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若干思考

2010-02-15 06:35邸晓燕张杰军
中国科技论坛 2010年12期
关键词:作价技术类科研机构

赵 捷,邸晓燕,2,张杰军

(1.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2.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天津 300191;3.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北京 1000862)

关于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若干思考

赵 捷1,邸晓燕1,2,张杰军3

(1.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038;2.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天津 300191;3.科学技术部政策法规司,北京 1000862)

技术类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目前,我国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与有形资产基本相同;与此同时,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这些因素制约了科技成果转化。本文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技术类无形资产;有形资产;科技成果;转化

Abstract:Technical intangible assets is different from the tangible assets.At present,the management of technical intangible assets is same as those of tangible assets.Meanwhile,in our country the corresponding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lack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These factors restrict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hese problems are analyzed,and relate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technical intangible assets,tangible assets,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transformation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激励机制、税收激励机制、风险投资机制,设立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这些措施促进了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但是由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与国有资产管理等政策不衔接,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在落实中出现一些问题,本文在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这些问题及其产生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1.1 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由于股权激励政策没有设置对科技人员奖励的上限,涉及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等问题,造成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难以落实。

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1996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 号)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股份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的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从2008年开始财政部将技术类无形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 号)》的规定,科技成果作价对外投资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由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99]29号文)没有规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科技人员奖励的上限,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涉及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等问题,导致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直无法审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外投资,因此,对科技人员的股份奖励无法落实,科技人员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这种情况导致一些科技人员宁愿在实验室通过小作坊的方式转化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也不愿意投入力量进行市场化、产业化开发,因为前一种方式可以得到经济利益,而组建企业或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入到企业,科技人员将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分享产业化带来的收益。也有一些高等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成立公司转化科技成果,但没有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国有股权得不到确认,导致不能上市。

(2)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审批程序复杂,效率低。

根据2008年财政部颁发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但是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企业发展过程中所要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审批程序过多,过于复杂,审批内容不清晰。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为例,企业设立前,应完成两次投资行为审批、国有资产使用审批、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等程序,需耗时数月。高等院校系统从高校到教育部的资产管理机构再到财政部的审批过程一般需要4~12个月。审批过程延长了成立科技企业所需时间,高技术产品市场瞬息万变,延长企业成立时间,不利于科技成果商业化,同时也降低了一批热衷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者与科研单位合作的积极性。

(3)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难以被执行。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可以通过对外转让技术和专利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但是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按照2008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研究院所和高等院校若要使用这笔资金,需要向财政部申请。该文件还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要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完备的财务制度下,这项政策可以被执行,但在笔者于2010年9月调研的5家公益类科研机构和一所工科类高校中,均未执行。主要原因是这项政策不利于调动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首先,在研究机构中,科技成果转让收入,除奖励研发人员和转化人员外,课题组也需要一部分资金作为继续研究开发的经费,国家科技计划只支持具有一定研发基础的项目,因此,许多项目在开始研究时并没有得到国家财政的支持,需要研究人员自筹资金,技术转让收入中有部分资金转为研发资金。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除奖励科技人员外,主要用来研究开发,包括支付使用学校实验室和设备的费用,以及支付电费、差旅费等杂费。在高等学校中绝大部分教师得不到国家或地方财政经费的支持,研究开发费用需要自筹,技术转让收入是重要的科研经费来源。其次,由于目前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不足,在现有体制下,只能从技术转让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用来支付科技人员的工资和维持机构正常运行。由于公益类科研机构的公益属性,其科技成果转化更多是考虑社会效益,而不是追求经济效益,因此其技术转让收入不高,相关统计显示[1],2008年非营利科研机构平均每家的技术转让收入为268万元,这些费用用来奖励科技人员和维持机构运行并不多;第三,这项政策没有兼顾科研机构的利益,目前科研机构的研发任务比较饱满,科研机构将首先鼓励课题研究,而不是技术转让。

