论的“网友调查委员会”,走个过场,分化以至消解社会舆论的压力。

不过,此次“躲猫猫”事件的“网友调查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实验,最大意义还在于再次提醒人们,如果不能有效地完善基础性制度,不能提供最基本的真相保障机制,其他的外在作用力再活跃也无济于事。扬汤不能止沸,釜底必得抽薪。早日实现司法独立、侦查公开、新闻自由,完善制度本身才是保证案件真相的希望所在。■

作者为本刊法律部首席法律顾问

背景

云南“躲猫猫”事件

2009年2月8日,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在放风期间意外受伤,入院后因“重度颅脑损伤”身亡。2月13日《云南信息报》报道称,对此事件,晋宁县公安机关给出的答案是:当天李荞明受伤,原因是其与同监室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

该报道被广泛转载后,逾万名网友质疑警方的答复,认为在严格监管下的在押人员不可能玩“躲猫猫”游戏,更不可能因为玩游戏而死亡。

为了平息社会舆论的质疑,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公告征集了八名网民和社会人士代表,加上三名当地的媒体代表,组成调查委员会,于2月19日下午3点前往具体事发地调查“躲猫猫”事件的真相。2月20日,四名政法人员加入了该调查委员会,总计15人前往晋宁县看守所,以求“最大限度地还原真相”。

调查当日,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向调查委员会和媒体记者通报了李荞明死亡事件,并定性为“趁民警刚巡视后擅自进行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

关于李荞明意外死亡的缘由,闫国栋通报了警方的初步侦查结果:“晋宁县看守所第九号监室内共关押11名犯罪嫌疑人,2009年2月8日17时50分许,晋宁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普××、李××、余××等六人趁民警依照规定刚巡视过后,在第九号监室放风间内擅自玩起了‘瞎子摸鱼游戏;六人以‘黑白手的方式决定由李荞明先当瞎子,摸其余五人;在游戏过程中,普××首先被李荞明摸到,随后李荞明拉着普××的手要求换人,普××认为游戏还未开始,与李荞明发生争执。普××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致使蒙着眼睛未能防备的李荞明头部猛撞在监室门框上受伤。整个事件在猝不及防的短时间内发生了,造成了李荞明受伤不治身亡的严重后果。”

晋宁警方表示,把此次事件叫做“躲猫猫”是一种误传;其实李荞明等人玩的是“瞎子摸鱼”游戏,因为李荞明在受伤昏迷时眼睛上还蒙着一块布。

晋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会上通报了检察院的调查经过、询问、查阅卷宗、尸检等工作,并认为,“可以排除看守所民警对李荞明实施过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也没发现公安机关有失职、渎职情况”。目前,昆明市、晋宁县两级检方尚在进一步调查,未公布最后的侦查结果。

晋宁县公安局对媒体称,致李荞明死亡的嫌疑人,目前已经锁定为李荞明在看守所的同室犯人普××,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普××此前因涉嫌私藏枪支犯罪,被羁押在晋宁县看守所。

据晋宁检方称,昆明市检察院负责对李荞明进行尸检,不过,鉴定报告至今尚未作出。

晋宁警方称,对九号监室当时所有目击者的调查显示,李荞明等是在警察巡视之后的空当擅自进行被禁止的娱乐游戏。

2月21日凌晨,声称代表广大网民“最大限度地还原真相”的调查委员公布调查报告,该报告记录了上述的通报内容。

该公告公布后,网上再次掀起轩然大波。很多网友不但认为该调查报告“不解渴”,更怀疑调查委员受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的请托而“作秀”。网友对调查委员会的幕后及其成员身份的关注热度,甚至超过了命案本身。

2月27日下午5时,云南省政府通报了“躲猫猫”事件的调查结果:“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包括闫国栋在内的六名晋宁县政法干部被记过或撤职。

通报会上,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对李荞明家属致歉,称此案暴露了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管理问题,监管不到位。

据悉,昆明市检察院的渎职检察部门已经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这意味着晋宁县公安局及检察院此前的初步调查结果被最终推翻。■

本刊记者 罗洁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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