(4)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备案制度不适合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92 号)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但是科技成果没有确定的价值,在实际操作中,科技成果的价值是由合作各方谈判确定,一般是先确定注册资本及科技成果在注册资本中占所比例,再推算出科技成果的价值。投资人一般不会使用评估报告的数据,因为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可随着生产规模、市场份额等参数的调整,而发生很大变化。所以评估备案制度不适合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1.2 税收政策不合理

当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税收部门要求对这部分无形资产按其评估价值收缴所得税款,这是不合理的。首先,财政部将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因此,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投资行为,而不是交易行为,当发生交易行为并有所得时需要交纳所得税,而投资行为是在投资取得收益时,才需要交纳所得税;其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只有转化成功其评估价值才能被确认,如果转化不成功则不能享受这个权益;第三,在未取得收益的情况下,需要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缴纳大量税金,降低了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1.3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政策不能有效落实

1990年8月,人事部印发的《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管理。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受工资总额的限制,科技成果转让所得中激励科技人员的部分难以落实。

2 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投入大量资金,形成了众多的职务技术成果,但由于相关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原因,这些机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在这种状况下,许多科研人员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争取国家资助,是否能发表论文,而不是科技成果是否具有产业化前景,是否能创造市场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技术成果的价值逐渐丧失,造成科技资源的浪费。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将不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因此,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已是当务之急。

2.1 根据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性制定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政策

中南大学黄伯云校长认为,目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将技术类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实行统一标准,但是技术类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有着本质区别,技术类无形资产不能独立存在,虽然可以以专利形式存在,但主要依附于科技人员,离开相关科技人员,绝大部分技术类无形资产就会失去价值;技术类无形资产通过转化,可以创造超额价值;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是潜在的,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实际是在假定转化成功的前提下,对其转化后可能创造的价值进行测算,并通过一定的比例折算而来,一旦成果转化失败,其价值就不存在;技术类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不及时转化,一旦被新的成果取代,其价值就会迅速降低或完全消失。因此,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应不同于有形资产[2]。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国务院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规的框架下,根据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特性,制定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政策。

(1)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给予科技人员有效激励。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已经成为转化科技成果的重要途径。我国企业的科技成果二次开发能力较弱,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十分必要。股权激励有利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全程跟踪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过程,有利于企业更多的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技术资源,有利于降低企业在新技术开发中所承担的风险,有利于吸收社会资本转化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获股权应以较高比例奖励技术完成人,因为科技成果能否转化成功,关键在于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技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和所承担的压力要远大于科技成果取得过程,科技人员高比例持股,有利于无形资产价值的实现。

笔者调研的一所著名工科院校,1999年实施第一例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11年来已经成立了100多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公司,其中,有2家上市公司,销售额上亿元的公司不少于10家,有1/3的企业具有成长性,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该高校规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可将70%的股权奖励给研发团队,30%归学校所有,股权可实现工商登记。2007年,教育部规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奖励给教师的股权最高为50%,学校享有50%的股权。目前该高校执行教育部的规定。该高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新成立的企业的成活率相对较高,得益于转化团队拥有较高的股权目标。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高比例股权奖励研发团队的理由:一是科技成果转化需要付出很大精力,而且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获得一项专利仅完成研发任务的5%,完成中试只完成研发任务的10%,产业化占研发任务的90%,因此成果转化过程长。如果转化不成功,投资人的资金将血本无归,同时教师也难以完成学校的考核任务,因此教师承受很大压力。二是如果学校占高比例股权,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就会降低,同时投资者也会产生顾虑,因为科技成果尚未成熟,企业需要投资资金,如果科技人员积极性不高,企业的成活率就会降低,因此需要奖励高比例股权激励研发团队。三是在工科类院校的科研经费中,来自企业委托的经费占大多数,教育部的《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显示,1998年、1999年、2007年和2008年,企业委托经费占研发经费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7%、58%、51%和50%,来自政府的科研经费占研发经费的总额分别为40%、39%、44%和45%,就是说在许多职务科技成果的取得有超过一半以上的经费来自企业,来自政府财政投入的经费占一半弱。在高等院校校中,有许多教师申请不到地方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全部来自企业,甚至没有实验室,所有实验在企业完成,由于职称评定的需要,这些教师的科技成果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经费支持的项目也是在横向经费支持研究积累的基础之上。

技术的价值在于技术人员和投资方的持续投入,实验室成果如果不能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投资将变成沉没成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很少,但可以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高比例奖励科研团队,吸引社会资本,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如果科技人员得不到足够的奖励,有些人就会不经单位允许,自行转化科技成果。即将有用的专利以公司的名义申请,因为技术是变化的,所以也可继续申请专利,与原有技术脱钩;因技术秘密的主体不明确,可将其出售和转让,但法律无法追究出售人的责任,但以这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法律对转化者利益将无法进行保护。因此,需要阳光的政策,阳光地转化科技成果。奖励比例的高低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2)技术转让收入,除奖励科技人员外,其余部分留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如果上缴中央国库,应全额返回。

在美国,为了促进联邦政府资助的科技成果商业化,美国国会通过了多项法案。其中《拜杜法案》主要是为促进非营利组织转化科技成果而制定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拜杜法案》规定,非营利组织或小型企业可以持有联邦政府资助研发产生的专利的所有权,并通过成果转让获得收益。如果承担政府资助项目的机构是非营利组织,则技术转让收入在支付管理费用和给发明人奖励之后,结余部分全部用来支持科研或教育,不上缴美国国库。美国1986年制定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政府经营管理的科研机构,在每个财政年度内,用不低于转让收入15%的资金奖励发明创造者(及合作发明者),剩余的特许使用权费和其他收入转移到产生发明的实验室;转移的资金在当年或下一财政年度由实验室使用和负责,用于支付为发明管理和许可而花费的杂费,奖励实验室的科技人员,包括机密技术的发明者和开发者;大部分收益应由机构转移至产生发明的实验室,如果机构留存的收益超过产生发明的实验室当年预算的5%,超出部分的75%上缴美国财政部,剩余的25%将在本财政年度或下一财政年度由实验室使用,如未使用,将上缴美国财政部。支付给发明者的奖励每人每年不应超过10万美元。1995年的《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法》将发明人所得奖励的上限额度提升至15万美元[3]。

美国政府对大学、政府经营管理的实验室转让科技成果收入分配激励力度较强,科技成果研发投入主要是通过成果产业化产生的税收获得回报。

在现有科研经费预算体制下,如果实行科技成果转入(转化)收入,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科研机构的正常运行将受到的影响,科研机构难以支付科技人员的工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科研经费将会减少,从而会降低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科技成果转让收入除奖励科技人员外,其余部分应留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用作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如果上缴,应全额返回。

(3)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相关管理政策。

明确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审批所需程序和时间限制。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审批的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各程序所需时间,可考虑将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程序合并为一次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以利于吸引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执行核准和备案制度,即将合作各方谈判的结果及签订的合同上报财政部备案,而无需评估。

2.2 完善税收政策

1999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中规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投资行为,在作价入股时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在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依法缴纳所得税。

2.3 科技奖励收入不纳入工资总额

美国1986年颁布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规定,付给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让奖励报酬是额外的,不影响员工拥有的原来的固定工资、年金和应得的奖赏。借鉴美国经验,可否考虑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激励资金单列,不纳入工资总额,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励科技人员。

[1]科技部政策法规司.科研院所改革跟踪调查课题组.2009年中央级科研机构改革与发展情况调查分析报告[R].2009-10.

[2] 谈琳,唐婷.别让职务科研成果烂在抽屉里[N].科技日报,2010-03-12(1).

[3] Title 35-Patents United States Code[Z].As amended through December 13,2003.

(责任编辑 迟凤玲)

Implementation of the Policies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Zhao Jie1, Di Xiaoyan1,2, Zhang Jiejun3
(1.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Beijing 100038,China;2.The Institute of Economical and Social Development,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191,China;3.Department of Police and Regulation,MOST, Beijing 100862, China)

F204

A

2010-10-28

赵捷(1960-),北京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研究方向:科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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